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出纳管理)出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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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制度
出纳员管理制度
1. 认真保管登记银行、现金日记帐,做到日清月结。
2. 管好现金,库存现金不超过规定限额:3000元,当日销售款当日存入银行,不准坐支现金。
3. 严格履行借款手续,未经领导批准,不准私自借款,或占用公款,每月开资,必须扣清借款。用款额不超过三仟元可请示主管财经的副总经理批准,三仟元以上必须经总经理批准,特殊情况除外。
4. 严格执行报销制度,按规定把好资金支出关,报销手续必须齐全,没有领导审批不予受理。
5. 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支票管理,作好记录,使用支票要经领导审批,一日内督促报销或及时收回。
6. 月末主动与会计和银行对帐,必须两帐相符。
7. 取送款要注意安全,避免发生意外。
会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企业会计准则》和《施工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司财务审计处的会计核算部门和所属单位、部门的会计核算部门是会计工作的管理和执行机构。
第三条公司的会计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制度的规定,保证公司的会计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第四条公司总经理、总会计师对公司的会计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一节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
第五条公司会计机构在财务审计处内设置,与公司财务管理机构分设,形成职责分明、各自独立、相互制约、彼此促进的有机整体。
第六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七条公司会计机构中会计人员的配备,从健全会计机构和便于加强经济核算出发,因事设岗,按岗定人,根据岗位的不同可以按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多岗一人设置。会计人员的使用既要以胜任工作、满足需要为前提,又要避免人力资源的人浮于事、繁冗浪费。
第八条公司及所属部门、单位参与会计核算人员,必须取得会计证,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九条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实行有计划的轮换制度。
第十条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参加会计人员后续教育和会计业务的培训。
第二节、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
(附财务人员,第二十一—二十三条)
第十一条总会计师职责
(一)总会计师是公司财务、会计工作的最高业务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的经济核算。总会计师在董事会和总经理领导下,主管公司全面经济核算、内部审计和财务会计工作。(二)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法规制度,负责建立健全经济核算体系和制度。
(三)对公司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组织会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四)组织编制和审核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和会计报表,拟定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审查财务预决算,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五)协助公司总经理对公司的经营和基本建设投资等问题作出决策,参与公司经营开发、技术改造、科技研究、商品(劳务)价格和工资奖金等方案的制定,参与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的研究、审查。
(六)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公司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严格控制计划内的费用支出,对计划外的重大费用开支,在与费用列支部门的主管副总经理协商平衡后,提请总经理或董事会审批。
(七)建立健全公司经济核算制度,利用会计资料定期组织经济活动分析。
(八)组织和监督公司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保护公司财产物资的安全与完整。
(九)协调和审查公司各部门、所属单位的劳动工资、工程施工项目等收支方案。
(十)领导审计工作、贯彻执行审计法规,负责公司内部独立核算部门(单位)、工程项目和中层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工作。
(十一)负责编制主管工作的方针目标,对分管范围内目标进行审核、检查和落实。
第十二条财务审计处经理岗位
(一)按照《会计法》和有关财经法规、政策和制度的规定,负责组织公司的财会人员办理会计事务、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会计机构的核算、监督、规划、控制、调节和评价的职能作用。协助总会计师开展全面经济核算,把专业核算和群众核算结合起来,不断改进会计工作。
(二)具体组织公司全体人员学习各项财会法规、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组织制定公司的各项财务管理和会计管理制度,负责制定公司内部的财务、会计岗位责任制度,并督促贯彻执行。促进财务会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运作效率。(三)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参与预测、决策和业绩评价。定期组织有关岗位编制财务收支预算、成本计划和期间费用计划,定期进行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和措施。(四)按照国家的规定从不同渠道采取不同的方式筹集资金。
(五)参与拟订和审核经济合同、协议和其他经济文件。
(六)负责向公司领导报告经营状况和成果,审查对外提供的会计报告。
(七)组织会计人员的理论和业务学习,负责会计人员的考核,参与研究会计人员的任用和调整工作。
(八)按国家《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指定有关岗位专门保管暂存于本部门的会计档案,定期立卷按期移交档案部门归档。
(九)监督因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的会计人员,认真办理会计交接手续。保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和会计资料的完整性。
第十三条出纳岗位
(一)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
1、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和银行结算制度规定,根据财务审计处主办会计审核签章的收款和付款凭证上,办理款项的收付。
2、收付款后,要在收付款凭证及原始凭证附件上加盖“收讫”、“付讫”戳记,并在登记后于次日将收付款凭证加主办会计。
(二)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
1、在会计人员制证无误的情况下负责现金收付业务,并及时登记日记账,结出余额与实存现金核对。
2、编制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日报表,及时清查未达帐项。
3、按币别和账号分开设置并登记“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
(三)保管库存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1、对于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要确保其安全和完整无缺,如有短缺,要负赔款责任。
2、要保守保险柜秘码,保管好钥匙,不得任意转交他人。
(四)保管有关印章、空白收据和空白支票。
1、负责登记各种票据领用登记簿。
2、负责保管所持的银行预留印鉴。
3、对于空白收据和空白支票,必须严格管理,专设登记簿登记,认真办理领用手续。
4、严格控制签发空白支票。
第十四条存货核算岗位
(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存货管理与核算实施办法。
(二)审查汇编存货采购用款计划,控制存货采购成本。
(三)负责存货的明细核算和有关的往来结算业务。
(四)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存货消耗定额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存货计划成本目录。(五)参与存货的清查盘点。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管理与基建核算岗位
(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固定资产管理与实施办法。
(二)参与核定固定资产需用量,参与编制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大修理计划。
(三)负责固定资产的明细核算,编制固定资产报表。
(四)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核算和控制固定资产修理费用。
(五)参与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分析固定资产的使用效果。
(六)控制和压缩固定资产建设中的成本支出,合理确定基建投资成本。
第十六条工资核算岗位
(一)会同人事部门拟订工资、工资基金计划,监督工资基金的使用。
(二)审核发放工资、奖金,负责工资发放和工资分配核算。
(三)按规定计提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拨交工会经费及职工的各种基金。
第十七条成本费用核算岗位
(一)拟订成本核算办法,加强成本管理的基础工作。
(二)编制成本、费用计划。
(三)核算产品成本,编制成本、费用报表。
(四)进行成本、费用的分析和考核。
(五)协助管理存货及存货的成本结转。
(六)开展公司及所属单位、部门的经济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