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消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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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消防条例

吉林省消防条例

1995年12月17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1月14日吉林省第八后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吉林省消防条例>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1年12月1日吉林省第九后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吉林省消防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城镇街道办事处,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消防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的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实施消防监督。’

第六条每年十一月九日至十五日为本省消防周。

第二章消防组织

第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

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体经营者使用同一建筑物的,由使用者和所有者共同负责消防工作。

个人负责所在工作岗位和住宅的消防工作。

第八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逐级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并将责任落实到每个职工。坚持消防工作定期检查制度。

第九条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消防工作制度,适时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做好所在区域的消防工作。

第十条各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立专职或者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培训。

第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街道、乡(镇)、村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

第十二条省级以上开发区,火灾危险性大、距当地公安消防队(站)较远的中型以上企业,民航机场,码头,企业集中、集市贸易发达的乡镇,大中型专用仓库,应当设立专职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可以由一个单位建立,也可以由几个单位联合建立。

第十三条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受益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解决。

第十四条义务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和公安消防队,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第十五条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三章火灾预防

第十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

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十七条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将消防宣传工作列入计划,面向社会宣传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

教育、劳动部门应当将普及消防常识、消防法规作为学校教育和就业前培训内容。

第十八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参加城市总体规划方案的审查,并对城市总体规划中公共消防设施部分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由公安消防机构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提出意见,由城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建设资金,交由城建、公用、邮电等部门分别负责建设和维护,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负责验收、使用。

第二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中有关消防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由建设单位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查。对不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提出改正意见,设计人员必须采纳。该意见被采纳之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工程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消防专章的设立,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说明书,应当设立消防专章。

第二十二条通用建筑标准设计与消防有关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提供、使用。

第二十三条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必须执行公安消防机构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不得擅自改动消防设计。

施工单位必须执行建筑工地施工现场消防管理规定,保证现场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四条从事自动消防系统工程的消防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必须经过省级公安消防机构初审,方可申办企业施工资质。

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工程,投入使用前,应由建设单位报省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建筑工程竣工时,应由公安消防机构参加验收。未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条歌舞厅、影剧院、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0K厅、游艺厅、洗浴场所、网吧、宾馆、饭店、体育馆、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安全检查合格,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第二十七条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主办单位应当在制定活动方案的同时,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提前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们肖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后五日内进行检查,并发出《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符合条件的,通知其可以举办,不符合条件的,通知其不得举办。

第二十八条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营业性公共娱乐场所。

第二十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因临时需要必须搭建易燃简易建筑物的,须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在批准的期限内拆除。

第三十条从事消防产品生产,必须按照国家产品质量认证和型式认证的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十一条维修消防器材的单位,须经省公安消防机构审查同意。经销消防器材的单位,须经市(州)公安消防机构审查同意。

第三十二条生产、销售消防产品和维修消防器材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消防产品技术标准,严禁不合格的产品出厂和销售。

第三十三条销售防火建筑材料和建筑耐火构件、配件,必须符合消防产品技术标准,不符合技术标准的,严禁作为防火材料和耐火构件、配件销售。

第三十四条使用明火作业可能引起火灾时,须经单位消防负责人同意,并采取严密的消防措施,切实保证安全。

第三十五条在公安消防机构依法确定的消防保卫重点部位的限定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或者进行可能引起火灾的明火作业。限定区域的周边,由消防保卫重点单位设立明显标志。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对电工、焊工、油漆工、司炉工、木工、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化学危险品从业人员等消防安全重点岗位人员,必须进行消防知识的专业培训,经公安消防机构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上岗后消防安全重点岗位人员必须按照有关的消防规定作业。

更夫和值班人员必须履行消防职责,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十七条六级风以上天气,各单位和城乡居民应严格控制火源、电源,禁止在室外用火、吸烟,消防保卫重点部位、易燃建筑物密集区和草原禁止一切用火。

第三十八条高层建筑、地下建筑、文物单位、公共娱乐场所、商场、医院、学校、公共交通工具和生产、运输、贮存、销售、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必须采取严格的消防安全措施,按照规定配置和建设用于发现、阻止、扑救火灾及人员安全疏散的消防设备,并保持完好有效。

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灾隐患和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的行为,均有权向公安消防机构报告。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和防火间距;已经占用、堵塞、封闭的,必须立即清理整顿或者拆除,保持畅通。

城建、公用、电业、邮电等部门在维修道路影响消防车通行以及停电、停水、切断通讯线路,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

第四十一条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齐全、有效的消防器材和设施,并指定有关人员负责保养、维修和管理。

第四章火灾扑救

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扑救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和易燃易爆单位的火灾特点,配备相应的特种灭火车辆和器材。

公安消防队和专职消防队必须熟悉其负责的消防责任区,制定灭火作战计划,实施灭火演练,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十三条发现火警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迅速准确地向公安消防队报告,起火单位必须立即向公安消防队报告并组织扑救。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给报告火警人员提供方便。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火警。

第四十四条消防队接到火警报告或者上级的救火命令后,必须迅速赶赴火灾现场进行扑救。

第四十五条火场总指挥员负责统一组织和指挥灭火工作,有权调动企业、事业单位的灭火器材、装备和车辆用于灭火。

在火灾蔓延,必须拆除毗邻建(构)筑物才能避免重大损失的时候,火场总指挥员有权决定拆除,并可命令人员转移到安全地点。

第四十六条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必须保护火灾现场,如实提供情况,并协助

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

第四十七条公安消防队以外的单位用于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材料和器材装备,经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核实,出具证明后,由起火单位负责补偿。

第五章消防监督

第四十八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加强消防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公安消防机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书面通知被检查单位,属于重大火灾隐患的,由公安消防机构向社会公布,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第四十九条公安消防机构接到关于火灾隐患的举报,必须立即调查,对查证属实以及公安消防机构检查中发现存在的火灾隐患的,应当发出相关的消防法律文书,存在火灾隐患的单位必须按照公安消防机构提出的意见予以改正。

第五十条接到公安消防机构下发的消防法律文书的单位,对整改要求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接到消防法律文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申请复查。

第五十一条火灾发生后,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起火原因进行调查,根据事故性质、情节和后果,依法进行处理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警告。

营业性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的;

(二)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

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营业性公共娱乐场所的,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可以并处工程投资额的l%至3%的罚款,但罚款额最高不超过二十万元:

(一)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三)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

(四)公众聚集的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或者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二)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赶赴火灾现场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

(三)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四)阻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

(五)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六)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埋压、圈占消火栓、消防水鹤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第二项所列行为的,还应当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当强制拆除或者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五十七条非营业性场所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营业性场所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作伪证、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尚不构成犯罪的,处警告、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二干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责令当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应当责令停止举办,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设计单位违反国家消防强制性标准进行工程项目设计,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提出整改意见仍不改正的,对设计单位处设计费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维修、检测消防设施、器材的单位,违反消防安全技术规定,进行维修、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人共同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分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同时有两种以上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分别作出处罚决定,合并执行。

第六十三条罚款和没收财物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制发的票据,罚款和没收财物收入一律上缴国库。

第六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处罚由公安消防机构裁决。对给予拘留的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裁决。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或者停止施工,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消防机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公安消防机构执行。

对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或者停止施工的处罚拒不执行的,由公安消防机构予以查封。

第六十五条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森林防火工作报告

森林防火工作报告 同志们好: 从3月的1日起,我局已进入了本年度的森林防火期。在 3 月21日我局召开了专题会议,对08年森林防火工作作了全面的安排部署。为认真贯彻局森林防火工作会议精神,切实抓好我场 森林防火工作,根据局会议精神我场决定召开这次会议,总结经验,分析形势,安排部署今年的森林防火工作。 一年来,我场森林防火工作在公司党委和林业局的正确领导下,在全辖区群众的共同努力下,在临近乡镇,兄弟单位和毗邻村 屯的大力协助下,取得了无火警的好成绩,全年实现了无森林火 灾的奋斗目标。 一、 20XX年我场森林防火工作的简要总结 20XX年,我场的森林防火工作始终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一是进一步加强了森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层层落实包保责任制,班子专门立会制定了春秋防火工作有关预案,研究部署春秋 防火工作,完善了副场级以上领导值班值宿制度。 二是加大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利用各种宣传形式,积极宣传《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森林法》和省政府防火命令等,制做了防火彩旗;,临时彩门;条幅;广播每天开办防火宣传专题节目。在通往林场的道路两侧,制作了多处图文并茂,形象生动的

防火彩绘标语牌,做到了有文化的读字,没文化的看图;在防火 禁火期印刷了老少易懂的卡通宣传片和标语,深入周边村屯进行 深入的防火宣传教育;做好“十户联防公约”以图画形式张贴上墙,即醒目又美观,增强了宣传效果。以多种形式宣传防火工作,提高林区人们的防火安全意识。 三是加强防火队伍建设,配齐配全了护林防火人员XXX人, 半专业扑火队员XXX人,新购、发放了统一服装32套,建立了严格的考勤制度,采取日常巡查监督及评价打分相结合,测评防火 专业人员综合素质与工作能力,实行工效挂钩促进了防火专业人 员的工作积极性。 四是加强联防互访工作,与周边乡镇村屯单位签订了联防协 议书XXX份,签订沟系施工作业点防火协议书XXX份,确保防火安全万无一失。 五是加强入山管理,在重要道口和路段增加了防火巡护人员,细化了检查项目,对出入山人员实行严格登记跟踪管理。印制发 放通俗易懂,具有针对无文化人员的森林防火彩绘宣传单,使宣 传更直观更形象,消除了宣传上的死角,真正使防火安全深入人心。 六是加强防火半专业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的奖惩机制,通过 日常监督检查和考核,对上岗人员工作制度,语言规范,着装整 洁等进行综合打分测评,从而提高了防火专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消防安全管理)湖北省消防条例

(消防安全管理)湖北省消 防条例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一百一十五号) 《湖北省消防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4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4月2日 湖北省消防条例 (2011年4月2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以及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把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将消防工作经费以及应急救援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逐步增加投入,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第六条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权劝阻、举报和投诉。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社会各界应当积极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普及防火、灭火和应急逃生知识,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 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消防宣传教育、消防队伍建设、消防志愿服务、消防公益捐赠等公益活动。 每年11月为本省消防安全宣传月,11月9日为本省消防日。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火灾预防、扑救以及应急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消防工作职责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问责制,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体系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 (二)建立完善消防通信指挥、战勤保障系统和灭火抢险救援区域协作机制,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三)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根据需要增配复杂火灾扑救和特殊灾害事故抢险救援的装备; (四)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重大火灾隐患; (五)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建立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定期组织演练;(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消防法律法规及标准文件目录大全

消防法律法规及标准文件目录大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订) 行政法规及法规性文件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2007年9月14日)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6月10日)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飞月29日)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知U(2006年1月21日) 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2005年6月7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 地质灾害防治知U(2003年11月24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 草原防火条例(1993年10月5日) 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飞月16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 意见(2006年5月10日) 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 案(2006年1月14日) 部门规章及相关文件 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6年12月20日)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 办法(2006年5月飞3日) 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 (2006年3月6日)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4年6月9日) 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消 防应急灯具产品(2003年7月1日) 铁路旅客列车消防管理规定(2002年4月5日)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喷水灭火系统产品(2001年12月7日)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 防安全管理规定(2001年11月14日) 中国消防协会分支机构活动管理暂 行规定(2001年1月9日) 铁路消防管理办法(2000年3月飞3日)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999年5月25日)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1999年3月飞5日) 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 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交通部关 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 的意见(2006年9月8日) 公安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吉林省《民用建筑设计防火统一技术措施》DB22JT154-2016.

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DB22 DB22/JT 154―2016 民用建筑设计防火统一技术措施 Unified technical measures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civil buildings 2016-07-26发布2016-08-10实施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

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民用建筑设计防火统一技术措施 Unified technical measures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civil buildings DB22/JT 154―2016 主编部门:吉林省建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施行日期:2016年08月10日

前言 根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定(修订)计划(一)的通知》(吉建设[2016]00号)要求,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总结我省建筑设计和建筑火灾经验教训,由吉林省建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公安消防总队会同有关单位,在《民用建筑设计防火统一技术措施》 DB22/T1888-2013(2014年版)的基础上修订而成。 本措施主要内容:1 总则,2 术语,3 建筑高度及坡地建筑,4 总平面布置,5 平面布置和安全疏散,6 防火构造,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8 防烟与排烟,9 电气。 与《民用建筑设计防火统一技术措施》DB22/T1888-2013(2014年版)相比,本措施有以下变化: 1.取消了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重复的内容。 2.取消了亚安全区的术语和亚安全区的防火要求。 3.增加了隐形消防车道和隐形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及裙楼的术语。 4.增加了隐形消防车道和隐形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内容。 5.增加了裙房内设置消防电梯的条件。 6.修改了商业服务网点和小型商铺的防火要求。 7.修改了电影院影厅区公共走道的防火要求。 8.增加了多层公共建筑中设于首层、二层或三层独立使用的房间的防火要求。 9.修改了跃层式住宅的防火要求。 10.增加了建筑高度超过54m的住宅建筑,相邻两个单元之间采用连廊作为第二安全出口的防火要求。 11.修改了多层住宅在屋面设出入口的防火要求。 12.修改了楼梯和前室的部分内容 13.增加了社会福利机构、城市商业综合体、汗蒸房的防火要求。 14.对柴油发电机室、燃油燃气锅炉房、消防控制室、监控室等房间的自动灭火系统设计进行了局部修改。 15.增加了消防水池及消防车取水口的设置要求及做法。

森林防火常识和扑火安全知识

森林防火常识和扑火安全知识 1、什么是森林火灾? 答:凡是失去人为控制,在林地内自由蔓延和扩展,对森林、森林生态系统和人类带来一定危害和损失的,超过一定面积的林火,就称为森林火灾。 2、森林火灾有哪几种? 答:森林火灾分为地表火、树干火、树冠火和地下火。 地表火就是在地表面燃烧的火,主要烧毁枯枝落叶和杂草,能直接把矮小的幼树、灌木和大树露出地面的根烧死。 树干火就是树干燃烧的火,通常由地表火和雷击火引起。 树冠火就是在大树树冠上燃烧蔓延的火,它是密林内的地表火遇到强风燃烧到树冠上引起的。这种火一旦形成以后,能把树叶、树枝和树干全部烧毁,着火的树枝掉下来又可把幼树烧死,破坏性很大,扑救困难,常造成毁灭性的灾害。 地下火就是由森林地表下的腐殖质层或泥炭燃烧形成的,往往看不到火苗,只能看见浓烟,这种火会烧坏树根而毁坏森林。 3、森林火灾分为哪几级? 答:《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4、森林火灾有什么特点? 答:森林火灾发生一般都特别突然,来的时候也很凶猛。人类扑救森林火灾的时候,困难很大,还要花费很多人力、物力和财力。严重的时候还会造成人员伤亡,甚至烧毁城镇和村庄。所以说,森林火灾破坏性很大。 5、森林火灾对森林资源有什么危害? 答:人们常说:“前人栽树,后人乘凉”,一棵幼苗长成大树常常需要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时间,需要花费人们大量的心血和汗水,而一场森林火灾在几天或者几小时内就能把大片的森林毁灭,生活在森林内的珍贵野生动植物瞬间就消失了,有的甚至灭绝……损失之大是无法计算的。 6、引起森林火灾的原因有那些? 答:概括地说,引起森林火灾的原因有两种:一种是天然火源,一种是人为火源。 天然原因主要是指人类无法控制的原因:如雷击火、火山爆发、陨石坠落和泥炭自燃等,天然原因引发的森林火灾相对较少。 人为原因主要是指由人类活动引起的原因:如在山上烧荒、烧田埂、采石放炮、烧炭、烧石灰、烧砖瓦以及机车甩瓦、汽车喷火和高压线脱落及在山上扔烟头、烧火做饭、取暖、照明、上坟烧纸、放鞭炮、小孩玩火、坏人放火等等。 7、扑救森林火灾的科学方法? 答:扑救森林火灾一般采取以下两种基本方法: 直接灭火:就是使用扑火工具,直接扑打林火,或者铲土覆盖、洒水、化学灭火剂喷洒磷火,这种方法多用于火灾的初期,特别是地表火。 间接灭火:指当火势较大、人不能接近大火时,特别是树冠火,用开设防火沟或较宽的隔离带、清楚一切可燃物的方法,使着火的可燃物与未着火的可燃物彻底分离,防止林火继续蔓延,最终使火熄灭。 8、扑救森林火灾分为哪几个阶段? 答:根据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和扑火特点,扑救森林火灾必须遵循“先控制,后消灭,再巩固”的程序,分阶段地进行。 (一)控制火势阶段。控制火势阶段是初期灭火阶段,其任务主要是封锁火头,控制火势,把火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燃烧,也是扑火地最紧迫阶段。 (二)稳定火势阶段。在封锁火头,控制火势后,必须采取更有效地措施扑打火翼(火地两侧部),防止火向两侧扩展蔓延,是扑火地最关键阶段。

(完整版)森林防火期值班制度

森林防火期值班制度 一、森林防火期,坚持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森林防火戒严期,坚持领导带班制度。 二、值班人员要认真做好工作记录及火情报告,迅速准确地进行上传下达,下情上传,不得贻误时间。 三、值班期间不准饮酒,不准做与森林防火工作无关的事情,值班人员要按时交接班。

林场森林防火值班制度 为了搞好森林防火工作,必须加强日常的防火值班、值宿,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林区在森林防火期,必须每天有领导值班,随时联络,及时传递信息,并做好各种记录。 二、值班人员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可由值班领导指派他人代替值班,但决不允许空岗和随意替班。 三、值班人员保证做到二十四小时不离岗,电话随响随接,随叫随到并负责处理好当日值班的承上启下的一切正常工作。 四、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接到森林火警报告时,除做好有关记录外,要立即把情况报告值班领导。 五、值班领导和专业人员在值班期间不准饮酒、打麻将。并按时碰头交接,清点通讯器材和备品,双方签字,以示负责。

森林火灾报告及处理制度 一、发生火灾时值班员问清发生时间、地点等情况,作好记录,立即报告给防火领导,并随时掌握火势情况。 二、防火主管领导接到报告后,立即上报,同时做好扑火准备工作。 三、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接到报告后,会同有关人员根据扑火预案,提出扑火方案,并带队到扑火现场指挥扑救,同时做好后勤保障。 四、林火扑灭后,要做好善后处理,防止死灰复燃,组织派出所和有关科室人员搞好调查,查清火因,依法惩治肇事者,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森林防火了望员职责 一、了望观测人员认真学习研究业务,精心爱护设备,努力提高观测了望报警的水平。 二、严格遵守各项制度,按时上岗执勤,不准漏报谎报火情,每日上午8时至下午5时为守台了望时间,特殊情况延续了望。 三、熟悉掌握了望观测范围内的地形、地物、林相、道路、火险、区域,掌握识图、用图基础知识和爱护使用望远镜、通讯电台、交通工具。 四、每天收听天气预报,掌握火险等级,按规定时间通讯联络,及时准确保证电台通话畅通,做好专机专用,不准干拢他台。 五、发现火情时: 1、严密观察,发现起火点。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1、为有效防范火灾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火灾事故责任,确保国家财产、职工及患者生命安全,根据有关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2、本单位负责人为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其他安全管理人员为第二责任人,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3、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各自的职责而导致发生火灾责任事故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4、本单位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当事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造成火灾责任事故的,由当事直接责任人、相关负责人、管理人员按照其责任大小和直接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能明确责任的由第一责任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5、对发生火灾事故的,除按照《吉林省消防条例》进行处罚、责令制定整改措施外,还将对应承担领导责任的负责人,或其他相关责任人员,按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构成 * 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1、拟定年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计划,组织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3、拟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4、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检查和消防安全管理隐患整改工作。 5、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修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6、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管理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7、定期向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报告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8、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档案。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5、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7、消控中心等特殊岗位要进行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日对公司进行防火巡查。每月对单位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2018年森林防火队伍建设及制度建设

泸县牛滩镇2018年森林防火队伍 及制度建设 牛滩镇农林站为保护全镇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效地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切实保护我镇森林资源安全,维护生态平衡,建设生态文明,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森林法》等相关规定,并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如下森林防火安全工作计划(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1. 强化政府领导、各村(居)民委员会、各村巡山护林员、林权所有者的责任,把各项责任负责落实到具体岗位、具体人员、具体地块。实行政府领导分区域负责,各村巡山护林员及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村、林权所有者负责本地块的森林防火工作职责。同时,镇政府成立“森林防火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钟伟镇长 副组长:李定才副镇长、邝秀峰副镇长、李元清人大主席、罗国忠纪委书记、杨伦勇组织委员。 成员:各村(居)委员会主任及各林区巡山护林员。 2. 落实镇政府与各村签订了护林防火目标考核责任书,森林防火工作纳入镇对村的年终目标考核,修订并完善了森林防火应急处置方案,读出各村储备防火工具,落实专(兼)职护林员巡山护林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制,确保森林火灾“0”发生。 (二)加强值班和信息报送。

1.严格落实领导带班、24小时值班应急值班制度,值班人员不缺岗、漏岗,服从调度,保持通讯畅通,严格执行森林火灾的监测、报告制度。 2.及时报送县上要求报送的各种总结、报表、资料,森林防火档案资料齐全、完整。 3.积极开展护林防火等农林业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立即要求整改。 (三)完善扑火工具,落实森林防火物资管理制度。 1. 新购买了打火帚200把、油锯3把、往复式水枪3把、风力灭火器3台、砍刀40把、铁锹60把、镰刀60把、钉耙20把、镐头15把、干粉灭火器20个、喊话器5个、手电筒50把、对讲机5部、手套100双,主要集中存放在镇政府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室和玉峰社区森林扑火物资应急储备库,各村也存放了打火帚5-30把。 (四)对重点项目建设和其他领域农林安全生产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 1. 镇上每月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组对农林安全、及在建项目等进行安全隐患大排查,领导带队深入重点林区村、农林业生产现场开展开展生产隐患排查整治活动,对重点防火林区,逐一摸清防火措施落实情况和防火设施维护保存情况,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及时整改,确保农林生产安全。 (五)强化宣传,增强防火意识

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_

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

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 (1995年4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林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省境内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火灾预防和扑救。城市街道绿化和园林绿地的树木除外。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要支持森林防火的科学研究,推广和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科学防火灭火能力。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森林防火工作列为重要任务,实行统一领导、综合防治。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第五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和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的部门、单位领导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领导和村民委员会主任,每年都要与其上一级签订森林防火责任状,明确森林防火责任。 林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森林防火包保责任制。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武装森林警察部队、林业公安队伍和航空护林站的领导和建设,提高森林防火的专业化和现代化水平。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和集体及个人森林、林木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应完善森林防火设施、设备,增强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适当安排一定的森林防火经费。 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国有林场每年要在育林基金中安排不低于3%的森林防火经费。集体林场每年要在集体林收入中安排不低于2%的森林防火经费。 第八条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是公民应尽的义务。每个公民都应当参加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的森林防火灭火各项活动,承担森林防火责任,确保森林资源安全。 第九条对森林防火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每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表彰奖励一次;市(州)人民政府每二年表彰奖励一次;省人民政府每三年表彰奖励一次。 第二章森林防火组织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的森林防火工作。森林防火指挥部由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有关部门领导和当地驻军领导组成。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设总指挥、副总指挥。 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办公室设在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森林防火工作,其专职干部纳入林业公安管理。 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由乡镇林业工作站承担。 第十一条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加强森林防火的交通、通讯设施建设,建立通讯网络。设有固定装置的森林防火专用车,按特种车辆管理,免征养路费。 第十二条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长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本系统、本单位、本经营区的森林防火工作。国有林场、集体林场及林区其他各国有和集体企事业单位应设立森林防火委员会,负责本经营区、责任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林区的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立森林防火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的森林防火工作,并负责组

电梯安全管理员岗位职责

电梯安全管理员岗位职责 1、熟悉并执行电梯有关的国家政策、法规,对公司所有电梯物业项目的电梯进行管理。 2、结合各电梯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公司电梯相关管理制度,不断完善电梯的管理工作,检查和纠正电梯使用中的违章行为; 3、负责各电梯运行的日常巡查工作并做好记录; 4、制定和落实电梯的定期检验、维保计划; 5、检查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确保齐全清晰; 6、妥善保管电梯钥匙及其安全提示牌; 7、发现电梯运行事故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权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且立即报告物业服务中心负责人; 8、接到故障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电梯维修作业人员实施救援; 9、实施对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工作的监督,对维保单位的维保记录签字确认。 消防安全专员岗位职责 1、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3、负责项目服务中心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保 养,安全通道的畅通;

4、负责应急预案制定、演习、培训工作; 5、负责各类重大敏感时段、特殊时期、政治敏感时期、大型活 动等时间节点、节假日前安全生产类的布置、检查工作; 6、负责项目服务中心的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整改、汇总、反 馈及沟通; 7、负责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收集、识别和转换工作; 8、负责安全生产相关计划、预算的拟定; 9、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相关的档案管理工作; 10、完成上级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2、物业公司消防专员岗位职责(九) 3、1、消防专员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4、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湖北省消防条例》及 其它有关消防法规,组织实施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防火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和实施本年度、阶段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建立健全公司消防档案资料。领导全科同志履行防火科职责。 5、3、组织公司消防骨干开展政治、业务学习,提高消防骨干的 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技能,遵守公司内各项规章制度。 6、4、贯彻执行消防法和政府安全防火有关法规,负责落实三级 防火安全责任制,逐级签订防火责任书。

吉林省消防管理规定

吉林省消防管理规定 《吉林省消防管理条例》经1991年1月25日吉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分享关于吉林省消防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吉林省消防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管理工作,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每个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消防法规,作好消防工作。 第三条消防工作在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和本条例实施消防监督。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和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监督,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第二章消防组织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消防组织,设立专职或兼职防火人员。 消防组织和防火人员应协助本部门、本单位领导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贯彻落实消防安全制度与安全操作规程,负责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安全检查,消除火

险隐患,做好灭火工作。 第五条企业事业单位的专职防火人员,经过培训合格后由市、地、州以上公安机关核发防火检查证。专职防火人员变动时,应事先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第六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城镇街道、乡镇企业、林区居民点和易燃建筑密集的村屯应当建立义务消防队,所需经费由当地政府或有关单位负责解决。 第七条火灾危险性大、距当地公安消防队(站)较远的中型以上企业事业单位,起降大中型民航飞机的航站,企业集中、集市贸易发达的乡镇,应当设立专职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可由一个单位建立,也可由几个单位联合建立。专职消防队应当按《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的规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搞好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 第八条公安消防队(站)的布局、建筑和技术装备必须符合《城镇消防站布局与技术装备配备标准》的规定;尚未达到标准的,应由当地政府纳入规划,逐步解决。 第三章火灾预防 第九条公民应负责其所在岗位和住宅的防火安全,并有权对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

森林防火责任书

高坪区走马乡森林防火 目标责任书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有关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8—2019年森林 防火责任书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强化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 有效地保护我县生态和森林资源的安全,维护林区和谐稳定,制定 本责任书。 一、各村、居要认真贯彻执行森林防火“预防为主、积极消灭、强化管理、落实责任、依法治火”的方针,切实做好辖区内森林防 火工作,确保下列各项工作目标的实现。 (一)全面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及时调整充实村森林 防火组织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森林防火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森林 防火干部责任追究制度、森林防火分片包干责任制和干部分片包干 责任制,逐级签订森林防火责任状,开展防火检查,确保各项措施 全面落实。 (二)进一步强化森林防火预防工作。建立森林防火长效机制, 引导林农、经营者按照自愿、互助、互利的原则,建立各种联防、 联保、联控的护林防火群防组织;健全完善护林防火村规民约和各种 护林防火组织章程及公约,建立群众互助自律的森林防火制度;严格 野外火源管理,建立巡山护林制度,组织开展巡山护林和林缘田边 可燃物计划烧除工作,实行疏堵结合的火源管理新机制,消除火灾 隐患;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制定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方案,大

力提高全民森林防火意识;认真落实《高坪区森林火险预警响应状态实施细则》和《高坪区森林火灾处置预案》要求,制定切实有效的 森林火灾预警和扑救措施。 (三)大力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 应纳入村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四)及时组织森林火灾的扑救、火灾案件的查处和火烧迹地的 更新。辖区内发生森林火灾后,村居应及时到场指挥扑救,确保科学、有效、安全地扑灭森林火灾。辖区内森林火灾8小时扑灭率不 低于90%,火灾扑灭后复燃率不超过火灾总数的5%,火灾案件查处 率不低于80%,火烧迹地的更新达100%。 (五)严格控制森林火灾。辖区内规划界定的国家级和省级生态 公益林,年森林火灾发生率不超过0.5次/万公顷,受害率不超过0. 5‰;其它有林地森林火灾发生率不超过1次/万公顷,受害率不超过1‰;不发生重大以上森林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 二、各村、居要按照本责任书规定的工作目标制定实施细则, 并报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备案。外镇森林防火指挥部按照本责任书的 要求制定考核奖惩办法,同时负责组织对各村、居森林防火责任书 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兑现奖惩,并通报。 三、本责任书自下达之日起施行,如有人事变动,应及时做好 交接工作。 走马乡人民政府村委会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2018年月日

消防安全培训复习正确答案

消防安全培训复习资料(带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发生火灾时,拨打火灾报警电话的号码是( A )。 A.119 B. 110 C.120 2.电器或者线路着火,首先要( C ),不可以用水来灭火。 A. 逃跑 B.报告组长(经理) C. 切断电源 3. 煤气瓶着火,要用( C )等捂盖灭火,并迅速关闭阀门。 A. 塑料布 B.干被子、衣物 C.湿被子、衣物 4. 《消防法》规定,(A )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A. 任何单位、个人 B. 企事业单位 C.广大群众 5. 燃烧是一种放热发光的( A )。 A、化学反应 B、物理反应 C、光电反应 D、分解反应 6. 《消防法》规定,任何单位、( A )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A. 成年公民 B.少年儿童 C. 公民 7. 可燃物与氧化剂作用发生的放热反应,通常伴有(A )现象,称为燃烧。 A、火焰、发光和(或)发烟 B、发光、发烟 C、火焰、发烟 D、火焰、发光 8. 一般情况,点燃的香烟头内部中心温度约为( C )。 A、300-400 ℃ B、500-600 ℃ C、700-800 ℃ D、900-1000℃ 9. 《消防法》规定,发生火灾报警时要讲清( C )。 A.工厂名称、老板名字和电话 B. 工厂网址 C.详细地址、起火部位、火势

大小、报警人姓名和电话号码 10. 《消防法》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 A ),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A. 持证上岗 B. 具有相应学历 C.掌握专业技能 11.固体可燃物必须经过(B ),固体上方可燃气体浓度达到燃烧极限,才能持续不断地发生燃烧。 A、加热、通风、蒸发 B、受热、蒸发、热分解 C、受热、热分解 D、热分解、蒸发 12.公安消防队扑救火灾( B )。 A.只收灭火器材药剂损耗费用 B. 不收任何费用 C. 收取所有费用 13. 燃着的烟蒂有可能引起( D )阴燃。 A、常用塑料 B、羊毛 C、真丝聚烯烃 D、棉织品 14.大火烧过来时要( B )。 A. 先把值钱的东西收拾好后迅速逃生 B. 迅速逃生 C.报告经理、准备灭火 15.家用液化石油气残液( B )倾倒到下水道内。 A. 可以 B.不可以 C.有时候可以 16.穿过浓烟逃生时,要( B )并用湿毛巾捂住口鼻。 A 、站直身体快步穿过浓烟 B、尽量使身体贴近地面,快速穿过浓烟 C、趴在地面上爬行 17.遇火灾时( B )乘坐普通电梯逃生。 A. 可以 B.不可以 C.视当时情况决定是否 18. 铜导线一次短路熔珠孔洞内表面碳元素的含量较二次短路( A )。 A、低 B、高 C、相同 D、无固定规律 19.用灭火器灭火时应对着火焰的( C )喷射灭火剂。 A. 上部 B.中部 C. 根部 20. 保险丝残留部分少,有喷溅痕迹,这是由( B )造成的。 A、过负荷 B、短路 C、火烧 D、人为

2019吉林省C9消防定额说明

C.9《消防工程》 册说明 一、C.9《消防工程》(以下简称本定额)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中的消防工程。 二、本定额编制的主要技术依据有: 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05;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1-2005; 3.《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38-2003; 4.《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与验收规范》GB 50498-2009; 5.《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技术规程》CECS 245:2008; 6.《沟槽式连接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ECS 151-2003; 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08; 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2007; 9.《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2005; 10.《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3-2007; 11.《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3-2010; 12.《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2010; 13.《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81-2006; 14.《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 16806-2006; 15.《通用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TY 02-31-2015; 16.《吉林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JDJL-AZ-2014。 三、本定额不包括下列内容: 1.阀门、气压罐安装,消防水箱、套管、支架制作安装(注明者除外),执行C.10册《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相应项目; 2.各种消防泵、稳压泵安装,执行C.1《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相应项目; 3.不锈钢管、铜管管道安装,执行C.8《工业管道工程》相应项目; 4.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执行C.12《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相应项目; 5.电缆敷设、桥架安装、配管配线、接线盒、电动机检查接线、防雷接地装置等安装,执行C.4《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相应项目; 6.各种仪表的安装及带电讯号的阀门、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驱动装置及泄漏报警开关的接线、校线等执行C.6《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工程》相应项目; 7.剔槽打洞及恢复执行C.10《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相应项目; 8.凡涉及管沟、基坑及井类的土方开挖、回填、运输、垫层、基础、砌筑、地沟盖板预制安装、路面开挖及修复、管道混凝土支墩的项目,执行《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和《吉林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相应项目。

森林防火目标责任书

森林防火目标责任书 有效的预防和扑救火灾,积极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使林业发展,接下来是为大家收集的森林防火目标责任书,供大家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森林防火目标责任书范文(一) 为有效的预防和扑救火灾,积极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使林业发展,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夕阳乡政府有关森林防火工作安排,结合本村实际,对各村小组签定20**年度森林防火责任书。 一、签定两个森林防火工作目标责任书 1、各村小组、支部书记与村委会签定森林防火目标责任书。 2、各村林地点、片负责人与各村小组、支部书记签定森林防火目标责任书。 二、年度目标任务 (一)林火控制指标(包括林地、山埂) 森林林火次数、活在受害率、火灾控制率实行零指标管理,只要上述三种情况发生,就按年终考核奖相应扣除。 (二)林火管理指标 1、责任制的落实和机构队伍建设 实行村小组领导负责制,层层签定责任书,各村小组组

长为森林防火负责人,各村组必须组建一支不少于30-50人的义务扑火队,同时推行林地点、片负责落实制度。 2、森林火灾的预防 (1)召开防火户主大会(每月不少于一次),全面安排部署森林防火工作,认真督查各项森林防火落实情况。 (2)在村小组内采取各种措施开展宣传工作,举办不少于一次的以森林防火为主题的宣传活动,刷新、更新宣传标语率达60%以上。宣传活动提倡利用广播、标语广泛开展森林防火工作,把宣传工作做到家喻户晓,不做到者村委会追究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3)根据各村组的防火实际,采取有力措施,管好野外用火隐患,对违规用火进行严格查处。 (4)认真制定《野外火源管理》,在防火戒严期及时告知户主防火的重要性,要求各组点、片林地防火负责人在防火期加大检查力度,严查火险隐患,严惩违规用火。 (5)在防火戒严期,要求各村、点、片林区负责人通讯必须保证畅通,发生火情时及时上报,不得迟报,缓报、瞒报。 3、森林火灾的扑救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的原则,科学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臵预案》,发生火灾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及时组织扑救。但凡发生火情,在扑救过程中,须严格按规定程序

森林防火安全施工方案

鹤大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靖宇至通化段 施工单位申报表(通用) 施工单位: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合同号: ZT12 监理单位:河南省中原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编号: 注:施工单位报送一式四份,业主、施工单位、驻地监理、总监办各一份。

鹤大高速公路靖通段建设项目ZT12标段 森林防火安全专项方案 编写人: 审核人: 审批人: 二○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鹤大高速公路项目ZT12标段项目经理部

目录 一、编制依据 (4) 二、编制原则 (4) 三、森林防火工作领导组 (5) 1、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5) 2、安全管理体系框图 (5) 四、森林防火动火管理制度 (6) 五、森林防火措施 (8) 六、森林防火应急预案 (9) 1、应急预案启动 (10) 2、应急救援机构设置: (10) (1)、组织机构 (10) (2)、应急流程 (11) 1)预案启动的条件 (11) 2)预案启动方式 (11) 3)预案启动前的工作要求 (11) 4)事故发生后预案的实施 (11) 5)预案终结 (12) 6)应急实施预案的准备 (12) 7)应急实施预案的配合 (12) 3、应急响应 (12)

4、应急救援执行程序 (13) 5、信息报告和处理 (15) 6、应急资源: (15) 7、应急救援人员分工 (16) 9、教育、培训与演练 (18) 10、应急演练 (18) 11、互助协议: (19) 森林防火安全专项方案 一、编制依据 1、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规定 2、吉林省实施《人民政府2014年森林防火命令》办法; 2、吉林省《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 3、现行的相关安全法律、法规、规范; 4、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 二、编制原则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森林防火管理条例》以及建设部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确保施工安全。 2、按照“护林防火人人有责”和“全民总动员,防火保安全”的原则进行森林防火施工组织安排。 3、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消除

4S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消防安全管理,确保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湖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总经理为公司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各部门负责人为其管辖区域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三条公司设立安全生产小组。组长为公司总经理,组员分别为各部门负责人、消防安全员及义务消防员。消防安全小组的主要职责: 1、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防火、灭火方案,以及火灾发生时疏散人群等安全措施。 2.配备消防安全器材,落实定期维护、保养措施,改善防火条件,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管理本公司的消防安全员和义务消防员。 4.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防火、灭火训练。 5.组织火灾自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第四条公司设立消防安全员和义务消防队。消防安全员主要负责消防设施的日常检查、养护和消防知识培训以及发生火灾的组织救治工作。义务消防队主要职责是在发生火灾的救治工作。 第二章消防设施和培训 第五条设施 1.公司使用的消防器材和设备,必须是有“国家生产许可证”和《产品质量认证证书》的产品。 2.公司使用的电器设备的质量,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电器设备的安装和电气线路的设计、铺设,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定并定期检修。 第六条培训 1、培训组织:消防安全小组。 2、培训对象: (1)各部门防火安全第一责任人或区域分管负责人。

(2)火灾易发生区域工作人员。 (3)消防安全员和义务消防员。 (4)消防设备的安装、操作和维修人员。 (5)仓库管理人员。 3.培训内容 (1)了解公司消防的重点区域:烤漆房、配电房、食堂、仓库、废油库等。 (2)了解公司消防设施的情况,掌握灭火器的安全使用方法。 (3)掌握火灾时扑救工作的知识和技能以及自救知识。 (4)组织观看实地消防演练,进行现场模拟培训。 第三章预防 第七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重点消防区域必须严格做好以下预防工作: 1、生产车间内严禁吸烟,客户吸烟,在场员工应予劝阻,如未劝阻,视为 本人吸烟同等处罚。 2、公司内只允许钣金和食堂使用明火,其它部位严禁使用明火,严禁在存 放易燃易爆品场所进行明火作业,若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必须事 先采取安全防火措施。 3、必须在规定地点存放汽油、柴油、油漆、氧气、乙炔等易燃易爆物品,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存放地点必须隔绝火(热)源10米以上,保持低温, 保持存放器具处于标准放置状态。 4、严禁乱扔乱倒,生产车间使用后的废油、废棉纱等易燃物必须放置在规 定地点,并于每日下班前指定专人清理一次。 5、严禁任何部门、员工擅自挪用、拆除、遮蔽和损坏公司消防器材、设施。 6、严禁未经允许擅自改变电(气)线路,严禁乱拉乱接电线和带电检修高 压设备,严禁任何员工个人在公司内(含宿舍区)使用电炉及高负荷电 器,一经发现,一律没收电器并严厉处罚。 7、使用焊接设备必须绝对保证周围10米无易燃易爆物品,严禁无焊工操作 职业资格证者使用焊接设备。 8、严禁在集体宿舍内卧床吸烟,造成火灾事故者,公司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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