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宜县矿建社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2019)
2019拆迁补偿新标准
2019拆迁补偿新标准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拆迁补偿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2019年,国家出台了新的拆迁补偿标准,对于拆迁户来说,这无疑是一件重大利好消息。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2019年拆迁补偿新标准的具体内容。
首先,2019年的拆迁补偿标准在补偿金额方面有所提高。
根据新标准,拆迁户可以获得更高的房屋补偿款和安置补助。
对于拆迁户的住房,按照房屋面积和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补偿金额相应增加。
同时,针对拆迁户的安置补助也有所提高,以更好地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其次,新标准对于拆迁户的社会保障和就业安置也有明确规定。
根据新标准,
拆迁户可以享受到相应的社会保障政策,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以确保他们在拆迁后能够继续享受社会保障待遇。
同时,针对拆迁户的就业安置也有更加细致的规定,政府将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职业培训,帮助拆迁户重新安置工作。
此外,新标准还对于拆迁补偿的程序和监督机制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新标准,拆迁补偿程序将更加规范和透明,政府将加强对于拆迁补偿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补偿款项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同时,对于拆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也将加强调解和处理,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2019年的拆迁补偿新标准对于拆迁户来说是一项重大利好。
新标准提高了拆迁补偿金额,明确了社会保障和就业安置政策,规范了补偿程序和监督机制,为拆迁户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加有力的保障。
相信在新标准的指引下,拆迁工作将更加公正合理,为城市建设和发展提供更好的保障和支持。
江西征地补偿新标准2019年是怎样的?
江西征地补偿新标准2019年是怎样的?江西省制定征地补偿标准是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农民人均收入及土地平均产值等多种因素的。
在最新的征地补偿标准中,水田为36000元一亩,果园为24000元一亩,集体建设用地不低于12000元一亩。
实际中,我们可能会遇到被征地的情况。
对于征地,补偿肯定是少不了的。
一般而言,补偿有两种方式,货币补偿或房屋安置补偿,被征地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其中的一种。
为了更好的保障自身的权益,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是有必要的。
下面即是▲江西征地补偿新标准2017年的情况,请随着一起来了解。
▲江西征地补偿新标准2017年▲一、江西省产权交换式补偿▲(一)江西省房屋价值补偿标准: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
不清楚自己区域被拆迁房屋的价格的,可以找当地政府建设部门进行咨询或索取材料。
对评估确定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二)江西省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俗称过渡费)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在这里作者所列算的补偿标准,是以大众化被拆迁人自主搬迁和过渡方式进行的计算。
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则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费。
以石家庄为例(自主搬迁):2012年搬迁费20元/平方米,按2次计算;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25元/平方米计算,逾期12月以内,每月增加50%,预期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自第13个月起每月增加75%,逾期24个月以上的,自第25个月起每月增加100%▲(三)江西省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该费用针对非住宅类房屋运营性房屋进行补偿,因为属个案,补偿标准不能统一,一般是有征收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019征地拆迁补偿新标准
2019征地拆迁补偿新标准2019征地拆迁补偿新标准作者:路永强大律师拆迁补偿主要就是一些企业或者是政府机关对于土地进行征收之后,对大家进行的征地补偿和土地补偿。
很多人都是两耳不闻窗外事,自然在这方面是不太关心的。
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毕竟不是常常会遇到的问题,所以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
不过对于被征收土地的人来说,这些还是比较重要的。
路永强律师是这么认为的。
一、征地补偿费的构成包括哪些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二、征地补偿标准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 :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9年3月 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二、征地补偿费如何管理?现实中很多征用土地的行为的程序虽然合法,但是在支付、管理征地补偿费的时候有履行瑕疵。
我国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土地征用批准后三个月内,将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给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组织或村民委员会。
在完成了支付之后,补偿费用管理又成了问题,征地补偿费如何管理? 对于补偿费用的管理要分类讨论:1、土地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管理,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改善生产和生活条件,可视土地郑重声明:本文章由路永强律师原创文章,禁止转载以及伪原创,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内蒙古征地补偿新标准2019是怎么样的?
内蒙古征地补偿新标准2019是怎么样的?内蒙古征地补偿最高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由原每亩32391元提高到32500元,最高区片综合地价由原每亩280200元提高到298100元;最低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由原每亩10622元提高到10804元,最低区片综合地价由原每亩19433元提高到19620元。
▲一、内蒙古征地补偿新标准2018从执行情况看,我市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整体有所提高,最高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由原每亩32391元提高到32500元,最高区片综合地价由原每亩280200元提高到298100元;最低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由原每亩10622元提高到10804元,最低区片综合地价由原每亩19433元提高到19620元。
1、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2、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3、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4、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5、被征收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标明的为准;被征收房屋没有房屋权属证书的,以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6、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产权登记的房屋,应当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7、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应当按照同等建筑面积、类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场价格予以补偿。
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
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已经2014年1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杜家毫2014年2月22日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城乡规划、发改、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乡缜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省人民政府发改、财政、国土资源、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指导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县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予以指导,对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征收补偿方案拟定、征收补偿资金使用、征收成本核算等工作予以监督。
2019年政府征地补偿标准及计算方法
2019年政府征地补偿标准及计算方法三旧改造学习交流群一点击进群→1000G旧改地产资料进群»»一、2019年政府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对于农民来讲,有征地,就要有相应的补偿,这也是农民十分关心的问题。
那么,今年的补偿会有多少?是怎么补的?咱们一起来看看。
补偿价格表征地补偿价格表具体可以划分以下几个补贴项目,补贴标准仅供参考。
1.耕地我们都知道耕地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旱地,一种是水田,旱地每亩的补偿标准是5.3万元,水田每亩地的补偿标准是9万元。
2.菜田菜田征收每亩平均补偿15万元。
3.基本农田我们都知道农田可以分为旱田和水田,两种征地补偿标准不一样,其中旱田征收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征收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征收每亩补偿15.6万元。
4.林地征收林地每亩补偿13.8万元。
5.农用地征收农用地每亩补偿13.8万元。
6.集体建设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如果这类土地被征收,每亩补偿13.6万元。
7.未利用地农村未利用地包括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等,如果这类土地被征收,每亩补偿2.1万元。
注意:以上只是经济发达地区的补偿价格,供参考,具体请按照所在地区的相关补偿文件来确定。
征地补偿标准1.土地补偿费土地有很多类型,不同类型的土地在征收时,补偿费是不一样的,具体如下:(1)耕地,土地补偿费按照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10倍来进行补偿计算。
(2)养殖鱼塘,土地补偿费按照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8倍来进行计算。
(3)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土地补偿费按照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12倍来进行计算;(4)其他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按照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来进行计算;(5)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按照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5倍来进行计算;(6)非农业建设用地,土地补偿费按照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来进行计算。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19〕7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正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济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2019年3月21日济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辖区(包括任城区、兖州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进行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任城区、兖州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辖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具体工作。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对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予以指导,对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工作人员的业务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培训。
市和任城区、兖州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本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教育、民政、文化和旅游、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9年全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9年全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04.30•【字号】吉建征〔2019〕5号•【施行日期】2019.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9年全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工作的通知吉建征〔2019〕5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征收局、执法局、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为有效适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新形势、新任务,规范高效推进房屋征收工作,现就做好2019年有关工作要求如下:一、切实提高站位,全面推进房屋征收工作(一)进一步提高站位。
房屋征收工作是棚户区改造等重大项目落地的前提,事关民生保障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房屋征收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统筹谋划、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加快推进房屋征收各项工作。
(二)落实政府责任。
各地政府要切实履行房屋征收主体责任,主要领导要亲自协调调度,及时研究解决房屋征收难点问题。
要进一步明确部门分工,完善协调机制,有效发挥相关部门职能作用,形成合力攻坚的工作局面。
(三)全面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深刻认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工作安排,深入推进房屋征收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要集中开展乱象治理工作,建立健全乱象治理长效机制,有效铲除房屋征收领域黑恶势力滋生土壤。
二、聚焦重点项目,提前启动房屋征收(一)科学制定计划。
要深入落实省委、省政府“抓环境、抓项目、抓落实”大会精神,围绕本地棚户区改造等重点建设项目,统筹谋划,科学编制房屋征收年度计划。
(二)提前启动征收。
要提前启动实施2019年房屋征收工作,超前做好调查摸底等前期准备,合理确定项目征收范围,及时下达房屋征收决定,确保项目尽早实施。
济政发〔2019〕7号济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19)
济政发〔2019〕7号济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19)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辖区(包括任城区、兖州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进行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任城区、兖州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辖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具体工作。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对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予以指导,对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工作人员的业务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培训。
市和任城区、兖州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本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教育、民政、文化和旅游、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应当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相关费用列入房屋征收成本。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地产测绘、预评估、房屋征收评估、法律服务、房屋拆除、专家鉴定等专业性工作,所需费用列入房屋征收成本。
煤矿采空区动迁补偿标准
一、煤矿采空区动迁补偿标准第十四条搬迁压煤村庄,依据登记造册的房屋建筑面积,由煤矿按下列标准支付补偿费:(一)楼房每平方米不超过一百三十元;(二)砖墙瓦房、石墙瓦房及与其造价相当的房屋,每平方米不超过一百元;(三)砖镶门窗砌四角土坯墙瓦房、外砖里坯混合墙瓦房及与其造价相当的房屋,每平方米不超过九十元;(四)干插石墙草房、土坯墙草房及与其造价相当的房屋,每平方米不超过八十元;(五)新村内外的水、电、道路等公用设施的修建费,不超过房屋搬迁补偿费总额的百分之十五。
原建筑物旧料归搬迁者所有。
在搬迁村庄范围内,集体和个人的围墙、门楼、厕所、菜窖、猪圈、树木、青苗等辅助设施和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五条搬迁所需木材、钢材、水泥及煤炭指标,由煤矿根据旧房屋建筑面积,按照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国家定价,每平方米补助木材零点零一五立方米、钢材三公斤、水泥十公斤、煤炭二十公斤。
地材由搬迁个人自理。
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以后地材价格上涨的,煤矿应按房屋搬迁补偿费的百分之四十,乘以当地市场地材价格上涨的幅度,予以补助。
第十六条属本规定第十二条范围,新村址到该村耕地之间需新修生产道路时,其资金由煤矿负担。
新旧村址距离超过三公里的,煤矿应按搬迁村庄在籍人数的百分之七十,以每人二百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生产运输工具补助费。
第十七条搬迁全民所有制和乡镇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由煤矿按以下标准予以补偿:(一)搬迁厂房、库房、办公室、宿舍、食堂、浴池等主要建筑物,市(地)、县(市、区)搬迁办应组织矿务局、煤矿、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搬迁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丈量、评估与核实,按其建设时的总造价予以补偿。
所有建筑物旧料归原单位所有。
围墙、大门、厕所、池塘、专用场地及树木等损失,不予补偿;(二)室内外上下水道、水井、水塔、高低压供电、照明、广播、通讯线路与设施及搬迁范围内的桥涵等,按其建设时的总造价予以补偿;(三)拆迁、安装机械设备,按其核实的实际发生费用予以补偿;(四)企业因搬迁造成停产,其停产损失费按在册职工一个月的工资总额予以一次性补偿;(五)搬迁所需木材、钢材、水泥及煤炭指标,按需搬迁的主要建筑物面积,每平方米补助木材零点零二立方米、钢材八公斤、水泥二十公斤、煤炭四十公斤,其价格执行签订搬迁协议时的国家定价。
张家口棚户区补偿标准
张家口棚户区补偿标准张家口作为河北省的重要城市之一,近年来城市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然而,在城市发展的过程中,棚户区改造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环境,张家口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棚户区改造政策,其中包括棚户区居民的补偿标准。
首先,针对棚户区居民的住房补偿标准,张家口市政府规定,对于符合搬迁条件的棚户区居民,将按照搬迁前的住房面积、产权情况以及市场价值进行合理评估,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对于无产权或使用权的居民,政府将提供新建商品房或安置房,并根据原住房的面积和市场价值进行合理补偿。
而对于有产权或使用权的居民,政府将按照市场价值进行合理补偿,确保居民在搬迁后能够获得合理的住房补偿。
其次,对于棚户区居民的生活补偿标准,张家口市政府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在搬迁过程中,政府将对居民的临时生活安置进行保障,提供必要的生活补贴和过渡性的生活保障。
同时,政府还将协助居民办理相关手续,确保搬迁过程中的顺利进行。
对于因搬迁而失去稳定工作的居民,政府将提供一定的就业援助和职业培训,帮助他们重新就业或自主创业,保障其生活稳定。
最后,对于棚户区改造的补偿标准执行,张家口市政府将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补偿标准的执行公平、公正。
同时,政府将加强与居民的沟通和协商,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居民在搬迁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并且,政府将严格落实相关政策,确保搬迁过程中的补偿标准得到有效执行,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张家口市政府对棚户区改造的补偿标准明确规定,旨在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在今后的工作中,政府将继续改进相关政策,加强与居民的沟通和协商,确保棚户区改造工作取得更加积极、有效的成果。
相信在政府和居民的共同努力下,张家口的棚户区改造工作将迎来更加美好的未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9.16•【字号】洪府字〔2019〕28号•【施行日期】2019.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通知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湾里区、青山湖区政府,经开区、高新区、红谷滩新区管委会,市房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教育局,市重点办,市旧改办:为进一步完善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确保我市房屋征收项目的顺利实施。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省政府《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有关精神要求,结合我市房屋征收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工作职责,确保规范征收各区人民政府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体,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负责本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承担全部责任。
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受所在区人民政府的委托,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监督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征收补偿方案由各区房屋征收部门拟定上报辖区政府,由辖区政府组织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并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进行修改及时公布。
二、严格调查认定,保障规范补偿为保证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开展,在下达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以及土地使用权等情况组织调查摸底并登记造册。
(一)对房屋征收范围内已依法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应当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棚户区改造搬迁补偿实施方案(共7篇)
棚户区改造搬迁补偿实施方案(共7篇)第1篇:搬迁补偿实施方案临泽县扎尔墩滩土地整治项目搬迁补偿实施方案临泽县扎尔墩滩土地整治项目是市、县2021年度重点工程,按照县委、县政府对搬迁工作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经公司研究,报工业园区管委会同意,制定如下搬迁补偿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2021年06月30日前,将项目工程规划红线范围内涉及的城镇居民坟墓搬迁清除完毕。
二、搬迁范围东至黄家湾水库,西至临梨公路,北邻连霍高速,南至光电产业园二区红线范围内的新旧坟墓。
三、坟墓搬迁补偿标准及兑付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张掖市殡葬集中整治活动实施方案》(市委办发〔2021〕10号)精神和《临泽县殡葬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在规定限期内自行迁移坟墓的给予补偿。
补偿标准为:每座单棺木土葬坟补偿迁移费1600元,每座双棺木土葬坟补偿迁移费2000元。
四、搬迁时间上述地域范围内的相关坟主在2021年04月15日至05月15日,到种子大厦416室,办理迁坟登记及补偿手续。
联系电话:5953416。
五、迁坟奖励坟主在5月16日前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坟主凭《迁坟验收单》向指挥部领取迁坟奖励费500.00元。
如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完成搬迁的,不予奖励。
六、工作任务及时间要求1、宣传动员阶段(2021年4月10日--30月30日)开展大规模的宣传动员,沿街悬宣传标——形成强大的舆论宣传氛围;协议签订兑付组负责对区域坟墓算账;动迁组根据分包情况走家入户,负责动员坟主尽快搬迁。
2、签订补偿协议(2021年4月1日--4月15日)核实、确认补偿金额,与被拆迁户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3、坟墓搬拆阶段(2021年4月15日---5月15日)对坟墓进行集中搬迁。
临泽县扎尔墩滩土地整治项目指挥部 2021年04月06日第2篇:搬迁补偿方案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内企业搬迁补偿方案一、本方案参照《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结合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厂区内企业的实际情况制订。
xx2019xx棚户区(城中村)
xx2019xx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为进一步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步伐,保障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号公告〕和《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法>的通知》〔赤政发〔2016〕29号〕规定,结合林西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征收目的、依据征收目的:棚户区改造。
征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赤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法》。
【二】征收范围东至羊肠子河,南至集通铁路,西至西山,北至新兴街。
〔具体征收片区和户数在正式公告中列明〕【三】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一〕征收主体:林西县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林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实施单位:林西镇政府、城南街道办事处、城北街道办事处。
〔四〕责任单位:1、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财政、国土资源、进展和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物保护、公安、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
2、被征收人自主选举产生的棚户区居民自治改造委员会〔简称“自改委”〕,是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群众性组织,在实施单位的指导下组建成立,负责做好宣传动员等工作。
【四】签约及搬迁期限签约期限: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期限为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60日内。
搬迁期限:自下达搬迁通知之日起30日内。
【五】征收房屋认定〔一〕被征收房屋的性质、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标明的为准;被征收房屋没有房屋权属证书的,以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二〕对征收范围内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由县政府组织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煤矿征收补偿方案
煤矿征收补偿方案随着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煤炭资源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
为了满足能源需求,我国煤矿产业一直保持着稳定的增长。
但是,随着煤矿采矿规模的扩大,煤矿管理也面临着许多问题,征地、安全等问题成为制约煤矿管理的重要因素之一。
煤矿征收补偿方案的出台正是针对这些问题的重要措施之一。
征收背景煤炭资源具有极高的经济价值,因此在发展过程中吸引了大量的资金和资源。
但与此同时,煤矿采矿也需要大量的土地资源。
由于煤矿的开采过程会带来地表塌陷等问题,所以征地问题也成为制约煤矿发展的一大瓶颈。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政府需要通过征地、补偿的方式来应对。
补偿范围煤矿征收补偿方案主要是在土地征用过程中考虑到被征用人的实际情况,通过一定的补偿机制,给予一定的应对措施。
1.土地补偿:针对被征用人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因土地被征用,产生的经济损失进行资金补偿等。
2.房屋安置:针对被征用人的住房,在煤矿征收过程中:一方面该房屋拆迁面积被征用,无法比原来收益,需要对原有的房屋进行安置。
3.生产设施:生产设施是煤矿中生产主要设施之一,对于生产、经营、工作的帮助很大,如果撤除,也会对被征用单位项目进行一定的经济损失补偿。
补偿标准征收补偿标准与被征收人相关事项有关,但基本上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补偿:1.土地补偿:方案制定过程中要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补偿标准按照被征用土地的性质(林地或耕地等),土地地类,土地利用年限等多方面标准确定资金补偿标准。
2.房屋安置:针对房屋拆迁安置,被征用人可选择土地上的新住宅或现有的房屋安置,房屋安置的标准还应该按地方有关规定来制定。
3.生产设施:针对生产设施,应按其真实价值和使用年限进行补偿。
补偿方式征收补偿可采取物质性或金钱性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
1.物质性:物质性征收补偿包括土地上的新住宅、房屋安置项目、煤矿内生产设施、办公设施等实物资产,资产的价值取决于市场价格,以确保补偿尽量符合被征用人参考价值。
2.金钱性:金钱性征收补偿包括被征用人在土地被征用过程中直接损失的资金,比如收益减少、管理成本增加、劳动力减少等,依法逐项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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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宜县矿建社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2019)
为加快推进矿建社区棚户区改造工作步伐,维护广大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意见》(余府发(2011)33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办事处制定了《分宜县矿建社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请县政府研究批准印发。
妥否,请批示。
分宜县钤东街道办事处
2019年3月13日
分宜县钤东街道办事处
关于《分宜县矿建社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
补偿方案》的起草说明
一、文件起草的背景与依据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市棚户区改造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步伐,切实改善群众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品质。
根据《中共分宜县委办公室分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分宜县2019—2020年棚户区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批进行、规范运作、扎实推进,确保快速高效推进矿建社区棚户区改造工作。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
围绕我县2018-2020年棚户区改造计划任务,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让利于民、因房而改的原则,采取分批进行、梯次推进的办法,做到依法征收、文明征收,规范有序推进矿建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详见《矿建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三、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
2019年1月21日~3月13日,征求了县自然资源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城管局等12个单位的意见。
回复无意见的有11个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财政局、县城管局、县审计局、县司法局、县政法委、县公安局、县城投公司、县群工部、县工信局。
回复有意见的有1个单位:县住建局。
回复意见已采纳。
四、列席单位
县自然资源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县审计局、县司法局、县政法委、县公安局、县城投公司、县群工部。
五、需提请县政府研究解决的事项
提请县政府同意《分宜县矿建社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矿建社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为改善群众居住环境,加快推进矿建社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维护广大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意见》(余府发(2011)33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1征收部门与实施单位
钤东街道办事处
二、建设单位
分宜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三、改造原则
政府主导、让利于民、因房而改、统一建设。
四、征收范围
岭东路北面、天工美食城西面、新丰路北面、矿建菜场、钢研所、五中范围内房屋(含土地、附属物,以下简称房屋)。
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图为准。
五、征收补偿对象
征收范围内房屋所有权单位或个人。
六、征收程序
1.房屋征收部门对矿建社区棚户区改造规划红线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发布房屋征收预告。
2.入户调查摸底,进行宣传、解释。
3.拟订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广泛征求被征收人意见。
4、聘请中介机构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5.分宜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
6.评估机构对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
7.征收人根据被征收人的具体情况,结合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计算补偿费用。
8.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定征收补偿协议。
9.被征收人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搬迁腾空。
10.委托有资质的拆迁企业对房屋进行拆除并清理建筑垃圾。
七、房屋建筑面积、权属认定
1被征收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其它合法批准文件、法律文书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为准。
2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持有有效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地产视为完全产权。
3部分产权住房补足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后视为完全产权。
4房屋所有权证载明为商业用房性质的,才能认定为商铺。
5被征收房屋没有有效证件或证件遗失、或证件有涂改痕迹不能明确认定的,经过有关部门认定为完全产权的,其面积根据具有资质的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报告确定。
6其他情况另行认定。
八、征收补偿方式
实物安置,就近就地安置,集中建设。
(一)私产房补偿安置方式
1住宅房屋按照产权面积“征一还一”进行产权置换。
2安置房为高层或小高层建筑,建设70㎡、90㎡、110㎡三种户型,产权主体不变,土地性质不变。
不动产权证由征收人负责办理,县不动产登记局配合落实,被征收人在补足土地出让金后可直接办理出让土地性质的不动产权证,安置房维修资金、超征收房屋面积部分所产生的契税由被征收人承担。
3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1:1”的比例置换后,安置房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含10㎡)以内的部分,被征收人按照3700元/㎡购买;安置房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以上的部分,被征收人按照4200元/㎡购买;安置房建筑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由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补偿给被征收人。
(2公产房补偿安置方式
房屋拆除不予补偿,采取新建政府公产房供被征收人继续租赁居住或建设回迁安置房供被征收人购买的方式进行安置,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两种方式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进行安置。
1新建政府公产房安置。
户型为高层或小高层建筑,建筑面积控制在70㎡以内,被征收人以租赁居住的方式进行安置,一户一套,产权登记在县城投公司名下,由钤东办统一管理。
2购房回迁安置。
回迁安置房户型为高层或小高层建筑,建筑面积控制在100㎡以内,被征收人按照4200元/㎡购买,由征收人负责办理出让土地性质的不动产权证,回迁安置房维修资金、个人所承担的契税等办证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负责。
3相关政策规定。
被征收人不能同时享受政府保障性住房政策和本次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
(三)其它补偿
1、单位管理用房、仓库等、经有关单位批准的自行搭建建筑按以下标准补偿:框架结构580元/㎡,砖混结构480/㎡,砖木结构260元/㎡,土木结构180元/㎡,简易棚100/㎡,围墙50元/㎡。
2、房屋室内装修按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
3、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36㎡时,按36㎡结算。
4、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5、临时过渡费:500元/户/月,过渡期限24个月。
6、搬迁补助费:400元/次×2次。
7、空调迁移补偿费:150元/台。
8、有线电视移装补偿费:150元/户。
9、固定电话移装补偿费:158元/台。
10、电脑宽带移装补偿费:60元/户。
11、太阳能热水器迁移补偿费:300元/户。
(四)选房原则
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以搬迁腾空证明上确定的时间为顺序领取选房顺序号(同一天搬迁腾空的按抽签结果确定选房顺序号),选房工作由钤东办统一组织实施,被征收人凭选房顺序号按顺序在安置房房源内选房。
九、补偿款支付期限、方式
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将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证件交给征收人,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将被征收房屋搬迁腾空并将钥匙交至征收人后,凭房屋腾空证明,1个月内一次性支付补偿款给被征收人。
十、评估机构确定方式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随机选定。
十一、房屋拆除及垃圾清运
征收范围内被征收的房屋统一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拆迁企业进行拆除,所清理的建筑垃圾倾倒统一处理,任何被征收人不得擅自拆除房屋。
被征收人在搬迁腾空时应保持房屋结构原样,由征收指挥部统一组织实施拆除。
腾空房屋的门、窗、墙及水、电、气等设施不能损坏或自行拆除,如因被征收人擅自拆除造成安全事故由其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并对被损坏设施作价赔偿,征收指挥部有权在支付给被征收人的房屋征收补偿款中抵扣其应承担的赔偿款。
十二、其他
1.房屋征收预告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转租房屋、室内装修的,一律不予补偿。
2.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
房屋征收部门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3.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分宜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出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分宜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本方案仅适用于矿建社区棚户区改造,由矿建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指挥部负责解释,未尽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本资料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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