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概述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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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上避碰三十三条 声号设备 第三十四条 操纵和警告信号 第三十五条 能见度不良时使用的声号 第三十六条 招引注意的信号 第三十七条 遇险信号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概述
第五章 豁免 第三十八条 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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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一 号灯号型的技术位置和技术细节 附录二 在相互临近处捕鱼的渔船的额外信号 附录三 声号器具的技术细节 附录四 遇险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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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海上避碰规则在我国的实施 (1)1980年1月7日,我国政府正式加入“1972 年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组织”,接受1972年 规则,同年4月1日零点宣布实施该规则, 但是对非机动船舶作了相应保留。 (2)从1980年开始,我国作为其缔约国,参加 了 1972年规则的1981、1987、1989、1993、 2001年五次规则修订大会。
(2)1846年英国议会将其颁布为法律——(汽船 航行规则法)
(3)1848年英国海军部关于汽船应显示左红右绿 舷灯和一盏白桅灯规定纳入了此规则;
(4)1858年该法律又增添了帆船应显示有色舷灯, 汽船应用号笛,帆船应用雾角或号钟鸣放雾号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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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63年英法两国协商制定了有史以来最全面 的 海上避碰规则,它包括前言、号灯规则、雾号 规则、驾驶和航行规则四个部分,共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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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规则的性质
1.技术规范 (1)海上航行规则 (2)避碰行为指南 (3)避碰经验(或碰撞事故教训)总结和良好 船艺的精华 (4)存在问题:非最优、存在矛盾、存在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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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规范 (1)判明碰撞责任的依据 (2)存在问题: ①不严谨,存在歧义。 ②不便于判明碰撞责任。 ③且具有非排他性或非唯一性: 地方规则优先、海员通常做法、当时特殊情况。 ④海上执行情况: 未得到法律支持、对于违章行为无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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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现行的海上避碰规则 (1)1972年在海协(IMCO)主持下在伦敦召开大 会 修订1960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签署了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将避碰 规则作为公约的附件。1977年7月15日生效。 (2)现行的避碰规则是,1972年的规则生效后, 经1981、1987、1991、1993、2001、2007 年 (2009.12.1生效)通过的六个修正案,对其 进行了修改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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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船舶在互见中的行动规则 第十一条 适用范围 第十二条 帆船 第十三条 追越 第十四条 对遇局面 第十五条 交叉相遇局面 第十六条 让路船的行动 第十七条 直航船的行动 第十八条 船舶之间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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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规则 第十九条 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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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则的沿革 二、规则的性质 三、规则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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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则的沿革
1.早期的海上避碰规则 (1)1840年10月,英国伦敦引航公会在总结当时
被普遍接受的避碰做法的基础上,提出了世界上第一 个成型的海上避碰规则——汽船航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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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号灯和号型 第二十条 适用范围 第二十一条 定义 第二十二条 号灯的能见度距离 第二十三条 在航机动船 第二十四条 拖带和顶推 第二十五条 在航帆船和划桨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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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渔船 第二十七条 失去控制或操纵能力受限制的船舶 第二十八条 限于吃的船舶 第二十九条 引航船舶 第三十条 锚泊船舶和搁浅的船舶 第三十一条 水上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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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规则的内容
《规则》分为五章(38条)和四个附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第二条 责任 第三条 一般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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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驾驶和航行规则 第一节 任何能见度情况下的行动规则
第四条 适用范围 第五条 了望 第六条 安全航速 第七条 碰撞危险 第八条 避免碰撞的行动 第九条 狭水道 第十条 分道通航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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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48年在伦敦召开国际海上人命安全会议, 对1910规则进行了修订,形成1948年规则, 1954年生效。
(4)二战之后,雷达设备迅速发展,在以后的 10年来被广泛采用。但发生了误用雷达而 导致碰撞的事件。1960年在伦敦召开会议时, 对1948年规则进行了修订,形成1960年规则, 1965年生效。
(6)到1864年底,被世界上30多个海运国家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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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产生与发展 (1)1889年在华盛顿召开国际会议,讨论国际 避碰规则,但未及时在国际上实行; (2)1910年在布鲁塞尔召开国际海事会议,认 识 到1889年海上避碰规则在国际上生效的必要 性,对其作了少量修改,决定该规则立即 生效,使用了40多年,直至195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