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法发〔20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行为,促进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公正廉洁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并参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营利性活动:(一)本人独资或者与他人合资、合股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二)以他人名义入股经办企业;(三)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经营活动;(四)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五)本人或者与他人合伙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六)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民间借贷活动;(七)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其他营利性活动。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为他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买卖股票或者认股权证;不得利用在办案工作中获取的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建议。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持有与所审理案件相关的上市公司股票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关于利益冲突政策的规定
关于利益冲突政策的规定关于利益冲突政策的规定1、目的本规定旨在确保所有集团公司及其分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员工,避免产生任何可能引起与员工维护公司最佳利益的职责相冲突的经济关系或私人关系,并且就任何可能会引起潜在利益冲突的情形制定披露与批准流程。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
3、总则受本规定约束的员工必须避免发生那些,对其做出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客观决策可能产生负面影响的关系和情形,包括但不限于:A.经济利益;B.家庭关系或私人关系;C.与供应商或客户存在雇佣关系等。
如果员工遵循了本规定中要求的披露与批准程序,有些潜在引起利益冲突的情形或关系是可以被允许的。
员工没有充分或及时地披露实际的或潜在的利益冲突,或者未经事先批准从事任何可能引起利益冲突的活动,都将会受到纪律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4、细则每个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以及员工都有义务避免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某些经济活动、或避免出现家庭关系、私人关系或者业务关系,如果这些活动或关系可能:A.与公司的利益相冲突;B.导致不能忠诚地履行对公司的职责;每个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以及员工必须避免出现以下任何情形或禁止从事以下任何活动:(1) 为竞争对手、客户或供应商工作–即同时被公司的竞争对手或潜在的竞争对手、客户或供应商雇用,不论这种雇用的性质是什么;(2) 兼职(双重雇佣)–拥有第二份工作或为他人提供咨询服务,影响或可能影响其圆满履行对公司的职责;(3) 滥用影响力–影响或试图影响公司与另一单位之间的商业交易,如公司的员工在该单位有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利益,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员工、合伙人、代理人或顾问,员工把公司的业务给予其家庭成员所拥有或控制的公司;(4) 投资于竞争对手、客户或供应商–在竞争对手、客户或供应商拥有实质性的股份或利益(例如:股票);(5) 利用内幕信息–为了自已、朋友或家庭成员的经济利益,使用基于与公司之间的雇用关系而获取的公司机密信息或商业机会;(6) 滥用公司资产–工作时间开展私人业务,或使用公司设施、设备或其他资产从事私人业务;(7) 内幕交易–利用在公司工作期间获取的非公开信息购买或出售公司或其他公司的证券,或将该非公开信息提供给他人;(8) 办公室恋情–存在直接汇报关系员工之间发生恋爱关系。
广东省律师防止利益冲突规则
⼴东省律师防⽌利益冲突规则⼴东省律师防⽌利益冲突规则第⼀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和律师的执业⾏为,防⽌利益冲突的发⽣,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制定本规则。
第⼆条利益冲突是指同⼀律师事务所代理或拟代理的委托事项与该所其他委托事项的委托⼈之间有利益上的冲突,接受委托或继续代理会直接影响到相关委托⼈利益的情形。
第三条同⼀律师事条所的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过程中,有下列⾏为之⼀的为利益冲突⾏为:(⼀)在同⼀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同时接受对⽴双⽅委托的;(⼆)在同⼀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曾在前置程序中代理⼀⽅,⼜在后置程序中接受对⽅委托的;(三)在担任常年或者专项法律顾问期间及法律顾问合同终⽌后⼀年内,⼜在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接受该法律顾问单位或者个⼈的对⽅委托的;(四)在同⼀⾮诉讼法律事务中,法律、⾏政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同时接受对⽴双⽅或者利益冲突各⽅委托,⽽接受了委托的;(五)承办法律事务的律师或者其直系亲属与委托⼈有利益冲突的;(六)⼴东省律师协会认为构成利益冲突的其他⾏为。
第四条同⼀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过程中,有下列⾏为之⼀的为利益冲突⾏为:(⼀)在同⼀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同时受⾮对⽴但存在相互利益冲突的两⽅或者两⽅以上委托的;(⼆)在同⼀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曾在前置程序中代理⼀⽅,⼜在后置程序中接受⾮对⽴但存在相互利益冲突的另⼀⽅委托的;(三)在担任诉讼代理⼈、仲裁代理⼈、⾮诉讼代理⼈期间及合同终⽌后⼀年内,⼜在其他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接受该委托⼈的对⽅的委托的;(四)委托⼈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是该律师从事律师职业之前曾以政府官员、或者司法⼈员、仲裁⼈员⾝份经办过的事务的;(五)在担任诉讼代理⼈、仲裁代理⼈、⾮诉讼代理⼈期间,私⾃与对⽅当事⼈、代理⼈私下接触和交往的;(六)使⽤曾代理过的法律事务中不利前任委托⼈的相关信息的;(七)⼴东省律师协会认为构成利益冲突的其他⾏为。
利益冲突防范制度
利益冲突防范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内控管理,维护基金持有人及公司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利益冲突指当员工的个人利益在任何方面妨碍或可能妨碍公司或投资者整体利益时将产生利益冲突。
第三条(公司部门)负责公司利益冲突识别、防范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公司所有的子公司。
第二章目标、内容与识别程序第五条利益冲突防范的目标主要是:5.1 有效防范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5.2 引导员工主动积极避免任何可能影响其从公司或基金持有人利益出发行事或使其难以客观有效地工作的个人利益。
第六条识别的利益冲突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竞争、商业机会、财务利益、贷款与其他金融交易、在董事会的工作、资产管理等。
第七条商业竞争:任何员工不允许同时在本公司存在业务竞争或有损于本公司业务的任何其他公司就职。
第八条商业机会:任何员工不得以公司资源、信息或其个人职位为条件攫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机而牟取个人利益。
如果员工通过利用公司资源、信息或职权在公司业务范围内发现了商机,应在以个人能力获取该商机之前首先报告公司。
第九条财务利益9.1 员工不能直接拥有、通过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员间接拥有其他商业实体的财务利益(包括所有权和其他形式):该财务利益对员工在本公司履行的职责和义务产生负面影响或该财务利益需要占用员工在公司的工作时间。
9.2 任何员工不得持有任何其他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非上市企业之所有者权益。
9.3 员工在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上市公司中可以持有不高于5%的所有者权益。
如果员工持有的所有者权益总数超过了 5%, 该员工应当立即向合规负责人报告该权益情况。
9.4 如果某个员工的职责包括管理和监督公司与另外一家公司的业务关系,则该员工不得持有对方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浙江省党员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暂行办法
浙江省党员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防止利益冲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法律和党内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利益冲突是指党员领导干部的个人利益与公职身份所代表或维护的公共利益两者之间可能发生的矛盾和冲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利益,包括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
财产性利益时指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物或期权、债权等其它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非财产性利益是指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在政策制定、行政审批、人事任免、奖惩、执法裁量等方面谋取的有形或无形的利益。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第二章防止利益冲突的行为限制第五条党员领导干部应正确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持公共职务廉洁性。
为防止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须对领导干部作出相应的行为限制。
第六条党员领导干部不准个人独资或与他人合资、合股经办商业或其他企业,不准以个人或他人名义入股的形式经办企业,不准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
违反本条规定的,应停止各种形式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或者辞去领导职务,并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所得经济利益应当上缴。
第七条党员领导干部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违反本条规定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将所持股份或证券作出处理,或辞去领导职务;逾期拒不改正的,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八条党员领导干部不准违反有关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向相关部门及其人员以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条子、指定、强令等方式,影响市场经济活动正常开展或者干扰正常监管、执法活动。
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五项制度
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五项制度****办公室目录1。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2.领导干部利益冲突回避制度 (4)3。
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情况报告制度 (6)4.领导干部利益冲突信息披露申请制度 (8)5.领导干部利益冲突责任追究制度 (10)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为进一步规范本单位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根据《德安县党政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政府或者本单位没有披露或者尚未公开的相关决策、项目建设、项目资金使用以及本单位其他涉密事项等各种信息.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我办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可以获知信息的责任人.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科室负责人;2、由于所任职务可以获知内幕信息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办公室是本单位信息披露的具体工作机构,负责办理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事宜,相关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负责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有关涉及本单位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四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知情人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其他人员在知悉本单位内幕信息时,有义务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办公室报告,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第五条不得在没有合理依据的情况下向外部使用人报送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如需向其他相关部门报送非公开信息时,应严格控制未公开信息知情人范围,并以书面方式提醒可能涉及相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注意保密,并登记外部使用人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第六条单位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领导干部利益冲突回避制度为切实规范本单位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防止利益冲突行为发生,根据《德安县党政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有关要求,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避免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规则
避免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规则福建省律师协会避免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规则(试行)(2013年10月13日省律协九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避免福建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在执业过程中,因涉及利益冲突而给当事人或本会其他会员造成权益损害,保障当事人和本会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会员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福建省律师协会章程》、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本会会员涉及执业利益冲突的认定和处理。
本会会员及其执业利益冲突范围包括:1、在福建省司法厅及省内地市司法局登记及注册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2、在福建省司法厅及省内地市司法局登记的本地律师事务所与该事务所的外地分所之间发生的本规则规定的利益冲突行为。
3、外地律师事务所在福建省司法厅及省内地市司法局登记的分所,与其总部和其他分所之间发生本规则规定的利益冲突行为。
第三条词语定义1、对抗性案件:指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仲裁案件和执行案件。
2、主要竞争对手:指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中当事人明确要求律师事务所不得再行代理,且律师事务所同意不再另行代理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3、会员:指本会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4、法律事务:是指各项委托代理事项,包括各类诉讼代理、仲裁代理、非诉讼代理、常年或者专项法律顾问以及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可由律师从事的其他法律业务。
第二章利益冲突定义及类型第四条利益冲突定义利益冲突,指本会会员在执行当事人委托事务时,因自身利益(即直接利益冲突)或者受当事人之间利害关系影响(即间接利益冲突),继续代理可能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情形。
第五条直接利益冲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直接利益冲突:1、在对抗性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2、在非诉讼业务中,除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禁止收受贿赂与利益冲突制度
禁止收受贿赂与利益冲突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企业管理,维护企业的公正、公平、透亮的运营环境,确保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合法、规范、高效进行,特订立本《禁止收受贿赂与利益冲突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全部全体管理人员、员工及与企业有业务往来的供应商、客户等相关方。
二、贿赂基本定义与禁止范围1.在本制度下,贿赂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行为:–直接或间接向他人供应财物、礼品、服务、消费、旅游、娱乐等非法利益,以取得或保持商业上的利益;–直接或间接收受他人供应的财物、礼品、服务、消费、旅游、娱乐等非法利益,以影响或谋求商业上的利益。
2.本制度下禁止的贿赂范围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况:–向政府官员、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受委托人、相关业务合作伙伴等供应贿赂;–收受政府官员、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受委托人、相关业务合作伙伴等的贿赂;–通过中介、代理等方式进行的贿赂行为;–以任何形式向外部机构或个人供应与企业相冲突的贿赂。
三、利益冲突的禁止与处理1.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全部企业管理人员、员工及与企业有业务往来的供应商、客户等相关方,应当遵守商业道德规范,避开与企业利益产生冲突的行为。
2.利益冲突是指个人或组织在其职责范围内显现与企业利益相冲突的情况,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况:–在合同、采购、招投标过程中,以个人或他人利益为目的而干扰、影响或试图干扰、影响正常的商业决策过程;–个人或组织拥有与企业业务存在竞争关系的经济利益;–个人或组织利用企业资源或地位谋取个人利益。
3.为避开利益冲突,企业管理人员、员工及相关方应秉持以下原则:–不得利用企业职务、地位、资源等谋取私利,不得从事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在涉及与企业利益相关的决策、交易等活动中,应当如实披露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情况;–在发现利益冲突或可能引发利益冲突的情况时,应立刻向所在部门、上级或企业的内部掌控机构报告,并搭配进行调查和解决;–在与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合作、往来时,应与其签订明确的交易协议,明确和规避潜在的利益冲突。
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
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集团有限公司领导干部从业行为,防止利益冲突,有效预防腐败,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利益冲突”,是指领导干部的个人利益与集团利益之间发生矛盾,可能导致集团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第三条防止利益冲突工作,坚持健全机制、科学规范、预防为先、依法处理的原则。
第二章利益冲突的基本表现第四条领导干部接受与其有业务关系的单位或个人,以各种形式赠送的礼品及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第五条领导干部与其有业务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发生5万及以上大额资产交易、委托理财和一次超过1000元及以上借贷等行为。
第六条领导干部在履行职责中,知悉集团经营重大内幕信息后,发生直接参与或委托他人参与相关利益活动和将信息外露为他人谋利等行为。
第七条领导干部将集团资产出租给自己或利益相关人用于商业经营,或利用集团资源为其经营提供服务的行为。
第八条领导干部在集团工程项目建设时,未按规定程序而确定利益相关人负责建设。
第九条领导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出现下列行为:(一)个人独资或与他人合资、合股(包括以他人名义入股)经商办企业,或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各类经营活动;(二)拥有有业务关联或同行业的非上市公司或其他企业的股份、证券;(三)兼职取酬,或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第十条领导干部内退期间,从事与原部门、单位有竞争关系或者有关联性的工作,或受聘到与原部门、单位有业务关系的单位任职。
第十一条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应当实行工作回避,不得在同部门、单位工作。
第十二条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集团利益发生冲突的营利性等活动。
第十三条与领导干部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在同部门、单位担任下列职务或工作:(一)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二)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三)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部门、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2012]26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的通知(2012年11月15日银发[2012]261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直属企事业单位,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金交易所、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识别和防止利益冲突,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守则》、《中国人民银行工作规则》、《中国人民银行行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机关及分支机构、直属企事业单位以及组织关系在中国人民银行的企事业单位、协会、团体所有在职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利益冲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与其个人或者特定关系人利益之间的冲突,该冲突可能影响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并直接或间接地使本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获取不正当利益。
根据利益冲突发生的过程,将其分为以下三类:(一)潜在的利益冲突,即在可预见的将来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
防止利益冲突规章制度
防止利益冲突规章制度一、引言在现代组织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出现利益冲突的情况。
利益冲突指的是组织成员在行使职务时,由于拥有个人的经济、权力或地位的利益而与组织的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
为了维护组织的公正性和透明度,防止利益冲突对组织造成的负面影响,制定防止利益冲突规章制度成为必要而重要的举措。
二、目的制定防止利益冲突规章制度旨在确保组织成员的行为符合公正和透明的原则,维护组织的利益和声誉。
通过明确具体的行为准则和限制,有效预防利益冲突的发生,提高组织运转和治理的质量。
三、适用范围防止利益冲突规章制度适用于组织的所有成员,包括但不限于职员、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成员等。
四、基本原则1. 公正原则所有的组织成员在行使职务时,应以公正、诚实和公开为原则。
他们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以牺牲组织利益为代价获取个人利益。
2. 诚实原则组织成员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提供真实、准确、及时的信息。
他们不得虚报、谎报或隐瞒与组织利益相关的信息。
3. 保密原则组织成员在行使职务时应保护组织的商业机密和机构利益。
他们应严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组织的机密信息。
4. 公平原则组织成员应当对待所有相关方公平,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对某些相关方进行特殊待遇或不公平对待。
5. 禁止利益冲突原则组织成员在行使职务时,不得以个人的经济、权力或地位的利益而干扰或影响对组织的决策或行为。
五、具体规定1. 利益申报制度所有组织成员在加入组织时,应填写利益申报表,详细列出自己及其家庭成员的所有经济、权力或地位上的利益。
同时,在职期间,每年都要重新填写利益申报表,及时更新自己的利益情况。
利益申报表将由组织进行保密,仅供内部使用。
2. 利益冲突审查组织将成立专门的利益冲突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组织成员的利益申报表。
委员会将根据申报表的内容,评估是否存在利益冲突的可能。
如发现利益冲突的情况,将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3. 行为准则组织将制定明确的行为准则,规定组织成员在行使职务时应遵守的行为规范。
利益冲突防范制度
利益冲突防范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防范公司评级业务的利益冲突,保障评级独立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利益冲突是指可能损害评级独立性并导致投资者或受评主体等评级相关方合法利益受损的情形,包括:(1)公司的评级行为与公司或人员的利益存在冲突,并可能损害投资者或受评主体合法利益的情形;(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以及外聘专家)在公司的履职行为与自身利益存在冲突,并可能损害公司或评级相关方的合法利益。
第三条公司及其评级从业人员应诚信执业,遵守职业道德,公平、诚实地对待受评主体或受评证券发行人、投资者及社会公众,防范利益冲突。
第四条公司及其评级从业人员应保持形式和实质上的独立性和客观性,确保评级不受委托人、发行人、投资者及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影响。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所有员工。
第二章应防范的利益冲突情形第六条公司避免承接存在利益冲突的委托评级项目。
下列情形属于公司与受评对象存在利益冲突:(1)公司与受评对象被同一实际控制人所控制;(2)同一股东持有公司和受评对象的股份;(3)公司或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个人或机构持有受评对象的股份;(4)公司控股股东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受评对象,或拥有、控制受评证券;(5)公司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在评级前6个月内买卖受评级证券;(6)监管机构相关规定限制的情况。
第七条对于承接的评级项目,公司避免发生如下利益冲突情形:(1)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评级项目组成员及其直系亲属、评级委员会委员及其直系亲属在开展评级业务期间,买卖受评级机构或受评级证券发行人发行或提供担保及其他支持的证券或衍生品。
(2)公司及其评级从业人员在开展评级业务期间,向受评级机构或受评级证券发行人提供管理咨询或财务顾问方面的服务或建议。
(3)公司及其评级从业人员在对结构性金融产品进行评级之前或评级过程中,对受评结构性金融产品的设计提供咨询服务或建议。
利益冲突管理规定(终审稿)
利益冲突管理规定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MG129]XXX有限公司《利益冲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切实防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促进公司业务的规范发展,防止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
以下简称为“董监高"。
第三章定义第一条利益冲突:指当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公司(含分机构)职务所代表的公司利益与其自身的利益之间存在冲突,可能损害公司和其股东权利的情形。
第二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其他公司的权益:(一)持有与公司存在竞争的公司的任何权益(通过证券市场取得权益,且仅持有低于该公司发行在外5%的权益的投责除外);(二)持有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公司(如公司的供应商/客户或代理商)的任何权益(通过证券市场取得权益,且仅持有低于该公司发行在外5%的权益的投责除外)。
第三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关联人与公司存在关联交易:(一)向与公司有义务往来的个人或机构(如公司的供应商、客户或代理商)提供贷款、为其担保贷款、从其担保贷款、从其获得贷款或在其协助下获得贷款(但与金融机构的正常借贷除外);(二)与公司形成任何形式的业务往来,或促成住何关联人与公司形成任何形式的业务往来。
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销售商品、其他责产。
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资产或设备、提供责金(含实物形式)、共同研究与开发项目、签署许可协议。
赠与或达成任何非货币交易,促使董监高或其他关联人成为公司的客尸、代理商、经销商、供应商或达成其他任何交易关系。
第四条与公司竟争方之间存在聘任关系或活动:(一)员工同时受聘于公司的竟争,或与公司的竞争方发生任何方式的关联(包括以咨询、顾问或其他类似身份从事的活动),以及从事其他可合理预期能增进竟争方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成为该竟争方的供应商、客尸或代理商。
防止利益冲突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防止利益冲突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第一篇:防止利益冲突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关于开展国家工作人员防止利益冲突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精神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有关要求,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规范国家工作人员廉洁从政行为,根据省、市、县纪委部署,结合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题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在全县教体系统开展国家工作人员防止利益冲突专项治理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中央、省、市、县纪委全会精神,以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突出“为民、务实、清廉”主题,着力解决国家工作人员履职过程中的利益冲突问题,切实规范国家工作人员廉洁从政行为,从源头上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
二、工作目标通过专项治理,使国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中的利益冲突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得到及时解决;制定出台防止利益冲突中有关“回避”和“从业限制”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各行业、各部门防止利益冲突规章制度,形成有效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
三、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实施办法、《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
四、工作重点(一)国家工作人员在从事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领域工作中,参与涉及本人或其特定关系人相关事项的讨论、研究、决策等工作的,利用职权,为本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获取利益提供方便的。
(二)国家工作人员在其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为本人或其特定关系人从事工程建设等营利性活动提供职务上便利;或者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请托等不当方式施加影响,为本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的。
利益冲突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的经营活动,防止利益冲突,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本单位及其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的全体员工,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业务人员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利益冲突,是指员工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个人利益与单位利益或者他人利益发生冲突,可能损害单位利益或者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四条本单位应建立健全利益冲突防范机制,确保各项业务活动的公平、公正、透明。
第二章利益冲突的识别与报告第五条员工应主动识别自身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并在以下情形下进行报告:1. 员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在本单位或其关联企业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持有较大比例的股份;2. 员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与客户、供应商、合作伙伴等存在经济利益关系;3. 员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参与与本单位业务相关的项目投标、评审等活动;4. 员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在本单位或其关联企业担任顾问、专家等职务;5. 员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在本单位或其关联企业有投资、贷款、担保等经济往来;6. 员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在本单位或其关联企业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六条员工发现他人存在利益冲突时,应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或相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员工应按照以下程序报告利益冲突:1. 员工填写《利益冲突报告表》,详细说明利益冲突的情形、涉及的人员、相关利益等;2. 将《利益冲突报告表》提交给单位负责人或相关部门;3. 单位负责人或相关部门对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调查;4. 根据审查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三章利益冲突的处理第八条单位负责人或相关部门在收到利益冲突报告后,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情况。
公司禁止内部交易规定维护公平竞争防止利益冲突
公司禁止内部交易规定维护公平竞争防止利益冲突尊敬的各位员工:为了维护公司内部交易的公平性和透明度,防止利益冲突和不当竞争的发生,公司决定出台新的禁止内部交易规定。
本规定的目的是建立和加强公司内部交易管理制度,确保公司各成员在交易中的行为合规,并促进公平竞争,增强公司利益的保护。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体公司员工、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公司有其他法律关系的人员(以下统称为“公司成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工和临时工等。
第二条:禁止内部交易的定义1. 内部交易是指公司成员以个人身份与公司进行的交易或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以个人名义购买或销售公司股票、证券或其他金融产品;(2)以个人名义与公司签订有关购买、销售、租赁或服务等方面的合同;(3)以个人名义获取公司资源、机会或其他利益;(4)以个人名义从公司获取内幕信息;(5)其他可能导致利益冲突或不当竞争的行为。
2. 定义中所提及的公司包括公司的子公司、附属公司和其他相关公司。
3. 内部交易不包括经公司授权的特定交易或行为,但必须经过相关程序的批准和记录。
第三条:禁止内部交易的原则1. 公平竞争原则:公司成员在进行任何形式的交易时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不得利用其在公司的地位或信息优势谋取不当利益。
2. 利益冲突原则:公司成员在与公司进行交易时必须避免和防止利益冲突的发生。
任何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都应当事先向公司进行报告和申请批准。
3. 禁止内幕交易原则:公司成员绝不得利用其职务和地位获取或泄露内部信息进行交易,以免误导市场和扰乱公平竞争秩序。
第四条:内部交易管理措施1. 内部交易审批:公司成员如需进行涉及公司的交易或行为,须提前向公司进行书面申请,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公司将根据申请人的职务和交易性质等因素进行审批,并确保其合规、公正和公平。
2. 内部交易记录:公司将建立内部交易记录制度,对每笔涉及公司的交易进行记录和备案。
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
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行为,促进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公正廉洁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并参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营利性活动:(一)本人独资或者与他人合资、合股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二)以他人名义入股经办企业;(三)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经营活动;(四)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五)本人或者与他人合伙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六)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民间借贷活动;(七)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其他营利性活动。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为他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买卖股票或者认股权证;不得利用在办案工作中获取的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建议。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持有与所审理案件相关的上市公司股票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在律师事务所、中介机构及其他经济实体、社会团体中兼职,不得违反规定从事为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市场主体提供信息、介绍业务、开展咨询等有偿中介活动。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
县委办公室工作人员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县委办公室工作人员廉洁从政行为,防止利益冲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定》及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全县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县委办公室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县委办公室系统全体工作人员。
承担公共管理或服务职能的其他工作人员参照适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利益冲突,是指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职责过程中,其私人利益与公职身份所代表或维护的公共利益两者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因其作为或不作为,直接或间接使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获取利益。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利益,包括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
财产性利益,是指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物或期权、债权等其他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非财产性利益,是指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在政策制定、行政审批、执法裁量、人事管理等方面谋取的有形或无形的利益。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工作人员有下列亲属关系的人:(一)夫妻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共同生活的继父母、继子女关系视为前款规定的特定关系人。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的私人利益,不仅包括工作人员本人的利益,而且包括其特定关系人的利益。
第七条本规定所指的利益冲突包括以下类型:(一)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直接从利益相关者收取利益:1.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2.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3.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4.以集资、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5.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与工作职权有关的信息谋取利益;6.其他利用职务之便直接获取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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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办公室工作人员
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县委办公室工作人员廉洁从政行为,防止利益冲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定》及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全县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县委办公室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县委办公室系统全体工作人员。
承担公共管理或服务职能的其他工作人员参照适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利益冲突,是指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职责过程中,其私人利益与公职身份所代表或维护的公共利益两者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因其作为或不作为,直接或间接使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获取利益。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利益,包括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
财产性利益,是指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物或期权、债权等其他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非财产性利益,是指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在政策制定、行政审批、执法裁量、人事管理等方面谋取的有形或无形的利益。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工作人员有下列亲属关系的人: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共同生活的继父母、继子女关系视为前款规定的特定关系人。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的私人利益,不仅包括工作人员本人的利益,而且包括其特定关系人的利益。
第七条本规定所指的利益冲突包括以下类型:
(一)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直接从利益相关者收取利益:
1.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2.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3.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4.以集资、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5.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与工作职权有关的信息谋取利益;
6.其他利用职务之便直接获取利益的行为。
(二)工作人员利用公共权力的影响,直接或间接地实现自己或特定关系人的私人利益:
1.处理涉及自己或特定关系人的公务;
2.具有特定亲属关系的人在同一单位或有特定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任职,有特定管理职权的工作人员在成长地等特定地区任职;
3、允许、纵容特定关系人从事与本人职权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4.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5.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6.其他利用职务影响获取私人利益的行为。
(三)工作人员具有双重身份,利用公共权力的影响,在公务过程中以公共角色的身份参与私人事务,为自己或特定关系人谋取私人利益:
1.违反规定兼职;
2.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
3.违反规定退休或离职后从事与原任职务有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八条防止利益冲突,坚持以下原则:
(一)公共利益优先。
工作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能时,应当坚持公共利益优先,以公共利益为行为最高的衡量标准。
要求其正确处理或限制可能对履行公务产生妨害的私人利益,自觉排除有碍公正履职的私人利益冲突影响,否定应当放弃参与有关公务的执行。
(二)透明与审慎。
工作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准定,做到公开透明,及时报告有可能损害公正履行公务的私人利益;工作人员应审慎执行公务,在执行公务中的行为应受到严格的监督;在处理利益冲突过程时,其行为应当具有一致性和公开性。
(三)增强个人责任和表率作用。
工作人员要时刻牢记和履行自身的公共职务责任,时刻保持廉洁,随时作出表率,应当以有利于公共利益的方式来处理利益冲突。
工作机关要以有效的防止利益冲突政策和行为来展示表率作用,不断增强工作人员个人和工作机关履行职权的公信力。
第九条工作人员禁止借行使行政审批、行政执法、市
场监管、消费维权等职权,或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涉及本人或特定关系人利益的应当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第十一条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工作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工作机关从事人事、纪检监察、财务、审计工作。
市县两级工作机关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在任命、选配各个职位、岗位工作人员时应当考虑工作人员亲属关系等因素并按有关规定进行适当回避。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原定上不能在本人成长的街道、乡镇辖区任工作所所长,原定上不能在本人成长的社区、行政村辖区担任片(段)长。
市县两级工作机关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在任命、选配各个职位、岗位工作人员时应当考虑工作人员的成长地等因素并按有关规定进行适当回避。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禁止允许、纵容特定关系人从事与本人职权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一)不准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
(二)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默许、纵容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三)不准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四)不准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及特定关系人从事经商、办企业等营利性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五条工作人员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一)不准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济活动等事项;
(二)不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向相关部门及其人员以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条子、指定、强令等方式,干预和插手各类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行为,影响市场经济活动正常开展或者干扰正常监管、执法活动。
第十六条工作人员禁止违反规定兼职或从事营利性活动。
工作人员退休或离职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禁止从事与在职时职权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十七条新进入工作系统公务员队伍的人员,原从事其他职业或从事有关营利性活动的,在入职前应当辞去原职业或以转让、停业等适当方式停止有关营利性活动。
第十八条工作人员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要求的对象和内容如实申报个人有关利益事项。
第十九条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关规定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依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等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
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各级领导干部应带头自觉遵守本规定,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抓好职责范围内的防止利益冲突工作。
对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县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