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散装水泥出厂管理制度
散装水泥出厂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散装水泥出厂管理,提高散装水泥产品质量,保障用户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生产、销售散装水泥的企业。
三、管理要求1. 企业应具备生产资质和相应的认证证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从原材料采购到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3. 企业应制定散装水泥产品的质量检测标准,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4.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追溯体系,能够准确追溯产品的生产过程和流向。
5.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及时解决用户提出的质量问题和投诉。
四、生产管理1. 原材料采购:企业应选择优质、合格的水泥原料供应商,建立供应商评价体系,确保原材料符合要求。
2. 生产工艺:企业应制定严格的生产工艺流程,保证产品质量稳定。
3. 设备管理:企业应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4. 质量检测:企业应建立独立的质量检测部门,对生产过程进行全程监控和抽检检测,确保产品质量合格。
5. 包装标识:企业应规范产品包装,标识清晰、完整,包装前应对产品进行外观检查,确保产品无破损和泄漏。
五、储存管理1. 企业应建立干燥、通风、防潮、防火的散装水泥储存库房,定期清理、消毒和除尘。
2. 对储存的散装水泥应实行先进先出原则,定期检查存储条件,保证产品质量。
3. 对产品实行定期抽检,确保产品质量。
六、运输管理1. 企业应选择资质合格的运输公司进行散装水泥的运输,确保产品运输过程中不容易受到挤压、震动等影响。
2. 在运输过程中,应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确保车辆适应散装水泥的特殊运输要求。
3. 对散装水泥的装卸作业应有专门的人员进行操作,确保产品包装不受损。
七、销售管理1.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销售网络和渠道,保证产品畅销。
2. 对产品销售情况应及时掌握,定期进行销售数据分析,为产品改进和市场拓展提供依据。
3. 对用户提出的投诉和质量问题应及时解决,确保用户满意。
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成府令第138号】
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7月10日市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二○○七年八月六日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社会、经济、环境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水泥生产、经营、储藏、运输、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主体)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直接管理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等五城区(含高新区,以下统称五城区)范围内散装水泥工作。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具体实施散装水泥的管理工作。
区(市)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当地政府确定的散装水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可委托区(市)县散装水泥办公室具体实施散装水泥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交通、水务、经济、财政、质监、环保、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规划与计划)区(市)县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发展散装水泥的组织领导,编制散装水泥发展专项规划,并将提高散装水泥供应量列入年度工作计划。
第五条(鼓励表彰)鼓励发展散装水泥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大力推广应用散装水泥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
对在发展散装水泥事业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
第六条(设施能力)水泥生产企业、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提高供应散装水泥和散装预拌砂浆的综合能力。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散装设施能力必须达到70%以上。
第七条(企业要求)水泥制品、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第八条(质量要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从业资质,严格按照质量管理规程组织生产,确保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符合质量标准。
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规定成府令第号
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规定成府令第号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7月10日市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二○○七年八月六日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社会、经济、环境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水泥生产、经营、储藏、运输、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主体)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直接管理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等五城区(含高新区,以下统称五城区)范围内散装水泥工作。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具体实施散装水泥的管理工作。
区(市)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当地政府确定的散装水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可委托区(市)县散装水泥办公室具体实施散装水泥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交通、水务、经济、财政、质监、环保、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规划与计划)区(市)县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发展散装水泥的组织领导,编制散装水泥发展专项规划,并将提高散装水泥供应量列入年度工作计划。
第五条(鼓励表彰)鼓励发展散装水泥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大力推广应用散装水泥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
对在发展散装水泥事业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
第六条(设施能力)水泥生产企业、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提高供应散装水泥和散装预拌砂浆的综合能力。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散装设施能力必须达到70%以上。
第七条(企业要求)水泥制品、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2021年新版)_条例_
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2021年新版)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并将于20xx年6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详细内容。
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20xx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散装水泥的管理,坚持绿色发展,节约资源和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发展应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水泥生产和使用应当坚持发展散装、限制袋装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发展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散装水泥发展应用的具体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水利、工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发展应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散装水泥发展应用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优化产能、适应市场、规范发展的原则,编制全省散装水泥发展应用专项规划。
市(州)、县(市、区)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散装水泥发展应用专项规划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散装水泥发展应用专项规划。
散装水泥发展应用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编制散装水泥发展应用专项规划应当征求社会公众和企业的意见。
第六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符合散装水泥发展应用专项规划的前提下,应当维护企业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不得限制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设立。
浙江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浙江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近年来,水泥企业集团化以及国家鼓励散装水泥的使用,使得散装水泥运输需求不断增长。
下文是浙江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欢迎阅读!浙江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条为加速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促进技术进步,改善生产条件,减少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从事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管理及相关的机械制造、科研设计等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散装水泥工作。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散装水泥工作。
县级以上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散装办)负责散装水泥的具体管理工作,业务上受上级散装办指导。
各级散装办应当配备专职负责人,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第四条各级散装办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发展散装水泥的法规、政策,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二)编制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三)按规定征收、管理和使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四)负责散装水泥工作的信息交流、宣传教育、职工培训、统计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五)协调解决发展散装水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六)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预拌混凝土的推广应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财政、建设、交通、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统计、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支持配合各级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散装办做好发展散装水泥工作。
第六条对发展散装水泥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现有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熟料粉磨站,下同)必须配置散装水泥发放设施,其散装比例和实现期限由省经贸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新建、扩建或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须按散装率70%以上发放能力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
扩初设计审查时,须有同级散装办参加;未达到发放能力要求的,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建设。
财政部关于印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8.11.20•【文号】财综字[1998]157号•【施行日期】1998.1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8]157号1998年11月20日)国内贸易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规范地方现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批准,现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根据《国务院对进一步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精神及国家有关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所有从事袋装水泥生产的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和其他使用者,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三条水泥生产企业每销售一吨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塑料袋、复合袋等,下同)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及施工单位每使用一吨袋装水泥,由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单位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总和为3-5元。
具体征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本着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在上述标准范围内确定。
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扩大征收范围或提高征收标准。
第四条水泥生产企业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单位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二○○二年四月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规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对进一步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以及国家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经贸委统一制定,由地方财政部门和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指散装水泥办公室,下同)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使用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六条对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下同),按照最高不超过每吨1元标准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对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按照最高不超过每吨3元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其中,工程建设使用袋装水泥,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工程建设概算预计袋装水泥使用量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在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袋装水泥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地方财政部门和原预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机构核实无误后,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
工程建设使用袋装水泥应当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征收。
禁止对使用本行政区域内和本行政区域外生产的袋装水泥征收不同标准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具体征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以及企业承受能力制定,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七条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关于《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__财综[2002]23号文
关于《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23号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规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对进一步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以及国家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经贸委统一制定,由地方财政部门和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指散装水泥办公室,下同)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使用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六条对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下同),按照最高不超过每吨1元标准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对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按照最高不超过每吨3元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其中,工程建设使用袋装水泥,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工程建设概算预计袋装水泥使用量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在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袋装水泥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地方财政部门和原预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机构核实无误后,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
工程建设使用袋装水泥应当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征收。
禁止对使用本行政区域内和本行政区域外生产的袋装水泥征收不同标准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具体征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依照本条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以及企业承受能力制定,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七条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23•【字号】宁政文[2010]164号•【施行日期】2010.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的通知(宁政文〔2010〕1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宁德市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2010年第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三日宁德市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促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高经济、社会、环境效益,根据《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管理,均应执行本管理规定。
第三条水泥的生产和使用应当坚持限制袋装、发展散装的原则,并通过推行应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促进散装水泥发展。
第四条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政管理的日常具体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法规、规章和政策;(二)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三)按规定组织实施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管理;(四)组织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工作中的信息交流、业务培训和宣传教育,促进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五)负责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的生产经营统计;(六)协调有关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市、县人民政府财政、发改、建设、规划、公安、交通、审计、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有关工作。
南宁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
南宁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前言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是建筑工程中常用的材料,它们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工程的安全和质量。
南宁市为更好地规范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生产和销售,制定了一系列管理规定,以确保市场上的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质量标准,防止由于产品质量原因造成不良后果。
本文将对南宁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管理规定进行介绍。
一、关于散装水泥1. 散装水泥的生产和销售1.散装水泥生产企业必须通过质量监督部门的验收才能投入生产。
2.散装水泥的销售必须有相关的销售许可证。
销售许可证中应包括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等相关信息。
3.散装水泥不能与任何有毒、有害物质混合销售。
2. 合格散装水泥的标准1.生产的散装水泥必须符合“GB175-2007《普通硅酸盐水泥》”标准要求。
2.每袋散装水泥的净重不能低于50kg,超过50kg必须按实际重量计算价格。
3.散装水泥的生产日期应在产品包装上标明,生产日期不得超过6个月。
二、关于预拌混凝土1. 预拌混凝土的生产和销售1.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建设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通过质量监督部门抽查资质,获得生产许可后方可投入生产。
2.预拌混凝土的销售必须有相关的销售许可证。
销售许可证中应包括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许可证编号等相关信息。
3.预拌混凝土在出售前必须经过对其各项物理性能的检测和试验。
2. 合格预拌混凝土标准1.生产的预拌混凝土必须符合“GB/T149-2008《混凝土普通预拌料》”标准要求。
2.原材料的种类和质量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并经由质量监管部门审查和认证。
3.已投入使用并具有一定强度的预拌混凝土需要进行生产日期标示和品质等级标示,以便用户在使用时保证其合格。
三、违反规定将受到的惩罚对于尚未销售的不合格散装水泥或预拌混凝土,责令生产企业停止生产,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于生产的散装水泥或预拌混凝土已销售的,责令召回产品,对于已经使用的,责令生产企业负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对于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散装水泥管理建议
散装水泥管理建议
1. 化解库存压力:在生产计划和需求预测基础上,适量降低生产量,有效控制库存量,避免过度积压。
2. 严格质量管理:对供应商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原材料质量符合标准。
同时,要加强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
3. 完善销售渠道:加强与建筑企业、物流公司等合作,建立稳定的销售渠道,拓展市场,提高产品知名度和影响力。
4. 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优化生产过程,减少浪费和损耗,提高生产率和效率,降低生产成本。
5. 营销创新:研发新型产品,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含量,使产品更符合市场需求。
6. 进一步资源整合:与其他水泥企业合作,资源共享,实现产业链协同,提高市场竞争力。
7. 行业规范化:积极参与行业组织,共同推动行业发展,规范市场秩序,提高行业整体水平。
江苏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加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制定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字[1998]157号)和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依据《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精神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的,专用于发展散装水泥事业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本省范围内所有从事袋装水泥生产的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和其他使用者,均按本办法缴纳专项资金。
第四条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缴入国库的专项资金列入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016款“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入”;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列入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016款“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支出”。
第五条专项资金征收标准:水泥生产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乡镇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等)每销售一吨袋装水泥缴纳1元专项资金;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单位每使用一吨袋装水泥缴纳4元专项资金。
第六条专项资金征收渠道:(一)水泥生产企业应上缴的专项资金,按企业隶属关系,由省、市、县三级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称散办)直接征收或委托其他部门代征。
水泥生产企业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二)城市建设项目(不包括市政建设项目)使用袋装水泥按建设项目每平方米2元收取专项资金预收款,由各级散办委托建委、计委、规划等部门代征,工程竣工三个月内,交款单位凭全部水泥的原始发票办理专项资金预收款的结算手续,按实际使用袋装水泥量,每吨征收4元专项资金。
(三)道路、桥梁、水利、市政、农村(农民建房除外)建设项目以及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建设使用袋装水泥按每吨4元缴纳专项资金,由各级散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征收。
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单位缴纳的专项资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委托代征业务费按实际缴纳国库数额的2‰计算,由同级财政部门核拨。
郑州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郑州市政府令第158号
郑州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正文:---------------------------------------------------------------------------------------------------------------------------------------------------- 郑州市政府令(第158号)《郑州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业经2006年12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赵建才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郑州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广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混凝土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水泥生产和使用应当遵循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原则,提高水泥散装率,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第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推广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与年度计划。
第五条市、县(市)、上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对在推广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生产、使用与管理第七条新建、改建或扩建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按散装比例70%以上发放能力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成府发[1992]59号
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正文:---------------------------------------------------------------------------------------------------------------------------------------------------- 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1992年4月5日成府发〔1992〕59号)第一条为加快散装水泥的发展,有效地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销、运输、使用和管理散装水泥的单位。
第三条成都市计划委员会和区(市)县计划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散装水泥的主管机关。
成都市散装水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散办)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市建委、经委、城管委、物资、财政、税务、物价、公安、审计、交通、建筑材料、建筑工程、乡镇企业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范围,协同市计委共同搞好发展散装水泥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散办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发展散装水泥的法规、规章和政策;(二)编制本市散装水泥发展规划、拟定本市年度散装水泥生产和供应计划,并负责计划的组织实施、检查和监督;(三)按规定收取和统筹安排本市发展散装水泥的专项资金。
第五条水泥生产企业必须按市散装水泥发展规划,逐步建成发放散装水泥的配套设施。
第六条凡新建、扩建、改建水泥生产企业,都应将散装水泥发放设施列入其项目计划,同时设计、施工和投产使用。
对水泥发放设施能力不能达到散装率70%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立项。
第七条水泥生产企业生产的散装水泥,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因散装水泥质量低劣所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由水泥生产企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水泥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散装水泥的生产和供应计划,其业务主管部门应将计划完成情况,作为考核企业的主要经济指标之一。
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二○○四年第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制定《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装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散装水泥发展和管理的协调工作。
国务院财政、建设、铁路、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和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散装水泥的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建设、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和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有关工作。
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内散装水泥行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国家鼓励发展和限期淘汰的散装水泥适用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目录。
第六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熟料粉磨站,下同)、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发布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23号)的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七条新建、扩建和改建水泥生产企业,应当按散装比例70%以上发放能力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按期投入使用。
新建、扩建和改建水泥生产企业,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条现有水泥生产和使用单位应当配置散装水泥发放和使用装备,其散装比例和实现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号
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正文:---------------------------------------------------------------------------------------------------------------------------------------------------- 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1996年2月26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号)第一条为了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减少环境污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从事水泥生产、经销、运输、使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省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全省散装水泥管理工作,并具体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地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行使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加快发展散装水泥的法规、规章和政策;(二)编制本地区发展散装水泥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三)按规定征收、管理、使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四)负责散装水泥工作的信息交流、宣传教育、专业培训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五)协调解决发展散装水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条水泥生产企业和基建、施工单位应采取措施,使散装率达到国家和本省的要求,并保证装卸、运输、储备、使用设施符合环境保护要求,防止粉尘污染。
第六条凡新建、扩建或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必须配置占水泥生产能力70%以上的散装水泥发放设施。
散装水泥办公室应参与水泥生产企业的设计审批、竣工验收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水泥生产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当将散装水泥供应量和散装率,作为考核水泥生产企业及其法人代表的指标之一。
第七条为了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袋装水泥,对下列情况征收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一)水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袋装水泥的,按销售量每吨6元的标准,缴纳专项资金(即扶散费);(二)单位和个人从省外购入袋装水泥的,按每吨20元的标准,缴纳专项资金;第八条水泥生产企业销售散装水泥,应按销售量每吨5元的标准缴纳节包费。
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
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
2017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散装水泥的管理,坚持绿色发展,节约资源和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发展应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水泥生产和使用应当坚持发展散装、限制袋装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发展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散装水泥发展应用的具体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水利、工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发展应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散装水泥发展应用工作。
洛阳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洛阳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建筑工程的快速发展,水泥作为建筑材料中重要的一部分,其使用量也大幅度增加。
为了规范洛阳市的散装水泥行业管理,保障建筑质量和公众安全,制定了本办法。
二、管理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洛阳市境内散装水泥的生产、运输、销售和使用等环节,涉及生产企业、运输企业、销售企业和建筑施工单位等相关方。
三、生产环节管理(一)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并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规范进行生产。
对生产企业必须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样检测,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二)严禁使用废旧水泥袋进行包装和销售。
生产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水泥质量,并妥善保管生产记录和产品样品。
(三)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检测体系,确保产品有合格的检测报告和证明材料,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运输环节管理(一)运输企业应具备相关许可证,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确保运输过程中水泥不受污染和损坏。
(二)运输企业应按照合理安排加强货物装卸,使用适当的防尘设施,减少水泥粉尘对环境和人体的影响。
同时,运输企业应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和清洁,确保车辆状态良好。
(三)对于违规运输、超载运输和其他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应严肃处理,并处以相应的罚款和行政处罚。
五、销售环节管理(一)销售企业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具备相应的销售资质和许可证。
销售企业应确保产品质量,并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二)销售企业应提供准确的产品质量信息,包括产品标志、使用说明和质量检测报告等,不得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者。
(三)对于销售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和投诉,销售企业应及时进行处理,并对问题源头进行追溯和整改。
六、建筑施工单位管理(一)建筑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使用散装水泥,确保建筑质量和施工安全。
(二)施工现场应进行合理的防尘措施,保护施工人员的健康和环境的安全。
(三)建筑施工单位应配备合格的监理人员,监督散装水泥的使用情况,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报告。
七、监督检查与处罚相关部门应定期对散装水泥生产、运输、销售和使用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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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浙江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20-05-24近年来,水泥企业集团化以及国家鼓励散装水泥的使用,使得散装水泥运输需求不断增长。
下文是浙江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欢迎阅读!浙江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加速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促进技术进步,改善生产条件,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从事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管理及相关的机械制造、科研设计等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散装水泥工作的主管机关;各级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散装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散装水泥管理工作,业务上受上级散装办领导。
各级散装办应配备专职负责人,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第四条各级散装办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发展散装水泥的法规、政策,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二\\\)编制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三\\\)按规定征收、管理和使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四\\\)负责散装水泥工作的信息交流、宣传教育、职工培训、统计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五\\\)协调解决发展散装水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六\\\)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预拌混凝土的推广应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散装水泥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财政、金融、物价、建材、建设\\\(城建\\\)、交通、公安、铁路、物资、技术监督\\\(标准计量\\\)、统计、环保等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分工积极支持、配合各级散装办做好发展散装水泥工作。
第六条对发展散装水泥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现有水泥生产企业\\\(包括粉磨站,下同\\\)必须配置散装水泥发放设施,其散装率比例和实现期限由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新建、扩建或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须按散装率70% 以上发放能力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
扩初设计审查时,须有同级散装办参加;未达到发放能力要求的,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建设。
第九条水泥生产企业应当配置散装水泥均化、化验等设施、设备,确保出厂的散装水泥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散装水泥生产、经营、运输和使用单位应加强计量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散装水泥计量管理的规定。
第十条散装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设备制造和管理的单位、个人,必须按国家和省散装水泥统计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报送统计报表。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散装办及有关部门,应协同技术监督\\\(标准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散装水泥质量和计量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散装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措施,确保装卸、运输、储存、使用设施、设备符合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十三条工程建设或施工单位,应配置与使用散装水泥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未配置相应设施、设备的,不准参加投标,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开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鼓励发展水泥熟料粉磨、预拌混凝土和水泥制品。
预拌混凝土和水泥制品企业,散装水泥使用率应达到80%以上。
第十五条交通部门对散装水泥专用汽车\\\(含混凝土搅拌车、流动罐自装卸运输车、气卸式散装水泥罐车,下同\\\)和散装水泥船舶征收的有关规费,应予适当优惠。
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散装水泥专用汽车进入市区和城镇的交通控制路段时,各级公安交警部门应给予办理通行手续,提供行车便利,以保障建设工程正常施工。
第十七条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包括纸袋、塑编袋、复合袋等,下同\\\)水泥的,按销售\\\(含自用\\\)量征收每吨5元扶持散装水泥发展费\\\(以下简称扶散费\\\)。
向外省购入袋装水泥的,由铁路、交通\\\(港务、航管\\\)部门按提货单载明的数量向收货单位或个人代征每吨20元扶散费,全额上缴主管散装办。
第十八条水泥生产企业销售散装水泥的,按散装水泥\\\(包括集装袋、箱\\\)销售量,每吨提取22元节约包装费\\\(以下简称节包费\\\),其中4元上缴主管散装办、9元支付用户、9元企业自留。
水泥生产企业散装率超过50%以上的,每超过一个百分点,由主管散装办从其上缴的节包费中每吨返还0.10元。
第十九条在本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投资方向许可证时,由县级以上散装办委托投资或施工许可证发放单位,按工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或按水泥预算定额每吨10元的标准,收取限制使用袋装水泥费\\\(以下简称限袋费\\\);建设工程竣工时凭使用散装水泥的有关证明退还限袋费本息\\\( 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可在单项工程竣工时退还\\\);散装水泥使用量占水泥总用量比例50%以下的,不予退还;达到50%至80%的,按实际使用量退还;超过80%的,全部退还。
水泥制品和预拌混凝土企业,由主管散装办按上年水泥使用量收取每吨5元限袋费\\\(上年度散装使用率达到90%的,经主管散装办核准可免交\\\); 散装水泥使用率超过80%的,限袋费本息全部退还;未达到80%的,不予退还。
因施工环境、散装水泥供不应求等客观因素和其它特殊情况只能使用袋装水泥的,经主管散装办核准可以免收限袋费。
第二十条扶散费、节包费、限袋费统称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县级以上散装办直接征收或由其委托有关部门代征。
各级散装办征收专项资金的具体范围和分工,由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各级散装办征收专项资金,必须持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统一使用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监制的《浙江省发展散装水泥专用收费票据》。
第二十一条水泥生产企业应于次月5日前向主管散装办缴纳上月的专项资金。
铁路、交通\\\(港务、航管\\\)部门,应于次月5日前将上月代征的专项资金解缴主管散装办。
第二十二条县级散装办收取的专项资金总额中5%上缴市\\\(地\\\)散装办,其中50%由市\\\(地\\\)上缴省散装办;市\\\(地\\\)散装办收取的专项资金总额中2.5% 上缴省散装办。
县级散装办于7月10日前和次年1月10日前上缴;市\\\(地\\\)散装办于7月20日前和次年1月20日前上缴。
第二十三条专项资金必须用于发展散装水泥事业,依法严格管理,接受各级财政、审计的监督检查。
各级散装办收缴的专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拖欠、平调、摊派、挪用。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一\\\)建设和购置散装水泥专用设施、设备;\\\(二\\\)散装水泥的科研、技术开发、信息交流;\\\(三\\\)散装水泥的宣传、培训、管理、奖励等。
第二十四条用于散装水泥设施设备的专项资金实行滚动使用。
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专项资金用于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还须按国家规定的项目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报批。
各级散装办的办公经费,年初必须编制年度经费预算计划,经同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报上级散装办备案,按核定的计划指标控制使用。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规定的专项资金,其收费项目和标准需要调整的,由省财政、物价、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技术监督\\\(标准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统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物价或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查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足额或拒绝缴纳专项资金的,由县级以上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处以违反规定金额20%的罚款,并按违反规定金额每逾期一日加收2‰的滞纳金。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由县级以上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各级散装办要协助技术监督\\\(标准计量\\\)、统计、财政等部门做好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散装水泥的作用水泥是人类生活和社会生产中不可缺少的一种建筑材料。
近半个世纪以来,随着水泥品种的不断增加,水泥的用途也更加广泛。
尤其是改革开放以后,国家已明确指出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之一,而水泥又是建筑业发展离不开的主要原材料;其次,交通运输业是促进和带动国民经济发展的先行基础产业,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也需要大量的水泥,如修公路、修铁路、建港口、建机场、铺设石油管道,哪一项工作都离不开水泥;再就是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尤其是像长江三峡、黄河小浪底这样大型的水利枢纽工程,都需要大量的水泥;另外,广大的农村基本建设,如农民盖房、农田水利,农村道路等,每年都需要大量的水泥,可见,水泥的用途十分广泛。
除此之外,煤矿、油井等开采也需要大量的特种水泥,总之,国民经济的各个部门,为社会服务的各种场所、设施建设也都离不开水泥,所以,水泥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奠基石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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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自用进口汽车管理办法为了改进和规范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自用进口汽车的管理,特制定《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自用进口汽车管理办法》。
下文是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自用进口汽车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自用进口汽车管理办法修订版一、为规范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自...长沙市股权投资管理办法股权投资通常是为长期(至少在一年以上)持有一个公司的股票或长期的投资一个公司,以期达到控制被投资单位,或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为了与被投资单位建立密切关系,以分散经营风险的目的。
...海口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繁荣,房地产中介组织得到迅速发展。
房地产中介行为主要包括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
下文是海口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欢迎阅读!海口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大家看了吗?还没看的可以看看下文小编收集的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新版全文笫一条为加...2020年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机构是指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经天津股权交易所批准注册登记的经营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尽职推荐优质的中小企业发行股权上市,上市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