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长杨继周对《禄丰县2019年县城旧城棚户区改造(三期)房屋及土地征收补偿方案》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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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征地公平补偿问题研究——以四川泸县土地征收改革实践为例

我国农村征地公平补偿问题研究——以四川泸县土地征收改革实践为例

我国农村征地公平补偿问题研究——以四川泸县土地征收改革实践为例陈 诺 刘昊狄摘要: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改革为2015年国家进行的三项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内容之一,对我国土地制度体系构建以及被征地农民生活影响重大。

当下农村征地工作较以往有所改善,但仍存在一定问题。

结合泸县征地改革实践的成功经验,以公平补偿为切入点,对农村征地公平补偿问题的解决提出五个方面的建议:(一)构建土地征收全流程监督体系,与“党政一把抓”共同把控征地进程;(二)拓宽农民信息交流渠道,保障农民知情权与参与权;(三)丰富征地补偿内容,保障农民合法利益;(四)创建新型土地征收补偿模式,增强补偿效果持久性;(五)建立征地补偿安置协商机构,解决争议、保障救济。

关键词: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征地程序;国计民生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916(2021)02-0037-05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我国农村被征土地数量逐年增加,出现农民补偿款事项不公平、因征收不当造成大量土地闲置等现象,成为亟待解决的社会热点问题。

为保障农民合法权益,规范土地征收,对土地征收补偿公平机制的探索具有必要性。

总结征地制度改革宝贵经验,将土地征收补偿公平机制落实落细,规制征地程序,保证农民应得补偿足额发放,构建征地后民生保障体系,对推动农村社会经济发展,促进农民与集体共同富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拟从公平角度出发,以泸县征地机制改革为例,分析总结泸县改革试点工作经验及仍存在的不足,结合新法对征地新举措及需完善的空间,探讨土地征收的制度完善,以期为农村征地补偿公平机制的进一步发展提出建议。

一、我国农村征地公平补偿存在的问题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很多地区为建立农村征地补偿公平机制做出不少尝试,创立了诸如“湖南咸嘉模式”[1]“上海分红模式”[2]“浙江嘉兴模式”[3]等具有一定创新性的征收补偿安置模式。

但这些模式均以地方性试点政策的面貌出现,处在未得到法律支撑的状况,因而大多难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云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云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云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试行)云南省国土资源厅2009年5月21日目录前言 (1)1。

适用对象 (1)2. 引用的标准和文件 (1)3。

依据 (2)4.总则 (2)4。

1 概念及内涵 (2)4。

1。

1 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2)4.1.2 征地统一年产值区域分类 (3)4。

1.3 补偿倍数 (3)4.1。

4 征地补偿标准 (4)4。

1.5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4)4.2 补偿标准确定的原则 (4)4。

3 征地补偿标准实施范围划分 (5)5. 征地补偿的构成 (5)5.1 征地补偿费 (5)5.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6)5.3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6)6。

征地补偿标准的应用 (7)6。

1 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区域的补偿 (8)6。

2 制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补偿 (8)7。

有关特殊情况的处理 (8)7。

1 跨区域线型征地 (8)7。

2 区域内局部未利用地、建设用地 (8)7。

3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林地 (9)8。

征地补偿标准修正体系及应用说明 (9)8。

1补偿标准修正体系 (9)8。

2补偿倍数修正系数应用说明 (14)9.监督和审核 (14)10。

标准的更新备案 (14)11. 附则 (15)曲靖市麒麟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16)曲靖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 (17)前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等文件精神,依法合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保障社会经济建设健康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5号)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测算成果意见函”(国土资厅函【2008】422号),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泸州市2019年第21批乡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泸州市2019年第21批乡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泸州市2019年第21批乡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1.07•【字号】泸市府地布〔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泸州市2019年第21批乡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泸市府地布〔2020〕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现将泸州市2019年第21批乡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一)项目名称:泸州市2019年第21批乡镇建设用地。

(二)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三)批准文号:川府土〔2019〕756号。

(四)批准时间:2019年8月8日。

(五)批准用途:乡镇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附表)三、征地补偿标准及农业人员安置途径(一)土地补偿费标准: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每亩按统一年产值的10倍计算,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征收耕地标准减半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标准: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按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征收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收耕地标准减半计算。

(三)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四川省和泸州市相关规定执行。

(四)农业人员安置途径:按四川省和泸州市相关规定执行。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被征地农业人员或者其他权利人应于2020年1月27日前到被征收土地现场及所在镇(街道)、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纳溪区分局办理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农业安置人员、被拆迁安置人员等事项的调查、补偿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征地现场工作组调查结果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请相互转告。

五、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登记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特此公告。

刘玉贵与元谋县搬迁安置办公室移民征收补偿决定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玉贵与元谋县搬迁安置办公室移民征收补偿决定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玉贵与元谋县搬迁安置办公室移民征收补偿决定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补偿【审理法院】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7【案件字号】(2020)云23行终6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芳杨洁吴启贤【审理法官】刘芳杨洁吴启贤【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玉贵;元谋县搬迁安置办公室【当事人】刘玉贵元谋县搬迁安置办公室【当事人-个人】刘玉贵【当事人-公司】元谋县搬迁安置办公室【代理律师/律所】马娜、毕文强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查建刚、马素梅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马娜、毕文强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查建刚、马素梅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马娜、毕文强查建刚、马素梅【代理律所】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刘玉贵【被告】元谋县搬迁安置办公室【本院观点】《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权责关键词】合法听证程序合法性证据确凿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2011年1月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封库令":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金沙江乌东德水电站工程枢纽施工区红线范围内、水库正常蓄水位975米家安全超高范围以下地区及相应的回水淹没区和核定标明的滑坡塌岸区内(涉及……,元谋县江边乡……),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不得开发土地、修建房屋和其他设施,不得新栽种经济果木和植树造林,不得进行各行业规划。

违反上述规定的,搬迁时一律不予补偿。

……三、项目法人应予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组织好实物指标调查。

上诉人刘玉贵所在的元谋县江边乡龙街村委会龙街组属于金沙江乌东德水电站的淹没区。

衡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令[2014]第1号

衡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令[2014]第1号

衡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正文:---------------------------------------------------------------------------------------------------------------------------------------------------- 衡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令〔2014〕第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政府令〔2012〕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衡水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衡水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部门组织实施主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指导和协调各县(市、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桃城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管委会和滨湖新区管委会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管理区域内主城区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可作为市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开展规划区内有关项目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征收工作的,应当出具委托协议书,明确委托范围、权限、期限、经费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玉溪大化产业园区化念片区综合开发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doc

玉溪大化产业园区化念片区综合开发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doc

玉溪大化产业园区化念片区综合开发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草案)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市委、县委关于建设“云南绿色钢城”的有关会议精神,紧紧围绕我县打造“绿色钢城、生态彝乡、最美峨山”的发展定位,全力推进玉溪大化产业园区化念片区综合开发项目建设,促进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峨山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征收目的坚持民主决策、政府主导、程序合法、惠政于民、单位协同、依法征收原则,平稳推进征收工作,妥善安置征收对象,力争把玉溪大化产业园区化念片区建成“云南绿色钢城”。

第二条征收主体及征收部门征收主体: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征收实施部门:峨山彝族自治县化念镇人民政府第三条项目批准文件峨山县工业商贸和科技信息局关于云南玉溪玉昆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产能置换升级改造项目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项目编码:195304263120005)。

第四条征收范围及期限征收范围:玉溪大化产业园区化念片区内部分企业、单位房屋及附属物(具体征收范围以实际勘测定界为准)。

征收期限:自发布征收决定之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2020年4月30日以前腾空交房。

第五条被征收房屋类型、用途、性质和建筑面积的认定办法征收房屋、装饰装修及其它建(构)筑物、青苗及附着物由评估公司实际测量,被征收人、评估公司双方签字审定后确认。

第六条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式采取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第七条征收补偿标准(一)征收各类结构房屋、建(构)筑物、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标准详见附表,房屋装饰装修按评估公司评估价进行补偿。

(二)搬迁补助。

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实测总建筑面积评估价(不含装修费)的2%给予补偿,搬迁费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补偿。

(三)对家庭困难,无能力建房的被征收人,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参照公租房政策进行安置。

龚卫华、龚秀清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龚卫华、龚秀清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龚卫华、龚秀清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不作为城乡建设房屋拆迁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法院】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日期】2020.08.31【案件字号】(2020)赣71行终28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谭闻刘巍张庆文【审理法官】谭闻刘巍张庆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龚卫华;龚秀清;新余市房产管理局【当事人】龚卫华龚秀清新余市房产管理局【当事人-个人】龚卫华龚秀清【当事人-公司】新余市房产管理局【代理律师/律所】李某某霞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唐春光江西君越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某某霞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唐春光江西君越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某某霞唐春光【代理律所】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江西君越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龚卫华;龚秀清【被告】新余市房产管理局【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上诉人是否对赣达公司履行了安置补偿职责。

【权责关键词】合法拒绝履行(不履行)关联性逾期举证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上诉人是否对赣达公司履行了安置补偿职责。

经审查,2012年6月,上诉人与新余市公用事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对赣达公司的厂房补偿费、搬迁补助、停产停业补助、营业损失等进行了约定,此后,上诉人与新余市渝水区城北办事处于2015年7月又签订安置协议书一份,约定对上诉人住宅及赣达公司厂房共计安置商住房6套及196.72平方米的店面。

2017年9月15日,上诉人再次与新余市渝水区城北办事处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约定对上诉人住宅和赣达公司厂房的拆迁补偿由实物安置改为一次性货币补偿。

上述协议,对案涉土地上的住房和赣达公司的厂房均明确了安置补偿项目、面积和补偿金额,被上诉人新余市房管局对上述协议均予以认可。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云政发[1997]169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云政发[1997]169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云政发[1997]169号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一日)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厅、局、委、办:现将《云南省城市房层拆迁管理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补充规定1991年国务院以第78号令发布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后,结合我省实际,下发了《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云政发[1992]106号文),(以下简称《细则》)。

《条例》和《细则》对拆迁管理、拆迁补偿、拆迁安置均作了具体的规定。

最近又下发了《云南省城市住宅建设标准》(云政发[1997]104号),(以下简称《住宅标准》),对住宅类别面积等标准作了调整,为了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加强具体实施中的可操作性,现就《细则》有关条款作如下补充规定:一、《条例》、《细则》是我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基本法规、规章,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应严格遵照执行。

凡与《条例》、《细则》以及补充规定相抵触的,均以《条例》、《细则》及本补充规定为准。

二、由市、县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统一拆迁的,拆迁委托人、拆迁人必须是具有行政法人或企业法人资格的单位。

在拆迁中负有相应的经济、民事法律责任。

三、对《细则》第三十一条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住宅房屋的结算办法作如下调整:(一)用新房(新建成套住宅)偿还私人住房和单位自管住房的,异地偿还与原建筑面积相等部分,不再结算结构价差。

偿还住房应根据原住房面积大小参照《住宅标准》依次确定偿还类别,达不到一类住宅面积上限的偿还一类住宅;超过一类住宅面积达不到二类住宅面积上限的偿还二类住宅;超过二类住宅面积达不到三类住宅面积上限的偿还三类住宅;超过三类住宅面积的偿还四类住宅或在三类住宅以下套内分套偿还。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3]85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3]85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3〕85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全面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多渠道解决城镇居民住房困难问题,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县城扩容提质,有效拉动投资和消费需求,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民生不断改善,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和县城扩容提质要求,坚持政府组织引导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全面加快各类棚户区改造,重点推进资源枯竭型城市及独立工矿棚户区、三线企业集中地区的棚户区改造。

到2017年底,全省城市棚户区改造取得显著成效,基本完成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业棚户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改造,城镇面貌明显改观,居民住房条件有效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更加完善。

二、全面推进各类棚户区改造(一)城市棚户区改造。

在加快推进城市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的基础上,将非集中成片棚户区、城中村统一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各级政府要将棚户区改造同推进新型城镇化相结合,同加快中心城市改造升级和县城建设攻坚战工作相结合,根据当地实际明确城市棚户区具体改造范围,及时将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项目属性,落实支持政策。

城市棚户区改造优先列入市、县政府的房屋征收计划,并加快实施征收。

城市棚户区改造可采取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等多种方式。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华藏寺镇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决定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华藏寺镇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决定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华藏寺镇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2.12•【字号】天政发〔2019〕72号•【施行日期】2019.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华藏寺镇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决定天政发〔2019〕72号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省、市驻天有关单位:为加快县城建设步伐,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确保华藏寺镇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华藏寺镇2018年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地上房屋及附着物实施征收,现决定如下:一、征收项目名称:2018年华藏寺镇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二、征收区域:华藏寺镇华藏寺村上河滩组,火车站前,312国道以东、农贸市场以南、饲料厂平房,华干路西侧、原汽车站对面商户,新华中学家属院内平房,312国道东侧,华藏嘉园对面,建材市场北侧,藏医院南侧物资局家属院,华干路桥头两侧商户和华藏寺村花园台、城东片区超出原任务户等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和其他不动产。

三、房屋征收实施部门:天祝县自然资源局和华藏寺镇人民政府四、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华藏寺镇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五、本决定之日起,严禁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对违反规定的,一律不予补偿。

六、鼓励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与征收房屋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签订协议期限为:2019年2月20日至2019年12月31日。

七、鼓励被征收人于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及时整理房屋内各类生产生活用具,解除被征收房屋的租赁关系,结清住房水、电等一切费用。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楚政发〔2019〕14号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楚政发〔2019〕14号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为进一步严格规范自然资源管理,全面贯彻落实好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及州委的重要决策部署,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州自然资源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自然资源是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生态产品的主要来源和生态文明建设的主战场,科学合理地管理好、利用好自然资源,不仅是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需要,而且是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新常态的重要任务。

当前,我州正处在经济社会加速发展期,对自然资源的需求日益增强,正确处理保护资源与保障发展的关系,管好用好自然资源已成为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

各县市和州直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资源意识、发展意识和服务全局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和新发展理念,坚持“用途管制、生态优先”,坚持“深化改革、市场配置”,坚持“依法规范、标本兼治”,运用系统工程思路,加快推进自然资源利用和管理方式转变,推动山水林田湖草综合整治修复,切实提升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我州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和保障。

二、严格规划管控,优化国土空间布局结构落实“多规合一”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探索建立可供各个规划共同遵循的战略目标、管控方向和标准规范,发挥国土空间规划在国家规划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以及对各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最终形成一张蓝图,强化对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整治等各类活动的指导和管控,推动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在各级国土空间规划中落地。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8年华藏寺镇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8年华藏寺镇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8年华藏寺镇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2.12•【字号】天政发〔2019〕71号•【施行日期】2019.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8年华藏寺镇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天政发〔2019〕71号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省、市驻天有关单位:《2018年华藏寺镇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19年2月12日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18年华藏寺镇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为加快县城建设步伐,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确保天祝县2018年华藏寺镇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并结合县城总体规划和全县拆临拆违行动等相关要求,对县城规划区内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上符合棚户区改造标准的城中村、老旧平房等房屋进行改造,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2018年列入棚改项目范围内拆迁户246户,征收区域:一是华藏寺村上河滩组28户;二是火车站前49户;三是原汽车站对面24户;四是312国道以东、农贸市场以南、饲料厂平房等21户;五是华干路西侧商户18户、原汽车站对面商户18户;六是新华中学家属院内平房13户和李万贵、焦振禄、杨天河3户;七是312国道东侧,华藏嘉园对面,建材市场北侧,藏医院南侧物资局家属院17户;八是华藏寺村花园台45户;九是城东片区超出原任务的10户。

二、征收实施方案1.天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局、华藏寺镇具体实施征收补偿工作,并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后,实施征收补偿及拆除工作,并在华藏寺镇设立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办公室,各相关部门分别抽调专门工作人员,负责本方案公示和《征收决定》公告,收集汇总房屋调查摸底登记表、房屋测绘评估结果公示、送达评估报告、接待现场咨询、开展日常工作、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补偿资金发放、有关资料收集等工作。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中心城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基本住房货币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中心城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基本住房货币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中心城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基本住房货币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3.08•【字号】广安府办发〔2019〕16号•【施行日期】2019.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中心城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基本住房货币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办发〔2019〕16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华蓥山景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广安市中心城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基本住房货币安置补偿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3月8日广安市中心城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基本住房货币安置补偿办法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拆迁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广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发〔2018〕1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广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广安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包括广安主城区和前锋辅城,具体实施范围由广安区、前锋区、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根据城市规划确定并报市政府备案后执行),经依法批准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符合广安府发〔2018〕11号第四章规定的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实行基本住房货币安置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本住房货币安置补偿,是指拆迁实施部门按规定标准,将被征地农民享受基本住房换算成货币安置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由被征地农民自行解决居住需求的一种安置补偿方式。

第四条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基本住房货币安置补偿坚持被征地农民自愿的原则,被征地农民选择还房安置的,按广安府发〔2018〕11号规定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26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26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26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切实抓好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任务分解》和《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量化指标任务分解》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政府工作报告各项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省直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工作落实的第一责任人,要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和任务分解要求,抓紧组织研究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和时间表,建立工作台账,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逐项明确具体任务、时限要求和责任人,切实推动工作落实;各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加大统筹力度,加强与责任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帮助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责任部门要积极配合、主动作为,履行好职能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工作合力;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围绕政府工作报告内容,细化分解工作任务,加强与省直各部门的工作对接,完成好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共同推动各项目标任务按期高质量完成。

各牵头部门分别于2019年4月10日、7月10日、10月10日和12月25日前将1季度、上半年、前3季度和全年的政府工作报告量化指标任务完成情况(包括具体数据、完成比例)书面报省政府办公厅,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准确无误。

各部门要明确1名联络员具体负责情况报告和沟通联络工作,于2019年3月1日前将联络员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座机和手机)报省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修订云南省十五个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2014)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修订云南省十五个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2014)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修订云南省十五个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4.05.26•【字号】•【施行日期】201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修订云南省十五个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各相关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的《云南省十五个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修订)予以公布,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工作实施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服务与管理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重大举措,对促进经济持续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新一轮征地补偿标准的重要性,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实施氛围。

本征地补偿标准是征收集体土地的综合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组成(不含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各地区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补偿标准进行适当调整,但不得低于本次公布的标准;占用基本农田的,要按照当地最高标准予以补偿;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参照此次公布的标准执行。

对于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各地区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并公布实施。

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精心组织,切实做好征地补偿标准衔接工作要统筹组织好新一轮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后的各项工作,针对新标准实施后可能发生的情况和问题制定工作预案,防止因实施新标准引发矛盾。

要加强政策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新一轮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

2014年6月1日前已组件上报有权批准机关的用地报件,按原征地补偿标准进行审查。

2019年最新云南省楚雄州禄丰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

2019年最新云南省楚雄州禄丰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

2019年最新云南省楚雄州禄丰县征地统
一年产值补偿标准
类区片范围:金山镇南门社区、西门社区、北门社区、官场社区、官洼社区、新河社区、惠民路社区、董户村社区、南雄村委会、大北厂村委会、科甲村委会、宋家坡村委会等城市规划区内,平均补偿标准:59344元/亩。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批准《昆明市征地补偿标准(修订)》,各市政府下发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并确定时间开始执行。

爱土拆迁律师团将云南省楚雄州禄丰县最新征地补偿标准分享给大家:
云南省楚雄州禄丰县土地共有四类:
一类区片范围:金山镇南门社区、西门社区、北门社区、官场社区、官洼社区、新河社区、惠民路社区、董户村社区、南雄村委会、大北厂村委会、科甲村委会、宋家坡村委会等城市规划区内,平均补偿标准:59344元/亩。

二类区片范围:金山镇城市规划区外的村委会;黑井镇、广通镇、仁兴镇、勤丰镇、碧城镇、土官镇、一平浪镇:舍资村委会、一平浪村委会、干海资村委会;恐龙山镇:阿纳村委会、长田村委会,平均补偿标准:44213元/亩。

三类区片范围:中村乡、妥安乡、彩云镇、和平镇、高峰乡、恐龙山镇二类区覆盖以外区域、一平浪镇二类区覆
盖以外区域,平均补偿标准:34235元/亩。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调整并公布,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配套实施。

如您对这一补偿标准还有不理解的地方,欢迎咨询爱土拆迁律师团(4006161660),我们的律师将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9.02•【字号】•【施行日期】2013.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棚户区改造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

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是改善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有效拉动投资和消费需求,带动有关产业发展,破解城市二元结构,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的重要举措。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州棚户区改造工作,按期完成省人民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棚户区改造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我州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把棚户区改造与提升城乡人居环境、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和建设城市综合体结合起来,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出发点,以消除安全隐患、完善住房功能、改善人居环境为立足点,努力把棚户区改造成房屋质量优良、功能完善、设施齐全、生活便利、环境优美的新型社区,力争通过5年努力,基本消除各类棚户区。

二、基本原则(一)科学规划,分步实施。

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依据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统筹旧城改造与新区建设,合理确定各地各类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各项工作。

(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对不能以市场方式改造的棚户区,主要通过财政补助、政策扶持、企业和棚户区居民参与等方式统筹实施。

(三)因地制宜,注重实效。

按照合理户型、功能齐、配套好、质量高、安全可靠的要求,科学利用空间,有效满足基本居住功能。

禄丰县县城旧城棚户区改造问题解答

禄丰县县城旧城棚户区改造问题解答

禄丰县县城旧城棚户区改造问题解答一、若被征收户的房屋产权证证载面积和评估公司的评估测绘面积不一致时,如何确定被征收户的房屋产权面积?答:(一)原则上以房屋产权证证载面积为准。

(二)若房屋产权证证载面积小于评估测绘面积,则以评估测绘面积为准。

二、被征收户购买小产权房的,是否可以享受购房补贴?答:不可以。

享受购房补贴必须是新购商品住房(含预售房)或购买二手商品住房且符合相关规定的才能享受。

三、若房屋产权人已经去世,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均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如何来认定产权继承人?答:(一)有公证遗嘱。

按公证遗嘱认定房屋产权继承人。

(二)无公证遗嘱的。

按《继承法》有关规定认定房屋产权继承人。

(三)享受购房补贴标准的认定条件只能以房屋产权证登记的产权人身份来确定。

四、同一宗土地有两本土地使用权证,新证面积与老证面积不一致时,如何认定土地面积?答:按新土地使用权证面积执行。

五、当被征收人年龄超过60周岁(含60周岁)时,想新购商品住房(含预售房)能否以孙子女的名义登记并享受购房补贴?答:可以。

但享受购房补贴的标准只能以房屋产权证登记的产权人来认定。

六、被征收房屋是产权人(被征收人)购买,但一直是其父母居住,现在能否以父母名义登记并新购商品住房?答:可以。

但享受购房补贴的标准只能以房屋产权证登记的产权人来认定。

七、在规定时间: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期间之外新购商品住房(含预售房)或二手商品住房能享受购房补贴吗?答:不能。

八、金山古镇的建设需要多长时间?房屋的结构、面积、预售价如何?答:金山古镇预计2018年初步建成,建成后的金山古镇核心区房屋多为二层结构,局部二层半和三层;预售价正在抓紧测算中。

九、户口与房屋产权人不在同一本户口册上的直系亲属,如何认定为安置人口?答:(一)房屋产权人的配偶直接认定为安置人口。

(二)房屋产权人与配偶所生子女出具相关证明可认定为安置人口。

十、独家成院的被征收人种植的零星树木是否给补偿?补偿标准如何确定?答:给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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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长杨继周对《禄丰县2019年县城旧城棚户区改造(三期)房屋及土地征收补偿方案》的解读日期:2020年03月26日为推进我县县城旧城棚户区改造(三期)工作,2020年3月23日,禄丰县人民政府印发了《禄丰县2019年县城旧城棚户区改造(三期)房屋及土地征收补偿方案》(禄政通〔2020〕8号),为方便相关部门、乡镇和人民群众更好的理解《方案》的相关内容,现将《方案》解读如下:一、《方案》出台背景2013年7月,国务院制定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用五年时间改造各类棚户区1000万户。

随后,省、州根据国务院的要求,相继制定出台了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禄丰县人民政府编制了《禄丰县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2014年-2017年)》并经禄丰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中共禄丰县委、禄丰县人民政府于2016年5月29日成立了以县委书记、县长为组长的禄丰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同日调整充实了以县长为指挥长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工作协调指挥部,6月23日,禄丰县人民政府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计划用5年时间分期分批改造棚户区9897户,其中县城棚户区5500户。

2016年6月6日县城旧城棚户区改造(一期)正式启动,计划拆除1601户,实际完成1599户;2017年9月15日县城旧城棚户区改造(二期)启动实施,计划拆除1628户,实际完成1616户。

为加快推进我县棚户区改造工作,按计划完成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切实改善棚户区群众居住条件,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人居环境,结合我县实际,研究制定了《禄丰县2019年县城旧城棚户区改造(三期)房屋及土地征收补偿方案》。

《方案》从总则、相关认定原则、征收补偿方式内容原则和程序、房屋及土地的征收补偿、房屋产权调换、附属设施补助和奖励、住房征收的补偿与结算、临街经营性用房和生产加工性用房的补偿与结算、其他、附则十个方面对禄丰县2019年县城旧城棚户区改造(三期)房屋及土地征收补偿工作作了细化规定。

二、《方案》的主要内容第一部分总则。

对实施棚户区改造的意义、法律依据、项目批准、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征收范围、征收期限以及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选择等做了具体明确。

第二部分相关认定原则。

本章具体明确了土地权属、房屋产权、权利人、户数及人口的认定原则。

本《方案》中认定的人口,对被征收户中的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职和退休人员外的安置人口给予一次性3500元/人生活补助。

第三部分征收补偿方式、内容、原则和程序。

本次房屋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

其中:临街经营性用房和生产加工性用房的补偿实行货币补偿。

具体补偿内容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土地补偿、临时安置和搬迁补偿、过渡期间经营(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补助和奖励等四项。

第四部分房屋及土地的征收补偿。

本《方案》明确:征收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及地上建(构)筑物的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土地和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建筑面积、使用年限以及土地使用情况等因素评估后确定补偿。

征收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建(构)筑物的补偿,经召开本征收补偿方案听证会无异议后,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后确定补偿。

征收范围内未能提供合法依据,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建(构)筑物、附属物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土地性质属村集体所有,按照禄丰县城规划区内水田征收补偿标准86040元/亩(129元/㎡)给予补偿。

其中:土地安置补助费按照86元/㎡给予土地使用人一次性货币补偿;土地补偿费按照43元/㎡给予村集体一次性货币补偿。

征收范围内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房屋及土地的补偿,按照评估价值加上棚改补助和搬迁奖励后给予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被征收单位在县城规划区内自行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商定房屋调换价格并签署协议后,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的补偿费用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第五部分房屋产权调换。

本《方案》房屋产权调换实行等价值调换,先进行被征收房屋的补偿费用结算。

每一户被征收人原则上只能选择一套安置房。

安置房的价格由禄丰县2019年县城旧城棚户区改造(三期)项目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按程序选定产权调换房屋后,按照被征收房屋的补偿费用与安置房屋的评估价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本次产权调换房屋位于金山镇侏罗纪大道中段金澜半岛西侧南地块公租房小区。

产权调换房共5幢219套,建筑总层数11层,为精装修房,三室一厅一厨二卫二阳台户型(带储藏室),建筑面积108.29㎡/套。

选房条件。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①被征收人本次房屋征收拆除后,在禄丰县县城规划区内无合法房屋产权;②被征收人须一次性结清产权调换房屋款项,且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抵押和转让。

选房方式。

按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时间先后确定选房顺序,先签约的先选。

第六部分附属设施补助和奖励。

本《方案》规定:对被征收房屋的附属设施按被征收人的户数给予一次性移装补助:水表1000元/户,电表1000元/户,太阳能(热水器)1000元/套,有线电视450元/户,空调300元/台,光纤100元/户,固定电话100元/户。

用于生产经营的三相电,根据电力部门出具安装使用证明,给予3000元/户的补助。

住房签约搬迁奖。

为促进快速签约,本《方案》规定:自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分三个时段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的签约搬迁奖。

第一时段:自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的三十日内(含第三十日)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移交产权的,按照被征收住房(不包括简易房、畜厩、仓库、杂物间、生产、经营性等非居住用房和其他构建筑物、附着物面积)的面积一次性给予300元/㎡的签约搬迁奖;第二时段:自评估报告送达之日的第三十一日至六十日内(含第六十日)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移交产权的,按照被征收住房(不包括简易房、畜厩、仓库、杂物间、生产、经营性等非居住用房和其他构建筑物、附着物面积)的面积一次性给予200元/㎡的签约搬迁奖;第三时段:自评估报告送达之日的第六十一日至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移交产权的,按照被征收住房(不包括简易房、畜厩、仓库、杂物间、生产、经营性等非居住用房和其他构建筑物、附着物面积)的面积一次性给予100元/㎡签约搬迁奖。

对超过第三时段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不予奖励。

临街经营性用房和生产加工性用房签约搬迁奖为促进快速签约,本《方案》规定:自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分三个时段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的签约搬迁奖。

第一时段:自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的三十日内(含第三十日)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移交产权的,按照被征收临街经营性用房或生产加工性用房的面积一次性给予300元/㎡的签约搬迁奖,每户最高不超过5万元;第二时段:自评估报告送达之日的第三十一日至六十日内(含第六十日)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移交产权的,按照被征收临街经营性用房或生产加工性用房的面积一次性给予200元/㎡的签约搬迁奖,每户最高不超过5万元;第三时段:自评估报告送达之日的第六十一日至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移交产权的,按照被征收临街经营性用房或生产加工性用房的面积一次性给予100元/㎡的签约搬迁奖,每户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超过第三时段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不予奖励。

第七部分住房征收的补偿与结算。

在本方案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和搬迁移交房屋及土地的,可以得到以下补偿和补助:1、被征收住房及土地的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土地和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建筑面积、使用年限以及土地使用情况等因素评估后确定。

2、棚改补助:被征收房屋、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评估总价的10%。

3、临时安置补偿:按照被征收住房实测面积(不包括简易房、畜厩、仓库、杂物间、生产、经营性等非居住用房和其他构建筑物、附着物面积)(按住房面积计算)14元/㎡。

4、搬迁补偿。

按照被征收住房实测面积(不包括简易房、畜厩、仓库、杂物间、生产、经营性等非居住用房和其他构建筑物、附着物面积)一次性给予35元/㎡/次的搬迁补偿,每户按2次计发。

5、生活补助。

被征收户户籍人口3500元/人(被征收人涉及多处房产被征收的,每人仅限享受一次补助;被征收户家庭成员中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职或退休人员均不享受生活补助费)。

6、特殊补助。

被征收户户籍人口中,有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革命伤残军人的,一次性补助10000元/证;持有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证的残疾人、五保户、民政部门抚养的孤寡老人,一次性补助6000元/证(人)。

7、农机具处置补助。

被征收人有承包土地在禄丰县2019年县城旧城棚户区改造(三期)范围内,且在2019年度内被征收的,凭金山镇人民政府及社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按1000元/户给予一次性农机具处置补助。

8、家禽、家畜处置补助。

针对棚改范围内的规模养殖户,分别对年出栏猪100头、牛20头、羊100只、鸡鸭鹅等禽类1000羽以上的养殖户,由畜牧主管部门出具养殖备案证明,每户给予6000元的家禽、家畜处置补助。

9、价格补贴。

按照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证载产权人和配偶一次性给予5000元/人的价格补贴。

10、购房补贴。

被征收人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选择货币补偿购买商品住房安置方式的,按照签约时段分别给予相应补贴。

即:被征收人在禄丰县县城规划区内于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商品住房(含预售房和二手房),自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分三个时段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的购房补贴(以房屋腾空并递交产权移交拆除申请书之日为准)。

第一时段:自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的三十日内(含第三十日)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移交产权的,按照购买商品住房的面积给予被征收人500元/㎡的购房补贴,补贴面积每户最高不超过本次被征收住房面积的130%;第二时段:自评估报告送达之日的第三十一日至六十日内(含第六十日)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移交产权的,按照购买商品住房的面积给予被征收人300元/㎡的购房补贴,补贴面积每户最高不超过本次被征收住房面积的130%;第三时段:自评估报告送达之日的第六十一日至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移交产权的,按照购买商品住房的面积给予被征收人200元/㎡购房补贴,补贴面积每户最高不超过本次被征收住房面积的130%;对超过第三时段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不予补贴。

本《方案》明确:本次住房征收采取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终结产权。

具体结算方式分三种,被征收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

(一)货币补偿自主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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