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宁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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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04.10.21•【字号】宁科[2004]205号、宁财教[2004]790号•【施行日期】2004.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科[2004]205号、宁财教[2004]790号)各区县科技局、财政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科技创新创业环境建设,引导和鼓励科技人才在本市实施科技创新创业活动,推动科技人才优势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特在市本级科技三项费中设立“南京市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金”。

根据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研究制定了《南京市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南京市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二OO四年十月二十一日南京市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科技创新创业环境建设,引导和鼓励科技人才在本市实施科技创新创业活动,推动科技人才优势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设立“南京市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金”。

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金,以创业项目的创新性、科技人才或团队的创业能力和企业良好的成长性为重点,通过对创业项目给予资金扶持的方式,促进创业企业的快速成长。

第三条市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金的性质为政府性资金,是市科技三项费用的组成部分,年度总额在编制年度科技三项费预算时确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主管部门为各区县科技局,各高新技术园区、化工园、软件园、大学科技园管委会等。

第五条南京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本资金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六条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参与本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工作,负责本资金的拨付、监督、检查,协调市、区县财政确保项目经费的及时到位。

科技创新管理办法

科技创新管理办法

科技创新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规范科技创新活动,提高科技研究成果转化效率,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与应用,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及其科研机构、科研项目,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新相关管理。

三、科技创新管理机构
设立科技创新管理委员会,负责科技创新方针政策的研究、制定及科技创新计划的审批管理。

四、科技创新项目管理
1. 科技创新项目需经科技创新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2. 项目实施过程中需定期向科技创新管理委员会汇报工作进展和成果。

3. 项目结题后需进行总结报告,经相关部门审核验收合格后办理结项手续。

五、科技成果转化管理
1. 对取得的科技成果进行评估,确定转化潜力。

2. 对评估合格的科技成果进行推广、转化和应用。

六、科技创新经费管理
1. 统一编制科技创新经费预算,按照规定程序审批经费使用申请。

2. 对科技创新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七、奖励与激励机制
设立科技创新奖励制度,对取得显著科技成果的个人或团队给予奖励,激励广大科技工作者积极投身科技创新工作。

八、违规处理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将
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九、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以上就是关于科技创新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科技创新
工作有所帮助和指导。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开展建设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的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开展建设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的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开展建设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的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06.12.31•【字号】宁科[2006]309号•【施行日期】2006.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开展建设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的方案》的通知(宁科[2006]309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强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主体建设,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实现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总体目标,根据《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的要求,我局研究制定了《南京市开展建设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的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全市试点工作将另行发文组织实施。

二OO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南京市开展建设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的方案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大会和南京市自主创新大会精神,进一步强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主体建设,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实现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总体目标,根据科技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技术创新引导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和《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精神,特制定南京市建设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并决定在全市组织开展建设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

一、工作目的根据国家总体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作为建设“创新型城市”的重点任务之一,试点工作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加大对企业实施自主创新的引导与支持,加强科技资源的有效集成,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型产品和较强科技创新能力的企业,鼓励和引导更多的企业走创新发展之路,进一步促进产学研紧密结合,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为建设“创新型城市”提供有力的支撑。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设创新名城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汇编》的通知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设创新名城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汇编》的通知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设创新名城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汇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3.06•【字号】宁委办发〔2019〕12号•【施行日期】2019.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设创新名城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汇编》的通知宁委办发〔2019〕12号各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落实《关于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宁委发〔2018〕1号)和《关于深化创新名城建设提升创新首位度的若干政策措施》(宁委发〔2019〕1号),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建设创新名城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汇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3月6日关于建设创新名城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汇编目录1.南京市关于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省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奖励的实施细则(试行) (6)2.南京市关于对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拟上市企业等进行“一企一策”激励的实施办法 (15)3.南京市关于给予企业研发费用补助的实施细则(试行) (20)4.南京市关于给予初创期科技企业经济发展贡献奖励的实施细则(试行)27 5.南京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试行) (33)6.南京市支持研发服务企业发展实施细则(试行) (37)7.南京市支持科技服务骨干机构、科技服务业集聚区、特色基地等发展实施细则(试行) (43)8.南京市关于设立技术转移奖补资金的实施细则(试行) (50)9.南京市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及绩效考评实施细则 (61)10.南京市对省级以上产业(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给予奖励的实施细则(试行)6711.南京市对高端研发机构和海外研发机构给予奖励的实施细则(试行)77 12.南京市深化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实施办法8313.南京市支持创新产品推广示范实施办法 (88)14.南京市工业企业技术装备投入普惠性奖补实施细则(试行)10215.南京市关于鼓励企业参与军民融合发展的实施细则(试行)10916.南京市关于优化升级“创业南京”英才计划的实施细则(修订)11917.南京市关于优化“345”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实施细则(修订)135 18.南京市关于企业专家工作室建设、院士工作站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的管理办法(试行) (149)19.南京市关于中青年拔尖人才选拔培养的实施办法(修订)16220.南京市关于科技产业高层次人才经济贡献奖励的实施办法(修订)171 21.南京市关于优化青年大学生“宁聚计划”的实施办法(修订)17822.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博士后工作的实施办法(修订)21523.南京市对符合江苏省外籍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的外国人及其家属在宁永久居留审核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254)24.南京市关于支持高校院所、区(园区)与国际名校合作举办特色学院和高端服务机构、设立紧缺专业的实施细则(修订) (262)25.南京市关于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管理办法 (269)26.南京市关于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和双创示范基地进行绩效评价的实施办法(修订) (279)27.南京市关于对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进行绩效考评的实施细则28628.南京市关于对新型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进行备案管理的办法(试行)290 29.南京市关于扶持股权投资机构发展促进科技创新创业的实施细则(修订) (296)30.南京市关于加强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细则30431.南京市关于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给予风险补助的实施细则(修订)310 32.南京市关于对省级众创社区给予资助的实施办法(修订)31633.南京市关于激励举办重大创新创业活动的实施办法 (320)南京市关于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省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奖励的实施细则(试行).doc。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科技发展计划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科[2006]263号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科技发展计划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科[2006]263号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科技发展计划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科技发展计划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科[2006]263号)各区县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市科技发展计划及项目的管理,我局制定了《南京市科技发展计划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科技发展计划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二○○六年十二月四日附件:南京市科技发展计划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科技发展计划及项目的管理,明确管理的基本程序和要求,建立基本制度,强化责任机制,根据部、省有关科技计划及项目管理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市科技发展计划(以下简称计划)是指:根据南京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由南京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组织并实施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等相关科技进步活动的基本形式,包括以市级科技经费支持的指令性计划和以项目承担单位自筹经费为主的指导性计划。

本办法所称的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在市级计划中实施安排,由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项目按财政支持经费额度分为重大项目、一般项目和特殊项目,原则上财政支持经费在50-200万元的项目为重大项目,财政支持经费在10-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项目为一般项目,财政支持经费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项目为特殊项目,对特殊项目视具体情况加以研究确定。

第四条计划和项目是解决我市社会和经济发展中涉及的重大和关键技术难题、提高全社会科技进步和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发展、实现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

科技系统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制度

科技系统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制度

科技系统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市级1+5新旧动能转换(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科研设施和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与仪器)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增强创新活力,激发创新潜能,提高科技创新水平,支撑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券面向本市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创客)团队(以下简称使用方)无偿发放,用于补助其使用共享科研设施与仪器开展科技创新活动、购买科技创新服务的制度安排,是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支撑创新创业的普惠性激励政策。

第三条我市用于创新券的资金从市市级1+5新旧动能转换(科技)专项资金中安排,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创新券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广泛引导、公开普惠、科学管理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实施创新券工作。

市科技局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决策指导、资金拨付、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市财政局负责创新券资金保障等工作。

第五条各县(市、区)科技局负责本县域内中小微企业、创业(创客)团队及科技服务机构的入网审核、政策宣传、创新券初步审核、统计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协助开展经费使用监督等工作。

第六条市科技局依托“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以下简称省仪器设备网)和省创新券管理服务平台,必要时设立市创新券管理服务平台,实现创新券网上在线发放、审核、统计分析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创新券使用管理的具体事务性工作,可由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完成。

第七条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专业化众创空间和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孵化载体,负责为入住企业和创业(创客)团队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协助申请和兑付创新券等工作。

第三章支付对象、范围和补助标准第八条本办法所支持的中小微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注册地在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二)与开展合作的科技服务机构之间无任何隶属、共建、相互参股等关联关系。

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

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

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中共委员会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中共委员会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创新财政资金对科技创新的投入使用方式,发挥市场在配置科技资源中的主导作用,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促进科技创新供需有效对接,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指利用财政资金支持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向高校、科研院所以及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而发放的配额凭证。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科技服务机构是指经科学技术厅认定提供科技服务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科技中介机构等。

第四条按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藏财教〔2018〕76号)规定,创新券专项资金由自治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支出,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据实列支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第五条科学技术厅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决策指导、年度预算、监督审批、兑现拨付、绩效评价及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科技创业服务中心为创新券的服务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创新券发放和兑现,对创新券接收机构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七条区内能够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团队提供专业化科技服务的单位为创新券接收机构,负责接收创新券并提供相应科技服务,统计创新券服务业务信息,提交创新券科技服务工作总结等。

第三章支持对象第八条创新券适用的服务范围: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学技术普及等专业科技服务和综合科技服务。

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活动,不纳入创新券的支持范围。

第九条创新券申领对象为在我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

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一)2024

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一)2024

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一)一、总则为了进一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提升江苏省科技创新能力,加快推动经济发展转型升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资金来源1. 政府专项资金。

江苏省将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研发、试验验证、成果转化等创新项目。

2. 银行贷款。

江苏省将通过与银行合作,为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优惠的贷款政策,支持其技术创新项目的实施。

三、资金申请和管理1. 申请条件(1)科技型中小企业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修订版)》的相关要求,并在江苏省注册登记。

(2)申请企业的技术创新项目应具备一定的科技含量和市场潜力,能够推动相关行业的发展。

(3)申请企业的经营状况良好,具备一定的财务实力和创新能力。

2. 资金申请程序(1)企业向所在地的科技管理部门提交申请资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技术创新项目计划、预算和资金需求等。

(2)科技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使用评审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估。

(3)评估结果将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审批,通过后资金将拨付给申请企业。

3. 资金使用管理(1)申请企业应按照申请的计划和预算进行资金使用,不得擅自改变项目的目标和用途。

(2)资金使用过程中应遵守相关财务纪律和制度,准确记录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及时向科技管理部门进行报告。

(3)科技管理部门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违规行为将依法处理。

四、资金评估和绩效考核1. 资金评估(1)对于申请资金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管理部门将组织专家进行评估,确定项目的技术水平和市场前景。

(2)评估结果将作为资金拨付和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高质量、高创新能力的项目将获得更多的资金支持。

2. 绩效考核(1)资金支持结束后,科技管理部门将对项目的成果和经济效益进行评估,以衡量资金支持的效果。

(2)评估结果将作为企业未来继续获得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绩效优秀的企业将获得更多的机会和资金支持。

创新创业服务券管理制度

创新创业服务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创新创业环境,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提高创新创业成功率,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创新创业服务券,是指政府为支持创新创业活动,对创新创业主体提供的一种具有特定用途和价值、可用于购买创新创业服务的凭证。

第三条创新创业服务券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创新创业主体,包括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创新创业团队等。

第二章服务券种类与额度第五条创新创业服务券分为以下几种:(一)研发创新券:用于支持创新创业主体进行技术研发、产品创新、工艺改进等。

(二)创业孵化券:用于支持创新创业主体在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平台进行创业活动。

(三)市场拓展券:用于支持创新创业主体开拓市场、扩大销售、提升品牌知名度等。

(四)人才培养券:用于支持创新创业主体进行人才培养、引进、培训等。

第六条创新创业服务券的额度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创新创业主体的行业领域、技术水平、创新能力等;(二)创新创业项目的市场前景、发展潜力、社会效益等;(三)创新创业主体的实际需求、服务项目等。

第三章服务券申请与发放第七条创新创业主体申请服务券,应当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创新创业服务券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二)创新创业项目简介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创新创业主体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创新创业服务券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主体发放服务券。

第九条创新创业服务券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服务券发放管理制度,确保发放过程公开、透明、公正。

第四章服务券使用与监管第十条创新创业主体在使用服务券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服务券的使用范围和额度,选择符合条件的服务项目;(二)与服务提供方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用;(四)在服务完成后,向服务券管理机构提交服务合同、服务成果等相关材料。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6.21•【字号】苏政办发〔2023〕23号•【施行日期】2023.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市场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3〕23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南京市建设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6月21日南京市建设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和对江苏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大金融支持科技创新力度,推动“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深入推进南京市建设引领性国家创新型城市,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印发的《上海市、南京市、杭州市、合肥市、嘉兴市建设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银发〔2022〕260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和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重大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紧扣科技自立自强和高水平供给、区域高质量发展,突出金融供给侧改革,加强区域间协同联动,提升科创金融服务质效,加快构建广渠道、多层次、全覆盖、可持续的科创金融服务体系,为建设引领性国家创新型城市和创建区域科技创新中心提供全方位金融支撑,着力构筑科技创新和制造业研发生产新高地。

力争到2027年末,南京市培育、新设、改造、引进科创金融专营组织100家以上,形成结构合理、配套完善、保障有力的科创金融组织体系;科创企业贷款年均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20%,新增科创企业上市公司60家以上,备案基金(创投企业)规模5000亿元以上,累计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超400亿元,科创企业融资可得性明显提高;科创金融的营商环境、政策牵引和人才支撑得到全方位提升,信用体系和风控体系更加健全,基本形成与科创企业全生命周期相适应的金融服务体系,努力将南京市打造成为科创金融合作示范区、产品业务创新集聚区、改革政策先行先试区、金融生态建设样板区、产城深度融合领先区。

科技部印发《关于新时期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科技部印发《关于新时期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科技部印发《关于新时期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19.08.05•【文号】国科发区〔2019〕268号•【施行日期】2019.08.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科技部印发《关于新时期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科发区〔2019〕2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快推动民营企业特别是各类中小企业走创新驱动发展道路,强化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政策引导与精准支持,科技部制订了《关于新时期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科技部2019年8月5日关于新时期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科技型中小企业是培育发展新动能、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科技创新能力是企业打不垮的竞争力。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加快推动民营企业特别是各类中小企业走创新驱动发展道路,增强技术创新能力与核心竞争力,现就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总体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培育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主体规模、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为主要着力点,完善科技创新政策,加强创新服务供给,激发创新创业活力,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完善技术创新体系,增强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企业竞争力,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支撑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二、主要措施(一)培育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主体规模。

1. 完善创新创业孵化体系建设。

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对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推动技术创新的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资金来源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江苏省财政拨款。

每年财政年度拨付一定金额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项目。

2. 中央财政拨款。

中央财政每年拨付给江苏省一定金额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项目。

3. 企业自筹资金。

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自筹资金来支持技术创新项目的开展。

三、资金管理3.1 资金划拨1. 江苏省科技厅根据财政拨款和企业自筹资金的比例,确定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具体划拨金额。

2. 划拨的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项目,包括研发费用、设备购置、人员培训等。

3.2 项目申报与评审1. 科技型中小企业可根据项目需求,向江苏省科技厅提出资金申请。

2. 资金申请需要提交相关的项目计划、预算、技术方案等材料。

3. 申报的项目会经过专家评审,评审结果将作为资金划拨的重要依据。

4. 评审主要考虑项目的科技创新性、市场前景以及企业的实力和能力。

3.3 资金使用监管1. 科技型中小企业需按照项目计划合理使用资金,严禁挪用资金或超期使用。

2.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江苏省科技厅会进行跟踪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益性。

3. 企业需按要求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和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以供监管部门进行审核。

四、绩效评估与奖惩4.1 绩效评估1. 江苏省科技厅每年对资助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绩效评估。

2. 绩效评估主要考察项目的进展情况、技术成果以及对企业发展的贡献。

3. 绩效评估结果将作为后续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

4.2 奖惩机制1. 对于绩效优秀且取得突出成果的企业,将予以适当奖励或额外资金支持。

2. 对于绩效不佳、项目进展缓慢或存在违规行为的企业,将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包括减少或停止资金支持。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省科技创新券申领兑付、服务机构入库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省科技创新券申领兑付、服务机构入库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省科技创新券申领兑付、服务机构入库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2.02.25•【字号】宁科〔2022〕28号•【施行日期】2022.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市科技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省科技创新券申领兑付、服务机构入库工作的通知宁科〔2022〕28号江北新区科创局、各区(园区)科技(人才)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江苏省科技资源统筹服务中心《关于开展2022年度江苏省科技创新券申领兑付工作的通知》(苏科统发〔2022〕5号),《关于开展2022年度江苏省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入库工作的通知》(苏科统发〔2022〕6号),以及《市科技局印发〈关于联动支持省科技创新券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宁科〔2021〕33号)要求,现组织开展我市2022年度省科技创新券申领兑付及服务机构入库工作。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科技创新券申领(一)支持对象支持对象为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 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我市单独与省联动的区或园区内企业除外)。

2. 符合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备案要求,并取得2021年度或2022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

3. 与省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无任何投资与被投资、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影响公平公正市场交易的关联关系。

(二)申领使用流程1. 企业注册。

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登录省科技资源统筹服务云平台(简称云平台,网址:https://)科技创新券管理系统注册。

2. 创新券申领。

注册成功的企业登录云平台科技创新券管理系统,在线填写创新券资格申请表,并按照要求上传相应附件。

3. 资格审核。

云平台注册及资格审核业务常年受理。

工商注册地在麒麟高新区的企业,主管部门选择“麒麟高新区”,由麒麟高新区负责资格审核;其他企业选择“南京市科学技术局”,由市科技局负责资格审核。

科技创新券服务合作协议

科技创新券服务合作协议

科技创新券服务合作协议合作方一:【甲方公司全称】(以下简称“甲方”)地址:【甲方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甲方法定代表人姓名】合作方二:【乙方公司全称】(以下简称“乙方”)地址:【乙方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乙方法定代表人姓名】鉴于:1.《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规定了科技创新券的管理和使用;2.甲方拥有科技创新能力,并愿意向乙方提供相关服务;3.乙方需要甲方的科技创新能力,以提升自身的研发和创新能力。

基于上述背景,甲方和乙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作协议:第一条合作内容1.2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的科技创新券使用规则,合理使用科技创新券,并及时与甲方共享项目执行进展和成果。

第二条合作进程2.1双方将根据乙方的实际需求,制定科技创新券服务的时限、范围和具体流程,并在合作开始前签署书面协议明确项目细节。

2.2甲方将向乙方提供准确、全面的科技创新券使用流程,并协助乙方在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2.3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的科技创新券使用流程进行操作,并及时提供项目执行的相关资料和数据。

第三条保密义务3.1双方应对本协议中涉及到的、以及合作过程中了解到的对方商业机密保密。

3.2甲方可以将由乙方提供的部分技术数据和成果用于宣传和推广,但需提前取得乙方的书面同意。

第四条风险责任4.1乙方在使用科技创新券过程中应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并对其使用过程中的任何风险负责。

4.2甲方对使用科技创新券所获得的结果不承担任何保证和赔偿责任。

第五条违约责任5.1如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合同总金额的10%。

5.2发生违约情况时,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六条协议终止6.1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有效期限】,过期后自动终止。

6.2本协议在任何一方发生严重违约行为时,对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

第七条合同争议解决7.1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省科技厅关于鼓励支持外商投资设立和发展研发中心若干措施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省科技厅关于鼓励支持外商投资设立和发展研发中心若干措施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省科技厅关于鼓励支持外商投资设立和发展研发中心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6.26•【字号】苏政办发〔2023〕24号•【施行日期】2023.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际科技合作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省科技厅关于鼓励支持外商投资设立和发展研发中心若干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3〕2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商务厅、省科技厅《关于鼓励支持外商投资设立和发展研发中心的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6月26日关于鼓励支持外商投资设立和发展研发中心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江苏代表团审议时重要讲话精神,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更好发挥外资企业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积极作用,鼓励外商投资结合我省产业发展方向设立研发中心,聚焦绿色低碳、新能源、数字化、生物医药等领域开展高水平研发活动,一体推进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开放创新,着力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开放创新融合发展(一)落实科技创新政策。

开展外资研发中心科技创新税收政策资格核定,优化核定程序、简化申报材料、服务应享尽享。

鼓励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建设省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鼓励和引导外商投资更多投向科技创新领域。

支持技术研究中心、创新中心等研发机构在综合保税区发展。

保障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享受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协定和利润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

(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南京海关、省税务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二)鼓励开展基础研究。

整理省级科技创新券制度试点实施方案

整理省级科技创新券制度试点实施方案

整理省级科技创新券制度试点实施方案嘿,各位客官,今儿个我来给大家详细捋一捋这个省级科技创新券制度试点实施方案。

咱们就直接开整,保证语言自然流畅,让您一看就明白,一用就上手。

咱们得明确一下科技创新券的定义和作用。

科技创新券,简单来说,就是政府为了鼓励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发放的一种“优惠券”。

企业可以用这个券去购买科研服务,减少研发成本,提高创新效率。

那么,下面咱们就开始吧。

一、方案目标1.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2.促进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之间的产学研合作。

3.培育科技创新主体,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

二、实施范围1.试点范围:全省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

2.试点领域: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电子信息、先进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三、实施方案1.制定科技创新券政策政府出台科技创新券政策,明确发放对象、发放额度、使用范围、兑付方式等。

2.设立科技创新券管理平台搭建一个线上管理平台,用于科技创新券的申请、发放、使用和兑付。

3.确定科技创新券发放对象和额度(1)企业:根据企业研发投入、创新能力、市场前景等因素,确定发放额度。

(2)高校、科研机构:根据科研实力、产学研合作成果等因素,确定发放额度。

4.明确科技创新券使用范围(1)科研设备租赁、测试、分析等服务。

(2)技术成果转化、技术评估、技术咨询等服务。

(3)人才培养、技术培训、项目对接等服务。

5.科技创新券兑付方式企业使用科技创新券购买服务后,可向政府申请兑付。

兑付方式如下:(1)直接兑付:企业使用科技创新券购买服务后,直接向政府申请兑付。

(2)差额兑付:企业使用科技创新券购买服务后,差额部分由企业自付。

6.加强科技创新券监管(1)政府设立科技创新券监管机构,对发放、使用、兑付等环节进行监督。

(2)建立科技创新券使用效果评价体系,对使用效果进行评估。

四、方案实施步骤1.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科技创新券政策、发放对象、发放额度、使用范围等。

科技创新券如何申请科技创新劵用途

科技创新券如何申请科技创新劵用途

科技创新券如何申请科技创新劵用途科技创新券是由政府出资设立的一项专业性资助项目,旨在促进科技企业的创新发展和技术升级。

本文将介绍科技创新券的申请条件和申请流程,以及科技创新券的用途和重要性。

申请科技创新券的条件包括企业类型、研发实力和项目可行性等方面。

首先,申请企业必须是合法注册并运营的科技型企业。

其次,企业应具备较强的自主研发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具备一定的研发基础和技术实力。

此外,申请企业的项目必须有明确的技术创新目标和实施计划,具备较强的市场前景和商业价值。

申请科技创新券的流程通常包括项目申报、评审和资金拨付等环节。

首先,申请企业需详细填写申报表格,提供相关的企业和项目信息。

其次,申请材料将由专业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主要考察项目的创新性、技术难度、市场前景等因素。

最后,符合评审要求的项目将获得资金拨付,并按约定用途实施。

科技创新券的用途除了资金支持外,还包括资源整合和政策扶持等方面。

首先,科技创新券可以用于企业的科研项目和技术开发活动,用于购买设备、材料和人员支出等方面。

其次,科技创新券还可以通过资源整合的方式,促进产学研合作,提高科技创新的协同效应。

此外,政府在科技创新券的发放过程中,还可以给予企业相应的税收优惠和政策扶持,进一步降低企业的研发成本和风险。

科技创新券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科技创新券为科技型企业提供了重要的资金支持,缓解了研发资金紧张的问题,促进了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

其次,科技创新券通过优化资源配置和加强产学研合作,提高了科技创新的效率和质量,促进了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应用。

最后,科技创新券的发放还能够吸引更多的创新型企业参与科技研发,推动了国家科技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提升。

综上所述,科技创新券作为一项重要的政策工具,对于促进科技创新和企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在申请科技创新券时,要充分了解申请条件和流程,并合理规划项目的用途和目标。

同时,政府在发放科技创新券时,也应加强信息公示和政策宣传,为科技创新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和支持。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佚名
【期刊名称】《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4(000)011
【摘要】&lt;正&gt;二○一四年九月三十日宁政办发[2014]112号各区人民政府,
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京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
了加强我市警务辅助人员队伍的正规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正确
履行职责,维护警务辅助人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
【总页数】5页(P28-3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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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公安机关辅警职级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山东省公安机关辅员招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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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江宁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南京市江宁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引导区内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高效利用社会科技创新服务资源,进一步完善支持科技创新的政策体系,降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投入成本,按照区科技人才改革方案,决定实施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制度。

为切实加强创新券管理,充分发挥创新券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创新券是政府为鼓励和支持本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提升创新能力而实施的一种激励政策,是针对本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资源缺乏、创新能力不足而设计的一种“有价凭证”。

第三条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广泛引导、诚实申请、公开透明、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共同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年度计划、监督审批和绩效评价工作。

创新券兑现资金由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区科技局负责创新券的发放兑现,区财政局负责创新券的绩效监督。

企业在领取创新券、完成科技创新活动后,根据科技创新实际投入情况予以兑现。

第二章支持对象、范围与方式第五条创新券支持对象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在本区注册纳税的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注册资本不高于1000万元,上年度销售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且企业财务机构健全,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二)企业研发方向符合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三)企业与高校院所、相关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等非关联第三方机构已签订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合作协议;(四)企业原则上已拥有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软件企业、省民营科技企业资质,或已成立科技研发机构,开展过研发经费“加计扣除”工作;(五)优先支持各级创新创业人才创办企业、入驻紫金科技人才创业特别社区及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科技创业创新载体的企业。

(六)上年度已获区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再申请创新券支持;申请并已兑现的同一科技创新项目不得再次申请创新券。

第六条创新券主要用于企业向高校院所、相关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等非关联第三方科技创新服务机构购买检验检测、委托开发、试验研究、工艺验证、合作研发、购买并转化科技成果等相关科技创新活动产生的支出。

创新券不支持非科技创新活动,如法定认定、执法检查、商业验货、医疗服务、强制检测、大批量验货等其他商业活动。

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可根据区委、区政府年度工作任务目标和科技创新工作发展需要具体确定每年的支持方向和领域。

科技创新平台包括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市级以上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市级以上公共技术平台、院士工作站、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中心等。

第七条创新券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支持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实行实名申请及登记备案制,不得转让、买卖、赠送,不重复使用,遗失不补。

创新券有效期根据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予以约定,逾期不予兑现。

第三章发放与兑现第八条创新券在有效期内兑现,申请兑现时,对利用区外高校院所、相关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等非关联第三方机构科技创新资源开展创新活动的,按照不超过实际支出额的30予以兑现,对利用区内高校院所、相关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等非关联第三方机构科技创新资源开展创新活动的,按照不超过实际支出额的50予以兑现。

第九条创新券面额分为1万元、2万元和5万元。

根据企业测算计划投入的研发经费数额发放不同面值的
创新券,单个企业年度申请创新券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对于重大科技创新项目,资助额度可增加至15万元。

企业科技创新活动实际支出额未达3万元的,原则上不予支持。

第十条已申领创新券而未实际使用的企业需隔一年度方可再次申领创新券。

第十一条创新券的申请与发放。

(一)区科技局每年年初在区科技局网站上发布创新券发放公告。

(二)区各街道、开发园区及相关平台按照公告要求,组织辖区内企业填写申请企业基本信息表、创新券项目申请书等相关申报材料。

(三)区科技局对申报企业材料进行审核,会同区财政局确定年度创新券发放企业名单,并在区科技局网站上进行公示。

(四)公示无异议后,由区科技局下发相关通知并进行电子券备案。

第十二条创新券的兑现,应由企业持创新券项目兑现申请书等相关兑现材料报区科技局审核后兑现。

第十三条创新券兑现所需证明材料(一)企业填报的创新券项目兑现申请书;(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
本复印件);(三)科技创新合作协议及费用支出的有效证明材料;(四)购买技术成果类的,提供购买合同及专利、著作权等科技创新成果及转化产品销售情况证明材料;(五)购买技术服务类的,提供技术服务或交易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六)创新券项目创新成果(如专利、著作权、新产品、新工艺、样机等证明材料)产出证明材料;(七)高校院所、相关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等非关联第三方机构开具的科技创新活动支出的正规发票、事业单位收据等费用支出凭证。

第十四条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成立由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等组成的专家组,对创新券申请兑现材料进行评审,实际兑现创新券的额度视企业科技创新活动实际成效而确定,申请兑现的额度应不超过备案确定的额度。

第十五条区科技局、区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共同确定兑现方案并公示,公示结束后,企业到区科技局进行兑现。

第十六条创新券工作终止时,指定最后兑现期限,并停止创新券的发放工作,不再接收创新券相关申请。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七条区科技局、区财政局依据区科技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创新券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可授权或委托具有资
质的中介机构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和监督。

对创新券申请兑现材料申报不实,恶意骗取财政资金的,依法追回创新券及已兑现资金。

相关企业列入信用“黑名单”,三年内不得申报区级科技计划项目、创新券和区政府奖补资金支持。

构成违法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九条区财政局会同区科技局每年对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对创新券实施管理适时提出调整意见。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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