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修正完善村规民约,助推乡村振兴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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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修正完善村规民约,助推乡村振兴战略

村规民约是农村村民制定的一种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社会自治规范,是法律在农村的一种补充手段。不用质疑,过去村规民约为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曾做出过积极的贡献,但随着时代的变化和国家政策的调整,目前我国许多农村村规民约因严重滞后,已不适应农村社会发展和改革的需要,甚至还有些村规民约出现凌驾于政策法律法规之上的情况,影响着党的政策在农村的执行,因村规民约的武断执行影响着社会的和谐稳定,应当与时俱进,认真贯彻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方略,对当农村的村规民约来一次重新梳理、重新完善、重新修正,让村规民约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一、目前村规民约存在的问题。

1、村规民约严重滞后。目前各村、各组都有村规民约,这些村规民约有的是十几年前制定的,有的是几十年前就制定的,但法律、政策、形势变化了,但村规民约的内容和条款却多年来一直没有修改。那时村规民约的制定是按照当时的生产、生活条件制定的,自然有其可行性、合理性、现实性的一面。但一晃十几年,几十年过去了,党的政策法律和农村形势已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特别是计划生育政策的变化、土地征收引发分配补偿和拆迁户安置等新情况导致人口、安置政策等发生新的变革。但在村里、组里还是沿袭着老的村规民约处理村里的问题,没及时进行修改和更正,很自然不过过时,导致因沿袭旧的村规民约进行补偿和拆迁户安置分配不公平,从而引发诸多矛盾的产生。某村某户为二个女,结婚后户口、房屋、土地均在本村、本组,而且常年住在本村本组,但因为过去有“嫁出去的女就是泼出去水”这一封建陋习存在,从而导致他家的女儿不能享受集体土地补偿分配,如今他家的房屋要征收,而按

照当地政策只有户口在本村、本组并享受了集体分配的才可以安置,否则只能按重置价对其房屋进行补偿。该村民意见大,说过去为了支持计生工作,两女后就结了扎,可女儿户口在本组、房屋也在本组,而且经常在外家生产、生活,不但组内不能享受征地补偿分配,政策也不安置,从而引发上访。

2、村规民约超越法律政策。村规民约本是法律的补充,所有的村规民约中的条款当应在尊重法律之上。可因为政策在不停的变化,法律也与时俱进,如独生子女集体土地分配多一份,双女户分配多半分等政策国家早已出台,但是村规民约因为没修改,没更正,还是按老条款执行,独生子女、双女户并没给予多分。独生子女家庭和两女家庭在落实集体土地分配时依旧还是按照过去一人一份进行分配,明显与政策不符合,出现村规民约凌驾政策之上之事发生,也引发新的纠纷和矛盾。

3、村规民约宗族势力影子很深。《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村规民约是应当由村里多数群众制定,但事实上在个别村组里这里的多数群众就是村组势力强的群众,对于外来户和人势弱的这“少数”民族没有说话权、发言权,只有顺从的份。诸如同样是外嫁女,但有的村人势强大的家族就能享受到集体经济分配,而人势弱小的纵然是可享受但也享受不了。

4、村规民约的随意性。村规民约的制定都是村里自己制定的,但村民素质不高,大多数群众不懂政策法律,而当时乡镇没下去指导,把关不严,有的村的村规民约就是照搬别村的,是依葫芦画瓢,缺少针对性和实际性,没考虑村规民约是否合法。该村规民约在别村或许可以,但是道本村未必就适合,导致村规民约水土不服。有的村规民约明显违背政策法律,但上级也没及时纠正,抱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思想,从而让村规民约这不合法的条款也在村组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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