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的追问告密者案例的再解读
告密者案件
服从法律的责任——二战“告密者”案例的再解读作者简介:董昆(1984—),河南商丘人,西南政法大学2006级诉讼法专业研究生文章来源:原创文章所属专业领域:法学理论加入时间:2008-10-14 点击次数:115 【字体:大中小】【摘要】二战后审判纳粹德国时所出现的“告密者”案例的审判一度成为审判类似案件的参照和标准。
在案件的审理中,法官们是站在一种“法律和道德”的高度来做出最后的判决。
然而,且不说在“不道德的法律是否可以作为法律”这个问题上长期无法获得一致的共识,就是从服从不道德的法是否就将受到惩罚这一观点出发来看待“告密者”这个案例也会带来很大争议。
那名妇女服从了法律却依然要承担责任的依据——并不仅仅因为她服从了当时的法律,更是因为她出于不可告人的私心而服从纳粹法律的行为在本质上存在着道德瑕疵。
【关键词】服从法律;责任;效果论引子1944年,一个德国士兵在奉命出差执行任务期间,回家短暂探亲。
有一天,他私下里向他妻子说了一些他对希特勒及纳粹党其他领导人物的不满。
他刚刚离开,他的妻子因为在他长期离家服兵役期间“已投向另一个男子的怀抱”,并想除掉她的丈夫,就把他的言论报告给了当地的纳粹党头目。
结果,他丈夫遭到了军事特别法庭的审讯,被判处死刑。
经过短时期的囚禁后,未被处死,又被送到了前线。
纳粹政权倒台后,那名妻子因设法使其丈夫遭囚禁而被送上法庭。
然而,她在法庭上提出了自己的抗辩理由:据当时有效的法律,她丈夫对她所说的关于希特勒及纳粹党的言语已构成犯罪,因此,当她告发她丈夫时,她仅仅是使一个罪犯归案受审。
从这层意义上说,她只是服从了当时的法律,尽到了公民服从政府法律的义务,并没有任何不妥之处。
最后,那名妇女以及像她一样服从了纳粹法律的人,受到了法律的惩罚,但是判定他们承担责任的依据的似乎不在于法律的条文,而是求援于法律之外的道德原则。
一、争议的判决虽然这个案件的判决使那名妇女最终受到了法律的惩罚,并且这个被大多数人拍手称快的判决也一度成为审判类似案件的参照和标准,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像判决本身已无争议。
对反面典型案例的剖析认识
对反面典型案例的剖析认识应由本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书写,以下仅供参考,请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撰写。
反面典型案例是指那些在某些方面存在严重问题或错误行为的案例,这些案例通常被用来警示和教育人们,避免类似的问题再次发生。
对于反面典型案例的剖析认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1. 问题的本质和严重性:首先需要对反面典型案例所涉及的问题进行深入剖析,明确其本质和严重性。
例如,腐败问题、环境污染问题、道德沦丧问题等,这些问题不仅对个人和社会造成危害,还可能对整个国家或地区的稳定和发展造成严重影响。
2. 原因分析:对反面典型案例进行原因分析,可以帮助我们深入了解问题产生的根源。
这些原因可能包括制度漏洞、监管不力、道德观念淡漠、利益驱动等。
通过对原因的深入分析,可以更好地预防类似问题的发生。
3. 解决方案:在对反面典型案例进行剖析认识时,需要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这些解决方案应该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能够有效地解决实际问题。
例如,加强制度建设、加强监管力度、提高公众道德意识、加强利益约束等。
4. 启示和教训:通过对反面典型案例的剖析认识,我们可以从中汲取启示和教训。
这些启示和教训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问题、预防问题,同时也可以提高我们的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平。
总之,对反面典型案例的剖析认识是非常重要的。
通过对这些案例的深入剖析,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问题、预防问题,同时也可以提
高我们的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平。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反面典型案例的剖析认识,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做出贡献。
关于告密者案的法理学思考
关于告密者案的法理学思考第一位部长是应该一位法律实证主义的支持者,他认为根据当时的政府的法律,被检举的那些行为是非法的,对于这些受害者的判决依据是当时通行的法律原则,而告密者的行为在当时是合法的,这位部长憎恨紫杉主义,但是他也承认紫衫制定的法律的效力,这体现了一名法律实证主义者对法律以及判决的尊重。
法律实证主义者坚持法律的效率与道德没有必然的联系,该看法割裂法与道德之间的关系,否认了道德包含规则的规范性,正如这位部长认为的那样,“对这些受害者的判决依据的行为当时通行的法律原则,没有人比我更痛恨紫衫主义”。
现任该为部长认为“恶法亦法”,实证主义的支持者不考虑法律的道德性,法律是有国家制定的,他们强调法律的强制性。
但是与此相反富勒认为法律具有内在的道德性,拉德布鲁赫也认为法律具有安定性、合目的性以及正义这三个价值,当实在法同正义的矛盾达到“不能容忍的程度”,实在法失去了它的法律有效性1,从材料中可以得知紫衫所推行的法律是不正义的,它有违法律的内在道德性,所以紫衫的法律不存在法律效力,这位部长的观点不正确。
第二位部长认为紫衫的法律没有效力,这个国家在其统治时期的法治是中断的,这一时期所颁布的法律是没有效力的,在这一点上我赞同这位部长的观点。
从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紫衫制定了秘密的法律,还通过了溯及既往的法律,以此来惩罚过去发生而当时合法的行为。
紫衫的这些法律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法律如果要产生法1{德}古斯塔夫·拉得布鲁赫:法律的不法与超法律的法,舒国滢译律效力,必须具备实质性要求和形式性要求。
实质性要求时指法律的内容应当符合正义、公平、民主的价值,从这一点来看,紫衫法律的内容显然和这些要求相违背。
另一方面,法律要具有效力还要具备形式性要求,这要体现在法律要公开要具有可行性、明确性、稳定性的要求。
拉的布鲁赫曾提到法律具有安定性、合目的性、以及正义的价值2,而紫衫的法律是秘密进行的,还规定了法律有溯及既往的效力,这些显然与法律的形式特征相违背,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笔者认同第二位部长的观点,但是对于那些满怀恶意的告密者采取不作为的态度,这种行为会遭到民众的反对,不利于社会的稳定,是被一个民主法治的社会所摒弃的。
自然法学派——精选推荐
案例1:告密者案1944年,一个德国士兵在奉命出差执行任务期间,回家短暂探亲。
有一天,他私下里向妻子发泄了对希特勒的不满,而根据当时的法律“任何人不得在任何时候任何场合发表不忠于领袖的言论,违者死罪”。
他刚刚离开,他的妻子因为在他长期离家服兵役期间“已投向另一个男子的怀抱”,就把他的言论报告给了当地的纳粹党头目。
结果,她丈夫遭到了军事特别法庭的审讯,被判处死刑。
经过短时期的囚禁后,丈夫并未被处死,又被送到了前线。
妻子将其告发(假设动机未知),这样丈夫被判死罪。
在纳粹政权倒台后,那个妻子因设法使其丈夫遭到囚禁而被送上法庭。
“告密者案件”引出的困境——告密者没有违背当时的法律,不能得到法律的惩罚。
但是,如果要惩罚这些人的话,我们依据的似乎不是法律,而是依据法律之外的道德。
辩论一:妻子“告发”行为的性质正方观点:该行为的性质是利用国家机器谋害丈夫的行为,并且该行为可能出于邪恶的目的(例如妻子可能有第三者等等)。
反方观点:该行为只是守法行为,妻子只是在履行法律义务。
在这一辩论里,由于妻子的行为符合当时的法律,因而若要裁定妻子行为非法,则必须要证明当时的法律亦是“非法”。
由此,产生了第二轮的辩论,辩论焦点则是当时的法律,即该纳粹法律的“合法性”,即“有效性”问题。
辩论二:法律的有效性问题正方观点:该纳粹法律无效,因其严重侵犯个人的言论自由,因而是不道德的。
法律应该包含道德,不道德的法律不能被视作法律。
反方观点:该法当视为有效,尽管现在人们可以不接受改法律,然而该法律获得通过并且存在是事实,再不道德也是有效的。
本轮辩论中,反方的观点可以延伸为,该法律只要通过,在其被废除或修改以前,都应该视为有效。
而正方的观点则可以解读为,法律若违背了道德“不配”作为法律。
综合两方观点可以引出第三场辩论,即,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或者,法律“内容”的道德与否是否影响其作为法律的有效性。
辩论三: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正方观点:法律与道德相关,遵循道德是法律的一个条件,并且存在着超越时空的“普世价值”,任何法与之抵触就意味着其“天然”的“非法”。
告密者一案件分析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告密者一案件,是指某单位内部员工甲因对同事乙的不满,向单位领导举报乙的违法行为,导致乙被处分。
该案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涉及告密者的伦理道德、权利义务以及法律适用等多个层面。
本文将从法律视角出发,对告密者一案件进行分析,探讨伦理与权利冲突的问题。
二、告密者的伦理道德问题1. 告密者的动机在告密者一案件中,甲的告密动机主要源于对乙的不满。
这种不满可能源于工作竞争、个人恩怨、嫉妒心理等因素。
从伦理角度来看,告密者的动机存在问题,因为其行为违背了诚信、友善、宽容等基本伦理原则。
2. 告密者的道德责任告密者在举报他人时,应当具备一定的道德责任。
首先,告密者应当确保举报内容的真实性,不得捏造事实、歪曲真相;其次,告密者应当尊重他人的隐私权,不得泄露他人隐私;最后,告密者应当遵守法律,不得滥用举报权利。
三、告密者的权利义务问题1. 告密者的权利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监督权等权利。
告密者作为举报人,享有以下权利:(1)知情权:告密者有权了解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2)保护权:告密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应当得到保障;(3)隐私权:告密者的个人信息和举报内容应当受到保护。
2. 告密者的义务告密者在行使权利的同时,也应当承担一定的义务:(1)遵守法律:告密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滥用举报权利;(2)诚实守信:告密者应当保证举报内容的真实性,不得捏造事实、歪曲真相;(3)尊重他人:告密者应当尊重他人的隐私权,不得泄露他人隐私。
四、告密者一案件的法律适用1. 侵权责任在告密者一案件中,甲的举报行为可能侵犯乙的名誉权、隐私权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甲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 举报人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腐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举报人应当受到保护。
在告密者一案件中,甲作为举报人,有权要求单位对其身份和举报内容进行保密。
3. 举报事项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监察机关应当对举报事项进行核实,依法作出处理。
读《追问》有感
读《追问》有感读《追问》有感崔治涛近日,我抽空读了反腐纪实作品《追问》这本书,书中深刻记录了一些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的8个典型事迹,以及他们违纪违法的心灵路程。
同时,书中无时无刻地在提醒告诫广大党员干部,不要拿人民赋予的权力为所欲为、谋取私利,要做一名清正、廉洁、干净、有担当的好党员、好干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为什么有的人被彻底打垮时,才会追问自己内心的真实?为什么有的人被彻底打垮后,依然无法追问到自己内心的真实?”书中的提记给我们无尽的遐想。
“内无妄思,外无妄动”,从这些落马干部的忏悔中不难看出,先是思想理念出了问题。
理念的丧失、觉悟的退化,让原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弱化,物质享受、官位思想占据思想本源时,腐败就自然而然的发生了。
通过几个故事的深读,我认为领导干部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提升:一是要把好思想关。
思想绝不是某些人所说的是空洞务虚话题,一个领导干部倒下,首先源于思想根基的动摇,只有思想上的清醒,才能确保政治上的坚定。
个人内心对腐败要有持续抗拒心理,面对金钱和美色诱惑能有良好心态面对,有足够理由说服自己抵制。
只有把好思想关,我们才能做到坦然面对人生进退,与党的主流价值观保持一致,拥有强大的内心思想定力,不随波逐流,不人云亦云。
二是要把好初始关。
贪腐犹如潘多拉魔盒,但凡有过第一次,就会有第二次、第三次,这是腐败的规律。
腐败离每个人并不遥远,很多时候就是不经意间帮别人办个私事,别人认为你帮了大忙,硬是要送点钱财表示感谢,碍于面子就收下,糊里糊涂地就开启人生第一次腐败。
尝到腐败带来的甜头,最终一发不可收拾,越陷越深,难以自拔。
因此,我们内心要时刻绷紧廉洁自律这根弦,始终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珍惜组织给予的信任和关怀,坚决抵制腐败。
三是要把好亲情关。
贪婪的夫妻和子女很可能会造就贪腐官员,这是贪腐案反复证明的规律。
要做廉洁的领导,必须要有良好的家风和家教。
我们开展警示教育不能仅仅局限于领导干部个人,更要延伸到领导干部家属。
关于告密者案的法理学思考
法律制度是社会秩序的基石,但 在告密者案中,现行法律制度存 在缺陷,导致无法有效保护告密
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制度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完 善,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完善法律制度需要充分考虑各方 利益,平衡各方诉求,确保法律
制度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公民应增强法律意识与道德观念
告密者案反映出部分公民法律 意识淡薄,缺乏对法律的尊重 和信仰。
公民应增强法律意识,了解自 身权利和义务,自觉遵守法律 ,维护社会秩序。
公民应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 遵循社会公德,尊重他人权益 ,不以个人利益损害公共利益 。
社会应重视法律程序正义的重要性
告密者案中,由于缺乏公正的程序正义保障,导致告密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社会应重视法律程序正义的重要性,确保法律程序公正、透明、合法。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
告密者案的判决结果,体 现了法律对正义的追求。
社会反响
案件判决结果对社会产生 的影响和反响,反映了社 会的价值观和法治观念。
后续影响
告密者案对后续类似案件 的处理具有重要的参考价 值。
02
法理学角度的深入思考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法律与道德相互依存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保障社会秩序和 公共利益;道德则是法律的基础,引 导人们自觉遵守社会规范。
平衡法律与道德的必要性
为了维护社会公正和公共利益,需要 在法律与道德之间寻求平衡,既保障 公民权利,又维护社会秩序。
法律与道德的冲突
在某些情况下,法律与道德可能存在 冲突,如告密者案中,揭露违法行为 与保护个人隐私的矛盾。
公民的知情权与保密义务
知情权的重要性
知情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保障公民了解政府和公共机构的运作 情况,促进民主监督和公共参与。
追问读后感
《追问》是一部深度描绘贪腐官员内心世界的纪实文学,通过落马官员的口述,真实而直抵人心地展现他们从破纪到破法的过程。
每个故事背后都是深刻的教训,每个官员在失去自由后,回顾自己的人生经历,都有无限的唏嘘和感慨。
每次诉说都是对自己的一次又一次的无情鞭笞和拷问,只是他们再也回不去了。
通过阅读《追问》,我对于贪腐官员的内心世界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这些官员在位时,拥有着极高的权力和荣誉,但当他们卸下荣耀与疲惫的外衣之后,内心的矛盾和复杂情感得以展现。
他们面对自己的贪腐历程,不仅有着悔恨和自责,更有着对人生的深刻反思。
这部作品也让我对于反腐斗争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反腐斗争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同时,反腐斗争也是一项需要深入人心的任务,需要让每个人都认识到贪腐的危害和代价。
通过对于贪腐官员内心世界的揭示,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反腐斗争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总之,《追问》是一部非常值得一读的纪实文学。
它不仅深度揭示了贪腐官员的内心世界,更让我们对于反腐斗争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通过阅读这部作品,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人性的复杂性和贪腐的危害性,从而更好地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告密者观后感
告密者观后感《告密者》是一部令人心潮澎湃的电影,让人深思不已。
影片以巧妙的剧情和引人入胜的表演展现了一个关于揭发真相和牺牲个人利益的故事。
作为观众,我深受触动,引发了我对道德困境和正义的反思。
电影以一个女性告密者的视角展开,引导观众进入故事。
这名女性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她是一个普通人,没有英雄主义的头衔,但她有着无比坚决的信念和勇气。
她勇敢地站起来揭发了一桩巨大的丑闻,无论多么强大的力量试图压制她,她都毫不动摇。
她并不是个别案例,而是代表了那些默默无闻的告密者,他们为了揭发真相不惜一切代价。
这让我想起了现实生活中的许多英勇告密者,他们为社会带来了积极变革。
影片通过生动的场景和真实的情感,给观众带来了一种道德困境的思考。
告密者在揭发真相的过程中,不仅面临着巨大的风险,还必须付出高昂的代价。
她的亲人遭到威胁,她自己也不断受到追捕和恐吓。
尽管如此,她依然选择了坚守正义,即使这意味着失去自己的安全和幸福。
这种无私奉献的精神令人难忘,使我深思我们是否能做到像她一样勇敢地站出来,为正义而战。
影片还揭示了政府的腐败和权力的滥用。
片中的政府代表饱受贪婪和权力腐败的诱惑,无所不用其极地掩盖真相。
而告密者的出现,无疑成为了一个威胁,迫使政府面对自己的罪行。
这让我想到了现实中许多政府丑闻和严重的人权侵犯,让我开始思考如何保护言论自由和揭发真相的重要性。
影片中的告密者并非独自一人战斗,她有一位忠实的朋友给予她支持和帮助。
这位朋友义无反顾地站在了告密者一边,帮助她躲避追捕和保护她。
他的出现让我想到了一个重要的问题,那就是我们是否应该在道义上支持那些揭发真相的人。
作为观众,面对着一个个波澜壮阔的故事,我们应该审视自己内心深处的声音,勇敢地站在正义一边。
回顾整个故事情节,我不禁想起了马丁·路德·金曾经说过的话:“在逆境中保持无畏的勇气,是一种品质。
”这句话深深触动了我。
告密者面临着巨大的逆境,但她却没有退缩。
案例战后的德国告密者案(一)
案例战后的德国告密者案(一)案例战后的德国告密者案在二战结束后,盟国曾对纳粹德国进行了大规模的审判和清算。
然而,对于参与逮捕和审判的德国人中,有一部分人也曾参与过间谍和告密活动,他们尽管曾经帮助稍微缓和了纳粹暴行,但是在战后也要承受法律的惩罚。
这便是战后的德国告密者案。
一、德国告密者的背景战时纳粹统治下,维持反对纳粹的人往往处于生命危险之中。
而对于同情反对派的德国人来说,很多时候唯一能做的就是告密。
这些告密者大多数都有比较特殊的背景,比如在纳粹当局中有一定权力或者是警察、军队等部门的工作人员。
二、德国告密者案的规模和影响根据数据,战时各阵营内部逮捕和杀害同胞的行为并没有被普遍记录和公开。
然而,据统计,在战后的德国告密者案中,共有16,747个案件,其中50%以上的犯罪者涉及间谍活动和违反了人权法。
这场告密者案对于战后的德国法制建设和平稳过渡至民主制度也有着重要的影响。
三、德国告密者的罪行德国告密者的罪行可以主要分为两类:一个是协助纳粹的间谍行为,这类行为往往被视为针对反对派尤其是犹太人藏匿行踪的。
另一类是协助逮捕反对派,比如协助纳粹逮捕否认纳粹罪行的人,同时促使监视和羞辱那些被盖棺定论的人。
四、德国告密者案的审判德国告密者案远比人们想象的要复杂。
在这场案件中,很多告密者在纳粹统治下受到了沉重的压迫。
德国法院也没有顾及到告密者所处的背景和复杂情况,在审判中表现出了狭义和偏见。
而一些公众人物,包括已经成为德国英雄的人,认罪并接受了宽大的判决,也被审判的人质疑。
这一场审判并没有完全结束,在60年代和90年代还出现了二批告密者和一些被谋杀者的家属的诉讼。
五、德国告密者案对于德国社会的影响德国告密者案对于德国社会的影响是综合的。
首先,它推动了德国法制和实践的进步,也让更多的公众了解到了战时的魔幻和惨淡。
同时,德国告密者案让德国人需要更加正视个人和社会道德问题,以及于此对应的社会责任等概念。
在各种社会传统和文化元素的带动下,德国告密者案不仅是一次审判,同时也是一场延续至今的进步过程。
告密者案件分析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告密者案件,是指告密者通过举报他人违法行为,而引发的一系列法律问题。
在我国,告密者案件的法律问题涉及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多个领域。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告密者案件进行分析,旨在探讨告密者案件的性质、法律依据及处理原则。
二、告密者案件的性质1. 民事性质告密者案件首先具有民事性质。
告密者举报他人违法行为,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此过程中,告密者与被举报人之间可能产生民事纠纷,如名誉权纠纷、隐私权纠纷等。
2. 刑事性质告密者案件也可能具有刑事性质。
当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时,告密者举报的行为将转化为刑事诉讼中的控告行为。
此时,告密者与被举报人之间的关系将转变为控告人与被告人之间的关系。
3. 行政性质在某些情况下,告密者案件还可能具有行政性质。
如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涉及行政违法行为,告密者举报的行为将引发行政处罚程序。
三、告密者案件的法律依据1. 宪法宪法是我国根本大法,对告密者案件的法律依据具有指导意义。
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告密者举报他人违法行为,属于行使言论自由的表现。
2. 刑法刑法是我国关于犯罪和刑罚的基本法律,对告密者案件的法律依据具有直接指导作用。
刑法规定,告密者举报他人违法行为,不属于诬告陷害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
3. 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法律,对告密者案件的法律依据具有直接指导作用。
刑事诉讼法规定,告密者作为控告人,享有控告权,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控告他人违法行为。
4. 民法民法是我国关于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对告密者案件的法律依据具有间接指导作用。
民法规定,公民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告密者举报他人违法行为,不得侵犯他人的人格权。
四、告密者案件的处理原则1. 保护告密者权益在处理告密者案件时,应充分保护告密者的合法权益。
对告密者进行名誉权、隐私权等方面的保护,确保其不受不当追究。
对于告密者问题的实例分析
对于告密者问题的实例分析摘要:告密者难题并不是一个简单的“疑难杂案”,它代表了法理学,法哲学中重大问题的冲突,揭示着现代生活中真正的合法性困境。
我将以德国二战后的一起真实的“告密者”案以及其引起的自然法与实证法的法学争端为蓝本,分析告密者难题,并从中选出较好的方案,提出自己的看法。
第一部分真实的“告密者”1951年,《哈佛法律评论》摘要报道了一个德国法院裁决的告密者案:被告决定摆脱她的丈夫——一个长期服役的德国士兵,丈夫在探亲期间向她表达了对希特勒的不满。
1944年,被告向当局告发了丈夫的言论,并出庭作证,军事法庭根据纳粹政府1934年和1938年发布的两部法令,判定该士兵犯有发表煽动性言论罪和危害帝国国防力量罪,处以死刑。
经过短时期的囚禁后,他未被处死,又被送往前线。
战后,被告和军事法庭的法官被交付审判,检察官根据1871年《德国刑法典》第239条,起诉二人犯有非法剥夺他人自由罪。
1949年班贝格(Bamberg)地区上诉法院在二审中判定涉案法官无罪,但被告罪名成立,因为她通过自由选择,利用纳粹法律导致了她丈夫的死亡和监禁,而这些法律“违背了所有正派人士所持的健全良知与正义感”。
报道最后提到了拉德布鲁赫1946年著名的文章《法律的不法与超法律的法》,该文被法律实证主义者解释为标志着拉德布鲁赫从实证主义向自然法的转向,在其中他提出了一个类似“恶法非法”的拉德布鲁赫公式:通常情况下法的安定性应居于首位,即便法律不善也不能动摇安定性,但如果安定性与正义的冲突达到了“不能容忍”的程度,法律已经沦为“非正当法”,法律就必须向正义屈服。
看起来,班贝格法院的判决推理似乎与拉德布鲁赫公式是一致的。
然而,1958年英国著名的实证主义领袖哈特却在《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了另一篇题为《实证主义法律与道德的分离》的文章,尖锐的批评了这次判决受到拉德布鲁赫的影响。
相应的,哈特提出了实证主义的解决方案:要么不处罚告密行为,要么发布一个追溯纳粹掌权前的法律的法令来惩罚告密者,“尽管溯及既往的刑事立法或惩罚是邪恶的,但将其公开适用于案件中,至少体现了坦率的美德。
告密者案件分析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告密者案件,是指因告密行为引发的案件。
在我国,告密行为被看作是举报、揭发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手段,具有积极意义。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告密行为也引发了一系列法律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告密者案件进行分析,探讨告密者案件的定性、法律责任以及法律适用等问题。
二、告密者案件的定性1. 法律性质告密者案件的法律性质取决于告密行为本身。
在我国,告密行为既可以是合法行为,也可以是违法行为。
(1)合法告密行为:指告密者依法向有关部门举报、揭发违法犯罪行为的告密行为。
合法告密行为具有合法性、正当性和积极意义。
(2)违法告密行为:指告密者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故意泄露他人隐私的告密行为。
违法告密行为具有非法性、不正当性和危害性。
2. 刑事定性(1)合法告密行为:一般情况下,合法告密行为不构成犯罪。
但在特定情况下,如告密者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可能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罪。
(2)违法告密行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故意泄露他人隐私的告密行为,可能涉嫌诬告陷害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
三、告密者案件的法律责任1. 合法告密行为对于合法告密行为,我国法律并未规定明确的法律责任。
然而,告密者在行使告密权利时,仍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
2. 违法告密行为(1)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告发他人犯罪,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违反国家保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告密者案件的法律适用1. 侦查阶段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应依法对告密者进行调查,核实其告密行为的真实性。
解析法哲学视野中的告密者难题(上)
法哲学视野中的告密者难题(上)柯岚摘要:告密者案件不是一个一般意义的疑难案件,而是一个“根本性的疑难案件”,其中不仅牵涉到法律解释的争议,也牵涉到对法律合法性的争议。
德国法院对告密者案件的真实裁决是审慎严谨的,比起哈特的方案,这些裁决更合于法律实证主义忠于法律的宗旨。
拉德布鲁赫和富勒对这个案件的建议都比哈特方案更好,哈特方案并不能回避恶法非法的问题。
纳粹统治时期司法沦为犯罪工具,法官丧失良心自由,这是现代社会真实的合法性困境。
公元前43年,罗马执政官西塞罗被他的仇人安东尼发布法令宣布为公敌(hostis publicus)。
安东尼从前辈苏拉那里学到了公敌法令,那是罗马共和国曾有过的最残酷的法律。
安东尼和同盟屋大维、雷必达共同发布了他们想要的公敌名单,被宣告为公敌的人不再受到法律的任何保护,窝藏或者隐瞒他们的人与他们同罪,杀死他们的人可以凭头颅领取巨额奖金,奴隶还可以得到自由和公民权,告密者得到同样的奖金。
西塞罗准备逃亡到马其顿,一个奴隶向追捕的军队告密了,追兵很快找到了他。
一个曾经在诉讼中被他搭救的百夫长砍下了他的头颅和双手,献给安东尼请赏。
他的头和手被悬挂在他曾经抨击独裁者的讲坛边,悬挂了很长时间,跑来看这些示众之物的人,比以前跑来听他演讲的人还要多些。
公元前43年,罗马城中人人自危,一片恐惧,人们最害怕的恰恰是从前自己亲爱和熟悉的人。
奴隶出卖主人,儿子出卖父亲,债务人出卖债权人,农夫出卖地产肥美的邻居,妻子出卖丈夫,丈夫被杀的当天,她就举行她的新婚典礼。
西塞罗生前曾抨击苏拉那部残酷的公敌法令,他说这样的法律“就不应再视为正义。
正义只有一个;它对所有的人类社会都有约束力,并且它是基于一个大写的法,这个法是运用于指令和禁令的正确理性。
”[2]163然而他最终却惨烈地殉身于此。
共和已经沦陷,守护罗马共和法律的国父西塞罗已经死去,帝国就要来临。
在暴君频出的罗马帝国,只要独裁者愿意,他们都可以变成苏拉和安东尼,法律在他们手中就变成酷虐的杀人利器,能够搅动平常人心中最黑暗的贪欲和恶念,那些堕入黑暗的人们,强横尚武的可以选择做独裁者军中的百夫长,孱弱无力的可以选择叛卖和告密。
告密者案件分析
告密者案件分析2012级国贸二班陈虹2012101152案件1944年,一个德国士兵在奉命出差执行任务期间,进行了一次短暂的探亲,就在他呆在家的那一天,他私下里向他妻子说了一些他对希特勒政府的看法,表达了他对希特勒及纳粹党其他领导人物的不满。
他刚刚离开,他的妻子(因他长期离家服兵役“已投向另一个男子的怀抱”,并想把他除掉),就把他的言论报告给了当地的纳粹党头目。
结果,他丈夫遭到了军事特别法庭的审讯,被判处死刑。
经过短时期的囚禁后,未被处死,又被送到了前线。
纳粹政权倒台后,那个妻子因设法使其丈夫遭到囚禁而被送上法庭。
最后,那名妇女以及像她一样服从了纳粹法律的人,受到了法律的惩罚。
案件分析本案之所以备有争议,无非是它掀起了关于道德与法律的争议。
在这个案子中,原本依照法律告发丈夫的妻子却被判了刑,而那位触犯了当时有效法律的军人却释放,造成这个的原因理所当然地被认为仅仅是因为该妻子在其丈夫服兵役期间出轨,即所谓的违反了道德。
因此,不难看出,判定他们的依据似乎不是法律条文,而是法律之外的道德原则。
以至于以后类似案件大都以此为参照,这似乎理所当然。
然而,矛盾随之出现。
这个案件似乎很明显地触动了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因此,其在法学界掀起了一场讨论的热潮。
那么,从结果上看,确实是道德战胜了法律,那么,从源头呢,是否依旧如此?假设角色对换,那位妇女她会愿意她的丈夫出于和情人在一起的目的而举报她违反纳粹法律的行为吗?很显然,她肯定是不愿意的。
答案已经很明显了,那名妇女不愿意她在做出举报她丈夫的行为时所依据原则成为一个普遍的原则,所以她在行为时所依据的原则就不是一个出于责任的原则,而是出于一个爱好,实质上就是借着法律之手来实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因此,这样的行为自然就不具有道德价值,也就不是善的。
不是每个说实话的人的所作所为都是善的,她可以怀着爱和善意说真话,但也可以带着卑鄙的思想意识把真话当作武器来使用。
而那名妇女的行为,正好就是后者的真实写照众所周知,那位妇女告发其丈夫的原因是她出了轨,而不想继续和丈夫纠缠下去,因此做出了此事.那么,即是说,这位妇女遵从法律的出发点就已经违背了法律所规定,当然也违背了道德.她出于私心将自己的丈夫出卖给了当时的所谓的“法庭”,因此那名妇女之所以服从了法律但却还要承担责任,并不仅仅因为她服从了当时的法律,更是因为她因为出于不可告人的私心而服从纳粹法律的行为在本质上存在着道德瑕疵。
德国告密者案件法律方法(3篇)
第1篇一、引言德国告密者案件是指在德国发生的涉及告密者身份、告密行为及其法律后果的案件。
这些案件涉及到德国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多个法律领域,对德国法律体系和社会价值观产生了深远影响。
本文将从法律方法的角度对德国告密者案件进行分析,探讨相关法律问题。
二、告密者案件的定义与分类1. 定义告密者案件是指涉及告密者身份、告密行为及其法律后果的案件。
在德国,告密者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政治告密者案件:涉及国家安全、政治稳定等方面的告密行为。
(2)经济告密者案件:涉及经济犯罪、商业秘密等方面的告密行为。
(3)社会告密者案件:涉及社会道德、公共秩序等方面的告密行为。
2. 分类根据告密行为的不同,告密者案件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主动告密:告密者主动向有关部门或机构举报他人的违法行为。
(2)被动告密:告密者被他人举报,随后向有关部门或机构举报他人的违法行为。
(3)匿名告密:告密者匿名举报他人的违法行为。
三、告密者案件的法律方法分析1. 宪法层面(1)基本权利保护:德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通信自由等基本权利。
告密行为可能涉及到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因此在处理告密者案件时,必须充分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2)比例原则:在处理告密者案件时,国家权力机关应当遵循比例原则,即在保障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采取最小限度的干预措施。
2. 刑法层面(1)告密行为定性:在刑法层面,告密行为可能被定性为犯罪行为,如诬告陷害罪、侵犯通信自由罪等。
(2)告密者免责:根据德国刑法规定,告密者可以依法免责。
免责条件包括:告密行为是出于善意、合法的目的;告密行为有助于揭露犯罪、保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等。
3. 刑事诉讼法层面(1)证据规则: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告密者提供的证据应当符合证据规则,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2)辩护权保障:告密者作为案件当事人,享有辩护权。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告密者有权提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从“告密者案件”看富勒的法律与道德关系
项法令 , 其夫被 判 死刑 。该 法 令 规 定 , 凡发 表 不 利 于 第三帝 国的言论 都 是 非 法 的。但 后 来 这位 丈 夫 经过
短期 的 囚禁后 , 被 处死 , 未 又被 送 到 了前 线 。纳 粹政 这位 妇女在 成为被 告 后 , 这样 为 自己辩 解 的 : 向 是 她
中图分 类号 :9 .5 D 002
文献标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0 84 1 (0 9 0 -0 40 10 -9 6 2 0 ) 40 2 -2
F l r Sve 0 h eain hpb t e w n r lyfo t eifr r Sc s ul ’ iw n ter lt s i ewen l a d mo ai r m l n ome ’ a e e o a t l
met t am nm m.I ive t snec eacsdlsi eIfr e’ aei jsf d n ii u so nhs i w, o e t et cue tnt om rSC s t e . n h o h n su i i
K e r s:h nome ’ ae lw; rly; ep o e uen tr a y wo d teI r r sC s ;a moai t rcd 丈夫遭 囚禁乃 至被送 上法庭 的 2 富勒 眼 中 的道 德
富勒在 论述法 律与 道德 的关 系中 , 首先 阐 明了道 当局报告其 夫 的行 为是 依 法进 行 的 , 并 没有 犯 罪 , 德 的含义 。他把 道德 分 为义 务 的 道德 和愿 望 的道 德 她 她的丈夫 是根据 当时 的法 令 被判 刑 的。但 联邦 德 国 两种 , 这两 个概 念 并 非富 勒首 创 , 虽然 但他 却 对 此做 法 院却 坚持认 为 , 告 所 依据 的法令 , 被 由于违 反 了基 了全 面阐述 : 望 的道德是善 的生 活和 人类 能力得 到 愿 本道德 原则 , 因而 是 无效 的 。另 外 , 告并 不 是 心 怀 被 最 充分 实现 的道德 , 一 种美 德 ; 务 的道德 则 始 于 是 义 义务去 告发 的 , 而是 为 了个 人 目的 , 告 的行 为 违 反 被 人 类成 就 的底部 规 定着有 秩 序的社会 所赖 以生存 的 了一 切正直 的人 的 良知 和 正义 感 。法 院最后 以这 些 基 本规 则 。在他看来 , 只有义 务的道德 才是 法律规 范 论 点为理 由判处被 告徒 刑 。 的对 象 , 因为法律 不能强 迫一 个人按 照他 所能做 到 的 该案 中 , 官判处被 告徒 刑 的理 由是 因为这位 妻 法 美德 去生活 。在决 定 什 么行 为 应 有法 律 禁 止 的 问题 子所依 据 的法 令 违 反 了 基本 道德 原 则 , 无 效 的 法 是 上, 必须在义务的道德那里去寻求帮助。义务的道德 令, 其所坚持 的是“ 型的 自然法观点” 典 …。此时人
关于告密者案的法理学思考
随着信息披露的要求越来越高,如何在保护被告人的隐私权和告密 者的知情权之间找到平衡点,也是一个重要问题。
国际合作与司法协助
跨国告密者案需要各国加强国际合作与司法协助,如何有效解决跨国 法律冲突和管辖权问题是未来需要解决的难题。
告密者案的未来展望
法律制度的完善
各国将进一步完善告密者相关的法律制度,为告 密者提供更加全面和有效的法律保护。
法律制度
法律对于告密者的保护尚 不完善,缺乏明确的法律 规定和司法解释。
媒体报道
媒体对于告密者案的报道 和舆论关注,促使更多人 关注此案。
告密者案的基本情况
案件事实
某公司高管涉嫌贪污、受 贿等违法行为,被一名员 工举报。
举报内容
举报人提供了大量证据和 信息,涉及公司高管的不 法行为。
处理过程
相关部门对此展开调查, 并对涉案人员进行处理。
强化法律执行
在告密者案的调查和处理过程中,需要加强法律制度的执 行力度,确保公正、公开、公平的处理案件,维护法律的 权威性和公信力。
提高法律意识
告密者案的出现可以促使公众更加关注法律问题,提高法 律意识和法律素养,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和发展。
告密者案对公民权利的影响
1 2 3
保障公民监督权
告密者案的出现往往与公民的监督权有关,通过 举报和揭露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公民的监督权得 到了保障和实现。
破坏信任关系
告密行为可能破坏社会成员之间 的信任关系。
利益冲突问题
告密者可能因个人利益而揭露他 人违法行为。
告密者案的伦理启示
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
在鼓励告密行为的同时,应关注对个人权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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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卷第3期湖南科技学院学报V ol.33 No.3 2012年3月Journal of Hu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Mar.2012“善”的追问:“告密者”案例的再解读林坤(西南政法大学 行政法学院,重庆 400031)摘 要:法官们对于“告密者”案的判决,一度成为二战之后德国审判类似案件的参照和标准。
然而,在案件的审理中,法官们仅从一种“法律和道德”的高度来判定那名妇女的行为,却带来了极大的争议。
那么,穿越“胜败论”的政治迷雾,从效果论和动机论的维度出发,借助于实践原则的帮助,就可以寻找到那名妇女服从法律却依然要承担责任的一种合理解释,即对于“善”的违反。
关键词:善;效果论;动机论;实践原则中图分类号:D90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219(2012)03-0139-031944年,一个德国士兵在奉命出差执行任务期间,回家短暂探亲。
有一天,他私下里向他妻子说了一些他对希特勒及纳粹党其他领导人物的不满。
他刚刚离开,他的妻子因为在他长期离家服兵役期间“已投向另一个男子的怀抱”,并想除掉她的丈夫,就把他的言论报告给了当地的纳粹党头目。
结果,他丈夫遭到了军事特别法庭的审讯,被判处死刑。
经过短时期的囚禁后,未被处死,又被送到了前线。
纳粹政权倒台后,那名妻子因设法使其丈夫遭囚禁而被送上法庭。
然而,她在法庭上提出了自己的抗辩理由:据当时有效的法律,她丈夫对她所说的关于希特勒及纳粹党的言语已构成犯罪,因此,当她告发她丈夫时,她仅仅是使一个罪犯归案受审。
从这层意义上说,她只是服从了当时的法律,尽到了公民服从政府法律的义务,并没有任何不妥之处。
最后,那名妇女以及像她一样服从了纳粹法律的人,受到了法律的惩罚,但是判定他们承担责任的依据似乎不在于法律的条文,而是求援于法律之外的道德原则。
一问题意识:争议的判决虽然这个案件的判决使那名妇女最终受到了法律的惩罚,并且这个被大多数人拍手称快的判决也一度成为审判类似案件的参照和标准,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像判决本身已无争议。
相反,法官们仅从“法律与道德”的高度来作这个判决理论上带来了巨大的争议,以致于在距离审判60余年之后的今天,许多人对于这个案件的理解和思考还是停留在“法律和道德”这个命题的讨论上。
然而,是否有人想过另一个收稿日期:2011-06-13作者简介:林坤(1983-),男,福建福州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西方法理学与法社会学。
问题?那名妇女最终受到法律的惩罚只是因为她服从了纳粹的法律吗?她真的只是一个时代的牺牲品吗?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抛开那名妇女服从了纳粹法律的结果,而去探究她服从法律的原因,即她为什么要做出如此的选择。
众所周知,现实生活是多样化的,每一个人在面对一个具体的法律时,都会做出属于自己的选择。
而对于每个人不同的选择,外界的评价又存在着千差万别,因此,个人的不同行为带来的可能就将是一系列在理论层面上无法做出的评价。
退一步说,即使是可以做出这个的评价,或许也只能是一个在一定范围内所适用的评价。
在这个角度上来说,法官在对那名妇女有罪的最后判决中所采用的理由绝非毫无争议,甚至还有些胜者王侯败者寇的感觉。
正如在纽伦堡审判之前,丘吉尔曾主张把全部战犯直接拉出去枪毙,根本用不着审判。
这并不是说盟军有绝对正当的理由这么做,而是恰恰相反。
因为一旦进入司法程序,谁也经不起“你也如此”的质问,所谓正义对邪恶的审判很可能就会沦为一场战胜者对战败者的清算表演。
因此,当将附着于审判之上的政治迷雾祛除之外,我们便会发现,这种审判在某种程度上并不是法律上的胜利,而是政治上的胜利,“没有人怀疑真理与政治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很不和睦的关系,而且据我所知,没有人打算将真理算作一种政治美德。
谎言一直被认为是必要的和正当的工具,不仅对于政客或煽动家是必要的和正当的,而且对于政治家也是必要的和正当的”[1] 299。
这是政治给正义带来的一个极大的挑战。
那么,要战胜这个挑战,要必须离开法律和政治的因素,回到行为者所处的实现中,以还原行为者的行为为出发点进行探究。
因此,要找到那名妇女服从了法律却要承担责任这样一个在理论层面上有些说不通的事实的依据,只能从行为者,即那名妇女的行为本身出发,从行为的性质着手。
139二价值认知:行为“善”与“恶”的追问人们谈及事物的性质,一般是用“善”和“恶”作为划分标准。
那么“善”和“恶”分别是什么?对于这个问题,许多学者给出了不同的解释。
有的认为知识是善,有的用上帝的意志来解释善,有的则将善定义为人的自然本性要求的满足。
与此同时,在“善”与“恶”的关系方面,学者们有的持绝对论立场,认为虽然“善”与“恶”之间存在着差异,这种差异不是相对的只表现于所涉及的个人,而是一种完全独立于有关人的,绝对的价值评判,“这种差异虽然会因历史、文化影响而各有千秋,但却是普遍适用的”[2]13;有的则认为,“善”与“恶”是相对的,它们是和道德主体相关的,只表示道德评价主体对某一行为或事件的观点和看法。
此外,事件或行为的“善”和“恶”的性质会因地点和时间的变化而变化。
[3]那么,应当如何来看待事物性质的“善”与“恶”呢?答案就在于,通过功利主义和道义论,或者也可以说是效果论和动机论来对待事物的性质。
功利主义伦理观的基石在于人具有趋乐避苦的本性,主张一条行动路线之所以有道德,之所以值得人们去服从,是因为它能否产生客观的功利和效益。
伊壁鸠鲁在他的感觉主义认识论中,最早地提出了效用和快乐成为了伦理和法律的惟一准则的观点。
而培根、霍布斯、边沁和密尔,都不约而同地认为人天生就是趋利避害、追求享乐的,而满足人们这种自然欲求、给人带来利益、幸福的行为原则,就具有道德价值,是善,其他一切行为只有作为达到这一目的的手段时,才有道德价值。
因此,在判断行为道德性上的这种思想倾向,贯彻到评价个人品行的领域中,就是效果论。
而效果论主张以行为的外在特征或行为所造成的客观结果来确定行为的道德价值。
与此相反,道义论认为,道德原则具有绝对的价值或善的性质,而不能以它所产生的利益、后果为转移。
因此,人们的行为应以义务而义务。
而再到道义论的贯彻上,就成了道德评价中的动机论。
相似的,动机论主张应根据行为的主观动机的性质,来判断行为的道德价值。
作为最早的动机论者之一的德谟克里特曾指出,有道德的人不仅行为是好的,更主要的是“意愿”是好的。
[4]到康德时,动机论被推到了一个极端,他认为,一切道德概念所有的中心和起源都在于理性,完全无待于经验。
[4](一)效果论的维度从效果论或功利主义的角度上看,那名妇女告发她的丈夫而与心爱的情人在一起,对她来说这钟结果或许是一种幸福或享乐。
然而,这样的幸福或享乐是否与功利论上所指的幸福或享乐相符呢?答案很显然是否定的。
可能会有这样的疑问:功利主义不就是追求个人幸福和自由的吗?那么,那名妇女为了自己的爱情而借法律之手除掉她的丈夫的做法不就正是她所要的吗?这不是符合功利主义的幸福标准吗?其实,这个观点误读了功利主义的基本原则。
在中西方的传统主流文化中,历来都是重宣扬伦理道德,轻物质追求,即重虚的,轻实的。
“君子不言利”,“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是中国古代士大夫修身养性的准则,而西方思想家中主张美德就是幸福,要摆脱一切快乐、欲念、恐惧和悲伤等激情而达到一种恬淡寡欲、无动于衷的“不动心”状态者,也不乏其人。
正是这种“义利”情结,导致功利主义问世后,竟被有些思想家称作“只配给猪作主义的学说”。
[5]因此,功利主义常被人们庸俗地理解为追求个人功利和幸福的个人主义。
然而,作为一种有着自身独特的发展轨迹和历史内涵的,并且到今天依然很有影响力的学说,若其核心仅以此为限,在理论上是说不通的。
那么,真实的功利主义是怎么的呢?与早期略显粗糙的理论不同,18世纪的功利主义是追求民主进步的、经验主义的和乐观向上的。
其中,在追求民主的问题上,功利主义体现在认为社会政策应保护所有人的利益,而不只是上层阶级的利益。
当不同人的利益产生冲突的时候,他们主张最佳选择是能促进最大多数人利益的做法。
其中,边沁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乃是判断是非的标准[6],而密尔则认为,功利主义的幸福原则是利他而非利己的,因为它的理想是“所有相关之人的幸福”。
[7]113在这里,功利主义已经摆脱了粗俗享乐主义的印记,成为一个利他主义的学说。
那么,从效果论的维度上来看那名妇女的这个服从法律行为,可以发现,很显然她的丈夫是她行动时所应当要考虑到的“相关之人”,但是她的丈夫幸福却是她在作出行为时所没有考虑到的,或者是不愿意考虑到的。
那名妇女告发她的丈夫的行为也是完全出于利己而非利他的私心,因此,她的行为并不具有功利主义效果论上所表明的善的伦理性。
(二)动机论的维度既然在功利论的角度上那名妇女的行为不是道德的,那么从动机论的方面看,又会是什么样呢?动机,顾名思义,就是促使人们去做一件事情的机缘,是行动的动力。
动机在本质上是一种感性的存在,而人也是感性的,因此人的行动总有某种感性的动机在后面推动。
感性的动机的性质,直接决定着行为的性质。
那么,如何来判断一个感性动机的性质呢?判断一个感性动机是否为善,关键在于看动机是否出于善良意志,“善既不来自上帝,也不来自人的自然本性,更不来自人的意志的某种对象物,而是只能来自人理性中的善良意志,普通人类理性都会承认,一件事情的道德价值在于行为者的‘善良意志’,而不在于它的实用性”。
[8] 76何为“善良意志”?其实,善良意志就是“良心”这个模糊不清的概念的另一种清晰的表述,“在世界之中,一般地,甚至在世界之外,除了善良意志,不可能设想一个无条件善的东西”[9]8;“善良意志虽然不是惟一的善,完全的善,却定然是最高的善”。
[9]8因此,善良意志内在就是善的,从而具有真正的道德价值。
140正是由于“善良意志”有着这样的至善地位,其并不是动辄就搬出来检验一切,否则,就会构成对于它的滥用,就可能降低其至善的地位。
然而,行动却又需要一个标准进行检验。
为了克服这个困难,或许可以用“责任”这一概念来代替善良意志作为检验行为“善”与“恶”的具体或现实标准[10],“责任中虽然夹杂着一些主观限制和障碍,但是这些阻碍和限制远不能将其掩盖起来,使它不为人所识,相反,正是通过对比反而使它更增加了人性的光芒”。
[9]13因此,“责任是善良意志的体现,道德行为不能出于爱好,而只能出于责任”。
[9]13在这种责任观的影响下,当人们做出一个出于责任的行为时,“他的意志应当完全摆脱一切所受的影响,摆脱意志的对象”。
[9]13既然责任是如此的重要,那么,责任从何而来?责任就是由于尊重规律而产生的行为必要性,因为“客观上只有规律,主观上只有对这种实践规律的纯粹尊重,才能规定意志,才能使我服从这种规律,抑制自己的全部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