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宁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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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江宁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南京市江宁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引导区内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高效利用社会科技创新服务资源,进一步完善支持科技创新的政策体系,降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投入成本,按照区科技人才改革方案,决定实施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制度。
为切实加强创新券管理,充分发挥创新券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创新券是政府为鼓励和支持本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提升创新能力而实施的一种激励政策,是针对本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资源缺乏、创新能力不足而设计的一种“有价凭证”。
第三条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广泛引导、诚实申请、公开透明、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共同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年度计划、监督审批和绩效评价工作。
创新券兑现资金由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区科技局负责创新券的发放兑现,区财政局负责创新券的绩效监督。
企业在领取创新券、完成科技创新活动后,根据科技创新实际投入情况予以兑现。
第二章支持对象、范围与方式第五条创新券支持对象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在本区注册纳税的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注册资本不高于1000万元,上年度销售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且企业财务机构健全,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二)企业研发方向符合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三)企业与高校院所、相关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等非关联第三方机构已签订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合作协议;(四)企业原则上已拥有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软件企业、省民营科技企业资质,或已成立科技研发机构,开展过研发经费“加计扣除”工作;(五)优先支持各级创新创业人才创办企业、入驻紫金科技人才创业特别社区及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科技创业创新载体的企业。
(六)上年度已获区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再申请创新券支持;申请并已兑现的同一科技创新项目不得再次申请创新券。
第六条创新券主要用于企业向高校院所、相关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等非关联第三方科技创新服务机构购买检验检测、委托开发、试验研究、工艺验证、合作研发、购买并转化科技成果等相关科技创新活动产生的支出。
创新券不支持非科技创新活动,如法定认定、执法检查、商业验货、医疗服务、强制检测、大批量验货等其他商业活动。
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可根据区委、区政府年度工作任务目标和科技创新工作发展需要具体确定每年的支持方向和领域。
科技创新平台包括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市级以上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市级以上公共技术平台、院士工作站、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中心等。
第七条创新券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支持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实行实名申请及登记备案制,不得转让、买卖、赠送,不重复使用,遗失不补。
创新券有效期根据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予以约定,逾期不予兑现。
第三章发放与兑现第八条创新券在有效期内兑现,申请兑现时,对利用区外高校院所、相关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等非关联第三方机构科技创新资源开展创新活动的,按照不超过实际支出额的30予以兑现,对利用区内高校院所、相关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等非关联第三方机构科技创新资源开展创新活动的,按照不超过实际支出额的50予以兑现。
第九条创新券面额分为1万元、2万元和5万元。
根据企业测算计划投入的研发经费数额发放不同面值的
创新券,单个企业年度申请创新券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对于重大科技创新项目,资助额度可增加至15万元。
企业科技创新活动实际支出额未达3万元的,原则上不予支持。
第十条已申领创新券而未实际使用的企业需隔一年度方可再次申领创新券。
第十一条创新券的申请与发放。
(一)区科技局每年年初在区科技局网站上发布创新券发放公告。
(二)区各街道、开发园区及相关平台按照公告要求,组织辖区内企业填写申请企业基本信息表、创新券项目申请书等相关申报材料。
(三)区科技局对申报企业材料进行审核,会同区财政局确定年度创新券发放企业名单,并在区科技局网站上进行公示。
(四)公示无异议后,由区科技局下发相关通知并进行电子券备案。
第十二条创新券的兑现,应由企业持创新券项目兑现申请书等相关兑现材料报区科技局审核后兑现。
第十三条创新券兑现所需证明材料(一)企业填报的创新券项目兑现申请书;(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
本复印件);(三)科技创新合作协议及费用支出的有效证明材料;(四)购买技术成果类的,提供购买合同及专利、著作权等科技创新成果及转化产品销售情况证明材料;(五)购买技术服务类的,提供技术服务或交易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六)创新券项目创新成果(如专利、著作权、新产品、新工艺、样机等证明材料)产出证明材料;(七)高校院所、相关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等非关联第三方机构开具的科技创新活动支出的正规发票、事业单位收据等费用支出凭证。
第十四条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成立由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等组成的专家组,对创新券申请兑现材料进行评审,实际兑现创新券的额度视企业科技创新活动实际成效而确定,申请兑现的额度应不超过备案确定的额度。
第十五条区科技局、区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共同确定兑现方案并公示,公示结束后,企业到区科技局进行兑现。
第十六条创新券工作终止时,指定最后兑现期限,并停止创新券的发放工作,不再接收创新券相关申请。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七条区科技局、区财政局依据区科技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创新券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可授权或委托具有资
质的中介机构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和监督。
对创新券申请兑现材料申报不实,恶意骗取财政资金的,依法追回创新券及已兑现资金。
相关企业列入信用“黑名单”,三年内不得申报区级科技计划项目、创新券和区政府奖补资金支持。
构成违法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九条区财政局会同区科技局每年对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对创新券实施管理适时提出调整意见。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