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考试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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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名词解释

1、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或报价等.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要约,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3、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以后,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吿取消要约,从而阻止要约生效的意思表示.

4、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

5、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6、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

7、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8、合同的成立,是指缔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合意.

9、非法人组织,法人之外的其他组织也可以成为合同的主体,这种组织通常称为非法人组织.

10、附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的发生和消灭根据的合同.

11、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成立之后,是否已经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的合同.

12、显失公平的客观要件,是指当事人在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失衡,由此可见,显失公平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

13、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护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14、代物清偿,是指债权人爱领他种给付以代原定给付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现象.

15、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16、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17、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18、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

19、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20、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丧失商业信誉,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了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应当履行其债务;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

21、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

22、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是指原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权利义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地继受这些权利义务的法律现象.

23、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它也是一种法律制度.

24、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原则上致使合同关系消灭的事实.

25、违约责任,也称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

26、预期违约,也称为先期违约,它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27、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8、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担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9、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30、承揽合同上委托合同的区别: (1)承揽合同的承揽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和费用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的,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一般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完成一定的工作.(2)承揽合同中的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任务的过程中,一般不和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在完成事务处理的过程中,常会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3)在我国合同法上,承揽合同是有偿合同,委托合同是无偿合同.

31、行纪合同,以称信托合同,是指一方根据他方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他方从事贸易活动,并收取报酬的合同.

32、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愿意负担履行义务,旨在使他方当事人因此负有相对义务的合同。

33、単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仅仅又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34、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

35、实践合同:又称要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至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36、要是合同:是指应当或者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方式而成立的合同。

37、不要是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采取书面形式。

38、

选择题

1、若合同的订立,不注重相对人的身份、信用、资力、品行等情况的,其意思表示往往构成要约,如货物标价陈列、自动售货机等.

2、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3、对于一些要式合同,则以履行特定的合同形式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

4、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5、合同成立的时间是由承诺实际生效的时间所决定的.

6、承诺生效的地点就是合同成立的地点.

7、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

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8、合同解释,是指对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含义所做的分析和说明.在广义的合同解释场合,解释主体包括法官、仲裁员、当事人、诉讼

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在鉴证、公证时,还包括鉴证人员和公证人员等.在狭义的合同解释场合,解释主体专指受理合同纠纷的法院或仲裁机构.

9、关于非格式条款优先于格式条款的规定需要进行目的性限缩,设置在非格式条款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时无效或者可被撤销的但书.

10、车主应为其所雇司机投保人身险(照顾义务),出卖人在买卖物交付前应妥善保管该物(保管义务),技术受让方应提供安装设备所必要的物质条件(协助义务),工程技术人员不得泄露公司开发新产品的秘密(保密义务),医生手术时不得把纱布遗留病人体内(保护义务).

11、商店安装自动售货机,顾客将规定的货币投入机器内,买卖合同即成立.

12、合同的成立只是解决了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意的问题,并不意味着已经成立的合同都能产生法律拘束力.

13、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14、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四)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15、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16、根据条件对合同本身所起的作用,可将条件分为两类:一是生效条件,又称为延缓条件,是指限制合同效力发生的条件.二是解除条件,又称为消灭条件,是限制合同效力消灭的条件.

17、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纯获法律上的利益的合同,无须其法定代理人追认便可生效.

18、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19、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或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则撤销权消灭.

20、合同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以后,将溯及既往,自合同成立之日而不是从确认合同无效之时起无效.

21、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 (1)返还财产(2)赔偿损失.

22、合同履行的原则: (一)适当履行原则(二)协作履行原则(三)经济合理原理(四)情事变更原则.

23、代物清偿,是指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原定给付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现象.

15、不作为债务的履行地点应在债权人的所在地;不动产权利移转,应在不动权利登记机关所在地履行;修缮房屋,应在房屋所在地履行;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2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25、履行费用的负担依合同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的一方负担.

26、(多)不安抗辩权的构成条件: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3)后给付义务人未提供适当担保.

27、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8、我国合同法要求债权人在针对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行使撤销权时,必须要举证证明受让人主观上具有恶意.

29、合同的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的变更而失去法律根据.

30、合同转让,实际上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

31、<<合同法>>第79条明确规定三类债权不得转让: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让与的债权、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32、<<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33、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合同法规定以债权人同意债务承担合同生效的要件.债务人与第三人如要使债权人同意债务承担,自须提供第三人的资力、信用等等证明,以供债权人抉择.

34、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可以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行为而产生的,被称为意定概括移转.它也可以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被称为法定概括移转.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可以是合同权利义务全部由出让人移转至承受人,即全部移转.也可以是合同权利义务的一部分由出让人移转至承受人,即一部移转.

35、合同权利义务概括移转的类型? (1)合同承受(2)企业的合并与分立.

36、合同解除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合同解除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标的.第二,合同解除必须具备解除的条件.第三,合同解除原则上必须有解除行为.第四,解除的效果是使合同关系消灭.

37、解除行为有两种类型,一是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一是解除权人一方发出解除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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