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新试行版)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文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的管理,保护城市环境,提高城市建筑质量,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本技术规定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工作,包括选择建筑用地、编制建筑规划方案、审批建筑项目等环节。
第三条城市建筑规划应根据城市的经济、社会、环境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合理布局,科学规划,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注重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城市建筑规划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城市建筑规划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建筑规划管理制度,加强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建筑用地的选择第五条城市建筑用地的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理布局。
根据城市的发展规则,选择适宜的地块作为建筑用地,避免集中建造、过度开发。
2. 保护环境。
选择用地应尽量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避免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
3. 充分利用。
利用已有的建筑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避免浪费。
4. 综合考虑。
根据城市的整体规划,综合考虑交通、市政设施、生活配套等因素,选择合理的建筑用地。
第六条建筑用地的选择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建设规划部门进行用地调查,了解土地资源情况,包括土地用途、地质条件、生态环境等。
2. 依据城市规划,确定建筑用地的范围和用途。
3. 进行环境评估,评估用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4. 经相关部门审批,确认建筑用地。
第七条建筑用地的选择应进行公开、透明,并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相关信息应及时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建筑规划方案的编制第八条城市建筑规划方案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编制:1. 科学规划。
根据城市的发展规划和要求,进行合理的建筑布局和空间规划。
2. 包容性规划。
要充分考虑不同人群的需求,包括老年人、残疾人等,提供无障碍设施。
3. 生态环保。
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推动循环经济发展。
4. 安全可靠。
规划方案应符合建筑结构、防火、抗震等要求,确保建筑的安全可靠。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文(3篇)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提高城市建设质量,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本技术规定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活动,包括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规划等。
第三条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应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高效管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优先发展生态文明,注重人文关怀,提高城市品质,推进城市功能优化、空间结构合理和环境质量提升。
第二章城市总体规划第四条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的战略性规划,是指导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长期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充分考虑社会、经济、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要紧密结合国家和地方发展战略、规划要求,明确城市发展目标和定位,提出有针对性的规划措施和建议。
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充分考虑城市功能区的划分,包括居住区、工业区、商业区、交通枢纽、生态绿地等,合理布局各功能区域,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要注重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加强生态修复和生态保护,提升城市的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第三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第八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市建筑规划的具体实施方案,对城市发展及建设项目的具体要求进行规定。
第九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具有实际可行性。
第十条控制性详细规划要合理划定建设用地范围,包括土地用途和规模布局的控制要求,确保土地利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注重交通组织和交通设施的规划,提供合理便利的交通条件,保障城市的交通运行效率。
第四章专项规划第十二条专项规划是指城市建设和发展中涉及特定领域的规划,如环境规划、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等。
第十三条专项规划的编制应结合具体领域的特点和需求,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保障特定领域的发展和保护。
第十四条专项规划要注重保护和传承城市的历史文化遗产,合理规划文物建筑的保护范围和措施,维护城市的历史文化特色。
湖北省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湖北省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发布部门: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2003年4月14日武汉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5月28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根据《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32条、第62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规划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各项规范、标准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涉及消防、抗震、人防、环保、风景名胜、绿化、交通、防洪、文物保护、信息网络等,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建筑工程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小于3万平方米的,必须做总平面规划设计。
第五条根据本市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居住建筑朝向以南偏西15度至南偏东15度为宜。
第六条本市中心城区(即江岸、江汉、(编者注:此字左边为石,右边为乔)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建筑密度划分为密度一区、密度二区和密度三区(详见后附《武汉市中心城区建筑密度分区示意图》及其说明),并按此进行建筑规划控制;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其他地区建筑按密度三区进行规划控制。
第七条建筑工程的规划管理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制度,建设单位应按《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关联法规:第八条建筑工程必须按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需变更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使用性质、高度、位置、平面、立面、建筑外墙色彩及材料的,应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准。
第九条建筑工程的实地定位放线和验线,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道路坐标、控制高程和红线图测放。
第十条建筑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建设单位应持竣工测量图纸和相关资料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
验收合格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规划验收合格文件。
武汉市建设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48号文件)
武汉市建设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48号[键入作者姓名][选取日期]目录第一章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建设用地......................................................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建筑规划设计..............................................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建筑间距......................................................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章建筑日照......................................................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章建筑退让......................................................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七章城市交通工程规划设计................................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八章市政公用设施与管线....................................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九章附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录1 名词解释.......................................................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录2 附图...............................................................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表6-1........................................................................ 错误!未定义书签。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新试行版)
武汉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草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实现规划管理的标准化、标准化和法制化,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武汉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土地、园林绿化、消防、人防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实施工作。
第四条建设用地规划应当表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总体要求,统筹安排各类城市建设工程和建设用地,完善城市功能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鼓励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开发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资源,改善人居环境。
第五条建筑工程规划应当彰显滨江、滨湖特点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风貌,表达地域文化特色,创造疏密有致、上下错落、特色鲜明的城市整体空间形态。
第六条交通和市政工程规划应当综合协同,合理布局,保证功能,适度超前,满足经济社会开展需要,交通和市政设施先行,发挥根底和保障作用。
为减少对城市交通的影响,凡符合?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工程范围表?〔附表1-1〕规定的建设工程,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第七条在风景名胜区、旧城风貌区等城市特殊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建设应当符合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
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进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和规划报建。
城市重要地段、重点区域、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建设工程,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单位在报建时应当提交两个或两个以上具备相应资质的不同设计单位完成的设计方案;其他建设工程应当进行总平面设计。
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后,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核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确需变更建〔构〕筑物使用性质、高度、位置、平面、立面等的,应当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对建设单位的建设工程实行放线和验线管理并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整理)《武汉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
武汉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武汉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土地、园林绿化、消防、人防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实施工作。
第四条建设用地规划应当体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总体要求,统筹安排各类城市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完善城市功能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鼓励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开发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资源,改善人居环境。
第五条建筑工程规划应当彰显滨江、滨湖特点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风貌,体现地域文化特色,创造疏密有致、高低错落、特色鲜明的城市整体空间形态。
第六条交通和市政工程规划应当综合协同,合理布局,保证功能,适度超前,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交通和市政设施先行,发挥基础和保障作用。
为减少对城市交通的影响,凡符合《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范围表》(附表1-1)规定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第七条在风景名胜区、旧城风貌区等城市特殊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建设应当符合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
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进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规划报建。
城市重要地段、重点区域、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单位在报建时应当提交两个或两个以上具备相应资质的不同设计单位完成的设计方案;其他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总平面设计。
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后,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核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确需变更建(构)筑物使用性质、高度、位置、平面、立面等的,应当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对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实行放线和验线管理并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执行。
2023年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23年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引言:随着城市人口的增长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变得尤为重要。
武汉市作为中部地区的重要城市之一,其城市建设发展日益迅猛。
为了推动健康、可持续、高效的城市建设,提高城市的品质和居住环境,武汉市在2023年制定了《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一、总体要求1. 强调可持续发展原则,推动绿色建筑和环境保护。
2. 提高建筑设计和施工质量,加强规划管理与实施。
3. 鼓励创新,推动城市建筑技术和风格的多样化。
4. 充分利用现代技术手段,提高城市建筑的智能化水平。
5. 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传承城市历史。
二、城市用地规划1. 合理规划用地,科学确定不同类型建筑的用地范围和比例。
2. 加强城市用地开发控制,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3. 保护农田和自然生态,合理规划绿地和公共空间。
4. 加强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
5. 鼓励发展城市农业和生态农业,保障城市食品安全。
三、建筑设计与施工1. 推动绿色建筑发展,鼓励使用节能、环保材料。
2. 加强建筑设计审查,确保设计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
3. 提高建筑施工质量,加强工程监管,严禁违法施工。
4. 推动建筑产业化,提高建筑施工效率,降低成本。
5. 制定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建筑安全稳固。
四、智能城市建设1. 推动智慧城市建设,加强城市基础设施的信息化建设。
2. 鼓励使用智能化建筑管理系统,提高建筑的控制和管理能力。
3. 加强城市建筑互联网应用,提供便捷的公共服务。
4. 鼓励使用可再生能源,减少对传统能源的依赖。
5. 设立智慧城市建设专项资金,支持智慧城市技术研发和应用。
五、历史文化遗产保护1. 制定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保护和修复历史建筑。
2. 强化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严禁破坏和损毁历史建筑。
3. 鼓励利用历史建筑进行文化创意产业开发。
4. 加强历史文化遗产教育和宣传,增强市民的历史文化意识。
5. 加强历史建筑保护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提高保护管理水平。
2024年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24年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很抱歉,由于我的回答长度限制,无法提供____字的回答。
以下是一个大纲,您可以根据这些主题自行展开:
1. 引言
- 介绍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背景和目的
- 概述规定的重要性以及对武汉城市发展的影响
2. 城市规划概览
- 介绍武汉市的地理和人口情况
- 概述城市规划的原则和目标
3. 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详细介绍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如土地利用规划、建筑设计规范、绿化要求等
- 解释规定的目的和意义,如提升城市形象、保护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等
4. 规划与环境保护
- 分析规划对环境保护的影响和作用
- 探讨规划如何兼顾城市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平衡
5. 建筑规划与公共设施
- 探讨规划如何考虑公共设施建设,如道路、交通、医疗等- 分析规划对公共设施提升和改善的贡献
6. 城市发展与社会经济
- 分析规划对城市发展和社会经济的影响
- 探讨规划如何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
7. 规划实施与管理
- 分析规划实施的挑战和问题
- 探讨规划管理的策略和措施
8. 结论
- 总结规划的重要性和优势
- 展望未来规划的发展方向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
如果您需要更详细的内容或有其他问题,请随时告诉我。
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解读
中冶南方武汉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规划设计培训材料【一】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条文解读(内部资料请勿外传)整理编制人龙埃星2014年8月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工作,实现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标准化和法制化,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和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涉及建设、消防、人防、绿化、亮化、抗震、防雷、环保、环境卫生、节能、交通、水务、燃气、风景名胜、文物保护、信息网络、国家安全等方面的,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
第三条 本规定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土地、建设、交通运输、公安交管、消防、民防、园林、城管、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应当以建设国家中心城市为目标,保持武汉历史文化名城风貌和“江、湖、山、城”的自然生态格局,体现低碳环保、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综合防灾的总体要求,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引领城乡建设、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利益的作用,创造特色鲜明的城市空间形态,改善人居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和建设项目选址,应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并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
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规定确定。
根据《武汉市规划用地兼容性规定(试行)》(武土资规发(2011)207号),用地兼容性规定适用于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导则指导下开展规划用地咨询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细则编制使用。
本规定针对具体地块,兼容后的地块用地规模不得小于最小开发单元,否则不允许兼容。
用地条件下达后切勿乱用! 居住用地兼容商业的,应结合方案严格控制沿街底层商业建筑,原则上临主、次干道一侧不得布局底层商业建筑。
武汉市规划管理建筑面积计算技术规定(试行)
武汉市规划管理建筑面积计算技术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规划管理中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项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不得虚构设计平面用途及性质。
第三条居住建筑层高不应超过3.2米,且最低不应低于2.8米。
学生公寓层高按上述规定执行,如采取高低床布置形式时,层高可不超过3.6米。
居住用地内的住宅底层配套公建、小型商业或配套公建建筑,居住与其他混合用地内的住宅裙房,首层层高不应超过5.1米,二层及以上层高不应超过4.8米。
复式(跃层式)住宅起居室、餐厅可通高,不计算计算建筑面积,除起居室、餐厅之外的其他部分出现通高情况的,按照上述超层高规定计算建筑面积。
居住建筑层高超过上述层高规定时,建筑面积按下列公式计算:S=s×H/h(S:计算建筑面积s: 本层水平投影面积H:设计层高h:规定层高)第四条商业建筑层高不应超过6.0米。
单一空间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大型商场、专卖店、餐饮、娱乐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商业用房层高不应超过9.0米。
商业建筑层高超过上述层高规定时,建筑面积按下列公式计算:S=s×H/h(S:计算建筑面积s: 本层水平投影面积H:设计层高h:规定层高)第五条办公、酒店建筑层高不应超过4.5米。
办公、酒店建筑裙房首层层高不应超过6.0米,二层及以上层高不应超过5.4米。
办公、酒店建筑层高超过上述层高规定时,建筑面积按下列公式计算:S=s×H/h(S:计算建筑面积s: 本层水平投影面积H:设计层高h:规定层高)第六条住宅、商业、办公、酒店等建筑门厅、大厅、中庭等公共部分,办公、酒店会议厅、餐厅、厨房以及总统套房等功能空间,影院、剧场、体育馆、博物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厂房、仓库等工业仓储建筑不受上述层高规定限制。
对于建筑无标准层情况,按照建筑功能相对应的建筑层高予以控制。
第143号(2004)《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143号(2004)《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03年4月14日市人民政务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28日起施行。
市长李宪生二○○三年五月二十八日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根据《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32条、第62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建筑规划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各项规范、标准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涉及消防、抗震、人防、环保、风景名胜、绿化、交通、防洪、文物保护、信息网络等,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建筑工程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小于3万平方米的,必须做总平面规划设计。
第五条根据本市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居住建筑朝向以南偏西15度至南偏东15度为宜。
第六条主城区(即江岸区、江汉区、?~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七个城区)划分为密度一区、密度二区和密度三区(具体划分见本规定附件一:《武汉市主城区建筑密度分区示意图》)进行建筑规划控制,城市规划区内其他地区按密度三区进行控制。
第七条建筑工程的规划管理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制度,建设单位应按《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八条建筑工程必须按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需变更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使用性质、高度、位置、平面、立面、建筑外墙色彩及材料的,应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准。
第九条建筑工程的实地定位放线和验线,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道路坐标、控制高程和红线图测放。
第十条建筑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建设单位应持竣工测量图纸和相关资料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
验收合格的,颁发规划验收合格文件。
未取得规划验收合格文件的,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证明等有关文件。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5篇)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根据《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____条、第____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建筑规划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各项规范、标准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涉及消防、抗震、人防、环保、风景名胜、绿化、交通、防洪、文物保护、信息网络等,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____万平方米的建筑工程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小于____万平方米的,必须做总平面规划设计。
第五条根据本市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居住建筑朝向以南偏西____度至南偏东____度为宜。
第六条主城区(即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七个城区)划分为密度一区、密度二区和密度三区(具体划分见本规定附件一:《武汉市主城区建筑密度分区示意图》)进行建筑规划控制,城市规划区内其他地区按密度三区进行控制。
第七条建筑工程的规划管理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制度,建设单位应按《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八条建筑工程必须按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需变更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使用性质、高度、位置、平面、立面、建筑外墙色彩及材料的,应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准。
第九条建筑工程的实地定位放线和验线,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道路坐标、控制高程和红线图测放。
第十条建筑工程竣工后____个月内,建设单位应持竣工测量图纸和相关资料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
验收合格的,颁发规划验收合格文件。
未取得规划验收合格文件的,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证明等有关文件。
第二章建筑间距第十一条居住建筑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一)建筑高度____米以下(含____米,下同)的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为:1.纵墙面与纵墙面的间距,密度一区内不少于建筑高度的____倍;密度二区内不少于建筑高度的____倍;密度三区内不少于建筑高度的____倍,其中在国家级开发区和东西湖、汉南、江夏、蔡甸、黄陂、新洲建制镇规划区内不少于建筑高度的____倍;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2.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密度一区内不少于____米,密度二区内不少于____米,密度三区内不少于____米;3.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建筑高度在____米以下的不少于____米,建筑高度在____米以上的不少于____米。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3)(2003年5月28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根据《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32条、第62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规划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各项规范、标准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涉及消防、抗震、人防、环保、风景名胜、绿化、交通、防洪、文物保护、信息网络等,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建筑工程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小于3万平方米的,必须做总平面规划设计。
第五条根据本市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居住建筑朝向以南偏西15度至南偏东15度为宜。
第六条本市中心城区(即江岸、江汉、桥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建筑密度划分为密度一区、密度二区和密度三区(详见后附《武汉市中心城区建筑密度分区示意图》及其说明),并按此进行建筑规划控制;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其他地区建筑按密度三区进行规划控制。
第七条建筑工程的规划管理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制度,建设单位应按《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八条建筑工程必须按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需变更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使用性质、高度、位置、平面、立面、建筑外墙色彩及材料的,应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准。
第九条建筑工程的实地定位放线和验线,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道路坐标、控制高程和红线图测放。
第十条建筑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建设单位应持竣工测量图纸和相关资料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
验收合格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规划验收合格文件。
未取得规划验收合格文件的,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证明等有关文件。
第二章建筑间距第十一条居住建筑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一)建筑高度24米以下(含24米,下同)的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为:1、纵墙面与纵墙面的间距,密度一区内不少于建筑高度的0.9倍,密度二区内不少于建筑高度的1.0倍,密度三区内不少于建筑高度的1.1倍,其中在国家级开发区和东西湖、汉南、江夏、蔡甸、黄陂、新洲等区的建制镇规划区内不少于建筑高度的1.2倍;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2、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密度一区内不少于10米,密度二区内不少于12米,密度三区内不少于14米;3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建筑高度在12米以下的不少于6米,建筑高度在12米以上的不少于8米。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5.09•【字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22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22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24年2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程用文2024年5月9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复议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3〕116号)和《湖北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建设相关工作指引》《湖北省贯彻落实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工作行动方案》等精神,优化营商环境,维护法制统一,市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市人民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一、对《武汉市统计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等19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二、对《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等3部规章,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相关市人民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武汉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一、对《武汉市统计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将第十九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三)删去第二十条。
二、对《武汉市天然气高压管道设施保护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63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门站以内的天然气高压管道(以下简称高压管道)设施的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城市门站以外的长输天然气高压管道设施和炼油、化工、发电等企业内部高压管道设施的保护和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二)将第八条第八项修改为:“(八)进行焊接、烘烤等作业。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23年度: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善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工作,保障建设项目质量,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和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城市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防范和化解纠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提高。
第四条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建设项目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第五条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批。
第六条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应当包括项目立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许可证等环节。
第七条建设项目立项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环境影响评价等内容。
第八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包括总平面布置图、建筑方案图、道路交通方案图、给排水及供电方案图、环保技术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
第九条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包括建筑工程施工图、结构工程施工图、暖通空调工程施工图、给排水工程施工图、供电工程施工图等内容。
第十条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依法发放相关证书和文件。
第三章建设用地管理第十一条城市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建设用地性质应当明确,用途分类应当严格执行。
第十三条建设用地应当经过公开招标、拍卖或者协议出让等方式确定使用人。
第十四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依法取得,未取得使用权的,不得进行建设。
第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出让、交易和转让等活动。
第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续期应当经过合法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自行续期或者转让。
第十七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竞价、拍卖等方式重新出让。
第四章建筑设计管理第十八条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要求,保障建筑物的安全、耐久和美观。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1. 建筑规划范围:规定了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的范围,包括城市建设用地、城市规划控制线等。
2. 建筑规划要求:明确了建筑规划的各项要求,包括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高度等。
3. 建筑用地规划:规定了建筑用地的规划要求,包括土地利用功能划分、土地利用强度等。
4. 城市绿化规划:明确了城市绿化的规划要求,包括公共绿地、绿化带、景观绿化等。
5. 城市交通规划:规定了城市交通的规划要求,包括道路规划、公共交通体系规划等。
6. 建筑安全规划:明确了建筑安全的规划要求,包括建筑结构、消防设施等。
7. 建筑节能规划:规定了建筑节能的规划要求,包括建筑能效等。
8. 历史文化保护规划:明确了历史文化保护的规划要求,包括历史建筑、文化遗产等的保护。
这些规定对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的管理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促进了城市建设的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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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是关于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一些相关内容:
1. 建筑规划管理范围:规定了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的范围,包括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特殊规划等。
2. 规划编制程序:规定了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的编制程序,包括规划调研、方案设计、规划审核和批准等环节。
3. 规划要求:规定了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的各项要求,包括空间布局、建筑形态、绿地保护、景观规划、交通规划等。
4. 规划审核和批准:规定了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审核和批准的程序和标准,包括建设项目的可行性、合规性、环保性等方面的审核。
5. 建筑规划管理的责任主体:规定了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规划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等。
6. 建筑规划管理的监督和评估:规定了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包括规划实施的监督、规划效果的评估等方面。
上述只是一些概括性的内容,具体的规定还需要参照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具体文件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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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武汉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土地、园林绿化、消防、人防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实施工作。
第四条建设用地规划应当体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总体要求,统筹安排各类城市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完善城市功能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鼓励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开发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资源,改善人居环境。
第五条建筑工程规划应当彰显滨江、滨湖特点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风貌,体现地域文化特色,创造疏密有致、高低错落、特色鲜明的城市整体空间形态。
第六条交通和市政工程规划应当综合协同,合理布局,保证功能,适度超前,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交通和市政设施先行,发挥基础和保障作用。
为减少对城市交通的影响,凡符合《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范围表》(附表1-1)规定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第七条在风景名胜区、旧城风貌区等城市特殊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建设应当符合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
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进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规划报建。
城市重要地段、重点区域、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单位在报建时应当提交两个或两个以上具备相应资质的不同设计单位完成的设计方案;其他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总平面设计。
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后,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核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确需变更建(构)筑物使用性质、高度、位置、平面、立面等的,应当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对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实行放线和验线管理并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和强度第十条本市城市建设用地,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具体分类和代码按照《武汉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标准》(附表2-1)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和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并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照《武汉市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2-2)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规划确定的“五线”(红线、绿线、紫线、蓝线、黄线)控制用地、公益性公共设施等用地应当依法进行保护,在保证功能合理使用的前提下可以进行复合利用。
第十三条为实施建设强度管理,将本市主城区内建设用地划分为生态景观控制区和五级强度分区,具体分区按照《武汉市主城区强度分区区划图》(附图2-1)确定。
编制主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照用地所在强度分区,参照《武汉市主城区用地建设强度指标控制表》(附表2-3)的基准容积率确定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总量,主城区以外的区域参照主城区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单个建设项目的建设强度指标应根据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结合《武汉市主城区用地容积率调整系数表》(附表2-4)中交通区位、用地规模、场地朝向的调整系数进行综合测算和论证后确定。
工业用地的建设强度还应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控制表》(附表2-5)要求,居住用地的建设强度还应符合《居住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控制表》(附表2-6)要求。
第十五条混合类型用地的建设强度指标,按不同用地性质比例分类测算;混合建筑的建设强度指标,按不同建筑功能的建筑面积比例分类测算。
第十六条城市重要节点、轨道站点周边开发、危旧房改造、“城中村”改造等特殊建设项目实施需要,居住用地强度确需突破《居住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控制表》,可结合有关专项规划、城市设计等要求予以论证,论证可行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居住用地的最小开发单元为8000平方米;其它用地的最小开发单元,参照居住用地的要求并结合相关技术规范确定。
除下列情形外,单个建设项目应满足最小开发单元的要求:(一)因街区内邻近土地已经建成,规划期内不具备扩大建设可能性的;(二)因街区内邻近用地实施特殊功能控制(如市政公用、公益设施等),不宜扩大、合并实施的;(三)被鉴定为D级危险房屋,在保证原址、原高度、原建筑面积的前提下进行拆除重建的;(四)按照批准的总平面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分期实施的;(五)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确需进行建设的。
第十八条经批准取得规划设计条件的建设项目,因上位规划调整造成净用地面积减少的,在符合交通、景观、消防、卫生、日照等有关规定,在规划论证可行的前提下,按原批准可开发建筑规模不变的原则,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将相应建筑规模转移到剩余用地上。
第十九条经批准取得规划设计条件的建设项目,因上位规划调整造成净用地面积增加的,应优先考虑在增加用地上安排公益性公共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开放空间等,经论证具备开发条件的,可适当增加建筑规模。
建设项目周边存在不能单独开发的零星用地时,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将零星用地纳入统一规划并适当增加建筑规模。
第二十条同一建设单位取得相邻的两块或多块用地,鼓励统一规划建设,其建设规模不应超过各地块原批准建设规模之和;若各地块规划用地性质或控制要求不同,应保证各功能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变,并应符合相关规划控制要求。
第二十一条相邻用地权属单位经协商达成一致后,地块之间可以统一规划建设。
第二十二条鼓励建设单位在项目用地内建设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开放空间。
经批准取得规划设计条件的开发项目,在项目用地内,无偿提供全天候为社会公众服务的广场、绿地、停车场等公共使用空间,在符合交通、景观、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前提下,可按附表2-7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最高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20%。
公共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建筑规划设计第二十三条建筑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各项规范、标准以及规划设计条件的要求,涉及消防、人防、抗震、环保、节能、绿化、交通、防洪、风景名胜、文物保护、信息网络等还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在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筑规划方案审查时,应当提交下列设计文件:(一)总平面规划图。
应当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1∶500地形图上进行设计;(二)建筑单体设计图。
图纸内容包括各层平面图、各朝向立面图、剖面图;(三)建筑方案设计说明书(含技术经济指标校核报告)、三维数字地图或三维效果图等。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在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筑施工图核准时,应当提交下列设计文件:(一)总平面设计施工图。
应当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1∶500地形图上进行设计;(二)建筑设计施工图。
图纸包括各层平面图、各朝向立面图、剖面图,并附有外墙建筑装饰材料、色彩设计以及重要部位的装修装饰设计;(三)全套建筑设计说明。
第二十六条临城市规划道路布置的重要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在建筑施工图报审时应当一并提交其退让城市规划道路红线范围内的景观工程规划设计方案。
景观工程规划应当满足人流疏散、消防、场地排水、无障碍设计等方面的要求,并不得影响城市道路交通。
第二十七条主体建筑的附属建筑,如变(配)电房、信息管线交换间、泵房、空压机房、锅炉房、烟囱、烧火廊、邻居间(道)、污水处理池、煤气调压装置等不得临城市主干道布置。
第二十八条临城市规划道路、环湖步行道沿线及城市公园确需设置围墙的,应当采用通透、半通透或绿篱等形式布置。
第二十九条城市规划道路红线外沿线控制的公共绿化带上不得开设出入口,公共绿化带内不得设置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停车位以及非公共用途的建、构筑物。
因通行、消防要求确需设置的除外。
第三十条临江、临景观路一线布置的主体建筑之间开敞面的宽度总和不得少于其规划用地临路一侧面宽的50%;临城市主干道一线布置的主体建筑之间开敞面的宽度总和不得少于其规划用地临路一侧面宽的40%;临湖地区一线布置的建筑之间开敞面的宽度总和不得少于其建设用地临湖一侧面宽的50%;临山体地区一线布置的建筑之间开敞面的宽度总和不得少于其建设用地沿山体一侧面宽的50%;高度超过15米的商业裙房按照主体建筑的要求执行。
第三十一条建筑的面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9米的,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得大于100米;(二)建筑高度19~34米(含34米、不含19米)的,其裙房部分应当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主体部分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得大于90米;(三)建筑高度34~60米(含60米、不含34米)的,其裙房部分应当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主体部分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得大于80米;(四)建筑高度大于60米的,其裙房部分应当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主体部分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得大于70米;(五)不同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较高建筑高度的规定确定;(六)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建筑面宽需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专项审批。
第三十二条临湖建设用地内新建建筑的高度与该建筑至湖泊绿线距离的关系应当符合下式:H:D≤1:1(H:新建建筑的高度D:该建筑至湖泊绿线的距离)山体周边建设控制区内建筑的高度不得超过15米。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控制区范围内,新建建筑的高度应当符合经批准的专项规划中对有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城市快速路、主干道两侧的建筑之间不得设置跨越城市道路的空中廊道,其他等级道路两侧建筑之间因通行需要确需架设跨越城市道路空中廊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得设置多条廊道,确需设置的,需进行专项城市景观设计论证;(二)廊道的净宽度不得大于6.0米,廊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得少于5.5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廊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少于4.6米;(三)廊道墩柱基础应结合道路横断面形式、地下管线及轨道交通线路等情况予以合理布置;(四)廊道内不得设置商业设施。
第三十四条建筑的层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住宅的层高1.不超过3.0米;2.架空层作为公共通道、休闲廊、绿化景点、景观透视等功能使用时,不低于4.2米;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为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低于2.2米。
(二)其它建筑的层高1.办公建筑的标准层层高不超过4.5米;2.居住区内的配套及小型商业建筑首层层高不超过5.1米,二层及以上层高不超过4.8米;3.单层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仓储超市、大型商场、学术报告厅等的层高不超过9.0米;4.有特殊使用要求的厂房、实验室等的层高依据使用功能及工艺设备的具体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