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的特岗津贴项目、执行范围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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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项目、执行范围及标准

一、行政机关特殊岗位津贴项目

1、警衔津贴

文件依据:人薪发(1995)112号、国人部发(2006)79号。

发放范围:各级公安、安全、监狱劳教管理部门和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评定授予警衔的在职人民警察(不含工勤人员)。

发放标准:二级警监263元,三级警监249元,一级警督235,二级警督223元,三级警督211元,一级警司199元,二级警司187元,三级警司175元,一级警员165元,二级警员155元。

2、人民警察值勤岗位津贴

文件依据:国人部发(2006)81号。

发放范围及标准:县(市)级人民政府所属公安、安全机关和县(市)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监所、监狱、劳教所监区(大队)以下单位的人民警察值勤时,值勤岗位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10元;市(地)级人民政府所属公安、安全、司法行政机关,市(地)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监所、监狱、劳教所机关的人民警察值勤时,值勤岗位

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8元(不含工勤人员)。

3、审计人员工作补贴

文件依据:人发(1997)119号。

发放范围:国家各级审计机关和列入审计署编制的审计署派驻国务院部委、地方审计机构工作人员(不含工勤人员)。

发放标准: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工作补贴为每人每天2元。

4、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

文件依据:人薪发(1992)17号。

发放范围:乡、镇(街道)以及县辖区的司法助理员。

发放标准:每人每天0.6元执行。

5、监察纪检工作人员办案补贴

文件依据:人发(1997)120号。

发放范围:列入中央纪委、监察部行政编制的纪检、监察办案人员;省、地(市)、县(市)、乡(镇)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人员(不含工勤人员)。

发放标准:办案人员每人每天2元。

6、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

文件依据:人发[1997]118号。

发放范围: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书记员及其他办案辅助人员(不含工勤人员)。

发放标准:每人每天2.2元。

7、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

文件依据:人发[1997]117号。

发放范围: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执行员、书记员及其他办案辅助人员(不含工勤人员)。

发放标准:每人每天2.2元。

8、密码人员岗位津贴

文件依据:国人部发(2004)26号。

发放范围:党委机要局、公安局专职从事密码工作的人员(不含工勤人员)。

发放标准: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80元,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100元,工作满20年以上的120元。

9、检察官检察津贴

文件依据:国人部发(2007)106号。

发放范围:各级人民检察院中评定检察官等级的在职检察官。

发放标准:首席大检察官340元,一级大检察官318元,二级大检察官298元,一级高级检察官278元,二级高级检察官262元,三级高级检察官246元,四级高级检察官233元,一级检察官220元,二级检察官210元,三级检察官200元,四级检察官190元,五级检察官180元。

10、法官审判津贴

文件依据:国人部发(2007)105号

发放范围:限于各级人民法院中评定法官等级的在职法官。

发放标准:首席大法官340元,一级大法官318元,二级大法官298元,一级高级法官278元,二级高级法官262元,三级高级法官246元,四级高级法官233元,一级法官220元,二级法官210元,三级法官200元,四级法官190元,五级法官180元。

11、财政部门农业税津贴

文件依据:人薪发(1994)47号、鲁人薪(1994)15号。

发放范围及标准:县级及以下财政部门农税征收工作人员每人每月60元,市地级财政部门农税征收工作人员每人每月45元(不含工勤人员)。

12、信访局岗位津贴

文件依据:人薪函(1995)5号、国人部发〔2004〕33

号。

发放范围:信访局机关专职从事信访工作的人员(不含工勤人员)。

发放标准:每人每月120元。

13、技侦人员办案补助

文件依据:公通字[1993]96号、鲁公发[1993]84号。

发放标准:技侦人员每月每人60元。

二、事业单位行业特殊岗位津贴项目

1、城市下水道工人岗位津贴

文件依据:(88)城劳字第126号、人发(1997)113号。

发放范围及标准:关于实际岗位津贴的范围和标准,对劳动条件恶劣,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下水道养护工人执行一等津贴标准,每人每天7元;对劳动条件比较恶劣,经常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泵站及污水处理厂的操作工执行二等津贴标准,每人每天4元;对劳动条件比较差,与污染物质有一定接触的污水泵站和污水处理厂的电修工、机修工、仪表工、污泥运输工、污水化验工及污水水质监测人员执行三等津贴标准,每人每天3元。干部到现场工作,按其实际工作天数享受相应岗位人员的津贴标准。此项津贴按从事上述工作岗位的实际工作天数计发,工作岗位变动时,岗位津贴应作相应调整,调离享受此项津贴的岗位时,应取消岗位津贴。

2、环境卫生工人岗位津贴

文件依据:(80)城发环字92号、(82)城劳字第378号、劳人薪(1986)67号、人发(1997)113号。

发放范围:仅限于直接接触垃圾、粪便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人;园林部门从事公厕保洁、清运垃圾、粪便,清扫公园的专业人员(包括公园里清扫观赏动物粪便、垃圾的人员)。

发放标准:一等,每人每天3元;二等,每人每天4元;

三等,每人每天5元。

3、国家物资储备系统火炸药仓库及油料仓库作业津贴

文件依据:人薪函(1995)240号。

发放范围:火炸药仓库保管员、装卸工、化验员、检验员,油料仓库的计量员、化验员、接油工、付油工、油罐车清洁工、油槽车清洁工、司泵工、加工处理废品油的直接生产人员,享受一类作业津贴;火炸药仓库的运输工、接运工,油料仓库的管线维修工、油罐维修工、接运员、油罐车司机及两类仓库的保卫人员、电器设备工、技术安全人员、现场消防人员,享受二类作业津贴;在两类仓库现场工作的档案员、气象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享受三类作业津贴;两类仓库的护库武警、经济民警、民兵等保卫人员,享受四类作业津贴。标准:一类,每人每天5元;二类,每人每天4元;三类,每人每天3元;四类,每人每天2元。

4、农业事业单位有毒有害工作保健津贴

文件依据:人发(1997)107号。

发放标准:甲等,每人每天3元;乙等,每人每天2.5元;丙等,每人每天2元。

发放范围:详见人发(1997)107号。

5、林业事业单位有毒有害工作保健津贴

文件依据:林计字(82)农(人)字0601号、(83)农垦字第88号、林计字(1988)3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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