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段波真题一句话考点汇总2018版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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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真题一句话考点汇总背诵版
作者:@司考民商法段波
第一编民法总则
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权利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
【考点1】民法的基本原则
1.一句话背诵考点(20170301):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未友好处理相邻关系,属于权利滥用,而权利滥用是诚信原则的反面体现。
【考点2】民事法律关系
2.一句话背诵考点(20110301):
损害特定主体利益不能构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胁迫的特点是通过胁迫行为来制造危难,即这个危难原本不是不存在的;乘人之危的特点是客观危难已经存在,该危难被用来迫使相对人缔约;显示公平中不存在危难,认定显失公平须一方利用其优势或者经验与另一方签订了权利义务不对等的合同。
3.一句话背诵考点(20120301):
抵押物因不可抗力灭失,主债权不因此而消灭
4.一句话背诵考点(20130351):
略
5.一句话背诵考点(20110351):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6.一句话背诵考点(20080301):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与非法人组织三类,客体包括行为即作为与不作为,内容即权利与义务既可以由法律直接规定,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7.一句话背诵考点(20080356):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考点3】好意施惠关系
8.一句话背诵考点(20130301):
免费搭车为好意施惠关系,但司机因违章行为致乘客受伤须承担侵权责任。
共同出游者构成危险共同体,彼此之间有救助义务,但是如果出游者之一因自然灾难瞬间死亡,其他人来不及救助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9.一句话背诵考点(20100301):
好意施惠关系中当事人没有创设权利义务的意图,不包含法律上的效果意思,无法律上的约束力,当事人违反此类约定不产生违约责任。
第二节民事权利
【考点1】生命权
10.一句话背诵考点(20160322):
协助自杀构成侵犯他人生命权。
【考点2】姓名权
11.一句话背诵考点(20130322):
略
【考点3】肖像权
12.一句话背诵考点(20160322):
如果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部分肖像(如鼻子、嘴巴),但该部分肖像无法与该他人建立一对一的连接的,不具有可识别性,不认定为肖像侵权。
【考点4】身体权与健康权
13.一句话背诵考点(20100369):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享有除丧葬费外的财产以及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受害人近亲属可以直接继承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书面承诺赔偿或者起诉的可以继承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受害人近亲属享有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考点5】隐私权
14.一句话背诵考点(20150366):
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须造成严重精神损害。
【考点6】人格权综合考查
15.一句话背诵考点(20170320):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
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16.一句话背诵考点(20170321):
谁创作,谁版权;拍摄谁,谁肖像;交付谁,谁物权;谁营利,谁侵权。
17.一句话背诵考点(20100368):
侵犯姓名权的形式有干涉、盗用和冒用;侵犯肖像权须以营利为目的;隐私权是不愿公开或者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信息的权利;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18.口诀:谁创作,谁版权;谁营利,谁侵权;拍摄谁,谁肖像,交付谁,谁物权。
19.一句话背诵考点(20100322):
谁创作,谁版权;拍摄谁,谁肖像;交付谁,谁物权;谁营利,谁侵权。
20.一句话背诵考点(20090324):
侵犯姓名权的形式有干涉、盗用和冒用;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21.一句话背诵考点(20080315):
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的肖像,使用自己的肖像不会构成对他人的人格权侵害。
22.一句话背诵考点(20080361):
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隐私权是不愿公开或者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信息的权利;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考点7】请求权、支配权、抗辩权、形成权
23.一句话背诵考点(20090301):
以赔偿金的支付与受领为内容的赔偿关系属于财产关系,请求赔偿的权利为债权请求权,属于相对权,适用诉讼时效;抗辩承认请求权的存在,而否认则不承认。
24.一句话背诵考点(20080351):
债权请求权不具有排他性,地役权属于用益物权,具有支配性;保证人以债权人未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为由拒绝履行的权利为先诉抗辩权;撤销权属于形成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而受除斥期间的限制。
第二章民事主体
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考点1】民事权利能力
1.一句话背诵考点(20150360):
亲属之间的赠与为道德义务之赠与,赠与人不得主张任意撤销权。
2.一句话背诵考点(20160366):
亲生子女、收养的子女以及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均为第一顺位继承人。
如母亲怀孕期间父亲去世,则须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如果胎儿出生时为死体,则该份额视为父亲的遗产,由父亲的继承人继承;如果胎儿出生时为活体旋即死亡,则该份额是婴儿的遗产,由婴儿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其母亲)继承。
【考点2】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4.一句话背诵考点(20090314):
创作作品是事实行为,无须考虑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需要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
第二节自然人的监护
【考点1】监护人的确立
5.一句话背诵考点(20170351):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
6.一句话背诵考点(20130302):
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
但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仍应当由监护人承担。
受托人仅仅在有过错的时候才承担连带责任。
7.一句话背诵考点(20100303):
监护人除了父母和近亲属之外,也可以是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发生争议,可以对指定不服而向法院申请,也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
【考点2】监护人职责
如果未成年子女被父母侵权,则该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法定代理终止时起算。
第三节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考点1】宣告失踪
9.一句话背诵考点(20110352):
未尽夫妻扶助义务或者其他义务不影响将来共同财产的分割,唯一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的事由是离婚时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行为。
【考点2】宣告死亡
10.一句话背诵考点(20170352):
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由依继承法取得原物者给予适当补偿。
11.一句话背诵考点(20160351):
宣告死亡是一种法律推定而非事实,因此不能以宣告死亡为由认定第三人侵犯生命权。
12.一句话背诵考点(20090351):
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没有顺序限制;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符合生效要件方能生效;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有权请求依继承法取得财
产者返还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节法人
【考点1】法定代表人行为的效力
13.一句话背诵考点(20140303):
任何人非经他人同意,不得对他人课以义务。
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为公司行为。
如所签条款中对该法定代表人也规定有义务,则该义务仅仅对该法定代表人有效,对更替后的新的法定代表人无效。
14.一句话背诵考点(20130352):
法定代表人的人格为公司所吸收,法定代表人的履行职务的行为就是公司的行为。
企业法人对他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15.一句话背诵考点(20110303):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虽然未经董事会同意,对善意第三人也是有效的。
即使该法定代表人随后死亡,也不影响该合同的效力。
【考点2】法人分支机构
16.一句话背诵考点(20140315):
法人的分支机构没有责任能力,但是有缔约能力和诉讼能力。
【考点3】财团法人
17.一句话背诵考点(20150301):
财团法人的人格独立于其出资人,出资人无权干涉财团法人的内部事务。
【考点4】出资人责任
18.一句话背诵考点(20170353):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民事活动,法人未成立的,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责任。
19.一句话背诵考点(20160302):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0.一句话背诵考点(20080302):
非法人欠他人债务无力清偿时,非法人的出资人承担无限责任;法人欠他人债务无力清偿时,法人的出资人承担有限责任。
【考点5】法人的分类
21.一句话背诵考点(20120302):
社团法人可营利可公益,基金会法人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都是非营利的
22.一句话背诵考点(20100304):
社会团体分为须登记和免登记两种;中国人民银行属于机关法人;联营包括法人型、合伙型与合同型三种;一人公司为有限公司,所有的有限公司都具有独立人格。
【考点6】法人的分立
23.一句话背诵考点(20090303):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第三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民事法律事实
【考点1】民事法律事实与非法律事实
1.一句话背诵考点(20160301):
志愿帮工不产生法律关系,但是如果帮工过程中发生人身损害,法律予以规制。
第十三条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2.一句话背诵考点(20160310):
略。
第二节民事法律行为
【考点1】意思表示
3.一句话背诵考点(20140304):
为特定目的而收到的公益捐款(如众筹看病)在该目的实现(如病治好了)或者目的不能实现(如病人死亡)时,剩余捐款应用于同类公益事业。
【考点2】合同效力
4.一句话背诵考点(20130353):
离婚期间,一方用夫妻共同存款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指定自己为受益人认定为转移财产的行为,但夫妻关系尚未终结,不违反保险利益原则,因而该保险合同有效。
5.一句话背诵考点(20110358):
甲出让他人股权的合同不因无处分权而无效。
6.一句话背诵考点(20100302):
限制行为能力人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与其行为能力相适应或者纯获利益的,该行为有效;超越能力范围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
7.一句话背诵考点(20080307):
格式条款提供者自愿做出的自我约束条款有效。
【考点3】可撤销合同
8.一句话背诵考点(20170303):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享有撤销权,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同时自欺诈事实发生之日起5年内行使。
9.一句话背诵考点(20170310):
动机只是意志形成的缘由,并非意思表示的内容,并且不易为外人知悉,故通常
不给予动机错误表意人以救济。
10.一句话背诵考点(20160304):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11.一句话背诵考点(20160359):
凶宅买卖如果出卖人未作提示的,视为欺诈,买受人可以撤销合同,要求出卖人承担缔约谈判成本和再行购买其他房屋时价格上涨的差价;同时需支付该房屋的使用费。
12.一句话背诵考点(20160303):
赌石合同有效。
13.一句话背诵考点(20150352):
欺诈和重大误解都需要当事人陷入错误认识,本题中的兵马俑依一般交易常识与观念都知道不可能是真正的文物,只能是复制品,因此买方没有陷入错误认识,既不构成欺诈,也不构成重大误解。
14.一句话背诵考点(20150302):
受欺诈的合同必须通过诉讼或者仲裁进行撤销(但不能变更)本题涉及到的另外一个考点是:重大误解与欺诈的竞合。
一方当事人出现重大误解,而另一方故意利用对方的重大误解而进行欺诈,使对方陷入更深的错误,借此获得非法利益,即产生重大误解与欺诈的竞合,可以择一主张。
15.一句话背诵考点(20150303):
国有企业的利益不是国家利益,欺诈国有企业不能认定为无效合同。
16.一句话背诵考点(20130303):
甲被乙撞伤,有权请求乙赔偿医疗费;如乙不给,甲以举报相要挟迫使乙还债的,
不构成胁迫。
原因在于,此时的乙没有“不赔偿”的自由,因而,甲的要挟并没有干扰到乙的意思自由,因而该意思表示并无受胁迫。
17.一句话背诵考点(20110353):
动机错误不影响意思表示的效力。
18.一句话背诵考点(20100305):
欺诈和胁迫的区分主要在于,受欺诈方是因为上当而自愿做出的意思表示,而受胁迫方是因为陷于恐惧而不得不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19.一句话背诵考点(20090356):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享有撤销权,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同时自欺诈事实发生之日起5年内行使。
可撤销的合同在撤销之前,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均需履行该合同。
20.一句话背诵考点(20120303):
重大误解的前提是双方合意的合同,处分他人财产的遗嘱无效,误把他人之物当作自己的物使用消费的构成侵权而非重大误解。
【考点4】无效合同
21.一句话背诵考点(20120352):
为避税而签订的阴阳合同属于《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无效。
代孕合同违反善良风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无效。
22.一句话背诵考点(20110302):
就无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而言,无论其生前抑或死后,无论其本人抑或近亲属,均不得捐献无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器官(此点与现实不符,但却是司考的答案与观
点)。
【考点5: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23.一句话背诵考点(20080306):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四章代理与诉讼时效
第一节代理
【考点1】代理的判定
1.一句话背诵考点(20120353):
看到“代购”认定为代理,披露被代理人的为直接代理,否则为间接代理。
2.一句话背诵考点(20090304):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相对人实施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制度,无权代理除不具有代理权之外,具有代理的其他法律特征。
【考点2】代理权的产生
3.一句话背诵考点(20150304):
与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委托合同效力待定,但是对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委托授权直接有效,无须追认。
【考点3】无权代理
4.一句话背诵考点(20170304):
只有具有相应职权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才有效,否则构成无权代理。
5.一句话背诵考点(20120353):
无权代理叠加欺诈的题目中,规则为:追认之前,无权代理的善意相对人可以以通知方式撤销,追认之后,受欺诈方可以以诉讼撤销。
6.一句话背诵考点(20120354):
无权代理叠加欺诈的题目中,规则为:追认之前,无权代理的善意相对人可以以通知方式撤销,追认之后,受欺诈方可以以诉讼撤销。
7.一句话背诵考点(20130304):
无权代理和欺诈并存的时候会产生两个撤销权,并且其行使有先后顺序——在无权代理被追认之前,无权代理的善意相对人可主张撤销那个因无权代理而效力待定的合同(通知行使);无权代理被追认后,合同有效但存在欺诈,受欺诈方在除斥期间内可以以诉讼方式主张撤销权。
8.一句话背诵考点(20100351):
无权代理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在未经追认前,效力待定。
【考点4】表见代理
9.一句话背诵考点(20140352):
判断表见代理三要件:无权代理+有表见事由+相对人善意。
否定表见代理只需要否定三者中任意一项。
【考点5】间接代理
10.一句话背诵考点(20110304):
隐名的间接代理,关于代理人的披露义务,注意以下两点,第一,仅仅可以在被代理人和相对人之间互相披露,如涉及第三人原因导致的违约,基于债的相对性,不能披露;第二,仅仅是被代理人违约或者相对人违约的情况下,才有披露规则的适用。
简言之,无违约,不披露;第三人,不披露。
11.一句话背诵考点(20080303):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第二节诉讼时效
【考点1】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12.一句话背诵考点(20140353):
诉讼时效不适用的范围:1.下列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业主大会请求业主缴付公共维修基金。
2.下列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1)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险请求权;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特殊动产物权(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不适用诉讼时效——亦即,普通动产和未登记的特殊动产的返还原物请求权要适用诉讼时效。
3.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名为请求权实为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4.占有保护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5.基于人身权被侵害产生的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请求权不具有财产利益内容,而且关系到作为民事主体的人的人格存续、生存利益以及伦理道德问题,故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6.基于身份权产生的给付赡养费、抚养费和抚育费请求权关涉人的生存,义务人如不支付上述费用将使得权利人的生存面临困境,基于保护权利人的生存权和公序良俗的考量,上述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考点2】诉讼时效的效力
13.一句话背诵考点(20140305):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务人又向债权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后,视为放弃时效抗辩权,须继续履行债务——放弃多少抗辩权,须履行多少债务。
但是,在时效完成后,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表态不能理解为中断时效。
14.一句话背诵考点(20130354):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这里的保险事故发生之日,应指第三人请求被保险人承担法律责任之日,而非交通事故日。
具体到本题则是甲答应赔偿之时(事故后第三年),责任最终确定,才是保险事故发生之日。
15.一句话背诵考点(20100352):
诉讼时效是强制性规定,不得因约定而排除;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审期间并非绝对不能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
16.一句话背诵考点(20090352):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法律规定的某些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17.一句话背诵考点(20080352):
略
18.一句话背诵考点(20160305):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特殊动产物权(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不适用诉讼时效。
普通动产和未登记的特殊动产的返还原物请求权要适用诉讼时效。
【考点3】诉讼时效的中断
19.一句话背诵考点(20120305):
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另,保证人放弃时效抗辩权而清偿债务的,不能向主债务人追偿,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除外
20.一句话背诵考点(20130305):
对于一个过了诉讼时效的债权,就不存在中断和中止的问题。
21.一句话背诵考点(20110305):
代位权诉讼可以同时中断两个时效(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权以及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时效都中断),债权让与中,债权人的通知到达债务人可以中断时效。
22.一句话背诵考点(20090305):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2)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3)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4)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力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