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合集下载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草案修改一稿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我监督第一节监督机构及人员第二节集中交易监督第三节行业协会监督第三章政府监督第一节监督职责第二节分级分类监管第三节抽样检验第四节责任约谈第五节防控措施第六节宣传教育第七节信息服务第四章社会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强化生产经营者自我监督的主体责任,提升政府行政监督效能,创新社会监督体制机制,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特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我监督、政府及社会监督等食品安全监督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监督的基本原则】食品安全监督工作应当以防范食品安全风险为重点,构建政府、食品生产经营者、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食品安全监督体系。

第四条【食品安全委员会】市、区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统筹协调、评议考核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食品安全委员会由发展改革、经贸信息、财政、人居环境、卫生计生、教育、公安、市场监管、城市管理、法制、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承担日常工作。

第五条【监督主管部门的职责】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负责生产、销售、仓储、运输和餐饮服务领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食用农产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相关部门职责】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负责种养殖、畜禽屠宰环节等职责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计生、公安、城市管理、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人居环境、交通运输、教育、人力资源保障、文体旅游、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相关领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表彰奖励】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食品安全监督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我监督第一节监督机构及人员第八条【第一责任人】食品生产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食品安全自我监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与举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与举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与举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5.1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与举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根据市场监管总局“三定”方案规定和中央《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为统一规范投诉与举报处理程序,提升监管执法和消费维权效能,更好保障社会公众利益,市场监管总局在整合原工商、质检、食药监、价监、知识产权等部门(12315、12365、12331、12358、12330热线及平台)的投诉举报制度基础上,起草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与举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立法意见征集”栏目下的“进入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9年6月9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5月10日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与举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根据市场监管总局“三定”方案规定和中央《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按照全国市场监管工作会议部署,为了推进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统一和规范投诉举报处理程序,提升监管执法和消费维权效能,更好保障消费者、经营者及社会公众利益,总局在整合原工商、质检、食药、价监、知识产权等部门的投诉举报制度基础上,经反复调研论证,组织起草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与举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处理办法》)。

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制定《处理办法》的必要性(一)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

受理处理投诉举报是市场监管部门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和消费者至上理念的前沿阵地、为民服务的一线窗口和民心工程,直接关系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2018年,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受理投诉举报咨询1124.96万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1.17亿多元,化解了大量社会矛盾,消除了大量安全隐患,查处了大量违法行为,得到社会认可。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
•【公布日期】2024.01.09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食品委托生产行为,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4年2月8日前反馈市场监管总局。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网址:),进入首页“互动”栏目下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3.邮件发送至:dsyc@,邮件主题请注明“《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意见”字样。

4.信函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生产司(邮编:100088),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意见”字样。

市场监管总局
2024年1月9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1.06.02•【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为有效落实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切实增强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诚信意识,进一步强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严格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我局起草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现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如有修改意见,请填写反馈意见表(见附件2),并于2011年6月10日前,以纸质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局食品安全监管司。

联系人:马朝辉电话:************传真:************E-mail:**************.cn附件: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管司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附件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落实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切实增强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诚信意识,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使用和管理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以下简称监管信用档案),是指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的有关辖区内餐饮服务提供者许可、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以及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餐饮服务活动中形成的反映其遵规践诺状况的各类文件材料的总称。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流程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流程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程序(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行为,保障和监督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有效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必须遵守本程序。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高效、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并有权纠正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行使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职责时的不当行为。

第二章管辖第五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管辖范围:(一)本辖区内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食品安全监督;(二)本辖区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三)本辖区内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查处;(四)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或移交的食品安全监督事项;(五)本辖区内的其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事项。

第六条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管辖范围:(一)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管辖的餐饮服务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监督;(二)本辖区内较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三)本辖区内较大、较复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查处;请输入要搜索的内容:搜索(四)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或移交的食品安全监督事项;(五)法律、法规、规章直接授权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的其他食品安全监督职责。

第七条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管辖范围:(一)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管辖的餐饮服务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监督;(二)本辖区内重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查处;(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指定或移交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事项;(五)法律、法规、规章直接授权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的其他食品安全监督职责。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0.05.1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加强和规范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提高监管效能,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0年6月19日。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立法意见征集”栏目下的“进入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邮件主题请注明“关于《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3.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生产司,邮编100820。

请在信封注明“关于《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市场监管总局2020年5月19日附件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和规范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者)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以下简称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监督检查定义)本办法所称监督检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持续合规生产经营,对其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所实施的检查。

第四条(遵循原则)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属地负责、风险管理、科学随机、程序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信息化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信息化建设,加强信息整合、共享和利用,在监督检查中记录、归集、分析监督检查数据,完善监督检查措施。

深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规定

深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规定

深圳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规定(2012版)(征求意见稿)一、评定范围对持有《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单位,包括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等,不包括新办许可证三个月以内和持临时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二、评定依据按照《中华人中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中央厨房许可审查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广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规定》,另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三、实施原则坚持“依法行政、全面覆盖、公开透明、量化评价、动态监管、鼓励进步”的原则,积极推进餐饮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对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各类餐饮服务单位开展动态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评定标准和程序,及时向社会公示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鼓励餐饮服务单位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鼓励监督部门合理配置监督资源,努力提高监管效能和水平.四、评定标准等级评定按照《深圳市餐饮业日常监督量化检查表》执行(附录1)。

注“★”为关键项(高风险项目),◎仅为餐饮配送和中央厨房单位适用的关键项目,⊙代表仅为小型餐饮为一般项目(集体食堂除外),其它类型的餐饮单位为关键项目;检查项目和内容可以依据不同餐饮单位的实际情况合理缺项;根据现场检查不符合项目数量,评定结论分为A(优秀)、B(良好)、C(一般)三个等级,五、有以下列入食品安全“黑名单"等情形,应列入重点监管和限期重点跟踪检查对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不得准予A级单位(一)6个月内发生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二)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法行为移送司法机关,且被确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又实施两次以上相同或相近违法行为的;(四)重大活动经常接待单位、餐饮配送餐企业、中央厨房、集体食堂、大型以上餐饮单位量化检查表中有≥4个关键项目不符合,或不符合项目总数≥10个;其它单位有≥5个关键项目不符合.(五)有其它较严重的违法行为。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确保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确定的具有特定规模和影响的政治、经济、文化、体育以及其他重大活动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科学管理、属地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各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和上级交办的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对县级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和上级交办的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分为全程监督和重点监督两种监督管理方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重大活动的性质、规模、供餐形式和时间等因素,确定相应监督管理方式。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重大活动主办单位、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信息沟通机制,共同做好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章主办单位第七条主办单位应在重大活动期间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负责。

第八条主办单位应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重大活动餐饮服务保障:(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含餐饮服务许可证);(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量化分级A级(或具备与A级标准相当的条件);(三)具备与重大活动供餐人数、供餐形式相适应的餐饮服务提供能力;(四)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其他要求。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一、组织机构。

(一)建立明确的统一组织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重大
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定期向参会人员作报告;
(二)建立活动餐管理机构,负责统一组织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
全监督管理工作,并把相关责任落实到各个参与餐饮服务的单位和部门;
(三)建立活动餐安全检查机构,负责定期对重大活动餐准备、购买、配送、售卖、服务等过程中食品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
二、食品安全管理。

(一)建立重大活动中食品安全管理规定,明确活动餐购买、储存、
分配、配送、服务的具体流程;
(二)要求购买食品的单位必须合法,按规定准备有效食品安全证明;
(三)餐饮服务单位应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严格按照国家
规定对食品安全进行控制;
(四)要求活动餐按时进行配送,根据活动人员需求及时供应,保证
活动餐饮服务质量。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需求也日益增加。

在重大活动期间,餐饮服务的规模和复杂度都会有所增加,而与之相伴随的就是餐饮食品安全的风险。

为了确保重大活动期间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参与活动人员的身体健康,制定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非常重要。

二、总则2.1 目的和依据本规范的目的是为了规范重大活动期间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们的饮食安全。

依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大活动特点和需求,制定本规范。

2.2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各类重大活动期间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包括餐饮服务企业、从业人员、食品供应商等。

2.3 术语和定义2.3.1 重大活动指具有重要意义和影响力的大型活动,如体育赛事、展览会、国际会议等。

2.3.2 餐饮服务指在重大活动期间向参与活动人员提供饭菜、饮料等服务的活动。

2.3.3 食品安全指食品在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和食用等过程中不造成任何危害的状态。

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要求3.1 餐饮服务企业的责任3.1.1 获取必要资质重大活动期间提供餐饮服务的企业应当获得相应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和备案。

3.1.2 完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餐饮服务企业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制定和实施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操作规程、食品安全培训等。

3.2 从业人员的要求3.2.1 健康证明从业人员应持有效的健康证明,经过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3.2.2 食品安全知识培训重大活动期间从业人员应接受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了解食品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和操作规程。

3.3 食品供应商的要求3.3.1 供应商审查餐饮服务企业应对食品供应商进行审查,确保其具备食品安全管理的能力。

3.3.2 来源追溯和检验检疫食品供应商应提供食品的来源追溯和检验检疫证明,确保食品的安全性。

广东省集体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集体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集体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201512)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安全责任第三章食品安全基本要求第四章事故应急与处置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规范集体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就餐者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集体食堂定义)集体食堂指设于学校(含托幼机构,下同)、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地点(场所),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集中就餐的提供者。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集体食堂。

第四条(依法经营)集体食堂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从事供餐活动,确保食品安全。

第二章集体食堂食品安全责任第五条(主体责任)集体食堂的开办者(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应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集体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明确相关负责人的食品安全责任并公示。

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集体食堂(含外包食堂)食品安全负首要责任,具体负责人或管理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属地管理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集体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集体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出台扶持政策,鼓励开办者改善集体食堂食品安全基础设施条件,并负责对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进行目标考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集体食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同级教育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行政等相关主管部门承担相应行政管理责任。

第七条(监管部门责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集体食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实施餐饮服务许可,开展日常监管,查处集体食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深圳市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1深圳市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深圳市食品(含食用农产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风险管理,科学有效实施监管,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风险分级分类监督管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风险分析为基础,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和所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风险程度,划分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并结合当地监管资源和监管能力,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的不同程度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风险分级分类监管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本市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制度,负责直接监管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的划分,并根据划分的等级开展分类监督管理;指导和检查全市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工作。

各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食品生产经营者(市局直接监管的除外)风险等级划分,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实际情况,组织实施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工作。

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风险分析、量化评价、动态管理、科学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风险等级划分,应当结合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风险特点,从生产经营的食品类别、经营规模、消费对象等为风险因素,确定风险等级,并根据监督检查、监督抽检、投诉举报、案件查处、产品召回等风险因素变化实施动态调整。

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分为A级风险(低风险)、B级风险(中风险)、C级风险(较高风险)、D级风险(高风险)四个等级。

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风险评定周期为一个自然年度,在一个评定周期内原则上只进行一次风险分级评定。

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风险分级管理工作,不得拒绝、逃避或者阻碍。

第二章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第九条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的划分,以其生产的产品类别作为主要风险因素,确定风险等级,并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动态调整。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修订版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修订版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修订版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餐饮服务许可工作,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餐饮服务经营者),不适用于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食品摊贩、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为餐饮业提供食品半成品的单位。

第三条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具体管辖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四条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并承担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责任。

第五条餐饮服务许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餐饮服务许可按餐饮服务经营者的业态和规模实施分类管理。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餐饮服务许可信息和档案管理制度,公布取得或者注销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名录。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的监督监察。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餐饮服务许可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

第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餐饮服务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预算。

按照规定可以收费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所收缴的费用全部上缴国库。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十条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许可条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十一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四)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有关要求。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国食药监食[2011]67号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规范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确保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规范。

【发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文号】国食药监食[2011]67号【发布日期】 2011-02-15【生效日期】 2011-02-15【效力】【备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为规范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确保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一年二月十五日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确保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政府确定的具有特定规模和影响的政治、经济、文化、体育以及其他重大活动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地方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坚持预防为主、科学管理、属地负责、分级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重大活动主办单位、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信息沟通机制,共同做好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第六条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重大活动中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规范,配备先进的食品安全检验设备,提高科学管理水平第二章主办单位责任第七条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负责。

深圳市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

深圳市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

深圳市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规范深圳市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保障重大活动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重大活动定义】本规范所指的重大活动是由政府举办或委托有关主办单位举办的具有特定规模和影响的政治、经济、文化、体育以及其他社会活动。

第三条【重大活动分级】重大活动分级如下:一级重大活动:国家、省、市政府在深圳市举办的,参加活动的直接有关人员数量超过5000人的大规模重大活动;或者是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国家主席、副主席;人大委员长;政协主席;国务院总理;中央政治局常委)、外国或地区元首(总统、副总统、总理、国务卿、君主制国家的君主及首相等)、世界性重要官方组织正副职领导人等,到访深圳市进行的重要活动;国家、省、市政府确定属于一级重大活动的其它活动。

二级重大活动:国家、省、市政府在深圳市举办的,参加活动的直接有关人员数量在3000人至5000人之间的较大规模重大活动;或者是党和国家重要领导人(人大副委员长;政协副主席;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等同级别官员),外国或地区重要领导人(副总理、副国务卿、君主制国家的王储及副首相等),世界性重要官方组织高级别领导人等,到访深圳市进行的重要活动。

国家、省、市政府确定属于二级重大活动的其它活动。

三级重大活动:国家、省、市政府在深圳市举办的,参加活动的直接有关人员数量不足3000人的一般重大活动;或者是区政府在辖区举办的,参加活动的直接有关人员数量超过3000人的一般重大活动,同时无一、二级重大活动所涉及的贵宾要人出席。

第四条【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保障定义】本规范所指的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保障是指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自身职责,对重大活动食品供应的生产经营过程实施食品安全监管,以及根据不同级别重大活动的保障需要,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依据自身职责提供技术支持服务的活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深圳市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预防重大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件,保障重大活动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重大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确定的具有特定规模和影响的政治、经济、文化、体育以及其他重大活动(以下简称重大活动)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根据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工作的性质和规模,将我市重大活动分为以下级别:一级重大活动:在我市举办的党和国家重要活动(会议)、国际性重要活动(会议)、国家、省、市政府在深圳市举办的大规模重大活动。

二级重大活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省委省政府在我市举办的重要活动(会议),国家、省、市政府在深圳市举办的较大规模重大活动。

三级重大活动:市委市政府举办的重要活动(会议),国家、省在深圳市举办的一般重大活动,军供站提请为经深部队提供的食品安全监督。

其他重大活动:其他由市委市政府指定的重大活动。

第四条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遵循预防为主、科学管理、属地负责、分级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重大活动主办单位、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重大活动主办单位、餐饮服务提供者应按照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共同做好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组织对达到特定保障级别的重大活动提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技术保障工作。

第六条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分为驻点监督和巡查监督两种监管方式。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根据重大活动的性质、规模、供餐模式等因素,确定相应监管方式。

第二章主办单位责任
第七条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负责。

第八条主办单位应明确各相关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达到特定保障级别,需要餐前快检服务的,应提前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九条主办单位应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重大活动餐饮服务保障工作:
(一)持有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
(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量化分级A级(或具备与A级标准相当的条件);
(三)具备与重大活动供餐人数、供餐形式相适应的餐饮服务提供能力;
(四)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五)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提出的其它要求。

第十条主办单位应于活动举办前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3-5个工作日内)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书面通报重大活动相关信息工作流转单(见附件1),内容包括:(一)活动名称、举办时间、举办地点、参加人数;
(二)主办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
(三)餐饮服务提供者数量、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
(四)参加活动人员驻地分布和餐饮住宿安排情况;
(五)供餐方式、地点及重要宴会、旅游活动、重大活动期间指定或赞助食品等相关情况;
(六)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主办单位在重大活动期间,要确保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相关技术机构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所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二条主办单位应当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

根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求,主办单位对确实不适合承担该项重大活动食品供应任务的单位应及时更换,对不适合提供的食品品种应予取消或更换。

第十三条主办单位应严格审查赞助食品的赞助商资质,禁止无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供餐,确保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合格食品,并及时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相关部门通报。

第三章餐饮服务提供者责任
第十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为重大活动提供餐饮服务,依法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保证食品安全。

第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重大活动开展前,餐饮服务提供者应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签订责任承诺书。

第十六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管理机构,制定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实施方案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并将方案及时报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主办单位。

第十七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重大活动食谱,并经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确定合格供应商,加强采购检验,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登记制度,确保所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从业人员健康晨检制度,加强健康管理和业务培训,确保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业务能力符合重大活动要求。

第十九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驻工作人员的监督,按照相关监督检查意见认真整改,不得阻挠、妨碍监管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餐饮服务提供者要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操作规范的要求,对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进行维护,对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定期进行清洗、校验,对餐具、饮具及时进行清洗、消毒。

第二十一条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留样应当按品种分别存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并做好记录。

食品留样存放的冰箱应专用,并专人负责,上锁保管。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停止使用相关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一)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二)检验检测不合格的生活饮用水和食品;
(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外购的散装直接入口熟食制品;
(五)监管部门在食谱审查时认定不适宜提供的食品。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重大活动期间接待单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制定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方案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制定食品安全抽检计划,对全市符合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单位进行抽样检验,留底存档。

第二十五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按照重大活动的分级情况,确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方式为驻点监督或巡查监督,并根据情况要求主办单位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六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将全市符合重大活动保障要求的量化分级达到A级(或具备与A级标准相当的条件)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定时更新。

第二十七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根据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需要,选定2名(含2名)以上的食品安全监督执法人员组成保障小组,负责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督人员应熟练掌握《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

第二十八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组织对重大活动食品供应单位进行资格审核,并加强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事前监督检查。

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监督整改到位;对不符合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要求的,应及时提请或要求主办单位予以更换。

第二十九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的食谱进行审定。

第三十条根据重大活动期间餐饮服务单位供餐情况,每个接待餐次开餐前,监督检查人员对餐饮服务单位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需另行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监督意见书》。

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风险问题,监督人员应及时将检查情况向主办方通报。

第三十一条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时,主办单位、餐饮服务提供者、驻点监管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向有关部
门报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立即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

第三十二条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负责此次活动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做出书面总结,并将有关资料归档保存。

第三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主办单位的申请,组织技术力量做好达到特定保障级别的重大活动的技术保障工作。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重大活动主办单位、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法履行职责和食品安全管理要求,或不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的,在活动期间造成食品安全事件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相关管理机关依据管理权限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在重大活动保障中,未能依法履行职责,工作失职渎职及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定义:
政府常设重大活动接待机构:指政府负责重大活动接待与保障等相关事务的常设机构,如接待办、外事办、港澳台办、保健办等。

主办单位:代表政府主办某项重大活动的机构,如某活动组委会、某执行局、军供站等。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