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保部32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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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近期工作安排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解读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解读
2014年12月15 日部务会审议 通过 2014年12月19 日环境保护部 令第32号公布 2015年3月1日 实施
(一)相关概念
(1) 行政管理措施
内容
约谈、黑名单、社会 诚信档案、督查通知
(一)相关概念
(2) 行政处罚
内容
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产、 停业、关闭;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 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没收违法所得、没 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 设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种类。
(一)相关概念
案例——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7•16”输 油管道爆炸火灾事故
环境保护部函 环函[2012]10号 关于大连市环保局妥善应对“7.16”输油管道爆炸火灾泄漏特别重大生 产安全责任事故引发海洋污染事件情况的通报 大连市环保局严格履行了项目环评审批、验收、日常监管等职责,经受 住了严峻考验,开展的主要工作: (一)责令企业关闭排海闸门,防范发生次生环境事件。为防止生 产安全事故引发次生环境事件,大连市环保局董伟局长第一时间做出部 署:企业立即关闭入海闸门,防止消防水进入海域产生污染;相关人员 立即通知大连港集团负责人依法关闭泄洪渠排海口闸门。但由于大连港 集团现场指挥部为避免造成更大的生产安全事故和人员伤亡,决定不关 闭排海口闸门,致使部分泄漏原油及大量消防水由排海闸门流入海域。 (二)立即启动环境应急预案,及时开展环境应急监测。 (三)科学制定清污方案,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四)对危险废物处置严防死守,确保不发生二次污染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部令 第32号)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部令第32号《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已于2014年12月15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周生贤2014年12月19日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原因、性质、责任的调查处理。
核与辐射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依照核与辐射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明事件原因,确认事件性质,认定事件责任,总结事件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以及处理意见。
第四条环境保护部负责组织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事发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视情况组织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视情况委托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也可以对由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的突发环境事件直接组织调查处理,并及时通知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其负责的突发环境事件,认为需要由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决定。
第五条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成立调查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主管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负责人担任组长,应急管理、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环境监察等相关机构的有关人员参加。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聘请环境应急专家库内专家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协助调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实际情况邀请公安、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安全监管、林业、地震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参加调查工作。
调查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为若干工作小组开展调查工作。
工作小组负责人由调查组组长确定。
第六条调查组成员和受聘请协助调查的人员不得与被调查的突发环境事件有利害关系。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全文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全文关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全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引起的危害,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开展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事后恢复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按照核与辐射相关规定执行。
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有关规定执行。
造成国际环境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的涉外应急通报和处置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际合作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协助、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机制,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 第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佚名【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年(卷),期】2015(0)9【摘要】《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已于2014年12月15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总页数】4页(P56-59)【关键词】环境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调查处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审议【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3【相关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号 [J],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J], 无;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中国气象局令 [J], 无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J],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令第39号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知识题库(单选题)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知识题库(单选题)1.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有关单位最高处罚款。
()A.十万B.二十万C.三十万D.六十万答案:B2.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
()A.监测与预防B.监督与预防C.监督与预警D.监测与预警答案:D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其中最高级别为。
()A.四级B.三级C.二级D.一级答案:D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
()A.不变B.增加一倍C.增加两倍D.增加三倍答案:A5.一切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都必须放在首位的是。
()A.避免突发事件的发生B.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C.应急救援D.恢复重建答案:B题目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6.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A.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B.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有关部门C.各级人民政府D.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7.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A.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B.企业事业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C.有关单位、各级人民政府D.企业事业单位答案:D8.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工作。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知识题库(多选题)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知识题库(多选题)1.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A.居民委员会B.村民委员会C.学校D.企业事业单位答案:ABD2.某公民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有权享有以下哪些权利()。
A.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不变B.可以获得政府的表彰C.可以获得政府的奖励D.可以对其他公民发布命令答案:ABC3.《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发生造成大气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的规定,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A.《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C.《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D.《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方法》答案:AB4.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A.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
B.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
C.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D.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答案:AB5.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固体废物。
()A.倾倒B.堆放C.贮存D.遗撒答案:ABC6.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企业事业单位未按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A.特别重大B.重大C.较大D.一般答案:ABC7.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是指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等环境介质。
()A.大气B.水体C.地下水D.土壤答案:ABD8.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主要包含哪几部分内容?()A.风险控制B.风险预警C.应急准备D.应急处置E.应急救援F.事后恢复答案:ACDF9.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为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喷淋以及下列哪些措施()。
株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株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5.30•【字号】株县政办发〔2018〕19号•【施行日期】2018.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株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株县政办发〔2018〕19号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株洲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株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5月30日株洲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事件分级1.4适用范围1.5工作原则1.6预案体系2.应急组织体系2.1组织指挥机构2.2职责3.预防和预警3.1预防3.2预警4.应急响应4.1响应分级4.2响应措施4.3响应终止5.后期处置5.1事件调查5.2损害评估5.3善后处置5.4社会援助5.5恢复重建6.应急保障6.1队伍保障6.2物质和资金保障6.3通信保障6.4技术保障7.监督管理7.1应急宣传、培训、演练7.2奖惩8.附则8.1预案管理8.2预案解释8.3预案实施时间一、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明确有关部门职责,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1.2 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保部2015年第34号令)、《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预案管理办法》(湘环发〔2013〕20号)、《株洲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株政发〔2015〕19号)、《株洲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预案。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解读
就 要 根 办法 》 明 确 了 企 业 和 环 保 部 门 在 突 发 环 境 健 全 重 特 大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 据 责 任 追 究 的 内在 规 律 , 规 范 事 件 调 查 的 各 个 环
切实做到实事求是、 依法公正 , 查 明 事 件 原 由于 我 国 环 境 应 急 管 理 工 作 起 步 较 晚 , 相 关 节 ,
定, 做好 突发 题 进 行 了规 定 。 如 上 级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急处 置和事后 恢复等 工作 。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法 》 第 可以委托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开展突发环境事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 法 解 读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调 查 处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分 别规 定 了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环保 部 门 在预 防 和 应
办法 ) 已于2 0 1 4 年l 2 月1 5 日由环境 保护部部 务 对突发 环境事 件过程 中应 履行的职 责 。 一 方面按 会 审 议通 过 , 以环 境保 护部 令第 3 2 号 印发 公 布 , 照“ 事件原 因没有查清不放过 、 事 件 责 任 者 没 有 严
广 西 龙 江 河 镉 污 责。 然而 , 当前 我 国环境 应 急管 理 方面 的立 法还 渭南支 线柴油 泄漏水 污染事 件 、 对相关企业 、 政 府 及 不 健全 , 尚 没 有 一 部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调 查 处 理 方 面 染 等 事 件 组 织 调 查 的基 础 上 ,
、 国 民 经 根 据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环 境 保 护 部 主 于 全 面 深 化 改 革 若 干 重 大 问 题 的 决 定 》 ( ( 国 家 环 要 职 责 内设 机 构 和 人 员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国 办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第 十 二 个 五 年 规 划 纲 要 、 发C 2 0 0 8 3 7 3 号) 的规 定 , 环境保护部具 有 “ 牵 头 协 境 保护十 二五规 划 、 国务 院关于加 强环境 保护 调 重 特 大 环 境 污 染 事 故 和 生 态 破 坏 事 件 的 调 查 重 点 工 作 的 意 见 等 文 件 都 明 确 要 求 健 全 生 态 环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
附件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1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企业为防范火灾、爆炸、泄漏等生产安全事故直接导致或次生突发环境事件而自行组织的突发环境事件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排查和治理。
本指南未作规定事宜,应符合有关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或规定。
2 依据2.1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公安部令第39号);《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
2.2 标准、技术规范、文件本指南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83);《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50737);《石油化工污水处理设计规范》(GB50747);《石油化工企业给水排水系统设计规范》(SH3015);《石油化工企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SH3024);《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34号);《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
3 隐患排查内容从环境应急管理和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两大方面排查可能直接导致或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隐患。
3.1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可参考附表13.2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从以下几方面排查突发水环境事件风险防范措施:(1)是否设置中间事故缓冲设施、事故应急水池或事故存液池等各类应急池;应急池容积是否满足环评文件及批复等相关文件要求;应急池位置是否合理,是否能确保所有受污染的雨水、消防水和泄漏物等通过排水系统接入应急池或全部收集;是否通过厂区内部管线或协议单位,将所收集的废(污)水送至污水处理设施处理;(2)正常情况下厂区内涉危险化学品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各个生产装置、罐区、装卸区、作业场所和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场所)的排水管道(如围堰、防火堤、装卸区污水收集池)接入雨水或清净下水系统的阀(闸)是否关闭,通向应急池或废水处理系统的阀(闸)是否打开;受污染的冷却水和上述场所的墙壁、地面冲洗水和受污染的雨水(初期雨水)、消防水等是否都能排入生产废水处理系统或独立的处理系统;有排洪沟(排洪涵洞)或河道穿过厂区时,排洪沟(排洪涵洞)是否与渗漏观察井、生产废水、清净下水排放管道连通;(3)雨水系统、清净下水系统、生产废(污)水系统的总排放口是否设置监视及关闭闸(阀),是否设专人负责在紧急情况下关闭总排口,确保受污染的雨水、消防水和泄漏物等全部收集。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转发《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转发《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15.01.26•【字号】青环发〔2015〕38号•【施行日期】2015.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污染事故与应急管理正文青海省生态环境厅转发《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青环发〔2015〕38号西宁市、海西州、海南州、黄南州、玉树州环境保护局,海东市环保城管局,海北州环保林业局,果洛州环保水利局:为进一步规范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工作,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程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现将《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32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学习。
各市(州)环境保护部门要充分认识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工作的重要性,认真组织学习《办法》有关内容,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的原则,严格按照“三个不放过”总体要求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工作。
二、建立制度,落实责任。
各市(州)环境保护部门要根据《办法》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相关工作方案和制度,体现调查程序的合法性、内容的完整性和方式的合理性。
要进一步完善环境应急专家库,明确调查组成员构成,将责任落实到人。
三、恪尽职守,廉洁自律。
参与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的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践行廉政准则,自觉接受监督。
调查处理过程中出现失职渎职或包庇违法行为的,纪检、监察部门要依法依规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四、部门合作,协调联动。
各市(州)环境保护部门在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过程中要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合作,邀请参与调查工作。
要联合相关部门加强调查取证,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
2015年1月26日。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部令第32号)
环境保护部令部令第32号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已于2014年12月15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周生贤2014年12月19日附件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原因、性质、责任的调查处理。
核与辐射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依照核与辐射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明事件原因,确认事件性质,认定事件责任,总结事件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以及处理意见。
第四条环境保护部负责组织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事发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视情况组织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视情况委托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也可以对由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的突发环境事件直接组织调查处理,并及时通知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其负责的突发环境事件,认为需要由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决定。
第五条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成立调查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主管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负责人担任组长,应急管理、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环境监察等相关机构的有关人员参加。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聘请环境应急专家库内专家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协助调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实际情况邀请公安、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安全监管、林业、地震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参加调查工作。
调查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为若干工作小组开展调查工作。
工作小组负责人由调查组组长确定。
第六条调查组成员和受聘请协助调查的人员不得与被调查的突发环境事件有利害关系。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
附件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1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企业为防范火灾、爆炸、泄漏等生产安全事故直接导致或次生突发环境事件而自行组织的突发环境事件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排查和治理。
本指南未作规定事宜,应符合有关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或规定。
2 依据2.1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公安部令第39号);《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2—《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
2.2 标准、技术规范、文件本指南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83);《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50737);《石油化工污水处理设计规范》(GB50747);《石油化工企业给水排水系统设计规范》(SH3015);《石油化工企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SH3024);《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34号);《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
3 隐患排查内容从环境应急管理和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两大方面排查可能直接导致或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隐患。
3.1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3.1.1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情况。
3.1.2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情况。
3.1.3按规定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和建立档案情况。
青海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青海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5年8月目录1 总则 (7)1.1 编制目的 (7)1.2 编制依据 (7)1.3 适用范围 (7)1.4 工作原则 (7)1.5 预案体系 (8)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8)2.1 组织指挥体系 (8)2.2 市(州)、县(区)人民政府职责 (8)2.3 现场指挥机构 (9)2.4 专家组职责 (9)2.5 应急救援队伍 (9)3 监测和预警 (10)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10)3.2 预警 (10)3.3 信息报送与处理 (14)4 应急响应 (16)4.1 响应分级 (16)4.2 应急响应程序 (17)4.3 应急响应措施 (20)4.4 指挥和协调 (23)4.5 应急终止 (25)5 后期工作 (25)5.1 损害评估 (25)5.2 调查处理 (26)5.3 善后处置 (26)6 应急保障 (26)6.1 资金保障 (26)6.2 物资保障 (27)6.3 通信保障 (27)6.4 人力资源保障 (27)6.5 技术保障 (28)6.6 交通运输保障 (28)6.7 医疗卫生保障 (28)6.8 生活保障 (28)6.9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29)6.10 宣传、培训与演练 (29)6.11 应急能力评价 (29)6.12 保险 (30)7 监督管理 (30)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30)7.2 监督考核工作机制 (30)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31)7.4 联防联动机制 (32)8 附则 (32)8.1 名词术词定义 (32)8.2 预案实施 (33)1 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青海省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加快全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34号令)、《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32号令)、《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第17号令)、《青海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青政办〔2013〕90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优选.
附件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1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企业为防范火灾、爆炸、泄漏等生产安全事故直接导致或次生突发环境事件而自行组织的突发环境事件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排查和治理。
本指南未作规定事宜,应符合有关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或规定。
2 依据2.1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公安部令第39号);《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0 / 13word.《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
2.2 标准、技术规范、文件本指南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83);《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50737);《石油化工污水处理设计规范》(GB50747);《石油化工企业给水排水系统设计规范》(SH3015);《石油化工企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SH3024);《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34号);《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
3 隐患排查内容从环境应急管理和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两大方面排查可能直接导致或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隐患。
3.1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3.1.1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情况。
3.1.2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情况。
3.1.3按规定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和建立档案情况。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应急预案)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1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企业为防范火灾、爆炸、泄漏等生产安全事故直接导致或次生突发环境事件而自行组织的突发环境事件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排查和治理。
本指南未作规定事宜,应符合有关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或规定。
2 依据2.1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公安部令第39号);《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2—《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
2.2 标准、技术规范、文件本指南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83);《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50737);《石油化工污水处理设计规范》(GB50747);《石油化工企业给水排水系统设计规范》(SH3015);《石油化工企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SH3024);《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34号);《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
3 隐患排查内容从环境应急管理和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两大方面排查可能直接导致或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隐患。
3.1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3.1.1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情况。
3.1.2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情况。
3.1.3按规定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和建立档案情况。
—3—3.1.4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部令第号)
三.调查方法及内容
《办法》第十三条,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收集 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建设项 目立项、审批、验收、执法等日常监管过程中和突发环境 事件应对、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等环节履 职情况的证据材料。 《办法》第十四条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在查明 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后,编写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报告。
四.调查期限
《办法》第十六条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 境事件的调查期限为六十日;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和一般突 发环境事件的调查期限为三十日。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 评估所需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 调查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期限完成调查工作,并向 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 调查期限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状态终止之日起计算。 《办法》第十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向社会 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结论、环境影响和损失的评估结 果等信息。
二.调查部门及人员
《办法》第六条,调查组成员和受聘请协助调查的人员 不得与被调查的突发环境事件有利害关系。 调查组成员和受聘请协助调查的人员应当遵守工作 纪律,客观公正地调查处理突发环境事件,并在调查处 理过程中恪尽职守,保守秘密。未经调查组组长同意, 不得擅自发布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相关信息。
三.调查方法及内容
三.调查方法及内容
《办法》第十二条,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查明有关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应急管理方面的下列情况: (一)按规定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和对预案进行评估、备案、 演练等的情况,以及按规定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环境应急 预案实施备案管理的情况; (二)按规定赶赴现场并及时报告的情况; (三)按规定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监测的情况; (四)按职责向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提出突发环境 事件处置或者信息发布建议的情况; (五)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时,事 发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相邻行政区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通 报情况; (六)接到相邻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相关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按规定调查了解并报告的情况; (七)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的情况。
环保部:《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
环保部:《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
(试行)》
从环境保护部官网获悉,为贯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落实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指导企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环保部制订了《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指南(试行)》,并予以发布。
具体内容如下: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
(试行)
1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企业为防范火灾、爆炸、泄漏等生产安全事故直接导致或次生突发环境事件而自行组织的突发环境事件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排查和治理。
本指南未作规定事宜,应符合有关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或规定。
2 依据
2.1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公安部令第39 号);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 号);。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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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规范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程序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履 行职责的需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 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3号)规定,环境 保护部具有“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的调查处理”的职责。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 坏事件”。 当前我国环境应急管理方面的立法还不健全,急需明 确调查程序,规范事件调查活动,接受社会监督,保障有效 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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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二)制定《办法》的依据
制定出台《办法》的法律、法规依据:
《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990)第 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发生陆源污染物损害海洋环境事 故由相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第六条第四项规定了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 态破坏事件”的职责。 环境保护部三定方案(国办发〔2008〕73号)规定环境保护 部具有“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 查处理”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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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定《办法》的依据
制定出台《办法》的政策依据:
十八大报告:加强环境监管,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 究制度。 十二五规划:健全重大环境事件和污染事故责任追究制 度。
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对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
负有责任的地方政府要进行约谈,实施区域限批,并追 究有关领导责任。
组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主管环境应急管理工作 的负责人担任
组成人员主要由三部分构成:一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应急 管理、环境监察、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等相关机构人员 ;二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聘请的环境应急专家库内专家和其他 专业技术人员;三是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实际情况可以邀请公安 、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安全监管、林业、地震等有关 部门或者机构人员参加调查组。 调查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为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等若干工 作小组开展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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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已于2014年12月15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周生贤
2014年12月19日附件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原因、性质、责任的调查处理。
核与辐射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依照核与辐射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明事件原因,确认事件性质,认定事件责任,总结事件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以及处理意见。
第四条环境保护部负责组织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事发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视情况组织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视情况委托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也可以对由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的突发环境事件直接组织调查处理,并及时通知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其负责的突发环境事件,认为需要由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决定。
第五条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成立调查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主管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负责人担任组长,应急管理、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环境监察等相关机构的有关人员参加。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聘请环境应急专家库内专家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协助调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实际情况邀请公安、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安全监管、林业、地震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参加调查工作。
调查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为若干工作小组开展调查工作。
工作小组负责人由调查组组长确定。
第六条调查组成员和受聘请协助调查的人员不得与被调查的突发环境事
件有利害关系。
调查组成员和受聘请协助调查的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客观公正地调查处理突发环境事件,并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恪尽职守,保守秘密。
未经调查组组长同意,不得擅自发布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相关信息。
第七条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制定调查方案,明确职责分工、方法步骤、时间安排等内容。
第八条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进行勘查,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通过取样监测、拍照、录像、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等方法记录现场情况,提取相关证据材料;
(二)进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突发环境事件涉及的相关单位或者工作场所,调取和复制相关文件、资料、数据、记录等;
(三)根据调查需要,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有关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知情人员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进行现场勘查、检查或者询问,不得少于两人。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调查期间应当依法配合调查工作,接受调查组的询问,并如实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数据、记录等。
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的,可以提供相关复印件、复制品或者证明该原件、原物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应当由调查人员、勘查现场有关人员、被询问人员签名。
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制作调查案卷,并由组织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归档保存。
第九条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查明下列情况:
(一)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二)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和事件经过;
(三)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人身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情况,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情况;
(四)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日常监管和事件应对情况;
(五)其他需要查明的事项。
第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的有关规定,开展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
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报告或者结论是编写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报告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查明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的下列情况:
(一)建立环境应急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职责的情况;
(二)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建设及运行的情况;
(三)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及时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的情况;
(四)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备案、管理及实施情况;
(五)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的信息报告或者通报情况;
(六)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启动环境应急预案,并采取控制或者切断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的情况;
(七)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服从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并按要求采取预防、处置措施的情况;
(八)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其他突发事件发生后,采取预防次生突发环境事件措施的情况;
(九)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是否存在伪造、故意破坏事发现场,或者销毁证据阻碍调查的情况。
第十二条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查明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应急管理方面的下列情况:
(一)按规定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和对预案进行评估、备案、演练等的情况,以及按规定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环境应急预案实施备案管理的情况;
(二)按规定赶赴现场并及时报告的情况;
(三)按规定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监测的情况;
(四)按职责向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提出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或者信息发布建议的情况;
(五)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时,事发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相邻行政区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通报情况;
(六)接到相邻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相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规定调查了解并报告的情况;
(七)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的情况。
第十三条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收集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建设项目立项、审批、验收、执法等日常监管过程中和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等环节履职情况的证据材料。
第十四条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在查明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后,编写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的概况和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经过;
(二)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人身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情况;
(三)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四)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对环境风险的防范、隐患整改和应急处置情况;
(五)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日常监管和应急处置情况;
(六)责任认定和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七)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八)其他有必要报告的内容。
第十六条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期限为六十日;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期限为三十日。
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所需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
调查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期限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
调查期限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状态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结论、环境影响和损失的评估结果等信息。
第十八条突发环境事件调查过程中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涉及环境
违法行为的,调查组应当及时向相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相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事发单位及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发现其他违法行为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
发现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涉嫌违法违纪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提出处分建议。
第十九条对于连续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地区,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约谈下级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
第二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调查报告,对下级人民政府、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下达督促落实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报告有关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的督办通知,并明确责任单位、工作任务和完成时限。
接到督办通知的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书面报送事件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