最高院关于合同诈骗的相关司法解释或批复
2024版合同诈骗罪法条
2024版合同诈骗罪法条第一条合同诈骗罪的定义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
第二条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 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2. 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者其他欺骗手段;3. 行为人的行为导致对方当事人财产损失。
第三条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为:1. 诈骗金额达到法定数额;2. 诈骗行为造成严重后果;3. 诈骗行为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
第四条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犯合同诈骗罪的,根据诈骗金额和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合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1. 诈骗金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 诈骗金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 诈骗金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条合同诈骗罪的从轻、减轻处罚情形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1. 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2. 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的;3. 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七条合同诈骗罪的数罪并罚行为人同时触犯合同诈骗罪和其他罪名的,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第八条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时效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时效为五年。
第九条合同诈骗罪的法律适用本法条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合同诈骗罪行为。
第十条合同诈骗罪的解释权本法条的解释权属于最高人民法院。
第十一条施行日期本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注:以上内容为模拟示例,并非真实法律条文。
合同诈骗罪法条及司法解释是怎么规定的-
合同诈骗罪法条及司法解释是怎么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利用签订合同诈骗钱财的案件大有愈演愈烈之势,其构成的合同诈骗罪严重危害了他人利益,破坏社会和谐。
怎么样才算构成了合同诈骗罪呢?合同诈骗罪有哪些法条呢?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解释又是如何进行规定的呢?下面有小编为大家介绍合同诈骗罪的刑法条文及其司法解释。
《刑法》规定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关于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一)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1.虚构主体;2.冒用他人名义;3.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4.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5.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6.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
最高院关于合同诈骗的相关司法解释或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53次会议讨论通过)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诈骗案件的几个具体问题解释如下: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
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
合同诈骗司法解释
合同诈骗司法解释合同诈骗是指以虚构的或者伪造的事实,通过欺骗、胁迫等手段,使他人订立或者变更合同,以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的行为。
在我国刑法中,合同诈骗属于一种常见的经济犯罪,严重影响了社会经济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利益。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合同诈骗的主体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行为人,而具体的犯罪行为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虚构事实:行为人通过编造虚假的事实,以达到欺骗他人的目的,使对方订立或者变更合同。
比如虚构商品的质量、产地等信息,虚报购买或出售价格等。
2. 伪造证据:行为人通过伪造合同、发票、收据等证据,以达到欺骗他人的目的,使对方订立或者变更合同。
比如伪造合同签订的日期、地点等信息,伪造发票的金额、货物品质等信息。
3. 欺骗、胁迫:行为人通过欺骗他人、胁迫他人等手段,使对方订立或者变更合同。
比如通过伪装成合法经营者或者合同履行能力强的假象,诱使他人订立合同;或者以暴力、恐吓等手段威胁他人,使对方订立或者变更合同。
对于合同诈骗的行为人,我国刑法规定了对其的刑事处罚措施。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犯合同诈骗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合同诈骗的受害者,可以向法庭提起合同诈骗民事诉讼,要求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并要求赔偿所受损失。
此外,对于确实构成犯罪的合同诈骗行为,受害人还可以报案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为了加强对合同诈骗的打击力度,提升公共安全意识,我国司法机关还对合同诈骗进行了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合同诈骗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合同诈骗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一、虚构或伪造的事实;二、虚构或伪造的事实通过欺骗或者胁迫他人订立或者变更合同;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对于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则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区分为轻、中、重三个档次,并规定了刑罚幅度的具体规定。
合同诈骗罪司法解释
合同诈骗罪司法解释
第一条为正确适用法律,准确惩治合同诈骗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二条本解释所称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第三条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一)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了欺骗行为;
(三)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误认识;
(四)对方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
(五)行为人因此获得财物。
第四条行为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构成合同诈骗罪:
(一)虚构合同主体或者合同标的物;
(二)隐瞒合同标的物的真实情况;
(三)伪造、变造、冒用他人名义或者虚构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四)以虚假的担保、保证或者其他方式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五)其他以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
第五条合同诈骗罪的数额较大,是指数额达到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
第六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一)多次实施合同诈骗的;
(二)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诈骗行为严重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的;
(四)诈骗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七条行为人实施合同诈骗,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八条本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合同诈骗罪最新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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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最高院合同诈骗罪量刑标准
上海最高院合同诈骗罪量刑标准
最近,上海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新的关于合同诈骗罪量刑标准
的规定,对于该标准的颁布,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和反响。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虚假
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或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例如,以虚构的股票市场消息让他人相信自己是股票交易专家并诱导其进行
交易,然后通过交易中的手续费和佣金获取暴利,就属于合同诈骗罪
的行为范围。
而新的量刑标准规定,根据合同诈骗罪的情节严重程度、损害后果、被害人的认定情况等因素,赋予了更加具体的量刑标准。
具体来说,如果案件中的数额在10万元以下,同时被告人如实
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如果案件中
的数额在10万元以上,但是不到50万元,被告人有立功表现,可以
从中等幅度减轻处罚;如果案件中的数额在50万元以上,被告人到案
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可以从重或减轻处罚
等等。
这一规定,受到了社会各界的肯定和赞赏,因为它更加明确了量
刑标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减少了司法裁量空间,让犯罪者无从逃脱。
但是,也有一些人对此提出了批评。
他们认为,最高人民法院颁
布的此项规定条文有点过于简略,有些种类的犯罪情况被忽略了,量
刑标准需要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不然容易给犯罪者留下漏洞,滋生更
多的犯罪行为。
总之,最高人民法院的此项规定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举措,将
更加有力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并制止合同诈骗罪的犯罪行为。
但是,制度本身的问题还需要不断进行完善和修缮,以更加完美地服
务于社会正义和公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日期】2021.06.17•【文号】法发〔2021〕22号•【施行日期】2021.06.17•【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诈骗罪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法发〔2021〕22号为进一步依法严厉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对其上下游关联犯罪实行全链条、全方位打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的突出问题,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地,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外,还包括:(一)用于犯罪活动的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开立地、销售地、转移地、藏匿地;(二)用于犯罪活动的信用卡的开立地、销售地、转移地、藏匿地、使用地以及资金交易对手资金交付和汇出地;(三)用于犯罪活动的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的开立地、销售地、使用地以及资金交易对手资金交付和汇出地;(四)用于犯罪活动的即时通讯信息、广告推广信息的发送地、接受地、到达地;(五)用于犯罪活动的“猫池”(Modem Pool)、GOIP设备、多卡宝等硬件设备的销售地、入网地、藏匿地;(六)用于犯罪活动的互联网账号的销售地、登录地。
二、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作案工具、技术支持等帮助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由此形成多层级犯罪链条的,或者利用同一网站、通讯群组、资金账户、作案窝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应当认定为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
2024版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解释
2024版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解释1. 合同诈骗罪的定义: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签订、履行合同的方式,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
2. 构成要件:- 主观要件: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 客观要件:行为人实施了签订、履行合同的行为,且该行为具有欺诈性质。
3. 欺诈行为的认定:- 行为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使对方当事人产生误解。
- 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无知、轻信等心理状态,实施欺诈行为。
4. 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 根据合同诈骗的金额大小,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个等级。
- 数额较大,指诈骗金额达到一定数额,但未达到数额巨大标准。
- 数额巨大,指诈骗金额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一定倍数。
- 数额特别巨大,指诈骗金额达到数额巨大标准的一定倍数。
5. 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诈骗金额的大小和情节的严重程度,可以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 对于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对于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6. 合同诈骗罪的量刑原则:- 根据行为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退赃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
- 对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7. 合同诈骗罪的例外情况:- 对于因合同纠纷引起的民事争议,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 对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因误解、疏忽等原因导致的合同履行问题,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8. 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时效:- 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时效为五年,从犯罪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9. 合同诈骗罪的证据要求:- 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和实施了欺诈行为。
10. 合同诈骗罪的预防措施:- 加强合同法律知识的普及教育。
- 提高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 加强合同监管,防止合同诈骗行为的发生。
注:本司法解释仅供参考,具体案件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进行判断。
最高院:合同诈骗罪三大疑难问题解析
最⾼院:合同诈骗罪三⼤疑难问题解析合同经常在我们的⽣活中出现,这是保护⾃⼰权益的⼀项法律⽂件。
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定要注意有没有不合法的⾏为,以及诈骗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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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院:合同诈骗罪三⼤疑难问题解析本⽂欲从刑法的性质、犯罪的特征及合同诈骗的实质等⽅⾯就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作⼀初步的探讨。
第⼀个问题:“借鸡⽣蛋”的⾏为是否构成犯罪?案例1:被告⼈徐某申请成⽴⼀公司,公司⽆任何资⾦,却虚报注册100万元。
其为筹划开办超市,即与他⼈签订场地租赁合同,为购买超市设备⼜与他⼈签订购销合同,并收取供货⽅的“⼊店费”等。
所购设备及收取的“⼊店费”⼤部投⼊超市建设。
⾄合同履⾏期届满,当对⽅向其索要有关场地租赁费、设备货款时,徐某给以空头⽀票,并同时告诉对⽅帐上暂时⽆钱,需要等⼀定时间。
但对⽅到其允诺的时间去银⾏兑换时,仍⽆钱到帐,此后徐某便再三推诿拖延时间,拒不偿还有关款项,并以部分款物⽤于还债,最终案发。
就在徐某被羁押⼀天后,开办超市的营业执照即下发。
对被告⼈⾏为性质的认定,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种意见认为,被告⼈⼀⽆资⾦、⼆⽆资产,根本⽆实际履约能⼒,其通过与他⼈签订合同获取并实际控制对⽅财物,直⾄案发时,也未能实际履⾏协议,造成对⽅当事⼈巨⼤的经济损失。
其虚构履约能⼒,骗取对⽅财物,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另⼀种意见认为,被告⼈是在“借鸡⽣蛋”,主观上⾮法占有的⽬的不明显,且其将所获取的财物确实⽤于超市建设,被抓获时,⼤部分财物仍放在其正筹办的超市中,被告⼈也未虚构事实,在给付⽀票时,已告知对⽅帐上⽆钱。
因此,其⾏为不构成犯罪。
本案争议的焦点集中在被告⼈是否具有⾮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上。
在合同诈骗罪中,认定“以⾮法占有为⽬的”⼀直是实践中的⼀个难点,不少⽂章已就认定标准作了有益探讨并确⽴了⼀些界定的原则,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个⽅⾯:1.⽆履约能⼒;2.卷款潜逃;3.挥霍对⽅当事⼈财物;4.使⽤对⽅当事⼈财物进⾏违法犯罪活动;5.拒不返还对⽅当事⼈财物;6、订⽴或履⾏合同时有欺诈⾏为。
上海最高院关于合同诈骗罪解释
上海最高院关于合同诈骗罪解释如下:
1.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2.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一般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合同诈骗罪裁判规则 合同诈骗罪司法解释0613
合同诈骗罪裁判规则合同诈骗罪司法解释合同诈骗罪裁判规则1.在数额犯中,犯罪既遂与未遂在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犯罪既遂酌情从重处罚——指导案例62号:王新明合同诈骗案本案要旨:在数额犯中,犯罪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分别对应不同法定刑幅度的,应当先决定对未遂部分是否减轻处罚,确定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再与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进行比较,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并酌情从重处罚;二者在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犯罪既遂酌情从重处罚。
案号:(2013)一中刑终字第4134号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13批指导性案例.第62号2.通过支付预付款获得他人房产后以抵押方式获得第三人借款,既欺骗卖房人又欺骗抵押权人的,应当认定原房主为被害人——周有文、陈巧芳合同诈骗案本案要旨:通过支付预付款获得他人房产后以抵押方式获得第三人借款的,既有欺骗卖房人的行为,又有欺骗抵押权人的行为,应当认定原房主为被害人。
因为被告人根本不是为了买房,被害人损失的房屋余款从一开始就注定无法追回,而抵押权人的债权因为有经房产部门登记过的房屋抵押手续,该抵押权是受法律保护的,故其债权的实现是有保障的。
案号:(2011)宁刑二初字第25号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3辑(2013.4)3.商业合作中,一方收取货款后挪作其他投资并造成亏损,合作方发现后催讨时,隐匿、转移货款故意不还付的,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再审被告人栾秋辉合同诈骗案本案要旨:商业合作中,一方收取货款后不及时支付给合作方,违背协议约定,隐瞒合作方,将货款用于己方其他投资并造成亏损,合作方发现后催讨债务时,隐匿、转移部分货款故意不还付给合作方的,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案号:(2010)刑提字第1号来源:审判监督指导.总第36辑(2011.2)4.伪造购销合同获取银行资金用于偿还其他个人债务,因无力还款致使反担保人遭受巨额财产损失的,构成合同诈骗罪——曹戈合同诈骗案本案要旨:伪造购销合同,通过与金融机构签订承兑合同,将获取的银行资金用于偿还其他个人债务,后因合同到期无力偿还银行债务而逃匿,致使反担保人遭受巨额财产损失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最高院关于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怎么规定
最⾼院关于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怎么规定
诈骗罪在我们⽣活中是⾮常常见的⼀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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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院关于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怎么规定
《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七⼗七条 [合同诈骗案(刑法第⼆百⼆⼗四条)]以⾮法占有为⽬的,在签订、履⾏合同过程中,骗取对⽅当事⼈财物,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应予⽴案追诉。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以⾮法占有为⽬的,在签订、履⾏合同过程中,骗取对⽅当事⼈财物,数额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数额特别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
(⼀)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他⼈名义签订合同的;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能⼒,以先履⾏⼩额合同或者部分履⾏合同的⽅法,诱骗对⽅当事⼈继续签订和履⾏合同的;
(四)收受对⽅当事⼈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法骗取对⽅当事⼈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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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版合同诈骗法条
2024版合同诈骗法条
第一条合同诈骗的定义
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
第二条合同诈骗的构成要件
合同诈骗的构成要件包括:
(一)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者其他欺诈行为;(三)行为人的行为导致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误认识;
(四)对方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
第三条合同诈骗的刑事责任
合同诈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四条合同诈骗的民事责任
合同诈骗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一)返还骗取的财物;
(二)赔偿对方当事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三)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第五条合同诈骗的举证责任
合同诈骗案件中,行为人主张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第六条合同诈骗的预防措施
为预防合同诈骗,合同双方应当:
(一)核实对方当事人的身份和资信情况;
(二)明确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内容真实、合法;
(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及时沟通,防止误解和欺诈行为的发生。
第七条合同诈骗的监管
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合同诈骗的监管,建立合同诈骗的预警和防范机制,及时查处合同诈骗行为。
第八条合同诈骗的法律适用
本法条适用于所有涉及合同诈骗的民事、刑事案件。
第九条合同诈骗的解释权
本法条的解释权属于最高人民法院。
第十条合同诈骗的施行日期
本法条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院关于合同诈骗的相关司法解释或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53次会议讨论通过)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诈骗案件的几个具体问题解释如下: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
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
关于合同诈骗罪的两个问题——与最高法院刘晓虎法官商榷
关于合同诈骗罪的两个问题——与最高法院刘晓虎法官商榷2018年1月24日《人民法院报》刊载了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刘晓虎的文章《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要点与适用冲突把握》。
该文对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作了分析说明,对司法实践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但笔者认为,文中有两个观点不妥,现在此提出,与刘晓虎法官商榷:一、刘晓虎法官在文中称:“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约定的内容必须受市场秩序调整,不受市场秩序调整或者主要不受市场秩序调整的‘合同’,如……,以及主要受劳动法、行政法调整的劳务合同、行政合同等,不属于合同诈骗罪的‘合同’”。
此语,总体观点正确,但所举合同类型有误,即声称“劳动合同”(文中称为“劳务合同”,属于不准确的用语,下文将简略述及)不属于合同诈骗罪的“合同”这一说法有误。
因为市场经济中的“市场”含义甚广,不仅仅是指商品交易市场,还包括了证券等资本市场、期货市场、货币市场、劳动力市场(或说人力资源市场),以及存在于网络虚拟世界的电子商务市场等等。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这些市场中相应经营活动名义,签订相应的合同,骗取对方给付的财产性利益(如劳动)之后,拒不履行支付对价的合同义务,显然既侵犯了对方的财产权,也扰乱了相应的市场秩序,显然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比如,某包工头意欲无偿占有他人劳动,遂招用农民工一批,完成建设工程任务、包工头收到工程款后即消失不见,则不但农民工因付出了劳动而未获报酬从而蒙受经济损失,而且影响了正常的施工企业招用工人,扰乱了劳动力市场秩序,理应构成合同诈骗罪。
刘晓虎法官应该是将市场经济的“市场”理解得过于狭窄,故有此误。
其实,笔者早就在略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与合同诈骗罪之别一文中,从故意产生的时间上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和以劳动为骗取对象的合同诈骗罪进行了区别,同时也论证了劳动合同可以成为“合同诈骗罪”之合同。
顺便需要指出的是,《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调整的是劳动合同,即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双方当事人,以提供劳动及支付劳动报酬(广义,包括办理并缴纳“五险一金”)为双方主给付义务的合同。
建筑工程合同诈骗司法解释
建筑工程合同诈骗司法解释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筑工程市场蓬勃发展。
伴随而来的是一些不法分子利
用合同进行诈骗的行为日益增多。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司法机关
对此类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司法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建筑工程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骗取对方财物的行为。
这种行为通常涉及虚构工程项目、夸大工程规模、虚报工程造价等手段,诱使对方支付预付款、履约保证金或其他款项,从而达到非法
占有的目的。
一旦发现建筑工程合同诈骗行为,受害方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合同文本、汇款
凭证、通讯记录等相关证据。
公安机关将依法立案侦查,并将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在审判过程中,法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对诈骗犯罪
进行定罪量刑。
根据该条规定,对于数额较大的合同诈骗行为,可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判处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市场的监管,相关部门还将建立健全信用体系,对存在不良行为的企
业和个人进行记录和公示。
这将有助于提高行业透明度,减少合同诈骗的发生。
建筑工程合同诈骗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破坏了市场
秩序。
因此,公众在签订合同时应提高警惕,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确保合同的真实性和合
法性。
同时,一旦遇到诈骗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以便依法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10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现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三条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四)被害人谅解的;(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建筑工程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解释
建筑工程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解释在当前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建筑行业的繁荣带动了大量的工程合同签订。
随之而来的是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案件频发,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为此,司法机关对建筑工程合同诈骗罪进行了明确的司法解释,旨在为打击此类犯罪提供法律依据。
建筑工程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诱骗他人签订、履行建筑工程合同,从而骗取财物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受害者的财产权益,也破坏了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构成建筑工程合同诈骗罪需要满足以下几个要件: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二是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三是通过这些行为诱骗他人签订了建筑工程合同;四是最终实现了骗取财物的目的。
只有当这四个要件同时具备时,才能构成建筑工程合同诈骗罪。
再次,对于建筑工程合同诈骗罪的处罚,司法机关采取了严厉的态度。
根据法律规定,一旦构成该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根据诈骗金额的大小、手段的恶劣程度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判处相应的刑罚。
这包括但不限于罚金、拘役、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等。
为了有效预防和打击建筑工程合同诈骗罪,司法机关还强调了加强行业监管的重要性。
建议建筑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完善合同管理制度,提高合同执行的透明度。
同时,鼓励企业和个人提高法律意识,审慎签订合同,一旦发现诈骗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众应当认识到,建筑工程合同诈骗罪不仅损害了个人和企业的利益,也破坏了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
因此,社会各界应共同努力,从源头上防范和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
对于受害者而言,一旦遭遇合同诈骗,应保持冷静,及时收集证据,并寻求专业法律援助,以便尽快挽回损失并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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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53次会议讨论通过)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诈骗案件的几个具体问题解释如下: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
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
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单位实施诈骗,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一)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1、虚构主体;2、冒用他人名义;3、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4、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5、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6、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
(二)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三)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四)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五)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六)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
三、根据《决定》第八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
“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行为人实施《决定》第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四、根据《决定》第十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决定》第十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是指:(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2)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3)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4)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5)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决定》第十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2)携带集资款逃跑的;(3)使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
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五、根据《决定》第十二条规定,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票据诈骗罪。
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以票据诈骗罪定罪处罚。
六、根据《决定》第十三条规定,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的,构成信用证诈骗罪。
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七、根据《决定》第十四条规定,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行为人实施《决定》第十四条第一款(一)、(二)、(三)项规定的行为,诈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明知无力偿还,透支数额超过信用卡准许透支的数额较大,逃避追查,或者自收到发卡银行催收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仍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5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恶意透支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恶意透支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持卡人在银行交纳保证金的,其恶意透支数额以超出保证金的数额计算。
八、根据《决定》第十六条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保险诈骗罪。
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九、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十、行为人进行诈骗犯罪活动,案发后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如果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给被害人;如果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害人被骗款物占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如果能够确定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不属于已查明的被害人所有,但又无法发还未查明被害人的,应当依法上缴国库。
十一、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
十二、本解释中使用的货币数额是指人民币的数额。
审理具体案件涉及外币的,应当依照案发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十三、本解释所称“以上”包括本数在内。
十四、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一方当事人利用签订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人民法院可否直接追缴被骗钱物问题的复函(1994年3月26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川高法[1994]1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法(研)发[1987]7号《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必须及时移送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的过程中,发现一方当事人利用签订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案件,应将有关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不宜直接追缴该笔财物。
但为了防止财物流失,避免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人民法院可同时对犯罪嫌疑人占有的所骗财物先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对犯罪嫌疑人已将所骗财物转让给第三人,且第三人是善意有偿取得该财物的,人民法院则不宜对第三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此复[温馨提醒:合同协议是经验性极强的领域,无法思考和涵盖全面,最好找专业律师起草或审核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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