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最新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但经国家计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建设项目除外;其他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招标投标)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共安全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等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项目,是指城市道路、桥隧、公共交通(含地铁轻轨、载人索道)、供水、排水、燃气、热力、河道、广场、园林、环卫、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1 —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管线、设备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须的设备、材料等。
本办法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市)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具体工作由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以下简称:招标投标监督机构)。
第五条各级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的职责是:(一)监督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按法定组织形式、招标方式和规定的程序招标;(二)监督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按规定要求编制;(三)监督依法组建资格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四)监督资格评审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推荐资格预审合格申请人、中标候选人或直接确定中标人等评审活动;(五)监督招标全过程按规定要求备案;(六)监督合同签订、备案和履行;—2 —(七)依法实施对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的动态管理;(八)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九)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最新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但经国家计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建设项目除外;其他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河南省实施招投标法实施管理办法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已经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11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有关规章和综合性政策,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负责对省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省经贸、水利、交通、民航、信息产业、通信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工业、水利、交通、民航、信息产业等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省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上述分工,按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或监督执法。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监督必须招标的项目按法定的招标方式招标;(二)监督必须招标的项目按规定程序招标;(三)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四)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监督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发生管辖争议的,可以由同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成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之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得向招标投标当事人、招标代理机构收取费用。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2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共安全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等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项目,是指城市道路、桥隧、公共交通(含地铁轻轨、载人索道)、供水、排水、燃气、热力、河道、广场、园林、环卫、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管线、设备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须的设备、材料等。
本办法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市)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具体工作由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以下简称:招标投标监督机构)。
第五条各级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的职责是:(一)监督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按法定组织形式、招标方式和规定的程序招标;(二)监督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按规定要求编制;(三)监督依法组建资格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四)监督资格评审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推荐资格预审合格申请人、中标候选人或直接确定中标人等评审活动;(五)监督招标全过程按规定要求备案;(六)监督合同签订、备案和履行;(七)依法实施对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的动态管理;(八)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九)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河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内容
河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内容在河南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过程中,招投标活动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规范招投标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河南省制定了招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一、总则该细则首先明确了其制定的目的和依据,旨在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招投标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细则规定了适用范围,涵盖了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各类招投标活动。
二、招标在招标环节,细则对招标方式进行了详细规定。
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并明确了各自的适用条件。
对于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也作出了清晰的界定,以确保重要项目通过公开、公平的方式选择合适的供应商或承包商。
此外,招标程序也是重点之一。
从招标项目的核准、招标文件的编制、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到资格预审、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等环节,都有明确的操作规范和时间要求。
三、投标投标方面,细则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和提交时间等作出了规定。
强调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投标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投标人的情况和投标方案。
同时,对于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和退还,以及联合体投标的相关要求,也进行了明确。
以保障投标活动的公平性和规范性。
四、开标、评标和中标开标环节,规定了开标时间、地点和程序,确保开标过程的公开和透明。
评标则是招投标活动的关键环节,细则对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评标方法和标准、评标程序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强调评标委员会应当独立、公正地进行评标,按照既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中标环节,明确了中标人的确定原则和程序,以及中标通知书的发出和合同的签订等事宜。
同时,对于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后的权利和义务,也进行了相应的规定。
五、监督管理为了保证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细则强化了监督管理机制。
明确了各级行政监督部门的职责和分工,建立了投诉处理机制,加强对招投标活动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监管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8.27•【字号】豫建建〔2018〕55号•【施行日期】2018.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监管的通知豫建建〔2018〕55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监管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林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持续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招标投标市场更加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强化履行监管职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及其招投标监管部门应强化担当意识,严格执行国家发布的依法必须招标工程的范围和标准,切实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
做好招标文件告知性备案、直接发包工程项目的备案管理工作。
依法做好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编制、开标程序、评标委员会组建、评标过程等重要环节的监督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受理招投标活动中的投诉,依法查处恶意竞标、恶意投诉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严格规范各方主体行为(一)规范招标人行为。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及其招投标监管部门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规范招标人行为,要求招标人在招标活动中使用国家标准文本或地方示范文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使用工程投标保函替代现金保证,使用业主工程款支付或预付款保证,为工程项目建设顺利实施提供支撑。
依法设立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最新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但经国家计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建设项目除外;其他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河南省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各市计委、大项目办公室(重点项目办公室),省直有关部门:1999年8月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随后国家计委发布了3号令、4号令、5号令等一系列招标投标配套法规,对约束交易者行为,发挥了重大作用。
但是,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有的招标投标推行力度不够、程序不规范、做法不统一;有的地方保护、行业垄断、行政干预过多;有些项目逃避政府监督、钻法律空子、暗箱操作、明招暗定,搞假招标甚至搞钱权交易,直接影响了工程项目的建设。
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关系到全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关系到国有资金的有效使用。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行为,使招标投标活动更具操作性,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特别是规范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人的行为,从源头上消除腐败,保证贯彻《招标投标法》公平、公正、公开的精神,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节约建设资金,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制定了《河南省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河南省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为,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保证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监督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3号、第4号、第5号令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及河南省政府办公厅豫政办[2000]80号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重大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遵守本办法进行招投标。
省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国家、省出资融资项目和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省重点建设项目。
河南省实施招投标法实施管理办法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已经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11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有关规章和综合性政策,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负责对省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省经贸、水利、交通、民航、信息产业、通信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工业、水利、交通、民航、信息产业等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省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上述分工,按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或监督执法。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监督必须招标的项目按法定的招标方式招标;(二)监督必须招标的项目按规定程序招标;(三)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四)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监督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发生管辖争议的,可以由同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成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之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得向招标投标当事人、招标代理机构收取费用。
河南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规范承发包交易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精神和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程建设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各类房屋建筑含装饰装修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包括立项后的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中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包括建设工程的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是指:能够形成内部空间,满足人们生产、办公、公共活动和生活的工程实体,包括厂房、仓储库房、办公楼、影剧院、宾馆、商场、学校、医院、住宅以及与经贸、水利、电力、交通、铁道、民航、邮电、通讯等专业工程配套的房屋建筑等工程;本办法所称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的安装项目是指:与房屋建筑相配套的电力、通信线路、石油、燃气、给水、排水、供热、通风等管道系统和各类机械设备、装置的安装活动;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桥隧、广场、给水、排水和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供电、燃气、热力及城市河流治理、水坝风景园林等市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工程项目;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工程的发包必须进行招标:一凡河南省建设监理管理规定省政府第38号省长令要求必须监理的项目的监理;二以国家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项目按建设部项目分类标准规定的特、一级的建设工程项目,标志性建筑、纪念性建筑、风景区的主要建筑和重要地段有影响的建筑,以及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三凡投资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四凡价款总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工程设备、材料的采购;第四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择优、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受法律保护和约束;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地和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根据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不论其工程性质和隶属关系,必须在当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监督的主要内容:一应该招标的工程是否进行了招标,是否按规定的方式进行了招标;二招标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是否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三招标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否满足工程招标的需要;四评标委员会产生和组成是否符合有关要求;五标底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政策规定,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六是否按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七建设工程合同是否是由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价格是否与中标价相一致,合同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八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或者排斥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建设工程招标实行项目法人招标人负责制;第八条招标人进行建设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二有编制招标文件、标底和评标办法的能力;三有审查投标人资格的能力;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其招标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并在本省依法登记注册的招标代理机构承办;第九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在开展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时,应当维护招标人的合法权益,对提供的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等其他资料的科学性、准确性负责,不得向外泄露可能影响公正、公平竞争的有关情况;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招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招标人进行总承包招标发包时,应该取得建设用地规划手续,并已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和立项审批手续,建设资金已落实;二招标人进行勘察、设计招标发包时,应当取得该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已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和立项审批手续;三招标人进行建设全过程监理招标时,应当完成立项审批手续;招标人进行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招标时,应当完成勘察和设计工作;四招标人进行施工招标时,应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资金已落实;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已经审查;按规定应当实行建设监理的工程,已签订建设监理合同;五招标人进行工程材料、设备招标时,工程材料及设备的技术性能已确定,所需资金落实;第十二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通过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信息网络、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或者其他媒介公开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符合资质条件的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以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下列建设工程应当公开招标:一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二行政事业单位投资的工程;三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的工程;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工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一技术性和专业性强,国内符合资质条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超过10家的;二公开招标时,申请投标的合格投标人不足三名,需要重新组织招标的;三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提供贷款方要求进行邀请招标的;公开招标时,申请投标并符合资格的投标人超过八名时,招标人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下,可以从中随机抽取6至8名为正式投标人;申请投标并符合资格的投标人不超过8名时,申请投标人为正式投标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时,提交投标文件的合格投标人不足3名时,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办理招标工程登记备案;二编制招标文件包括评标定标办法;三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送投标邀请书;四审查投标人资格,通知合格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售招标文件;五组织现场勘察,进行招标答疑;六组建评标委员会;七召开开标会议;八组织评标定标活动,编写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九签发中标通知书;十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的建设工程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的程序、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投标报价要求、评标的标准和方法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招标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招标文件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国家对招标建设工程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等生产供应厂家,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某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招标文件的内容对招标投标双方具有约束力;第十五条招标的建设工程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中载明;招标人不得将一个承包单位能够独立承包的单位工程肢解招标;第十六条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确需进行必需的澄清或者修改的,一般建设工程,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7日前;大中型建设工程,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给予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一般建设工程,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得少于7日;大中型建设工程,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少于20日;第十八条建设工程招标可以设有标底,也可以不设标底;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应当保密;与标底编制、审查、管理有关的部门和人员均负有保密责任;第三章投标第十九条凡在本省依法登记注册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单位,均可申请参加与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相应的建设工程投标活动;未在本省依法登记注册的省外、国外公司以及港、澳、台地区的公司申请参加投标的,应当持有关证件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参加投标;第二十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一条参加建设工程投标的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向招标人提交投标申请书、营业执照、相应资质等级证书、投标人简况、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参加设备、材料供应的投标人,还应当提供生产经营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书等;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加盖投标人的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印鉴,密封后送招标人;投标人有权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和市场价格自主确定投标报价,但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部分内容不能承诺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中标后不得附加其他条件;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二十四条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关键、非主体结构工程分包给符合资质条件的其他单位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第二十五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施工单位和建设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参与同一建设工程的投标;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征地、拆迁、规划、勘察、设计、垫资、提供建设用地、发放证照等为条件,指定承包单位或强揽工程业务;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二十七条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由招标人主持,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在当地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进行开标;招标人应当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会议;第二十九条开标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宣布开标会议开始,介绍参加开标会议的单位、人员及招标工程的有关情况;二请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或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确认投标文件的密封完整性和有效性;三宣读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原则、定标办法;四公布投标人的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质量目标、主要材料用量、投标保证金或保函以及投标文件的修改、撤回等情况,并作当场记录;五与会的投标人的代表人或其代理人在记录上签字,确认开标结果;六启封和公布标底七宣读开标会议结束,进入评标阶段;第三十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开标时当场宣布无效;一未密封或在封口处未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印鉴的;二投标书无投标人印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代理人印鉴的;三关键内容不全、字迹辩认不清或者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四投标书逾期送达的;五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无效的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阶段;第三十一条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成员由招标人含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或建设监理单位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含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从评标专家库中选聘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评标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第三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接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第三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第三十四条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3日内,向中标人发出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以书面方式通知落标人;第三十五条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内,按照中标标价、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内容,与中标人签订承发包合同;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但招标人提供证据证明中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该中标无效,招标人可以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一中标人与其他投标人串通进行投标的;二中标人以他人的名义进行投标的;三中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四施工招标的中标人与招标人已选定的建设监理单位有隶属或利害关系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招标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第三十六条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合同价应当与中标价相一致;合同的其他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相一致;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审查;第三十七条中标后,除不可抗力外,招标人拒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除返还双倍的投标保证金外,赔偿投标人相应的损失,中标有效;第三十八条中标后,除不可抗力外,中标人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并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第三十九条禁止投标人将其中标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中标人将其中标的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主体结构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禁止中标人将其中标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别人;禁止合法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再次分包;第四十条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时,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要求招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招标人应当提供;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对招标人提交备案的招标文件、评标定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应当认真查阅,对上述文件中,若存在违反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条款和内容,及时予以纠正或否决;第五章处罚第四十二条凡适用本办法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有违法行为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四条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省建设厅备案;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豫建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串围标
豫建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串围标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监察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串(围)标行为认定和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豫建〔2011〕179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委)、监察局等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防止和遏制串(围)标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建设工程实际,制定了《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招标串(围)标行为认定和处理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串(围)标行为认定和处理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严厉打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串(围)标行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关于监察机关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查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违纪案件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监发〔2008〕8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生的围标串标行为的调查及处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串(围)标行为,是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及其评标专家与投标人之间或者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在招标投标活动中,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条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中发生的串标围标行为的调查及处理应当遵循准确、及时、公正、公开的原则。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实行 省厅网站下载)豫建[2012] 197号文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共安全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等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项目,是指城市道路、桥隧、公共交通(含地铁轻轨、载人索道)、供水、排水、燃气、热力、河道、广场、园林、环卫、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管线、设备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须的设备、材料等。
本办法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市)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具体工作由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以下简称:招标投标监督机构)。
第五条各级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的职责是:(一)监督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按法定组织形式、招标方式和规定的程序招标;(二)监督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按规定要求编制;(三)监督依法组建资格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四)监督资格评审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推荐资格预审合格申请人、中标候选人或直接确定中标人等评审活动;(五)监督招标全过程按规定要求备案;(六)监督合同签订、备案和履行;(七)依法实施对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的动态管理;(八)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九)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编辑日期:2013年02月04日编辑:1030035761 来源:来自网络[ 关闭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共安全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等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及室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项目,是指城市道路、桥隧、公共交通(含地铁轻轨、载人索道)、供水、排水、燃气、热力、河道、广场、园林、环卫、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管线、设备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须的设备、材料等。
本办法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市)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具体工作由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以下简称:招标投标监督机构)。
第五条各级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的职责是:(一)监督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按法定组织形式、招标方式和规定的程序招标;(二)监督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按规定要求编制;(三)监督依法组建资格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四)监督资格评审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推荐资格预审合格申请人、中标候选人或直接确定中标人等评审活动;(五)监督招标全过程按规定要求备案;(六)监督合同签订、备案和履行;(七)依法实施对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的动态管理;(八)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行为;(九)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河南省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河南省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布部门】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日期】2000.12.26【实施日期】2000.12.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南省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实施办法(2000年12月26日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规范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建设工程设计水平,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或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并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3号令和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豫计政法[2000]601号文规定应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设计招标可选择总体设计招标、方案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招标、技术设计招标、施工图设计招标。
为保证设计的统一,一般实行一次招标。
第三条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全省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市计划部门在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本区域管理权限内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建设工程设计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二)已取得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规划设计条件(要求);(三)《环境影响评价》已经环保部门批准;(四)具备进行设计所必需的、准确可靠的基础资料。
第六条设计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第七条招标程序:(一)申请核准招标初步方案;(二)编制招标文件;(三)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四)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质)审查;(五)向合格的投标人发放或出售招标文件,组织投标人踏勘工程现场;(六)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七)接收投标文件;(八)制定评标办法细则;(九)组建评标委员会;(十)组织开标、评标;(十一)确定中标人(方案)、发出中标通知书;(十二)签订设计合同。
河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共安全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等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项目,是指城市道路、桥隧、公共交通(含地铁轻轨、载人索道)、供水、排水、燃气、热力、河道、广场、园林、环卫、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管线、设备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须的设备、材料等。
本办法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市)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具体工作由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以下简称:招标投标监督机构)。
第五条各级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的职责是:(一)监督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按法定组织形式、招标方式和规定的程序招标;(二)监督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按规定要求编制;(三)监督依法组建资格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四)监督资格评审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推荐资格预审合格申请人、中标候选人或直接确定中标人等评审活动;(五)监督招标全过程按规定要求备案;(六)监督合同签订、备案和履行;(七)依法实施对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的动态管理;(八)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九)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河南省实施招投标法实施管理办法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已经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11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有关规章和综合性政策,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负责对省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省经贸、水利、交通、民航、信息产业、通信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工业、水利、交通、民航、信息产业等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省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上述分工,按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或监督执法。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监督必须招标的项目按法定的招标方式招标;(二)监督必须招标的项目按规定程序招标;(三)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四)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监督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发生管辖争议的,可以由同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成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之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得向招标投标当事人、招标代理机构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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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编辑日期:2013年02月04日编辑:1030035761 来源:来自网络[ 关闭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共安全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等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及室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项目,是指城市道路、桥隧、公共交通(含地铁轻轨、载人索道)、供水、排水、燃气、热力、河道、广场、园林、环卫、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管线、设备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须的设备、材料等。
本办法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市)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具体工作由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以下简称:招标投标监督机构)。
第五条各级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的职责是:(一)监督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按法定组织形式、招标方式和规定的程序招标;(二)监督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按规定要求编制;(三)监督依法组建资格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四)监督资格评审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推荐资格预审合格申请人、中标候选人或直接确定中标人等评审活动;(五)监督招标全过程按规定要求备案;(六)监督合同签订、备案和履行;(七)依法实施对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的动态管理;(八)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行为;(九)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必须进入当地依法建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交易。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应当建立与法定招标公告发布媒介的有效,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信息、咨询、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投标报名、评标专家抽取、开标、评标、定标、公示等服务。
第七条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逐步构建全省更加透明、统一、高效的工程交易信息服务平台,逐步建立全省统一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实现招标信息发布、投标报名、开标、定标等交易活动信息化和网络化,以及异地评标和远程评标。
第八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第九条工程建设中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招标围和规模标准达到下列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不含征地费、市政配套费与拆迁补偿费)在1000万人民币以上的。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工程项目招标的具体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办法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围。
第十条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不需要招标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必须到县以上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一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文件批复;(二)建设用地规划手续已获批准;(三)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采用BT、BOT、等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项目融资方的资金证明;(四)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或其他技术资料;(五)实行项目代建制的,项目管理人在符合本条一至四项要求的同时,还应当出具招标人的委托书和招标人与项目管理人签订的协议书;(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按本办法必须依法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公开招标:(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或政府采用BT、BOT 融资建设的工程项目;(二)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一)因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或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比例较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认定。
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第十三条招标人不得以带资、垫资等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人以带资、垫资为条件影响公平竞争的,应当取消其投标资格,已中标的取消其中标资格。
第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评标的能力。
具体包括:(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二)设有专门的招标组织机构;(三)有从事同类项目招标的经验;(四)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概(预)算、财务及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
招标人应当具有4名(含4名)以上本单位的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并且至少包括2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招标程序。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十五条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要求并向招标投标监督机构提供下列书面备案材料:(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文件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二)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隶属关系证明材料;(三)设的招标机构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四)以往编制的同类项目的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围开展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承担招标代理业务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执业(职业)资格或岗位证书,每一招标项目的代理人员中,必须有注册执业(职业)资格或岗位书的人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注册执业(职业)资格,并在招标代理文件上签字和盖章,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符合国家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放弃代理服务费为条件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代理服务费按“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收取,不得重复计收。
第十八条招标一般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提出招标申请;(二)编制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三)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等)备案;(四)发布招标(资格预审)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五)向合格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六)需要时组织招标答疑和踏勘现场;(七)接受投标人投标;(八)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九)开标、评标、定标、公示;(十)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十一)发出中标通知书;(十二)签订合同。
第十九条依法招标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发布招标(资格预审)公告。
拟发布的招标(资格预审)公告,招标人应当确保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的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不符的高资质等级要求,不得以明显高于招标项目实际需要和脱离市场实际情况的要求等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由招标人和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于发布前5日送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
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发现招标文件中存在容的,应当依法责令改正。
第二十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国家或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体和当地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电子屏幕或同步发布招标(资格预审)公告。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容:(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2)招标工程的名称、容、规模、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3)招标工程的建设地点、工期要求;(4)对投标人资质等级和外省进豫备案登记的要求;(5)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时间;(6)按照规定收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费用;(7)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含3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应采用国家标准文本。
编制招标文件时,评标办法的设置应当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施工方案;鼓励质量创优,安全文明施工;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新型节能材料。
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应依法责令改正。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监管、影响质量安全和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应本着责任明确、经济高效、客观务实、便于操作的原则划分标段。
第二十四条应当依法公开招标工程项目的投资概算或建设规模满足最低等级企业资质与资格条件的,除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以外,原则上应实行资格后审。
实行资格后审的,招标文件应当设置专门的章节,明确合格投标人的条件、资格后审的评审标准和方法。
第二十五条依法招标工程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招标人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所有合格申请人均可参加投标。
招标人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当合格申请人数量过多时,招标人应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组织评审并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排出名次,选择数量不少于9人的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
当资格预审申请人少于9人的,可实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发出资格审查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