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的特岗津贴项目、执行范围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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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的特岗津贴项目、执行范围与标准

国家规定的特岗津贴项目、执行范围与标准

附件7: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项目、执行围及标准一、行政机关特殊岗位津贴项目1、警衔津贴文件依据:人薪发(1995)112号、国人部发(2006)79号。

发放围:各级公安、安全、监狱劳教管理部门和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评定授予警衔的在职人民警察(不含工勤人员)。

发放标准:二级警监263元,三级警监249元,一级警督235,二级警督223元,三级警督211元,一级警司199元,二级警司187元,三级警司175元,一级警员165元,二级警员155元。

2、人民警察值勤岗位津贴文件依据:国人部发(2006)81号。

发放围及标准:县(市)级人民政府所属公安、安全机关和县(市)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监所、监狱、劳教所监区(大队)以下单位的人民警察值勤时,值勤岗位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10元;市(地)级人民政府所属公安、安全、司法行政机关,市(地)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监所、监狱、劳教所机关的人民警察值勤时,值勤岗位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8元(不含工勤人员)。

3、审计人员工作补贴文件依据:人发(1997)119号。

发放围:国家各级审计机关和列入审计署编制的审计署派驻国务院部委、地方审计机构工作人员(不含工勤人员)。

发放标准: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工作补贴为每人每天2元。

4、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文件依据:人薪发(1992)17号。

发放围:乡、镇(街道)以及县辖区的司法助理员。

发放标准:每人每天0.6元执行。

5、监察纪检工作人员办案补贴文件依据:人发(1997)120号。

发放围:列入中央纪委、监察部行政编制的纪检、监察办案人员;省、地(市)、县(市)、乡(镇)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人员(不含工勤人员)。

发放标准:办案人员每人每天2元。

6、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文件依据:人发[1997]118号。

发放围: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书记员及其他办案辅助人员(不含工勤人员)。

发放标准:每人每天2.2元。

7、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文件依据:人发[1997]117号。

特岗津贴实施方案

特岗津贴实施方案

特岗津贴实施方案一、背景。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力量,提高农村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吸引优秀人才到农村学校任教,教育部决定实施特岗教师计划,特岗津贴是特岗教师计划的一项重要政策措施。

二、对象范围。

特岗津贴实施对象为在农村学校任教的特岗教师,包括中小学教师、幼儿园教师、特教教师等。

三、申领条件。

1. 具有教师资格证书,取得相应学历学位或通过教师资格考试的教师;2. 自愿到农村学校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3. 在农村学校任教满一年以上的教师;4. 无违纪违法记录的教师。

四、津贴标准。

特岗津贴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根据教师所在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村学校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具体标准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生活补贴、交通补贴等。

五、发放程序。

1. 教师提出申请,特岗教师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并提交相关材料。

2. 学校审核,学校对教师的申请进行审核,确保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条件。

3. 上级部门审批,学校将审核通过的申请报送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批。

4. 津贴发放,经上级部门批准后,特岗教师的津贴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发放。

六、管理与监督。

1. 学校负责建立特岗教师档案,对特岗教师的工作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和考核。

2. 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特岗教师津贴发放情况的监督,确保津贴按时足额发放。

3. 对于违反规定、作风不端或教学质量不合格的特岗教师,将取消其特岗津贴资格。

七、结语。

特岗津贴实施方案的出台,将有力地促进农村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农村学校的教学质量,吸引更多优秀教师到农村学校任教,为农村学校的教育事业注入新的活力和动力。

希望广大特岗教师能够发扬教育教学的光荣传统,为农村学校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政策和规范管理办法

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政策和规范管理办法

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政策和规范管理办法一、引言特殊岗位指的是那些工作环境相对困难、风险较高、工作条件相对特殊的职位。

为了激励员工,提高他们在特殊岗位上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以及确保特殊岗位的正常运转,许多企业采取了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政策。

本文将介绍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政策和规范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政策1. 津贴发放范围特殊岗位津贴主要面向那些从事体力劳动或风险较大职位的员工,例如高温、低温、高海拔、高压力、高精度、高风险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职位。

具体的特殊岗位范围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2. 津贴计算方式特殊岗位津贴的计算方式应根据特殊岗位的工作特点和工作环境进行合理确定。

一般来说,可以采用以下几种计算方式:(1)按照岗位风险程度进行分类,高风险岗位津贴较高,中风险岗位津贴适中,低风险岗位津贴较低。

(2)按照工作环境的特殊性进行分类,例如高温、低温、高海拔等不同工作环境,给予相应的津贴。

(3)根据特殊岗位的重要性和对组织的贡献度进行评估,给予相应的津贴。

3. 津贴发放标准特殊岗位津贴的发放标准应当公平、公正、合理。

在制定津贴发放标准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特殊岗位的工作压力和风险程度。

(2)特殊岗位对员工身心健康的影响。

(3)特殊岗位对组织运转的重要性。

(4)特殊岗位的劳动保护措施和设备设施。

4. 津贴调整机制特殊岗位津贴的发放应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评估内容包括特殊岗位的工作环境、风险程度是否发生了变化,员工对特殊岗位津贴的满意度等。

调整机制应确保特殊岗位津贴的发放与实际情况相适应。

三、特殊岗位津贴补贴规范管理办法1. 申请与审批员工在进入特殊岗位前,应填写特殊岗位津贴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企业应设立专门的审核机构或委员会对申请进行审批。

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2. 津贴过程管理特殊岗位津贴的发放应设立专门的工资管理制度或机构进行管理。

该制度或机构应明确津贴的发放标准、计算方式、申请和审批流程等。

国家规定的特岗津贴项目、执行范围及标准)

国家规定的特岗津贴项目、执行范围及标准)

附件7: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项目、执行范围及标准一、行政机关特殊岗位津贴项目1、警衔津贴文件依据:人薪发(1995)112号、国人部发(2006)79号。

发放范围:各级公安、安全、监狱劳教管理部门和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评定授予警衔的在职人民警察(不含工勤人员)。

发放标准:二级警监263元,三级警监249元,一级警督235,二级警督223元,三级警督211元,一级警司199元,二级警司187元,三级警司175元,一级警员165元,二级警员155元。

2、人民警察值勤岗位津贴文件依据:国人部发(2006)81号。

发放范围及标准:县(市)级人民政府所属公安、安全机关和县(市)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监所、监狱、劳教所监区(大队)以下单位的人民警察值勤时,值勤岗位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10元;市(地)级人民政府所属公安、安全、司法行政机关,市(地)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监所、监狱、劳教所机关的人民警察值勤时,值勤岗位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8元(不含工勤人员)。

3、审计人员工作补贴文件依据:人发(1997)119号。

发放范围:国家各级审计机关和列入审计署编制的审计署派驻国务院部委、地方审计机构工作人员(不含工勤人员)。

发放标准: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工作补贴为每人每天2元。

4、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文件依据:人薪发(1992)17号。

发放范围:乡、镇(街道)以及县辖区的司法助理员。

发放标准:每人每天0.6元执行。

5、监察纪检工作人员办案补贴文件依据:人发(1997)120号。

发放范围:列入中央纪委、监察部行政编制的纪检、监察办案人员;省、地(市)、县(市)、乡(镇)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人员(不含工勤人员)。

发放标准:办案人员每人每天2元。

6、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文件依据:人发[1997]118号。

发放范围: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书记员及其他办案辅助人员(不含工勤人员)。

发放标准:每人每天2.2元。

7、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文件依据:人发[1997]117号。

特岗教师的工资待遇及保障政策

特岗教师的工资待遇及保障政策

特岗教师的工资待遇及保障政策特岗教师待遇资金安排“特岗计划”教师在聘任期间,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和标准,津贴、补贴由各地根据当地同等条件公办教师年收入水平综合确定。

“特岗计划”教师年收入水平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同等条件公办教师年收入水平。

“特岗计划”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以中央财政为主。

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用于“特岗计划”教师的工资性支出,从2020年起,中央财政特岗教师工资性补助标准提升为西部地区人均年2.7万元,中部地区人均年2.4万元,与地方财政据实结算。

设岗县财政负责落实用于解决特设岗位教师的地方性津补贴、必要的交通补助、体检费和按规定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享受相对应的社会保障待遇应缴纳的相关费用。

省级财政在计算各地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时,将其纳入标准支出计算范围。

月工资根据当地在编教师工资水平发放(比如湖南:专科1147元/人本科1247元/人,女生加20元,仅供参考。

)特岗教师待遇实施原则1.坚持范围,严格条件。

纳入“特岗计划”的县(市、区),必须是教师总体缺编、结构性矛盾突出,财力比较困难,但工作基础好、积极性高的县(市、区),“特岗计划”实施期内原则上不得再以其它方式补充新教师。

各设岗县要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招聘聘期已满、考核合格、愿意继续留在当地任教的“特岗计划”教师。

2.中央统筹,地方实施。

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制定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特岗计划”教师总量指导性意见。

我省“特岗计划”的实施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建立省政府分管教育的秘书长和省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厅、省编办分管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统筹组织,统一安排。

“特岗计划”保障政策1.为吸引更多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按照“自愿报名、择优选拔”的原则,对具备以下条件的报名者在面试成绩中给予适当加分:⑴少数民族学生加2分;⑵省级优秀毕业生、省级及以上“三好生”加4分,校级“三好生”加2分;同时具备以上几个加分条件的学生,能够累计加分,加分不得超过6分;⑶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支教服务且服务期满的志愿者和参加过半年以上实习支教的师范院校毕业生以及生源地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

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

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
广播电视天线工发放标准
每人每月
4—15元
每人每天
0.2—
0.4元
浮动一级
每人每月
5、6、8元
每人每月
3、5、
7、10元
按基本工资
15%发放
每人每月
3、5、
7、10元
每人每月
30—40元
保健津贴每人
每天
0.6元文件依据
(79)劳总薪字第185号
(80)劳总薪字第186号国发[1983]74号
(1984)广发干字330号劳人薪[1985]40号劳人薪[1985]40号劳人薪:
[1985]41号劳人薪[1986]13号劳人薪[1986]106号
每天
0.4-
1.8元
10
11
12中小学班主任
津贴
林业系统从事
有毒有害工作班主任工作人员
全民所有制的林业事业
单位相关工作人员每人每月8—15元
每人每月
10-
12、8-
9、6、4元每人每天
8元、
8.5元、9元
每人每天
2—3元
每人每天
2—3元
15
工人岗位津贴下水道养护工人等
城市环境卫生粪便清除、运输、
16
工人岗位津贴处理人员等
环境保护从事毒性物质
17
监测津贴研究工作等
从事卫生防疫
18卫生防疫津贴
相关工作人员
被授予“特级教师”
19特级教师津贴每人每月300元
称号的教师
艰苦广播电视地方所属的艰苦每人每天
20
台站津贴广播电视台站8----40元
为便于工作,我们对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进行了梳理,但由于时间仓促可能存在遗漏,若有遗漏的项目,请行业主管部门提

国家规定的特岗津贴

国家规定的特岗津贴

按实核定
经费来源按原渠道不变
按实核定
30元*12月*在职在编驾驶员人数
√ 170元*12月*在职在编实有人数
奖金 岗位责任奖
政府对少数有特出贡献的单位的奖励 事业单位奖金 其他
按实核定 按实核定 按实核定 按实核定
经费来源按原渠道不变
社会保障缴费 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
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 基本失业保险
2008年部门预算人员各项定额表
项目 基本工资 职务工资 级别工资 机关工人岗位工资
机关工人等级工资 事业人员岗位工资 事业人员薪级工资 见习人员工资
√ 按实核定 √ 按实核定 √ 按实核定 √ 按实核定 √ 按实核定 √ 按实核定 √ 按实核定
定额
备注
津贴补贴 1、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 警衔津贴
缴费工资基数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3%;在职职工缴纳,若单位在职在 编和退休人员中有二等乙级以上退伍伤残军人,则该类人员不缴纳公务员补充 医疗保险,计提工资基数中应予剔除。
缴费工资基数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
缴费工资基数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0.5%
按实核定 (本单位上年从业人员数*1.5%-本单位已安置从业残疾人人数)*上年度市区职工 平均工资(23867)
事业单位工伤保险 其他社会保险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行政单位按在职职工9月份工资中的行政四项加上警衔津贴和国家规定的特殊岗 位津贴*24%;事业单位按在职职工9月份工资中的事业四项加绩效工资二项加上 教护龄津贴和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24%
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二项+ 岗位津贴+综合物价补贴
缴费工资基数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9%;在职职工缴纳,若单位在职在 编中有二等乙级以上退伍伤残军人,则该类人员不计算基本医疗保险,计提工 资基数中应予剔除。

特岗教师的工资待遇标准

特岗教师的工资待遇标准

特岗教师的工资待遇标准特岗教师的工资待遇标准: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特岗教师的工资待遇标准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1、基本工资:根据职业等级制度的要求和政府有关规定以及工作质量和水平等因素,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确定;2、奖励工资:根据特岗教师工作质量及服务态度,分三个等级进行支付;3、技术等级工资:根据特岗教师的学术水平及其在专业方面的成就,给予技术等级工资;4、考核评定工资:根据特岗教师的学术成就、教学表现、服务表现、工作态度等进行年度考核,给予相应的津贴、评定工资或补助金;5、职务补助:根据特岗教师的职务级别及工作量,按相应标准给予补助;6、职长津贴:对负责有重要职务并履行义务者,根据其职务等级给予补助;7、特训津贴:在教育行政部门推荐的特定训练项目上取得优异成绩者,可根据政府的规定给予一定的补助金;8、能力性补助:根据特岗教师的专业能力,可以给予按月发放的相应补助;9、经费补助:对于参加一定的研究、扩展经费的特岗教师,可以凭申请和董事会的批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提供一定的补助。

二、特岗教师的服务标准1、积极按照学校规定和纪律要求,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指导学生加强综合素质等;2、按时上下课,努力提高教学成果,不断致力于扩大教育质量和效率;3、提高服务水平,做到以人为本,精心筚路蓝缕,维护教师的职责;4、严格规范课堂秩序,坚决执行学校的教育管理制度;5、施行教育法及有关行业以及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不断探索新的教学方法与手法;6、尊重及珍爱学生,在严肃的学习环境下,保证教学质量并不断提高教育质量;7、遵守有关劳动用工政策,及时熟悉政府法规,及时填写有关发放工资等表格;8、认真履行教育行政管理和其他工作责任,熟悉有关教育标准及政策,尊重及遵循教育工作的道德准则。

国家规定的工作人员特殊岗位津贴一览表.docx

国家规定的工作人员特殊岗位津贴一览表.docx

国家规定的工作人员特殊岗位津贴一览表序名称文件依据标准号1环境保护监人发〔 1997 〕 213.5 元天、 3 元天、 2.5元天测津贴号城市下水道人发〔 1997 〕 1132工人岗位津7 元天、 4 元天、 3元天号贴城市环境卫人发〔 1997 〕 1133生工人岗位 5 元天、 4 元天、 3元天号津贴4教师教龄津劳人薪〔 1985 〕40不满 10 年 3 元每人每月,满10 年不满15 年 5元每人每月,满 15年不满贴号20 年 7 元每人每月,满20 年以上10 元每人每月,小学:学生数35 人以下每月8 元,学生数 36 人— 50 人每月 10 元,学生数 51人以上每月12 元,5中小学班主人薪发〔 1988 〕23中学:学生数35 人以下每月10 元,学生数 36 人— 50 人每月12 元,学生数任津贴号51 人以上每月14 元,中专:每周授课时数6-7节每月 11元,每周授课时数 8-9节每月 13 元,每周授课时数在 10 节以上每月15 元,6中小学班特国人部发每人每月300 元级教师津贴[2007]158 号护士护龄津劳人薪 [1985]41从事护理工作满五年不满十年每人每月 3 元,从事护理工作满十年不满十五年7每人每月 5 元,从事护理工作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每人每月7 元,从事护理工贴号作满二十年以上每人每月10 元,广播电视播广播电视部、劳动中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每人每月8 元;地区广8人事部( 1984 )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每人每月 6 元;县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每人每音员津贴发干字 330 号月 5 元,天目山气象站、括苍山气象站享受第二种津贴标准每人每月 4 元;北几气象站艰苦气象台人事部、财政部人享受第三种津贴标准每人每月 3 元;嵊泗气象站、舟山雷达站、大陈气象站享9受第四种津贴标准每人每月 2 元;嵊泗气象站、大巨气象站、石浦气象站享受站岗位津贴函 [1996]240 号第五种津贴标准每人每月 1.5元;舟山、普陀、慈溪、镇海等其他气象站享受第六种津贴标准每人每月 1 元。

国家规定的特岗津贴(1)

国家规定的特岗津贴(1)

1 警衔津贴
授警衔人员
国人部发[2006]79号
法医、毒物 公安、检察、法院部 2 化验人员保 6--8元 门法医、毒化人员 健津贴 地(市)以上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工作补 贴标准为每人每天2元。县级审计机关 3 审计人员 审计人员 审计工作人员工作补贴标准由现行的 每人每天1元提高到2元。 环境保护监 一至三等为每人每天3.5元、3元、1.5 4 环境监测、监理人员 测津贴 元。 列入中央纪委、监察 纪检、监察 部行政编制的纪检、 5 办案人员补 监察办案人员,省、 每人每天2元 贴 市、县、乡纪检、监 察机关办案人员 检察院办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每人每天2元 6 人员岗位津 检察院办案人员岗位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每人 贴 每天2.2元。 人民法院办 最高人民法院办案人员每人每天2元。 7 案人员岗位 人民法院办案人员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办案人员每人每天 津贴 2.2元。 税务部门工 县级及以下60元,地级45元,省级30 8 作人员税务 税务部门工作人员 元。 征收津贴 财政部门农 业税收工作 财政部门农业税收工 9 比照地方税务部门实行税务征收津贴 人员实行征 作人员 收津贴 司法助理员 乡镇(街道)以及县辖 10 每人工作一天0.6元 岗位津贴 区的司法助理员 公安干警值 每人每天6元(省)、8元(市)、10元 11 公安干警 勤岗位津贴 (县)。按每月实际执勤天数发放 各级党政系统经中央 和中央办公厅核准的 工作不满10年的,每人每月80元;满 密码人员岗 12 核心密码科研、管理 10年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100元;满 位津贴 、通信、教育培训部 20年以上的,每人每月120元。 门的专职密码人员
财事字[1979]351号 劳总薪字[1979]129号
人发[1997]119号

特殊工种补贴标准

特殊工种补贴标准

特殊工种补贴标准特殊工种补贴是指针对某些特殊工种或特殊岗位的人员,为了鼓励其从事特殊工作、提高其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而给予的一种额外报酬。

特殊工种补贴标准的制定对于激励特殊工种人员、提高其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特殊工种补贴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特殊工种的确定范围。

特殊工种主要包括但不限于高温作业、低温作业、高空作业、井下作业、有毒有害作业、辐射作业、特别环境作业等。

在确定特殊工种范围时,应当充分考虑到工作环境的特殊性、工作条件的危险性以及对从业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影响。

二、特殊工种补贴标准的制定原则。

1. 合理性原则,特殊工种补贴标准应当合理合法,不能过高或过低,应当根据特殊工种的工作性质、工作环境、工作强度等因素进行科学测算和制定。

2. 公平性原则,特殊工种补贴标准应当公平公正,不能因人而异,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对所有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一视同仁。

3. 可行性原则,特殊工种补贴标准应当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不能过于复杂或难以实施,应当符合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

三、特殊工种补贴标准的具体制定。

特殊工种补贴标准的具体制定应当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采取科学测算、民主协商、合理确定的原则,制定出符合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的特殊工种补贴标准。

特殊工种补贴标准的测算应当充分考虑到特殊工种的工作性质、工作环境、工作强度等因素,合理确定特殊工种补贴的金额和发放标准。

四、特殊工种补贴标准的调整和管理。

特殊工种补贴标准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对于特殊工种的工作性质、工作环境、工作强度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整。

特殊工种补贴标准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制度和程序,对特殊工种补贴的发放、管理、监督等进行严格管理和监督,确保特殊工种补贴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五、特殊工种补贴标准的落实和执行。

特殊工种补贴标准的落实和执行应当建立健全的考核和监督制度,对特殊工种补贴的发放、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

特殊工种津贴的法规

特殊工种津贴的法规

有关特殊工种津贴的规定很多,多数为地方或行业标准,你可以根据你所从事的行业或地区查找一下文件:关于调整农业事业单位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标准的通知(1997年11月12日人发[1997]107号)劳动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邮电通信企业外勤人员津贴标准的复函(1989年5月18日劳薪字[1989]9号)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甘肃省部分地区建立高原地区临时补贴的复函(1987年12月14日劳人薪[1987]62号)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等两市一县部分职工实行地区津贴问题的复函(1987年4月28日劳人薪[1987]17号)国家医药管理局、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实行中药老药工技术津贴的通知(1987年1月9日国药联人字[1987]第18号)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广播电视天线工岗位津贴问题的批复(1986年11月29日劳人薪[1986]106号)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县以下气象台站科技人员实行浮动一级工资问题的复函(1986年11月24日劳人薪[1986]105号)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海洋局部分海洋观测、监测人员实行浮动工资制问题的复函(1986年7月17日劳人薪[1986]71号)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交通部门部分海岛航标人员实行浮动工资制问题的复函(1986年7月17日劳人薪[1986]70号)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适当调整环境卫生津贴问题的复函(1986年7月14日劳人薪[1986]67号)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渡口市和凉山等地艰苦地区津贴标准、工资区类别问题的复函(1986年6月25日劳人薪[1986]61号)国家南极考察委员会、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我国赴南极考察人员生活待遇的规定(1986年6月10日国南办后(86)045号)国家科委、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林业部、财政部关于县以下农业经营管理技术干部岗位津贴问题的意见(1986年2月13日(86)农(人)字第10号)劳动人事部关于从一九八六年一月起增发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的通知(1985年12月18日劳人薪[1985]71号)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国家体委运动员、教练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1985年9月27日劳人薪[1985]46号)民政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国盲人聋哑人协会关于发给聋哑人手语教师和翻译干部15%特教津贴的联合通知(1984年11月10日民(1984)协47号)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问题给地质矿产部的复函(1984年9月12日劳人薪[1984]159号)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提高建筑安装企业职工流动施工津贴标准的通知(1984年8月25日(84)城劳字464号)公安部、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看守所、拘役所、行政拘留所干警实行岗位津贴的通知(1984年7月28日 [84]公发(审)116号)铁道部关于调整铁路乘务津贴、流动施工津贴和施工津贴标准的通知(1984年7月16日(84)铁劳字1020号)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环境保护监测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1984年6月13日(84)城环字第351号)广播电视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广播电视播音员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1984年5月8日(84)广发干字330号)广播电视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实行艰苦广播电视台站津贴的通知(1984年4月23日广发干字[1984]286号)外交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试行《外交服务人员补贴的暂行规定》给外交人员服务局的复函(1984年3月3日(84)部办字第026号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职工工资、保健、福利等问题给青海省人民政府的复函(1983年8月5日劳人薪[1983]359号)公安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对交通民警试行岗位津贴的通知(1983年7月21日 [83]公发(治)90号农牧渔业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畜牧兽医工作人员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农垦、水产企、事业单位专职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试行保健津贴的通知(1983年6月10日(83)农垦字第88号)关于建立油锯伐木工保健津贴制度的请示的批复(1983年5月21日文号:(83)林计劳字60号)农物渔业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畜牧兽医工作人员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1983年1月28日(83)农牧字第10号)国家气象局、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艰苦气象台站津贴标准的办法(1983年1月12日(83)国气人字第009号)劳动人事部关于“粒状黑药”生产的危险工序实行岗位津贴问题给兵器工业部的复函(1982年12月30日劳人薪[1982]82号)农牧渔业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农业单位专职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试行保健津贴的通知(1982年12月23日(82)农(人)字第37号)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环境卫生津贴发放范围的补充通知(1982年10月8日(82)城劳字第378号)国家劳动总局、地质部关于调整地质野外工作津贴地区类别的复函(1981年12月25日(81)劳总薪字149号)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海上干线公用航标人员的津贴等待遇问题给交通部的复函(摘录)(1981年12月1日(81)劳总薪字145号)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劳教、劳改工作干部试行岗位补贴的通知(1981年7月7日(81)公发(劳)95号)教育部关于在中等专业学校、盲聋哑学校班主任中试行津贴的通知(1981年3月17日(81)教计资字049号)国家劳动总局、地质部关于调整野外工作津贴地区分类问题给河南、湖北、湖南、贵州省劳动局(厅)、地质局的复函(1981年2月3日(81)劳总薪字6号地劳[1980]46号)地质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调整野外工作津贴地区分类的复函(1980年11月22日地劳[1980]867号(80)劳总薪字第201号)中央气象局关于野外气象科学考察津贴的规定(1980年10月6日(80)中气计字第170号)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岗位津贴的试行办法(1980年10月6日民发[1980]66号(80)劳总薪字186号)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国家物资总局关于物资部门从事废金属回收工作人员实行岗位津贴的联合通知(1980年9月19日(80)劳总薪字179号(80)财企字492号(80)物政字571号)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颁发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1979年12月30日(79)卫政字第1700号(79)财事字第399号(79)劳总薪字第185号)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对供销合作社系统从事废旧物资工作人员实行岗位津贴的联合通知(1979年12月26日(79)供销日联字第768号(79)劳总薪字第201号(80)财企字第6号)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在全国普通中学和小学公办教师中试行班主任津贴的通知(1979年11月27日(79)教计字489号(79)财事字393号(79)劳总薪字163号)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卫生防疫人员实行卫生防疫津贴的通知(1979年10月31日(79)卫防字第1560号(79)财事字第336号(79)劳总薪字第133号)国务院关于提高主副食品销价后发给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的几项具体规定(1979年10月17日国发[1979]245号)教育部、国家计委下发关于评先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78年12月17日(78)教普字1352号)国家劳动总局、冶金工业部关于对钢铁冶炼企业从事高温繁重劳动的工人实行临时补贴问题的通知(1977年12月6日(77)劳薪字178号(77)冶劳字1208号)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关于实行建筑安装企业职工流动施工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1977年6月24日(77)建发施字第176号)国家计划委员会、劳动局关于解决微波、调频、地震和气象台、站职工津贴问题的处理意见(1975年8月2日(75)计劳薪字160号)劳动部关于建筑和勘察设计单位中从事工程地质野外勘察工作的职工实行野外工作津贴的通知(1964年7月17日(64)中劳薪字第285号)国务院关于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暂行规定(1964年5月15日(64)国劳字221号)劳动部、中央气象局关于艰苦气象台站津贴的暂行规定(1963年11月25日(63)中劳薪字第662号(63)中气计张第162号)铁道部修订铁路职工出差、助勤、施工、乘务、救援津贴支付办法(摘录)(1962年10月27日铁劳资郭[1962]字第3341号)铁道部修订公布铁路基建工程流动施工津贴暂行办法(1962年9月29日铁劳资郭[1962]字第3065号)劳动部复吉林省劳动厅关于保健津贴问题(1961年6月29日 [61]中劳薪字第55号)劳动部工资局复地质部人事司关于地质科学院建立保健津贴制度问题(1960年8月18日 [60]中劳薪字77号)劳动部、卫生部颁发关于夏秋间工矿企业卫生保健工作的指示(1951年7月17日 [51]中劳护字第1586号)。

特殊岗位津贴发放标准

特殊岗位津贴发放标准

特殊岗位津贴发放标准为了更好地激励和保障特殊岗位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福利,我公司特制定了特殊岗位津贴发放标准,以确保特殊岗位人员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同时也为公司的稳定发展做出贡献。

一、特殊岗位范围。

特殊岗位是指那些在工作过程中需要承担较高风险、高强度工作、特殊环境下工作或者需要长时间独立工作的岗位。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高空作业、夜间值班、特种设备操作、辐射作业、高温作业、低温作业、有毒有害作业等。

二、特殊岗位津贴标准。

1. 高风险岗位,对于那些需要在高空、高压、高温、高噪音、高辐射等环境下工作的人员,公司将根据工作环境的不同,给予相应的津贴,最高不超过基本工资的30%。

2. 特殊环境岗位,对于需要在特殊环境下工作的人员,如低温、高温、有毒有害环境下工作的人员,公司将根据环境的特殊程度,给予相应的津贴,最高不超过基本工资的20%。

3. 长时间独立工作岗位,对于需要长时间独立工作的人员,如夜间值班、特种设备操作等,公司将根据工作时间的长短,给予相应的津贴,最高不超过基本工资的15%。

三、津贴发放方式。

特殊岗位津贴将与工资一起发放,按月结算,与当月工资一同发放到员工的工资卡或者银行账户上。

四、津贴发放管理。

公司将建立完善的特殊岗位津贴发放管理制度,对于符合特殊岗位条件的员工,将在经过审批后及时发放相应的津贴,确保员工的权益得到保障。

五、特殊岗位津贴的调整。

公司将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的变化以及公司自身情况的变化,对特殊岗位津贴标准进行适时调整,以确保津贴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六、特殊岗位津贴的监督。

公司将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特殊岗位津贴的发放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津贴的发放符合规定,杜绝违规发放的情况发生。

七、特殊岗位津贴的意义。

特殊岗位津贴的设立,旨在激励特殊岗位人员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责,提高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同时也是公司对特殊岗位人员辛勤工作的一种肯定和回报。

总之,特殊岗位津贴的设立和发放,不仅是对特殊岗位人员的一种保障和激励,也是公司文化建设和人力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

中央和省规定的津补贴项目及标准

中央和省规定的津补贴项目及标准

发文单位
31、核事业津贴(物理所) 32、气象台站津贴标准 33、艰苦广播电视台(站)津贴标准 34、地震台站津贴 35、微波、调频、地震台站津贴
人函[1997]188号,一至三等每人每天为90元、75元、60元 人事部、财政部、核工业总公司 人事部、财政部 人事部、财政部 人事部、财政部 劳人部、财政部
劳人薪[1986]83号、地发[1989]81号,劳人薪[1984]149号 劳人薪[1985]40号,教龄满五年不满十年,每月3元;教龄 中专、中、小学、教师进修学校、 满十年不满十五年,每月5元,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每月 技工学校等 7元;教龄满二十年以上的每月10元。 [1979]劳总薪字163号,中学35人以下发5元,36人—50人 中、小学班主任 发6元,51人以上发7元;小学35人以下发4元,36人—50人 发5元, 51人以上发 6元 教人 [1993]38 号,每人每月 80元,退休后继续享受,数额不 特级教师 减
各级人民检察院办案及辅助办案人 人发[1997]118号,最高人民检察院每人每天2元,地方各级 人事部、财政部、最高人民检察院 员 人民法院每人每天2.2元 乡、镇(街道)及县辖区司法助理员 各级纪检、监察在编在职人员 人薪发[1990]17号,每人每天0.6 元 人事部、财政部、司法部 人事部、财政部、中央纪委、监察部 人事部、财政部、国家税务局 人事部、财政部、环保局 城乡建设部、劳人部、财政部 劳人部、财政部、建设部 鄂财综发[1992]933号,5元(回民职工7元) 人事部、财政部、农业部
发文单位
16、广电天线工岗位津贴
广电天线工
人事部、财政部、建设部
17、县以下管理技术干部岗位津贴 18、卫生防疫津贴 19、医疗卫生津贴

特岗及补贴事宜

特岗及补贴事宜

关于发放从事特殊岗位人员保健津贴的实施办法(企业)为了对从事有毒有害、高温危害等作业岗位人员这种特殊劳动消耗给予必要的补偿,增强职工抵抗职业性危害的能力,进一步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稳定一线员工,根据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人发[1997]107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厅,财政厅联合下发的新劳薪字[1993]141号两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对公司内从事特殊岗位在职人员实施保健津贴,特制订本办法:一、实施特殊岗位保健津贴发放范围1、长期从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的一线员工为津贴的主要对象。

2、长期从事放射仪器操作、高温、噪音、粉尘、重体力劳动作业环境下工作的员工。

二、保健津贴等级划分(一)甲等1、凡是接触蓄积性毒物,对人体、内脏、血液、神经系统造成极度危害的作业岗位。

2、专职从事放射性装置及同位素应用的科研工作人员。

3、专职从事有机合成、化学分析、环境有毒物质监测分析或经常使用剧毒化学药品、强致癌物质人员。

(二)乙等1、凡是接触蓄积性毒物,用量小些或毒性小些,对人体造成高度危害的作业岗位。

2、长期从事放射性仪器操作岗位。

3、长期从事岗位噪音在100分贝以上。

(三)丙等1、凡是接触刺激性毒物,劳动条件差,对人体造成中度危害的岗位。

2、长期从事高温作业操作岗位,作业环境达四级以上,温度高于38℃。

3、长期接触电弧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的操作岗位。

4、长期从事粉尘作业环境中的岗位,粉尘作业达四级以上。

(四)丁等1、凡是接触刺激性毒物,毒性较低,对人体造成轻度危害的作业岗位。

2、长期从事化验、配药接触有毒有害气体的岗位。

3、长期从事重体力劳动,劳动强度达四级,每日工作8小时以上,平均消耗值为2700千卡/人。

三、保健津贴补贴标准甲等每人每日3元。

乙等每人每日2.5元。

丙等每人每日2元。

丁等每人每日1.5元。

四、保健津贴的经费来源特殊岗位保健津贴是对常年直接从事特殊岗位作业员工的一种工资性补贴,津贴在工资基金里开支,列入生产成本。

国家统一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项目

国家统一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项目
24
特教补贴
加发基本工资15%
人薪函[89]7号
25
林业系统有毒有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
甲、乙、丙、丁四类分别为10-12、8-9、6、4元/人.月
林计字[88]373号(黑人联[89]3号)
26
殡葬岗位津贴
直接接触尸体140元/月;间接接触100元/月
黑人联[00]17号
27
密码人员岗位津贴
10年以下80元/月10-20年100元/月20年以上120元/月
劳人薪[85]40号(黑工改办[85]17号)
21
护龄津贴
10年以下3元/月10-15年5元/月15-20年7元/月20年以上10元/月
劳人薪[85]41号(黑工改办[85]16号)
22
中小学班主任津贴
14元/月
人薪发[88]23号
23
特级教师津贴
300元/月
教人[93]38号、国人部发[2007]158号、黑人发[2008]16号
国人部发[04]26号
国家统一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执行标准
政策依据
1
警衔津贴
按衔级执行
人薪发[95]12号(黑人联[95]34号)
人部发[03]64号(黑人发[04]4号)
人部发[06]79号(黑人发[06]107号)
2
人民警察(公安干警)值勤岗位津贴
省、市、县三级每日6、8、10元
劳人薪[87]99号、36号、[90]12号(黑人联[90]22号)、国人部发[2006]79号、黑人发[2006]107号
人发[97]118号,(黑人联[98]32号)
7
税务工作人员税务征收津贴
省、市、县三级每月30、45、60元

国家规定的特岗津贴项目、执行范围及标准)全解

国家规定的特岗津贴项目、执行范围及标准)全解

附件7: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项目、执行范围及标准一、行政机关特殊岗位津贴项目1、警衔津贴文件依据:人薪发(1995)112号、国人部发(2006)79号。

发放范围:各级公安、安全、监狱劳教管理部门和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评定授予警衔的在职人民警察(不含工勤人员)。

发放标准:二级警监263元,三级警监249元,一级警督235,二级警督223元,三级警督211元,一级警司199元,二级警司187元,三级警司175元,一级警员165元,二级警员155元。

2、人民警察值勤岗位津贴文件依据:国人部发(2006)81号。

发放范围及标准:县(市)级人民政府所属公安、安全机关和县(市)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监所、监狱、劳教所监区(大队)以下单位的人民警察值勤时,值勤岗位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10元;市(地)级人民政府所属公安、安全、司法行政机关,市(地)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监所、监狱、劳教所机关的人民警察值勤时,值勤岗位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8元(不含工勤人员)。

3、审计人员工作补贴文件依据:人发(1997)119号。

发放范围:国家各级审计机关和列入审计署编制的审计署派驻国务院部委、地方审计机构工作人员(不含工勤人员)。

发放标准: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工作补贴为每人每天2元。

4、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文件依据:人薪发(1992)17号。

发放范围:乡、镇(街道)以及县辖区的司法助理员。

发放标准:每人每天0.6元执行。

5、监察纪检工作人员办案补贴文件依据:人发(1997)120号。

发放范围:列入中央纪委、监察部行政编制的纪检、监察办案人员;省、地(市)、县(市)、乡(镇)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人员(不含工勤人员)。

发放标准:办案人员每人每天2元。

6、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文件依据:人发[1997]118号。

发放范围: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书记员及其他办案辅助人员(不含工勤人员)。

发放标准:每人每天2.2元。

7、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文件依据:人发[1997]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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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项目、执行范围及标准一、行政机关特殊岗位津贴项目1、警衔津贴文件依据:人薪发(1995)112号、国人部发(2006)79号。

发放范围:各级公安、安全、监狱劳教管理部门和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评定授予警衔的在职人民警察(不含工勤人员)。

发放标准:二级警监263元,三级警监249元,一级警督235,二级警督223元,三级警督211元,一级警司199元,二级警司187元,三级警司175元,一级警员165元,二级警员155元。

2、人民警察值勤岗位津贴文件依据:国人部发(2006)81号。

发放范围及标准:县(市)级人民政府所属公安、安全机关和县(市)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监所、监狱、劳教所监区(大队)以下单位的人民警察值勤时,值勤岗位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10元;市(地)级人民政府所属公安、安全、司法行政机关,市(地)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监所、监狱、劳教所机关的人民警察值勤时,值勤岗位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8元(不含工勤人员)。

3、审计人员工作补贴文件依据:人发(1997)119号。

发放范围:国家各级审计机关和列入审计署编制的审计署派驻国务院部委、地方审计机构工作人员(不含工勤人员)。

发放标准: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工作补贴为每人每天2元。

4、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文件依据:人薪发(1992)17号。

发放范围:乡、镇(街道)以及县辖区的司法助理员。

发放标准:每人每天0.6元执行。

5、监察纪检工作人员办案补贴文件依据:人发(1997)120号。

发放范围:列入中央纪委、监察部行政编制的纪检、监察办案人员;省、地(市)、县(市)、乡(镇)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人员(不含工勤人员)。

发放标准:办案人员每人每天2元。

6、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文件依据:人发[1997]118号。

发放范围: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书记员及其他办案辅助人员(不含工勤人员)。

发放标准:每人每天2.2元。

7、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文件依据:人发[1997]117号。

发放范围: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执行员、书记员及其他办案辅助人员(不含工勤人员)。

发放标准:每人每天2.2元。

8、密码人员岗位津贴文件依据:国人部发(2004)26号。

发放范围:党委机要局、公安局专职从事密码工作的人员(不含工勤人员)。

发放标准: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80元,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100元,工作满20年以上的120元。

9、检察官检察津贴文件依据:国人部发(2007)106号。

发放范围:各级人民检察院中评定检察官等级的在职检察官。

发放标准:首席大检察官340元,一级大检察官318元,二级大检察官298元,一级高级检察官278元,二级高级检察官262元,三级高级检察官246元,四级高级检察官233元,一级检察官220元,二级检察官210元,三级检察官200元,四级检察官190元,五级检察官180元。

10、法官审判津贴文件依据:国人部发(2007)105号发放范围:限于各级人民法院中评定法官等级的在职法官。

发放标准:首席大法官340元,一级大法官318元,二级大法官298元,一级高级法官278元,二级高级法官262元,三级高级法官246元,四级高级法官233元,一级法官220元,二级法官210元,三级法官200元,四级法官190元,五级法官180元。

11、财政部门农业税津贴文件依据:人薪发(1994)47号、鲁人薪(1994)15号。

发放范围及标准:县级及以下财政部门农税征收工作人员每人每月60元,市地级财政部门农税征收工作人员每人每月45元(不含工勤人员)。

12、信访局岗位津贴文件依据:人薪函(1995)5号、国人部发〔2004〕33号。

发放范围:信访局机关专职从事信访工作的人员(不含工勤人员)。

发放标准:每人每月120元。

13、技侦人员办案补助文件依据:公通字[1993]96号、鲁公发[1993]84号。

发放标准:技侦人员每月每人60元。

二、事业单位行业特殊岗位津贴项目1、城市下水道工人岗位津贴文件依据:(88)城劳字第126号、人发(1997)113号。

发放范围及标准:关于实际岗位津贴的范围和标准,对劳动条件恶劣,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下水道养护工人执行一等津贴标准,每人每天7元;对劳动条件比较恶劣,经常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泵站及污水处理厂的操作工执行二等津贴标准,每人每天4元;对劳动条件比较差,与污染物质有一定接触的污水泵站和污水处理厂的电修工、机修工、仪表工、污泥运输工、污水化验工及污水水质监测人员执行三等津贴标准,每人每天3元。

干部到现场工作,按其实际工作天数享受相应岗位人员的津贴标准。

此项津贴按从事上述工作岗位的实际工作天数计发,工作岗位变动时,岗位津贴应作相应调整,调离享受此项津贴的岗位时,应取消岗位津贴。

2、环境卫生工人岗位津贴文件依据:(80)城发环字92号、(82)城劳字第378号、劳人薪(1986)67号、人发(1997)113号。

发放范围:仅限于直接接触垃圾、粪便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人;园林部门从事公厕保洁、清运垃圾、粪便,清扫公园的专业人员(包括公园里清扫观赏动物粪便、垃圾的人员)。

发放标准:一等,每人每天3元;二等,每人每天4元;三等,每人每天5元。

3、国家物资储备系统火炸药仓库及油料仓库作业津贴文件依据:人薪函(1995)240号。

发放范围:火炸药仓库保管员、装卸工、化验员、检验员,油料仓库的计量员、化验员、接油工、付油工、油罐车清洁工、油槽车清洁工、司泵工、加工处理废品油的直接生产人员,享受一类作业津贴;火炸药仓库的运输工、接运工,油料仓库的管线维修工、油罐维修工、接运员、油罐车司机及两类仓库的保卫人员、电器设备工、技术安全人员、现场消防人员,享受二类作业津贴;在两类仓库现场工作的档案员、气象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享受三类作业津贴;两类仓库的护库武警、经济民警、民兵等保卫人员,享受四类作业津贴。

标准:一类,每人每天5元;二类,每人每天4元;三类,每人每天3元;四类,每人每天2元。

4、农业事业单位有毒有害工作保健津贴文件依据:人发(1997)107号。

发放标准:甲等,每人每天3元;乙等,每人每天2.5元;丙等,每人每天2元。

发放范围:详见人发(1997)107号。

5、林业事业单位有毒有害工作保健津贴文件依据:林计字(82)农(人)字0601号、(83)农垦字第88号、林计字(1988)373号。

发放标准:甲级,每月10-12元;乙级,每月8-9元;丙级,每月6元。

发放范围:详见林计字(1988)373号。

6、畜牧兽医人员医疗卫生津贴文件依据:人发(1997)107号。

发放标准:甲等,每人每天3元;乙等,每人每天2.5元;丙等,每人每天2元。

发放范围:详见人发(1997)107号。

7、广播电视播音员津贴文件依据:(84)广发干字330号。

发放范围及标准:市(地)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每人每月6元;县广播电视台(站)的播音员每人每月5元。

8、环境保护监测津贴文件依据:(84)城环字第351号、人发[1997]121号。

发放标准:一等,每人每天3.5元;二等,每人每天3元;三等,每人每天2.5元。

发放范围:凡从事下列工作的人员,应根据工作量大小、时间长短、作业条件好坏、防护难易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程度等情况,分别享受对应等级的监测津贴。

9、人民防空下洞补贴文件依据:国家人防委、财政部〔1986〕10号;省防空办、财政厅鲁防办[1997]第128号;国动字[1999]1号。

发放范围:人防部门各类管理人员。

发放标准:按实际下洞天数每人每天8元。

10、广播电视天线工岗位津贴文件依据:劳人薪[1986]106号、人函[1997]193号。

发放标准:保健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3元。

高空作业津贴标准为:第一档:150-199米,每人每天4元。

第二档:100-149米,每人每天3元。

第三档:50-99米,每人每天2元。

第四档:49米以下,每人每天1元。

作业位置高度在200米以上的,每升高50米,该津贴标准在第一档的基础上每人每天累计递增1元。

发放范围:凡广播电影电视部部属单位中,专职从事广播电视天线架设、大修、维护和调试的人员,都按照本办法发给天线工岗位津贴。

11、卫生防疫津贴文件依据:(79)劳总薪字第133号)、[79]卫政字1560号、鲁卫人字(99)23号、国部人发[2004]27号)。

发放范围:按鲁卫人字(99)23号文件规定的范围执行。

在麻风病院及专职从事传染病、结核病、血吸虫等寄生虫防治的卫生工作人员执行卫生防疫津贴。

发放标准:每人每工作日,一类9元,二类7元,三类5元,四类3元。

12、医疗卫生津贴文件依据:(79)劳总薪字第185号、[79]卫政字1780号、国人部发[2004]27号)。

发放范围:专职从事并直接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工作的人员。

对医疗卫生津贴标准国家不再统一调整。

各医疗卫生单位可通过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对专职从事或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的人员在收入分配方面予以适当倾斜。

发放标准:详见(79)劳总薪字第185号、[79]卫政字1780号、国人部发[2004]27号)文件。

13、法医、毒物化验人员保健津贴文件依据:(79)劳总薪字第129号、[79]财事字351号、鲁财综字[2002]43号。

发放范围及标准:国家规定,每人每月6-8元。

省规定,法医、毒物化验每人每月90元(日3元),痕迹鉴定每人每月60元。

14、艰苦广播台站津贴文件依据:广发干字〔1984〕286号、人函〔1997〕192号、(84)鲁广厅计字第32号。

发放标准:一类,每人每天5元;二类,每人每天4元;三类,每人每天3元;四类,每人每天2元;五类,每人每天1.5元;六类,每人每天1元。

发放范围:凡是艰苦广播电视台站编制内的工作人员,都可享受艰苦广播电视台站津贴。

15、艰苦地震台站津贴文件依据:人薪函[1995]232号。

发放标准:一类每人每天5元;二类每人每天4元;三类每人每天3元;四类每人每天2元;五类每人每天1.5元;六类每人每天1元。

16、教龄津贴文件依据:中发[1985]9号、国工改〔1985〕52号、劳人薪[1985]40号。

发放标准:教龄满5年不满10年的3元,满10不满15年5元,满15年不满20年的7元,满20年以上的10元。

发放范围:为了鼓励中、小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幼儿教师长期从事本职业,除按规定发给工龄津贴外,另外加发教龄津贴。

17、护龄津贴文件依据:中发[1985]9号、劳人薪(1985)41号、46号。

发放标准:护龄满5年不满10年的3元,满10不满15年5元,满15年不满20年的7元,满20年以上的10元。

发放范围:为了护士长期从事本职业,除按规定发给工龄津贴外,另外加发护士工龄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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