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管理红线规定》
煤矿安全生产“红线”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生产“红线”管理规定第一条采掘工作面存在微风区、无风区,局部通风机吸循环风,违规串联通风。
视情节轻重,给予矿分管技术高级主管(高级主管)、矿分管副职、子公司及业务主管部门正职、子公司及分管副总工程师(助理)、子公司及分管副职警告直至降级处分。
第二条通风设施管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一)两道风门同时打开运输物料造成风流短路。
(二)人为损坏通风设施,导致用风地点微风、无风或瓦斯超限。
视情节轻重,给予矿分管技术高级主管(高级主管)、矿分管副职、子公司及业务主管部门正职、子公司及分管副总工程师(助理)、子公司及分管副职警告直至降级处分。
第三条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停风,导致工作面瓦斯等有害气体超限。
视情节轻重,给予矿分管技术高级主管(高级主管)、矿分管副职、子公司及业务主管部门正职、子公司及分管副总工程师(助理)、子公司及分管副职警告直至降级处分。
第四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一)综采工作面上隅角、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应设未设。
(二)采掘工作面现场试验未实现甲烷电闭锁或风电闭锁。
(三)甲烷传感器吊挂位置不正确,移至正确位置后超限报警。
(四)人为干扰综采工作面上隅角、采掘工作面回风流甲烷传感器(堵塞、包裹进气孔),回避瓦斯超限。
(五)随意更改瓦斯监测监控上传软件、筛选过滤检测地点、解脱传输线,有意屏蔽瓦斯超限。
视情节轻重,给予矿分管技术高级主管(高级主管)、矿分管副职、子公司及业务主管部门正职、子公司及分管副总工程师(助理)、子公司及分管副职警告直至降级处分。
第五条瓦斯防治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一)现场检查发现在瓦斯超限环境中作业或在严重缺氧(≤15%)环境中作业。
(二)现场瓦斯已经超限,检查发现瓦检工空班、漏检或假检。
(三)未严格执行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在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
(四)在高突矿井使用不符合防爆标准的电气设备或未经**煤业集团批准的易燃易爆有机材料。
(五)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未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抽采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而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经上一级批准无需运行的除外)。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
凡触碰红线的矿井,一律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矿井风量不足、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
二、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三、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停电停风不撤人或矿井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
四、应进行瓦斯抽采矿井未能按照相关规定相应建立地面固定瓦斯抽采系统、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的。
五、瓦斯抽采不达标仍进行采掘活动的。
六、突出矿井未制定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虽有措施但不落实的。
七、未能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认定的。
八、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转的。
九、未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或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其所属高突矿井仍生产建设的。
十、未能按照相关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使用淘汰不合格电气设备以及电气设备失爆的。
十一、超能力生产、高瓦斯及突出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12的。
十二、未能按照相关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导致瓦斯治理工程亏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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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强化源头安全,提升安全工作执行力,切实解决“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的问题,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确保我矿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现下列情况,免去生产中心主任职务1.未严格执行“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等防治水规定的。
2.在承压开采区、积水或疑似积水区域内,没有防治水专项措施,而安排进行采掘作业的。
3.在石门(井筒)揭穿煤层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的。
4.井下采掘面瓦斯、CO、H2S超限作业,以及安排在无风、微风区作业的。
5.设计、规程未批复,就擅自组织生产的。
6.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易自燃煤层矿井、高瓦斯矿井或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区,未按设计要求施工专用回风巷的。
7.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异常变化无专项补充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8.未按照集团公司批准的“一通三防”、防突、抽采设计组织施工的。
9.自燃发火煤层采煤工作面未采取防火措施,擅自组织生产的。
10.高瓦斯综采工作面,支架未及时紧跟采煤机前滚筒拉架,造成顶煤冒落,产生瓦斯积聚的。
11.高瓦斯综采工作面遇构造,未及时注浆造成冒顶的。
12.掘进巷道或修复加固巷道未按规定要求(支护设计、作业规程、安技措施、集团相关规定)进行支护的。
13.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14.其它认为需要免职的情况。
第三条出现下列情况,免去通风科科长职务1.没有按规定建立完善的矿井“一通三防”系统的。
2.“一通三防”设施不完善的。
3.高瓦斯矿井未按瓦斯抽采衔接计划施工的。
4.没有按规定进行矿井瓦斯参数测定的。
5.没有参与现场揭煤作业的。
6.不按措施进行瓦斯超限排放的。
7.没有组织月度矿井通风系统和瓦斯抽采分析会的。
8.虚报瓦斯抽采量及钻孔(包括瓦斯释放孔)进尺的。
9.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不完善的;10.未按照集团公司批准的“一通三防”、防突、抽放设计组织施工的;11.改变通风系统未编制通风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或者设计、措施未审批的;12.煤与瓦斯(CO2)突出、易自燃煤层矿井、高瓦斯矿井或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区没有专用回风巷设计的。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保障煤矿从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煤矿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红线范围1. 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2. 严禁非法违法开采;3. 严禁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4. 严禁煤矿井下作业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5.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6. 严禁违反规定进行爆破作业;7. 严禁违反规定进行采掘作业;8. 严禁违反规定进行瓦斯抽采作业;9. 严禁违反规定进行排水作业;10. 严禁违反规定进行通风作业。
三、责任追究1.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领导及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造成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监督与检查1.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员工的安全生产职责;2. 煤矿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3. 煤矿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4.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煤矿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红线制度落到实处。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 本制度由煤矿企业负责解释;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通过实施本制度,煤矿企业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2023年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
2023年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为了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管理,促进煤矿生产安全形势的稳定向好,扎实推进煤矿安全工作,2023年,我国设立了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
以下是对这二十条红线的详细解读:一、严禁超限生产。
煤矿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矿井产能,合理设置矿井水平达标生产指标,严禁超过生产批复指标盲目增加产能。
二、严禁在禁采区和未批准区域采煤。
煤矿必须严禁在规定的禁采区和未经批准的区域进行采煤,切实保护矿山环境和地质安全。
三、严禁超范围或超限高炮工作。
煤矿必须按照规定的工作范围和作业高度进行爆破作业,严禁超范围或超限高炮作业,确保矿井风险控制在合理范围。
四、严禁生产动火工艺。
煤矿必须严禁使用生产动火工艺,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矿井人员的生命安全。
五、严禁超标准排放。
煤矿必须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要求,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严禁超标准排放,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
六、严禁未经许可改变矿井井下水文地质条件。
煤矿必须按照规划和设计要求,严禁未经许可改变矿井井下水文地质条件,避免地质灾害的发生。
七、严禁超期不验收或验收不达标。
煤矿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进行验收工作,严禁超期不验收或验收不达标,确保矿井设备和工程项目的安全可靠运行。
八、严禁违法违规用工。
煤矿必须按照劳动法律法规要求,严禁违法违规用工,保障矿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矿山和谐稳定。
九、严禁无证或证照不全开工。
煤矿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规定,取得相关证照和资质,确保合法开工,防止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进入矿井。
十、严禁违规用电。
煤矿必须按照国家电力使用管理规定,严禁违规用电,防止电气火灾事故的发生。
十一、严禁现场救护设施不配备或不全。
煤矿必须按照规定配备足够的急救设施和装备,并进行合适的培训,确保人员伤亡事故及时处理。
十二、严禁违规操作和操作失误。
煤矿必须严禁违规操作和操作失误,提高操作人员的素质和技能,确保生产作业安全。
十三、严禁违规操纵设备。
煤矿必须严禁违规操纵设备,保证设备正常运行,避免设备故障引发事故。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随着煤炭产业的发展,煤矿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针对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安全管理规定,其中之一就是“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是指对在煤矿生产过程中涉及人员、设备、环境等方面的安全保障红线界定和标志,并对监测预警、调度管控、评估验收等安全保障措施进行规定和实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该规定的实施旨在提高煤矿生产的安全性,减少事故发生频率和事故损失,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煤炭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具体而言,该规定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 “安全红线”的划定规定了在煤矿生产过程中涉及人员、设备、环境的安全保障“安全红线”的界定和标志,并对“安全红线”上下界限进行了具体规定。
同时,规定了在红线内需要进行的安全保障措施,如环境监测、风险评估等。
2. 监测预警规定了监测点的设置和监测参数的要求,为煤矿生产提供实时的监测数据和预警信息。
同时,要求设立专业的监控中心,对监测数据进行加工分析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为生产现场的应急处置提供参考。
3. 调度管控规定了煤矿生产中各类岗位的职责和权限,要求建立科学有效的调度管理机制和信息共享系统,形成生产流程控制的闭环。
同时,规定了各生产区域的分级管理制度,确保各区域安全生产秩序井然有序。
4. 评估验收规定了对煤矿安全防范措施的周期性评估、验收要求和程序,以引导企业加大安全技术研发投入、提升生产设备、增强职工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管理等各方面力度。
总的来说,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的实施为煤炭企业提供了更加具体、系统的安全保障要求和措施,形成了从安全预防到应急处置的完整安全保障体系。
对于促进煤炭企业安全生产,推动煤炭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
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I.总则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管理,防范和遏制煤矿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II.安全红线的界定1.煤矿安全红线是指矿井在正常工作状态下,所能承担的最高风险程度的界限,一旦超过该界限,应立即停产整顿,消除安全隐患,保障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2.安全红线应包括矿井各项安全指标和参数的上限限制。
III.煤矿安全红线指标1.甲烷浓度:甲烷浓度不得超过1.5%。
2.瓦斯压力:瓦斯压力不得超过10千帕。
3.矿井通风量:矿井通风量不得低于每秒10立方米。
4.矿井地质构造:矿井地质构造稳定,不得出现动力性的矿压、冰梁等地质灾害。
5.矿井水文地质:矿井水文地质状况稳定,不得有涌水、冒泥等水害现象。
6.矿井设备状况:矿井设备正常运行,不得有重大故障或停工检修的情况。
7.应急救援措施:矿井应急救援措施完备,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各类事故。
IV.安全红线的管理措施1.煤矿企业应设立安全红线监测系统,实时监测矿井重要参数,确保参数不超过安全红线。
2.煤矿企业应每日对安全红线指标进行记录和汇总,及时报告相关部门,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性。
3.一旦发现某项安全红线指标超过上限,煤矿企业应立即停产整顿,查找原因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4.煤矿企业应加强对矿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矿工能够正确应对紧急情况。
5.相关部门应加大对煤矿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煤矿安全红线的有效执行。
V.安全红线的违法与处罚1.煤矿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红线监测系统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罚款。
2.煤矿企业未按规定记录和报告安全红线指标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罚款。
3.煤矿企业发现安全红线指标超过上限后未立即停产整顿的,责令立即停产整顿,并处以罚款。
4.煤矿企业安排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的矿工上岗的,责令停产整顿,处以罚款。
5.相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煤矿安全红线未得到有效执行的,责令整改,并可能暂停或吊销煤矿的生产许可证。
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
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制定部门:某某单位时间:202X年X月X日封面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员工有以下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情形的,一律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瓦斯超限作业。
2、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
3、害怕瓦斯超限影响生产,把瓦斯探头放在风筒口的、糊探头或用其它东西包住瓦斯探头的。
4、随意打开栅栏或密闭进入盲巷;一风吹排放瓦斯。
5、防突人员弄虚作假或不按设计、措施要求进行施工与预测预报,虚报检测数据。
6、瓦检员空班漏检、假检或弄虚作假。
7、擅自改变缩短放炮距离;未落实三人联锁与一炮三检的放炮制度。
8、用矿车顶撞风门或故意破坏通风设施。
9、三专两闭锁不按规程规定安装或人为造成闭锁失效。
10、采掘地点超允掘、允采作业。
11、地面瓦斯抽放房、风机房与井下无措施烧焊及使用明火;携带点火物品下井。
12、锚杆(锚索)支护擅自改变支护参数。
13、斜井绞车提升未使用安全门、阻车器;扒、蹬、跳矿车或箕斗,乘坐皮带。
14、带电检修电器设备或机械设备与安全设施。
15、偷盗、埋藏火工产品。
16、偷盗井下安全生产器材;故意破坏生产设备或安全生产设施。
17、无特殊工种操作资格证,擅自进行特殊工作操作。
18、维修地点不严格按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作业的。
19、安检员不蹲守作业地点与区域、有睡觉行为或工作严重失职造成事故的。
20、违反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规定的行为,造成他人重伤的。
二0一0年九月五日某某单位(人)202X年X月X日。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最新版】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最新版】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为强化源头安全,提升安全工作执行力,切实维护好我矿良好的安全生产秩序,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确保我矿安全生产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出现下列情况,给予业务科室科长(主任)、责任队组队长免职处分。
发生1人重伤以上生产事故的;因业务保安管理严重不到位或未执行规程措施违章指挥导致作业区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未遂的;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造成安全管理严重混乱的;对上级领导或部门下达的指令不执行的或工作态度极不端正的;“三走到,三必到”累计3次执行不到位的。
第二条出现下列情况,给予安监处副处长免职处分。
发生1人重伤以上生产事故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隐患排查治理和危险源辨识制度执行严重不到位的;其它安全监管责任严重不到位的。
第三条出现下列情况,给予调度室主任免职处分。
应急救援体系不完善的;应急救援组织不当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采掘工作面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具备生产条件仍继续安排生产的;被责令停产整顿仍继续安排生产的;未经指挥部同意擅自安排队组进行抢险的。
第四条出现下列情况,给予生产科科长免职处分。
井下出现大面积冒顶事故的;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未编制专项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而组织生产的。
第五条出现下列情况,给予通风科长免职处分。
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的;“一通三防”安全设施不完善的;未按照集团公司批准的“一通三防”设计组织施工的;井下安全生产发生重大变化环节或改变通风系统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的。
第六条出现下列情况,给予抽采科科长免职处分。
抽采系统不完善的;因管理严重不到位,造成瓦斯抽放泵同时停抽的;未按照集团公司批准的防突、抽放设计组织施工的;抽采未达到集团公司规定标准的。
第七条出现下列情况,给予机电科科长免职处分。
采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双风机双电源”和“三专”的;明令禁止的设备仍在井下使用的;设备保护失效仍安排井下使用的。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管理,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提高煤矿的安全生产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煤矿安全红线是指煤矿安全工作中不能逾越的安全标准和底线。
第三条煤矿红线管理的原则是早预防、早发现、早处理、早消除。
第二章安全红线划定第四条煤矿安全红线的划定需要根据煤矿的实际情况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安全设施:即煤矿保护生命安全的设施,如通风系统、供电系统、消防系统、排水系统等。
(二)人员管理:即煤矿内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安全、职业技术培训和煤矿职业病防治等。
(三)危险源管理:即对煤矿内存在的各类危险源进行有效防范和控制,包括瓦斯、煤尘、火源等。
(四)作业规范:即煤矿生产作业过程中各项安全规程和操作规范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煤矿安全红线的划定应遵循科学、合理、可行、适用的原则,并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第三章管理机制第六条煤矿安全部门应建立完善的红线管理机制,明确责任人和管理流程。
第七条煤矿安全部门应根据安全红线的划定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和标准,确保控制措施的有效实施。
第八条煤矿安防部门应定期对煤矿内各项安全红线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九条煤矿管理部门应根据煤矿安全红线的执行情况,制定相应的奖惩制度,对于严重违反安全红线的行为,应严肃追责。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条煤矿监察部门应加强对煤矿安全红线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红线的划定、执行和落实。
第十一条煤矿监察部门应定期组织对煤矿内安全红线的情况进行检查,评估煤矿的安全生产状况。
第十二条煤矿监察部门发现安全红线问题时,应及时通知煤矿管理部门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十三条煤矿监察部门应建立安全红线问题的举报渠道,并对举报人进行保密和保护。
第五章整改措施第十四条煤矿发生违反安全红线的行为或事故时,煤矿管理部门应立即启动整改程序,并制定整改措施和时间表。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煤矿安全管理是煤矿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重视和确保的重要内容之一。
为了防止矿井事故的发生,确保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国家对煤矿安全管理制定了一系列规定和标准。
其中,煤矿安全管理的十二条红线被视为煤矿安全管理的基本底线,本文将对这十二条红线进行详细阐述。
一、不得违规下井作业。
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矿井安全标准,确保矿井设计、施工、设备选型和作业流程等符合安全要求。
任何不符合规定的矿井或装备不得投入使用,否则将给矿工的生命安全带来巨大威胁。
二、不得违法违纪停产夺控。
煤矿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未经批准擅自停产或夺控,否则将导致矿井安全难以保障,产生严重后果。
三、不得擅自改变矿井经营方式。
煤矿企业在改变矿井经营方式前必须经过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并进行充分的安全评估,确保改变后的经营方式符合安全要求。
四、不得滥用临时工。
煤矿企业在临时工的使用上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滥用临时工,特别是在具有安全风险的作业岗位上不得使用临时工,以确保作业的安全性。
五、不得违规使用超限超载车辆。
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运输标准,不得违规使用超限超载车辆,以防止车辆引发事故,危及矿工的生命安全。
六、不得违反纪律和操作规程。
煤矿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纪律和操作规程,如有违反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以确保作业的有序进行和矿工的安全。
七、不得违规使用禁用物品。
煤矿企业在作业现场不得违规使用禁用物品,以防止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对矿工的生命安全带来威胁。
八、不得擅自停电、停水、停风。
煤矿企业不得未经充分考虑和安排擅自停电、停水、停风,以防止在紧急情况下无法及时疏散矿工,增加事故发生的风险。
九、不得违反瓦斯、煤尘等防治规定。
煤矿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瓦斯、煤尘等防治的规定,加强防治措施的落实,以防止瓦斯、煤尘等因素引发事故。
十、不得违规施工维修。
煤矿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施工维修要求进行作业,不得违规进行施工维修,以确保作业的安全性。
煤矿红线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煤矿安全红线意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矿所有矿井、科室、队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煤矿安全红线,规范安全管理,加强安全责任落实,防范和杜绝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第二章煤矿安全红线第四条煤矿安全红线分为以下类别:1. 安全管理红线: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矿井无证照、证照不全或证照失效仍生产;(2)违章指挥、冒险作业;(3)安排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操作人员上岗作业;(4)未按规定执行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5)矿井通风系统设计不合理,通风不良;(6)未按规定设置、使用安全防护设施;(7)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8)其他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行为。
2. 安全操作红线: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违章操作、冒险作业;(2)在作业过程中不按规程、措施作业;(3)违反劳动纪律、擅自离岗;(4)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5)在作业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未立即报告;(6)其他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行为。
第三章处罚措施第五条凡违反安全管理红线规定的责任者,将给予以下处分:1. 降职或撤职;2. 警告、记过、记大过;3. 依据情节严重程度,可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第六条凡违反安全操作红线规定的责任者,将给予以下处分:1. 警告、记过、记大过;2. 依据情节严重程度,可给予降职、撤职等处分;3. 依据情节严重程度,可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第四章责任追究第七条各级领导、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对煤矿安全红线制度负有执行、监督、检查责任。
第八条对违反煤矿安全红线制度的行为,实行“零容忍”,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我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订。
煤矿红线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红线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守“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坚决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真正把安全作为发展的前提、基础和保障。
结合矿井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特修订完善安全生产管理红线。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矿属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条红线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突出超前防范「安全生产红线”不可触犯、不可逾越。
第四条矿属各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贯彻文件精神.增强各级人员的红线意识。
第二章安全技术管理部分第五条单位工程、单项工程没有进行会商、没有风险辨识、没有制定措施及未按措施、规程等规定进行施工的,对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降职三个月,对相关单位负责人降职二个月,对分管系统领导降职一个月。
第六条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编制不具体、针对性不强,不能指导安全生产,给安全生产造成较大影响的,对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降职二个月,对相关单位负责人罚款一个月,对分管系统领罚款100O 元。
第七条技术资料、图纸、报表未及时填绘、修订、审报,给矿井造成较大损失或影响的,对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降职两个月,对相关单位负责人降职一个月,对分管系统领导罚款100O)Uo第八条隐患到期未落实且没有没有延期申请的,对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降职一个月,对相关单位负责人罚款100O元。
第三章现场安全管理部分第九条安排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特种操作人员上岗作业的,对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降职二个月,对相关单位负责人降职一个月。
第十条安全管理人员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对相关单位负责人降职三个月。
第十一条管理干部冒险(涉险)作业、违章指挥的,对责任人降职三个月。
第十二条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未按规定安装“双风机电源”或不能自动切换、未实现“三专两闭锁”的,对相关单位负责人降职三个月、对主管单位负责人降职二个月,对分管系统领导降职一个月。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为了强化业务部门的职能,落实各级干部的安全责任,确实提升安全工作的执行力,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特制定本规定。
一、井下生产出现下列问题,业务部门科长给予停职处分。
1、采掘作业及巷道维修工作顶板管理出现漏洞;巷道贯通和穿(跨)越巷道没有制定落实相应措施;采掘工作面生产条件发生异常变化未编制专项补充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而组织生产。
给予生技科科长停职处分。
2、超前探测不到位,无计划揭露断层、陷落柱;承压水开采未编制审批防治水专项措施;对周边相邻小矿及本矿采空区积水、积气不明而未编制探放水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矿井图纸资料不能正确反映井下实际情况;未在透明地质平台下作业;在隔离开采或“三锁定”区域外违规进行采掘活动;在透水区域内进行采掘作业未执行专项措施。
给予地质科科长停职处分。
3、局部通风系统、“一通三防”安全设施不完善造成瓦斯超限;排放瓦斯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井下采掘工作面瓦斯超限作业;对井下无风、微风区没有采取相应措施;改变通风系统未编制通风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或者设计、措施未审批而进行采掘作业;煤与瓦斯突出、、易自燃煤层、、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区,未按设计要求施工专用回风巷;石门(井筒)揭穿煤层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未按照集团公司批准的“一通三防”防突抽放设计组织施工;在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区域内进行采掘作业未制定专项措施或执行不到位;有瓦斯突出预兆未采取区域防突和局部防突措施;开采自燃煤层没有设计防灭火系统。
给予通风科科长停职处分。
4、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监控系统进行作业;安全监控系统瓦斯超限断电值大于规定值;监测监控设施未定期更换或校验继续使用,不能及时发现瓦斯超限。
给予机电科科长停职处分。
5、由于监察检修不到位造成主要通风机无计划停风、排水系统不能正常工作;井下电气设备甩掉保护或无保护运行;担负升降人员的矿井绞车提升系统、担负矿井主要排水功能的排水系统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设计规范要求;一次检查查出三处或同一地点连续出现两台次井下电气设备严重失爆;担负升降人员的矿井主要提升设备甩掉保护或无保护运行,主要设备安装后无组织验收。
安全管理红线八项规定
关于下发《山西锦兴能源有限公司肖家洼煤矿安全管理红线八项规定》的通知
各部门、区队及洗煤厂:
为进一步确保矿井安全生产,规范安全操作和安全管理行为,有效防范和杜绝人身伤亡事故及重大事故发生,严肃安全责任追究,实现安全管理的过程控制,特制定安全管理红线八项规定。
各级管理人员和安检员要强化责任心,严格按照八项规定要求检查执行,凡发现触犯“安全管理红线八项规定”其中任何一条的员工将一律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锦兴能源有限公司 2019年3月15日
附件:《山西锦兴能源有限公司肖家洼煤矿安全管理红线八项规定》
附件:
山西锦兴能源有限公司肖家洼煤矿
安全管理红线八项规定。
煤矿安全生产红线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煤矿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煤矿生产、建设、经营、管理的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红线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持续稳定。
第二章红线规定第四条煤矿安全生产红线包括以下内容:1. 严禁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经营煤矿;2. 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3. 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4. 严禁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通风能力不足;5. 严禁矿井水文地质条件不清、防治水措施不到位;6. 严禁矿井采掘工作面瓦斯、粉尘、火灾等重大灾害隐患未得到有效治理;7. 严禁矿井安全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8. 严禁矿井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技术人员配备不足;9. 严禁矿井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不到位;10. 严禁矿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
第三章红线管理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红线管理制度,明确红线内容、责任主体、监督检查、考核奖惩等事项。
第六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红线管理负总责,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落实安全生产红线管理。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红线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红线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红线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红线考核奖惩制度,对违反安全生产红线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四章应急管理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职责、措施和程序。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二条发生事故时,煤矿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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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单位主要领导)是贯彻执行“安全管理红线规定”的第一责任者。
2.(各级管理人员)负责分管范围内“安全管理红线规定”的贯彻和查处工作。
3.(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安全管理红线规定”落实情况监督考核,组织开展现场检查,组织实施责任追查追究。
4.所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严禁在防突措施不达标仍存在突出危险的区域进行采掘活动,必须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5.所有矿井严禁在瓦斯超限情况下强行生产,必须做到(“瓦斯不超限,超限即停产”),对每一次瓦斯超限事故必须分析原因,强化措施,追究责任。
6.对由于存在隐患造成的瓦斯超限超过(1次/月)或(2次/年)的矿井要停产整顿。
7.所有矿井在排放瓦斯期间严禁(有关领导不到现场指挥、出现“一风吹”或在回风区域不执行断电撤人)。
8.所有矿井严禁在未采取探放水措施的情况下进行采掘活动,必须做到(“有掘必探,不探不掘,不治理不开采,不评价不开采”)。
9.所有开采下组煤或水文条件极复杂的矿井严禁在(未安设水害报警系统)和(未构筑预隔离设施)的情况下进行采掘活动。
10.所有矿井采掘活动中突然发现(出水、透水)征兆的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11.所有矿井主提升系统严禁超负荷运行,必须做到(“减速降载,以勾定产”)。
12.所有矿井机电设备严禁出现失爆现象,必须做到零失爆,保证管理实现(“90·5·1”)。
13.所有矿井(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设备,严禁甩掉机电设备保护和带电作业)。
14.所有矿井严禁“扒、蹬、跳”运行中的车辆、皮带和刮板输送机,运输斜巷必须做到(“开车不行人,行人不开车”、运输不超载、安全设施灵敏可靠)。
15.所有矿井的掘进工作面(未使用前探梁、炮掘工作面架棚支护未采取防倒措施、锚网支护工作面锚索未跟头、巷道维修未事先加固)的严禁施工。
16.所有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必须(动态)达标,“两确认三汇报”符合要求,否则严禁生产。
17.所有单位隐患排查必须做到(班组1次/班)、(区队车间1次/天)、(矿井厂1次/月)、(公司1次/季),严禁在未排查隐患、隐患未消除的情况下进行生产。
18.所有单位(未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作业场所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未定期进行检测或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过45g/m3,呼吸性粉尘浓度超过接触浓度管理限值10倍以上)的,严禁生产。
19.所有单位应急避灾演练(2次/年),区队更换作业地点要及时进行新区演练,严禁不演练或减少演练次数。
20.所有井下从业人员(必须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岗位描述和手指口述准确、熟练),严禁无证上岗。
21.所有地面单位重大危险源辨识、检测、评估、监控及应急预案(未进行评价评定和申报)的严禁生产。
22.所有地面单位必须做好(火灾、爆炸、有害气体泄漏、安全用电、机械伤害、高空坠落、基坑垮塌、食品药品危害)等事故防范。
航空做好任何不安全事件的预防和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