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格式完整版)

合集下载

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

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

法妞问答
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
正文
××××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
××检××复通〔20××〕×号
申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
(申诉人为被害人的应写明原审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申诉人×××不服×××人民法院……(写明案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及依据(可概括性叙述)。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认定……(写明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的审判情况)。

本院经复查认为……(写明复查认定的事实,复查结论及法律依据,如决定抗诉,应表述为:本院决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如决定不予抗诉,应表述为:根据法律规定不符合抗诉条件,本院决定不予抗诉)。

××年×月×日
(院印)
友情提示:法律是经验性极强的领域,范本无法思考和涵盖全面,该范本仅供参考,使用需谨慎,如有需求,请找专业律师起草或者审核后使用。

2014年10月27日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全文)

2014年10月27日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全文)

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全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已经2014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4年10月27日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2014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受理第四章立案第五章复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刑事处理决定申诉案件的复查第三节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判决、裁定申诉案件的复查第六章其他规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完善内部制约机制,规范刑事申诉案件复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的任务,是通过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纠正错误的决定、判决和裁定,维护正确的决定、判决和裁定,保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原案办理权与申诉复查权相分离;(二)依照法定程序复查;(三)全案复查,公开公正;(四)实事求是,依法纠错。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根据办案工作需要,可以采取公开听证、公开示证、公开论证和公开答复等形式,进行公开审查。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刑事申诉,是指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申诉。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管辖下列刑事申诉:(一)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四)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五)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检复查申请书怎么写

最高检复查申请书怎么写

尊敬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我谨以此申请书,就我在(原案号)案件中不服原审判决,申请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复查。

一、案件基本情况(一)案件名称:(案件名称)(二)案号:(原案号)(三)案件时间:(案件发生时间)(四)案件当事人:(原告、被告、第三人等)(五)案件争议焦点:(案件主要争议点)二、原审判决情况(一)原审判决时间:(原审判决时间)(二)原审判决法院:(原审法院名称)(三)原审判决结果:(原审判决内容)三、不服原审判决的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具体事实错误)原审判决在认定事实方面存在错误,导致判决结果与事实不符。

2.(具体事实错误)原审判决未充分考虑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导致判决结果不公正。

(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具体法律错误)原审判决在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错误,导致判决结果与法律规定不符。

2.(具体法律错误)原审判决未正确理解法律条文,导致判决结果与立法意图相悖。

(三)原审判决程序违法1.(具体程序违法)原审判决在审理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问题,如未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未依法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等。

2.(具体程序违法)原审判决在执行程序方面存在违法问题,如未依法执行生效判决、未依法执行财产保全措施等。

四、申请复查的理由1.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原审判决存在事实错误、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等问题,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

2.保障司法公正。

原审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损害了司法公正形象,有必要通过复查程序纠正错误。

3.维护社会稳定。

原审判决存在争议,可能导致当事人申诉、上访,影响社会稳定。

五、请求事项1.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本案进行复查,纠正原审判决错误。

2.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

3.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原审判决程序违法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此致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人:(签名)日期:(年月日)附件:1.原审判决书2.相关证据材料3.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推荐】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word范文模板 (1页)

【推荐】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word范文模板 (1页)

【推荐】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word范文模板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检复决[ ] 号申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如由其他人
代为申诉的,应写明代申诉人和被代申诉人的基本情况、代申诉人与被代申诉
人的关系。

)申诉人× × ×不服× × ×人民检察院……(写明案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复查。

申诉人× × ×申诉
理由和请求:……(申诉理由可概括叙述,也可分项表述)。

本院复查
查明:……(写明复查认定的事实)。

本院复查认为,……(概括论述
当事人的行为性质,是否构成犯罪及相应的法律依据,原处理决定是否适
当)。

本院决定,……(写明决定事项)。

年月日(院
印)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制作说明一、本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制作。

为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服检察机
关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复查终结后作出复查决定时使用。

二、本文书
由首部、申诉人基本情况、案由和案件来源、申诉理由和请求、复查认定的事实、复查结论及根据、尾部七部分组成。

如申诉理由比较简单的,申诉理由和
请求部分可与案由和案件来源部分合并,在“向本院提出申诉”后写明申诉理
由和请求。

三、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申诉人,一份附卷。

刑事案件向最高人民检察院递交的申诉状模板(3篇)

刑事案件向最高人民检察院递交的申诉状模板(3篇)

第1篇申诉人:[申诉人姓名]性别:[性别]出生日期:[出生日期]民族:[民族]住址:[住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被申诉人:[被申诉人姓名]性别:[性别]出生日期:[出生日期]民族:[民族]职业:[职业]单位:[单位]案由:[案件名称]申诉请求:一、请求撤销[原判决/裁定]中关于[具体指控内容]的判决/裁定;二、请求重新审理本案,依法作出公正判决;三、请求赔偿申诉人因[原判决/裁定]所遭受的损失。

事实与理由:一、案件基本情况[简要描述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的主要人员、犯罪事实等。

]二、原判决/裁定存在的问题1. 事实认定错误(1)[具体描述原判决/裁定在事实认定上的错误,如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认定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等。

](2)[具体说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与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不符,导致判决/裁定错误。

]2. 法律适用错误(1)[具体说明原判决/裁定在法律适用上的错误,如适用法律条文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等。

](2)[具体说明原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上的不公正,如对同案不同判、量刑过重或过轻等。

]3. 程序违法(1)[具体说明原判决/裁定在审理过程中存在的程序违法问题,如违反法定程序、审判人员违法干预等。

](2)[具体说明原判决/裁定在审理过程中侵犯申诉人合法权益的问题。

]三、申诉人的主张1. 请求撤销原判决/裁定(1)原判决/裁定在事实认定上存在错误,证据不足,不符合客观事实。

(2)原判决/裁定在法律适用上存在错误,违反了法律规定。

2. 请求重新审理本案(1)请求法院依法重新审理本案,确保案件的公正性。

(2)请求法院充分考虑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作出公正判决。

3. 请求赔偿损失(1)请求赔偿申诉人因原判决/裁定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2)请求赔偿申诉人因原判决/裁定所遭受的精神损害。

证据和证据来源:1. [列举证据名称、种类,如: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2. [具体说明证据来源,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证人等。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案件申诉指南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案件申诉指南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案件申诉指南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4.30•【文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监督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刑事案件申诉指南为便利刑事案件申诉人向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申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哪些人可以申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同胞兄弟姐妹)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也可以提出申诉。

申诉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

二、申诉应向哪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对已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申诉,应当首先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

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申诉被驳回后,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

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申诉人向下级人民法院提出。

三、申诉方式申诉人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刑事申诉,可以下列方式提出:(一)至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现场提交申诉材料;(二)向最高人民法院邮寄提交申诉材料;(三)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网、人民法院在线服务、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人民法院网上申诉信访平台在线提交申诉材料。

四、申诉应提交哪些材料(一)申诉状。

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二)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者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申诉通知书、不予重新审判通知书、再审决定书或再审判决书、裁定书;(三)其他相关材料。

刑事申诉案适用法律规定(2篇)

刑事申诉案适用法律规定(2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申诉案件是指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不服,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查的案件。

刑事申诉案件的审理,是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

本文旨在探讨刑事申诉案件适用的法律规定,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刑事申诉案件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刑事申诉案件的范围包括:1. 当事人对生效裁判不服,认为判决、裁定有错误的;2. 当事人认为生效裁判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3. 当事人认为生效裁判量刑不当的;4. 当事人认为生效裁判违反法定程序的;5. 当事人认为生效裁判有其他违法情形的。

三、刑事申诉案件的受理和审查1. 受理刑事申诉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受理。

当事人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申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决定是否受理。

2. 审查人民法院受理申诉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审查过程中,应当依法听取申诉人、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调查核实。

四、刑事申诉案件的审理程序1. 审理原则刑事申诉案件的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原则:审理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2)公正原则:审理过程应当公平、公正,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3)公开原则:审理过程应当公开,接受社会监督;(4)效率原则:审理程序应当高效,及时解决申诉问题。

2. 审理程序(1)立案:人民法院受理申诉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立案;(2)组成合议庭: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3)调查核实:合议庭可以对申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4)审理:合议庭应当依法对申诉事项进行审理;(5)判决:合议庭应当根据审理情况,作出维持原判、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判决。

五、刑事申诉案件的生效判决1. 维持原判: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诉理由不成立,维持原生效裁判的;2. 改判: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诉理由成立,对原生效裁判作出改判的;3. 发回重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程序存在严重违法,或者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

人民检察院公开审查刑事申诉案件文书样式一

人民检察院公开审查刑事申诉案件文书样式一

人民检察院公开审查刑事申诉案件文书样式一:人民检察院提请公开审查审批表编号:一、本文书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制作,为复查案件承办人拟提请公开审查,呈报部门负责人、分管检察长审批时使用。

二、人民检察院主动提起公开审查的,受理公开审查申请日期不填写。

三、本文书原件附卷。

人民检察院公开审查刑事申诉案件文书样式二:人民检察院公开审查邀请函(受邀人员):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第八条、第十七条的规定,邀请您于年月日时到地参加案件的公开审查。

如届时不能参加,请及时告知。

联系人:联系电话:年月日(院印)附件:案件相关材料说明:一、本文书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第八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制作,为通知公开审查受邀人员时使用。

二、附件材料,是指为受邀人员熟悉案情所需要的基本案情材料,比如审查报告等。

三、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受邀人员,一份附卷。

人民检察院公开审查刑事申诉案件文书样式三:人民检察院公开审查通知书(申诉人或者其他参加人):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通知你于年月日时到地参加案件的公开审查。

联系人:联系电话:年月日(院印)说明:一、本文书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制作,为通知申诉人及其他参加人参加公开审查活动时使用。

二、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申诉人或者其他参加人,一份附卷。

人民检察院公开审查刑事申诉案件文书样式四:人民检察院听证评议意见听证员:听证员代表:听证事项:表决意见及理由:听证评议意见:听证员签名:年月日说明:一、本文书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制作,为听证会休会评议时使用。

二、表决意见及理由应写明每位听证员的意见及理由,听证评议意见是听证员多数人的意见。

三、本文书原件附卷。

人民检察院公开审查刑事申诉案件文书样式五:人民检察院公开审查评议意见公开审查受邀人员:公开审查事项:评议意见及理由:受邀人员签名:年月日说明:一、本文书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作,为公开示证、公开论证和公开答复等形式的公开审查休会评议时使用。

刑事案件申诉规定

刑事案件申诉规定

刑事案件申诉规定对已经发⽣法律效⼒的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向⼈民法院或者⼈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很多⼈对于刑事案件申述并不太明⽩,所以想要了解刑事案件申诉规定。

本⽂店铺⼩编针对刑事案件申诉规定的知识为⼤家做了详细的介绍。

刑事案件申诉规定《刑事诉讼法》第252条规定:当事⼈及其法定代理⼈、近亲属,对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可以向⼈民法院或者⼈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判决、裁定的执⾏。

由于当事⼈及其法定代理⼈、近亲属与案件的结局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法律赋予了他们对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权利。

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申诉不同于上诉。

⼀、申诉的提出和受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及其法定代理⼈、近亲属的申诉,既可以向⼈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民检察院提出。

以下仅叙述向⼈民法院提出申诉的程序。

(1)申诉的提出申诉⼈向⼈民法院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①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事实与理由;②原⼀、⼆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书,经过⼈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③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录、证⼈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需要⼈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证据线索。

申诉不符合前述规定的,⼈民法院不予审查。

(2)申诉的受理⼈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在刑罚执⾏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受理:①可能对原审被告⼈宣告⽆罪的;②原审被告⼈在《若⼲意见》规定的期限内向⼈民法院提出申诉,⼈民法院未受理的;③属于疑难、复杂、重⼤案件的。

不符合前述规定的,⼈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外,以下情形下亦不予受理:①⼈民法院对不符合法定主体资格的申诉,不予受理。

②上级⼈民法院对经终审法院的上⼀级⼈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或者经两级⼈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诉案件,⼀般不予受理。

【最新2018】复审案件结案通知书-范文word版 (13页)

【最新2018】复审案件结案通知书-范文word版 (13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复审案件结案通知书篇一:纪检案件程序和案件文书规范性要求纪检案件程序和案件文书规范性要求一、案件调查案件调查的办理程序为:受理——初核——立案——调查——移送审理。

(一)受理1、范围党纪案件受理范围:《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条及《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六条。

政纪案件受理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2、手续填写受理登记表,包括材料来源、反映的主要问题、涉及人员的姓名、单位、身份、领导批示、收到线索的时间、举报人的姓名、单位、职务、职业、联系电话、地址等。

3、受理司法机关移送的违纪问题线索应注意的问题(1)违纪党员、行政监察对象的违纪行为已经受到刑事处罚的,由案件审理部门直接提取有关材料,依据生效的司法判决、裁定,提出相应的党政纪处分意见。

(2)违纪党员、行政监察对象除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外还在其他违纪问题需要调查核实的,由案件审理部门初步审查后,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转交案件检查部门立案调查。

(3)违纪党员、行政监察对象虽涉嫌犯罪,但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撤销案件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裁定终止审理的,由案件检查部门提取有关材料,办理立案手续,按照有关规定调查核实。

(二)初核党纪案件称为初步核实,政纪案件称为初步审查。

1、时限:初步核实的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经批准后可再延长。

经初核,确需采取“两规”“两指”措施的,应当在决定或者报批“两规”“两指”措施的同时决定或者报批立案。

初步核实的时限从初步核实工作实际开始之日算起,至纪检室初核任务完成后提出处理意见呈报分管领导审批时为止。

2、程序。

向检察院复查申请书范本

向检察院复查申请书范本

向检察院复查申请书范本申请人:×××,男/女,××年××月××日生,×族,××省××市人,住××市××区××路××号。

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事项:请求贵院对××市××区人民法院(××××)刑终字第××号刑事裁定书进行复查,并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定。

事实和理由:我与××市××区人民法院(××××)刑终字第××号刑事裁定书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现将案件事实及理由说明如下:一、案件事实(在此简要概述案件事实,包括案件来源、主要争议点、一审判决结果、上诉情况等。

)二、申请复查的理由1. 程序违法: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市××区人民法院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具体表现在:(1)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定;(2)未通知相关当事人出庭陈述意见。

2. 事实不清:××市××区人民法院在裁定书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存在明显错误。

根据相关证据,被申请人应当认定事实如下:(1)XXX与XXX之间存在纠纷;(2)XXX在纠纷发生后,采取了合法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3)被申请人对XXX采取的措施并无不当。

3. 适用法律错误:××市××区人民法院在裁定书中适用法律不当,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被申请人的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刑事案件申诉的暂行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刑事案件申诉的暂行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刑事案件申诉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87.10.10•【文号】法[刑二]发[1987]25号•【施行日期】1987.10.10•【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判监督程序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刑事案件申诉的暂行规定(法(刑二)发(1987)25号)为了进一步做好刑事申诉工作,加强审判监督,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对处理刑事申诉作以下暂行规定。

第一条刑事申诉一般由原终审人民法院负责处理。

对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的申诉,上级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审查、处理;下级人民法院也可以请求移送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第二条基层人民法院负责审查处理不服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刑事申诉。

第三条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查处理下列刑事申诉。

一、不服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二、不服本院第二审判决、裁定的;三、不服基层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经基层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申诉人仍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四、对于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本院认为需要直接处理的。

第四条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审查处理下列刑事申诉:一、不服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二、不服本院的第二审判决、裁定的;三、原经本院复核的;四、不服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经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申诉人仍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五、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本院认为需要直接处理的。

第五条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审查处理下列刑事申诉:一、不服本院判决、裁定的;二、不服最高人民法院原大区分院判决、裁定的;三、原经硒院和本院原大区分院稞的;四、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申诉人仍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的;五、对不服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本院认为需要直接审查处理的。

申诉案件的法律规定(3篇)

申诉案件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申诉案件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认为确有错误,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案件。

申诉案件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

以下将从申诉案件的受理、审查、处理等方面,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申诉案件的受理1. 受理机关申诉案件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上一级人民法院是指当事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

2. 受理条件(1)申诉人必须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2)申诉人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确有错误;(3)申诉人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生效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诉。

3. 不受理的情形(1)申诉人不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2)申诉人未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生效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诉;(3)申诉人未按照规定提交申诉材料;(4)申诉事项属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其他案件;(5)申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

三、申诉案件的审查1. 审查机关申诉案件的审查由上一级人民法院负责。

2. 审查方式(1)书面审查:审查机关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诉人补充材料;(2)调查取证:审查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对案件进行实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3)听证:审查机关可以组织听证,听取申诉人、被申诉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

3. 审查期限审查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诉材料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并作出处理决定。

四、申诉案件的处理1. 维持原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审查机关认为申诉理由不成立,原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维持原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

2. 改判、发回重审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审查机关认为原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确有错误,应当依法改判、发回重审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

(1)改判:审查机关认为原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可以依法改判;(2)发回重审:审查机关认为原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以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3)撤销:审查机关认为原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撤销原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

刑事申诉法律规定条款(3篇)

刑事申诉法律规定条款(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刑事申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公民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要求重新审判的请求。

第三条刑事申诉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公民对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不受期限限制。

第五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公民提出申诉,应当向作出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第二章申诉的提出第六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公民提出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诉书;(二)原判决、裁定书;(三)身份证明;(四)其他有关证据材料。

第七条申诉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原判决、裁定书的主要内容;(三)申诉的主要理由和依据;(四)申诉请求;(五)申诉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八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公民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诉:(一)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诉书;(二)通过辩护人、代理人提出申诉;(三)口头提出申诉,由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记录在案。

第三章申诉的受理第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收到申诉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受理:(一)申诉人具有申诉资格;(二)申诉内容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的要求;(三)申诉材料齐全。

第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申诉的审查,应当在收到申诉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

因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审查期限。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审查申诉时,应当全面审查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审查申诉时,应当听取申诉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听取原审被告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

刑事案件复查申请书范本

刑事案件复查申请书范本

刑事案件复查申请书范本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址等)被申请人:(名称、地址等)申请人因对(案件名称)的一审/二审/再审裁判结果不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复查申请,请求贵院对该案件进行复查,并作出公正的裁判。

一、案件基本情况(简要描述案件的事实、证据、审理过程和裁判结果)二、申请复查的理由1.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案件的关键证据存在重大瑕疵,无法证明案件事实;(具体说明证据的瑕疵和影响)(2)案件的重要事实未依法调查核实,影响裁判公正;(具体说明未调查核实的事实和影响)(3)案件中存在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判结果;(具体说明新证据的内容和影响)2. 适用法律错误:(1)审理过程中,适用法律条款不当,影响裁判结果;(具体说明法律条款的适用错误和影响)(2)裁判结果与法律规定不符,违反法律原则;(具体说明裁判结果与法律规定的矛盾和影响)3. 程序违法:(1)审理过程中,程序违法,影响裁判公正;(具体说明程序违法的情况和影响)(2)未依法保障申请人的诉讼权利,影响裁判公正;(具体说明诉讼权利的侵犯和影响)4. 其他理由:(如有其他理由,可在此部分说明)三、请求事项1. 撤销原裁判结果,或者变更裁判结果;2. 依法重新审理本案;3. 依法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4. 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四、事实和证据(详细陈述案件的事实、证据,以及与原裁判结果的矛盾之处)五、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申请司法复查法律规定(3篇)

申请司法复查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司法复查是司法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机制。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司法复查。

以下将对申请司法复查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司法复查的范围1. 刑事案件的复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查。

2. 民事案件的复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查。

3. 行政案件的复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查。

三、申请司法复查的条件1. 主体资格申请人应当是案件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对于未成年人的案件,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申请复查。

2. 事由合法申请人申请复查的事由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例如,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等。

3. 申请时效根据不同案件类型,申请司法复查的时效有所不同。

一般而言,刑事案件的复查申请时效为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民事、行政案件的复查申请时效为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

四、申请司法复查的程序1. 提交申请申请人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书中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案件编号和审判组织;(3)申请复查的事实和理由;(4)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2. 受理审查上一级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请书范本

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请书范本

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请书范本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住址。

如系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提出请求的,还应写明申请人与被害人的身份关系。

因不服人民法院(年号)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特提请贵院提出抗诉。

申请请求:1. 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复查。

2. 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一审判决提出抗诉,要求法院重新审理此案。

申请理由:1. 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审判决中对于关键证据的认定存在重大错误,导致判决结果不公正。

具体来说,判决书中对以下事实的认定存在错误:(此处详细列举判决书中的事实认定错误)。

2. 判决结果明显不当。

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对被告人作出了过重的刑罚,违反了刑法的规定和精神。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被告人的刑罚应当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进行综合判断。

而一审判决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对被告人作出了严厉的刑罚,明显不符合刑法的规定和精神。

3. 审判程序存在违法行为。

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

具体来说,法院未对以下证据进行审查:(此处详细列举法院未审查的证据)。

4. 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未得到充分保障。

一审判决未对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进行充分保护,未按照法律规定给予被害人相应的赔偿。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有权获得赔偿,而一审判决未能满足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被害人的损失和伤害。

综上所述,我特向贵院提出复查此案的请求,并依法提出抗诉,要求法院重新审理此案。

我相信贵院会以公正、公平的态度对待此案,并作出正确的判决。

此致人民检察院申请人:年月日附件:1. 相关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件副本。

2. 相关证据材料。

3. 其他支持申请的材料。

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试行)

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试行)

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0.05.24•【文号】[2000]高检控发第8号•【施行日期】2000.05.2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1月11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1日)废止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2000年5月24日〔2000〕高检控发第8号)一、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检务公开,增强复查刑事申诉案件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化解社会矛盾,保证案件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结合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应遵循下列原则:(一)司法公正原则;(二)公开透明原则;(三)司法民主原则;(四)权利平等原则;(五)有错必纠原则;(六)证据确认原则。

第三条刑事申诉公开审查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主要应以举行听证会形式进行。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刑事申诉案件,均适用公开审查程序。

立案复查后,均可举行听证会,公开听证。

但下列情形除外:(一)案件涉及国家机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二)申诉人不愿意举行听证会的;(三)其他认为不适合举行听证会的。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申诉人首次提出的申诉,可以适用公开审查程序;上级人民检察院复查不服下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的申诉案件,举行听证会,公开听证后作出的复查决定,申诉人没有提出事实和理由而再次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不再进行复查。

第六条举行听证会,公开听证的案件,应当聘请听证员参加听证会;听证员多数人的意见应当作为人民检察院对案件作出复查决定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应当公开进行。

但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二、听证会的组成人员及职责第八条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包括:案件承办人(主诉检察官)、书记员,申诉员及其诉讼代理人,听证员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人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2014年10月27日实施————————————————————————————————————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受理第四章立案第五章复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刑事处理决定申诉案件的复查第三节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判决、裁定申诉案件的复查第六章其他规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完善内部制约机制,规范刑事申诉案件复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的任务,是通过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纠正错误的决定、判决和裁定,维护正确的决定、判决和裁定,保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原案办理权与申诉复查权相分离;(二)依照法定程序复查;(三)全案复查,公开公正;(四)实事求是,依法纠错。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根据办案工作需要,可以采取公开听证、公开示证、公开论证和公开答复等形式,进行公开审查。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刑事申诉,是指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申诉。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管辖下列刑事申诉:(一)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四)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五)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对不服人民检察院下列处理决定的申诉,不属于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管辖,应当分别由人民检察院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规定办理:(一)不服人民检察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二)不服人民检察院因虽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但是不可能判处犯罪嫌疑人徒刑以上刑罚,或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但是不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三)不服人民检察院因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是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或者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四)不服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立案决定的;(五)不服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六)不服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查封、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决定的;(七)不服人民检察院对上述决定作出的复议、复核、复查决定的。

第八条不服人民法院死刑终审判决、裁定尚未执行的申诉,由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办理。

第九条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一)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第十条分、州、市以上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一)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三)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的申诉;(四)不服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且经过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复查的申诉。

第十一条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必要时,可以将本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也可以直接办理由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

第三章受理第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刑事申诉,应当受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属于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刑事申诉;(二)符合本规定第二章管辖规定;(三)申诉人是原案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四)申诉材料齐备。

申诉人委托律师代理申诉,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受理。

第十三条申诉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时,应当递交申诉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

身份证明是指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件。

对身份证明,人民检察院经核对无误留存复印件。

相关法律文书是指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书、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第十四条申诉人递交的申诉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二)申诉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三)申诉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及申诉时间。

申诉人不具备书写能力而口头提出申诉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由申诉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第十五条自诉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提出的申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不服提出的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但是申诉人对人民法院因原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或者没有履行相应诉讼义务而作出的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除外。

第十六条刑事申诉由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统一负责接收。

控告检察部门对接收的刑事申诉应当在七日以内分别情况予以处理:(一)属于本院管辖,并符合受理条件的,移送本院相关部门办理;(二)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但是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告知申诉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提出,或者将申诉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处理。

移送申诉材料的,应当告知申诉人;(三)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应当告知申诉人向有关机关反映。

第四章立案第十七条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刑事申诉,应当指定承办人员审查,并分别情况予以处理:(一)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复查条件的,应当制作刑事申诉提请立案复查报告,提出立案复查意见;(二)经审查,认为不符合立案复查条件的,可以提出审查结案意见。

对调卷审查的,应当制作刑事申诉审查报告。

第十八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刑事申诉,应当经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后立案复查:(一)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有错误可能的;(二)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申诉的;(三)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本院检察长交办的。

第十九条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是否有错误可能,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一)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是否有错误;(二)申诉人是否提出了可能改变原处理结论的新的事实或者证据;(三)据以定案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四)据以定案的证据是否存在矛盾或者可能是非法证据;(五)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六)处理是否适当;(七)是否存在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情形;(八)办案人员在办理该案件过程中是否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九)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是否存在其他错误。

第二十条对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经两级人民检察院立案复查且采取公开审查形式复查终结,申诉人没有提出新的充足理由的,不再立案复查。

对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经两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且省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复查的,如果没有新的事实、证据和理由,不再立案复查,但是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或者判决、裁定有其他重大错误可能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对不符合立案复查条件的刑事申诉,经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可以审查结案。

第二十二条审查结案的案件,应当将审查结果告知申诉人。

对调卷审查的,可以制作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并在十日以内送达申诉人。

第二十三条对控告检察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将审查结果书面回复控告检察部门。

第二十四条审查刑事申诉,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作出审查结案或者立案复查的决定。

调卷审查的,自卷宗调取齐备之日起计算审查期限。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

第五章复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十五条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由二名以上检察人员进行,原案承办人员和原复查申诉案件承办人员不再参与办理。

第二十六条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全面审查申诉材料和全部案卷,并制作阅卷笔录。

第二十七条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认为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拟定调查提纲进行补充调查:(一)原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二)申诉人提供了新的事实、证据或者证据线索的;(三)有其他问题需要调查核实的。

第二十八条对与案件有关的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和鉴定意见,认为需要复核的,可以进行复核,也可以对专门问题进行鉴定或者补充鉴定。

第二十九条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可以询问原案当事人、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

对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提请抗诉、提出抗诉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询问或者讯问原审被告人。

第三十条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听取申诉人意见,核实相关问题。

第三十一条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可以听取原案承办部门、原复查部门或者原承办人员意见,全面了解原案办理情况。

第三十二条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进行的询问、讯问等调查活动,应当制作调查笔录。

调查笔录应当经被调查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捺指印。

调查人员也应当在调查笔录上签名。

第三十三条复查终结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是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和诉讼程序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处理的情形已经审查清楚,能够得出明确的复查结论。

第三十四条复查终结刑事申诉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刑事申诉复查终结报告,提出处理意见,经部门集体讨论后报请检察长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经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案件,应当将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通知书及讨论记录附卷。

第三十五条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依法办理,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结果。

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属于本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立案复查,不得再向下交办。

第三十六条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以内办结。

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对交办的刑事申诉案件,有管辖权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交办文书后十日以内立案复查,复查期限适用前款规定。

逾期不能办结的,应当向交办的上级人民检察院书面说明情况。

第二节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刑事处理决定申诉案件的复查第三十七条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申诉的,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立案复查。

被害人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申诉材料连同案卷一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