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系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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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章制度

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章制度

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闻信息服务行为,保障公民权益,促进信息传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从事新闻信息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包括新闻机构、新闻从业者、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等。

第三条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循真实、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不得传播虚假信息、违法信息等有害内容。

第四条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新闻信息服务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相关机制,保障公共利益和用户权益。

第五条新闻信息服务机构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社会道德风尚,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第二章新闻信息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六条新闻信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注册,取得相关资质和许可证件,遵守国家规定的新闻传播原则。

第七条新闻信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确保信息传播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第八条新闻信息服务机构应当设立编辑部门,配备专业编辑人员,进行信息审核和编发工作。

第九条新闻信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审核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处理传播风险和危机事件。

第十条新闻信息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工作素质和专业水平。

第三章新闻从业者行为规范第十一条新闻从业者应当遵守职业操守,坚守真实、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编造虚假新闻或传播不实信息。

第十二条新闻从业者应当尊重事实,尊重他人的隐私权和人格权,不得进行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

第十三条新闻从业者应当遵守执法部门的指令,不得散布谣言、煽动暴力或制造社会恐慌。

第十四条新闻从业者应当加强自身素质和专业能力的提升,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职业道德。

第四章网络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设置审核机制,及时清理违法有害信息,保障网络信息环境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六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传播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和隐私,不得违法收集、使用或泄露用户信息。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2号——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2号——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2号——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5.02•【文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2号•【施行日期】2017.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2号《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已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室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主任徐麟2017年5月2日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保障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对违反有关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是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第三条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实施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适当、执法文书使用规范。

第四条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建立行政执法督查制度。

上级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对下级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执法进行督查。

第五条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执法人员培训、考试考核、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

执法人员应当参加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组织的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并经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或者考核合格,取得执法证后方可从事执法工作。

执法证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统一制定、核发或者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核发。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管辖。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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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管理法规

互联网信息管理法规

互联网信息管理法规随着互联网进入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人们对互联网内容的管理也变得越来越重视。

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国家的安全稳定,我国政府相继制定出了多项互联网信息管理法规。

一、《互联网安全法》《互联网安全法》是我国首部关于互联网安全的系统法律。

该法律规定了互联网信息内容的安全标准,重点在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和国家网络安全。

1. 个人信息保护《互联网安全法》规定,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损毁公民个人信息,同时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防范网络侵入、窃听等活动。

2. 国家网络安全《互联网安全法》对国家网络安全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如设立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对涉及国家安全的网络设备、产品和服务实行安全检测等。

此外,《互联网安全法》还要求涉及网络安全的企业应当将其网络安全负责人纳入企业管理层。

二、《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法》是我国互联网领域中的另一重要法规。

该法规上升到了国家战略的高度,重点在于保障网络安全和国家安全。

《网络安全法》对重要信息网络操作者提出了要求,包括重要信息网络系统不得跨国经营等;同时该法规还对网络信息的加密、存储和传输等进行了详细地规定。

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是我国互联网领域中的一项重要法规,该规定是为了保护公民的知情权和健康权而制定的。

该规定对新闻信息发布者的身份、内容审核和责任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同时还要求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对新闻内容进行审核,确保新闻内容合法、准确、真实。

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是我国对于互联网金融领域中的网贷平台等进行监管的法规。

该法规规定了网贷平台的资质、备案、信息披露、风险评估等方面,以确保网贷市场的稳定和互联网金融的安全。

综上所述,我国政府在互联网领域中制定了多项有关互联网信息管理的法规,通过这些法规可以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的安全稳定。

国开网络安全导论形考任务一答案

国开网络安全导论形考任务一答案

国开网络安全导论形考任务一答案1. 网络安全的定义网络安全是指保护计算机网络系统和其中的数据不受未经授权的访问、使用、泄露、破坏和干扰的技术、政策、法律的总称。

2. 网络攻击的分类网络攻击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拒绝服务攻击(DoS攻击):通过使目标系统无法正常提供服务而瘫痪网络。

拒绝服务攻击(DoS攻击):通过使目标系统无法正常提供服务而瘫痪网络。

- 分布式拒绝服务攻击(DDoS攻击):利用多个发送源对目标系统进行拒绝服务攻击。

分布式拒绝服务攻击(DDoS攻击):利用多个发送源对目标系统进行拒绝服务攻击。

- 网络钓鱼攻击:通过伪造合法网站或电子邮件等手段,骗取用户的个人信息。

网络钓鱼攻击:通过伪造合法网站或电子邮件等手段,骗取用户的个人信息。

- 恶意软件攻击:通过植入恶意软件(如病毒、蠕虫、木马等)感染系统,实施攻击。

恶意软件攻击:通过植入恶意软件(如病毒、蠕虫、木马等)感染系统,实施攻击。

- 网络侦察攻击:通过收集目标网络的信息,获取对其进行攻击的有利素材。

网络侦察攻击:通过收集目标网络的信息,获取对其进行攻击的有利素材。

- 入侵攻击: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系统的权限,对目标系统进行未授权操作。

入侵攻击: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系统的权限,对目标系统进行未授权操作。

- 数据泄露攻击: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数据并将其传播或出售给他人。

数据泄露攻击: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数据并将其传播或出售给他人。

- 密码破解攻击:通过暴力破解或利用密码弱点等手段获取密码从而入侵系统。

密码破解攻击:通过暴力破解或利用密码弱点等手段获取密码从而入侵系统。

3. 网络安全防御措施为了提高网络安全,以下是一些常用的网络安全防御措施:- 防火墙:设置防火墙以过滤网络流量,控制网络访问权限。

防火墙:设置防火墙以过滤网络流量,控制网络访问权限。

- 入侵检测系统(IDS):监测网络流量,识别和阻止潜在的入侵行为。

入侵检测系统(IDS):监测网络流量,识别和阻止潜在的入侵行为。

网络新闻传播法律法规梳理

网络新闻传播法律法规梳理

网络新闻传播法律法规梳理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新闻传播已经成为人们获取信息的重要途径。

然而,由于网络新闻的特殊性,其传播方式和内容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法律法规限制。

本文将对网络新闻传播涉及的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和分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一、网络新闻传播的基本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作为我国的最高法律,宪法对网络新闻传播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并强调言论自由的限度是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对于网络新闻传播中的犯罪行为进行了规范,如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等。

此外,刑法还规定了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的处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法是我国网络领域的基本法律法规之一。

该法规定了网络运营者的责任和义务,要求网络运营者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并禁止网络运营者泄露、篡改、毁损用户个人信息。

二、网络新闻传播的行业规范除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外,网络新闻传播还受到行业规范的约束。

以下是几个重要的行业规范:1.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该规定是我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行业的基本规范,对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资质、内容审核、用户投诉处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2.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范》该规范是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行业规范,对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包括信息真实性、公正性、合法性等方面的要求。

三、网络新闻传播的监管机构为了确保网络新闻传播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我国设立了多个监管机构,负责对网络新闻传播进行监管和管理。

1.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是我国网络新闻传播的主要监管机构,负责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监督和管理网络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行为。

2. 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和旅游部负责对网络新闻传播中的文化产品进行审查和管理,确保网络新闻内容的合法性和健康性。

互联网法律法规知识竞赛题库及试题答案(二)

互联网法律法规知识竞赛题库及试题答案(二)

互联网法律法规知识竞赛题库及试题答案(多选)一、多选题1.根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鼓励行业组织开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教育培训和宣传引导工作,提升()治理能力,增强全社会共同参与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意识。

A.会员单位(正确答案)B.自媒体C.从业人员(正确答案)D.网媒编辑2.《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因(),处置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需要,经国务院决定或者批准,可以在特定区域对网络通信采取限制等临时措施。

A.消除安全隐患B.防止危害扩大C.维护国家安全(正确答案)D.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正确答案)3.《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A.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正确答案)B.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正确答案)C.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正确答案)D.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正确答案)4.《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对可能严重危害()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

A.国家安全(正确答案)B.国计民生(正确答案)C.公共利益(正确答案)D.社会稳定5.《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建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确保其具有支持业务稳定、持续运行的性能,并保证安全技术措施()。

A.同步规划(正确答案)B.同步建设(正确答案)C.同步使用(正确答案)D.同时建设使用6.《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的原则。

A.合法(正确答案)B.正当(正确答案)C.必要(正确答案)D.有偿7.《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网络安合事件发生的风险增大时,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并根据网络安全风险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一、总则(一)为加强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的管理,保障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信息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互联网发布信息的行为,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互联网文献信息服务、互联网软件下载服务、互联网照片空间服务、互联网视频网站服务、互联网游戏服务、网络广告服务等。

二、责任范围(一)企业开展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应当向社会公开声明其服务理念,并负责实施自身管理规定,负责承担其组织责任,保证网络信息安全,秉持公平原则。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交付者、网络运营者、网络信息安全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应当负责其组织内自身服务质量和网络信息安全,并积极协助当地网络安全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网络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秩序。

三、分类管理(一)对不同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性质,划分为六类:新闻信息服务、征求意见类服务、文献信息服务、应用程序服务、数据地图服务和其他类服务。

(二)新闻信息服务,是指企业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众发布国家法定发布权属于新闻出版单位的国家安全、新闻出版、文化等主题的新闻信息服务;(三)征求意见类服务,是指企业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众开展政府及其他社会组织或者媒体发布的参与性质的网上讨论和征集意见服务;(四)文献信息服务,是指企业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众发布出版社的文学作品、图书、期刊、数据库等文献信息服务;(五)应用程序服务,是指在软件开发者的授权下,企业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众提供软件购买、下载、安装、卸载等应用程序服务;(六)数据地图服务,是指企业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众提供数据图谱的空间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地理空间数据、建筑物数据、路网数据、水面数据、天空数据等;(七)其他类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网络广告服务、网络照相服务、网络视频服务、网络游戏服务等。

公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公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2017.11 / 25国家大事ation
“服务提供者”)内容管理主体责任,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规范指导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安增设新技术新应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不得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10月26日上午,中央网信办召开传达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体干部大会。

徐麟同志出席并传达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

任贤良同志出席并部署中央网信办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工作。

庄荣文同志主持会议。

会议强调,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切实做好党的十九大精神学习宣传贯彻工作。

一是抓好中央网信办和全国网信系统传达学习党原文、悟原理,做到学深学透、融会贯通,并用以指导工作实践。

二是将党的十九大精神网上宣传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工作的重中
之重,抓紧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精心策划、周密组织、科学安排,迅速兴起网上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热潮。

三是联系网信工作实际,深入调查研究,积极推进落实十九大报告中涉网信领域的重大战略部署,切实将党的召开全体干部大会传达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中



办员的管理和服务,维护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依法监管。

其他有关部门有规定的,应当同。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管理规定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管理规定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0.30•【文号】•【施行日期】2017.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正文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管理规定(2017年10月3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第一条为规范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组织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以下简称“新技术新应用”),是指用于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创新性应用(包括功能及应用形式)及相关支撑技术。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以下简称“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是指根据新技术新应用的新闻舆论属性、社会动员能力及由此产生的信息内容安全风险确定评估等级,审查评价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的活动。

第三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调整增设新技术新应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不得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四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工作。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鼓励支持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相关行业组织和专业机构加强自律,建立健全安全评估服务质量评议和信用、能力公示制度,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第六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管理制度和保障制度,按照本规定要求自行组织开展安全评估,为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组织开展安全评估提供必要的配合,并及时完成整改。

网络舆情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与政策分析

网络舆情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与政策分析

网络舆情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与政策分析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舆情已经成为社会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网络舆情的产生和传播对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带来了挑战,使得网络舆情综合治理成为当务之急。

为了有效治理网络舆情,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与政策,本文将对网络舆情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网络舆情的定义与特点网络舆情是指通过互联网媒体传播的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它具有实时性、全媒体性和广泛性的特点。

网络舆情具有快速传播、大规模影响和传播范围不受地域限制等特点,因此在治理网络舆情时需充分考虑其特点和规律。

二、我国网络舆情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于2017年6月1日正式实施,它是我国网络舆情综合治理的重要法律依据。

该法对网络舆情的管理和维护提供了明确的规定。

其中,第二十八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舆情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发现网络舆情事件,采取措施防止事件扩散蔓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于2011年12月13日修订颁布,它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和义务做出了规定。

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内容管理制度,及时处理违法违规信息。

该办法为维护互联网信息安全和治理网络舆情提供了依据。

3.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于2017年6月1日施行,它对新闻网站、门户网站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进行了规范。

其中第十八条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发布虚假信息,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信息”。

该规定有助于净化网络舆情,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三、我国网络舆情综合治理的政策措施1. 加强信息监管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措施加强对网络信息的监管,包括实名制认证、追责机制等。

通过加强信息监管,可以减少网络舆情事件的发生,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管理规定》给互联网新闻信息安全再上一道安全阀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管理规定》给互联网新闻信息安全再上一道安全阀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管理规定》给互联网新闻信息安全再上一道安全阀《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关于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强化网络信息安全风险监测防御处置等相关要求,细化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号)关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的有关要求,尤其是第十七条第二款关于服务提供者应用新技术、调整增设具有新闻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应用功能应当进行安全评估的具体要求,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以下简称“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作为服务提供者运用新技术新应用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前置性要求,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调整增设新技术新应用在具有新闻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情况下,在新技术新应用功能在用户规模、功能属性、技术实现方式、基础资源配置的改变导致新闻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时,需要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要求,对新技术新应用进行安全评估。

《规定》还对服务提供者自行组织开展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或报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组织开展的基本程序、评估办法及评估过程中出现的相关情况的处理等,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对于指导服务提供者组织实施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工作,提出了完整的行动方案。

规定的颁行实施,丰富了监管机构和服务提供者的信息安全管理措施和保障手段,给服务提供者规范了新闻信息服务流程,确保信息安全,尤其是给新技术新应用的合规、安全,提供了保障。

一、给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定向互联网新闻与传统新闻相比,最显著的特征之一,便是技术驱动,由技术发展的速度和规模来推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不断升级和拓宽。

科技的发展为互联网新闻的及时性、互动性创造了越来越好的条件,为广大用户享用内容丰富、业态多样的新闻信息内容带来了便利,也极大地推动了新闻信息服务行业的快速发展。

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是指对新闻信息服务进行管理和监管的相关规定。

新闻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络等方式,向公众提供新闻信息内容、产品或服务的行为。

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1. 服务主体管理:规定了从事新闻信息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应具备的资质和条件,以及登记备案等管理要求。

2. 内容管理:规定了新闻信息服务的内容要求,包括禁止传播违法、有害信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保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等。

3. 广告管理:规定了在新闻信息服务中的广告发布要求,包括广告真实性、合法性,禁止虚假宣传等。

4. 用户权益保护:规定了用户在新闻信息服务中的权益保护要求,包括个人信息保护、用户投诉处理等。

5. 监管机构和执法措施:规定了相关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以及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和调查处理程序。

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制定和执行,旨在规范新闻信息服务行业的发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促进健康有序的信息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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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完整版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完整版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管理规定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的管理,维护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中专门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转载和审核等内容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是指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单位。

第四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的规划指导和从业情况的监督检查。

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地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的规划指导和从业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第五条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新闻舆论工作的方针政策,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严格遵守互联网内容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促进形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推动构建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第六条从业人员应当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树立群众观点,坚决抵制不良风气和低俗内容。

第七条从业人员应当恪守新闻职业道德,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认真核实新闻信息来源,按规定转载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杜绝编发虚假互联网新闻信息,确保互联网新闻信息真实、准确、全面、客观。

第八条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有偿新闻活动。

不得利用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转载和审核等工作便利从事广告、发行、赞助、中介等经营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网络舆情综合治理的政策法规与实施机制

网络舆情综合治理的政策法规与实施机制

网络舆情综合治理的政策法规与实施机制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舆情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

通过网络传播的信息量庞大,传播速度快,所以网络舆情的治理变得尤为关键。

为了保障网络舆情信息的准确性、合法性和公正性,政府和相关机构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与实施机制,以综合治理网络舆情。

本文将就网络舆情综合治理的政策法规与实施机制进行探讨。

一、政策法规1. 网络信息传播管理法网络信息传播管理法是国家制定的重要法规之一,它对网络信息传播的内容、传播途径和权益保护进行了规范。

根据该法规,网络舆情信息传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禁止传播违法违规、虚假的信息。

此外,该法规还对网络平台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了明确。

2.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为而制定的,其中包括网络舆情的管理。

该办法要求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处理用户发布的侵权信息和虚假信息,并采取相应措施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3.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是针对网络新闻信息服务行为制定的,其中包括了对网络舆情的管理。

该规定要求网络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坚持正确导向、真实准确地传播新闻信息,并对发布的信息负责。

二、实施机制1. 舆情监测系统舆情监测系统是综合治理网络舆情的重要工具。

通过舆情监测系统,可以收集、整理和分析网络舆情信息,进一步了解公众的关注焦点,及时发现和回应问题。

此外,舆情监测系统还可以帮助相关部门进行舆情管控。

2. 舆情应急响应机制网络舆情的传播速度极快,舆情应急响应机制的建立能够帮助政府和相关机构及时应对突发事件引发的网络舆情。

通过快速、准确地响应,可以有效控制舆情的发展,并提供及时的信息反馈给公众。

3. 舆情处置机构为了更好地综合治理网络舆情,各地政府和相关机构纷纷设立了舆情处置机构。

这些机构负责收集、整理和分析网络舆情信息,及时回应公众关切,传达政府的声音,同时协调相关部门进行舆情管控。

网络安全法律知识:产品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包括哪些

网络安全法律知识:产品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包括哪些

网络安全法律知识:产品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包括哪些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各类网络产品和服务也越来越丰富,但随之而来的网络安全问题越来越引人关注。

为了保障网络安全,多地政府陆续出台了各类网络安全法律法规,针对不同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也制定了不同的监管措施。

本文将就产品网络安全法律法规进行详细解析。

一、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法是国家对网络安全的总体规定,于2016年6月1日实施。

该法吸收了国内外先进经验,明确规定了网络安全的基本原则、网络安全的保护范围和责任主体、网络安全的监管措施等,对保障网络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电信法电信法主要针对电信运营商的管理,规定了电信业务的申请、审批、管理、监管等方面的内容。

其中,对于网络运营者开展经营活动的资质和条件,也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三、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是国家对涉及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管理制度,包括了信息安全管理、服务管理、技术管理、监督管理、监管协作等内容。

四、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针对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国家还出台了相关管理规定。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主要针对互联网应用程序开发、运营、管理等环节,包括信息发布、用户管理、技术要求等方面的规定。

五、网络安全技术基本要求为了提高网络安全技术标准、加强网络产品的安全保障,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安全机关共同发布了《关于印发《网络安全技术基本要求》的通知》,该通知明确了计算机信息系统、计算机信息网络、信息安全保障、信息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技术标准要求。

六、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是为了加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保护信息系统的完整性、可用性和保密性,防止恶意攻击和非法侵入而制定的一个管理制度。

该制度将需要保护的信息系统分为五个安全等级,并对不同等级的信息系统提出了不同的安全保护要求。

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行业,维护公共利益而制定的一项规章。

新闻网站的规章制度

新闻网站的规章制度

新闻网站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闻网站的运营和管理,保障新闻内容的质量和真实性,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新闻网站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部门批准并经营的提供新闻信息和服务的互联网网站,包括新闻发布、评论、采编等服务。

第三条新闻网站的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伦理道德规范,不得违法乱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权益。

第四条新闻网站应当秉承客观公正、真实准确、中立平衡的原则,勇于批评,坚决抵制虚假、低俗、黄色等不良信息。

第五条新闻网站应当遵循新闻报道的基本原则,保障新闻报道的准确性、严谨性和时效性,不得捏造、篡改、歪曲事实。

第二章审查制度第六条新闻网站应当建立健全新闻信息发布审查制度,严格审核发布的新闻内容,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七条新闻网站应当设立专门的编辑部门,负责对新闻稿件进行审核、修改和把关,确保新闻报道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第八条新闻网站应当设立独立的新闻审核部门,对重大事件和敏感话题的报道进行审核,防止虚假、不实信息的传播。

第九条新闻网站应当建立信息审核记录制度,记录新闻发布的审核过程和结果,保留相关材料备查。

第十条新闻网站应当建立舆情监测机制,及时了解并处理网站上的舆情反馈,防范不良信息的传播。

第三章内容管理第十一条新闻网站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新闻报道的内容进行管理,不得传播谣言、淫秽、暴力等违法信息。

第十二条新闻网站应当设立专门的内容审核部门,负责对网站的新闻内容进行监督,及时处理违规信息。

第十三条新闻网站应当确保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和客观性,不得编造、炒作、夸大事实,不得进行不当宣传。

第十四条新闻网站应当加强对用户发布内容的审核管理,对违法、违规信息及时删除处理,并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和谐。

第十五条新闻网站应当建立新闻内容保密制度,保护新闻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

第四章采编管理第十六条新闻网站应当建立健全采编制度,规范新闻报道的采编流程,确保新闻质量和速度。

国家网信办公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国家网信办公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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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篇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篇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篇第一篇: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前言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新闻已经成为人们获取信息的重要途径。

然而,一些网络媒体在追求流量、点击率的同时,忽视了应有的信息真实性和客观性。

为了加强对互联网新闻信息的监管,规范媒体行为,保障公共利益,国家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进行了管理。

本文将就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进行阐述。

一、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是指在互联网上向公众提供新闻、时政、经济、文化、社会、体育以及其他各类信息的活动。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包括新闻网站、新闻客户端、博客、微博、公众号、论坛、QQ群、微信群等。

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管理为了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管理规定。

管理规定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备案管理规定》等。

根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备案证》;(二)无违法犯罪记录;(三)新闻从业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和职业道德,不得以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新闻资料,不得编造、散布虚假信息;(四)要坚持正确导向和舆论监督,不得侵犯公民个人隐私、人身安全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五)不得利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从事非新闻出版物出版、广告、软文等商业活动;(六)有专门的自律机构,定期开展对内自查自纠和对外社会监督。

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违法行为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

对于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将面临处罚。

根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违法行为包括:(一)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二)提供淫秽、色情、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等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三)未经核实,擅自发布不实信息、恶意诋毁他人、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四)从事非新闻出版物出版、广告、软文等商业活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五)未按照要求备案或擅自改变已备案内容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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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互联网信息容管理,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境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第三条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促进形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四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二章许可
第五条通过互联、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
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前款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服务、传播平台服务。

第六条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国境依法设立的法人;
(二)主要负责人、总编辑是中国公民;
(三)有与服务相适应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
(四)有健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五)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
(六)有与服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许可的,应当是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

符合条件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另行制定。

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还应当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备案手续。

第七条任何组织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境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
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应当报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八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采编业务和经营业务应当分开,非公有资本不得介入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业务。

第九条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申请主体为中央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中央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的,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决定;申请主体为地方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地方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决定;申请主体为其他单位的,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初审后,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决定。

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决定批准的,核发《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申请续办。

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定期向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许可受理和决定情况。

第十条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主要负责人、总编辑为中国公民的证明;
(二)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的资质情况;
(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四)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
(五)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安全评估报告;
(六)法人资格、场所、资金和股权结构等证明;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运行
第十一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立总编辑,总编辑对互联网新闻信息容负总责。

总编辑人选应当具有相关从业经验,符合相关条件,并报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接受专业培训、考核。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从业人员从事新闻采编活动,应当具备新闻采编人员职业资格,持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颁发的新闻记者证。

第十二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健全信息发布审核、公共信息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具有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为用户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对用户身份信息和日志信息负有的义务,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采编、发布、、删除新闻信息,干预新闻信息呈现或搜索结果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应当与在其平台上注册的用户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对用户开设公众账号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审核其账号信息、服务资质、服务围等信息,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类备案。

第十五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新闻信息,应当中央新闻单位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等国家规定围的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注明新闻信息来源、原作者、原标题、编辑真实等,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容,并保证新闻信息来源可追溯。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新闻信息,应当遵守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容。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现含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或前款规定容的,应当依法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主要负责人、总
编辑、主管单位、股权结构等影响许可条件的重大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用新技术、调整增设具有新闻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应用功能,应当报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安全评估。

第十八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明显位置明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社会投诉举报渠道,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健全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应当依法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可以向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举报。

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向社会公开举报受理方式,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法予以处置。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信用档案,建立失信黑制度和约谈制度。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国务院电信、公安、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工作沟通和协作配合,依法开展联合执法等专项监督检查活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责令停止相关服务活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运行过程中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原许可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暂停新闻信息更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予换发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暂停新闻信息更新,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
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暂停新闻信息更新,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所称新闻单位,是指依法设立的报刊社、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和新闻电影制片厂。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同时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根据本规定处理后,转由电信主管部门依法处置。

国家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等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符合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之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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