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市政道路工程沥青混凝土市场准入认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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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吉建管〔2017〕36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吉建管〔2017〕36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吉建管〔2017〕36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完善我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立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营造“诚信奖励、失信惩戒”的环境,我们制定了《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12月22日附件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强化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机制,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备相应资质,从事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建筑经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的信用综合评价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以下称信用评价),是指在规定的时段内,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建筑业企业从事建筑经营活动进行的信用综合量化考核评分。

第四条信用评价坚持“动态监管、科学公正、诚实守信、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评价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实施,注重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11.12•【字号】吉建管〔2019〕34号•【施行日期】2019.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的通知吉建管〔2019〕34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相关单位: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市场秩序,营造公平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严厉查处打击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规范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一)建立科学有效的招标制度,依法依规实施招标。

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应当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招标投标;招标人应主动接受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2.招标人应加强对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加强对派出的招标人代表的管理,招标人代表不具有与专家评委相同标准的专业资格的,不得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评标。

(二)规范招标文件编制,提高招标文件编制质量。

1.招标文件编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择优的原则,严禁针对特定对象,采取“量体裁衣”设定条件等排他性招标。

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设置符合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实际的资格、业绩、人员配备等资格审查标准。

2.招标人应将招标文件中的资格审查标准、否决投标情形及评标办法集中编写,未纳入集中编写的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市政道路和桥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市政道路和桥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市政道路和桥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5.31•【字号】吉建质[2010]7号•【施行日期】2010.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市政道路和桥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吉建质〔2010〕7号)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市政道路和桥梁工程质量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直接影响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近年来,全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迅速,市政道路和桥梁工程建设数量和建设的规模不断扩大,技术含量不断提高,市政道路和桥梁工程质量总体上是好的,但在一些市政道路和桥梁工程中违反建设基本程序、降低质量标准,违规违章操作,执法监管缺位现象仍然存在,道路路面破损严重,桥梁出现质量安全隐患仍有发生。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市政道路和桥梁工程质量管理,强化质量责任,切实保证市政道路和桥梁工程的质量,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健全组织管理体系,落实工作责任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政道路和桥梁工程监管责任方。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市政道路和桥梁工程的建设必须纳入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范围中。

招投标的进行、质量监管手续的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发放、竣工验收备案等程序必须按相关规定办理。

强制监督应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考核通过的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来承担。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市政道路和桥梁工程建设的监管力度。

加强对市政道路、桥梁工程项目的监督巡查、抽查,对工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有权予以局部停工或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条文查处。

二、严格建设程序管理,明确参建各方责任,强化质量意识(一)建设单位对市政道路和桥梁工程施工质量负总责。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5.07.05•【字号】吉建管[2005]6号•【施行日期】2005.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建管[2005]6号)各市(州)、县(市)建委(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建筑市场秩序,加快工程建设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全省建筑业快速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吉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吉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二00五年七月五日吉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强化全省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加快工程建设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全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企业或机构)和个人,包括建设单位、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单位(机构)以及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的生产供应等单位(下称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和注册执业人员、相关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和评标专家(下称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指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在建筑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和省颁布的建筑市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记录指在建筑经营活动中,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可以委托监督管理机构)查实处理,所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为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从事工程建设发包承包活动和资质审批、执业资格注册和信用评价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桩基、土方、地下水控制等地基与基础工程子分部、分项工程承发包管理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桩基、土方、地下水控制等地基与基础工程子分部、分项工程承发包管理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桩基、土方、地下水控制等地基与基础工程子分部、分项工程承发包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9.03•【字号】吉建办〔2020〕102号•【施行日期】2020.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产业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桩基、土方、地下水控制等地基与基础工程子分部、分项工程承发包管理的通知吉建办〔2020〕102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春市长春新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建筑业企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建筑工程包括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建筑屋面工程等10个分部工程,其中地基与基础工程包括地基、基础、土方、基坑支护、地下水控制等子分部工程,桩基属于地基或基础子分部工程的分项工程。

按照《建筑工程分类标准》(GB50841-2013)分类,单位工程是指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对于一个单位工程而言,桩基、土方、基坑支护、地下水控制(降水)等属于它的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子分部、分项工程,与主体工程等不可分割,应由同一个施工总承包单位自行组织施工或进行专业工程分包,分包时应分包给具有相应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属于违法发包。

因此,建设单位将非单独立项的桩基、土方、基坑支护、地下水控制(降水)等分项工程单独发包属于肢解发包行为,应按《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罚、处理。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新开工项目的监理单位应认真审核建设单位承发包行为,发现违法发包行为应予制止。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提高建设相关单位的质量意识,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落实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构建诚信体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暂行意见通知如下:一、事故定义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设备安装工程和建筑工业化的结构构件等所发生的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图纸等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事故等级划分根据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和特大工程质量事故不适用本管理规定)分为3个等级:(一)一般工程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2.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3.由于建筑结构构件承载能力失效造成人员重伤的。

(二)严重工程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2.严重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3.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人员死亡的。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和施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和施工
2.质量管理方面。检查各地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情况;检查落实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情况;工程项目实体质量情况等。检查建设、施工、监理、检测等有关单位和人员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检查过程中对每个受检项目的实体质量和使用钢筋进行检测。随机抽取已备案的工程项目,检查竣工项目永久性标牌制度和项目信息档案制度落实情况。
1.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分包及挂靠行为工作。
(1)对建设单位,重点检查是否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是否履行法定发包程序,是否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是否肢解发包,是否违反合同约定指定分包单位或材料供应厂商,工程款、劳务费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拨付给施工单位等。(2)对施工单位,重点检查是否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是否以联营、合作、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转包、挂靠;是否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经理及技术、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是否符合任职资格,是否与施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关系,主要管理人员工资是否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支付,是否按照工程投标和合同约定到岗,是否随意变更,是否履行管理责任;是否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工程款、劳务费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拨付给分包单位;主要设备和材料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由施工单位购买和采购等。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和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检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字号】吉建管[2015]25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5.05.22
【实施日期】2015.05.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和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检查的通知

吉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2016年沥青混合料及水泥稳定碎石价格的通知

吉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2016年沥青混合料及水泥稳定碎石价格的通知

吉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2016年沥青混合料及
水泥稳定碎石价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01.10
•【字号】吉市城建发〔2017〕3号
•【施行日期】2017.01.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吉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2016年沥青混合料及水泥稳
定碎石价格的通知
吉市城建发〔2017〕3号
各建设、施工单位:
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满足我市工程建设需要,根据我市建设市场实际情况,经市场调研和综合测算,现发布我市2016年沥青混合料及水泥稳定碎石价格(详见附表)。

1、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材料价格的,按本通知所发布的材料价格执行;
2、本通知所发布的材料价格为到施工现场价格,已含按平均运距计算的运费等构成材料综合价格的各项费用;
3、乳化沥青及热沥青价格中已含喷洒费用;
4、结算时,施工单位提供购买沥青混合料及水泥稳定碎石的发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增值税税率按17%上缴的,结算价格可在本文发布价格基础上上浮
3.5%;
5、本文发布价格均为压实体积价格。

附件:2016年各类沥青混合料及水泥稳定碎石价格表
吉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日附件:。

沥青混凝土资质管理规定

沥青混凝土资质管理规定

沥青混凝土资质管理规定一、沥青混凝土准入基本要求。

采取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认定的方式,对沥青混凝土搅拌厂进行差别化管理,达到甲类标准的沥青混凝土搅拌厂可以供应各类市政道路工程(包括公共广场和停车场),达到乙类标准的沥青混凝土搅拌厂仅可以供应城市次干路以下(包括次干路)的市政道路工程,标准详见附件。

二、加强制度建设,实行市政道路工程沥青混凝土产品市场准入管理。

将沥青混凝土生产企业和管理人员纳入信用管理平台,实行定期信用评价公示制度。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沥青混凝土产品质量要加强监管,实行责任追究,对严重质量事故的责任者禁止从业。

三、加强沥青混凝土搅拌厂的属地管理和市场准入的动态监管,实行行政问责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沥青混凝土的原材料和产品质量不定期抽检,重点检查沥青原材料和沥青混合料的质量。

四、加强沥青混凝土的原材料及半成品质量检测,实行现场见证取样制度。

各市(州)应当成立地区沥青混凝土原材料及半成品质量专项检测机构,负责沥青混凝土质量抽查。

用于市政道路工程的沥青混凝土需按相关规定到第三方具有市政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附件:沥青混凝土搅拌厂认定标准二○一○年七月十二日附件:沥青混凝土搅拌厂认定标准一、甲类搅拌厂(一)基本条件1.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2.办公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包括试验室和工人宿舍)。

3.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企业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沥青拌合料生产管理经验,技术负责人具备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4.需取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专项试验室资质。

试验室资质标准参照吉建质〔2010〕13号文件的相关要求。

(二)管理条件1.生产、质量、安全、消防等管理制度健全,具有生产和摊铺工艺企业标准。

2.试(化)验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3.设立工程档案,建立产品试、化验资料归档制度。

(三)生产能力1.伴合设备不少于两台,生产能力不低于240吨/台小时。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勘察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勘察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勘察监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发文字号】吉建质[2011]7号【发布部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1.04.12【实施日期】2011.04.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勘察监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吉建质〔2011〕7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现将《吉林省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勘察监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吉林省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勘察监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工程勘察质量管理,规范工程勘察外业和室内试验行为,杜绝虚假勘察、虚假试验等违法行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吉林省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建质〔2008〕23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勘察活动,必须实行勘察监理制度。

第三条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勘察监理(以下简称:勘察监理),是指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工程勘察监理资格的监理单位,对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勘察外业及室内试验作业单位的资质、作业人员从业资格、勘探点、钻探、取样、原位测试、现场作业原始记录、室内试验工作等进行现场检查、核实。

第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内勘察监理制度的贯彻实施和勘察质量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

第五条建设单位是勘察监理的责任主体,建设单位负责人是勘察监理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勘察监理单位对工程勘察全过程进行监理,并为工程勘察监理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证合理的工期和费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吉林省城乡规划专家库”专家名单的函-吉建函〔2018〕418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吉林省城乡规划专家库”专家名单的函-吉建函〔2018〕418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吉林省城乡规划专家库”专家名单的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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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吉林省城乡规划专家库”专家名单的函
吉建函〔2018〕418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及各相关单位:
为推动我省城乡规划和城市设计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在城乡规划工作中的决策咨询和技术指导作用,为各地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提供服务平台,进一步提高全省城乡规划水平,根据《关于推荐吉林省城乡规划和城市设计专家的函》(吉建函〔2017〕335号)有关要求,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单位上报的专家进行了遴选、审查,认定卢比志等50名同志为我厅聘请的规划专家,现将名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附件:“吉林省城乡规划专家库”专家名单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5月24日
——结束——。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绿色建材标识评价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绿色建材标识评价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绿色建材标识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19.02.21•【字号】吉建联发〔2019〕12号•【施行日期】2019.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绿色建材标识评价工作的通知吉建联发〔2019〕12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经济局),各有关单位:为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推动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开展,依据《吉林省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实施方案》(吉工信办联﹝2016﹞20号)和《吉林省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吉建联发﹝2016﹞18号)要求,现将2019年度绿色建材标识评价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

住建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十三五”规划》明确提出,城镇新建建筑中绿色建材应用比例达到40%。

绿色建材推广应用工作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工程,各地绿色建材主管部门要以扩大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为导向,明确重点任务,开展专项行动,落实具体措施,大幅度提高绿色建材应用比例。

各地要鼓励本地建材生产企业积极组织申报,推动我省绿色建材标识评价工作的开展。

二、严格标准、落实制度。

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业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星级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工作。

评价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绿色建材评价技术导则要求做好评价工作。

为了保障绿色建材评价工作的质量,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建科[2015]162号)要求,参与我省绿色建材评价的外省评价机构,应在吉林省登记备案,否则,不得参与吉林省绿色建材评价工作。

三、公平公正、加强监督。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4.25•【字号】吉建管〔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吉建管〔2021〕5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建委、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相关企业: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管,充分发挥实名制管理工作在根治欠薪、市场行为监管、信用体系建设等领域的拓展应用,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如下。

一、加强项目管理人员的录入和考勤(一)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全面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范畴。

按规定采集项目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从业信息、诚信信息。

项目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人员。

(二)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必须在开工前,按照中标通知书、合同约定、投标文件承诺人员配置情况以及相关规定的要求,通过“吉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省实名制平台)录入所有项目管理人员基本信息、验证二代居民身份证、采集人脸照片等相关信息。

每个施工日必须通过实名制通道采用人脸识别进行考勤,每日考勤时间应与施工作业时间相符,考勤次数不得少于两次,当天在场时间累计超过四小时计为有效考勤,否则按当天缺勤统计。

(三)省实名制平台已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人员数据库对接,各方参建主体在施工项目配备的管理人员如不具备相关证书资格,将不能在省实名制平台中进行考勤。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计价有关规定的通知-吉建造[2007]16号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计价有关规定的通知-吉建造[2007]16号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计价有关规定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计价有关规定的通知(吉建造[2007]16号)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及现行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省在建设工程计价中遇到的各类实际问题,现就全省建设工程计价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1、由于工程量清单漏项、现场签证或设计变更而增减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应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按实计算。

2、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有误、现场签证或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工程结算时工程量按实调整。

3、关于工程量增减、项目增减或综合单价的确定及索赔等问题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有关规定执行。

4、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时应考虑价格上涨等风险系数,风险系数范围和幅度应在合同中约定,竣工结算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幅度和范围进行调整。

二、实行定额计价的工程1、按定额计价方式结算的工程,其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信息价格(机械台班、周转材料租赁价格除外)执行。

2、劳务分包工程按《吉林省建筑劳务分包工程计价管理暂行办法》(吉建造[2007]8号)的规定执行。

3、采用新材料、新工艺及节能材料、定额中没有的项目,由承发包双方编制一次性补充估价表,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列入工程结算。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道路桥梁安全管理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道路桥梁安全管理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道路桥梁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3.22•【字号】吉建城〔2021〕17号•【施行日期】2021.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道路桥梁安全管理的通知吉建城〔2021〕17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执法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建委,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执法局: 为贯彻国家和省安委会工作要求,落实《全省城市建设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深刻汲取道路桥梁坍塌等事故教训,加强城市道路桥梁维修养护管理,消除安全隐患。

现就加强全省城市道路桥梁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城市道路桥梁是城市公用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城市交通发展和社会公共安全。

各地城市道路桥梁主管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按照全国“两会”精神和省安委会第一次全体(扩大)会议要求,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全面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城市道路桥梁安全管理。

二、加大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各地城市道路桥梁主管部门要自觉克服侥幸心理和麻痹大意思想,坚决改变重建设轻管养现象,完善城市道路桥梁基础信息台账,细化排查内容,加大事故多发以及高风险隐患点段摸排力度,形成整治台账,对照风险隐患制定整改方案,限期进行整改,实行销号管理,保障城市道路桥梁安全运行。

对隐患不能立即消除的要及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必要时实施限制交通或封闭管控,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排查重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地下人防工程施工和地下管线密集区域可能产生的道路沉降塌陷等情况;城市道路桥梁主体结构安全情况;城市桥梁防撞护栏、限界结构防撞设施、人行护栏、分隔设施等安全防护设施完好情况;以往鉴定存在风险隐患的道路桥梁等。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2.17•【字号】吉建质〔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吉建质〔2022〕1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城乡建设管理办公室,梅河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提出的“健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制”要求,实现质量监督管理清单化、图表化、模板化、机制化,提高我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切实保证工程质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照“五化”工作法要求制定了《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2月17日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本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切实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外埠入吉建筑业企业经营情况检查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外埠入吉建筑业企业经营情况检查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外埠入吉建筑业企业经营情况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3.04•【字号】吉建管[2013]3号•【施行日期】2013.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外埠入吉建筑业企业经营情况检查的通知(吉建管〔2013〕3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加强对入吉建筑业企业服务,鼓励省外高资质大型建筑业企业参与我省的经济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经研究决定,对外埠入吉建筑业企业经营情况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已在我省设立独立法人子公司,经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了相应资质证书,并在省厅办理备案手续,录入省厅门户网站“外埠企业入吉备案公示”名单的企业。

二、检查内容(一)子公司基本情况:子公司基本条件(办公地点、主要管理人员、联系方式等)是否与备案材料一致,是否按照我省要求,办理统计部门备案和上报产值信息数据。

(二)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是否按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招投标合同是否备案,建设项目是否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是否存在转包、挂靠行为等。

(三)项目管理情况:现场施工企业与中标企业是否一致,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是否按照合同约定配备项目班子及管理人员,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是否与投标文件及备案人员一致;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否人证相符。

(四)从业行为:在建工程的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质量安全、劳务队伍管理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情况。

三、检查方式各地要建立日常的检查制度,对属地入吉企业及承揽任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省厅在各地工作的基础上进行抽查。

四、检查时间(一)入吉企业应在3月10前按附表内容填报企业基本情况表(详见附表),并将书面材料上报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混凝土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混凝土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及沥青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
专项检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吉建质[2011]15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1.06.22
【实施日期】2011.06.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及沥青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专项检查的通知
(吉建质〔2011〕15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及沥青混凝土生产企业应通过内部试验室的资质审批,作为取得《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依据之一。

为加强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生产企业、沥青混凝土生产企业及其试验室的质量管理。

决定开展对全省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生产企业、沥青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各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及沥青混凝土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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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市政道路工程沥青
混凝土市场准入认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0.07.22
•【字号】吉建管[2010]17号
•【施行日期】2010.07.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市政道路工程沥青混凝土
市场准入认定的通知
(吉建管〔2010〕17号)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为规范建筑市场,保证政府投资效益,省住建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市政道路工程沥青混凝土生产和使用监管的通知》(吉建管〔2010〕15号),决定在全省实行沥青混凝土市场准入制度。

为保证此项管理措施顺利实施,请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属地内沥青混凝土搅拌厂提报申请材料,并于8月10日前将各地初审意见及申报材料上报省住建厅。

省住建厅组织专家进行认定,认定结果将通过公众媒体向全省公示。

未经认定的搅拌厂不得进入市政道路市场,对于违规企业将从严处罚。

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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