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学建筑工程学院关于硕士、博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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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建筑工程学院关于硕士、博士研究生

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提高我院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引导和促进研究生在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对我院关于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规定如下:

一、关于硕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

(一)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至少发表我院界定的一般学术期刊论文1篇。

(二)2011年秋季及以后入学的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至少发表我院界定的一般学术期刊论文1篇,或申请发明专利1项或授权实用新型专利1项。

(三)如申请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则需增加发表被SCIE 或EI收录的学术论文1篇。

二、关于博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

(一)2010年秋季入学的直博生、2011年秋季及以后入学的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前,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至少发表高水平学术期刊论文1篇;

2.至少发表被SCIE收录的学术论文2篇;

3.至少发表或录用我院界定的核心学术期刊论文3篇,且其中至少被SCIE收录1篇;

4. 我院管理学学科门类专业的博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要求按天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部关于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如申请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则需增加发表被SCIE 或EI收录的学术论文1篇。

三、其他有关规定

(一)研究生发表或录用的学术论文均要求本人为第一作者或者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并且第一署名单位为天

津大学。通讯作者视同于第一作者。被录用的学术论文需提交学术期刊编辑部的书面录用证明原件,并由研究生的指导教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被认定为有效学术论文。如提交的录用证明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学校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申请发明专利的研究生须向学院提交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天津大学专利申报书复印件。受理通知书复印件由研究生的指导教师签字。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研究生须向学院提交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复印件由研究生的指导教师签字。要求本人为第一发明人或者导师为第一发明人、本人为第二发明人,并且专利权人为天津大学。

(二)对于公派留学研究生申请天津大学学位时所要求发表的学术论文中,允许国外导师为第一作者,博士生为第二作者。但署名单位必须有天津大学,天津大学至少为第二署名单位,且博士生必须署名天津大学。

(三)研究生发表的被SCIE或EI收录的学术论文可被统计为核心学术期刊论文。其中,EI期刊检索论文方可作为我院认可的检索论文;EI会议检索论文不再作为我院认可的核心及以上级别学术论文。此规定从2014年1月1日开始执行。

(四)研究生在学期间如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奖励(包括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且获奖单位为天津大学,则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界定:

1.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且有个人获奖证书,或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一等奖且排名前8位且有个人获奖证书,或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二等奖且排名前5位且有个人获奖证书,或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三等奖且排名前3位且有个人获奖证书,则相当于1篇被SCIE收录的学术论文;

2.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一等奖且排名前12位且有个人获奖证书,或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二等奖且排名前8位且有个人获奖证书,或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三等奖且排名前5位且有个人获奖证书,则相当于1篇核心期刊学术论文。

(五)研究生在学期间如获得我国或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发明专利授权,则每项发明专利相当于1篇核心学术期刊论文。要求

本人为第一发明人或者导师为第一发明人、本人为第二发明人,并且专利权人为天津大学。

(六)研究生如发表学术论文未达到要求,可以进行学位论文答辩,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均暂不受理其学位申请,待其发表论文达到要求后,再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其学位申请。

天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八分委员会 2015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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