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法实施条例解读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宣贯(2018)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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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及电子招标
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 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 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 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电 子 招 投 标 系 统
国家公共服务平台
公告与标准文本
1、招标公告的发布和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 和本条例的规定。
2、公开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以资格预审公告代替招 标公告,且应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公告的发布和资 格预审文件的编制也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 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 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 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招标组织形式
自行招标: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
标能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 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委托招标: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
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 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依照法律和国务 院的规定由有关部门认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 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 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 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 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新规则及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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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 成员等信息 ,明示或者暗示投标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不 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依法应当公 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授意
少 于 5日。招 标 人可 以对 已发 出 开 招标 的项 目不按 照 规定 在 指定 投标 人撤 换 、 改 投标 文件 , 修 明示
流 程 ,必须 及 时作 出响 应 和应 对
项 目招 标 范 围和 规 模 标 准规 定 》
确定 。
2 严 格 限 定 可 以 不 进 行 招 标 .
《 标 投标法 》 招 并未 区分 资 格预 审
性 变革 。
和资格后审。为进一步规范资格
审查制 度 ,防止 以资格 审查 之 名
缩 了人 为 自 由裁量 操作 空 间。
1解 释“ 程” 义 。 定 依 . 工 含 划
投标法》 第六十六条之外 , 吸收了 体程序 , 对资格预审文件 、 资格审 部委规章中的规定 ,明确在依法 查主体和方法 、资格预审结果等
法必须招标项 目范 围。《 条例》 第 必须招标项 目范围内经 申请批准 提出了明确要求。《 条例》 规定采
程 序 , 一招 投标 规 则 , 统 强化 招 投 程 ” 围 , 后 采 购 技 改 、 修 以 范 今 大
一
是原 项 目是 通过 招标 确定 了 中
标人 ;二 是如 果不 向原 中标 人 追
标监督管理, 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及装修 、 拆除等项 目, 达到规模标 加采 购 ,必将 影 响项 目施 工或 者 《 条例》 创设 的新规则为今后的招 准 的 , 需要 通 过招 标方 式采 购 。 也
一
、
《 例》 化 和解 释 了 的 条件 。考虑 部分 项 目不适 宜 招 限制 、 条 细 排斥潜 在 投标 人 , 大 限度 最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https://img.taocdn.com/s3/m/4cecf259a517866fb84ae45c3b3567ec102ddcbf.png)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招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1. 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2. 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3. 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4. 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5. 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6. 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7. 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一、重新评审的情形有哪些:评审结束后,可以重新评审的情形包括5种:①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②分值汇总计算错误;③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④客观分评分不一致;⑤经评标委员会或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
二、重新评审的程序有哪些:1. 评审报告签署前: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经复核发现存在需要重新评审情形的,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当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记载。
2. 评审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需要重新评审情形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或者询价小组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审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3. 供应商对有关重新评审情形提出质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或者询价小组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审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三、重新评审后的工作:1. 根据重新评审的要求,除了复核时发生问题可以直接修改并记载外,在其他阶段进行重新评审导致评审结果改变的,都需书面报告本级财务部门。
书面报告不同于审批或备案,在实际工作中应准确把握其含义。
可结合《〈条例〉释义》中关于《条例》第四十四条的阐释进行理解,即“经重新评审确定原评审报告中存在错误的应当纠正错误。
改变原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2、其中质疑事项确实存在评审错误,因而改变原中标、成交结果的,应当将相关情况报财政部门备案;其他事项的错误造成改变原中标、成交结果的,应当报请财政部门认定原中标、成交结果无效”。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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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投标第三十三条[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限制]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释义】本条是关于不得非法干涉、限制投标的规定。
一、发挥招投标制度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需要打破地方和行业保护本条依据的是《招标投标法》第6条。
该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
实行招标采购的目的之一,就是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促进各类要素的自由流动和高效配置,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地区封锁和行业保护既违背了招标制度的立法初衷,也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
本条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地区封锁和行业保护问题。
鼓励投标人参与竞争,也是国际采购规则所秉持的一项立法原则。
世界银行《货物、工程和非咨询服务采购指南》规定,为促进竞争,允许来自所有国家的厂商和个人为世行贷款项目提供货物、工程和非咨询服务;对参与采购竞争的厂商或者个人的任何条件应当严格限定于保证履约能力所必需,不允许借款人以与履约能力和利益冲突无关的原因而拒绝某个厂商或者个人参与采购。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也规定,不得因国籍不同而歧视供应商或者承包人,也不得因非客观合理的标准、要求或者程序而歧视供应商或者承包人。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投标人参与投标竞争本条禁止的行为,是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人进行地区或者部门限制,即仅仅因为投标人所在地区或者部门的原因而限制其参与投标竞争,以及对投标行为的非法干涉。
《条例》没有具体列明限制本地区、本部门投标人参与投标竞争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
实践中限制、排斥本地区、本部门以外投标人的行为主要有:仅在本地区或本行业范围内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等招标信息;要求潜在投标人必须在本地区注册登记或备案;对本地区或本行业外的潜在投标人、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以本地区或本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等。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与招标投标法之间的关系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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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1年正式颁布,并于2012年2月1日开始实施。
为了广大招标人、投标人以及招投标活动的其他主体能在实践中更好的运用该条例,有必要对其立法背景、意图以及具体的内容进行详细的解读,以与业内人士共同探讨。
一、实践的发展催生《条例》的颁布《招标投标法》于1999年颁布,2000年实施,其作为招投标发展历史上里程碑式的法律制订和实施,极大的推动了招投标模式的广泛运用,对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也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实践的不断发展,现实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让招投标从业人员和监管部门感觉《招标投标法》的有些规定显得较为原则,缺乏操作性,而对有的问题缺乏必要规范难以保证实践操作的统一性,另外针对实践中的一些问题招标投标法还未能涉及。
总之,招标投标法发展至今已经不能很好地满足实践发展的需要,不足以真正发挥法律的规范和指引功能。
针对此情况,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地方陆续出台了招投标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法规范招投标活动提供了制度保障。
但由于大多数配套文件在制定过程中缺乏必要的协调,客观上造成了规则不统一,实际操作不统一等问题,如此不利于招投标统一大市场的形成。
而且,不同部门、系统制订的规范之间常常存在矛盾、冲突之处,让招标工作人员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难以适从。
基于上述原因,在招标投标法的下位法,各系统、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上位法——行政法规层面对相关内容进行整合提炼并作出具体规定,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可以说正是招投标的实践发展催生了《条例》的制订和颁布。
而且,《条例》属于招标投标法的配套法规,同时又是行政法规,如此保证了其具有较强的执行力。
从内容上看,《条例》对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统一了招投标的具体操作规范,进一步增强了招投标制度的可操作性。
二、《条例》的适用范围与招标投标法一致,效力等级次之1、适用范围本《条例》中没有具体条款规定《条例》的适用范围,但因《条例》属于《招标投标法》的实施条例,因此其适用范围应与《招标投标法》的适用范围一致,也就是招标投标法第二条所明确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与招标投标法之间的关系解读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与招标投标法之间的关系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5b1d341c0622192e453610661ed9ad51f01d5414.png)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与招标投标法之间的关系解读招标投标法是我国重要的经济法律法规之一,旨在维护公平竞争、促进资源配置效率。
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则是对招标投标法的具体细化和落实,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解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与招标投标法之间的关系,探讨其相互依存、相互补充的关联。
首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是对招标投标法的细化和具体化。
招标投标法是一部原则性的法律,其中规定了招标投标的基本原则、程序、条件等方面的内容。
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则进一步明确了招标投标活动的具体操作细节,包括招标文件的编制要求、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评标标准的确定等。
实施条例的出台,使招标投标法的执行更加具体化,有利于各方当事人更好地理解和遵守法律的规定。
其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规范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于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各个环节都有详细的规定,包括公告发布、资格预审、投标文件的递交、评标过程等。
这些规定的出台,使得招标投标活动的过程更加规范化、透明化,有利于防止不正当竞争、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实施条例还对投标人的行为规范进行了明确,如禁止串标、虚假报价等,进一步提升了招标投标活动的诚信度和公正性。
此外,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也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了补充和完善。
招标投标法作为一部法律,难免存在一些不足和空白之处。
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制定则可以弥补这些不足,填补相关规定的空白。
例如,招标投标法规定了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则进一步明确了评标委员会的选任程序、评标标准的确定方法等,使评标过程更加科学、公正。
实施条例的细化和完善,有助于提高招标投标活动的质量和效率。
最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与招标投标法之间的关系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是招标投标法的具体化和细化,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了操作指南和规范要求。
而招标投标法的制定和修改则为实施条例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支撑。
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知识点)
![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知识点)](https://img.taocdn.com/s3/m/16624620b94ae45c3b3567ec102de2bd9605de94.png)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第二章相关法律法规第二节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一、招标投标法(浏览一遍)流程: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根据《招标投标法》,必须进行招标的:(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一)招标1.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重点、国有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2)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2.招标文件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其他规定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二)投标联合投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给招标人。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开标、评标和中标1.开标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公开进行。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2.评标(1)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
关于《招标投标实施条例》专家相关解释
![关于《招标投标实施条例》专家相关解释](https://img.taocdn.com/s3/m/7d1603747fd5360cba1adbb8.png)
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应重点关注的19条法律问题《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已公布,将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出台,填补了我国招标投标法律体系在行政法规层面的空白,是我国招标投标立法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必将对我国招标投标市场产生深远的影响。
在《条例》即将施行的背景下,应重点关注哪些法律问题,成为招标投标市场各主体特别关心的问题。
本文试图以投标人的角度,通过解读《条例》的相关规定,从投标文件准备阶段、投标阶段以及开标、评标和定标等阶段对上述问题进行阐述和分析。
一、投标文件准备阶段投标人应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1、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天价标书有望成为历史实践中,一些招标项目尤其是施工招标中招标文件内容和数量都比较多,招标代理机构为了回收编制的成本,会向购买标书的投标人收取一定金额的费用。
比较大的招标项目,标书甚至会卖到几千元甚至上万元一套,给投标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负担。
因此,《条例》明确规定,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另外,对于图纸押金,招标代理机构也应以合理的金额为准,而且在投标人退还图纸等设计文件后,应当将押金退还给投标人。
2、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有异议,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关于潜在投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有异议应在何时提出的问题,《条例》出台前,法律及部门规章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导致纠纷不断,影响招标的进程。
此次《条例》明确规定,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并且规定了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因此,潜在投标人若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有异议应及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3、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而非投标价的2%根据《条例》的规定,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https://img.taocdn.com/s3/m/cc0e8e8fba4cf7ec4afe04a1b0717fd5360cb2d9.png)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一、导言作为我国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据,招投标法的实施条例对于规范招投标活动,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内容进行逐条解释,旨在帮助各方更好地理解招投标法实施的具体细则。
二、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概述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共分为八章,包括总则、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和招标邀请的参与人、招标活动、评标活动、定标和签订合同、监督和处罚以及附则等。
每一章节都对应了招投标活动中的具体环节和相关规定。
三、总则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总则部分主要包括了招标活动的基本原则和公告的发布等内容。
其中,公告的发布是招标活动的第一步,是向潜在投标人公开招标信息的重要手段。
在公告发布的过程中,招标人必须保证公告准确、完整、及时地发布,以确保潜在投标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四、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对于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提出了明确的规定。
招标文件是招标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必须合法、合规、准确、完整,并且具有可操作性。
同时,在招标文件的发布过程中,招标人应当确保公平竞争,并且遵守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原则。
五、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和招标邀请的参与人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对于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和招标邀请的参与人进行了规范。
投标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且保证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同样,招标邀请的参与人也必须符合相关资格条件,以确保招标活动的公正公平。
六、招标活动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明确了招标活动的程序和要求。
招标活动必须按照依法程序进行,同时要求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此外,招标人还需确保招标文件的保密性和安全性,以避免信息泄露和数据篡改的风险。
七、评标活动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对于评标活动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评标活动是招标过程中至关重要的环节,其结果将直接影响招标结果。
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必须按照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进行评定,并保证评标结果的真实、公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节选_条例_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节选_条例_](https://img.taocdn.com/s3/m/d7650524854769eae009581b6bd97f192279bf8e.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节选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节选,供大家阅读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明确了立法目的和依据。
一、招投标事业在取得长足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急需解决的突出问题20xx年1月1日《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招投标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
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一是招投标制度不断完善。
各部门、各地方出台了大量招投标配套规则,增强了招投标制度的系统性和可操作性。
二是行政监管体制逐步健全。
国务院确立了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协调、各部门分工负责的招投标行政监管体制。
为了解决分散监管可能带来的多头管理、同体监督、推诿扯皮等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很多地方建立了部门之间的联席机制,增强了在政策制度、监督执法等方面的协调性,一些地方还探索建立统一的招投标行政监督管理机构。
三是市场规模日益扩大。
招投标作为富有竞争性的一种交易方式,除广泛应用于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勘察、设计、监理外,还扩大到项目选址、融资、咨询、代建,以及教材、药品采购等领域。
通过招投标达成的交易金额巨大。
以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为例,20xx年全国共开展招标项目18264个,委托招标金额424.7亿美元,累计中标金额346.6亿美元。
四是行业成长迅速。
全国招标代理机构达数千家,招标采购专业人员上百万,招投标成为发展最为迅速的行业之一。
五是采购效率提高。
以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为例,“”期间,机电产品委托招标金额1474.58亿美元,中标金额1256.24亿美元,节约资金218.34亿美元,节资率14.8%。
此外,招投标制度在促进竞争,预防腐败等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尽管如此,招投标领域还存在着围标串标、弄虚作假、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评标行为不公正、非法干预招投标活动等突出问题,社会各界对此反应强烈。
解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三)
![解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三)](https://img.taocdn.com/s3/m/bc5830a8284ac850ad0242ad.png)
从事各类工程建设招标代理
“ 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 度相适应 的工程技术 、 概预算 、 财 业务 的招标代 理机 构的资格 ,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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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认定 ;从事与 的认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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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和复杂程度相适应 的技术、经济 《 招标投标法》 实施十二年后得 以 行招标试行办法》 国家计委 5 施行 。《 条例》 分总则 、招标、投 令 ) 中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 , 其第 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专业性要求 , 标 、开标 、评标和中标 、投诉与
第 十二 条第 二 款规定 的 招标 人具
有 编 制 招 标 文 件 和 组 织 评 标 能 力 。是 指 招 标 人 具 有 与 招 标 项 目 规 模 和 复 杂程 度 相 适 应 的 技 术 、
的要求降低了许多 ,招标人是否 央机构 编 制委 员会 办公 室制 定 的
具有 法人 资 格 、是 否 具有 同类 项
认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 《 中央投 资项 目招标代理机构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务
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 ,按现行职 格认定 管理办法》 、信息产业部 院发展改革部门制定。
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 20年制定 的信息产业部负责实 04
Ii 定。 'A ]
笔者认为:条例》仅明确 了 《
3第十二条规定 : . 招标代理
工程建设有关的进 口机电设备采 建设项 目招标代理资格的认定 。 机构应 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
购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 后两者的认定办法分别是 :国家 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取得招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关于招标的解读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关于招标的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4c74e32d1fd9ad51f01dc281e53a580216fc50dc.png)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关于招标的解读引言概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是我国招标投标领域的重要法规,其中对于招标的相关规定尤其重要。
在实践中,了解并正确解读招标相关规定对于参预招标活动的各方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针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关于招标的内容进行解读,匡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规定。
一、招标范围1.1 招标适合范围: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在进行工程建设、货物、服务等采购活动时,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这意味着在涉及工程建设、货物、服务等采购活动时,单位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招标。
1.2 招标规模限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项目的规模超过一定金额的应当进行公开招标。
具体规定了各类招标项目的金额限制,超过规定金额的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1.3 招标方式选择: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可以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
在选择招标方式时,应当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合理选择。
二、招标文件编制2.1 招标文件内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项目背景、需求描述、技术要求、投标条件、评标标准等内容。
招标文件的内容应当清晰明确,确保投标人能够准确理解和按照要求投标。
2.2 招标文件公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文件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社会公示,确保所有潜在投标人都有机会获取相关信息并参预投标。
公示的方式可以包括在官方网站、报纸等媒体上进行公示。
2.3 招标文件修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如果在招标文件公示后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应当及时向所有已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送修改通知,并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这样可以确保所有投标人都在同一起跑线上。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3.1 投标人资格审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确保投标人具备从事相关业务的资质和能力。
资格审查是招标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有助于提高投标人的质量。
3.2 投标保证金: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投标人在参预招标时需要缴纳一定金额的投标保证金。
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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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招标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 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 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 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 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 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第二章招标
第二章招标
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
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
第二章招标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 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二章招标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 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 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 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 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 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 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 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 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 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 重新招标。
第二章招标
第二十条 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 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 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 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PPT150页dk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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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确保公平的同时,《条例》也注意提高招标投标程序效率。一是明确有关时限要求。例如,《条例》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第54条),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第57条)。二是区分程序无效情形。《条例》在《招标投标法》有关中标无效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招标无效、投标无效、评标无效的情形,并分别作出重新招标、重新评标的处理规定,以避免一旦出现程序瑕疵即需重新招标,有利于提高招标程序效率。
一、制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背景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条款解读
一、制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背景 (一)招标投标活动游戏规则的“一、二、三、四” (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体系 (三)制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必要性 (四)制定条例的基本原则 (五)制定条例的基本思路
一、招标投标游戏规则的一二三四1、经济人法则 花自己的钱,给自己办事(节约、效果最佳) 花自己的钱,给别人办事(节约第一) 花别人的钱,给自己办事(效果第一) 花别人的钱,给别人办事(节约效果欠佳) 国家通过建立必要的法律制度努力把后三种状况变成第一种情况(举例) 由于招标采购的标的涉及国家和公众利益,所以在合同法之外制定招标投标法,通过法律程序约束招标人,帮助招标人减少失误,维护国家公众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招)招标投标是规范选择合同交易主体和标的,订立交易合同的法律程序。 (合)招标投标就是通过要约和承诺机制,形成并订立一份合同。 (总结)招标投标就是受经济管制的合同缔约过程。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关于招标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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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关于招标的解读引言概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是我国招标投标领域的重要法规,旨在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障公平竞争,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在该条例中,关于招标的规定是其中的核心内容。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关于招标的相关规定进行解读。
一、招标范围的规定1.1 公共领域招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对于公共领域的工程、货物和服务,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这包括政府采购、建设工程、交通运输、能源等领域。
这一规定的出台,旨在通过公开透明的招标程序,确保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
1.2 其他领域招标:除了公共领域,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还规定了其他领域的招标范围。
例如,军队装备采购、科研项目招标等。
这些领域的招标同样需要遵循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资源的高效利用。
1.3 特殊情况下的招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还对特殊情况下的招标进行了规定。
例如,紧急情况下的工程招标、单一来源采购等。
这些情况下的招标需要符合特定的条件和程序,确保公共利益和紧急需求的平衡。
二、招标程序的规定2.1 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了招标文件的内容和编制要求。
招标文件应包括项目概况、投标人资格条件、技术要求、评标办法等内容。
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充分考虑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确保公开透明、公平竞争。
2.2 招标公告的发布: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了招标公告的发布方式和内容要求。
招标人应当通过媒体、互联网等途径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项目的基本信息、投标截止时间等。
这样可以确保更多潜在投标人了解招标信息,提高竞争程度。
2.3 招标评标的程序: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招标评标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评标标准的确定、评标结果的公示等都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这样可以确保评标过程的公正、公平,避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
三、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权利与义务3.1 招标人的权利与义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了招标人的权利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最新版】](https://img.taocdn.com/s3/m/a0fcfbf36037ee06eff9aef8941ea76e59fa4a79.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最新版】投标本章规定了招标和投标的相关内容。
其中,第七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条件、投标文件的组成要求、评标办法及评标标准等内容。
同时,第八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投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和投标保证金等。
第十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公开评审,并按照评审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第三章开标、评标和中标本章规定了开标、评标和中标的程序和要求。
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人指定的时间、地点和公开方式下进行。
第二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评标工作,并按照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确定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第二十三条规定,中标人应当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建设项目。
第四章投诉与处理本章规定了投诉和处理的程序和要求。
其中,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招标人或者有关部门投诉。
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投诉,并按照规定公开处理结果。
第三十三条规定,对于投标人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五章法律责任本章规定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其中,第四十一条规定,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的成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规定,投标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规定,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本章规定了本条例的施行时间、适用范围和解释等内容。
其中,第八十五条规定,本条例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同时,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招标投标活动。
对于本条例的解释,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第七条规定了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但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2.6.3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2[12页]
![2.6.3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2[12页]](https://img.taocdn.com/s3/m/2afcd54f172ded630b1cb6e5.png)
二
有关实体补充
③行政监督职责分工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 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 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行政 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三
招标形式的补充
(1)工程总承包招标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 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2
招投标与合同管理
一
程序环节的补充
(1)招标终止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 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巳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 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巳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 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 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招 标终止是指在发出公告到开标前阶段招标活动终止。
一
程序环节的补充
(2)评标结果公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 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 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 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 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 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审查方法和 标准:
原评标委员会 招标文件规定
二
有关实体补充
①招标投标交易场所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 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 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 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赢利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应当遵守招 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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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条例》针对实践中存在的规避公开招标、搞“明招暗定”的虚假招标以及串通投标等突出问题,主要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针对当前突出问题,主要细化、完善了保障公开公平公正、预防和惩治腐败、维护招标投标正常秩序的规定。
一是进一步明确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范围。针对一些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以法律规定不明确为借口规避公开招标的问题,《条例》规定:凡属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除因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等特殊情形不适宜公开招标的以外,都应当公开招标;负责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的部门应当审核确定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并通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为使“诚信者受益,失信者惩戒”的机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得以体现,《条例》规定:国家建立招标投标信用制度。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公告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
问:对《条例》的贯彻实施有什么安排?
答:《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国家法制建设中促进公平竞争、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又一重大举措,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一是做好宣传培训。通过新闻宣传、人员培训等多种方式,积极营造认真学习《条例》、自觉执行《条例》的氛围。二是清理完善配套规定。各部门、各地方要对涉及招标投标的地方性法规、部门和地方政府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及时修改、废止并对外公布。需要制定配套规定的,要抓紧制定出台。三是加强监督执法。按照中央关于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部署,集中开展执法检查,重点查处围标串标、弄虚作假、插手干预招投标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四是公布一批典型案例。我们对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以来查处的典型案例进行了认真梳理和剖析,将适时向社会公布。
针对有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不依法客观公正履行职务,甚至徇私舞弊的问题,为严格规范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标行为,保障评标公平公正,《条例》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同时对评标委员会成员不依法客观公正履行职务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为保障严格执法,落实行政问责制度,《条例》规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不依法公告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据了解,《条例》还对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和招标投标信用制度作了规定,请介绍
【纠错】
问:为什么要制定《条例》?
答: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推进招标采购制度的实施,促进公平竞争,加强反腐败制度建设,节约公共采购资金,保证采购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招标采购方式的广泛应用,招标投标活动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一些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规避招标或者搞“明招暗定”的虚假招标,有的领导干部利用权力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搞权钱交易,使工程建设和其他公共采购领域成为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灾区;一些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相互串通,围标串标,严重扰乱招标投标活动正常秩序,破坏公平竞争。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已有的规定,同时也有相关制度需进一步完善的问题。认真总结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的实践经验,制定出台配套行政法规,将法律规定进一步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并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充实完善有关规定,进一步筑牢工程建设和其他公共采购领域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制度屏障,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秩序,是必要的。制定出台《条例》,是落实中央部署、推动工程建设领域反腐败长效机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是解决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促进公平竞争、预防和惩治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
四是完善防止和严惩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的规定。投标人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以及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对正常的招标投标竞争秩序危害甚大,应当依法严惩、坚决遏制。《条例》在对串通投标行为和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的认定作出明确具体规定的同时,依据招标投标法,进一步充实细化了相关的法律责任,规定有此类行为的,中标无效,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对违法情节严重的投标人取消其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禁止在招标结束后违反招标文件的规定和中标人的投标承诺订立合同,防止招标人与中标人串通搞权钱交易。《条例》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答:目前,一些地方设立了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场所,有工程交易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条例》将其称为“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在功能定位上,《条例》规定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应立足于为招投标活动提供服务。在与行政监督部门的关系上,《条例》规定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在设立的层级上,《条例》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同时,《条例》规定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问:《条例》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作了哪些规定?对于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作了哪些规定?
目前,招标投标领域仍然是违法违纪问题的易发高发领域。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权钱交易等问题还比较突出,社会对此反映强烈。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对禁止领导干部等国家工作人员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已有明确规定。为切实落实要将严格禁止利用权力干预、操纵招标投标活动“作为一条‘高压线’,谁碰就依法处理谁”的要求,《条例》重申规定: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的,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选定所指定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的,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的,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讲的“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律规定,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另外,条例还明确规定,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这与《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相衔接,有利于加强对有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监察,严肃查处国家工作人员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为。
问:评标是选取中标人、保证招标成功的关键,《条例》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其评标行为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确保公正评标,一要规范地选取评标委员会成员,二要规范评标行为,《条例》进一步完善了这方面的规定。
针对有的领导干部、招标单位负责人滥用权力干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选取,指定或变相指定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严重妨碍公正评标的问题,《条例》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除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招标人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同时对违法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促进公平竞争、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又一重大举措
——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负责人就《中华
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12月2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二是充实细化防止虚假招标的规定。实践中搞虚假招标、“明招暗定”的主要手段之一,是招标人以不公正、不合理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和中标条件以及不规范的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限制、排斥其他投标人,以使其事先内定的投标人中标。针对这一问题,《条例》充实细化了禁止以不合理条件和不规范的资格审查办法限制、排斥投标人的规定,不得对不同的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审查和中标条件,不得以特定业绩、奖项作为中标条件,不得限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等。实践中搞虚假招标、“明招暗定”的另一主要手段,是招标人以各种方式与其内定的投标人串通,帮助其中标。针对这一问题,《条例》在重申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法律规定的同时,对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具体情形作了细化,为依法认定和严厉惩治这类违法行为提供更明确的执法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