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2013公安机关办案常用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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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刑事办案常用法规

公安机关刑事办案常用法规

公安机关刑事办案常用法规1、立案《刑事诉讼法》第83条: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

《刑事诉讼法》第86条:公民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

2、不予立案《刑事诉讼法》第86条: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显着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3、移送案件《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3款。

4、拘传《刑事诉讼法》第50条。

5、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1款: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2款:应当逮捕的,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刑事诉讼法》第65条:拘留期间,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分的。

《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3款:拘留期间,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在需要继续侦查,并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

《刑事诉讼法》第74条:嫌疑人被羁押,不能在刑诉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的。

6、保证金保证《刑事诉讼法》第53条。

(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当报市(地)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7、退还保证金《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规定,取保候审结束时,退还保证金。

包括在撤销案件、判决生效时退还保证金。

8、没收保证金《刑事诉讼法》第56条。

(决定没收保证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当报市(地)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9、对保证人罚款《刑事诉讼法》第55条。

(四部委《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规定为1000元以上2万元一下) 10、解除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58条第2款。

11、监视居住《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1款: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2款:应当逮捕的,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刑事诉讼法》第65条:拘留期间,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分的。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2.08.18•【文号】公通字[2012]38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2〕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执法公开工作,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2012年8月18日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行为,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便民利民,实现公正廉洁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执法公开,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向社会公众或者特定对象公开刑事、行政执法的依据、流程、进展、结果等相关信息,以及开展网上公开办事的活动。

第三条公安机关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普遍关注、需要社会知晓的执法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对不宜向社会公开,但涉及特定对象权利义务、需要特定对象知悉的,应当告知特定对象,或者为特定对象提供查询服务。

第四条公安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执法信息。

公安机关不得向权利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执法信息。

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公安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五条执法公开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有序、及时准确、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执法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和执法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公安机关发布执法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在发布前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

公安机关发布执法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刑侦部门民警应熟背的有关法律条文

刑侦部门民警应熟背的有关法律条文

刑侦部门民警应熟背的有关法律条文一、《刑法》部分1、犯罪和刑事责任: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3年1月1日实施)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3年1月1日实施)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第四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依靠群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五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六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第七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建立、完善和严格执行办案责任制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内部执法监督制度。

在刑事诉讼中,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决定或者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也可以指令下级公安机关予以纠正。

下级公安机关对上级公安机关的决定必须执行,如果认为有错误,可以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

第八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必须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办理刑事案件常用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书

办理刑事案件常用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书

办理刑事案件常用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书(仅供工作中参考)1受案《刑诉法》第84条第三款、第84条第四款(自首)文书:《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2立案《刑诉法》第83条;(公安机关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刑诉法》第86条;(公民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文书:《呈请立案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立案决定书3不予立案《刑诉法》第86条;(没有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追究刑事责任)文书:《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不予立案通知书(通知对象仅限于控告人,时间为7日以内)《刑诉法》第87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不立案理由说明书;4指定管辖《程序规定》第17条;(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文书:《指定管辖决定书》;5移送案件《刑诉法》第84条第三款;(不属于自己管辖)文书:《呈请移送案件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移送案件通知书6回避《刑诉法》第28条;(自行回避与申请回避)文书:《呈请回避/驳回申请回避报告书》;回避/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刑诉法第30条规定,回避的审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查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7传唤《刑诉法》第92条第一款*(加上所涉嫌罪名的刑法法条与罪名)文书:《呈请刑事传唤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传唤通知书8拘传《刑诉法》第50条文书:《呈请拘传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拘传证9取保侯审①《刑诉法》第51条第一款第(一)项;(可判处管制拘役或附加刑)②《刑诉法》第51条第一款第(二)项;(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③《刑诉法》第60条第二款;(应当逮捕,患病、怀孕、哺乳)④《刑诉法》第65条;(拘留期间,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分)⑤《刑诉法》第69条第三款;(拘留期间,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需继续侦查或复议复核)⑥《刑诉法》第74条;(逮捕后需继续查证或复议复核)77 《刑诉法》《刑诉法》第52条;(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文书:《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10解除取保候审《刑诉法》第58条第二款;(取保候审期满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撤销案件情况)文书:《呈请解除取保候审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

民警常用的13条法律法规,你知道吗?

民警常用的13条法律法规,你知道吗?

民警常⽤的13条法律法规,你知道吗?01《中华⼈民共和国⼈民警察法》第七条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政管理的⾏为,可以采取哪些措施?公安机关的⼈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政强制措施、⾏政处罚。

02《中华⼈民共和国⼈民警察法》第⼋条⼈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员可采取哪些强制措施?公安机关的⼈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员,可以强⾏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03《⼈民警察法》第⼗九条⼈民警察在⾮⼯作时间遇到什么情况应当履⾏职责?⼈民警察在⾮⼯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职责。

04《⼈民警察使⽤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四条⼈民警察使⽤警械和武器的原则?⼈民警察使⽤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违法犯罪⾏为,尽量减少⼈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05《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公、检、法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有哪些?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都⽆权⾏使这些权⼒。

⼈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06《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百⼀⼗九条如何执⾏传唤、拘传?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讯问,但是应当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件。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经出⽰⼯作证件,可以⼝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时;案情特别重⼤、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四⼩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

传唤、拘传犯罪嫌疑⼈,应当保证犯罪嫌疑⼈的饮⾷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公安执法常用法条汇总

公安执法常用法条汇总

公安执法常用法条汇总中国公安机关执法依据法律法规,采用多种执法手段,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本文就是一个公安执法常用法条的汇总,旨在让人民群众更好地了解公安执法的法律依据,并为公安执法提供一定的指导性意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公安机关执法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各种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和程序,如喧扰公共场所、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非法集会游行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是公安机关执法的核心法律,它规定了各种刑事犯罪行为的处罚标准和程序,如盗窃、抢劫、故意杀人、贩毒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细则》治安处罚法的实施细则对该法的具体实施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包括对公共场所喧哗的认定标准、取保候审的适用情况、暴力干涉公务的追究责任等。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诉法是公安机关执法的重要法律,它规定了刑事诉讼程序、审判监督等方面的规则,如刑事侦查、侦查活动的限制、证据收集等。

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是针对车辆乘用人及其行为而颁布的,它规定了公路交通秩序和道路交通行为的规范。

6.《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理法》户籍管理法是公安机关执法的重要法律,它规定了公民户口登记、注销、变更等程序,以及对户籍违规、冒名顶替等行为的处罚规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未成年人法》保护未成年人法是公安机关执法的重要法律之一,它规定了对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和帮助,如禁止未成年人吸毒、赌博、色情、暴力等行为,以及制定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等。

总之,公安执法常用的法律法规不仅是公民遵守的重要依据,也是公安机关依照执法程序、行使执法权力的依据,这些法律的适用可以有效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安全和权益。

希望今后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更加严格符合法律规定,责任担当、做出公正执法,以此树立公安机关良好形象,为人民群众服务。

公安机关刑事办案常用法律条文

公安机关刑事办案常用法律条文

公安机关刑事办案常用法律条文1、立案《刑事诉讼法》第83条: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

《刑事诉讼法》第86条:公民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

2、不予立案《刑事诉讼法》第86条: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3、移送案件《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3款。

4、拘传《刑事诉讼法》第50条。

5、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1款: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2款:应当逮捕的,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刑事诉讼法》第65条:拘留期间,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分的。

《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3款:拘留期间,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在需要继续侦查,并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

《刑事诉讼法》第74条:嫌疑人被羁押,不能在刑诉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的。

6、保证金保证《刑事诉讼法》第53条。

(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当报市(地)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7、退还保证金《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规定,取保候审结束时,退还保证金。

包括在撤销案件、判决生效时退还保证金。

8、没收保证金《刑事诉讼法》第56条。

(决定没收保证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当报市(地)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9、对保证人罚款《刑事诉讼法》第55条。

(四部委《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规定为1000元以上2万元一下)10、解除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58条第2款。

11、监视居住《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1款: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2款:应当逮捕的,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刑事诉讼法》第65条:拘留期间,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分的。

警察控制嫌疑人的法律法条

警察控制嫌疑人的法律法条

警察控制嫌疑人的法律法条在我国,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办案机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一些经济犯罪案件进行经济控制,严重侵犯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公正。

为了加强对刑事案件的控制,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我国对刑事案件实施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已经成为常态化手段。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羁押期间不得逃跑和泄露案情信息。

但是,嫌疑人在羁押期间逃跑和泄露案情信息所产生的后果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警方抓捕的嫌疑人涉嫌故意杀人罪等重大犯罪行为,还应当依法采取逮捕措施。

控制嫌疑人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控制措施;另一种是在采取措施以后将犯罪嫌疑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控制措施后要及时通知办案机关尽快将其移交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决定是否对其采取逮捕或其他强制措施。

在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期满以后再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控制措施,如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措施前已将其拘留的案件材料进行检查登记、并由办案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采取强制措施以及对被告人如何处置等等。

控制嫌疑人是由公安机关民警执行的一项基本执法行为活动内容之一,主要适用于逮捕和刑事拘留对象处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精神病人之间时。

1、被控人具有法定逮捕、诉讼中适用逮捕和刑事拘留的情形,即根据法定条件,公安机关经依法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将情况报告公安机关。

同时,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维护公民权利、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但是在实施逮捕和刑事拘留程序中遇到的问题还不是很多。

例如:●逮捕措施的适用条件需要掌握和明确。

比如:●逮捕的种类:逮捕对象是患有严重疾病的人、精神病人;●逮捕的期限:根据法定条件,由上级公安机关决定;对于逮捕案件要报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注意:●拘留的对象是处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中的人;●有逮捕必要需要通知检察机关批准。

办理行政(治安)案件常用法律法规及文书

办理行政(治安)案件常用法律法规及文书

办理行政(治安)案件常用法律法规及文书(仅供工作中参考)1 受案①《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7条(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投案、移送)②《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8条(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违法行为及其它行政案件)文书:《受案登记表》:权限:办案部门负责人;2 移送《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8条第一款第(二)项文书:《移送案件审批表》: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移送案件通知(24小时内)3 回避①《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1条第一款第(一)项;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第(二)项;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第(三)项;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②《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4条第(一)项;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第(二)项;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第(三)项;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文书:《申请回避审批表》;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回避的方式有:(一)自行回避;是指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遇有回避规定的情形之一时,应当主动向有权决定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提出不参加案件调查处理。

(二)申请回避;是指应当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没有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

(回避申请可以口头形式,也可以书面形式,但无论那种形式,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提出回避申请的,都应当说明理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回避的,应当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

口头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记录在案。

)指令回避(《程序规定》第19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之一,本人没有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他们回避的,有权决定他们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可以指令他们回避。

)回避的决定。

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在2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刑诉“六机关规定”年月日

刑诉“六机关规定”年月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管辖1.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2.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中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犯罪地”,包括犯罪的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一)一人犯数罪的;(二)共同犯罪的;(三)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四)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

二、辩护与代理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人民陪审员,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以及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但是,上述人员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其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

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5.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百八十六条对法律援助作了规定。

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上述规定,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或者法律帮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三日以内指派律师,并将律师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书面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6.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最新办理行政(治安)案件常用法律法规及文书

最新办理行政(治安)案件常用法律法规及文书

办理行政(治安)案件常用法律法规及文书(仅供工作中参考)1 受案①《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7条(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投案、移送)②《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8条(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违法行为及其它行政案件)文书:《受案登记表》:权限:办案部门负责人;2 移送《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8条第一款第(二)项文书:《移送案件审批表》: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移送案件通知(24小时内)3 回避①《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1条第一款第(一)项;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第(二)项;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第(三)项;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②《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4条第(一)项;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第(二)项;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第(三)项;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文书:《申请回避审批表》;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回避的方式有:(一)自行回避;是指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遇有回避规定的情形之一时,应当主动向有权决定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提出不参加案件调查处理。

(二)申请回避;是指应当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没有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

(回避申请可以口头形式,也可以书面形式,但无论那种形式,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提出回避申请的,都应当说明理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回避的,应当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

口头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记录在案。

)指令回避(《程序规定》第19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之一,本人没有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他们回避的,有权决定他们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可以指令他们回避。

)回避的决定。

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在2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派出所民警常见执法问题分析

派出所民警常见执法问题分析

派出所民警常见执法问题分析派出所民警常见执法问题分析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执法工作中,最常用的法律就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其次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此外,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也比较常用。

民警在执法活动中,遇到的问题主要是办理治安案件中的问题,其次是办理刑事案件中的问题.一、派出所办案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法律文书不规范问题这一问题在派出所办案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

主要表现为:使用法律文书不规范和案卷装订不规范。

具体表现一是法律文书填写不规范,如缺、漏项等。

二是不按标准装订卷宗,前后顺序颠倒;三是讯问、询问不规范。

询问、讯问笔录不符合规定,主要表现为侦查员少于2人,时间、地点等要件未按要求填写、询问笔录用问号、冒号、签名捺印不规范以及未依法告知被讯问人享有的诉讼权利情况。

如未依法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未依法告知申请复议、提请诉讼的期限和途径;应当适用听证程序而未告知当事人听证权等。

(二)程序问题主要表现为:违反有关审核、审批程序规定或缺少有关法律文书;对已裁决的行政处罚不按规定执行;先裁决后取证或先执行后裁决等程序倒置或对应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而当场处罚等。

(三)实体问题主要表现为:案件定性不准、遗漏罪名或适用法律错误。

主要表现为漏处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人;降格处理或违反规定从重从轻进行处理;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处罚、显失公正等。

二、关于办理伤害案件的有关问题按照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轻伤以下的伤害案件由派出所管辖,在办理伤害案件时,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注意:(一)前期处置对正在发生的伤害案件,先期到达的民警应当做好以下处置工作:1.制止伤害行为;2.组织救治伤员;3.采取措施控制嫌疑人;4.及时登记在场人员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询问当事人和访问现场目击证人;5.保护现场;6.收集、固定证据。

对已经发生的伤害案件,先期到达现场的民警应当做好以下处置工作:1.组织救治伤员;2.了解案件发生经过和伤情;3.及时登记在场人员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询问当事人和访问现场目击证人;4.追查嫌疑人;5.保护现场;6.收集、固定证据。

办理刑事案件常用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书--表格版

办理刑事案件常用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书--表格版
文书:《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制作《取保候审决定书、执行通知书》
10
解除取保候审
《刑诉法》第58条第2款:(取保候审期满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文书:《呈请解除取保候审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制作《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
11
不予取保候审
《程序规定》第64条:(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方法躲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峻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②《刑诉法》第130条:(没有犯罪事实或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与精神病人《刑法》第17条、第18条之规定))
③《刑诉法》第15条第(一)项:(轻损害案件和解后撤销案件)
文书:《呈请撤销案件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
41
破案
《程序规定》第166条、第167条
20
解除监视居住
《刑诉法》第58条第2款:(监视居住期满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文书:{呈请解除监视居住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制作《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通知书》
21
刑事拘留
①《刑诉法》第61条第(1)项(预备犯罪、实行犯罪、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②《刑诉法》第61条第(2)项(被害人或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定聘请书》、《鉴定结论通知书》
36
补充鉴定
重新鉴定
①《程序规定》第240条(办案部门、侦查人员提出)
②《程序规定》第241条(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有异议提出)
③《刑诉法》第121条(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能够补充鉴定、重新鉴定)
文书:(呈请补充/重新鉴定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制作《鉴定聘请书》

办理行政(治安)案件常用法律法规及文书

办理行政(治安)案件常用法律法规及文书

办理行政(治安)案件常用法律法规及文书办理行政(治安)案件常用法律法规及文书(仅供工作中参考)1 受案①《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7条(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投案、移送)②《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8条(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违法行为及其它行政案件)文书:《受案登记表》:权限:办案部门负责人;2 移送《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8条第一款第(二)项文书:《移送案件审批表》: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移送案件通知(24小时内)3 回避①《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1条第一款第(一)项;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第(二)项;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回避申请可以口头形式,也可以书面形式,但无论那种形式,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提出回避申请的,都应当说明理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回避的,应当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

口头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记录在案。

)指令回避(《程序规定》第19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之一,本人没有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他们回避的,有权决定他们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可以指令他们回避。

)回避的决定。

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在2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4 检查①治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7条②行政:《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61条(检查公民的住所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但住所内有证据表明或者群众报警正在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的案事件或者违法存放危险物质,不立即检查可能对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危害的,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立即检查)文书:《呈请检查审批表》: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制作检查笔录,检查证。

(对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不得少于两人,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必要时可以出示工作证件当场检查;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共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不适用前款;)5 传唤①治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第一款②行政:《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4条第一款文书:《呈请治安传唤审批表》:权限: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传唤证。

新版《刑诉法》常用条款

新版《刑诉法》常用条款

标题:新《刑事诉讼法》日常办案常用条文【信息类型是:法制工作 | 信息来源:法制室傅涛 | 信息发布人:傅涛 | 发布时间:2013-01-18 14:26:13 | 点击次数:154 | 审核人:傅涛】新《刑事诉讼法》日常办案常用条文一、立案(受案)第一百零七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一百零八条(受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二、不予立案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三、移送案件第一百零八条第三款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四、传唤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五、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完整word版)人民警察常用法律法规100条(治安处罚、传唤)

(完整word版)人民警察常用法律法规100条(治安处罚、传唤)

人民警察常用法律法规100条(治安处罚、传唤)一起读百书上期发布的民警处警百科大全(点此直接阅读),受到了广大兄弟姐妹们的深度好评,在此非常感谢。

由于疏忽,上期处警大全漏发了常用法律法规100条,昨晚整理好后现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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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战友尽量关注留言的各种意见,将在搜集整理完毕和改进后,予以更新发布.敬请关注。

61、减轻或者不予治安处罚的情形包括哪些?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五)有立功表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 62、从重予以治安处罚的情形包括哪些?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一)有较严重后果的;(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 63、不执行行政拘留的情形有哪些?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三)七十周岁以上的;(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64、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追究时效是如何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 65、传唤、口头传唤、强制传唤的适用条件和传唤的批准权限是什么?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

办理行政案件法律条文(3篇)

办理行政案件法律条文(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和监督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或者单位进行的调查、处理案件的活动。

第三条办理行政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第四条办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办理行政案件,应当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六条办理行政案件,应当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第七条办理行政案件,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

第八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应当指定一名办案人民警察负责具体办案工作。

第九条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国家规定的法律职业资格;(二)熟悉行政法律、法规、规章;(三)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四)公正廉洁,秉公执法。

第十条办案人民警察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二章简易程序第十一条对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二条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遵守以下程序:(一)向违法行为人表明执法身份;(二)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三)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四)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违法行为人;(五)告知违法行为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使用统一格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违法行为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公安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一编办理刑事案件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一编办理刑事案件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1)1 01.制定目的和依据(1)1 02.适用范围(1)1 03.基本要求(1)1 04.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2)1 05.修订(3)1 06.施行时间(3)第一编办理刑事案件第二章管辖(7)2 01.职能管辖(7)2 02.地域管辖(8)2 03.级别管辖(9)2 04.专门管辖(10)2 05.指定管辖、协商管辖和对管辖异议的处理(11) 2 06.与其他部门互涉案件的管辖(11)2 07.几种案件的管辖(14)2 08.派出所办理的案件(16)第三章立案(20)3 01.接受案件(20)3 02.立案审查(23)3 03.决定是否立案(25)3 04.移送案件(28)3 05.转为行政案件办理(29)3 06.对无法区分刑事行政案件的办理(30)3 07.刑民交叉案件的办理(30)3 08.信息录入(31)第四章回避(33)4 01.回避的条件(33)4 02.提出回避(33)4 03.决定回避(34)4 04.回避的效力(35)第五章律师参与刑事诉讼(37)5 01.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可从事的业务(37)5 02.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37)第六章勘验、检查(41)6 01.勘验、检查的条件(41)6 02.勘验、检查的机构和人员(41)6 03.现场保护(43)6 04.勘验、检查的初步工作(44)6 05.勘验、检查现场的工作步骤(45)6 06.制作《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信息录入(45) 6 07.人身检查(48)6 08.尸体检查(49)6 09.提取与扣押现场痕迹、物品、文件(52) 6 10.现场访问(52)6 11.现场外围的搜索和追踪(54)6 12.侦查(现场)实验(54)6 13.现场分析(56)6 14.处理现场(57)6 15.复验、复查(58)第七章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60) 7 01.一般规定(60)7 02.勘验、检查的机构和人员(60)7 03.电子证据的固定与封存(60)7 04.现场勘验检查(61)7 05.远程勘验(63)7 06.电子证据检查(64)第八章搜查(68)8 01.搜查的条件和范围(68)8 02.批准搜查(68)8 03.实施搜查(69)8 04.制作《搜查笔录》(70)第九章扣押和调取证据(72)9 01.扣押(72)9 02.调取证据(76)9 03.保管、处理扣押、调取的证据(77)第十章鉴定(81)10 01.鉴定条件(81)10 02.鉴定范围(81)10 03.鉴定期限(81)10 04.确定鉴定人和鉴定机构(82)10 05.批准鉴定(84)10 06.送交检材(85)10 07.进行鉴定(85)10 08.告知鉴定结论(86)10 09.补充鉴定、重新鉴定(86)10 10.鉴定费用(88)第十一章辨认(91)11 01.辨认条件(91)11 02.批准辨认(91)11 03.准备辨认(91)11 04.进行辨认(93)11 05.制作《辨认笔录》(93)第十二章查询、冻结(95)12 01.查询(95)12 02.冻结(96)第十三章讯问犯罪嫌疑人(101)13 01.传唤、拘传、提讯犯罪嫌疑人(101)13 02.讯问地点(102)13 03.讯问时间(103)13 04.准备讯问(103)13 05.进行讯问(104)13 06.制作《讯问笔录》(105)13 07.封存录音录像资料(106)13 08.接受书面供词(106)第十四章询问证人、被害人(108)14 01.证人条件(108)14 02.通知证人、被害人(108)14 03.询问地点(108)14 04.准备询问(109)14 05.进行询问(109)14 06.制作《询问笔录》(110)14 07.接受书面证词(111)第十五章通缉(112)15 01.通缉的条件和种类(112)15 02.批准通缉(112)15 03.制作通缉令(112)15 04.发布通缉令(113)15 05.查缉(113)15 06.撤销通缉令(114)第十六章犯罪信息采集与网上侦查措施(115) 16 01.采集犯罪信息(115)16 02.查询、检索、比对数据(115)16 03.网上追逃(116)16 04.网上跨区域办案协作(117)第十七章拘传(119)17 01.拘传的条件(119)17 02.批准拘传(119)17 03.执行拘传(119)第十八章取保候审(121)18 01.取保候审的条件(121)18 02.批准取保候审(122)18 03.执行取保候审(123)18 04.保证金(125)18 05.保证人(129)18 06.取保候审后案件的办理(131)18 07.解除取保候审(132)第十九章监视居住(135)19 01.监视居住的条件(135)19 02.执行监视居住的地点(135)19 03.批准监视居住(136)19 04.执行监视居住(136)19 05.监视居住后案件的办理(138)19 06.解除监视居住(139)第二十章拘留(141)20 01.拘留的条件(141)20 02.批准拘留(141)20 03.执行拘留(142)20 04.及时讯问(144)20 05.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或者单位(144)20 06.拘留后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145)20 07.对身份不明的被拘留人的处理(147)20 08.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案件的办理(148)20 09.释放被拘留人(148)第二十一章逮捕(150)21 01.逮捕的条件(150)21 02.提请审查批准逮捕(153)21 03.执行逮捕(153)21 04.及时讯问(155)21 05.通知被逮捕犯罪嫌疑人家属或者单位(156)21 06.逮捕羁押期限(157)21 07.不批准逮捕(159)21 08.对身份不明的被逮捕人的处理(161)21 09.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案件的办理(161)21 10.释放被逮捕人(161)第二十二章羁押(163)22 01.收押(163)22 02.提讯、提解(165)22 03.羁押期限届满通知(165)22 04.换押(166)22 05.羁押管理(167)22 06.释放被羁押人(167)第二十三章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外国人、港澳台 居民采取强制措施的特别规定(170)23 01.人大代表(170)23 02.政协委员(171)23 03.外国人(171)23 04.港澳台居民(173)第二十四章办案协作(175)24 01.协作条件(175)24 02.协作内容(175)24 03.协作手续(175)24 04.工作要求(176)24 05.网上跨区域办案协作(177)24 06.法律责任(178)第二十五章审查判断证据(180)25 01.基本要求(180)25 02.审查证据的内容(180)25 03.审查证据的方法(180)25 04.审查证据的步骤(180)25 05.审查物证(181)25 06.审查书证(181)25 07.审查证人证言(182)25 08.审查被害人陈述(182)25 09.审查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182)25 10.审查鉴定意见(183)25 11.审查勘验、检查笔录(183)25 12.审查视听资料(184)第二十六章侦查终结(185)26 01.侦查终结的条件(185)26 02.侦查终结的程序(185)26 03.移送审查起诉(186)26 04.对不起诉的处理(189)26 05.撤销案件(189)第二十七章补充侦查(192)27 01.补充侦查条件与期限(192)27 02.补充侦查后的处理(192)27 03.协助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193)第一章一般规定1 01.制定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完善公安机关执行制度,规范执法行为,依照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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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办案常用法律条文
1、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107条: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

《刑事诉讼法》第110条:公民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

2、不予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3、移送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3款。

4、拘传
《刑事诉讼法》第64条。

5、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65条第1款: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3款:拘留期间,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在需要继续侦查,并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

《刑事诉讼法》第96条:嫌疑人被羁押,不能在刑诉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的。

6、保证金保证
《刑事诉讼法》第66条。

7、退还保证金
《刑事诉讼法》第71条: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规定,取保候审结束时,退还保证金。

包括在撤销案件、判决生效时退还保证金。

8、没收保证金
《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三款。

9、对保证人罚款
《刑事诉讼法》第68条。

10、解除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2款。

11、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72条,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女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3款:拘留期间,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在需要继续侦查,并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

《刑事诉讼法》第96条:嫌疑人被羁押,不能在刑诉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的。

12、解除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2款。

13、拘留
《刑事诉讼法》第80条。

14、延长拘留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1款:延长一日至四日。

《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2款: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延长至三十日。

15、提请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一款、第二款、第85条。

《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3款、第85条: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予以逮捕。

16、释放
《刑事诉讼法》第84条:不应当拘留时释放。

《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3款: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时释放(复议加第90条)。

《刑事诉讼法》第92条:不应当逮捕时释放。

《刑事诉讼法》第96条:羁押期限届满;对逮捕阶段证据
不符合移诉条件需继续侦查的。

《刑事诉讼法》第97条:采取强制措施超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161条: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17、口头传唤、传唤
《刑事诉讼法》第117条第一款。

18、解剖尸体通知
《刑事诉讼法》第129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00条:对家属拒绝领回的已查明死因的尸体处理。

19、侦查实验
《刑事诉讼法》第133条。

20、搜查
《刑事诉讼法》第134条。

21、调取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52条。

22、发还物品/文件
《刑事诉讼法》第234条第1款:发还被害人。

《刑事诉讼法》第143条: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

23、销毁物品/文件
《刑事诉讼法》第234条第1款。

24、查封、扣押物品/文件
《刑法》第139条。

《刑事诉讼法》第234条第3款:刑事没收决定应当由法院以判决形式执行。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19条:对不宜随案移送的物品(违禁品)、文件,原物不随卷保存,但应当拍成照片存入卷内,原物由公安机关妥为保管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移送主管部门处理或者销毁。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不得对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作出刑事没收决定。

对依据其他行政法规对违禁品作出的没收,不属于刑事诉讼范围。

25、扣押/解除扣押邮件和电报
《刑事诉讼法》第141条。

26、查询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刑事诉讼法》第142条。

27、冻结/解除冻结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刑事诉讼法》第142条:冻结。

《刑事诉讼法》第143条:解除。

28、鉴定
《刑事诉讼法》第144条。

《刑事诉讼法》第144条中的指派是指公安机关要求内部有鉴定资格的人进行鉴定,这种情形是不需制作《鉴定聘请书》。

对聘请外部人员进行鉴定的应当制作《鉴定聘请书》。

29、重新鉴定
《刑事诉讼法》第146条。

30、辨认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46条。

31、通缉
《刑事诉讼法》第153条。

32、撤销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5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处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诉讼法》第161条:没有犯罪事实;根据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是有犯罪事实因法定情形(六种)不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而161条规定的是没有犯罪事实或根据《刑法》第17条和18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适用。

33、移送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160条。

34、破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6条、第16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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