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章 征信数据库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应用管理制度
文件制修订记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数据安全、稳定运行,规范本公积金管理中心征信业务的操作和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采集、整理、保存个人信用信息,为金融机构提供个人信用状况查询服务,为货币政策制定和金融监管提供有关信息服务的数据库系统。
该系统由人民银行组织开发建设,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日常运行和维护。
第三条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征信业务是指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数据报送格式,定期向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报送的公司业务数据信息;根据人民银行授权,建立用户体系,查询、使用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及其他数据信息。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其中个人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是指金融机构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贷款、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五条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采集和保存了我国银行业及有关部门的全部个人客户的信用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仅供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内部控制信用风险时使用。
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报送及查询到的信用信息属客户的商业秘密,严禁向无关人员泄漏。
第六条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征信业务受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公积金管理中心内部所有运行和使用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部门和职工。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八条公积金管理中心监督检查科负责协调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日常运行管理、查询使用和数据报送工作,指导相关科室个人征信业务,组织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报送和查询使用等操作培训,对接收到的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反馈错误数据及时转交相关科室进行修改,在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建立本中心用户体系,管理本中心用户;负责网络联通和数据提取报送工作,为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查询使用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个人征信系统
全国公民身 份证号码查 询服务中心
各商业银行 (数据收集、 整理、上报)
数据采集系统 (负责接收各商业 银行上报的数据)
数据分析处理系统 (对数据进行校验、 分析、异议处理等)
数据发布系统 (根据用户要求查 询数据并发布)
征信系统用户 人民银行
商业银行 社会其他 征信机构 社会个人
核心业务流程:
5
14审查
8.1生成 付给
$
征信服务
外部协查函
中心员工 8.2更改错误数据
15.1记录个人声明
付给
$
外部协查结果
11加载报文
异议报文
数据处理系统
谢谢大家!
END
5
异
议
5
社会个人
处
理
5
商业银行
数
报
据
文
1
1
1
接
处
收
理
数据库 ( 运 行数据库和 数据仓库 )
信用信 息的查
3
询与综
合
信用 3 报告
发布
5
商业银行
3
3
征信机构
2
身份 证中心
商业 智能
统计
4
人民银行
4
4 报表
服务
处理
发布
4
政府机构
第二节 商业银行机构权限设置用户管理流程
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 一级行 用户管理员
人行征信 服务中心
商业银行
介质管理人员
否 带回重报
开具回执单
检查光盘 是否合格
是 登记
介质管理库
•报文校验反馈流程:
正常报文
商业银行
错误反馈 文件
个人征信系统数据库以及数据分析处理
个人征信系统数据库以及数据分析处理个人征信系统数据库以及数据分析处理一、个人征信数据库个人征信数据库是用于存储个人信用信息的计算机软硬件设备,是信用数据中心的核心和基础,个人征信数据库必须确保信息及服务安全。
征信数据库建设的原则:(1)信用信息的全面性和广泛性;(2)信用信息的时效性;(3)信用信息的安全性。
|二、个人征信数据分析处理征信机构收集到的原始数据,只有经过一系列的科学分析之后,才能成为具有参考价值的征信数据。
原始征信数据处理包括核实、分类、剔除不良的数据项、筛选出不真实数据,并进行深加工,包括误差修正、形成中间变量、配以符号等,可以用于量化分(一)征信数据处理技术征信数据的处理过程中涉及很多技术,而这些技术的提供又涉及不同的行业,并且需要由不同的公司来完成。
例如数据的存储、管理是由数据库技术来实现的,而数据库技术并不是征信公司所特有的核心技术?。
征信公司的核心技术之一,是个人数据的配对处理,即把有关某个消费者在各个部门、各个领域、各地方的分散数据甄别出来,集中到一起并形成一个完整的整体。
征信公司的核心技术之二,是对数量庞大的原始数据进行加工,形成数以千计的中间变量,或称特征变量,使得它们能够完整地刻画消费者的风险和价值特征。
与征信公司业务相关但不属于征信公司独有的另一核心技术,是建立在信公司数据库基础上的分析功能,其产生的主要结果就是风险评分。
在变量的选择、权重的分配、模型的调整上,国外有较成熟的经验。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国内一些机构开始积累一些有中国特色的经验,目前需要通过总结、调试、跟踪、分析,进行不断优化的~W 工作。
(二)数据查证数据查证是保证征信产品真实性的关键步骤。
一查数据的真实性。
对于存疑的数据,征信机构可以通过比较不同采集渠道的数据,来确认正确的数据。
当数据来源唯一时,可通过二次调査或实地调査,进一步确定数据的真实性。
二查数据来源的可信度。
某些被征信人为达到不正当目的,可能向征信机构提供虚假的信息。
征信数据库
三、征信数据库分类
2.我国征信数据库的类型1
➢ 政府各个部门或行业建设的征信数据库 该类数据库是指由政府各部门或行业在行政过程中建 立的征信数据库。 最突出的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负责建设运行的“金 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 各个地方政府建立的征信数据库 该类数据库是指由地方政府针对该地区的信用主体建 立的征信数据库。 如上海市、深圳市、辽宁省、江苏省、四川省等均陆 续建立了地方性的信用信息数据库。
• 其中,前者表现为金融机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报送数据,后者表现为金融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向金融信 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实时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
一、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概要
3.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架构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 主要采集和保存个人在商业银行的贷款、信用卡、担保 等信用信息,以及相关的身份识别信息,并向商业银行 提供个人信用信息联网查询服务,满足商业银行防范和 管理信用风险的需求,同时服务于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
三、征信数据的分类
1.国外征信数据库的类型
➢ 个人征信数据库 也称消费者征信数据库,是针对个人信用信息所建立的 数据库。 具有代表性的是美国的三家信用局所建立的征信数据库 。艾可飞公司(Equifax)、环联公司(Trans Union)、 益百利公司(Experian)。
➢ 企业征信数据库 指针对企业相关信用信息建立起来的数据库。 最具代表性的是由美国邓白氏(Dun & Bradstreet)建立
二、征信数据库与信用信息系统的关系
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 是综合利用信息技术对企业或者个人等信用主体的 信用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加工、分类,并利用先 进的管理技术对信用信息的内容进行分析、评价、 预测和管理,辅助各级管理人员更好地发现与识别 现实或潜在信用风险损失所产生的不利效应的人机 系统。
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应用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规范全行各级、各类用户的使用行为,使个人征信系统最大限度地服务于我行业务发展和风险控制,根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征信系统是采集、整理、保存个人信用信息,为金融机构和个人提供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服务,为货币政策制定、金融监管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提供有关信息服务的数据库系统。
第三条我行个人征信系统应用是指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数据报送格式,定期向个人征信系统报送全行个人客户信用信息;按照人民银行的规章制度及对我行的授权,建立用户体系,并在信贷管理和风险控制业务操作中查询、使用个人征信系统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及其他数据信息。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个人客户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客户基本信息、个人客户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客户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个人客户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个人客户信贷交易信息指金融机构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个人客户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五条个人征信系统采集和保存了我国银行业个人客户的信用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仅供我行在内部控制信用风险时使用。
我行及工作人员应当为在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用信息保密。
我行向征信中心报送及查询到的个人客户信用信息,严禁以任何形式向其他任何无关人员泄露。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ⅩⅩ银行内部运行和使用个人征信系统的各级机构、部门和员工。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七条我行个人征信系统的应用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八条个人征信系统应用推广及相关工作的指导,由总行和各分支行信贷业务的主管行长领导,信贷业务管理部门、信用卡中心、风险管理部门、法律合规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科技部门和审计部门等参与,指定一个部门作为牵头部门。
企业征信数据库采集、检验、存储、维护
企业征信数据库采集、检验、存储、维护企业征信数据库采集、检验、存储、维护企业征信数据库是由征信机构建设的,专门用以储存反映企业信用状况和信用能力相关信息的特定数据库。
征信数据库以及基于数据库开展征信服务的信息系统、网络系统由征信机构投资、建设、运营,其设计方案和管理运营必须确保信息及服务安全。
一、企业征信数据采集、检验(一)数据筛选、录入及纠错筛选就是将有用的信用信息从采集或汇集来的各类企业信息、产品信息等信息中挑选出来,包括从信用信息采集单中挑选出合格的信用信息。
信息录人是指将企业信用信息录人计算机,使载在不同媒介上的信用信息统一形成电子信息,包括录人所有数据项下的信用信息,其中既有量化信息,也有文字信息。
在信息彔人过程中,系统会按照数据规则做出校验,如对数据类型的校验。
一旦录人信息不符合系统规则,系统便会自动提示输入错误,并拒绝接受录人错误的数据。
(二)数据的逻辑合理性企业征信数据之间往往会表现出一定的逻辑关系。
数据录人时通常会自动检查该逻辑关系是否成立,以企业财务数据为例,财务数据逻辑关系是非常清晰的。
如果某些财务数据被发现是逻辑反常的,这项数据就有可能是虚假的数据。
当企业财务报表上的各项数据被录入之后,系统会自动按照符合会计制度要求的逻辑关系对数据进行核算,一旦校验发现逻辑不合理的地方,便会提示操作人员去核对。
(三)征信数据的人工核查在企业征信机构,许多企业征信数据需要人工核实,也称人工核查。
人工核实工作是非常重要的,有时甚至成为保证某些企业征信数据项真实可靠的主要手段,因此,有的企业征信机构会雇用大批的电话调查员,对部分企业征信数据进行长年累月的人工核查。
人工核实工作有如下途径:(1)向为调查对象提供材料或元件的供应商査询,了解被调查企业的付款行为。
(2)向调查对象的同业者核实数据。
(3)从被调查企业的邻近企业核实消息。
(4)从可靠的数据供应商处采购同一调查对象的数据,与相对可靠的数据进行比较,进一步确认某组数据的真伪。
企业与个人征信数据库
②建立行业内的信用资信数据库。
由于企业的交易活动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专业性,在同一 个行业范围内,企业的信用资料较为集中,因此,以行业为 主形成的企业资信数据库是征信服务的另一个重要形式,在 行业内资信数据库的建立方面,各行业组织(协会)应承担 起本行业内企业资信数据库的职责,如轻工、纺织、服装、 家具、房地产、通讯、冶金协会等。由于行业协会一般来说 不具有行政管理权力,因此,在国外行业协会的工作职能中, 企业征信数据库的建立和运行是以自愿和互换的原则进行的。 例如,在某个细分的行业内的企业中建立“信用交换机制”, 凡是加入该组织的企业,均须将自身的信用资料及有关的信 用记录提供出来,以此享有查询其他成员的信用资料的权利, 行业内的资信数据库采取有偿服务的方式向非会员开放。当 然,对于建设行业性数据库,也有一个考虑其运行机制的设 计问题,如建立模式、成本与收益的处置、与政府和民营机 构之间的关系等。
③建立征信机构信用资讯数据库。
由专业的资信调查公司、信用评估机构建立的企业资 信数据库是目前国内外企业征信数据的一个重要来源。 这些机构由于要给客户提供规范的资信调查服务和信 用评估服务,因此,其建立的资信数据库具有数据量 大、信息齐全。信息更新较快的特点。目前国内各征 信公司均建立了自己的征信数据库,但由于建立这样 的数据库需要可靠的数据来源和大量的资金投入,目 前国内还没有一家征信机构有能力建立一个满足资信 调查和信用评估的资信数据库,因此,有条件的征信 公司今后应该加强这方面的投入,扩大自己的数据库 并及时更新有关数据。
本课程主要内容概述:
1、征信的基本概念和原理 2、征信报告范例及阅读 3、企业征信及报告的撰写 4、个人征信及报告的撰写 5、企业与个人征信数据库
如何健全我国征信数据库
征信理论与实务第二章 征信数据库
2.利用征信数据库开拓市场
企业信用管理的一项辅助功能 能发挥控制和转移信用风险的作用 本质上是对企业内部和市场上各类征信数据资源的充分 挖掘和利用。
第三章 征信数据库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征信数据库概述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信息采集 数据质量
第二节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02
征信数据库概 述
知识结构图
征信数据库概述
征信数据库概念 征信数据库与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关系
征信数据库的分类
征信数据库的功能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概要
征信数据库概述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 数据库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特点 建立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意义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发展历程 信息采集的主要方式
三、征信数据库分类
2.我国征信数据库的类型1
政府各个部门或行业建设的征信数据库 该类数据库是指由政府各部门或行业在行政过程中建 立的征信数据库。 最突出的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负责建设运行的“金 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各个地方政府建立的征信数据库 该类数据库是指由地方政府针对该地区的信用主体建 立的征信数据库。 如上海市、深圳市、辽宁省、江苏省、四川省等均陆 续建立了地方性的信用信息数据库。
一、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概要
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特点
三、建立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意义 四、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发 展历程
一、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概要
1.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目的
•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国家为了防范金融风险,促 进金融业发展提供相关信息服务而设立,规定由中国人 民银行征信中心建设、运行和维护的征信系统。 •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中国人民银行下属法人事业单 位,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征信机构。 •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 库接收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按照规定提供的信息,并为 信息主体和取得信息主体本人书面同意的信息使用者提 供查询服务。
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操作管理办法 模版
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操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操作管理,保证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息的安全、合法、有效使用,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管理办法》及本行相关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本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管理的相关制度规定,本行个人信用数据库个人信用报告的查询人指普通用户中的信息查询员。
第三条本行信息查询员的产生、权限、职责和管理,按本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管理的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级分支机构及总行各部室。
第二章职责及工作分工第五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全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的制度制定和维护、用户管理、系统需求、培训辅导、检查监督、违规积分及问责等工作;第六条总行信息技术部负责全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报送、异议数据修改、系统开发及维护等工作;第七条各分支机构风险管理部负责辖内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的组织推动、用户管理、培训辅导、检查监督、违规积分及问责等工作;第八条各分支机构业务部门及辖内支行负责本机构或本部门所辖查询人员的管理及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管理制度的落实。
第九条本行各级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查询人员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查询,并对查询行为的真实合规性负责。
第三章查询范围第十条本行办理下列业务,必须查询个人信用数据库个人信用报告:a)审核个人贷款申请;b)审核个人贷记卡申请;c)审核个人作为贷款担保人及关联人;d)对已发放的个人授信业务进行贷后风险管理;e)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评级、授信、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出资人及关联人等信用状况。
第十一条查询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时,应严格按照实际用途选择查询原因:a)贷款审批查询,包括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评级、授信、贷款申请,需要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出资人、关联人等信用状况的,选择“贷款审批”;b)信用卡审批查询选择“信用卡审批”;c)担保查询,包括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出资人、关联人等信用状况的,选择“担保资格审查”;d)贷后查询选择“贷后管理”;e)特约商户查询选择“特约商户实名审查”;f)异议查询选择“异议核查”。
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金融稳定,防范和降低信用风险,促进信贷业务的发展,保障借款人和担保人信用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设立企业征信管理小组,隶属于信贷部,企业征信管理小组负责组织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企业信用数据库),承担企业信用数据库的日常运行和管理、查询使用和数据报送工作。
第三条企业信用数据库采集、整理及保存借款人、担保人信用信息,为商业银行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为我行信贷政策制定、监管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提供有关信息服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企业的基本信息、企业的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企业征信管理小组工作人员,应当为在工作中知悉的借款人、担保人信用信息保密。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六条信贷部负责协调本行企业信用数据库的运行管理、查询使用和数据报送工作,指导各支行企业信用数据库的业务,组织支行企业信用数据的录入和查询使用等操作培训,对接收到的人民银行反馈错误数据及时督促指导修改,在企业征信系统中建立本行用户体系,管理本行用户。
第七条科技部门负责对企业征信业务相关系统的日常运行、网络联通,为企业征信系统的查询使用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第八条各支行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企业信用数据库标准及其有关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企业信用数据库报送借款人、担保人信用信息。
第九条各支行应将当天发生、变化的信贷业务信息于下一个工作日报送企业信用数据库。
第十条根据企业信用数据库生成信用报告的需要,各支行报送的企业信用数据应客观、真实,如发现其所报送的借款人、担保人信用信息不准确时,应当重新报送更正信息。
第三章信用信息的查询第十一条**银行总部及支行在办理信贷业务时,可以向企业信用数据库查询借款人、担保人信用信息。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
雅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和降低公积管理中心的信用风险,规范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信用信息查询管理工作,保障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根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行)〉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取得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是指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各家商业银行参与开发的,包含全国范围内个人信用信息的基础信息数据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信息是指个人征信系统中个人信用报告反映的,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个人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是指商业银行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贷交易信息以外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四条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科负责个人征信系统的日常运行和使用管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协调开展工作。
查询用户在个人信用信息的提取、传递和使用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为在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用信息保密。
第二章用户管理第五条公积金管理中心用户分数据上报用户和信息查询用户。
数据上报用户负责个人公积金数据的报送工作,信息查询用户负责日常业务的个人信用信息查询。
第六条各用户须由专人负责,不得互相兼任。
一个用户只能一人使用,不得混用,更不能设置“公共用户”。
第七条个人征信系统中所有的用户均不能删除,只能对用户进行启用/停用的相关操作。
第八条查询用户离岗后,应立即通知征信中心将该用户予以停用,重新创建查询用户。
第九条各类用户必须妥善保管自己的密码,第一次登录系统后必须立即更改密码;以后至少两个月更改一次密码。
征信理论与实务第二章 征信理论.ppt
保健品市场。二手车市场。
试从中国牙防组看中国牙膏市场的信息不对称由“道德风险 ”向“逆向淘汰”的过渡。
casve循环二信息加工模型的研究行文主义与认知主义的折中加涅的信息加工模型二信息加工模型的研究从认知加工到意义建构sousa的并行信息加工模型二信息加工模型的研究从个体认知到社会认知wyerscull的社会认知信息加工模型三信息公示制度和信息保护制度的冲突与平衡在征信体系中信息公示和信息保护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矛盾和冲突
一、信息经济学理论
信息经济学及其不同的分类关系:
一、信息经济学理论
2、信息经济学的应用研究 委托代理理论(涉及到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委托代理理论主要研究如何设计一个最优契约来驱动代
理人为委托人的利益行动。简单而言,只要在签订合同前后, 市场参与者双方掌握的信息不对称,这种经济关系都可以被 认为属于委托—代理关系。 委托代理理论对征信体系的影响:
信息不对称是对传统微观经济学的革命,成为 当代信息经济学的核心。
此理论深刻影响企业管理,变革了市场观念, 成为管理经济学的最新发展趋势之一。
(一)经济结构新发现:委托-代理模型
市场产生的根本原因:完成同一件事件,不同人花费的机 会成本不同,于是才会形成市场。机会成本高的人必将委 托成本低的人作为代理人来完成此事,双方协商报酬。代 理人完成委托人所交付的任务,其目的是索取报酬。
竞争市场只存在分离均衡:如果保险公司A提供 一种合同使这两类人都选择投保,那么总会有另 外一个保险公司设计一个合同,把低丢车概率的 人吸引过去,从而实现不同类型的人的分离。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金融稳定,防范和降低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促进个人信贷业务的发展,保障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组织商业银行建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信用数据库),并负责设立征信服务中心,承担个人信用数据库的日常运行和管理。
第三条个人信用数据库采集、整理、保存个人信用信息,为商业银行和个人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为货币政策制定、金融监管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提供有关信息服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前款所称个人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是指商业银行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在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用信息保密。
第二章报送和整理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标准及其有关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报送个人信用信息。
第七条商业银行不得向未经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或变相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个人信用信息。
第八条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采取先进的技术手段确保个人信用信息安全。
第九条征信服务中心根据生成信用报告的需要,对商业银行报送的个人信用信息进行客观整理、保存,不得擅自更改原始数据。
第十条征信服务中心认为有关商业银行报送的信息可疑时,应当按有关规定的程序及时向该商业银行发出复核通知。
商业银行应当在收到复核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发现其所报送的个人信用信息不准确时,应当及时报告征信服务中心,征信服务中心收到纠错报告应当立即进行更正。
征信业管理条例(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
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1 号《征信业管理条例》已经2012年12月26日国务院第2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2013年1月21日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提供,适用本条例第五章规定。
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为履行职责进行的企业和个人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公布,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称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征信业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推进本地区、本行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征信市场,推动征信业发展。
第二章征信机构第五条本条例所称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主要经营征信业务的机构。
第六条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和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一)主要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二)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三)有符合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保障信息安全的设施、设备和制度、措施;(四)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任职条件;(五)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条申请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征信数据元注册与管理办法-
征信数据元注册与管理办法正文:---------------------------------------------------------------------------------------------------------------------------------------------------- 征信数据元注册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征信数据元的注册与管理活动,加强征信数据元标准的动态维护,确保数据元标准的有效性、适用性,扩大征信数据元标准应用范围,促进信用信息共享,根据JR/T0027-2006《征信数据元数据元设计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是征信数据元注册机构(以下简称“注册机构”),从事征信数据元注册与管理活动受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金标委”)的工作指导。
注册机构建立征信数据元注册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注册系统),承担注册系统的日常运行和维护。
第三条征信数据元提交机构(以下简称“提交机构”)、注册机构、评审组织及有关工作人员开展征信数据元注册与管理相关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注册机构职责第四条注册机构负责征信数据元的注册和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一)制定征信数据元注册和管理相关制度;(二)受理征信数据元注册申请;(三)组织对已受理注册申请的评审;(四)发布征信数据元相关信息;(五)维护注册系统;(六)提供征信数据元相关查询服务;(七)对征信数据元标准的应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八)金标委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注册申请与受理第五条提交机构向注册机构提出的征信数据元注册申请(以下简称“注册申请”)包括以下三种:(一)数据元新增申请;(二)数据元更新申请;(三)数据元废止申请。
第六条提交机构应按注册机构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提交申请。
第七条注册机构应受理提交机构对征信领域有关数据元注册申请。
对提交的注册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注册机构规定的形式,接受受理;(二)申请不属于征信数据元注册范围的,不予受理;(三)申请不符合规定或材料不全的,应告知提交机构需要补正的材料;(四)不受理数据元提交申请的,应明确拒绝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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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照统一系统、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的原则,实 现了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在全国各商业银行的交换和全国 共享数据库的特点
一、征信数据库的概念
1.征信数据库的概念
征信数据库,顾名思义,就是针对社会各类 相关信用信息数据所建立的数据库。
征信数据库通常是由专业化的、独立的第三 方机构为企业、个人、社会组织、事业单位 等建立的信用档案和基础数据库。
征信机构等通过依法征集、整合、交换、使 用、管理和报告不同社会主体的信用信息, 建立各类信用主体可实时更新的、动态的信 用档案,依法对外提供各类信用主体的信用 报告。
三、征信数据的分类
1.国外征信数据库的类型
个人征信数据库 也称消费者征信数据库,是针对个人信用信息所建立的 数据库。 具有代表性的是美国的三家信用局所建立的征信数据库 。艾可飞公司(Equifax)、环联公司(Trans Union)、 益百利公司(Experian)。
企业征信数据库 指针对企业相关信用信息建立起来的数据库。 最具代表性的是由美国邓白氏(Dun & Bradstreet)建立
02 征信数据库概 述
知识结构图
征信数据库概述
征信数据库概述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 数据库
信息采集 数据质量
征信数据库概念 征信数据库与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关系 征信数据库的分类 征信数据库的功能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概要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特点 建立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意义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发展历程
三、建立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意义
1. 提高金融机构防范信贷风险能力,促进中小微 企业和农户融资
• 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借款人过往贷款记录对信贷的违约风 险进行评估,并借助系统的失信展示制度约束贷款人的 还款行为,达到了缓解信贷业务中信息不对称和缺乏约 束机制的问题,有效提高金融机构防范信贷业务风险的 能力。
四、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 发展历程
1.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发展历程
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
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启动了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 统工程。
1999 年底,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上线运行。 2002 年,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建成地、省、总行
挖掘和利用。
第三章 征信数据库
第一节 征信数据库概述 第二节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三节 信息采集 第四节 数据质量
第二节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一、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概要 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特点 三、建立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意义 四、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发
展历程
一、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概要
四、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 发展历程
1.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发展历程
最早源于贷款证制度
1990年深圳商业银行首先向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提出 要求使用贷款证。
在这一背景下,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于1991年4月1日 率先建立和实施贷款证制度。
在总结部分地区实施贷款证制度经验的基础上,中国人 民银行决定自1996年4月1日起,在全国大中城市实行贷 款证制度,并逐步向全国范围推广。
• 目前,几乎所有商业银行都把查询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 据库作为审查贷款的必经环节。
三、建立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意义
1. 提高金融机构防范信贷风险能力,促进中小微 企业和农户融资
• 银行如果不了解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状况,为了防范风险 ,就会采取相对紧缩的信贷政策。
• 通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阅借款人以前的历史 贷款记录,商业银行就能够比较方便的了解企业和个人 的信用状况,采取相对灵活的信贷政策,扩大信贷范围 ,特别是对缺少抵押品的中小企业,中低收入者等边缘 借款人。
息不对称程度, 约束社会各经济主体信用行为的社会机 制。
作用: 经济手段和道德谴责手段并用, 惩罚市场经济活动中失信者 , 将有严重经济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从市场的主流中剔除 出去。
四、征信数据库功能
2.利用征信数据库开拓市场
企业信用管理的一项辅助功能 能发挥控制和转移信用风险的作用 本质上是对企业内部和市场上各类征信数据资源的充分
三、建立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意义
2. 服务于其他政府部门,提升执法效率
• 根据国际经验,征信机构在信息采集中除了采集银行信 贷信息外,还依据各国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法规采集了 大量的非银行信息,用于帮助授信机构的风险防范。在 这种情况下,当政府部门出于执法需要征信机构提供帮 助时,可以依法查询征信机构的数据库,或要求征信机 构提供相应数据。
截止2013年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8.39亿人自 然人建立了信用档案,其中3.21亿人有信贷记录。
一、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概要
3.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架构
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
前身是始建于1997年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 该数据库主要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采集企业的基本信
二、征信数据库与信用信息系统的关系
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是综合利用信息技术对企业或者个人等信用主体的 信用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加工、分类,并利用先 进的管理技术对信用信息的内容进行分析、评价、 预测和管理,辅助各级管理人员更好地发现与识别 现实或潜在信用风险损失所产生的不利效应的人机 系统。
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具有征集、整合、服务和监管功 能。
信息采集的主要方式 信息采集的主要方法 信息采集的主要内容 数据质量的“三性”标准 保障征信数据质量的意义
第三章 征信数据库
第一节 征信数据库概述 第二节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三节 信息采集 第四节 数据质量
第一节 征信数据库概述
一、征信数据库的概念 二、征信数据库与信用信息管理系
统的关系 三、征信数据库的分类 四、征信数据库的功能
四、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 发展历程
1.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发展历程
贷款证制度弊端
一是贷款证登录的信息有限,作用比较单一,不能 覆盖金融机构审核贷款所需的信息范围;
二是贷款证涵盖面窄,少数贷款对象和贷款种类没 有纳入其中,贷款证对贷款总量的反映不够;
三是贷款证的文本性、分散性,不能信息共享,极 大的制约了贷款证作用的发挥。
2.报送信息机构类型丰富,数据覆盖面广
•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采取授信机构批量报送数据方式, 所以接入系统的机构数量和类型的多寡直接影响系统数据的 覆盖面。
•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入机构已基本实现类型上涵盖金 融市场所有授信机构类型,数量上覆盖全部银行业金融机构 。
(1)接入系统机构类型:传统的全国性银行、城市商业银行 和外资银行外,还有信托公司、保险公司、财务公司、合作金 融机构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 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小型机构。
二、征信数据库与信用信息系统的关系
征信数据库与信用信息系统的关系:
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主要由信息征集分系统、信用评 价分系统、信用信息服务分系统、信用检索分系统 等四个部分组成。
征信数据库是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和 核心内容。
专业化的、独立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借助于为企业、 个人等建立的信用档案和基础数据库,依法征集、 整合、交换、使用、管理和报告不同社会主体的信 用信息,并建立各类信用主体可实时更新的、动态 的信用档案,依法对外提供企业资信调查报告和个 人资信调查报告,以及相应的延伸服务。
• 其中,前者表现为金融机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报送数据,后者表现为金融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向金融信 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实时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
一、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概要
3.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架构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主要采集和保存个人在商业银行的贷款、信用卡、担保 等信用信息,以及相关的身份识别信息,并向商业银行 提供个人信用信息联网查询服务,满足商业银行防范和 管理信用风险的需求,同时服务于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
(2)接入系统机构数量:2013年底,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 础数据库累计接入机构数分别为754家和776家 。
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特点
3.采集信贷信息为主,兼备非银行信息
信贷信息
主要是个人和企业的信贷记录,如信用卡额度、贷款余 额、还款状况等。
非银行信息:
广泛整合企业和个人身份、非金融领域负债以及遵纪守 法等方面的信息,如企业和个人的社保信息、住房公积 金信息、法院判决和强制执行信息以及行政许可和处罚 信息等非银行信息。
一、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概要
2.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概念
•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主要使用者是金融机构,通 过专线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总部相连(即一口接入) ,并通过商业银行的内联网系统将终端延伸到商业银行 分支机构信贷人员的业务柜台,实现企业和个人信用信 息定期由各金融机构流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汇 总后实时流向金融机构的功能。
1.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目的
•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国家为了防范金融风险,促 进金融业发展提供相关信息服务而设立,规定由中国人 民银行征信中心建设、运行和维护的征信系统。
•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中国人民银行下属法人事业单 位,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征信机构。
•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 库接收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按照规定提供的信息,并为 信息主体和取得信息主体本人书面同意的信息使用者提 供查询服务。
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特点
4. 采集具有强制性,有效保障数据质量
•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从事信 贷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 据库提供信贷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