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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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设工程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须承担的42项责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设工程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须承担的42项责任

建设工程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须承担的42项责任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24号国务院令,公布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制定➢是近年来治理欠薪工作成功经验的制度化提升➢是依法治欠的重要体现和制度保证➢彰显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根治欠薪工作的高度重视➢顺应了社会各界对根治欠薪的期盼和呼吁开启了依法治欠的新阶段工程建设领域一直是农民工欠薪问题的高发区,《条例》对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欠薪问题作了特别规定,对工程建设领域中的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分别规定了不同责任共42项。

一、建设单位应承担的责任(11项)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承担的责任(22项)三、分包单位应承担的责任(9项)一、建设单位应承担的责任(11项)1、应作好资金安排。

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不得开工建设或不予施发施工许可证。

对于建设资金不到位、违法违规开工建设的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对建设单位负责人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第六十一条)。

2、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资金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限期足额拨付所拖欠的资金;逾期不拨付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约谈直接责任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负责人,必要时进行通报,约谈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第五十九条)。

3、应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限制其新建项目,并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第四十九条)。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系统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系统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系统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08.03.14•【文号】水建管[2008]75号•【施行日期】2008.03.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系统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08]75号)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有效防止水利工程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现象的发生,建立防拖欠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参建各方建设行为,维护水利建筑市场秩序,促进水利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工作要求,我部制定了《水利系统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我部建设与管理司。

附件:水利系统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若干意见二00八年三月十四日附件:水利系统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若干意见自2003年底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开展用三年时间基本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以来,水利部高度重视,通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共同努力,较好地完成了水利工程清欠任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有效防止水利工程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现象的发生,规范水利工程参建各方建设行为,维护水利建筑市场秩序,促进水利行业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加强领导,提高认识(一)防止拖欠水利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国家经济健康发展、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也是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承包单位要充分认清形势,增强紧迫感与责任感,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以积极的态度、有力的措施,认真做好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

二、防止拖欠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职责分工(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对防止拖欠工作提出的要求,围绕做好民生水利中心工作,进一步加强领导,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保障水利建筑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设领域六项制度解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设领域六项制度解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设领域六项制度解读★工程建设领域的特别规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章“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聚焦欠薪突出的工程建设领域,构建了一套覆盖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链条各环节的完整具体的制度体系。

一、分账管理制度——解决了工资从哪里来的问题法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

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解读该制度将人工费用从工程款中剥离出来,确保人工费用优先拨付,防止人工费用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而被扣压,从源头上保障了工资的来源。

二、工资专户制度——解决了工资放在哪里的问题法条第二十六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

第二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优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服务流程,做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日常管理工作;发现资金未按约定拨付等情况的,及时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并纳入欠薪预警系统。

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内余额归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

解读该制度明确了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责任,保障了专款专用,同时就专用账户的使用与监管作出了规定,确保了工资的安全。

三、总包代发制度——解决了谁来发工资的问题法条第三十一条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无锡市建设工程款和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

无锡市建设工程款和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无锡市建设工程款和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无锡市建设局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锡建工[2005]17号★关于印发《无锡市建设工程款和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县)、区建设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江阴市、宜兴市支行,各商业银行无锡分(支)行,无锡市商业银行,锡州、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宜兴联社:现将《无锡市建设工程款和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无锡市建设局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主题词: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支付管理通知抄报:省建设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抄送:各有关单位打印:李士杰校对:朱烨昕无锡市建设局办公室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印发共印:60份无锡市建设工程款和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建筑市场管理体系,保证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保障建设行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预防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建筑劳务工程款和建设施工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建设行业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而发生的建设工程款和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是指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作业分包企业。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款是指建设单位应支付给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的工程承包款和总承包企业向专业承包企业支付分包工程款及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支付给劳务作业分包企业的工程承包款。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锡建建市〔2019〕25号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锡建建市〔2019〕25号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正文:----------------------------------------------------------------------------------------------------------------------------------------------------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锡建建市〔2019〕25号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农民工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全面实行建筑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我市所有建设工程均应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坚持建筑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

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其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我市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后,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总承包企业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分包企业对其招用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配合总承包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各用工企业应配备劳资专管员,加强对招用的农民工的用工评价,对恶意讨薪依据充分的以及其他不良行为及时录入实名制系统用工评价模块。

各用工企业应根据要求建立统一的实名制管理台账,纳入工地标准化台账管理范畴。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负责人等项目管理人员应承担所承接项目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相应责任。

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监管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农民工均纳入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范畴。

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建筑企业应在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完成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设立。

农民工工资专户的开户行由企业在我市银行中自愿选择,同一个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农民工工资专户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专户应在同一家银行开户。

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工程建设领域的用工管理和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等企业。

农民工工资支付实行“谁承包谁负责,总包负总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承担全部支付责任,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承担直接支付责任。

施工企业不得以被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施工企业之间依法分包工程或分包劳务的,应当签订分包合同。

分包企业应当依法支付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不得以总承包企业拖欠分包工程款、分包劳务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分包企业未履行支付责任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分包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第二章农民工实名制各级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管理信息系统,利用二代身份证阅读器、身份识别等技术装置,归集农民工的基本信息、岗位技能信息、劳动合同信息及个人信用信息,实现在岗考勤、工资结算、教育培训、权益保障、信用管理等动态管理的功能。

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本企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在项目开工前,到项目所在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登记手续。

农民工查询本人从事劳务作业的工作记录、计酬明细等情况时,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施工企业应当为农民工开设工资专用账户,工资支付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或者其他电子支付方式进行。

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标准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并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号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号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正文:----------------------------------------------------------------------------------------------------------------------------------------------------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号)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动水利事业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保障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重要性农民工在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依法获取工资报酬是他们的基本权益。

做好依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为民务实清廉要求的具体体现,是维护法律尊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内在要求,也是保持社会稳定、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重要基础。

近年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采取了多项措施,取得了明显成绩,但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仍然存在。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施工单位要从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坚决有力措施,切实做好保障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二、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一)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

规范施工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督促施工企业与招用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劳动用工手续,坚持先签合同后逬场;施工企业要配备专人对施工现场劳务人员进行规范管理,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等管理台账,并将农民工基本信息汇总后报项目法人备案。

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施工企业用工管理和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活动的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等企业(简称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民工工资支付实行“谁承包谁负责,总包负总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承担全部支付责任,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承担直接支付责任。

施工企业不得以被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施工企业之间依法分包工程或分包劳务的,应当签订分包合同。

分包企业应当依法支付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不得以总承包企业拖欠分包工程款、分包劳务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分包企业未履行支付责任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分包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第四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部应当设立劳资专管员,负责该项目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录入、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监督管理;分包企业应当配备劳动用工管理人员,负责及时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报送农民工实名制信息。

劳资专管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应当在“农民工维权告示牌”上予以公示。

第二章农民工实名制第五条各级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管理的具体情况,建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管理信息系统,利用二代身份证阅读器、身份识别等技术装置,归集农民工的基本信息、岗位技能信息、劳动合同信息及个人信用信息,实现在岗考勤、工资结算、教育培训、权益保障、信用管理等动态管理的功能。

第六条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本企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在项目开工前,到项目所在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登记手续。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8.09.13•【字号】锡建规发〔2018〕4号•【施行日期】2018.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锡建规发〔2018〕4号各市(县)、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发办〔2016〕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6〕85号)、《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苏建建管〔2016〕707号)、关于印发《无锡市治欠保支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的通知(锡人社发〔2017〕268号))等文件精神,切实解决建设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现制定《无锡市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8年9月13日无锡市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第1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建筑从业人员信用体系,促进我市建设工程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规范全市建设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设工程劳动者工资被拖欠问题,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苏建建管〔2016〕707号)及关于印发《无锡市治欠保支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的通知(锡人社发〔2017〕268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均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的农民工工资指服务于建设工程建筑业企业,从事各类建设工程的施工劳务人员的劳务性工资。

工程建设领域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若干措施

工程建设领域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若干措施

工程建设领域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若干措施为有效防止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现象发生,建立长效机制,加强源头治理,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措施如下:一、事前预防措施(一)加强建设单位资金安排监控。

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等环节依法依规审核资金安排情况。

建设单位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二)严格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各级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按规定及时安排政府投资。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管理,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资金。

(三)全面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工程担保公司、保险机构作为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人开展担保业务。

建设单位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时,保证人应当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担保款项应优先支付该工程项目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工程款支付担保相关材料应由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保存备查。

(四)依法约定人工费用拨付。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人工费用占总工程款比例、拨付人工费用的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以及涉及人工费用相关争议的解决方式等事项。

约定不明确或不符合《条例》要求的,应当通过补签书面协议等方式予以明确。

二、事中监管措施(五)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

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将已完成工程量及工程进度款的审核纳入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环节,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施工过程结算款支付比例为80%以上。

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汇报(最新版)

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汇报(最新版)

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汇报2019年以来,根据《关于印发<XX市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贵薪联发〔2019〕2号)精神和XX市、覃塘区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会议工作部署要求,我委严格按照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部署,以查处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拖欠为工作重点,认真开展园区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整治检查工作,扎实推进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

现将工作汇报如下:一、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开展情况汇报一直以来,我委高度重视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并针对该项工作多次对园区在建项目开展治欠保支工作。

2019年3月,我委向园区在建企业部署了做好做好治欠保支的工作,并要求园区在建企业对照《在建工程项目工资支付情况检查表》逐一开展工作。

6月15日,在召开的区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研究在建工程项目检查工作会议后,立刻在园区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检查工作,并督促企业进行整改。

6月26日,根据工作部署,进一步对在建企业进行治角保支检查工作,并要求企业进行自我整改。

7月1日,根据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我委组织园区项目业主和项目施工方进行在建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题培训和政策宣传。

会议要求企业与施工方一定要高度重视,并严格按照《在建项目检查记录情况表》开展工作并完善材料,切实保障农民工切身利益。

今年以来,园区在建工程建设项目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二、存在主要问题一是在建工程实行保证金制度、实名制管理、分账制管理等政策落实不到位;二是部分企业用工登记、考勤记录登不完善。

三、下一阶段工作一是进一步落实企业清欠主体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及其问责机制。

凡是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及时划拨工程款、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责任;二是严格排查项目欠薪问题。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0.30•【字号】锡政办发〔2016〕188号•【施行日期】2016.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工资福利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16〕18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6〕85号)文件精神,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工作目标依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紧紧围绕民生共享和社会和谐稳定,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保洁绿化等易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建立健全治理欠薪的各项工作机制;到2020年底,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全市实现基本无拖欠。

二、具体任务(一)源头预防1.实行招用农民工实名制管理。

各用工企业应当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

在工程建设领域,总承包企业要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农民工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事项,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2.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和银行代发制度。

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

施工企业应当在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支付农民工工资。

银行对专用账户实行动态监管,一旦发现账户存在问题,及时通知主管部门采取应急措施,保障专用账户资金安全。

推行银行工资代发制度,施工企业应当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编制工资支付表,委托银行通过专用账户发放工资。

无锡市建设工程款和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

无锡市建设工程款和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无锡市建设工程款和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无锡市建设局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锡建工[2005]17号★关于印发《无锡市建设工程款和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县)、区建设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江阴市、宜兴市支行,各商业银行无锡分(支)行,无锡市商业银行,锡州、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宜兴联社:现将《无锡市建设工程款和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无锡市建设局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主题词: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支付管理通知抄报:省建设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抄送:各有关单位打印:李士杰校对:朱烨昕无锡市建设局办公室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印发共印:60份无锡市建设工程款和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建筑市场管理体系,保证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保障建设行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预防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建筑劳务工程款和建设施工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建设行业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而发生的建设工程款和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是指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作业分包企业。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款是指建设单位应支付给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的工程承包款和总承包企业向专业承包企业支付分包工程款及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支付给劳务作业分包企业的工程承包款。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要点解读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要点解读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要点解读一、适用范围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的各类在建工程项目,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公路工程、水利工程等。

这意味着所有在建工程项目都必须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二、保证金的缴纳1. 缴纳主体:雇主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工资保证金。

2. 缴纳比例:工资保证金的缴纳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并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风险等因素进行调整。

3. 缴纳方式:工资保证金可以通过银行转账、保函等方式缴纳。

三、保证金的监管1. 监管机构:工资保证金应当存放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专用账户中,由其进行管理和监督。

2. 使用原则:工资保证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用于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3. 退还机制:工程项目完工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工资保证金应当及时退还雇主。

四、违规处理1. 未缴纳工资保证金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以罚款。

2. 挪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以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 监管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监管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五、其他规定1. 农民工有权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 鼓励工程项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工资保证金的相关事项,以保障农民工的权益。

3.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农民工和雇主的法律意识。

重点和难点解析一、适用范围《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适用范围是关键细节之一。

这一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的在建工程项目,涵盖了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公路工程、水利工程等多种类型。

这一细节的重点在于确保所有在建工程项目都必须遵守该规定,不论项目规模、性质如何,都要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二、保证金的缴纳保证金的缴纳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核心环节。

雇主有责任按时足额缴纳工资保证金。

这一细节强调了雇主在保障农民工权益方面的主体责任。

水利工程合同关于农民工工资的法律规定

水利工程合同关于农民工工资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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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水利局关于转发《2018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方案》的通知-锡水计〔2019〕4号

无锡市水利局关于转发《2018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方案》的通知-锡水计〔2019〕4号

无锡市水利局关于转发《2018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方案》的
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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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2018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方案》的通知
锡水计〔2019〕4号
各市(县)、区水利(农机)局,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处:
现将无锡市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门联系会议《关于印发《2018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方案》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意见如下:
一、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的重大事项,各级政府均有明确要求。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应高度重视,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完成年度工作任务。

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应认真总结2018年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根据考核办法扎实做好考核各项工作,完善制度体系,健全工作台账,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做到实处。

三、春节前是工程款、工资纠纷的高发时段,为保障农民工及时拿到工资返乡过年,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项目和施工企业的监督管理,落实春节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责任,畅通农民工维权举报渠道,妥善处置涉及工程建设的各类纠纷,切实维护好节日期间的社会稳定。

附件:关于印发《2018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方案》的通知(锡薪联发〔2018〕14号)无锡市水利局
2019年1月4日
——结束——。

无锡市建设局关于办理建设手续时增加有关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事项合同条款的通知

无锡市建设局关于办理建设手续时增加有关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事项合同条款的通知

无锡市建设局关于办理建设手续时增加有关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事项合同条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8.03.07•【字号】锡建工[2008]3号•【施行日期】2008.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无锡市建设局关于办理建设手续时增加有关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事项合同条款的通知(锡建工〔2008〕3号)各市(县)、区建设局,各建设(开发)、施工及有关单位:为切实维护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规范我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无锡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新建工程,在承发包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时,必须在合同内容中增加如下补充条款:1、承包人是本工程农民工管理的责任人,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农民工的管理、用工合同管理和民工工资发放等工作。

2、承包人必须选择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承担本工程施工任务,所招用农民工必须与施工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签订有效劳动用工合同。

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确保按规定、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民工工资必须直接发放到民工本人手中。

4、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因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发生民工上诉、上访情况,由发包人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及相关费用,垫付费用由发包人按垫付总额乘以N(具体数额见《系数N取值表》)系数向承包人收回,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5、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款,造成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发包人无条件支付农民工工资及相关费用,并支付承包人直接经济损失,且不得向承包人追讨,不得从工程款中扣除。

二、工程建设(开发)、施工单位申请办理合同备案、项目注册和施工许可证时,所提交的《合同》原件中无上述补充条款的,建管部门不予办理合同备案和项目注册,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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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治欠保支”)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要求,进一步健全水利工程建设领域诚信管理制度,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行业形象,依据《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苏建建管[2016]70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在无锡市行政区域从事政府性投资水利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政府性投资水利工程是指以国有资金为主建设的防洪排涝、农田水利、水土保持、水环境整治、水资源保护、水生态治理等工程。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

无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指导、检查;负责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处及其他市级项目法人实施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及下级项目法人实施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是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所实施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落实治
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各项制度,监督水利工程施工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六条水利工程施工企业不得以被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为由拒绝或拖欠支付农民工工资。

分包企业不得以总承包企业拖欠分包工程款或分包劳务款为由拒绝或拖欠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七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积极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源头治理,严厉打击串标、围标、出借资质、违法分包、非法转包等不法行为。

第二章农民工实名制管理
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要求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是指水利工程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将在建项目的项目信息、农民工(劳务务工人员)基本信息、考勤记录、工作量结算记录、人工单价信息、工资支付信息、工人信用信息等进行记录管理的制度,通过规范企业用工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行业和社会稳定。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应当采用信息化和平台化管理方式。

第九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应加强水利施工企业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监督,督促水利施工企业设立施工现场考勤系统、门禁系统,工程开工前完成项目信息、农民工(劳务务工人员)基本信息的上传上报工作,工程开工后按规定开展考勤记录、工作量结算记录、人工单价信息、工资支付信息的上传上报工作。

第十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农民工人员发生变化的,水利
工程施工企业应及时更新并上报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

未经项目法人批准,新进人员不得进场施工。

第三章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
第十一条在无锡市行政区域内承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的水利施工企业必须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可以采取银行保函在内的多种方式。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标准和限额按《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苏建建管[2016]707号)执行。

两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在第三年可以减半缴纳,三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可以免缴。

第十二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和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收取、退还和应急支付工作。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管理办法可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地实际制定。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收支必须设立专用账户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四章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
第十三条在无锡市行政区域内承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的水利施工企业必须在项目所在地按规定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实行项目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分账管理。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制定。

第十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当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存入不低于工程进度款20%的资金,用于农民工工资发放;应发工资高于20%的,按实际需发放工资总额存入;工程尚未发生工程款支付且需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工程总包企业按照当月农民工实际
需发放工资总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第十五条农民工工资支付实行“谁承包谁负责,总包负总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六条水利工程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务合同,约定施工内容、计酬方式、工资标准、发放形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农民工工资应当不低于当年最新公布的无锡市最低工资标准。

总包企业应当加强对分包企业的监督管理,实行总承包企业直接支付农民工工资制度。

第十七条水利工程施工企业应当为农民工办理实名制银行卡,按照合同约定委托开户银行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月足额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银行卡并经农民工本人确认。

对于工期不足1个月的临时性用工,工资可以采用现金发放并做好记录。

第十八条水利工程施工企业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部设立劳资专管员,负责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

劳资专管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在“农民工维权告示牌”上公示。

第十九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并结清农民工工资后可以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第五章保障与惩戒
第二十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应当制定农民工工资应急支付和担保支付制度,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隐患的排查预警和统计分析,做好预防管理。

第二十一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应当在工程施工现场设立“农民工维权告示牌”,公布维权渠道和方式。

第二十二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应当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银行卡发放工资、总承包单位直接支付工程款等内容纳入招标文件和工程合同管理,并加强招标和开工前审查。

第二十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和“治欠保支”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中标企业诚信履约考核的重要依据并与市场准入、信用评价等挂钩。

第二十四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考核要求可参照当年度省、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相关办法。

第二十五条水利工程施工企业的以下行为纳入《无锡市水利工程建设诚信管理办法》履约考核扣分项,每有一项在当季度履约考核总分中扣5分):
1、未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
2、未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的;
3、未按月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的;
4、未从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发放工资的;
5、未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的
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列入《无锡市水利工程建设诚信管理办法》严重不良行为管理。

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无锡市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列入无锡市信用黑名单。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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