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申报的规则
企业破产制度
企业破产制度一、破产申请与受理当企业无法继续经营,出现严重亏损,资不抵债等情况时,债权人或债务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企业破产。
法院在受理申请后,会指定一名破产管理人,负责破产企业的清算和债务清偿工作。
二、破产程序启动破产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后,将组织进行破产清算程序。
这包括对破产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变现和分配,以及对债务进行清偿。
三、破产债权申报债权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的债权需要经过审查和确认,以确保债权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四、债权人会议与破产清算组债权人会议是破产清算过程中的重要机构,负责审查和决定破产企业的财产分配方案。
破产清算组则负责执行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并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和分配。
五、破产财产分配破产财产包括破产企业的所有资产,包括财产、权利和义务等。
在分配破产财产时,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以确保公平和公正。
六、破产债权清偿在分配完破产财产后,破产管理人将对债权进行清偿。
清偿的顺序将根据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通常先清偿有担保的债权,然后按照比例清偿其他债权。
七、破产程序终结当所有的债务都得到清偿,且破产企业的所有资产都得到分配后,破产程序将终结。
此时,破产管理人的职责结束,法院将撤销破产企业的清算令。
八、破产重整与和解除了清算程序外,企业破产制度还包括破产重整与和解程序。
如果债务人认为自己有重整的能力和可能性,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将获得一定的时间和资源来调整经营策略,恢复企业的经营能力。
如果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也可以避免企业进入清算程序。
但需要注意的是,重整与和解程序的实施需要得到法院的批准,并且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
九、破产责任与刑罚在破产制度中,对于债务人的行为如果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例如,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隐匿财产或者虚假申报债务等行为,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对于破产管理人、债权人等主体的违法行为,也将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破产债权的申报期限有何规定
破产债权的申报期限有何规定如今各种各样的企业公司越来越多,但是也有很多因为各种原因倒闭破产。
⼀般情况下破产会涉及到债权的申报,那么破产债权的申报期限有何规定?在法律上有什么规定呢?现在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破产债权的申报期限有何规定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起计算,最短不少于三⼗天,最长不超过三个⽉。
依据《破产法》第45条的规定,⼈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申报债权的期限。
债权申报期限⾃⼈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最长不得超过三个⽉。
破产债权申报的⼀般规则破产债权是依破产程序启动前原因成⽴的,经依法申报确认,并得由破产财产中获得清偿的可强制执⾏的财产请求权。
《企业破产法》规定,“⼈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1、根据破产法的⼀般规定,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只有在依法申报债权并得到确认后,才能⾏使破产参与、受偿等权利。
2、⼈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申报债权的期限。
债权申报期限⾃⼈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起计算,债权⼈应当在⼈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申报债权。
但债务⼈所⽋职⼯的⼯资等,不必申报。
3、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计息。
⽆利息的债权,⽆论是否到期均以本⾦申报债权。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也可以申报其债权。
4、债权⼈申报债权时,应当书⾯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连带债权⼈可以由其中⼀⼈代表全体连带债权⼈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5、在⼈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由补充申报⼈承担。
此外,补充申报的债权⼈对其申报债权前已经进⾏完毕的各项破产活动,不得再提出异议。
债权申报指南
债权申报指南
1. 什么是债权申报?
债权申报是指债权人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其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包括申报债权的种类、数额、发生时间等相关信息。
这是债权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也是破产程序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
2. 谁需要申报债权?
任何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有担保债权、无担保债权、劳动债权、税款债权等,均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3. 何时申报债权?
通常债权申报期限由法院裁定,自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之日起计算。
债权人应当在法院指定的申报债权期限内提出申报。
4. 如何申报债权?
债权人需填写《债权申报书》,并附上能够证明债权存在及数额的相关证据材料,通过法院指定的方式(现场递交、邮寄等)向破产管理人提出申报。
5. 未申报债权的后果
未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无权参与破产程序,无法分配到债务人的财产,且申报期满后提出的债权申报将被驳回。
因此,债权人应当高度重视债权申报。
6. 对异议债权的处理
对债权数额、种类或顺序有异议的,破产管理人应当自行或召集利害关系人会议核查,法院也可就此进行审理和裁定。
以上是债权申报的主要内容,希望对债权人有所帮助。
如有任何疑问,请及时咨询专业人士。
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流程
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流程一、引言债权人申报债权是破产程序中的重要环节,也是债权人维护自身权益的关键步骤。
了解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法律依据和流程,对于债权人顺利完成申报工作、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流程进行详细解析,以期为相关人士提供参考。
二、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法律依据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具体程序和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是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法律依据。
三、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流程1.债权申报的提出债权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债权存在后,应向法院或破产管理人提出债权申报申请。
在此过程中,债权人需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债权凭证、合同、协议等,以证明债权的存在和具体金额。
2.提交债权申报材料债权人需提交以下材料:(1)债权申报表:填写完整的债权申报表,包括债权人基本信息、债权金额、债权性质、债权依据等。
(2)证据材料:与债权相关的证据材料,如合同、收据、转账凭证等。
(3)其他相关材料:根据具体情况可能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3.债权审查与确认法院或破产管理人对债权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具体金额。
此阶段可能会需要进行调查、询问或听证等程序,以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4. 债权登记与公告经过审查确认的债权将被登记在债权人名册中,并进行公告。
公告的目的在于告知其他已知或未知的债权人,以便其及时申报自己的债权。
同时,公告也可以帮助发现并防止虚假申报。
5. 异议处理在债权登记与公告后,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对已登记的债权如有异议,可向法院或破产管理人提出。
异议处理是保障所有相关方权益的重要环节,因此需谨慎对待。
异议处理需遵循法定程序,异议成立的,已登记的债权将被撤销或变更;异议不成立的,法院将驳回其异议。
6. 申报完成经过上述流程,如无异议或异议已处理完毕,则申报流程完成。
破产纠纷中各类型债权申报要点
破产纠纷中各类型债权申报要点一、申报通知与公告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自行或由管理人协助通知已知债权人,已知债权人的范围根据债务清册、财务报告、清算报告、生效裁判文书等材料确定。
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自行或者由管理人协助通知已知债权人。
人民法院、管理人应当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公告,同时还可以通过在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公告栏张贴、法院官网发布、报纸刊登或者在债务人住所地张贴等方式进行公告。
对于需要通知或者告知的事项,人民法院、管理人可以采用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简便方式通知或者告知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适用简化审理的破产案件,债权申报期限为30日。
通知和公告除载明《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可载明其他注意事项、联系方式等。
适用简化审理的破产案件,还应对此一并公告。
二、申报登记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时,应提交基本信息和债权证明材料。
管理人对债权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分类登记造册。
管理人对申报债权存疑的,应予注明。
三、未到期债权按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将未到期债权视为到期债权,准予申报。
四、附期限、附条件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债权按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附期限、附条件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五、劳动债权劳动债权是指因破产宣告前的劳动关系发生的债权,包括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和欠缴的基本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其他费用。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劳动债权免予申报。
对于劳动债权,管理人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15日前完成调查,列出清单并在债务人公告栏或者其他显著位置公示。
破产债权--注册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七章讲义6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七章讲义6破产债权一、破产债权申报的一般规则(熟悉)(一)概述1.破产债权是依破产程序启动前原因成立的,经依法申报确认,并得由破产财产中获得清偿的可强制执行的财产请求权。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3.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NO受理)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4.未按期申报的处理: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为确认补充债权发生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注意】补充申报债权人所应承担的费用,仅限于依破产程序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实际发生的费用,不得按照法院审理诉讼案件的标准收费。
(二)范围1.职工债权(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
管理人列出清单后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税收债权、社会保障债权以及对债务人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均需依法申报。
【链接】破产财产包括有财产担保的和无财产担保的。
3.未到期的债权:受理时视为到期4.附利息的债权:受理时起停止计息5.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可以申报。
【注意】要视最终分配公告日结果看能否分到。
6.连带债权: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示例】AB为连带债权人,共有债权50元,A单独申报50元是可以的,AB一起申报50元也是可以的,A 申报50且B申报50是不可以的。
【例题·多选题】(2010年)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下列债权中,需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限内进行申报的有()。
破产重整-债权申报提交材料及注意事项-修订
债权申报材料及注意事项各位债权人:为明确债权申报的有关事项,帮助债权人顺利申报债权,管理人现就债权申报材料及相关注意事项等说明如下:一、债权申报表的填写请各位债权人在管理人所提供的《债权申报表》中填写申报的债权金额、债权形成原因、是否有财产担保及是否是连带债权等事项。
债权人在“需要说明的事项”一栏中可以详细说明: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连带权利人、连带义务人等主体的具体情况及债权的发生、变更、担保及保证、转移、履行、抵销、清偿或部分清偿、诉讼、仲裁、调解、保全、执行的时间和发生数额(包括债权原始数额、余额、各种利息、罚息、违约金、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等构成事项)等全部情况。
请各位债权人如实填写《债权申报表》后附的申报材料目录,并准备相应的证据材料。
企业法人等单位的债权,须在《债权申报表》上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个人债权,须在《债权申报表》由债权人本人或其代理人签名。
各位债权人如认为该表填写空间不够的,可后附续表。
二、证明债权人主体资格的材料1.企业法人等单位债权人须提交的材料: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和社团法人登记证书等原件(核对后归还)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如果是金融机构的,还需提供有效的《金融许可证》、《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等金融业资格的证明;如发生单位名称变更或法定代表人变更,导致其与申报的债权材料记载不符的,必须提交变更的法律文件和证明文件。
2.个人债权人须提交的材料:债权人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原件(核对后归还)及复印件。
3.委托代理人进行申报的,还须提交的材料:单位债权人委托代理人申报的,还须根据样本提交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代理人的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原件(核对后归还)及复印件;个人债权人委托他人申报的,还需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原件(核对后归还)及复印件。
破产案件债权申报及审查流程
破产案件债权申报及审查流程一、债权人申报债权1.债权申报期限:破产程序一般会设立债权申报期限,债权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需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一般情况下,债权申报期限为数月至半年不等,具体时间会根据案件的情况而有所调整。
2.债权申报方式:债权人在规定时间内需要按照破产管理人提供的申报表格,将债权申报书以书面形式递交给破产管理人。
申报书中需详细陈述债权的种类、金额、起止时间等必要信息,并附上相关证明文件。
二、破产管理人审查债权1.债权登记:破产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书后,会对其进行登记,并进行详细核对申报书中的信息及附属文件。
如发现疑点或不符之处,破产管理人会与债权人进行进一步沟通核实。
2.核查债权合法性:破产管理人会对债权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确保债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债权的产生是否合法、债权金额是否准确等。
3.核对债务人资产与债权:破产管理人会与债务人核对其资产情况与债权情况,确保债权人所申报的债权与债务人的资产情况相符。
如存在争议或疑问,破产管理人会进行更进一步的调查和核实。
4.债权争议处理:在债权申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债权争议。
破产管理人会通过媒体公告、发函等方式通知争议双方,协调解决争议,如无法协商解决,则会依法向相关法院提起诉讼。
5.债权审核结果通知:破产管理人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后,将结果通知到债权人,并在破产案件公告栏或者公告媒体上公示债权清单,以保证债权人的知情权。
三、债权申报确认1.债权人异议申请:债权人对破产管理人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破产管理人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进行申诉。
2.异议处理:破产管理人收到债权人的异议申请后,会对异议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和核实,并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答复。
如仍存在争议,可由法院进行审理并做出终审决定。
3.债权确认:在债权申报与异议处理的过程中,破产管理人最终会对债权进行确认,并制定债权清单。
清单上将列明每个债权人的债权金额和优先顺序,以及债权人在分配破产财产时的权益比例。
破产公司的债权申报流程
破产公司的债权申报流程《破产公司的债权申报流程:一场不太轻松的“债权之旅”》说起破产公司的债权申报流程,就像是走进了一个规则有些复杂的迷宫,但又带着一点让你哭笑不得的无奈。
当得知一家公司破产了,手里握着债权的人心里那叫一个五味杂陈。
首先,就像寻找宝藏的地图一样,你得知道去哪申报债权。
这可不是像去菜市场买菜那么随意,你得先找到破产管理人的通知或者公告,这就像是抓住了进入债权申报世界的门票。
然后呢,准备材料就像是一场“烧脑大作战”。
证据这东西,得像集龙珠一样齐全。
合同啦、借条啦、发票啥的,反正只要能证明你债权合法有效的东西,都得一件不落找出来。
我有个朋友,给一家公司供货,结果那公司破产了。
他找债权材料的时候,才发现自己以前马大哈,有些送货单字迹模糊得像天书,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不断自嘲说:“早知道就把东西都整理得像将军指挥作战图一样整齐了。
”填申报表格也不容易。
那些表格上有着数不清的格子和项目,要一项一项准确无误地填写。
我看的时候都觉得像是在做高考试卷,一点也不敢马虎。
而且呀,要是写得不清楚,管理人可能就像个严格的老师,把你的“卷子”打回来重写。
这里面还有个时间限制呢,就像游戏里的倒计时。
错过了申报时间,那你的债权很可能就像煮熟的鸭子飞了,只能干瞪眼。
这就好比坐火车,误了点,你再有理也只能看着火车开走。
不过在这个过程中,也会遇到一些有趣的同行者。
大家都在一边抱怨,一边互相交流经验。
有的人是那种骨灰级的维权者,经验就像装满财宝的口袋,分享起来滔滔不绝。
尽管这是个略显繁琐和紧张的过程,但也会让你有种别样的感受。
最后等待核查结果的时候,就像是等待高考成绩公布一样紧张。
你心里七上八下的,希望自己的债权能被顺顺利利地承认。
这整个破产公司的债权申报流程啊,虽然充满了挑战,但也像是一场对规则的洗礼,一趟让人长记性的“冒险之旅”,过后你就会知道,在和其他公司打交道的时候,一定要把债权关系处理得规规矩矩、清清楚楚的,可别再糊里糊涂地重新走进这个迷宫啦。
第53讲_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破产债权申报的程序性规定、债权申报的基本规则
第4单元破产债权本单元考点框架考点18: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P340)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相关链接】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通过聘用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
破产清算事务所通过聘用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
【提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公司强制清算费用、未终结的执行程序中产生的评估费、公告费、保管费等执行费用,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费用的规定,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案件受理费、执行申请费,不具有为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而支付的性质,只能作为破产债权清偿。
(2020年新增)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3.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除外)随时清偿。
(2)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3)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4.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1)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请求之日起15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除非利害关系人愿意垫付相关费用。
(2)在债权人或债务人等提出破产清算申请时,人民法院即发现破产人财产可能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无财产可供分配的,应当先受理破产案件,在对此情况审查确认后作出破产宣告,同时作出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实用文档】债权申报期限债权申报的要求破产债权的核查与确认被保证人破产保证人破产别除权
第九单元破产债权考点01:债权申报期限(★★★)(P331)1.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2009年案例分析题、2017年案例分析题)2.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解释】所谓“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是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之前;在重整、和解程序中,是指重整计划草案、和解协议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之前。
考点02:债权申报的要求(★★★)(P331)1.职工债权不必申报(1)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2)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8年案例分析题)(3)职工劳动债权计算到解除劳动合同时止。
2.税收债权、社会保障债权以及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均需依法申报。
(2009年案例分析题)3.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2009年案例分析题)4.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5.无利息的债权,无论是否到期均以本金申报债权。
6.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7.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8.连带债务人数人的破产案件均被受理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同时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2017年案例分析题)9.管理人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对方当事人申报的破产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得作为破产债权申报。
破产案件申报债权确认规则
破产案件申报债权确认规则
破产案件的债权确认规则通常由法律规定,这些规定可能因国家和地区而异。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一些建议和通用规则:
1.破产程序启动:破产程序通常由债务人或其债权人提起。
在法院裁定破产后,破产法庭会制定一套程序,包括债权确认的规则。
2.债权申报:债权人需要在指定的时间内向破产法庭申报其债权。
这通常包括提供详细的债权证明和支持文件,以证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
3.债权清单:破产法庭会根据债权人的申报制定债权清单,清单中列明每个债权人的债权金额和性质。
这有助于法庭和其他利害关系方了解破产财产的债权结构。
4.债权人会议:在破产程序中,可能会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可以在会议上提出异议、表达意见,并对债权确认提出质疑。
5.债权确认:破产法庭负责最终确认债权的合法性和金额。
法庭可能会考虑债权人提供的证据、法律规定以及其他相关因素。
6.优先债权:根据破产法,某些债权可能被视为优先债权,其在分配破产财产时有优先权。
例如,员工的工资债权通常会被视为优先债权。
7.分配破产财产:确认债权后,破产法庭会按照法定程序分配破产财产。
这可能包括售卖债务人的资产,并按照法定次序偿还债权。
8.异议处理:债权人对法庭确认的债权有异议时,法庭将处理这些异议,可能需要进行听证会或其他程序来解决争议。
请注意,具体的规则和程序可能因国家和地区而异,而且破产法律可能会发生变化。
因此,在具体案例中,建议咨询当地的法律专业人士,以确保理解并遵守相应的法规。
12.第十一章 破产法 《商法学》 马工程
第三节 破产重整制度
一、破产重整制度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破产重整制度,是指经由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 的参与下,对具有重整原因和重整能力的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 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使其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破产预防制度。 (二)特征 1.重整原因宽泛 2.私法自治 3.担保物权受到限制 4.目标多元化与重整措施的多样化
主要存在三种立法模式与判断标准:列举主义、概括主义及折中主义
二、破产申请与受理 (二)破产申请 1.破产申请人依法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宣告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 2.破产申请的提出分为以下四种情形: (1)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 (2)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 (3)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提出破产申请 (4)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破产申请
二、破产申请与受理
(三)破产案件的管辖
破产案件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破产案件的 分工权限。我国未设置专门的破产法院。我国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主要是以企 业核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等级高低来划定的,但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省、 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一般不享有管辖权。
二、破产申请与受理
四、破产取回权 (二)破产取回权的种类 1.一般取回权
不属于破产财产法定范围内的财产,已经为破产管理人所实际占有, 取回权人所享有的不依破产程序即可取回的请求权。 2.特殊取回权
通常是指出卖人取回权、行纪人取回权和代偿取回权。
五、破产抵销权
(一)破产抵销权的概念与特征
破产抵销权,是指债权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无论 其债权与所负债务种类是否相同,也不论是否该债权、债务是否附有期限或 条件,均可以用该债权抵销其对债务人所负债务的权利。
债权申报方案
债权申报方案一、债权申报的主体债权申报的主体是指有权向债务人或法院申报债权的当事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债权申报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类:1.债权人:包括合同债权人、侵权债权人、不当得利债权人等,有权向债务人或法院申报债权。
2.担保人:如果担保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则担保人有权向债务人或法院申报债权。
3.其他利害关系人:如继承人、受遗赠人等,有权向债务人或法院申报债权。
二、债权申报的时间债权申报的时间是指在债务人或法院规定的期限内,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或法院申报债权。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债权申报的时间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1.破产程序中: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有权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2.执行程序中:在执行程序中,债权人有权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执行法院申报债权。
3.其他情况:在某些情况下,如债务人不清偿债务或无法联系到债务人时,债权人有权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强制执行。
三、债权申报的方式债权申报的方式是指债权人向债务人或法院申报债权的方式。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债权申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几种:1.书面申报: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或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申报债权。
2.口头申报:在某些情况下,如紧急情况下或无法书面申报时,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或法院口头申请申报债权。
3.电子申报:在一些地区或机构中,如银行、证券公司等,债权人可以通过电子方式向债务人或法院申报债权。
四、债权申报的资料债权申报的资料是指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债权申报的资料一般包括以下几类:1.合同、协议等证明材料: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协议关系以及相关权利义务的约定。
2.借款凭证、还款凭证等证明材料:证明借款、还款等交易事实以及金额、时间等细节。
3.担保物权证明材料:如果存在担保物权,需要提供担保物权证明材料。
4.其他证明材料:如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以及相关证据材料等。
破产债权申报如何进行
破产债权申报如何进行破产债权是债权人对破产企业所享有的,只有通过破产程序才可以受偿的债权。
由此可见破产债权是需要申请才能实现的,那么破产债权申报如何进行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破产债权是债权人对破产企业所享有的,只有通过破产程序才可以受偿的债权。
由此可见破产债权是需要申请才能实现的,那么破产债权申报如何进行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通过长期的破产清算实务工作,笔者意识到,很多破产企业的债权人不知道如何来申报债权,不知道如何准备债权申报资料,致使破产企业的管理人对申报人申报的债权不予认可,造成申报人(债权人)自身权益受到很大的损失。
现笔者结合实务工作经验,就破产债权申报中的重要事项作简要说明:一、向谁申报根据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应当进入破产程序,在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的同时,会同时制定破产管理人。
根据破产法规定,无论是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清算程序还是和解程序,债权人都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而非向受理企业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二、债权申报主体债权申报主体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个人,债权人为法人的应当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以向管理人证明自身的主体资格,并向管理人说明代理人有权进行债权申报等事宜。
三、申报期限根据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在通知或公告债权申报通知的时候,会相应指定债权申报期限,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应当按照指定的债权申报期限进行债权申报。
如果超期未进行债权申报的,并非不可以补充申报,但是补充申报的而产生的管理人审查债权等费用应当由申报人承担,切未按期申报将会有诸多风险:1.未按期申报,已经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实务过程中,破产财产分配往往不止一次,但是第一次分配多为大额分配,如债权人在第一次分配后申报债权,那么根据法律规定,第一次已经进行的财产分配不再对补充申报债权人分配,故得到实际清偿的比例会远远降低。
破产案件中债权申报及审查流程
破产案件中债权申报及审查流程第一步,债权申报:在破产程序开始后,破产管理人或法院会向债务人债权人发出债权申报通知,债权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其债权申报给破产管理人或法院。
债权的申报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申报。
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合同、票据、账务凭证等,以及债务人的基本信息、债权金额、债权产生的事实和依据等。
债权人也需要填写债权申报表,详细说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种类、金额、起止时间等信息。
第二步,债权核查:破产管理人或法院会对申报的债权进行核查,主要包括核对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优先权等。
债权核查可以通过调阅相关账务信息、查验合同及票据原件、求证债权产生事实等方式进行。
在债权核查过程中,债权人可能需要提供进一步的证据材料,如与债务人的往来函件、电子邮件、商业往来记录等,以进一步证明其债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三步在完成债权核查后,破产管理人或法院会根据债务人财产状况、债权种类和优先级等因素,对债权进行确认和分配。
债权确认指确定债权的真实性和金额,债权分配则是按照法律规定的次序,将破产财产按比例分配给债权人。
债权确认和分配的依据主要是破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不同的情况,债权分配可能会按照一定的优先级次序进行,如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税费等优先级较高,一般债权、次级债权等优先级较低。
在债权确认和分配的过程中,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权益情况提出异议,破产管理人或法院会对异议进行审理,并作出决定。
总结起来,破产案件中债权申报及审查流程主要包括债权申报、债权核查和债权确认与分配三个环节。
这个流程的目的是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合理的分配。
深圳中院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
深圳中院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的通知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已经2022年8月17日本院审判委员会民事执行专业委员会2022年第3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相关部门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执行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本院公司清算和破产审判庭。
特此通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9月4日(2022年8月17日本院审判委员会民事执行专业委员会2022年第3次会议通过)深中法发2022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统一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流程和标准,维护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破产案件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的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是指对破产案件中债权人申报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性质、数额等进行审核和认定的过程和结论。
第三条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包括债权通知和公告、债权申报的受理、债权表的编制、债权的审核认定等内容。
第四条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应当遵循标准统一、实体与程序并重、保障实质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审核认定债权应当在债权人申报的范围之内,不得超出债权人申报的数额和范围。
审核认定债权适用法律法规,应当查明效力和适用范围,遵守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理,优先适用企业破产法和相关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具备行业监督管理职能的机构制定的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不违反上位法规定的,可以参照适用。
第二章债权审核认定流程第一节债权通知和公告第六条自本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管理人应当协助本院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公布包括债权申报内容的破产案件受理公告或者单独的债权申报公告。
第七条管理人协助本院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者债权人确认的其他方式送达债权申报通知。
民法典最新破产债权申报有哪些规则
民法典最新破产债权申报有哪些规则随着市场经济与法⼈制度的发展,企业破产的现象也屡见不鲜。
企业破产债权申报也成为了热门话题。
债权申报是指⼈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时,当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要申报债权。
对于⼀些破产申报债权的⾏为有哪些规则呢?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最新破产债权申报有哪些规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民法典最新破产债权申报有哪些规则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应在收到通知后30⽇内,未收到通知的⾃公告之⽇起3个⽉内,向⼈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动放弃债权。
债权⼈申报债权的,应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民法院对于申报的债权,应指派专⼈进⾏登记造册。
申报的债权,须经债权⼈会议审查确认,⽅为确定。
该项⼯作主要是由债权⼈向法院申报,清算组的⼯作不多。
《中华⼈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条债务⼈有本法第⼆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可以向⼈民法院提出对债务⼈进⾏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应当向⼈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条向⼈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申请⼈、被申请⼈的基本情况; (⼆)申请⽬的;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四)⼈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务⼈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安置预案以及职⼯⼯资的⽀付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
第五⼗六条在⼈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由补充申报⼈承担。
债权⼈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使权利。
公司破产程序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公司破产程序是指在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达到破产界限时,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的法律程序。
破产程序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同时给予债务人重生的机会。
我国《企业破产法》对破产程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下将详细介绍公司破产程序的法律规定。
二、破产界限1. 破产界限的概念破产界限是指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无法偿还到期债务;(3)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无合理预期;(4)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无合理预期。
2. 破产界限的认定(1)债权人申请破产: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证明债务人符合破产界限的条件。
(2)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债务人可以自行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证明自己符合破产界限的条件。
(3)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债务人可能符合破产界限的,可以依职权进行调查。
三、破产申请与受理1. 破产申请(1)申请人:债权人或债务人可以提出破产申请。
(2)申请材料:申请人应提交申请书、有关债权债务的证据、公司财务报表等材料。
2. 破产受理(1)受理条件: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受理。
(2)受理期限:人民法院应在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受理决定。
(3)受理公告: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依法公告。
四、破产管理人的指定与职责1. 管理人的指定(1)指定时间: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指定管理人。
(2)指定方式:管理人可以由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提名,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
2. 管理人的职责(1)接管公司财产:管理人应接管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等。
(2)调查债权债务:管理人应调查债务人的债权债务情况,包括债权人的身份、债权数额、债权性质等。
(3)管理公司事务:管理人应管理债务人的日常事务,包括经营、投资、分配等。
债权申报及审查流程指引
债权申报及审查流程指引债权申报及审查,是破产程序中一项重要制度,它既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行使权利(de)前提,也是从根本上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de)有效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简称企业破产法)确立了由管理人作为债权申报(de)接受登记机关,对破产债权进行审查(de)制度.管理人对申报债权不仅需要形式审查,还需要初步(de)实质性审查.管理人对债权(de)登记、审查,可以大量减少异议债权(de)出现,而且对破产程序(de)顺利进行起着至关重要(de)作用.第一部分债权申报、审查及确认流程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章“债权申报”(de)规定,结合破产管理人工作实务,现将破产债权申报及管理人审查操作流程图示如下:如上所述,债权申报及审查操作流程,主要分为债权申报、债权审查、债权确认三大阶段.结合管理人工作实务,就各阶段操作流程作以下介绍.第二部分债权申报流程指引债权申报,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在法律规定(de)债权申报期限内,依照法定(de)要求和程序,向法院指定(de)破产管理人申请登记债权,以表明其参加破产程序(de)意思表示.破产债权(de)范围破产债权,是指基于破产申请受理前(de)原因成立(de),经依法申报确认,并可由破产财产获得清偿(de)可强制执行(de)财产请求权.同时为维护社会公平,企业破产法特别规定某些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原因发生(de)债权也属于破产债权,但该部分因破产申请受理后原因发生(de)债权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才能作为破产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de)规定,破产债权范围如下: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de)无财产担保(de)债权;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de)有财产担保(de)债权;未到期(de)债权[企业破产法第46条];附利息(de)债权[企业破产法第46条];附生效条件或附解除条件(de)债权[企业破产法第46条];附始期债权[企业破产法第46条];诉讼、仲裁未决(de)债权[企业破产法第46条];债务人(de)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因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取得(de)求偿权;[企业破产法第51条]债务人(de)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取得(de)将来求偿权,但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人(de)除外[企业破产法第51条];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de)合同后形成(de)损害赔偿请求权;[企业破产法第53条]因委托合同产生(de)债权;[企业破产法第54条]票据追索权;[企业破产法第55条]其他合法(de)请求权.不需要申报(de)债权涉及债务人所欠职工(de)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de)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de)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de)补偿金(de)劳动债权,职工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de),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de),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权申报(de)期限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de)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管理人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发布(de)破产申请公告中载明(de)申报期限作为该案件中最终(de)债权申报期限,如债权申报期最后一天为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周第一个工作日.管理人应当在人民法院公告(de)申报债权(de)期限和地点,接收债权人(de)债权申报材料.逾期申报(de)法律后果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逾期未申报债权(de)法律后果主要包括: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将丧失企业破产法规定(de)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de)所有程序性权利,包括参加债权人会议权利、表决权、异议权、接受分配财产权利等.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已分配(de)财产不对其补充分配.即便其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此前已进行(de)分配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且债权人应承担因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以(de)相关费用.如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内债权人不得行使任何要求偿债(de)权利.但债权人并未丧失其要求偿债(de)实体权利,其仍有权在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按照重整计划规定(de)同类债权(de)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如债务人进入破产和解程序,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在和解协议计划执行期内债权人不得行使任何要求偿债(de)权利.但债权人并未丧失其要求偿债(de)实体权利,其仍有权在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按照和解计划规定(de)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因此,债权人逾期未申报债权,并不导致其债权消灭(de)后果,在破产财产分配完成前仍有补充申报债权而参加破产程序(de)权利.因此,逾期申报(de)债权不因超过申报期限而导致其实体权利(de)丧失,而仅仅是破产法规定(de)程序性权利丧失以及部分实体性权利暂时冻结行使.债权申报文件1、债权申报文件目录企业破产法第49条规定,债权申报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债权申报内容应当包括债权人合法有效(de)身份证明、债权证明文件及相关证据.管理人在接受债权申报时,应当要求债权人提供以下文件:2、债权申报文本为规范债权申报(de)文书统一,管理人可以向债权人提供债权申报示范文本,可参考(de)内容及形式如下:债权申报表[见附件一]系债权人向管理人书面提交债权申报(de)证明文件.内容包括:债权人名称、申报债权数额、申报债权时间、债权发生事实、债权到期日、有无财产担保、是否为连带债权、有无连带债务人、是否为求偿权或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债权是否附有条件和期限等情况债权申报文件清单[见附件二]系债权人申报债权所依据(de)证据清单,清单应包括但不限于:债权基础文件(合同、协议、欠条等),债权人(de)支付凭证(付款证明、发货记录等),债权人请求偿债(de)证明、财产担保证明、债务人已偿还部分债务(de)证明、法院及仲裁机构文书等文件.债权人地址送达确认书[见附件三]申报人应如实填写债权人(de)联系人姓名、联系地址、等确认信息.有委托代理人(de),还应载明代理人(de)姓名、住址、及授权委托书等事项.申报债权登记造册在债权申报阶段,管理人对申报债权(de)登记、审查,仅是一种形式上(de)审查.管理人仅审查债权申报资料是否具备法定(de)形式要件,而不对债权本身进行实质审查.管理人接受债权申报后应作相应(de)债权登记,根据债权人提交(de)债权申报文件,登记造册并形成债权申报登记表[见附件四].登记造册(de)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住所、邮编、联系人、联系、申报债权金额、债权性质、债务人提供财产担保情况、其他担保情况、基本情况以及其他必要(de)事项.债权申报登记表中“债权性质“按普通债权、有财产担保债权、税收款债权进行区分,“财产担保情况”应填写债务人以自身(de)财产提供担保情况,“其他担保情况”应填写与申报债权相关(de)除债务人以自身(de)财产提供担保以外(de)其他担保情况,如出现未到期债权、附条件债权、附期限债权、诉讼及仲裁未决债权应在“备注”栏中注明,管理人债权申报操作指引管理人在接受申报债权登记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债务人(de)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全部或者部分债务(de),可以就其对债务人已清偿部分(de)求偿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de)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de),可以就其对债务人尚未清偿部分(de)将来求偿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de)除外.债务人是连带债务人时,债权人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都被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de),债权人可以分别地向债务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de)管理人申报其全部债权.债务人是委托合同(de)委托人,受托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不知债务人破产事实而继续处理委托事务(de),受托人可以就其继续处理事务所产生(de)请求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法律另有规定(de)除外.在委托合同约定受托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仍须继续处理委托事务(de)情形下,即使受托人知道债务人破产事实,受托人在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解除合同前依据委托合同约定继续处理委托事务(de),受托人可以就其继续处理事务所产生(de)请求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在停止处理委托事务将损害债务人利益(de)情形下,无论受托人是否知道债务人破产事实,受托人在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要求其停止处理委托事务之前为债务人利益而继续处理事务所产生(de)请求权,管理人可以将其作为共益债务清偿.债权人应如实填写债权申报表,并由债权人签字或盖章;债权人应提交债权人(de)主体资格文件,包括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A.债权人为法人(de),要求其提交营业执照原件,管理人核对后留存经加盖公章(de)营业执照复印件;B.债权人为自然人(de),要求其提交合法有效(de)身份证明,管理人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债权人委托他人申报债权(de),应提交委托人签字盖章(de)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de)身份证明;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管理人应就债权人提交(de)申报文件是否完整和齐备做审查.如申报文件不完整或者有缺陷,管理人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人,要求其对申报文件或证据材料进行补正.管理人在接受债权人提交(de)申报文件时,应要求债权人或受托人在其提交(de)证据材料复印件上签章确认,并由管理人就复印件与原件逐一进行核对.管理人接受债权申报后应作申报债权登记,登记造册形成申报债权登记表;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如实填写债权申报文件清单,注明提交资料(de)名称、数量等,债权申报文件清单应签字或盖章.债权人提出要求取得债权申报回执时,管理人应当出具,或将债权申报文件签章后另制一份交由债权人.管理人在受理债权后应及时归档成册,债权申报文件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填写及地址确定书,以便日后管理人与债权人联系.第三部分债权审查流程指引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后,对于债权(de)债权性质、债权数额、债权有无财产担保、担保物价值预计是否足以清偿担保债权等事实,均不以债权申报为准,必须经过法律规定(de)管理人审查、债权人会议核查程序并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后,方成为破产债权.管理人对债权(de)审查,是债权人会议核查以及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权(de)前置程序.一、债权审查内容管理人在接收债权申报材料后,需对债权人申报债权(de)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时效性等进行全面审查:真实性管理人应当就债权人申报(de)债权是否真实存在进行审查;合法性管理人应当就债权人申报(de)债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进行审查;关联性管理人应当就债权人申报(de)债权是否与债务人存在关联关系进行审查.时效性管理人应当就债权人申报(de)债权是否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等情形进行审查.二、债权审查方法债权人提交(de)债权申报材料与原件进行核对;证据材料保存在政府有关部门(de),管理人可以向有关政府部门调查核实;要求债务人提供与申报债权相关(de)财务资料及档案材料;聘请会计师就申报债权相关(de)财务资料进行审计和调查;要求债务人通过自查方式提交债权审查意见;有必要时可以向债务人(de)法定代表人、企业管理人员、财务人员进行必要(de)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要求债权人提供补充资料及书面说明;向债权人进行调查和询问,并制作调查和询问笔录;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进行对账;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出征询函;其他有利于查明债权(de)方法.三、债权审查阶段及形成文件管理人在接收债权申报后,一般可以就债权审查安排三个阶段,债权初步审查阶段、债权审查复核阶段、债权审查确认阶段.上述债权审查阶段内容及操作流程,图示如下:第一阶段:债权初步审查,制作债权审查确认表[见附件五]根据不同债权(de)审查标准,管理人依法对已申报(de)债权进行初审,逐一制作债权审查确认表.债权审查确认表应当记载债权人名称、申报债权数额及申报证据、有无财产担保、债权发生概述、债务人确认意见、管理人审查意见、审查差异说明、及不予认定(de)事实和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de)事项,作为管理人债权审查(de)工作底稿,便于日后查阅.在债权初步审查过程中,应全面记录债权信息,并归纳及总结出该债权存在问题及初步审查意见,以便为第二阶段审查复核做好准备.第二阶段:债权审查复核,制作债权确认单[见附件六]管理人应当对逐笔债权提出审查意见并载明审查依据及沟通过程;对于个别无法定性或者债权构成复杂(de)、债权金额较难认定(de)债权,管理人应当联络债权人进一步补充申报资料.根据债权审查确认表(de)初步审查结果,管理人应当对逐笔债权形成债权确认单,载明申报债权金额、管理人审查金额、审查意见,并将债权确认单书面通知债权人.同时,管理人应当将最终审查意见及时通知债权人.如债权人仍有异议(de),管理人应当告知债权人有权在第一债权人会议上提出书面异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阶段:债权审查确认,形成债权人会议核查(de)债权表[见附件七]管理人根据债权审查确认表(de)记载,及债权人对债权确认单(de)确认或反馈意见进行复查,编制并最终形成债权表,作为管理人债权审查(de)书面文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债权表应当记载债权人名称、申报债权金额、审查债权金额、有无财产担保、备注说明等事项.债权表是管理人经债权审查确认后对债权审查表(de)细化,且尽可能简明、翔实反映管理人债权审查结果,供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为便于或实现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从实务角度考虑,管理人应就第一笔债权出具债权核查意见,主要做法包括:(1)在债权表中直接列明债权基本情况及核查意见;(2)在债权表后附每一笔债权基本情况及核查意见.根据破产案件(de)不同情况及管理人对分类债权审查(de)结果,债权表(de)形式可以适当变化.在破产清算案件中,若破产债权简单、明确,可以以一张总表(de)形式反映;在破产重整案件中,根据企业破产法分组债权表决程序(de)需要,可以在总表基础上,细化出普通债权表、有财产担保债权表、无表决权组债权表、劳动债权表等若干债权附表.在债权分类基础上,明确不同类别组债权审查结果,便于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de)债权额统计.四、债权审查原则根据企业破产法(de)规定,管理人对债权(de)审查原则主要包括如下:申报债权必须有充分、确实证据证明.凡证据不足,且债务人财产资料无记载(de),均不予确认;申报债权必须是在诉讼时效内(de)债权,凡超过诉讼时效或执行时效(de),又无时效中断或中止(de)证据,不予确认;债权申报时包括利息、罚息、违约金、滞纳金(de),其计算到破产受理日为止.债权申报为外币时,以破产受理日市场汇率中间价为准进行折算.申报债权但未明确提出利息数额(de),按其约定(de)合法利率或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申报债权时未申报应付利息和违约金(de),推定其放弃申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de)计算,每年按365天计算,在该期间内中国人民银行公布(de)基准利率有变动(de),分期计算.对债务人(de)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de)债权,除审查其担保是否合法成立外,应重点审查提供担保是否有本指引规定(de)可以依法撤销(de)情形、债权金额是否存在超过担保财产价值(de)情形,超过部分作为普通债权处理.债权人提交具有强制执行效力(de)法律文书(de),则依据法律文书中直接确认(de)债权金额和有无财产担保(de)内容,管理人无须实质审查可直接予以确认债权.附期限(de)债权,视为破产宣告时已到期,作为破产债权申报.但附终期(de)债权应不予认定.债权人申报(de)债权不是以金额计算(de),管理人可以按市场价值确认其债权金额.第四部分债权确认流程指引债权确认,是管理人将债权审查结果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并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权(de)程序.债权确认,是对当事人实体民事权利(de)裁判,系将申报债权固定为有效(de)破产债权,是债权人在破产分配中(de)公平受偿(de)必要条件.债权确认(de)非诉程序和诉讼程序根据企业破产法(de)规定,债权确认分为非诉程序、诉讼程序两大程序.非诉程序是指通过债权人会议核查及人民法院裁定方式确认,诉讼程序是指在债权人或债务人对债权表有异议(de)情况下通过人民法院判决方式确认债权.债权确认非诉程序债权人、债务人对管理人编制债权表记载无异议(de),在非诉程序中经债权人会议核查,由受理破产案件(de)人民法院裁定后直接确认,债权表记载(de)无异议债权,通过非诉程序得到确认.债权确认诉讼程序债权人、债务人对管理人编制债权表记载有异议(de),可以向受理破产案件(de)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债权异议权,赋予被异议(de)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债权人.即债权异议,包括债权人对自己债权(de)异议、对债权表中记载(de)他人债权(de)异议、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事项(de)异议.债权确认诉讼程序,应当以相对人为被告启动债权确认诉讼.如果人民法院裁定异议不成立,则管理人原审查(de)债权列入债权表,作为破产债权参与分配;如果人民法院裁定异议成立,则该债权经人民法院裁定后,应将调整后(de)债权列入债权表,重新进入破产债权参与分配.债权异议(de)处理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管理人在债权审查基础上应制作债权表,并将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核查,为便于债权人会议顺利和有序召开,可以要求对债权表有异议(de)债权人或债务人当场填写书面(de)异议表[附件八],并当场收集后进行宣读.在债权人会议结束后,管理人可以要求有异议(de)债权人提交正式(de)债权异议表,详细说明异议(de)具体事实与理由,并附带相关证据材料.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对有异议债权进行审查,并向异议人发出书面审查意见,并告知异议人在合理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确认之诉,以防止相对人滥用债权异议权,导致破产程序(de)拖延.对尚未确定债权(de)处理对于债权是否存在,债权性质如何以及债权数额多少等内容有一项或多项内容没有得到证实(de)债权,管理人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人民法院可以为其临时确定债权额,债权人按照人民法院临时确定(de)债权性质和数额,参加债权人会议,行使投票表决权.债权确认(de)法律后果债权确认,一般产生三方面(de)法律后果:被确认(de)债权,债权人获得参加破产程序(de)债权人资格,有权出席债权人会议,依据其被确认(de)债权性质、及债权数额等在债权人会议中享有投票表决权;在破产财产分配时,参加同类债权(de)清偿顺位,并以此计算获得清偿数额.债权未被确认(de)债权,及经过债权人会议核查,且经人民法院确定不属于破产债权(de),债权人不得参与后续(de)破产程序.债权不能确定或者尚未确定(de)债权,经人民法院临时确认债权(de),债权人按照人民法院临时确定(de)债权性质和债权数额,在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但是,如果最终被确认不属于破产债权(de),则不得参加破产财产分配,已经获得(de)分配,应当予以返还;如果最终确定为破产债权(de),则按照最终确认(de)债权性质和债权数额参加表决或分配,已经按临时债权额行使(de)表决权不再纠正,但分配财产时应当按最终确定(de)债权比例进行.第五部分附件附件一:债权申报表附件二:债权申报文件清单附件三:债权人地址及确认书附件四:债权申报登记表附件五:债权审查确认表附件六:债权确认单附件七:债权表附件一:债权申报表填报人(签名或盖章):附件二:债权申报文件清单提交人(签字):签收人(签字):提交时间:签收时间:附件三:债权人地址及确认书附件四:债权申报登记表附件五:债权审查确认表债权编号:[ ]附件六:债权确认单附件七:债权表附表一:有财产担保债权表附表二:普通债权表附表三:无表决权组债权表附表四:劳动债权表附件七:债权异议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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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申报的一般规则
破产债权是依破产程序启动前原因成立的,经依法申报确认,并得由破产财产中获得清偿的可强制执行的财产请求权。
《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1、根据破产法的一般规定,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只有在依法申报债权并得到确认后,才能行使破产参与、受偿等权利。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但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等,不必申报。
3、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无利息的债权,无论是否到期均以本金申报债权。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也可以申报其债权。
4、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5、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此外,补充申报的债权人对其申报债权前已经进行完毕的各项破产活动,不得再提出异议。
需注意的是,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有些产生于破产案件受理后的债权也属于破产债权,如管理人行使合同解除权后对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