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冲突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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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xx律师事务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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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xx律师事务所
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利益冲突的定义及类型
第三章利益冲突核查信息库
第四章利益冲突审查与认定
第五章客户信息的登录与申报
第六章利益冲突的处理
第七章违反本办法的责任承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所的业务活动和律师的执业行为,维护委托人利益,树立本所律师的良好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以及xx 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所总部与下属分所的全体律师,包括实习律师、兼职律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是指各项委托代理事项,包括各类诉讼代理、仲裁代理、非诉代理、常年或者专项法律顾问以及法律
没有禁止的可由律师从事的其他法律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准当事人,是指欲委托本所进行业务处理,但尚未签署委托合同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对抗性案件,是指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和仲裁案件。
第六条本办法中采用的:“应当”、“必须”、“不得”等术语表述的条款为强制性条款。
第二章利益冲突的定义及类型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的利益冲突行为是指:
(一)在诉讼或仲裁领域中,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同一律师已经或者拟代理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委托人之间存在相悖的利益关系,但仍然接受委托代理的行为。
(二)在对投标领域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对同一招标项目进行投标的行为。
(三)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领域中,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同时接受对立双方或者存在利益冲突的委托,而本所的不同律师接受委托的。
(四)在法律顾问领域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又在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又接受该法律顾问单位或个人的对方委托的。
(五)其他依据律师执业经验能够判断为利益冲突的行为。
第八条本所律师应当严格遵守xx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利益冲突
认定和处理规则》中第九条、第十条所规定的利益冲突表现形式。
详见《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规则》,本办法在此不作列举。
第九条本所补充和归纳的利益冲突表现形式:
(一)本所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利益冲突行为:
1、在对同一项目的投标过程中,出现双方或多方同时投标的;
2
3、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曾在此前任一程序中代理一方,
4、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或者专项法律顾问期间,又在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接受该法律顾问单位或个人的对方委托的;
5、本所的常年法律顾问客户,在与本所终止合同关系后一年之内,未经原承办律师的同意,本所不再接受其任何形式的委托;
本所的除常年法律顾问客户以为的客户,在与本所终止合同关系后半年以内,未经原承办律师的同意,本所不再接受其任何形式的委托。
6、在公司重组、并购、改制、投融资等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同时接受对立双方或者存在利益冲突的各方委托,而接受委托的;
7、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或者其近亲属与该所承办的法律事务或其委托人存在利益冲突而接受委托人委托的。
8、其他依据律师执业经验能够判断为利益冲突的行为
(二)本所同一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利益冲突行为:
1、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同时接受虽非对立但存在利益冲突的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委托的;
2、担任各类诉讼代理人、仲裁代理人、非诉讼代理人期间,又
3、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曾在此前任一程序中代理一方,
4、在公司重组、并购、改制、投融资等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同时代理双方或者多方的。
但是,以非代理人的身份从事涉及双方或
5、其他依据律师执业经验能够判断为利益冲突的行为。
第三章利益冲突核查信息库
第十条利益冲突核查信息库的建立
为了应对本所律师执业利益冲突,本所建立“利益冲突核查信息库”。
该信息库由专人负责,其工作内容主要是负责信息登录和信息核查。
利益冲突核查信息库中的信息,为本所的商业秘密,非经本办法确定的查核程序和分管合伙人的同意,专管人员不得向任何人披露,不得将信息库中的资料复制、传阅和散布。
第十一条利益冲突核查信息库主要包含下列三类信息:
(一)投标信息,包括投标律师的信息、投标项目的名称、投标
的具体日期等;
(二)案件信息,包括委托当事人的信息、案件中其他当事人的信息、争端事项或者标的等。
(三)客户信息,包括常年法律顾问单位信息、专项法律顾问客户信息、非诉业务客户信息;
(四)本所律师的投资信息和及本所律师近亲属的信息等。
第四章利益冲突审查与认定
第十二条本所由法律文书用印审核的专管人员负责对利益冲突事宜进行审查。
对于审查结果有异议的,由本所分管风险控制组认定是否存在利益冲突。
第十三条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经核查发现存在利益冲突情形的或有利益冲突情形存在可能性的,负责核查的人员和律师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须向分管风险控制组合伙人报告,由该合伙人作出认定;对于分管风险控制组合伙人作出的认定仍有异议的,由风险控制组作出认定。
(二)风险控制组应根据xx市律师协会的《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处理规则》及本办法作出认定及处理。
第五章客户信息的登录与申报
第十四条本所律师在办理业务受理登记时,必须提供客户信息及业务信息进行利益冲突核查信息的登录。
否则,专管人员有权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