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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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治欠保支”)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要求,进一步健全水利工程建设领域诚信管理制度,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行业形象,依据《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苏建建管[2016]70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在无锡市行政区域从事政府性投资水利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政府性投资水利工程是指以国有资金为主建设的防洪排涝、农田水利、水土保持、水环境整治、水资源保护、水生态治理等工程。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无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指导、检查;负责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处及其他市级项目法人实施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监督管理。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及下级项目法人实施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是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所实施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落实治

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各项制度,监督水利工程施工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六条水利工程施工企业不得以被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为由拒绝或拖欠支付农民工工资。分包企业不得以总承包企业拖欠分包工程款或分包劳务款为由拒绝或拖欠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七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积极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源头治理,严厉打击串标、围标、出借资质、违法分包、非法转包等不法行为。

第二章农民工实名制管理

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要求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是指水利工程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将在建项目的项目信息、农民工(劳务务工人员)基本信息、考勤记录、工作量结算记录、人工单价信息、工资支付信息、工人信用信息等进行记录管理的制度,通过规范企业用工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行业和社会稳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应当采用信息化和平台化管理方式。

第九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应加强水利施工企业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监督,督促水利施工企业设立施工现场考勤系统、门禁系统,工程开工前完成项目信息、农民工(劳务务工人员)基本信息的上传上报工作,工程开工后按规定开展考勤记录、工作量结算记录、人工单价信息、工资支付信息的上传上报工作。

第十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农民工人员发生变化的,水利

工程施工企业应及时更新并上报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未经项目法人批准,新进人员不得进场施工。

第三章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

第十一条在无锡市行政区域内承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的水利施工企业必须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可以采取银行保函在内的多种方式。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标准和限额按《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苏建建管[2016]707号)执行。两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在第三年可以减半缴纳,三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可以免缴。

第十二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和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收取、退还和应急支付工作。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管理办法可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地实际制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收支必须设立专用账户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四章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

第十三条在无锡市行政区域内承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的水利施工企业必须在项目所在地按规定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实行项目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分账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制定。

第十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当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存入不低于工程进度款20%的资金,用于农民工工资发放;应发工资高于20%的,按实际需发放工资总额存入;工程尚未发生工程款支付且需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工程总包企业按照当月农民工实际

需发放工资总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第十五条农民工工资支付实行“谁承包谁负责,总包负总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六条水利工程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务合同,约定施工内容、计酬方式、工资标准、发放形式、违约责任等条款。农民工工资应当不低于当年最新公布的无锡市最低工资标准。总包企业应当加强对分包企业的监督管理,实行总承包企业直接支付农民工工资制度。

第十七条水利工程施工企业应当为农民工办理实名制银行卡,按照合同约定委托开户银行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月足额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银行卡并经农民工本人确认。对于工期不足1个月的临时性用工,工资可以采用现金发放并做好记录。

第十八条水利工程施工企业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部设立劳资专管员,负责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劳资专管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在“农民工维权告示牌”上公示。

第十九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并结清农民工工资后可以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第五章保障与惩戒

第二十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应当制定农民工工资应急支付和担保支付制度,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隐患的排查预警和统计分析,做好预防管理。

第二十一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应当在工程施工现场设立“农民工维权告示牌”,公布维权渠道和方式。

第二十二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应当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银行卡发放工资、总承包单位直接支付工程款等内容纳入招标文件和工程合同管理,并加强招标和开工前审查。第二十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和“治欠保支”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中标企业诚信履约考核的重要依据并与市场准入、信用评价等挂钩。

第二十四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考核要求可参照当年度省、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相关办法。

第二十五条水利工程施工企业的以下行为纳入《无锡市水利工程建设诚信管理办法》履约考核扣分项,每有一项在当季度履约考核总分中扣5分):

1、未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

2、未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的;

3、未按月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的;

4、未从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发放工资的;

5、未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的

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列入《无锡市水利工程建设诚信管理办法》严重不良行为管理。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无锡市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列入无锡市信用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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