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技术与质量管理相关规章制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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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体系与保证措施

质量管理体系与保证措施

质量管理体系与保证措施1、质量保证体系1、质量是企业的生命,一个企业,如果质量不过关,后果将不堪设想。

“质量第一,客户至上”是我们对本的行动宗旨,不论大小始终把质量放在首位。

我们对本的质量总体目标是创优质、争样板,让客户满意。

为了达到这一目标,我们在执行新规范、质量教育、质量检查与评比、原材料检验与试验、计量控制、技术措施及岗位责任制方面将继续按照ISO9001标准质量体系中《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所规定的规章进行本项目控制与运转。

2、本将建立以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的领导控制、专业师基层检查、作业层的操作质量管理三级质量管理系统。

推行专业师和质量师责任制,对全过程质量进行监控。

形成一个横向从安装、装饰及各项目;纵向从项目经理到作业班组的质量管理网络。

使质量保证体系延伸到最基层,保证质量目标予以实现。

建立高度灵敏的质量信息反馈系统,以试验、技术管理、质量检查为信息中心,负责搜集、传递质量信息,给决策机构对异常情况迅速做出反映,并将新的指令信息传递到执行机构,调整部署,纠正质量偏差,确保优良目标的实现。

3、进行质量意识教育,增强工人的职业责任感,树立主人翁的态度,提高企业素质,重点从三个方面做好这一工作:提高职工专业技术水平,分别针对干部、技术人员、工人等各自不同的特点,进行重点、系统学习操作和管理。

以质量和工期为重点内容,组织好劳动竞赛,在项目之间、队之间、各种工种之间及各班组之间开展质量的评比工作,使项目内部形成一种创优争先的良好局面。

4、全面推行标准化工作,把生产过程中各项活动、技术要求、经营管理等都纳入规范,形成制度,促进建设的优质、高速、低消耗完成。

重点从以下四个方面开展这项工作:质量的检查及验收评定标准执行GBJ88新颁发国家标准和本公司的质量管理制度。

安全检查评比标准执行JGJ59-88,JGJ46-88,JGJ80-91,JGJ 88-92新颁布“一标三规范”。

城市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城市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城市建设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管理,保障城市的安全、和谐、有序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和《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建设管理规章制度是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的基本法规,是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保障和约束性文件。

第三条城市建设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必须遵循科学、民主、依法的原则,维护城市规划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第四条城市建设管理规章制度的内容应当与城市规划的总体要求和基本要求相一致,维护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发展方向。

第五条城市建设管理规章制度的主要任务是规范城市建设活动,促进城市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城市建设的质量和效益。

第六条城市建设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建筑设计、建筑施工、建筑用地、市政基础设施等方面的管理,不包括城乡建设规划和交通运输规划等其他相关法规。

第七条城市建设管理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由国务院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和修改。

第八条外国企业和个人在中国参与城市建设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市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第九条城市建设管理规章制度的违法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城市规划管理第十条城市规划管理是城市建设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统筹城市建设活动。

第十一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科学、合理确定城市的发展格局,明确城市的功能布局和空间结构,保障城市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

第十二条城市详细规划应当结合城市发展的实际情况,对城市的功能区、建设用地、市政基础设施等内容进行具体规划和设计。

第十三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综合考虑城市经济、社会、环境等因素,推动城市建设的协调发展。

第十四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加强对规划编制单位和规划设计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规划编制工作的严密性和科学性。

第十五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促进城市规划的民主化和透明化。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

一、名词解释1.行政许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旳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旳行为。

2.行政立法: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献旳活动。

3.行政指导:指行政主体为适应复杂多变旳经济和社会管理旳需要,基于国家法律原则和政策,在其职责、任务或其所管辖旳范围内,在行政相对方旳同意或协助下,灵活旳运用非强制手段,有效地实现一定旳行政目旳,但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旳行为。

4.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旳文物,包括古遗迹、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上各时代旳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可移动文物;以及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价值旳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

5.非物质文化遗产:多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旳与群众生活亲密有关、世代相承旳老式文化体现形式,包括口头老式、老式演出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旳民间老式知识和实践、老式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老式文化体现形式有关旳文化空间。

6.临时用地: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堆料、安全等需要和其他原因,需要在都市、镇规划区内经同意后临时使用旳土地。

7.临时建设:指经都市、县人民政府旳城镇规划主管部门同意,临时建设并临时性使用,必须在同意旳有效期限内自行拆除旳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其他设施等建设工程。

8.都市紫线: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旳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旳历史文化街区旳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旳历史建筑旳保护范围界线。

9.都市绿线:指都市各类绿地范围旳控制线。

10.都市蓝线:指都市规划确定旳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都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旳地区界线。

11.都市黄线:指对都市发展全局有影响旳、都市规划中确定旳、必须控制旳都市基础设施用地旳控制界线。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建筑装修工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是指对建设工程质量负有法定责任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工程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单位。

本条例所称质量行为,是指建设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各责任主体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

第四条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省农垦总局、分局、省森林工业总局、林业管理局负责垦区内、国有森工林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设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二)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规范、标准;(三)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实施监督;(四)对下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行层级监督和业务指导;(五)组织建设工程质量执法检查;(六)巡查、抽查建设工程实体质量;(七)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八)调解在建建设工程和保修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纠纷,受理对建设工程质量的投诉;(九)监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活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城市规划体制概述

城市规划体制概述
而美联邦、香港和英联邦一些少部分国家采用的是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1. 在法律思维方式方面:大陆法系属于演绎型思维, 英美法系属于归纳式思维,注重类比推理。 2 .在法的渊源方面:大陆法系中法的正式渊源只是制定法,英美法系中制定法、判例法都是法的正式渊源。 3 .在法律的分类方面: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作为法律分类的基础,英美法系则是以普通法与衡平法为法的基本分类。 4 .在立法技术方面: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一般采用法典的形式,英美法法系国家的立法一般采用单行的法律、法规的形式,而不采用法典的 形式。后来,英美法法系也开始逐步采用法典的形式,但从本质上讲,其主要是判例法的规范化。

17、儿童是中心,教育的措施便围绕 他们而 组织起 来。下 午3时50 分19秒 下午3 时50分1 5:50:19 21.7.17
• 2、Our destiny offers not only the cup of despair, but the chalice of opportunity. (Richard Nixon, American President )命运给予我们的不是失望之酒,而是机会之杯。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2021年6月17日星期四
1.外交外事 2.民政 3.司法 法律制度与体系 法律制度与体系 4.公安 5.人事、公务员制度 6.纪检 7.监察 8.档案 9.民族事务 10.宗教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国体?政体?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16.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17.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歌的决议 18.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

市政工程管理流程及规章制度

市政工程管理流程及规章制度

市政工程管理流程及规章制度一、市政工程管理流程市政工程是指由政府或政府委托的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改造工程。

市政工程管理流程是指对市政工程从立项、设计、施工、验收、投运、维护等各个阶段进行规范管理的一套流程。

1. 立项阶段市政工程的立项阶段是工程管理的起点,也是最为关键的一环。

在立项阶段,需要做好以下工作:(1)编制市政工程项目建议书,包括工程背景、建设需求、项目规模、预算等内容;(2)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前期调研和论证,确定项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3)提交市政府批准,获得立项文件,确定项目的建设范围、预算及工期等;(4)组建项目管理团队,明确各自职责和任务,制定工作计划。

2. 设计阶段设计阶段是市政工程建设中的重要环节,需要做好以下工作:(1)制定工程设计任务书,明确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2)选择优秀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招标并确定设计人员;(3)设计单位按照要求开展设计工作,编制施工图纸、技术规范等设计文件;(4)设计完成后,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查,确保设计符合要求。

3. 施工阶段施工阶段是市政工程建设最为关键的环节,需要做好以下工作:(1)进行施工招标,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施工单位;(2)组织施工单位编制施工计划和施工方案,明确施工过程和要求;(3)监督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4)及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保障工程的顺利进行。

4. 验收阶段验收阶段是市政工程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需要做好以下工作:(1)施工单位完成工程后,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工程验收;(2)验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技术验收和质量验收等;(3)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报告,并进行竣工结算;(4)验收未通过的,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直至符合要求。

5. 投运阶段投运阶段是市政工程建设的最后一个环节,需要做好以下工作:(1)制定投运方案,明确投运时间和方式;(2)进行试运行和调试,确保工程设施正常运行;(3)监督工程使用和管理,保障设施的安全和有效利用;(4)建立健全的维护管理制度,确保工程长期运行。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2.07.27•【文号】建规字第494号•【施行日期】1992.07.2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建设部关于废止<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11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7月12日实施日期:2001年7月12日)废止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规字第494号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七日)现将《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组织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的审查工作。

请于今年九月底前将甲级城市规划设计资格证书申请表报我部城市规划司,年底前完成全国甲级城市规划设计资格的评审和发证工作,一九九三年完成乙、丙、丁级城市规划设计资格的评审和发证工作。

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管理,提高城市规划设计质量,促进技术进步,维护城市规划设计市场正常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专业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和事业、企业单位下属承担城市规划设计任务的单位。

第三条城市规划设计业务范围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条凡从事城市规划设计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申请资格证书,经审查合格并取得《城市规划设计证书》后方可承担城市规划设计任务。

任何无证单位,均不得承担城市规划设计任务。

第二章城市规划设计资格证书及分级标准第五条城市规划设计资格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城市规划设计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印制。

第六条城市规划设计证书按下列标准进行分级:一、甲级1.甲级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应是技术力量雄厚,专业配置齐全。

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级配合理,高级技术职称与其他技术人员比例不小于1:5,其中城市规划专业有二名以上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建筑、经济、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电讯、煤气热力、区域规划、环保等专业至少有15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规划设计十五年以上的技术骨干。

城市规划资质管理规定范文(3篇)

城市规划资质管理规定范文(3篇)

城市规划资质管理规定范文一、总则(一)为加强城市规划资质管理,促进城市规划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取得城市规划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城市规划咨询单位、城市规划研究单位、城市规划监测单位等。

二、资质管理(一)城市规划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类。

(二)申请城市规划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 具备从事城市规划相关工作的专业人员,并具有相应的学历和职称;3. 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商业信用记录;4. 具备相关项目经验和业绩;5. 具备适当的资金实力。

(三)城市规划资质的申请、核准、验收、监督等具体管理办法由城市规划部门制定,并依法公布实施。

三、资质认定(一)城市规划资质的认定由城市规划部门负责,设立专门的资质认定机构进行评审。

(二)申请城市规划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规定的申请程序,提交相关材料并缴纳认定费用。

(三)资质认定主要包括资格审查和实践能力评估。

1. 资格审查是指对申请单位和个人的基本条件进行核查,包括法人资格、专业人员资质、信誉记录等方面的综合评估。

2. 实践能力评估是指对申请单位和个人的项目经验和业绩进行综合评估,包括规划设计、咨询服务、监测报告等方面的评估。

(四)资质认定结果按照等级划分,分别为甲级、乙级、丙级。

四、资质管理(一)持有城市规划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资质等级履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二)持有城市规划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有足够的专业技术力量和设备条件,能够独立承担相应等级的城市规划工作;2. 遵循规范的工作流程和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工作质量;3. 具备良好的项目管理能力和协调能力,能够有效组织实施项目;4. 积极进行技术创新和学习,不断提升专业水平。

(三)持有城市规划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进行资质复核和验收,以保持资质的有效性。

(四)持有城市规划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自律,不得从事与城市规划无关的业务,不得涂改、买卖、转让或者伪造资质证书。

引导与管控,城市设计导则体系思考

引导与管控,城市设计导则体系思考

引导与管控,城市设计导则体系思考摘要:我国各级城市设计编制层级、管理体系基本确立,编制出一批经典城市设计方案项目。

然而国家层面尚未出台城市设计导则指南和技术规程,各地城市设计导则水平不一、深度各异。

发达地区城市设计导则针对性强,对不同地区、不同要素进行明确的引导和管控,具有较强的前瞻性和科学性。

部分地区城市设计导则、指南仅对设计要求进行原则性列举,实操性有待提高。

本文分析研究城市设计导则的作用意义,提出应完善我国城市设计导则体系,并把握好引导与管控、国家与地方、刚性与弹性3大关系。

关键词:城市设计,城市设计导则,方向引导,量化管控1.我国各级城市设计管控方式2015年12月,中央城市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加强城市设计”、“加强对城市的空间立体性、平面协调性、风貌整体性、文脉延续性等方面的规划和管控,留住城市特有的地域环境、文化特色、建筑风格等‘基因’”。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强调“抓紧制定城市设计管理法规,完善相关技术导则”[1]。

2017年3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城市设计管理办法》,这是国家部委层面首次就城市设计工作制定部门规章,提出了城市设计的内涵定义“落实城市规划、指导建筑设计、塑造城市特色风貌的有效手段”,阐述了城市设计的编制层级“分为总体城市设计和重点地区城市设计”[2],并对各层级的编制范围和编制要点,以及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等方面明确了工作要求,正式推进城市设计制度化建设。

与此同时,住建部分两批组织57个城市开展城市设计试点工作,带动全国各地城市设计规章制度建设的浪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地方政府规章和技术规程的制定,推进城市设计管控体系建设,几年来取得了较为丰硕的工作成果。

省级层面重在衔接住建部《城市设计管理办法》要求,出台适应本省的地方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并对编制层级和实施审批等进行适度拓展。

如《山东省城市设计管理办法(试行)》提出“总体城市设计、区段城市设计、地块城市设计、专项城市设计”的编制层级[3],相较住建部提出的总体城市设计、重点地区城市设计进行了合理完善。

建筑规章管理制度(3篇)

建筑规章管理制度(3篇)

建筑规章管理制度(3篇)建筑规章管理制度(通用3篇)建筑规章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促进建筑装饰装修业的发展,保障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共安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均适用本规定。

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的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本规定所称原有房屋,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已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质量安全监督单位、建设监理单位、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等,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建筑装饰装修应当做到安全适用、优化环境、经济合理,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供电、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县级别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第二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许可第六条新建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共同发包的,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独立发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装饰装修工程,可参照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第七条原有房屋的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并签订协议。

协议中应明确装饰装修后的修缮、拆适和补偿等内容。

第八条原有房屋装饰装修时,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应当按照下列办法办理:(一)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早请,并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定。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二)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人持批准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并领取施工许可证。

《城市总规中“四区”的划定方法》分析

《城市总规中“四区”的划定方法》分析

城市总体规划中“四区”的划定方法研究彭小雷苏洁琼焦怡雪王磊徐超平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TU984.11【摘要】在分析总结国内外有关建设区域和限制建设区域的研究进展、城市规划编制案例和城市管理实践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提出现阶段各城市“四区”划定和空间管制工作具有长期性、地区差异性和时效性三大特征,确定“四区”划定应重点在城乡规划体系中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阶段,最后提出该阶段“四区”划定的原则、方法、限制性要素及分区、成果要求,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提供技术借鉴。

【关键词】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适宜建设区;已经建设区。

1 研究背景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推进,非农经济对土地的巨大需求使得农地农用,自然资源合理利用,生态环境保护成为土地利用的重要目标,许多国家已建立空间管制制度来引导开发建设行为,虽然各国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水平和自然资源状况等条件不同,空间管制的实施范围,强度和作用也各具特点,但多数国家和地区均经历了从仅管制城市建设用地转向管制区域用地①,城市建设区从严格的指标管理转向战略性和鼓励性管理②,非城市建设区从保护个体资源转向保护整体性生态环境③,实施手段从严格的法律法规控制转向法律法规为主和经济杠杆引导④的制度演变历程。

中国正处在快速城镇化时期,到2020年将新增2.2-2.5亿左右城镇人口(建设部,2006),城镇人口的快速增长将引发对建设用地的巨大需求。

但中国也是一个资源相对不足,生态环境脆弱的国家,城镇周边的优质农田,生态敏感地区不应该也不可能完全转化为建设用地。

在此背景下通过城乡规划来划分建设用地和非建设用地,保护农田和自然资源,保障公共安全、引导开发建设,是一个迫切的、重要的研究课题。

2002年建设部颁布实施的《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明确将“省域内必须控制开发的区域”和“市域内必须控制开发的区域”作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建设部于2006年4月1日实施《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要求中心城区“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适宜建设区和已经建设区”(以下简称“四区”,200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要求城市总体规划和镇总体规划中要明确“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目前,“四区”划定已成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重要工作内。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管理规定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管理规定

国家建筑标准设计治理规定1 目的制订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的质量,搞好标准设计项目治理,提升治理工作水平。

2 范畴3 职责3.1 专业治理人员负责项目立项的建议,编制立项可行性报告。

3.3 室主任负责组织编制可行性报告和审核,审定编制工作打算。

3.4 技术指导小组负责标准设计编制的指导。

3.5 所技术委员会负责立项可行性报告的审定。

3.6 对本所承担的标准设计编制项目,有关室主任、项目设计负责人、设计人、校对人、审核人承担相应的职责。

4 项目治理4.1 立项4.1.1 标准设计研究室的各专业治理人员,按照国内市场的需要,向本室提出建议立项的项目。

4.1.2 经室讨论后,由室主任指定专业治理人员编制立项可行性报告。

专业治理人员通过适当的调查研究,提出标准设计立项可行性报告。

立项需考虑与本专业或与有关专业的配套、和谐。

4.1.3 可行性报告,需经本室专业人员讨论研究,经室主任审核签字后,在每年度专家委员会前15天报所技术委员会审定。

审定通过 的立项,方可提交工程建设标准设计领导小组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讨论。

4.1.4 经专家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正式立项。

专家委员会上专家建议的立项项目,如无可行性报告,则需通过上述各程序,补充可行性报告,经所技术委员会补审后方可正式立项。

4.2 编制项目工作打算4.2.2 有些项目需确定技术指导小组指导编制工作。

指导小组每项2—4人,由室确定,报所批预备案并写入编制工作打算中。

4.2.3 项目治理人应认真填写《标准设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项目年度工作打算表》(QSD- -2002),如实反映治理工作状况。

4.3 签订合同项目治理人与主编单位办理签订标准设计合同,内容包括编制打算进度、完成日期、编制费用及支付方法等。

合同中应明确是否需要调研、试制试验和提出报告。

4.4 组织编制和技术条件审查4.4.2 有技术指导小组的项目,项目治理人在项目治理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技术指导小组的作用,随时与指导小组沟通,搞好项目的技术指导。

城市规划测量技术要点与质量控制措施分析

城市规划测量技术要点与质量控制措施分析

城市规划测量技术要点与质量控制措施分析摘要:科学技术和经济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推动着我国的社会不断向前发展,现阶段我国的城市正朝着现代化的方向逐渐发展。

在现代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城市建设的质量会受到规划工作的影响而呈现出不同的发展状态。

测量技术和质量控制是城市规划工作中的重要内容之一,要想对城市规划测量技术与质量控制措施进行分析,首先就要了解城市规划对测量技术提出的基本需求主要有哪些。

关键词:城市规划;质量1 城市规划对测量技术的基本需求1.1 测量工作的作用在对城市进行规划的过程中会涉及到诸如地理环境数据、交通网络数据等许多具体数据的测量工作,对这些数据的测量不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城市规划建设的精确性,还能够为未来城市范围的扩大以及周边城市的规划建设提供更有价值的参考资料。

而在对城市的规划进行管理的过程中,测量工作所提供的数据还能够让城市规划的管理部门及时掌握城市在规划过程中调整的相关信息,并能够通过遥感以及数字化技术的应用来提升我国城市规划建设的水平。

1.2 城市规划对测量技术应用提出的基本需求实际的城市规划建设由于涉及到一座城市的地理位置、气候条件、交通网络、河流水系、城区规划等多方面的内容,因而是一项具有复杂特点的综合性城市建设工作。

在以往的城市规划建设发展过程中,测量工作由于受到技术水平的限制而无法呈现出地势条件较为复杂的地区的实际情况。

在现代社会的发展过程中,测量技术水平的提高不仅能够满足城市规划的测量要求,还能够通过更加先进的测量技术来提高测量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2 城市规划测量技术要点与质量控制措施具体分析2.1 城市规划测量技术要点2.1.1 控制测量技术在现阶段城市规划工作的过程中,控制测量技术是测量工作中首先要注意的技术要点。

控制测量技术主要包括平面控制测量技术以及高程控制测量技术两种。

平面控制测量技术在实际的应用过程中需要满足覆盖范围广、控制点详细的要求,这种控制测量技术目前主要应用于城市规划建设过程中各种类型的建筑工程施工建设中。

最新设计院管理制度设计院管理制度

最新设计院管理制度设计院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 1 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 -------------------------- 1第三章勘察、设计文件编制与实施-- -------- 1第四章勘察、设计文件签字与盖章-- -------- 1第五章工程勘察管理-- -------------------------- 1第六章工程设计管理-- -------------------------- 1第七章技术资料管理-- -------------------------- 1第八章外出学习调研管理---------------------- 1第一章总则一、为了加强对我院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院技术管理制度。

二、我院所有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本制度。

三、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四、勘察、设计人员必须依法进行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勘察、设计强制性标准,并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五、鼓励在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新型材料。

六、本制度未详之处可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若发现与国家有关法规相抵触时,由总师室进行解释或修改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一、我院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资质管理制度,必须在我院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越级或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勘察、设计业务。

二、我院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未经注册的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人员的名义从事勘察、设计活动。

在我院从事勘察、设计的人员只能受聘于我院,不得受聘于其它任何单位,未经我院受聘,不得以我院的名义从事勘察、设计活动。

三、我院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工程主持人应为满足相应工程等级的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建筑师。

城市规划资质管理规定(3篇)

城市规划资质管理规定(3篇)

城市规划资质管理规定是指为了规范城市规划行业的发展,保障城市规划工作的质量和效果,经过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制定和完善,建立了一套城市规划资质管理制度。

这套制度对城市规划从业者的资质要求、申请和审核程序以及资质的维持和监管等方面都做出了具体规定。

一、资质要求城市规划资质管理规定明确了城市规划从业者的资质要求。

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学历要求、工作经验要求、专业知识要求和业绩要求。

学历要求一般是本科及以上学历,有时还需要具备相关专业的硕士或博士学位;工作经验要求一般是要求有一定年限的城市规划工作经验,一般为3年以上;专业知识要求是指要求具备城市规划相关方面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业绩要求是指要求具备一定的城市规划实践经验和在项目中取得的良好成果。

二、申请和审核程序城市规划资质管理规定对资质申请和审核程序做出了具体规定。

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资格预审、申请材料提交、资质审核和资质颁发。

资格预审是为了初步筛选出符合资质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并为其下一步的申请提供方向和指导;申请材料提交是指申请人根据要求将相关材料提交给管理部门进行审核;资质审核是指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综合评估和核查,以确定申请人是否符合资质要求;资质颁发是指管理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将符合资质要求的申请人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三、资质的维持和监管城市规划资质管理规定还对资质的维持和监管做出了具体规定。

一方面,规定资质持有人需要定期进行资质更新和维护,包括提供相关材料和参加培训学习等;另一方面,还规定了资质的使用和管理,包括资质的使用范围和限制、资质的转让和继承以及资质的监管和惩罚等。

管理部门将定期对持有资质的从业人员进行抽查和考核,对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情况进行处理和处罚。

城市规划资质管理规定的实施,对于规范城市规划行业的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明确资质要求、建立申请和审核程序以及规范资质的维持和监管,可以筛选出具备一定资质和素质的城市规划从业者,提高城市规划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推动城市规划工作的科学化、系统化和专业化。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新版)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新版)

2023年度: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规划的管理,维护城市建设秩序,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规范城市规划管理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及城市规划管理行为。

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是指对城市空间进行综合配置、布局和设计的行为,包括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城市设计等。

第三条城市规划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类实施、科学管理、公众参与”的原则。

各级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推进城市规划工作,在城市规划过程中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第二章城市总体规划第四条城市总体规划是指确定城市发展战略和发展目标,对城市空间进行总体设计和布局的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自然资源利用规划等相协调,与城乡结合部规划、交通运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如下内容:(一)城市总体发展思路和战略定位;(二)城市用地总体布局和空间组织形态;(三)主要功能分区及其范围;(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概念性布局及规模;(五)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合理利用的原则和措施;(六)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重点和措施;(七)其他有关内容。

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城市的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制定长期、中期、短期三个阶段的实施规划,明确各阶段的任务和目标。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经过必要的专家论证和公众意见征求程序后,报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详细规划第八条城市详细规划是指对城市某一片区或某一区域进行具体设计和规划的工作。

城市详细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遵循“合理布局、安全环保、经济适用、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九条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包括如下内容:(一)用地性质及其分区;(二)道路交通布局和交通组织形式;(三)建筑物控制高度和容积率;(四)绿地系统和公共空间布局;(五)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详细布局和规模;(六)环境保护和资源合理利用的措施;(七)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措施;(八)其他有关内容。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城市总体规划统一技术措施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城市总体规划统一技术措施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城市总体规划统一技术措施目录1 总则2 基础资料3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4城市总体规划附录:表1、《城市总体规划基础资料目录表》表2、《城市总体规划文本各类指标统一使用单位》1 总则1.0.1为统一我院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内容、深度、程序,保证成果质量,便于技术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1.0.2 在执行国家观行的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标准与规范的前提下,制定和执行本规定。

1.0.3 本规定适用于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镇以上级别城市的总体规划编制工作。

1.0.4 本规定若与地方有关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工作深度要求不一致时,可以本规定为基础,与当地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1.0.5 城市总体规划应在城市所在地区已有的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市域规支持、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等指导下进行,并与之相协调、相衔接。

1.0.6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应与所在城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计划)相衔接。

1.0.7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可按下列程序进行:(1) 收集分析基础资料;(2)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3)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2 基础资料2.0.1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收集齐备有关城市和区域的勘察、测量、经济、社会、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观状和规划情况等基础资料,并作分析。

2.0.2 城市总体规划基础资料应包括:(1) 市、县、镇域基础资料;(2) 城市基础资料。

2.0.3 市、县、镇域基础资料应包括:(1) 市、县、镇域近期测绘的地形图:(2) 自然条件;(3) 资源状况;(4) 主要产业及工矿企业状况;(5) 主要城镇状况;(6) 区域基础设施状况;(7) 主要风景名胜、文物古迹、自然保护区状况:(8) 环境状况;(9) 土地开发利用状况;(10) 经济发展状况:(11) 区域规划、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

2.0.4 城市基础资料应包括:(1) 自然资料,包括地理位置、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震地质、气象、水文、矿产资源、土地资源、旅游资源;(2) 城市历史资料;(3) 城市人口资料;(4) 城市测量资料;(5) 社会经济发展资料;(6) 城市土地利用资料;(7) 工矿企事业单位资料;(8) 仓储资料;(9) 社会服务设施资料;(10) 居住资料;(11) 交通运输资料;(12) 城市道路资料;(13) 园林绿地、文物古迹资料;(14) 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资料;(15) 工程设施资料,包括给水、排水、供电、电信、燃气、供热;(16) 环境保护、环境卫生资料;(17) 防灾资料。

中国城市规划学会标准管理办法

中国城市规划学会标准管理办法

中国城市规划学会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的要求,促进城市规划领域标准化工作健康发展,以满足市场需求和技术创新为出发点,加大城市规划领域标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解决标准缺失滞后问题,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培育和发展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意见》和中国城市规划学会(以下简称“学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会标准是指由学会批准发布、服务于城市规划工作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团体标准,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协调配套或者填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空白,具体形式包括标准、规程、导则、指南和手册等。

学会标准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立项、编制、发布与出版、实施和复审等。

第三条学会标准的管理坚持公开、透明、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学会标准化有关工作由学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负责。

标委会的日常工作由学会标准化工作办公室(以下“标委办”)承担,标委办设在学会秘书处。

第五条学会标准为自愿采用的标准。

具备竞争优势的学会标准,可以被全文或部分引用作为强制性标准的组成部分,具有强制效力。

第六条学会标准编制所需经费纳入学会预算,鼓励标准编制单位提供资金支持。

第七条学会标准的著作权、商标权归学会所有。

第八条标委办建立学会标准的档案管理制度,并负责保管所有的档案文件。

第二章立项第九条学会标准的立项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一)城市规划行业发展迫切需要、具有相应研究积累和应用实践;(二)有利于我国机构或企业参与国际城市规划、人居环境建设领域的市场竞争;(三)鼓励适宜在全国范围推广应用的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转化为学会标准;(四)国外先进标准的本土化。

第十条标委会根据市场需求,提出须制定学会标准的事项,由相关专业委员会提名主编单位,立项编制学会标准。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相关机构可申请学会标准立项,标委会对各单位报送的立项申请进行审查论证,通过论证的正式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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