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名词解释简答范围
保险学名词及简答

一、名词解释1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原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
在原保险关系中,投保人将风险转移给保险人,当保险标的遭遇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损失时,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由保险人直接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
3财产保险: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而遭受经济损失时给予补偿的保险。
4人身保险是以人的身体或生命作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年老等保险事故或者生存至保险合同约定年龄、期限时,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指定的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5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责任保险承保的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侵权的民事责任(即侵权责任)和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即合同责任或违约责任)。
6保险合同:是保险关系双方为实现经济保障目的,是投保人与保险人明确相互之间权利义务而订立的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一方承诺支付保险费,另一方承诺在约定保险事件发生时,支付赔偿金或保险金。
保险合同作为保险关系确立的正式文本和书面凭证,体现了合同双方的意愿和平等互利的关系。
定值合同是指合同双方事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载明在合同中。
由于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已由双方约定,所以投保人投保的保险金额一般与保险价值一致。
倘若保险标的发生损失,保险人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照保险金额和损失程度赔偿。
不定值合同是指在合同中不载明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只载明保险金额作为赔偿的最高限额。
倘若保险标的发生损失,保险人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照保险保障程度和实际损失金额予以赔偿。
保险学

《保险学1》一、名词解释1、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于合同约定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而造成财产损失承担赔偿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和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行为。
2、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
3、近因: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的原因,4、保险理赔:保险理赔是指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进行赔偿的过程,是指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受益人提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申请,保险公司按合同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行为的过程.5、保险防灾:保险防灾,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对所承保的保险标的采取措施,减少或消除风险发生的因素,防止或减少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从而降低保险成本,增加经济效益的一种经营活动。
6、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
二、填空题1、按保险标的分类,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
2、保险合同通常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的保险合同包括: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暂保单以及除此之外的其他书面协议。
3、最大诚信原则对投保人一方的主要要求包括告知和保证两个方面。
4、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通常采用如下四种方式和解、调解、仲裁、司法诉讼。
5、比例再保险可以分为临时再保险、合约再保险、预约再保险三种形式。
三、简述题1、什么是可保风险?可保风险必须具备什么条件?答:可保风险是指保险人可以承担的风险。
可保风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大量同质的风险存在;(2)风险必须能计算出来;(3)风险必须是偶然性的;(4)风险不具有普遍性。
2、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有哪些?答:1)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原则。
2)文义解释原则,即按保险合同条款通常的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来解释。
3)意图解释原则,即从当事人双方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作出解释。
保险学名词解释、简答范围

定值保险: 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步, 商定保险标旳旳价值, 并以此拟定为保险金额, 视为足额投保。
重置价值保险: 以被保险人重置或重建保险标旳所需费用或成本拟定保险金额旳保险。
反复保险: 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旳、同一保险利益、同一危险事故分别向数个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旳一种保险。
共同保险:投保人与两个以上保险人之间, 就同一保险利益, 对同一危险共同缔结保险合同旳一种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因遭遇非本意旳、外来旳、忽然旳意外事故, 致使其身体蒙受伤害因而残废或死亡时, 保险人按照合同商定给付保险金旳一种人身保险。
责任保险: 被保险人依法应负旳民事损害补偿责任或通过特别商定旳合同责任为保险标旳旳一种保险。
成数再保险:原保险人将每一危险单位旳保险金额, 按照商定旳比率分给再保险人旳再保险方式。
溢额再保险:由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签订合同, 对每个危险单位拟定一种由保险人承当旳自留额, 保险金额超过自留额旳部分称为溢额, 分给再保险人承当。
险位超赔再保险: 以每一危险单位所发生旳赔款来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再保险责任额。
事故超赔再保险: 以一次巨灾事故所发生赔款旳总和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再保险责任额。
物上代位: 保险标旳遭受保险责任范畴内旳损失, 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 后依法获得该项标旳旳所有权。
权利代位: 即追偿权旳代位, 指在财产保险中, 保险标旳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 依法获得对第三者旳索赔权。
保险利益: 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旳所具有旳法律上承认旳经济利益, 这种经济利益因保险标旳完好、健在而存在, 因保险标旳损毁、伤害而受损。
严禁反言:是指合同旳一方既然已经放弃其在合同中可以主张旳某种权利, 则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
应收保费: 应收保费是权责发生制条件下旳概念。
它是指已经入账, 即已经记录为本期保费收入, 但尚未实际收到旳保费。
保险学1 - 3试卷及答案

《保险学1》一、名词解释1、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行为。
2、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责任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3、近因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或起支配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时间上或空间上离损失最近的原因。
4、保险理赔是指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而使被保险人财产受到损失或人身生命受到损害时,或保单约定的其它保险事故出险而需要给付保险金时,保险公司根据合同规定,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行为,是直接体现保险职能和履行保险责任的工作。
二、填空题1、按保险标的分类,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
2、保险合同通常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的保险合同包括: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暂保单以及除此之外的其他书面协议。
3、最大诚信原则对投保人一方的主要要求包括告知和保证两个方面。
4、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通常采用如下四种方式和解、调解、仲裁、司法诉讼。
三、简述题1、什么是可保风险?可保风险必须具备什么条件?答:可保风险是保险人可接受承保的风险。
可保风险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第一,可保风险是纯粹风险,第二,风险的发生必须具有偶然性。
第三,风险的发生是意外的。
第四,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第五,风险的损失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计量的。
以上五个可保风险条件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
2、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有哪些?答: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一共有5个。
1)文义解释原则:按合同文本上的文字含义结合上下文进行解释的原则2)意图解释原则:文义解释不清,条款用词不准等引发争议的情况下,会结合订立合同时双方的真实意愿进行解释的原则。
他会结合订合同时的背景,客观情况等进行解释。
保险学名词解释_简答_论述

保险学简述题简答题1、简述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的关系。
保险金额是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人的最高赔偿限额。
保险价值是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保险价值等于保险金额是足额保险;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是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赔偿;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是超额保险,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金额无效,恶意超额保险是欺诈行为,可能使保险合同无效。
当保险财产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只能按照实际损失赔偿,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金额就得不到赔偿。
2、简述保险利益构成的条件与时效限制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财产保险合同为财产、物资、责任和信用,人寿保险合同为被保险人的身体和寿命)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这种利益因保险标的完好、安全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从中获益;当保险标的损毁、伤害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然会遭受经济损失。
保险利益构成的条件: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
时效限制:在财产保险中,不仅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且要求保险利益在保险有效期内始终存在,特别在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强调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生效后,就不再追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问题。
3、根据保险资金来源在保险资金投资中需要注意什么?保险投资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可用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和其他资产买卖的一种资金运用行为。
保险资金的来源可从不同角度分析,其基本来源有:(1)资本金。
资本金是保险公司在开业时必须具备的注册资本。
各类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由管理机构根据本国经济情况和保险业务情况的需要进行制定和调整。
(2)准备金。
责任准备金是保险公司按法律规定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履行经济赔偿或保险金给付义务而将保险费予以提存的各种金额。
准备金一般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和总准备金。
在我国则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和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学名词解1

保险学名词解释1、风险:是一种损失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的状态。
2、风险因素:增加损失发生的频率或严重程度的任何事件、3、损失:是指价值的消灭或减少。
4、保险:保险是一种以经济保障为基础的金融制度安排。
通过对不确定事件发生的数理预测和收取保险费的方法,建立保险基金;以合同的方式,由大多数人来分担少数人的损失,实现保险购买者风险转移和理财计划的目标5、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中载明的投保对象6、保险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7、受益人:保险金受领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直接向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人。
8、人寿保险:是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死为保险事件,当发生保险事件时,保险人履行给负保险金责任的一种保险。
9、财产保险:以各种物质财产及其有关的利益为标的的保险。
10、海上保险:以海上财产,如船舶、货物以及与之有关的利益如租金、运费等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11、火灾保险:是以各种不动产和动产,如房屋、厂房、机器设备、家具等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12、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13、产品责任保险:是指以产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的产品责任作为保险标的,一旦他们因产品责任给消费者或其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由此而导致的有关法律费用由保险人予以赔偿的保险。
14. 信用保险:是以在商品赊销和信用放款中的债务人的信用作为保险标的,在债务人未能如约履行债务清偿而使债权人遭致损失时,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即债权人提供风险保障的一种保险。
15. 保证保险:是在被保证人的行为或不行为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来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
16. 索赔: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按照保单有关条款的规定,向保险人要求赔偿损失的行为。
17. 理赔 : 保险人在承保的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要求后,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对事故的原因和损失情况进行调查并予以赔偿的行为18. 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19. 保险经纪人 : 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保险学答案

保险学答案第一篇:保险学答案一、名词解释1、风险是指损失的不确定性2、风险管理是指各经济单位在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等基础上选择、组合和优化各种风险管理技术,对风险实施有效的控制并妥善处理风险所致损失的过程。
3、保险是以集中起来的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用于对被保险人因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或对人身伤亡和丧失工作能力给予经济保障的一种制度。
4、保险资本是指投在保险上,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资本。
5、保险基金也称保险准备基金,它是社会后备基金的一种,由社会总产品的分配形式,是以保险经济形式建立起来的一种具有特定用途的货币资金,用于补偿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因人身伤亡事故给付保险金的一种后备基金。
6、保险经营是指保险企业开展业务的内容、方式与过程。
7、保险展业就是争取保户,推销保单,不断扩大承保面。
8、保险理赔是指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而使被保险人财产受到损失或生命受到损害时,或保单约定的其它保险事故出现而需要给付保险金时,保险公司根据合同规定,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行为,是直接体现保险职能和履行保险责任的工作。
9、保险市场是指保险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或是保险商品供给与需求关系的总和。
它既可以指固定的交易场所,如保险交易所,也可以是所有实现保险商品让渡的交换关系的总和。
10、保险需求是指特定的时期内和一定的费率水平上,投保人在保险市场愿意并且能够购买的保险商品的数量。
11、保险供给是指在特定的时期内和一定的费率水平上,国家和从事保险经营的企业所能提供并且愿意提供的保险种类和保险数量。
12、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和人。
13、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组织和个人。
14、保险公估人是指接受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委托,为其保险标的的勘察、鉴定、估损及赔款的理算等出具证明的人。
保险学名词解释

一、名词解释风险:广义:强调风险的不确定性,实际结果和预期结果的变动性;狭义:强调风险损失的不确定性。
P1纯粹风险:仅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机会的风险。
复合保险:投保人在同一期限内就同一标的物的同一危险向若干保险公司投保,如果保险金额之和没有超过标的财产的实际可保价值,称为复合保险。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与数个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一种保险。
P13复效:复效条款是指当保险合同失效后,投保人可在失效两年内提出复效申请并经保险人同意后,缴纳所欠保费及利息,保险合同效力即行恢复的规定。
P131保险利益: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经济利益。
P21保险金额:订立合同时,对保险标的实际投保的货币金额。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P36告知:狭义的告知仅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在订约前与订约时,当事人双方互相据实申报、陈述;广义的告知指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方对已知或应知的与风险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向保险方作口头或书面申报,同时,保险方也应将与投保方利害相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通告投保方。
P25代位追偿:又称权利代位,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风险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后,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P31推定全损: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尚未达到完全损毁或完全灭失的状态,但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修复和施救费用将超过保险价值;或失踪达一定时间,保险人按照全损处理的一种推定性损失。
近因:就是指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
P28委付:当保险标的处于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可以书面申请,明确表示愿意将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转让给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损予以赔偿。
委付必须经保险人同意,方可成立。
P32默示保证:是指在保险合同中虽然没有用文字明确列出,但在习惯上已被社会公认是应予遵守的事项。
保险学第二版要点整理名词解释简答题

风险;指引致损失的事情发生的一种可能性风险因素;也称风险条件,是指引发风险事故或在风险事故发生时致使损失增加的条件风险事故:也称风险事件,是指损失的直接原因或外在原因,也即指风险由可能变为现实.以至引起损失的结果定值保险合同: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以确定保险金最高限额的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指保险双方当事人对保险标的不预先确定其价值,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再估算价值.确定损失的保险合同保险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所承认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因保险标的完好,健在而存在,因保险标的的损毁,伤害而受损近因:指促成损失结果的最有效的,起决定作用的原因损失补偿原则: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发生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补偿代位追偿原则: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推定全损,或者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的追偿权权力代位:即追偿权的代位,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向北保险人之福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追偿权。
物上代位:保险标的遭受责任范围内的损,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书赔付后,依法取得对该项标的的所有权推定全损: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尚未达到完全损毁或完全灭失的状态,但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修复和施救费用将超过保险价值;或者失踪达一定时间,保险人按照全损处理的一种推动性的损失重复保险: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投保同一危险,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责任保险:指以保险客户的法律赔偿风险为承保对象的一类保险,它属于广义财产保险范畴两全保险:指在保险期间内以死亡或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也称为生死合险,是将定期死亡保险和生存保险结合起来的保险形式,即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年限内死亡或规定时点仍生存,保险人按照合同均负给付保险金责任的生死与死亡混合组成的保险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它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在合同规定的保险事件发生时,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损失给付责人的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缴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被保险人:其财产利益或生命身体和健康等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可保风险的要件:1,风险不是投机的2,风险必须是偶然的3,风险必须是意外的4,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5,风险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保险的基本功能:1,分散危险功能(第一功能)2,补偿损失功能、保险的派生功能:1,积蓄基金功能2,监督危险功能保险合同的特性:1双务性2射幸性3补偿性4条件性5附和性6个人性投保人具备的三条件:1具有完全的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2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3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受益人与继承人的区别:受益人享有的是受益权,是原始取得;而继承人享有的是遗产的分割权,是继承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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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保险密度:是指按全国人口计算的平均保费额。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单: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订立正式保险合同的一种书面文件。
保险凭证:也称小保单,是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订立的书面文件。
保险深度:是保费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
保险费率:保险费与保险金额的比率。
一般由纯费率与附加费率构成。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保险法是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保险经纪人: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保险监管是政府对保险业监督管理的简称保险基金是指保险机构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以收取保险费的办法建立的,专门用于保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的补偿或人身伤亡的给付的一项专用基金。
保险公估人: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受保险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委托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损以及赔款的理算,并向委托人收取酬金的公司。
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代理合同或授权书,向保险人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并以保险人的名义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人。
保险人:亦称承保人,是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根据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
保险人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也是经营保险业务的人。
保险合同: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围绕着设立、变更与终止保险法律关系而达成的协议。
它是合同的一种形式,适用于合同法的一般规定。
保险准备金:指的是保险人为履行其承担的保险责任或应付未来发生的赔款,从所收的保险费或资产中提留的一项基金。
保险责任准备金是保险公司按法律规定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而提存的部分保险费。
保证保险是义务人(被保证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要求保险人向权利人担保义务人自己信用的保险。
保证:是指保险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担保在保险期限内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者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
保险学重点(名词解释和简答)

1.代位求偿2.重复保险3.静态风险4.动态风险5.禁止反言6.确认保证7.承诺保证8.偿付能力9.人寿险 10.产品责任 11.建筑工程保险 12.工程保险13.再保险 14.比例再保险 15.事故超赔再保险 16.险位超额再保险 17.保险公估人18.受益人 19.保险人 20.近因 21.近因原则1.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联系与区别2.可保风险的理想条件。
3.委付成立的条件。
4.什么原因导致合同终止。
5.原保险和再保险的联系与区别。
6.风险管理技术:7.委付成立的条件8.可保利益构成的条件9.可保利益原则的含义及作用。
10.保险和风险管理的区别和联系11.责任保险的特点?12.公众责任保险的主要险种13.人身保险的特点14.人身保险的主要条款15.核保的要素:16.保险投资的原则17.保险投资的资金来源:18.保险投资基金的基本特征:19.保险市场的特征20.保险市场的模式21.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的区别22.影响保险供给的因素有哪些?23.影响保险市场需求的主要因素名词解释1.代位求偿:是指财产保险中,当保险标的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损失时,根据法律或合同,第三者需要对保险事故引起的保险标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了损失赔偿责任之后,在其已赔偿的金额限度内,有权站在被保险人的地位想该第三者索赔,即代位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进行追偿。
2.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可保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
3.静态风险:自然力的不规则变动或人民的过失行为导致的风险。
4.动态风险:指由社会经济或政治的变动所导致的风险。
5.禁止反言:指合同的一方既已放弃其在合同中的某项权利,日后不得再向另一方主张这种权利。
6.确认保证:又称事实保证,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
7.承诺保证: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证某种状况不仅存在保险订立之时,而且将存续与整个保险期间,或者保证在保险期间履行某种行为或不做某种行为。
保险学名词解释

1、风险:风险是指引发损失的可能性或不确定性。
2、保险供给:是指在一定的费率水平上,各家保险企业愿意并且能够提供的保险商品的数量。
3、被保险人:指其人身或财产受到保险合同保障的人4、重要事实:凡是影响到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和以什么条件承保的事实就是重要事实。
5、保险单: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证明,必须完整记载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6、风险因素:风险因素是指因其风险事故发生的因素,增加风险事故发生可能性的因素,以及在事故发生后造成损失扩大和加重的因素。
7、代位求偿:指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履行了赔偿义务后,由全区的被保险人的地位,向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方进行追偿。
保险人的这种权利被称为代位求偿权。
8、近因:近因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最主要、最有效的原因,而不是实践上最接近的原因。
9、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实际投保的金额,也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依据和负责赔偿或给付的最高限额。
10、共同海损:共同海损是指载货的船舶在海上遭遇灾害事故,威胁船舶和货物各方的共同安全,为解除威胁,维护船、货的共同安全,由船方有意识、合理的采取措施,造成某些特殊损失或支付额外特殊费用的行为。
11、风险事故:风险事故是指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和条件。
12、投保人:投保人是保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是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缴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13、委付:委付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并请示支付全部保险金额的权利。
14、保险费:保险费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为获得赔款或保险金的权利,付给保险人的价金。
15、生命表:生命表又称寿命表、死亡表、死亡率表。
它是根据一定调查时期、一定的国家或地区内、一定的人群类别等实际而完整的统计资料,经过分析、整理,计算出某一人群中各种年龄的人的生存和死亡概率,汇编而成的一种表格。
保险学 名词解释与简答

保险学名词解释大数法则:大数法则是用来说明大量的随机现象由于偶然性相互抵消所呈现的必然规律的一系列定理的统称。
再保险:是保险人把承保的部分或全部保险转让给另外一个保险人法定保险又称强制保险,是国家对一定的对象以法律、法令或条例规定其必须投保的一种保险。
共同海损:是指在航海中如船货发生共同危险,为了保护处于危险中的财产,主动且合理地采取措施而产生的任何特殊牺牲或费用。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财产保险:财产保险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而遭受经济损失时给予补偿的保险。
推定全损:是指保险标的虽然尚未达到全部灭失状态,但是完全灭失将是不可避免的,或者修复该标的所耗费用将达到或超过其实际价值。
不可争议条款:在人寿保险生效两年之后,保险人不能对保单提出争议。
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年老等事故或生存至保险期满时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业务。
观察期条款:在观察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支出的医疗费用或收入损失,保险人不负责。
风险管理:是指各经济单位通过对风险的识别、衡量和分析,选择经济合理的方法,以最小成本实现最大安全保障的科学和方法可保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保险合同过程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才有条件有资格与保险人订约,否则,签订的保险合同属非法的也是无效的合同。
保险与赌博的区别1、两者的目的不同2、两者的手段不同3、两者的风险性质不同4、社会后果不同。
保险与救济的区别1保险风险事故是以保险合同规定的范围为限,而社会救济的风险事故是以造成生产或生活的困难为前提;2被保险人所得到的保险补偿或保险金与其交纳的保费的多少有直接关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缴付保费为前提,双方有着对价的交易,保险人承诺赔偿责任,被保险人要遵守合同条件,而在社会救济下个别人所得到的救济金额与其对社会的贡献无直接关系,救济是单方面行为,双方没有对价作基础;3提供保险补偿的主体是商业保险公司,而社会救济是以国家为主体;4保险是商业行为,社会救济是社会行为;5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救济是施舍行为。
(完整版)保险学重点(名词解释和简答)

1.代位求偿2.重复保险3.静态风险4.动态风险5.禁止反言6.确认保证7.承诺保证8.偿付能力9.人寿险 10.产品责任 11.建筑工程保险 12.工程保险13.再保险 14.比例再保险 15.事故超赔再保险 16.险位超额再保险 17.保险公估人18.受益人 19.保险人 20.近因 21.近因原则1.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联系与区别2.可保风险的理想条件。
3.委付成立的条件。
4.什么原因导致合同终止。
5.原保险和再保险的联系与区别。
6.风险管理技术:7.委付成立的条件8.可保利益构成的条件9.可保利益原则的含义及作用。
10.保险和风险管理的区别和联系11.责任保险的特点?12.公众责任保险的主要险种13.人身保险的特点14.人身保险的主要条款15.核保的要素:16.保险投资的原则17.保险投资的资金来源:18.保险投资基金的基本特征:19.保险市场的特征20.保险市场的模式21.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的区别22.影响保险供给的因素有哪些?23.影响保险市场需求的主要因素名词解释1.代位求偿:是指财产保险中,当保险标的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损失时,根据法律或合同,第三者需要对保险事故引起的保险标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了损失赔偿责任之后,在其已赔偿的金额限度内,有权站在被保险人的地位想该第三者索赔,即代位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进行追偿。
2.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可保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
3.静态风险:自然力的不规则变动或人民的过失行为导致的风险。
4.动态风险:指由社会经济或政治的变动所导致的风险。
5.禁止反言:指合同的一方既已放弃其在合同中的某项权利,日后不得再向另一方主张这种权利。
6.确认保证:又称事实保证,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
7.承诺保证: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证某种状况不仅存在保险订立之时,而且将存续与整个保险期间,或者保证在保险期间履行某种行为或不做某种行为。
保险学名词解释

保险学名词解释第一章41.风险:从保险学的角度看,是指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
2.保险:是对可能发生的不确定事件进行数理预测以确定费率,并以合同的形式,通过收取保费、建立保险基金,将风险从被保险人转移到保险人,最终实现由多数人来分担少数人损失的目的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
3.商业保险:是由商业性保险公司提出的,以权利义务对等关系为基础、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
4.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采取强制手段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形成专门的保险基金,当劳动者因为年老、疾病、伤残、死亡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因失业而中止劳动、使本人及家庭失去收入来源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
第二章75.最大诚信原则: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要向对方充分而准确的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瞒、隐瞒行为。
6.近因原则:通过判断保险事故和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
7.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有权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获得保险赔偿,但同时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8.代位原则:指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则有向保险事故的第三方责任人进行追偿的权利,或受损的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就由被保险人转移给了保险人,由保险人代替被保险人来行使这两项权利。
代为原则包括两个部分:权利代位和物上代位。
9.权利代位:指如果保险标的所遭受的保险责任事故是由第三方责任人造成的,依法应当由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后,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就取得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10. 物上代位:物上代位又称所有权代位,是指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而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保险人在全额支付保险赔偿金之后,即拥有对该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对受损保险标的的权利和义务。
11. 重复保险: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危险,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投保,且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
保险学名词解释

1、风险: 风险是指引发损失的可能性或不确定性。
2、风险因素:风险因素是指引起或增加风险事故发生机会或增加损失发生概率扩大损失严重程度的物质条件。
3、风险事故:风险事故是指可能引发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偶然事件,是造成风险损失的直接原因也是风险因素所诱发的直接结果。
4、风险成本:指由于风险的存在或发生而造成的有形或无形的损失。
主要包括物质利益损失、无形损失、处置风险的费用。
5、风险管理:风险管理是指各经济单位在对风险进行识别、衡量、分析的基础上选择各种合理的风险管理工具综合处置风险,以最小风险获取最大安全保障的科学管理方法。
6、可保风险:指保险公司可以接受、可以承保的风险。
7、保险:从经济制度上说,保险是为确保经济上的安宁对特定风险事故或特定事件的发生所造成的损失,运用多数单位的集体力量,根据合理的计算建立共同基金,进行补偿或给付的经济制度。
从法律角度来说,投保人通过履行交付保险费的义务,换取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其提供经济补偿或给付的权利,是一种民事合同行为。
8、纯粹风险: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
9、保险基金:保险基金是用来补偿或给付因自然灾害、风险事故或人体自然规律所造成经济损失和人身损害的专项货币基金。
10、互助保险:由一些具有共同要求或面临同类风险的人,以预交风险损失分摊金自愿组织起来的一种最初级的保险形式。
11、人身保险:以人的寿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是应对人身风险的重要措施与手段。
12、人寿保险:以被保险人生存或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13、财产保险: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14、保险合同:指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协议。
15、保险人:指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并于保险事故发生或约定的期限届满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组织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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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值保险: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以此确定为保险金额,视为足额投保。
重置价值保险:以被保险人重置或重建保险标的所需费用或成本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
重复保险: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危险事故分别向数个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
共同保险:投保人与两个以上保险人之间,就同一保险利益,对同一危险共同缔结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因遭遇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的意外事故,致使其身体蒙受伤害因而残废或死亡时,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
责任保险: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成数再保险:原保险人将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照约定的比率分给再保险人的再保险方式。
溢额再保险:由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签订协议,对每个危险单位确定一个由保险人承担的自留额,保险金额超过自留额的部分称为溢额,分给再保险人承担。
险位超赔再保险:以每一危险单位所发生的赔款来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再保险责任额。
事故超赔再保险:以一次巨灾事故所发生赔款的总和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再保险责任额。
物上代位: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后依法取得该项标的的所有权。
权利代位:即追偿权的代位,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
保险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因保险标的完好、健在而存在,因保险标的损毁、伤害而受损。
禁止反言:是指合同的一方既然已经放弃其在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则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
应收保费:应收保费是权责发生制条件下的概念。
它是指已经入账,即已经记录为本期保费收入,但尚未实际收到的保费。
寿险、储金性非寿险不存在应收保费,只有非寿险存在应收保费。
已付赔款:是指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支付的赔款。
实收保费:即保险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实际收到的保费,它包括已记录为上期保费收入但实际是在本期收到的保费。
不包括记为本期保费收入,但尚未实际收到的保费。
入帐保费:指保险企业在一定的时期内签发的保险单项下已经收到的和尚未收到的保费总额。
未决赔款:它是指在保险有效期间内已经发生的损失,但尚未处理或已处理但尚未确立最后赔款金额、也未办理给付手续的赔款。
为承担未决赔款的保险责任,保险企业应该采取相应的未决赔款准备金。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是指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各保险人应采取适当的分摊方法分配赔偿责任,使被保险人既能得到充分的补偿,又不会超过其实际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复合保险;复合保险是指要保人以保险利益的全部或部分,分别向数个保险人投保相同种类保险,签订数个保险合同,其保险金额总和不超过保险价值的一种保险。
复合保险的损失如何处理,因保险业务性质的不同而不同,其方式主要有保险分摊法、超额承保法和优先承保法三种。
第二章第二节保险的功能保险的性质决定保险的功能。
保险的功能说明或表现保险的性质,是保险性质的客观要求。
一.保险功能说评价。
1单一功能论。
该说主张保险只有经济补偿这唯一的功能。
2基本功能论。
该说坚持保险具有分散危险功能和经济补偿功能,且两个功能是相辅相成的。
3二元功能说。
该说认为保险具有补偿功能和给付功能。
4多元功能论。
该说认为保险不仅具有分散危险和经济补偿两个基本功能,还应包括给付保险金,积累资金,融通资金,储蓄,防灾防损,社会管理等功能,或者其中的若干个。
二.保险的基本功能1分散危险功能。
为了确保经济生活的安定,分散危险,保险把集中在某一单位或个人身上的因偶发的灾害事故或人身事件所致的经济损失,通过直接摊派或收取保险费的办法分摊给所有被保险人,这就是保险的分散危险功能。
2补偿损失功能。
保险把集中起来的保险费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或人身事件所致经济损失,保险所具有的这种补偿能力就是保险的补偿损失功能。
三.保险的派生功能1积蓄基金功能。
保险分散危险包含了两层意思:1空间上分散。
2时间上分散。
从时间上分散来看,分摊经济损失就带有预提分摊金的因素,否则,不能满足时间上分散的要求。
预提而尚未赔偿或给付出去的分摊金则必然形成积蓄。
保险这种以保险费的形式预提分摊金并把它积蓄下来,实现时间上分散危险的功能,就是保险的积蓄保险基金功能。
2监督危险功能。
分散危险的经济性质表现为保险费的分担,而参加保险者必然要求尽可能减轻保费负担而获得同样的保险保障。
因此,他们之间必然要发生互相间的危险监督,以期尽量消除导致危险发生的不利因素,达到减少损失和减轻负担的目的。
保险这种功能,就是监督危险功能。
第三章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主体,客体)1保险合同的主体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
2保险合同的客体为保险利益。
3保险合同的内容为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第四章第一节保险利益原则概念与条件一保险利益及其成立要件。
所谓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一)保险利益的含义。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这种利益因保险标的完好,健在而存在,因保险标的损毁,伤害而受损。
(二)保险利益的条件。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
三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应用上的区别(一)保险利益的来源不同。
1财产所以权。
2财产经营权,使用权。
3财产承运权,保管权。
4财产抵押权,留置权。
(二)对保险利益时效的要求不同。
财产保险不仅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且要求保险利益在保险有效期内始终存在,特别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而认身保险则着重强调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是对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生效后,就不再追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问题,法律允许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发生变化,合同的效力仍然保持。
(三)确定保险利益价值的依据不同。
财产保险保险利益价值的确定是依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也就是说,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即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的价值。
人身保险由于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是无法估价的,因而其保险利益也无法以货币计量。
所以,人身保险金额的确定是依据被保险人的需要与支付保险费的能力。
第四章第二节最大诚信原则概念与主要内容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任何一项民事活动,各方当事人都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这是世界各国立法对民事,商事活动的基本要求。
在保险活动中对当事人诚信的要求要比一般民事活动更为严格,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这主要源于海上保险。
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1告知。
告知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投保人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向保险人陈述。
2保证。
保证是最大诚信原则的另一项重要内容。
所谓保证,是指保险人在签发保险单或承担保险责任之前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的承诺或确认。
3弃权。
弃权是指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的某项权利,包括解约权和抗辨权。
4禁止反言。
禁止反言是指合同的一方既然已经放弃其在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则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
第四章第四节损失补偿原则含义与被保险人请求补偿时条件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保险赔偿是弥补被保险人由于保险标的遭受损失而失去的经济利益,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损失补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以及其他补偿性保险合同。
(一)被保险人请求损失赔偿的条件1.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2.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必须是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3.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必须能用货币衡量。
(二)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的限度1.以实际损失为限;2.以保险金额为限;3.以保险利益为限。
第五节一代位追偿原则的含义与代位追偿权产生的条件。
代位追偿原则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推定全损,或者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的追偿权。
代位追偿权产生的条件(1)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受损的标的,都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2)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的责任造成的,肇事方依法应对被保险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这样被保险人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并在取得保险赔款后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权转移给保险人,由保险人代位追偿。
(3)保险人按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之后,才有权取得代位追偿权。
三重复保险分摊原则的含义。
(一)重复保险分摊原则也是损失原则的派生原则。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是指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各保险人应采取适当的分摊方法分配赔偿责任,使被保险人既能得到充分的补偿,又不会超过其实际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二)必须具备的条件。
1同一保险标的及同一保险利益。
2同一保险期间。
3同一保险危险。
4与数个保险人订立数个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
第七章责任保险的概念与基本特征责任保险,是指以保险客户的法律赔偿风险为承保对象的一类保险,它属于广义财产保险范畴,适用于广义财产保险的一般经营理论,但又具有自己的独特内容和经营特点,从而是一类可以独成体系的保险业务。
基本特征:(一)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基础的特征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的基础不仅是各种民事法律风险的客观存在和社会生产力达到了一定的阶段,而且是由于人类社会的进步带来了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其中法制的健全与完善是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的最为直接的基础。
(二)责任保险补偿对象的特征尽管责任保险中承保人的赔款是支付给被保险人,但这种赔款实质上是对被保险人之外的受害方即第三者的补偿,从而是直接保障被保险人利益、间接保障受害人利益的一种双重保障机制。
(三)责任保险承保标的的特征保险人在承保责任保险时,通常对每一种责任保险业务要规定若干等级的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自己选择,被保险人选定的赔偿限额便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超过限额的经济赔偿责任只能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四)责任保险承保方式的特征在独立承保方式下,保险人签发专门的责任保险单,它与特定的物没有保险意义上的直接联系,而是完全独立操作的保险业务。
在附加承保方式下,保险人签发责任保险单的前提是被保险人必须参加了一般的财产保险,即一般财产保险是主险,责任保险则是没有独立地位的附加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