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 强制执行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含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1第三章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2第一节一般规定------------------------------------------2第二节查封、扣押----------------------------------------3第三节冻结----------------------------------------------4第四章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5第一节一般规定------------------------------------------5第二节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6第三节代履行--------------------------------------------6第五章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7第六章法律责任------------------------------------------8第七章附则----------------------------------------------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第二十章执行程序
五 执行异议
新 民事诉讼法新增一条:
第202条: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 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 事人 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 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 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对 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 民法院申请复议
动能力的; 6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比如;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
民法院裁定 宣告破产的;执行法院应裁定终结执行
执行终结;法院应作出裁定 执行终结的裁定一经送达;立即生效
பைடு நூலகம் 重点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207 208 211至214 217至219 221至 224 231 232 234至236条
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负责执行;证据保全裁定;由证据所 在地的基层法院负责执行 涉外仲裁过程中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由相应的中级法院 执行
法律规定的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 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 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法院 申请执行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的原因消除后;法院应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
十三 执行中止与执行终结
执行终结;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出现某种特殊情形;执行程序无法或没有 必要进行下去;从而非正常地结束执行程序的法律制度
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235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 执行:
1 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 追索赡养费 扶养费 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人来源;又丧失劳
《民事诉讼法学》第20章 民事执行程序分论
(二)对到期债权执行的程序
1.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 2.通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3.处理第三人和利害关系人异议。 4.采取执行措施。
第二节 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
三、对到期债权的执行
(三)对到期债权执行的效力
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后,在实体法上其对被执行 人的债务因履行而消灭,被执行人不得再依原来的债权债务关 系向该第三人主张权利。第三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超过被执行 人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的,第三人代位清偿后,应当继续向被 执行人履行尚未履行的债务。
第二节 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
一、查封、扣押与冻结
(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程序
执行机构作出裁定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通知被执行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 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到场。
执行机构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过程,应当记入笔录。 执行机构对查封、扣押的财产,要造具清单,由在场人员签名或盖
第三,拍卖停止与撤回。 在拍卖的过程中,遇有依法应当暂缓执行或者中止执行的情 形的,应当决定暂缓执行或者裁定中止执行,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第四,拍卖物优先权的处理。 拍卖财产原有的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受偿权因拍卖而消灭, 拍卖所得价款,应当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及其他优先受偿权人的 债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司法拍卖的撤销。 《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规定》和《网络司法拍卖规定》 都规定了撤销司法拍卖制度。
第二节 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
四、参与分配
(二)申请参与分配的条件
(1)被执行人是自然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2)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已经取得执行依据且发现被执行 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或者尚未取得执行依据但对查封、 扣押、冻结的财产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而主张优先受偿权; (3)正在执行的和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都是金钱债权。
强制执行的保障措施包括
强制执行的保障措施包括强制执行是法律系统中的一个关键概念,它确保合同的内容和法院的裁决得到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履行。
在一些情况下,当对方违反执行判决的义务时,必须采取相应措施来强制履行。
以下是强制执行的保障措施。
执行裁定执行裁定是强制执行的一个关键保障措施。
在法庭听证之后,法官通常会发布一项执行裁定,当有一方未能履行判决时,该执行裁定充当法院强制执行的手段。
执行裁定规定了对方必须采取的措施,以达成法院裁定的目的。
扣押财产扣押财产也是强制执行的一种方法。
如果判决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被履行,法院可以下令扣押未履行义务方的财产,以支付给申请执行的一方。
在某些情况下,法院还可以安排拍卖扣押的财产以清偿未经履行的债务。
拘留拘留是强制决策的一种更为严厉的手段,它是通过将未履行义务方移交给警方来实现。
这种形式的强制执行通常用于在各种法律程序中,例如像未支付罚款或赔偿款项的情况中。
拘留作为最后手段,只在其他保障措施无法成功时,才被视为可选的执行手段。
限制出境限制出境是强制执行的另外一种保障措施,该措施通常用于将未履行义务者限制在本地区或本国内。
本措施的目的是确保未履行义务方在不支付未履行的债务之前,无法离开本地区或本国。
拒绝信用记录如果未履行义务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欠款,法院可以将该事项作为一项特别的信用记录记录下来。
这使得未履行义务方的信用记录变得较差,限制了他们未来获得贷款或信用的能力。
罚款罚款是强制执行的通常解决方案之一。
如果未履行义务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判决,法院可以下令对其处以罚款。
罚款由未履行债务的金额或未执行的判决金额确定。
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您是一方当事人,执行判决的责任在对方手中的情况下,您可以通过申请强制执行来寻求执行判决的保障措施。
在申请强制执行时,您需要向法院提供相关文件,并宣誓证明申请执行是真实和合法的。
总之,强制执行的保障措施非常重要,这些措施确保判决得以执行,同时维护了法律体系的可靠性和公正性。
法院强制执行措施有哪些?
法院强制执⾏措施有哪些?法院强制执⾏措施有哪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章的规定,我国⼈民法院强制执⾏的通常⽅法和⼿段共有以下九种。
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的收⼊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隐匿的财产;强制被申请执⾏⼈交付法律⽂书指定交付财物;强制被申请执⾏⼈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地;强制执⾏法律⽂书指定的⾏为;强制加倍⽀付迟延履⾏期间⽀付迟延履⾏⾦;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续。
相关知识:《民事诉讼法》第⼆⼗⼀章执⾏措施第⼆百四⼗⼀条被执⾏⼈未按执⾏通知履⾏法律⽂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通知之⽇前⼀年的财产情况。
被执⾏⼈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或者其法定代理⼈、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或者直接责任⼈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百四⼗⼆条被执⾏⼈未按执⾏通知履⾏法律⽂书确定的义务,⼈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的存款、债券、股票、基⾦份额等财产情况。
⼈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的财产。
⼈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应当履⾏义务的范围。
⼈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百四⼗三条被执⾏⼈未按执⾏通知履⾏法律⽂书确定的义务,⼈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应当履⾏义务部分的收⼊。
但应当保留被执⾏⼈及其所扶养家属的⽣活必需费⽤。
⼈民法院扣留、提取收⼊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通知书,被执⾏⼈所在单位、银⾏、信⽤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百四⼗四条被执⾏⼈未按执⾏通知履⾏法律⽂书确定的义务,⼈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应当履⾏义务部分的财产。
但应当保留被执⾏⼈及其所扶养家属的⽣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百四⼗五条⼈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是法⼈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或者主要负责⼈到场。
第二十章 行政诉讼的结案
第二十章行政诉讼的结案第一节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与决定一、行政诉讼的判决行政诉讼判决的概念:行政诉讼判决,是指热敏法院代表国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做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定,以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做出的权威性处理。
内涵:○1第一,行政判决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司法判断和处理;○2第二,行政判决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意思表示,是国家司法意志的体现;○3第三,行政判决是对行政争议的处理结论地位:行政判决是国家审判机关对行政活动进行法律鉴定的基本形式,是最终解释行政争议的手段,是行政审判职能的集中体现。
二、行政判决的种类(一)行政诉讼判决按照审级标准可以分为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和再审判决。
1.一审判决:含义:一审判决是受理第一审案件的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案件所作的判决,也包括在审判监督程序中适用第一审程序作出的判决。
特点:第一审判决并非终审判决,但是人不服可以上诉。
四种形式:(1)维持判决:含义:维持判决是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在查清全部案件事实的情况下,确认被告的具体行政为合法,予以维持的判决。
要求:○1第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即指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对认定的事实定性准确,对法律法规的引用正确;○3符合法定程序,即指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
(2)撤销判决含义:撤销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对案件的审查,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为部分或全部违法,从而部分或全部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
三种形式:○1全部撤销:适用于整个具体行政行为全部违法或具体行政行为部分违法但具体行政行为不可分的情形;○2部分撤销: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部分违法且具体行政行为可分,人民法院只作出撤销违法部分的判决;○3判决撤销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于违法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后,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具体法律问题并未解决尚需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所涉及的事项作出处理的情形。
《强制执行措施》ppt课件
05
06
如强制缴纳税款、强制支付劳动报酬等。
刑事强制执行措施的实践应用
逮捕
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临时性强制措施。
需要符合法定条件,经过审批程序,并遵循法定 程序。
刑事强制执行措施的实践应用
拘留
1
2
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临时性强制措施。
3
需要符合法定条件,经过审批程序,并遵循法定 程序。
刑事强制执行措施的实践应用
用于防止证据损毁灭失或隐藏,以及防止 危险扩大或增加其他合法权益的受损程度 。
用于防止资金转移或隐匿,以及确保行政 决定的执行。
扣留、暂扣措施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措施
用于防止违法行为人逃跑或损毁灭失证据 。
用于防止违法行为人转移场所、设施或者 财物。
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步骤
01
作出强制执行决 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强制执 行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02
催告当事人履行 义务
行政机关在实施强制执行 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 义务。
03
听取陈述申辩
行政机关应当听取当事人 的陈述和申辩。
04
作出强制执行决 定并送达当事人
行政机关在当事人拒不履 行义务或者无法履行义务 时,应当作出强制执行决 定并送达当事人。
行政强制执行的终止
当事人履行义务
当事人在强制执行期间内履行了义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终止强制执行。
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 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 的财物或者单据
强制被申请执行人履 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 为
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 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强制执行措施的种类
01
办理财产权证照转 移手续
02
强制被申请执行人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 的债务利息或迟延 履行金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章 强制执行通则
14
二、执行管辖---重点把握
1、执行管辖的规定
在我国,不同法律文书是由不同的人民法院负责执行的,具体如下:
(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与 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根据《民诉解释》第462条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现担保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支付 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认定无主 财产的判决,由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将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3)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由被执行人住所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4)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 或被申请保全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 法院裁定并执行;在涉外仲裁过程 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法院的,由被申请 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 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A.法院不应在执行中劝说甲接受玉石抵债 B.由于和解协议已经即时履行,法院无须再将和解协议记入笔录 C.由于和解协议已经即时履行,法院可裁定执行中止 D.法院应恢复执行 (AD)
第四节 执行和解与执行担保
• (四)适用执行和解应注意的问题 • 1、执行和解应当遵循自愿、平等的原则,体现当事人自由处分民事 权利的精神,法院在执行中不能为结案而组织当事人强制和解。 • 2、执行和解协议是一个附条件的合同,不宜把它理解为实践性合同 。 • 3、按照当前的法律规定,执行和解协议属于执行程序中的特殊产物 ,不具有可诉性。 • 4、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过去被认为是不变期间,应当连续计算,法定 的申请执行期间减去应当申请而未申请的期间即为申请恢复执行的期 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作者 : 来源 : 时间:2011-07-07 字体:大中小(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第三章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查封、扣押第三节冻结第四章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第三节代履行第五章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
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第六条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行政强制执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执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执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
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第六条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二章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三、参与分配的顺序 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财产保全费用和诉讼费 后,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1)法律规定可以优先于担保物权受偿的债权; (2)在执行标的物上设定有担保物权的债权; (3)首先采取查封、扣押或冻结措施的,在其债权 总额的范围内,优先按一定比例分配该措施所控制的 资产的变价款; (4)普通金钱债权; (5)行政或者司法罚款、刑事财产处罚。 同一顺序中有多项债权的,法律对其受偿顺序另有规 定的,依照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根据债权数额按 比例分配。
(二)强制拍卖的性质
1.私法说的强制拍卖理论 2.公法说的强制拍卖理论
(三)强制拍卖的程序
1.委托评估 2.委托拍卖 3.法院确定保留价 4.发布拍卖公告 5.竞买人预交保证金 6.调查笔录 7.法院撤回拍卖委托 8.法院停止拍卖 9.拍卖成交 10.重新拍卖 11.流拍后再行拍卖 12.拍卖佣金、拍卖费用负担
(二)强制拍卖、变卖的效力 1.拍卖、变卖物所有权转移的效力。动产拍卖 成交或者抵债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起 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2.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得价款超出 执行标的数额和执行费用的部分,应当退还被 执行人”(《执行规定》第49条第1款)。 3.拍卖、变卖物上负担的处理。
四、参与分配的程序 (一)参与分配的申请 (二)主持分配的法院 (三)优先权人优先受偿 (四)普通债权人按比例分配 (五)债权人可以申请继续执行 (六)企业法人应参照办理的情形
五、被执行人不能履行的责任
民诉法第223条规定,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变卖、 拍卖等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全部清偿债务的, 应当继续履行义务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 产的,可以随时请求法院执行。 另外,在其他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事件中,债务人 财产对各债权人“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 继续清偿”(《适用意见》第299条)。 “债权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请求 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的,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 条所定期限的限制”(《适用意见》第296条)。 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如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 债务的,法院可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 (《执行规定》第89条)。
(五)对债务人财产的搜查 1.民事搜查的概念 搜查是在债务人隐匿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 义务时,由法院院长签发搜查令,对债务人及其住所或 能隐匿财产的处所依法搜寻查找的行为 。 2.民事搜查的条件 依《适用意见》第286条的规定,进行搜查,须具备以 下条件:(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2)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3)认为 有隐匿财产的行为;(4)搜查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并出 示搜查令和身份证件。
二、强制变卖 (一)强制变卖的概念和程序特点
变卖是对执行标的物进行变价的一种较拍卖简易 的方式,即不经过竞价,而由执行法院直接将执 行标的物以相当的、合理的价格出卖。 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当事人双方及有关 权利人同意变卖的,可以变卖。金银及其制品、 当地市场有公开交易价格的动产、易腐烂变质的 物品、季节性商品、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 的物品,执行法院可以决定变卖(《拍卖规定》 第34条)。
(三)查封、扣押的方法 1.作出书面裁定 2.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3.张贴封条或公告、办理查封登记 4.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 5.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机动车辆的预查 封、扣押 6.不按规定查封、扣押的后果
(四)查封、扣押时在场人员 为避免执行人员实施执行时,引起猜疑或争议, 查封、扣押时应履行下列程序: 1.通知被执行人到场。 2.通知有关单位或基层组织参加。
(二) 查封、扣押对财产的效力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时间效力
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 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 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 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预查封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 1.预查封的效力 2.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
4.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拍卖、变卖或裁定以物抵 债后,需从现占有人处交付给买受人或申请执 行人的,适用民诉法第228条、第229条和 《执行规定》57条、58条的规定。 5.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房产证、土地证、山林所 有权证、专利证书、商标证书、车辆登记等有 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法院可向有关单位 发出协助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六)查封、扣押笔录及财产清单 (七)查封、扣押物的保管和使用 1.保管人的确定 2.保管人的责任 3.查封、扣押物的使用 (八)查封、扣押的解除
查封、扣押的解除,又称查封、扣押的撤销,是指 执行法院在发生特定的法定事由时,基于债权人的 申请或依职权除去或授权除去查封标示或查封登记 的执行行为。
3.对股票等有价证券的执行 4.对股权或投资权益的执行
四、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
查封、扣押、冻结是执行机关代表国家的公法上 的行为,一经实施,即产生对人的效力、对财产 的效力和时间上的效力。
(一) 查封、扣押、冻结对人的效力
1.查封、扣押、冻结对被执行人的效力 2.查封、扣押、冻结对第三人的效力 3.查封、扣押、冻结对抵押权人的效力 4.查封、扣押、冻结对协助执行人的效力
(三)对被执行人收入的执行 1.对被执行人收入的执行方法 2.对被执行人收入的执行程序 3.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限制
(四)就被执行人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执行 1.到期债权的执行之概念 所谓到期债权的执行,是指执行法院强制转移 被执行人收取对第三人债权的权利的执行程序。 2.执行到期债权的条件 (1)须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 (2)须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提出申请 (3)被执行人须对第三享有合法到期债权 (4)须是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既 不提出异议,也不履行债务
(二)强制管理的适用范围 国外通常将强制管理的适用范围限定为对不动 产、船舶、航空器的执行。我国民诉法未对强 制管理作出规定,并未对强制管理的适用范围 作出限制。 强制管理可以作为拍卖、变卖措施的有益补充
(三)强制管理的程序
1.强制管理的开始 强制管理可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或执行法院依职权 启动。 2.选定管理人 3.管理人的职责 管理人在强制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对财产进行管 理及收益。 4.裁定强制管理 5.实施强制管理 6.强制管理的终结
第三节
给付金钱的执行(Ⅲ):参与分配
二、参与分配的适用条件
(一)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的资格 “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 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 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执行规定》第90条)。 (二)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的性质 可申请执行及参与分配的债权须均为金钱债权 . (三)多个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为执行 多个债权人依据不同的执行依据请求对同一债务人的 财产强制执行,或多个债权人根据一份生效的法律文 书对同一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执行。
第二十章 强制执行措施
第一节
给付金钱的执行(Ⅰ): 查封、扣押、冻结
一、给付金钱执行的意义
给付金钱的执行,一般经历三个阶段: 一是以查封、扣押、冻结为中心的控制性执行; 二是以拍卖、变卖和以物抵债为中心的变价性 执行; 三是以参与分配为中心的债权受偿。在第一阶 段中,查封、扣押主要针对被执行人的动产、 不动产,冻结主要针对被执行人动产、不动产 以外的其他财产权,如债权、股权、知识产权 等。
3.履行通知的内容和效力 4.第三人的异议
(1)提出异议的方式 (2)异议的内容。 (3)第三人部分异议情况的处理 (4)异议的效果
5.第三人未提出异议的效果
(1)裁定强制执行。 (2)再代位执行的禁止。 (3)发给履行证明
(五)对于其他特殊财产权的执行 1.对知识产权的执行
(二)查封、扣押的一般原则 1.公示原则
公示原则是指执行法院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 封、扣押措施时,应当根据该财产的属性,按照法 律规定的方法就查封、扣押的情形公之于众,以使 被执行人、案外人及其他执行法院和执法机关知晓 查封、扣押的事实。
2.价值相当原则
查封、扣押财产的价值应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价 值相当 。
三、对于其他财产权的执行 (一)对其他财产权执行的概念和意义 对其他财产权的执行,是指执行机构为满足债权 人的金钱债权,对债务人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以 外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采取的民事执行措施。 (二)对被执行人存款的执行 1.对存款的执行方法 2.对存款的执行程序 3.对存款执行的限制
三、以物抵债 以物抵债是一种方式特殊的变价程序,不是把 财产卖给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而是直接作价 交给申请执行人,是变价和向申请人清偿结合 在一起。
四、强制管理 (一)强制管理的概念和特点 强制管理,是指执行法院选任管理人对已查封、 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实施管理,以管理所得收 益清偿申请执行人债权的执行措施。由于强制 管理着眼于对财产的使用价值和收益的执行, 故强制管理又称为收益的执行。
知识产权的财产权也可以作为执行标的。被执行人不 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 执行人转让其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财 产权部分)等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