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冲突审查制度
小米公司利益冲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米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合规管理,确保公司决策的公正性、透明度和合法性,防止利益冲突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层、员工、顾问、供应商等与公司业务有关的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利益冲突的概念、识别和防范措施,确保公司利益与个人利益相分离,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利益冲突的定义第四条利益冲突是指公司员工或相关人员因个人利益、亲属利益、关联方利益等与公司利益不一致,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五条利益冲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 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利益冲突;2. 关系或职务上的利益冲突;3. 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利益冲突;4. 其他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三章利益冲突的识别第六条公司应建立利益冲突识别机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定期进行利益冲突风险评估;2. 对新入职员工、关键岗位调整人员等进行利益冲突审查;3. 对涉及重大决策、交易、投资等事项进行利益冲突评估;4. 对关联交易、合同签订等进行利益冲突审查。
第七条员工应主动报告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个人或亲属与公司存在商业往来;2. 个人或亲属在竞争对手公司任职;3. 个人或亲属与公司供应商存在关联;4. 其他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四章利益冲突的防范第八条公司应采取以下措施防范利益冲突:1. 制定明确的利益冲突政策,明确利益冲突的界定、报告和处理流程;2. 对存在利益冲突的员工进行回避或调整岗位;3. 对关联交易、合同签订等进行公正、透明的决策;4. 加强内部审计和监督,确保利益冲突得到有效处理。
第九条公司应建立利益冲突报告和审查机制,包括:1. 员工应主动报告利益冲突;2. 利益冲突报告应详细记录,包括冲突的性质、程度、处理措施等;3. 利益冲突审查委员会负责对利益冲突报告进行审查和处理。
律师事务所利益冲突制度
律师事务所利益冲突制度XXX利益冲突制度(6.24)为规范本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和律师执业行为,防止执业过程中,因涉及当事人利益冲突而给当事人和律师事务所造成权益损害,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律师执业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XXX《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制定本制度,本所全体律师均应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条利益冲突行为,是指本所同一律师或者不同律师之间已经或者拟代理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委托人之间存在相悖的利益关系,但仍然接受代理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法律事务,是指各项委托代理事项,包括各类诉讼代理、仲裁代理、非诉讼代理、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以及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可由律师从事的其他法律业务。
第三条本所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过程中,应当恪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避免因利益冲突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害。
第四条在接受委托之前,本所对律师承办的法律事务进行利益冲突审查。
只有在委托人之间没有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才可以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五条本所律师在承举措律事务过程中,不得从事下列利益冲突行为:(一)、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同时接受对立双方拜托的;(二)、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曾在前置步伐中署理一方,又在后置步伐中接受对立方拜托的;(三)、在担任常年或者专项法律顾问期间及合同终止后一年内,又在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接受该法律顾问单位或者个人的对立方委托的;(四)、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同时接受对立双方或者利益冲突各方拜托,而接受了拜托的;(五)、律师或者其近亲属与承办的法律事务的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
第六条本所同一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过程中,不得从事下列利益冲突行为:(一)、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同时接受非对立但存在相互利益冲突的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委托的;(二)、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曾在前置程序中代理一方,又在后置程序中接受非对立但存在相互利益冲突的另方委托的;(三)、在担任各类诉讼代理人、仲裁代理人、非诉讼代理人期间及合同终止后一年内,又在其它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接受以该委托人为对立方的他人的委托的。
律师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处理制度
律师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处理制度律师的职业特点决定了他们在执业过程中往往同时代表多个不同的当事人,涉及到各种不同的利益。
在处理这些利益时,存在一定的冲突可能。
例如,一个律师可能同时代表一家公司和该公司的一位高管,当公司的利益与高管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律师应该如何处理?一个律师可能同时代表两个当事人,在诉讼中一个胜利会对另一个产生不利影响,律师应该如何权衡利益并保持中立?这些都是律师执业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利益冲突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律师行业普遍建立了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处理制度。
首先,律师事务所通常会制定内部规章制度,要求律师在接受委托时对与之前或正在进行的案件有无冲突进行审查,来确保客户的利益不会受到损害。
这一审查制度通常包括对律师的任职历史、代理案件、与相关当事人的关系等进行查验,以确定是否存在利益冲突。
其次,当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发现可能存在利益冲突时,应及时向委托人告知,并征得其同意。
如果委托人决定继续委托,律师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一种方式是放弃其中一方的委托,以确保保持中立。
另一种方式是律师可以选择继续代理双方,但需要获得双方的明确同意,并采取措施来确保双方的利益得到平衡。
这些措施可能包括与双方签订明确的代理协议,设置相应的屏障来隔离双方的敏感信息,以及向双方坦诚地说明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
第三,如果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发现存在无法解决的利益冲突,律师应根据法律职业道德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终止代理关系。
律师应向受影响的当事人说明原因,并推荐给他们其他适合的代理律师。
总的来说,律师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处理制度是一个重要的管理机制,旨在确保律师行业的正常运作和秩序。
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需要律师行业的自律和监督,也需要依法制定和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
只有通过规范的制度和有效的措施,才能有效解决律师执业中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问题,维护律师行业的声誉和客户的利益。
专利机构利益冲突审查制度
专利机构利益冲突审查制度专利机构利益冲突审查制度是对专利代理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的重要制度,旨在确保专利代理机构的公正性、独立性和专业性,防止因利益冲突而影响专利代理服务的质量和公正性。
以下是对该制度的详细介绍:一、制度的目的和背景1.防止利益冲突:利益冲突审查制度的核心目的是防止专利代理机构在处理专利申请、维权等法律服务过程中,因自身或相关人员的利益关系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
2.维护市场秩序:通过建立完善的利益冲突审查制度,可以确保专利代理市场的公平竞争,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3.提升服务质量:通过利益冲突审查,可以确保专利代理机构提供的法律服务具有专业性和独立性,从而提高服务质量。
二、审查内容和程序1.代理关系审查:在建立代理关系前,应对代理机构与申请人之间的关系进行审查,确保双方之间的代理关系合法、有效,且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情形。
2.利益关系披露:代理机构应要求相关人员充分披露其与申请事项之间可能存在的利益关系,包括直接和间接的经济利益、亲属关系等。
3.冲突评估与决策:在了解相关利益关系后,应对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进行评估。
如存在冲突,应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如回避、拒绝代理等。
4.持续监控与报告:在代理过程中,应对可能出现的新的利益冲突进行持续监控,并及时向申请人报告。
三、法律责任与监管1.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如代理机构或相关人员违反利益冲突审查制度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等。
2.监管机构及其职责:国家知识产权局等相关部门负责对专利代理机构的利益冲突审查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管,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3.社会监督与举报机制:鼓励社会公众对专利代理机构的利益冲突问题进行监督,并设立举报机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总之,专利机构利益冲突审查制度是保障专利申请人和维护专利代理市场公平竞争的重要措施。
通过实施这一制度,可以确保专利代理机构在处理专利申请等法律服务时保持独立、公正和专业,从而提高专利申请的质量和维护申请人的权益。
利益冲突与监督管理制度
利益冲突与监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企业的运作,确保公平公正、透亮高效的管理,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利益,特订立本《利益冲突与监督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全部员工,包含管理层、各部门员工以及外部合作伙伴。
全部员工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利益冲突管理第一节利益冲突的界定利益冲突是指员工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自身个人利益或与他方的关联关系,可能对企业利益产生负面影响,或者需要在不同利益之间做出权衡选择的情况。
第二节利益冲突的范围利益冲突的范围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员工与企业合作伙伴存在经济利益关联;2.员工拥有私人公司、企业或股权;3.员工与企业客户或供应商存在个人私人关联;4.员工从事与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咨询服务;5.员工从事其他与企业利益可能发生冲突的行为。
第三节管理措施1.员工应在入职时向企业披露与其职责相关的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个人关联、财务投资情况以及其他有关利益冲突的事项。
2.企业将对员工供应的利益冲突信息进行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订立相应的管理措施。
3.对于涉及潜在或实际利益冲突的员工,企业将订立个别监督计划,并要求员工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以确保利益冲突不影响企业利益。
4.在涉及潜在或实际利益冲突的业务决策上,企业将实施双重授权机制,要求有冲突利益的员工要征得其他独立员工的同意或审批方可进行决策。
5.企业将定期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及时更新利益冲突信息,并针对新发现的利益冲突情况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一节内部掌控和审计体系1.企业将建立健全的内部掌控体系,确保相关决策、业务流程和财务管理合规。
该体系将包含内部掌控标准的订立、内部审计等内容。
2.内部审计部门将负责对企业各项业务进行全面审计,并向管理层供应审计报告和改进建议。
第二节举报制度1.企业将建立举报制度,确保员工能够安全、便捷地报告违规行为和利益冲突等问题。
2.员工可通过书面、电子邮件或匿名途径向企业内部举报。
利益冲突审查制度的承诺书
利益冲突审查制度的承诺书
利益冲突审查制度承诺书
尊敬的同仁:
本人作为贵公司的一员,深知利益冲突对公司运营和声誉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
为确保公司利益的最大化和维护公司形象,本人在此郑重作出以下承诺:
1. 遵守原则:我将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利益冲突审查制度,确保个人行为与公司利益保持一致,避免任何可能的利益冲突。
2. 主动申报:如遇个人利益可能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我将及时主动向公司相关部门申报,并遵循公司规定的审查程序。
3. 公正执行:在执行公司任务或参与决策过程中,我将保持公正、客观的态度,不因个人利益影响公司决策的公正性。
4. 信息保密:我将严格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利用公司信息为个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5. 接受监督:我愿意接受公司及同事的监督,对于违反利益冲突审查制度的行为,我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后果。
6. 持续学习:我将不断学习公司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提高自身对利益冲突的认识和防范能力。
7. 积极改进:若发现自己在处理利益冲突方面存在不足,我将积极寻
求改进,确保个人行为符合公司规定和职业道德标准。
本人深知承诺的重要性,并将此承诺作为个人职业生涯的一部分,以实际行动维护公司利益和个人职业声誉。
此致
敬礼!
承诺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利益冲突审查制度
xx市xx律师事务所文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xx市xx律师事务所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利益冲突的定义及类型第三章利益冲突核查信息库第四章利益冲突审查与认定第五章客户信息的登录与申报第六章利益冲突的处理第七章违反本办法的责任承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所的业务活动和律师的执业行为,维护委托人利益,树立本所律师的良好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以及xx 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所总部与下属分所的全体律师,包括实习律师、兼职律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是指各项委托代理事项,包括各类诉讼代理、仲裁代理、非诉代理、常年或者专项法律顾问以及法律没有禁止的可由律师从事的其他法律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准当事人,是指欲委托本所进行业务处理,但尚未签署委托合同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对抗性案件,是指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和仲裁案件。
第六条本办法中采用的:“应当”、“必须”、“不得”等术语表述的条款为强制性条款。
第二章利益冲突的定义及类型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的利益冲突行为是指:(一)在诉讼或仲裁领域中,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同一律师已经或者拟代理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委托人之间存在相悖的利益关系,但仍然接受委托代理的行为。
(二)在对投标领域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对同一招标项目进行投标的行为。
(三)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领域中,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同时接受对立双方或者存在利益冲突的委托,而本所的不同律师接受委托的。
(四)在法律顾问领域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又在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又接受该法律顾问单位或个人的对方委托的。
(五)其他依据律师执业经验能够判断为利益冲突的行为。
第八条本所律师应当严格遵守xx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规则》中第九条、第十条所规定的利益冲突表现形式。
利益冲突审查制度的承诺书
利益冲突审查制度的承诺书为了维护公司的声誉和客户的利益,我们公司制定了利益冲突审查制度。
请所有员工在开始工作前签署以下的承诺书,确保遵守公司的利益冲突审查制度。
员工利益冲突审查承诺书本人承诺在公司工作期间,将遵守公司的利益冲突审查制度,根据以下条款执行:1.避免个人利益与公司的利益相冲突。
2.避免参与任何可能损害公司声誉或与公司客户利益发生冲突的行为。
3.报告任何潜在的利益冲突或与公司客户利益发生冲突的行为给所在部门主管或法律部门。
4.参加公司开展的利益冲突培训,并遵守公司的内部规定。
5.在员工任职期间和工作结束后,不得披露公司的商业机密和客户信息,特别是和自己的经济利益有关的信息。
6.未经公司授权,不得以任何形式与公司客户或商业关系有关的人员进行沟通和交流。
7.确保本人的管理者或同事了解任何利益冲突。
8.如果公司判断发生了利益冲突或与公司客户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本人将积极配合公司调查,并采取必要的解决措施。
9.如果本人从事的任何行为或活动存在利益冲突的形式,本人将立即报告所在部门主管或法律部门,并遵守公司决策和内部规定。
10.本人承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从公司客户处收取贿赂、回扣或其他不当利益。
在确认本人遵守公司的利益冲突审查制度的情况下,我愿意承担任何违反利益冲突审查制度所引发的后果。
以上为本人的真实声明,本人承认并愿意遵守公司的利益冲突审查制度。
结论公司的利益冲突审查制度保证了公司员工的诚信和资产的保护,能为公司的持续发展和客户的信任提供必要的保障。
希望各位员工认真遵守公司的内部规定,并在实践中发挥自己的作用,推动公司更好的发展和成长。
医学伦理委员会利益冲突管理制度
医学伦理委员会利益冲突管理制度I、目的为了规范伦理委员会审查,避免出现临床试验中会危及研究的客观性,受试者的安全,以及专家的学术使命的利益冲突,特制定本制度。
II、范围我院伦理委员会委员在实施研究项目审查、评议和批准过程中,都应该遵守利益冲突管理制度。
m、依据《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03版)《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2010年版)IV、规程一、利益冲突定义(一)利益冲突:是指个人的利益与其职责之间的冲突,即存在可能过分影响个人履行其职责的经济或其他的利益。
以下情况可能发生利益冲突:1.个人的私人利益与其对机构的专业义务不一致;2.专业活动或决策可能受到独立观察员的合理置疑;3.根据保密协议/利益冲突政策必须不影响个人的判断,但可能导致个人的客观性受到他人质疑时,就存在明显的利益冲突。
(二)明显利益冲突:当该利益不一定影响个人的判断,但可能导致个人的客观性受到他人的质疑时,就存在明显的利益冲突。
(三)潜在的利益冲突:当任何理智的个人对该利益是否应该报告感到不确定,就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
二、利益冲突的常见类型(一)临床试验常见的利益冲突:L经济利益冲突:如接受申办者提供的科研基金、赠与的礼品、仪器设备、专家咨询费,在公司举办的试验协调会上发言的酬金,交通膳食补助及招待费等。
2.承担工作职责之间的冲突:研究人员同时承担繁重的医疗工作,可能使其没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关心临床试验受试者的义务。
3.与公开研究结果有关的利益冲突:如是否与申办者不适当的公开研究结果协议。
4.其他。
三、利益冲突的管理(一)公开L签署利益冲突声明;5.必要时向受试者公开研究利益冲突;6.接受食品药品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视察与稽查。
(二)审查1.审查医疗专业技术人员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加所申请的临床研究;2.研究者在收到审查批件的同时签署责任声明;3.伦理委员会审查保持独立性。
(三)限制1.存在利益冲突的委员不应该参加伦理审查或从获益决定程序中退出;2,伦理会议的记录内容包括存在利益冲突及其涉及的委员;3.不允许有重大经济利益冲突的研究直接向受试者获取知情同意;4.禁止在申办者处拥有净资产的人员担任临床试验主要研究者;5.禁止研究者私下收受申办者的馈赠;6.限制临床专业科室承担临床试验任务的数量。
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制度
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制度律师事务所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本所的业务活动和律师的执业行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树立律师的良好职业形象,根据___《律师执业避免利益冲突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利益冲突事项本制度适用于本所所有执业行为。
所称法律事务,是指各项委托代理事项,包括各类诉讼代理、仲裁代理、非诉讼代理、常年或者专项法律顾问以及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可由律师从事的其他法律业务。
利益冲突是指本所代理的委托事项与本所其他委托事项的委托人之间有利益上的冲突,继续代理会直接影响到相关委托人利益的情形。
利益冲突行为是指本所或者同一律师已经或者拟代理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委托人之间存在相悖的利益关系,但仍然接受委托代理的行为。
第三章利益冲突行为的禁止本所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利益冲突行为:一)在同一诉讼或仲裁案件中,同时接受对立双方委托的;一方,又接受对方委托的;二)在同一诉讼或仲裁案件中,曾在此前任一程序中代理事务或其委托人存在利益冲突而接受委托人委托的;三)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顾问期间,又在诉讼或仲裁案件中接受该法律顾问单位或个人的对方委托的;四)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同时接受对立双方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各方委托,而接受委托的;五)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或其近亲属与该所承办的法律事务存在利益冲突,但仍然接受委托代理的行为。
同一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利益冲突行为:一)在同一诉讼或仲裁案件中,同时接受虽非对立但存在利益冲突的两方或两方以上委托的;二)在同一刑事诉讼案件中,担任两上或两个以上被告人辩护人的;三)担任各类诉讼代理人、仲裁代理人、非诉讼代理人期间,又在其他诉讼或仲裁案件中接受该委托人的对立方委托的;四)在同一诉讼或仲裁案件中,曾在此前任一程序中代理一方,又接受对方或虽非对立但存在利益冲突的他方委托的;五)在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同时代理双方或多方的。
律师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处理制度
一、为规范本所律师执业行为,防止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涉及当事人利益冲突而给当事人和律师事务所造成权益损害,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律师执业权利,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中采用“应当”、“必须”、“不得”之术语表述的条款为强制性条款,其他术语表述的条款为指导性条款。
三、本制度中有关词语定义如下:(一)对抗性案件,是指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和各类仲裁案件;(二)近亲属,是指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姐妹;(三)主要竞争对手,是指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中当事人明确要求律师事务所不得再行代理,且律师事务所同意不再另行代理的法人、自然人;(四)利益冲突,是指同一所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委托事项与该所其他委托事项的委托人之间有利益上的冲突,继续代理会直接影响到相关委托人的利益的情形。
四、本制度所称之利益冲突包括两种情形。
(一)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即因为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使得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在执行当事人委托事务时或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可能产生偏差,从而直接或间接地损害当事人的权益。
(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即因为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在执行当事人委托事务时或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因为当事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而使得同一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在同时代理这两方当事人的法律事务时,可能出现偏差,从而直接或间接地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五、直接利益冲突,是指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使得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在全力维护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时,必然损害另一方当事人权益的行为。
以下情况为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直接利益冲突的表现形式:(一)在刑事案件中,本所律师为被害人或为被害人的近亲属,而律师事务所接受该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请求,担任辩护人;(二)在民商案件中,律师事务所或本所律师为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的当事人,律师事务所在该案件中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三)在民商案件中,本所律师在一个仲裁案件中分别担任代理人和仲裁员;(四)曾经作为审判员、仲裁员审理过某一案件的律师,而后又代理该案件的诉讼、仲裁、执行;(五)律师事务所在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中与一方当事人依法解除委托关系后,在该案件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六)本所某律师出任某公司的独立董事,其他律师又担任该公司在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中的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七)律师事务所两个或数个代理关系存续的当事人之间发生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时,律师事务所同时担任代理;(八)律师事务所两个或数个法律顾问单位之间发生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时,律师事务所同时担任代理;(九)律师事务所代理关系存续的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单位之间发生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时,律师事务所同时担任代理;(十)其他与本条(一)-(九)项情况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能够判断为直接利益冲突的行为。
律师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制度
律师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法律事务是指各项委托代理事项,包括各类诉讼代理、仲裁代理、非诉讼代理、法律顾问以及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可由律师从事的其他法律业务。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利益冲突行为,是指本所拟受理或者已代理的委托事项的委托人与本所其他委托事项的委托人之间有利益上的冲突,代理或者继续代理会直接影响到相关委托人利益的情形,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直接影响相关委托人利益的情形。
第四条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过程中,应当恪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避免因利益冲突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害。
第五条律所建立利益冲突审查制度,在接受委托之前,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只有在无利益冲突的情形下才可以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六条办理委托事务的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或利益冲突的,不得承办该业务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二章利益冲突情形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一)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二)律师办理诉讼或者非诉讼业务,其近亲属是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三)曾经亲自处理或者审理过某一事项或者案件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成为律师后又办理该事项或者案件的;(四)本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但在该县区域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的除外;(五)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本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本所或其工作人员为一方当事人,本所其他律师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六)在非诉讼业务中,除各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本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彼此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七)在委托关系终止后,本所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者处理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八)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顾问单位的对方当事人或者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九)担任本所其他律师任仲裁员的仲裁案件代理人的;(十)本所同一名律师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的,或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的;(十一)其他与本条第(一)至第(十)项情形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为应当主动回避且不得办理的利益冲突情形。
利益冲突审查
山东言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加强执业利益冲突审查,避免利益冲突,制定本制度。
一、利益冲突是指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委托事项与本所其他委托事项的委托人之间有利益上的冲突,继续代理会直接影响到相关委托人的利益的情形。
二、在接受委托之前,各所律师及其本律师事务所应当进行利益冲突查证。
只有在委托人之间没有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才可以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三、各所建立律师、律师事务所主任、手续经办人员共同参与、层层把关、认真负责的利益冲突审查机制。
一旦发生利益冲突,应立即解除后一个委托代理关系或者由律师事务所主任出面协调,寻求最佳解决方案,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避免利益冲突,但不得规避法律,以维护相关委托人的利益。
四、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利益冲突时,律师应当回避:(1)同一律师事务所,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代理的,或者在同一案件中,同时为委托人及与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第三人代理、辩护的;(2)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利害关系的案件中,分别为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3)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顾问单位的对方当事人或者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4)曾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离任后两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或者担任其任职期间承办案件的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5)委托人拟聘请律师处理的法律事务,是该律师从事律师职业之前曾以政府官员或者仲裁人员身份经办过的法律事务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发生利益冲突:(1)接受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案件当事人的委托的;(2)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接受对方当事人办理其他法律事务的委托的;(3)曾经在前一法律事务中代理一方法律事务的律师,在与委托人依法解除委托关系后,在同一案件中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办理相同的法律事务的,但前任委托人书面同意的除外;(4)拟接受委托人委托的律师已经明知诉讼相对方或者利益冲突方已委聘的律师是自己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但双方委托人签发豁免函的除外;(5)在接受委托后知道诉讼相对方或者利益冲突方委聘的律师是自己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但委托人明知未提出异议的除外。
专利代理机构利益冲突审查制度
专利代理机构利益冲突审查制度一、引言专利代理机构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其职责包括为申请人提供专利申请、维权等法律服务。
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利益和保护专利代理市场的公平竞争,需要对专利代理机构进行严格的利益冲突审查。
本文将介绍专利代理机构利益冲突审查制度,包括代理关系审查、利益冲突审查、保密义务审查、禁止不正当竞争审查和法律责任审查等方面。
二、代理关系审查在专利代理过程中,代理机构与申请人之间应建立合法、有效的代理关系。
代理机构应向申请人明确代理范围、权利义务等事项,确保申请人了解并同意代理机构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同时,代理机构应确保其与申请人之间的代理关系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避免因代理关系不当而产生的利益冲突。
三、利益冲突审查专利代理机构在为申请人提供法律服务时,应避免与申请人之间存在任何形式的利益冲突。
利益冲突可能包括代理机构同时为申请人和其他竞争对手提供服务,或者代理机构与申请人存在其他经济利益关系等。
为了防止利益冲突,专利代理机构应建立严格的利益冲突审查制度,对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进行及时、有效的审查,确保代理机构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四、保密义务审查专利代理机构在为申请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可能接触到申请人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敏感信息。
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专利代理机构应建立严格的保密义务审查制度。
代理机构应确保其员工遵守保密义务,对接触到的敏感信息进行严格保密,防止信息泄露或被不当使用。
同时,代理机构应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敏感信息的存储和传输安全。
五、禁止不正当竞争审查专利代理市场应保持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为了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专利代理机构应建立禁止不正当竞争审查制度。
代理机构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不得采取虚假宣传、诋毁同行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业务。
同时,代理机构应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监督和调查,及时纠正不正当竞争行为。
六、法律责任审查专利代理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如因疏忽或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而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利益冲突审查制度范本
利益冲突审查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治理,规范公司内部管理,防止利益冲突,确保公司合法权益和股东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利益冲突,是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与其个人利益或亲属利益发生冲突,可能影响公司利益的情形。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涉及利益冲突的情况。
第四条公司应当设立利益冲突审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的利益冲突情况进行审查和处理。
第二章利益冲突的识别与申报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自觉识别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并及时向利益冲突审查委员会申报。
第六条申报利益冲突时,应当提供相关事实和情况,包括涉及利益冲突的具体事项、可能产生的影响等。
第七条利益冲突审查委员会收到申报后,应当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进行审查。
第三章利益冲突的处理第八条利益冲突审查委员会在审查过程中,认为存在利益冲突的,应当要求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采取回避措施。
第九条回避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不得参与相关决策;(二)不得行使表决权;(三)不得泄露公司机密;(四)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个人利益;(五)其他必要的回避措施。
第十条利益冲突审查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就其利益冲突情况作出说明,并采取其他措施以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四章利益冲突的披露与公告第十一条利益冲突审查委员会应当对审查结果进行记录,并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将利益冲突审查结果予以公告,以便股东和投资者了解公司治理状况。
第五章监督与责任第十三条利益冲突审查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履行本制度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制度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利益冲突审查委员会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处理建议,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具体处理措施。
利益冲突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的经营活动,防止利益冲突,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本单位及其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的全体员工,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业务人员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利益冲突,是指员工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个人利益与单位利益或者他人利益发生冲突,可能损害单位利益或者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四条本单位应建立健全利益冲突防范机制,确保各项业务活动的公平、公正、透明。
第二章利益冲突的识别与报告第五条员工应主动识别自身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并在以下情形下进行报告:1. 员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在本单位或其关联企业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持有较大比例的股份;2. 员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与客户、供应商、合作伙伴等存在经济利益关系;3. 员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参与与本单位业务相关的项目投标、评审等活动;4. 员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在本单位或其关联企业担任顾问、专家等职务;5. 员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在本单位或其关联企业有投资、贷款、担保等经济往来;6. 员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在本单位或其关联企业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六条员工发现他人存在利益冲突时,应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或相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员工应按照以下程序报告利益冲突:1. 员工填写《利益冲突报告表》,详细说明利益冲突的情形、涉及的人员、相关利益等;2. 将《利益冲突报告表》提交给单位负责人或相关部门;3. 单位负责人或相关部门对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调查;4. 根据审查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三章利益冲突的处理第八条单位负责人或相关部门在收到利益冲突报告后,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情况。
利益冲突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保护研究参与者权益,规范科学研究行为,保证研究的客观性与伦理审查的公正性,制定本制度利益冲突管理制度。
二、范围适用于医院伦理审查委员会所有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及项目相关利益冲突的组织和活动,包含研究、新技术新项目等立项管理部门、伦理审查委员会、研究团队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活动、独立顾问的咨询活动、以及研究人员的研究活动等。
医院领导、研究立项管理部门负责人、相关行政管理人员、伦理审查委员会成员研究者等人员应识别商业、经济或其他利益冲突并采取适当回避形式。
三、内容1.医院纪检监察室是利益冲突监管的职能部门,负责对违反利益冲突制度行为的调查与处理。
医学伦理委员会办公室是利益冲突相关教育培训的职能部门,负责提升利益冲突识别能力,规范利益冲突声明和过程管理。
2.利益冲突管理制度在医院官网公开发布,接受公众监督,接受上级政府部门监督检查。
3.组织机构的经济利益冲突3.1组织机构的经济利益冲突是指组织机构、关键的组织领导及其直系亲属或商业合伙人的经济利益与保护研究参与者、维护研究的完整性和维护伦理审查公信力之间的利益竞争。
关键的组织领导是指法人代表、医院领导、研究管理部门和伦理审查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如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主任、副主任,科教部部长、主任委员等。
直系亲属是指父母、配偶、受抚养的子女。
3.2组织机构需公开和规范管理的经济利益冲突的种类包括但不限于机构是项目的研究成果所有者、专利权人;申办者/资助方给予研究机构的捐赠;组织机构投资的项目等。
3.3组织机构经济利益冲突的管理措施3.3.1组织机构是研究成果的转让方或所有者、专利权人、或者投资人,本机构不应当承担该项目上市注册申请的临床试验。
3.3.2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以法人名义进行,捐赠资助财物必须由组织机构指定的部门统一管理,严格按照捐赠协议约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
3.4关键的组织领导应该公开和规范管理的个人经济利益的种类:与其签署的研究项目合同方、或者其管理的研究项目申办者/资助方之间存在授予任何专利许可或研究成果转让的关系;存在投资关系;存在购买、出售、租借任何财产或不动产的关系;拥有与研究产品有竞争关系的类似产品的经济利益;与合同方/申办者/资助方之间存在雇佣与服务关系;接受合同方/申办者/资助方支付的顾问/咨询费等。
律师利益冲突法律规定(3篇)
第1篇摘要:律师作为法律服务的重要提供者,其职责是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代理服务。
然而,在律师执业过程中,利益冲突问题一直是一个重要的议题。
本文旨在探讨律师利益冲突的内涵、表现形式、法律规定以及防范措施,以期为我国律师行业规范发展提供参考。
一、引言律师利益冲突是指在律师执业过程中,律师与当事人、其他律师、法律服务机构或其自身利益发生冲突,可能导致律师执业行为偏离公正、客观、诚信原则的现象。
律师利益冲突问题不仅关系到律师个人的声誉,更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正。
因此,对律师利益冲突进行法律规定,是维护法律职业规范、保障当事人权益的重要举措。
二、律师利益冲突的内涵1. 利益冲突的定义律师利益冲突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与当事人、其他律师、法律服务机构或其自身存在利益关系,导致其难以公正、客观、诚信地履行职责的现象。
2. 利益冲突的构成要件(1)存在利益关系:律师与当事人、其他律师、法律服务机构或其自身之间存在利益关系,如经济利益、亲情关系、友情关系等。
(2)利益冲突:利益关系可能导致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难以保持公正、客观、诚信的态度,从而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3)实际损害或潜在损害:利益冲突可能导致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对当事人权益造成实际损害或潜在损害。
三、律师利益冲突的表现形式1. 同一律师代理双方当事人同一律师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容易导致律师在处理案件时难以保持中立,从而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律师与当事人存在经济利益关系律师与当事人存在经济利益关系,如收取高额律师费、接受当事人贿赂等,可能导致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偏离公正、客观、诚信原则。
3. 律师与案件当事人存在亲情、友情关系律师与案件当事人存在亲情、友情关系,可能导致律师在处理案件时对一方当事人产生偏袒,损害另一方当事人权益。
4. 律师与法律服务机构存在利益关系律师与法律服务机构存在利益关系,如共同投资、兼职等,可能导致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法律服务机构的影响,损害当事人权益。
律师事务所利益冲突审查制度5则范文
律师事务所利益冲突审查制度5则范文第一篇:律师事务所利益冲突审查制度广东****律师事务所利益冲突审查制度为创办一流律师事务所,加强本所管理,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本所律师执业行为,防止执业过程中,因涉及当事人利益冲突而给当事人和律师事务所造成权益损害,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律师执业权利,依据《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及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律师事务所成立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小组,组长。
其职责是负责审查律师事务所承办律师与委托人、对方当事人、案件第三人是否存在执业利益冲突。
第二条、承办律师在与当事人商讨代理事务阶段,必须将代理意向、对方当事人委托人基本情况、有可能涉及的第三人的基本情况提交审查小组审查,经批准通过后,方可就委托合同的条款进一步商谈。
第三条、委托合同签订之前,承办律师应将主要证据、案情摘要以及承办律师确认与该案无执业利益冲突的承诺提交审查小组,经审查小组审核无误后,方可签订委托合同,进行正常工作。
第四条、在业务活动中,承办律师或本所其他律师发现该项代理业务与委托人或其他当事人存在执业利益冲突时,应当及时通知律师事务所,视情况作出补救措施。
第五条、在业务活动中,如承办律师因执业利益冲突问题隐瞒事实情况,在执业活动中采取非法手段致使委托人或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除承担其赔偿责任外,并视情节解除其聘用合同关系。
第六条、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生效。
广东律师事务所第二篇: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利益冲突审查制度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利益冲突审查制度为保障委托人的合法利益,根据《律师法》及律师职业道德的相关规定,制定以下制度:一、利益冲突是指同一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委托事项与该所其他委托事项的委托人之间有利益上冲突的,继续代理会直接影响到相关委托人的利益的情形。
二、拟接受委托人的律师明知诉讼相对方或利益冲突方已委托聘请的律师是本所的律师或是其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应当予以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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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xx律师事务所
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利益冲突的定义及类型
第三章利益冲突核查信息库
第四章利益冲突审查与认定
第五章客户信息的登录与申报
第六章利益冲突的处理
第七章违反本办法的责任承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所的业务活动和律师的执业行为,维护委托人利益,树立本所律师的良好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以及xx 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所总部与下属分所的全体律师,包括实习律师、兼职律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是指各项委托代理事项,包括各类诉讼代理、仲裁代理、非诉代理、常年或者专项法律顾问以及法律
没有禁止的可由律师从事的其他法律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准当事人,是指欲委托本所进行业务处理,但尚未签署委托合同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对抗性案件,是指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和仲裁案件。
第六条本办法中采用的:“应当”、“必须”、“不得”等术语表述的条款为强制性条款。
第二章利益冲突的定义及类型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的利益冲突行为是指:
(一)在诉讼或仲裁领域中,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同一律师已经或者拟代理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委托人之间存在相悖的利益关系,但仍然接受委托代理的行为。
(二)在对投标领域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对同一招标项目进行投标的行为。
(三)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领域中,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同时接受对立双方或者存在利益冲突的委托,而本所的不同律师接受委托的。
(四)在法律顾问领域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又在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又接受该法律顾问单位或个人的对方委托的。
(五)其他依据律师执业经验能够判断为利益冲突的行为。
第八条本所律师应当严格遵守xx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利益冲突
认定和处理规则》中第九条、第十条所规定的利益冲突表现形式。
详见《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规则》,本办法在此不作列举。
第九条本所补充和归纳的利益冲突表现形式:
(一)本所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利益冲突行为:
1、在对同一项目的投标过程中,出现双方或多方同时投标的;
2
3、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曾在此前任一程序中代理一方,
4、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或者专项法律顾问期间,又在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接受该法律顾问单位或个人的对方委托的;
5、本所的常年法律顾问客户,在与本所终止合同关系后一年之内,未经原承办律师的同意,本所不再接受其任何形式的委托;
本所的除常年法律顾问客户以为的客户,在与本所终止合同关系后半年以内,未经原承办律师的同意,本所不再接受其任何形式的委托。
6、在公司重组、并购、改制、投融资等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同时接受对立双方或者存在利益冲突的各方委托,而接受委托的;
7、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或者其近亲属与该所承办的法律事务或其委托人存在利益冲突而接受委托人委托的。
8、其他依据律师执业经验能够判断为利益冲突的行为
(二)本所同一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利益冲突行为:
1、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同时接受虽非对立但存在利益冲突的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委托的;
2、担任各类诉讼代理人、仲裁代理人、非诉讼代理人期间,又
3、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曾在此前任一程序中代理一方,
4、在公司重组、并购、改制、投融资等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同时代理双方或者多方的。
但是,以非代理人的身份从事涉及双方或
5、其他依据律师执业经验能够判断为利益冲突的行为。
第三章利益冲突核查信息库
第十条利益冲突核查信息库的建立
为了应对本所律师执业利益冲突,本所建立“利益冲突核查信息库”。
该信息库由专人负责,其工作内容主要是负责信息登录和信息核查。
利益冲突核查信息库中的信息,为本所的商业秘密,非经本办法确定的查核程序和分管合伙人的同意,专管人员不得向任何人披露,不得将信息库中的资料复制、传阅和散布。
第十一条利益冲突核查信息库主要包含下列三类信息:
(一)投标信息,包括投标律师的信息、投标项目的名称、投标
的具体日期等;
(二)案件信息,包括委托当事人的信息、案件中其他当事人的信息、争端事项或者标的等。
(三)客户信息,包括常年法律顾问单位信息、专项法律顾问客户信息、非诉业务客户信息;
(四)本所律师的投资信息和及本所律师近亲属的信息等。
第四章利益冲突审查与认定
第十二条本所由法律文书用印审核的专管人员负责对利益冲突事宜进行审查。
对于审查结果有异议的,由本所分管风险控制组认定是否存在利益冲突。
第十三条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经核查发现存在利益冲突情形的或有利益冲突情形存在可能性的,负责核查的人员和律师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须向分管风险控制组合伙人报告,由该合伙人作出认定;对于分管风险控制组合伙人作出的认定仍有异议的,由风险控制组作出认定。
(二)风险控制组应根据xx市律师协会的《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处理规则》及本办法作出认定及处理。
第五章客户信息的登录与申报
第十四条本所律师在办理业务受理登记时,必须提供客户信息及业务信息进行利益冲突核查信息的登录。
否则,专管人员有权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