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土地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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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余地,并允许地方政府根据本地情况,在不影响统一体系结构的前提下,
对一些具体分类作必要调整和扩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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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引导在开发许可时作出正确的决定。虽然用地政策仍然与UCO中的
用地分类有所衔接,但两者并不等同。整个英国并没有关于制定用地政策 类别的统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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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用地分类:引导地方政府规划许可的框架
开发规划编制的具体形式和内容会因城市发展所面临的不同问题和规划 目标,存在一定的差别。由于土地开发管理属于地方事务,地方政府在编制 地方规划之前,会对本地的规划议题进行集中研究和考虑,并提出相应的解 决计划或政策。政策性用地分类在规划中被分为文件和图示两大部分。
性的用地分类,以引导地方政府审定规划许可。同时,用地分类具有一定
的灵活性。 英国的规划用地分类体系大体可分为功能性和政策性两种类型。功能 性用地分类由全国统一制定,可以直接作为判定是否构成开发行为的依据, 用于指导规划许可审批。政策性用地分类则不存在全国或地区性的统一标 准,而是在开发规划的编制中设定,用以陈述各项用地的规划政策和控制 目标,以及对开发行为进行引导和控制。
3 政策性用地分类:引导地方政府规划许可的框架
英国规划体系中,涉及地方发展和土地利用的政策、土地配置情况的
法定规划主要体现在地方开发规划(LocalDevelopment Plans)中。地方
开发规划一般由郡、市、区规划部门制定,是指导地方发展和审批规划许 3 可的重要依据,主要包括“结构规划”和“地方规划”两个层面。 《城乡规划(用地类别)条例》(UCO)中的用地分类只是用于界定规划 许可体系中“开发行为”的构成;而与之相并行的,是用于编制开发规划 (结构规划和地方规划)的用地政策分类。地方规划中的用地类别是与特定 的用地政策结合在一起的,其目的是为了更清楚、准确地陈述用地规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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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用地分类体系调整的启示
通过考察英国开发规划,可以直观地看到,政府的规划控制并不局限于 城市建设区部分,而是覆盖所管辖的整个行政范围。其中包括了大面积的绿 带、乡村、农田、各类保护区等,亦即是将整个辖区内的用地纳人统一的开
发控制体系中。
如今,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已成为我国当前规划的主题之一,借鉴英国的 作法,新的城市用地分类应将城市与周边区域用地纳人一个统一的用地分类 体系中,形成囊括城市和乡村的,适应全域覆盖的空间规划编制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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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用地分类体系调整的启示
我国的用地分类中,中央政府制定了可运用于各个等级规划的用地分体
系,地方政府多直接采用或仅能进行十分有限的微调。但由于城市发展的阶
段和所面临的问题千差万别,土地利用的方式和结构受自然和经济社会条件 的影响,具有很大的区域差异性,由此也就产生了统一的用地分类体系灵活 性不足的问题。从英国的经验来看,新的用地分类体系还应为地方留有一定
英国用地分类体系的构成特征
王思蓝
20114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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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分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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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性用地分类
目录
对我国用地分类体系调整的启示
政策性用地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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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用地分类体系
规划许可制是整个英国规划体系的核心,对英国的规划用地分类体系 影响巨大。一方面,中央政府制定全国统一的功能性用地分类,对“开发” 行为加以定义,直接用于指导规划许可。另一方面,地方规划中采用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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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性用地分类:允许自由开发的统一分类规则
按照英国规划法的规定,凡属法律定义范畴之内的开发项目,必须申 请并获取规划许可(Plan Permission),方可按照法定的开发程序进行开发,
否则,属违法行为。
但是,自由开发许可(Permission Under DevelopmentOrder)也称 为“自动的规划许可”(Automatic PlanningPermission)则可以免去申请 开发规划许可证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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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分类体系
《城乡规划(用地类别)条例》 中,土地和建筑物按基本用途
分为4大类,16小类。这些用途
分类并不用于指导用地规划的 编制,更非用地规划中所有用 地功能的汇总概括。
列举这些用地功能的意义在
于,在该条例中所规定的16类 土地,出现在同一类别范围内 的变动被视为不构成开发行为, 不需要申请规划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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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性用地分类:允许自由开发的统一分类规则
自由开发的类别主要以项目主导功能和土地用途作为判别是否构成开发 行为的重要标准,具体类别由规划法规和条例加以限定,属于特定城乡规划 法规和条例所规定的范畴。
其中,城市规划法规定的开发项目包括:在不改变建筑物的主要结构的前
提下,对建筑物的维修修缮;由政府或企业负责实施道路交通和市政管网的改 善、维修工程;私人住宅基地范围内的庭院开发;以农业开发(是指农业种植、 森林区开发、渔农业种植和森林区开发相关的建筑物修建)为主要目的的土地 开发;以及中央环境事务大臣以规划指令形式制定的开发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