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利益冲突回避制度
利益冲突回避制度
精品word文档可以编辑(本页是封面)【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利益冲突回避制度一、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 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四川省律师协会制定的《四川省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规定,为规范本所律师执业行为,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所严格执行利益冲突回避制度。
本所成立律师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小组,组长由本所主任担任。
审查小组的职责是负责审查本所代理的委托事项与本所其他委托事项的委托人之间是否存在利益冲突。
三、对于与本所已建立法律服务关系的当事人,本所建立当事人信息档案本所在与当事人办理委托代理手续时,应当谨慎严格审查。
承办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之前,应当向本所行政办公室检索相关当事人的信息档案(包括咨询档案),查证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
四、本所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发现有下列利益冲突情形的,应当立即向本所主任或者审查小组报告:(一)在同一刑事案件中,本所律师同时担任该案件中涉嫌共同犯罪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犯罪嫌疑人的律师或者被告人的辩护人。
(二)在同一刑事案件中,本所律师同时担任该案件中被害人的代理人、犯罪嫌疑人的律师或者被告人的辩护人。
(三)在同一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中,本所律师同时为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提供法律服务。
(四)与本所已建立法律服务关系的的两个或者数个当事人之间发生诉讼、仲裁类案件,本所律师同时担任两方以上当事人的代理人。
(五)本所律师在诉讼、仲裁类案件中与一方当事人依法解除委托代理关系后,又在该案件中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担任代理人。
(六)本所律师及其近亲属同委托事项有利益冲突,或者诉讼相对方的律师是本所其他律师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七)本所律师在前一法律事务中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委托代理关系后,又接受与前任委托人具有利益冲突的相对方的委托,办理相同法律事务。
利益冲突防范与回避制度
利益冲突防范与回避制度利益冲突防范与回避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评级”或“公司”)为保障公司评级业务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提高评级业务质量和评级机构的公信力,有效识别、防范和消除信用评级业务中产生的利益冲突,保护投资者利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与监管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之利益冲突/利害关系是指与证券市场信用评级业务相关,并使证券评级业务等活动的实施或完成受到积极或消极影响的因素。
第三条公司及评级从业人员应保持形式和实质上的独立性和客观性,确保评级不受委托人、发行人、投资者及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影响。
第四条本制度主要适用于公司及评级从业人员。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的回避是指评级机构及评级从业人员在从事评级业务时,因与评级对象存在某种利害关系而不得参与该评级项目的评级过程。
公司及评级从业人员在参与评级项目时,如发现按照本制度规定,存在需要回避的情形,有义务及时声明并申请回避。
第六条除本制度所列举的回避情形外,公司及参与项目的评级从业人员应根据“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从严掌握,并进行回避。
第二章利益冲突管理规则第七条公司在与委托人签订的评级业务委托书中应明确执行评级收费标准,且不得做出收费标准、费用支付与评级对象的最终信用等级级别、受评证券能否成功发行等相联系的约定。
第八条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评级项目组成员及其直系亲属、评级委员会委员及其直系亲属在开展证券评级业务期间,不得买卖受评级机构或受评级证券发行人发行或提供担保及其他支持的证券或衍生品。
第九条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评级从业人员应自觉抵制不正当交易和商业贿赂行为,不得索取或接受现金、贵重礼品或其他好处。
第十条公司评级分析人员的薪酬和考核,不与该评级人员所评估的证券发行成功与否、评级机构从发行人处获得的收入高低相联系。
第十一条公司及评级从业人员在开展证券评级业务期间,不得向受评级机构或受评级证券发行人提供管理咨询或财务顾问咨询方面的服务或建议。
回避制度应急预案
一、预案背景为保障我单位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预防和避免利益冲突,确保各项决策和执行的合法合规,特制定本回避制度应急预案。
二、预案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单位全体员工在执行职责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情形。
三、预案目标1. 预防和避免利益冲突事件的发生;2. 及时发现和处理利益冲突问题;3. 确保我单位决策和执行的合法合规。
四、预案内容(一)回避原则1. 实行主动回避原则,员工在发现可能存在利益冲突情形时,应主动提出回避;2. 实行被动回避原则,单位发现员工存在利益冲突时,应要求其回避;3.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回避制度的有效实施。
(二)回避范围1. 直接利益关系:与本人、配偶、直系亲属、姻亲等存在直接利益关系的;2. 间接利益关系:与本人、配偶、直系亲属、姻亲等存在间接利益关系的;3. 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其他情形。
(三)回避程序1. 员工发现可能存在利益冲突情形时,应主动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报告;2. 部门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调查,核实是否存在利益冲突;3. 经调查核实存在利益冲突的,应要求相关员工回避;4. 若员工拒绝回避,部门负责人应将情况报告单位领导,单位领导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决定。
(四)回避处理1. 员工回避期间,其工作职责由部门负责人指定其他合适人员代为履行;2. 回避期间,员工不得参与涉及利益冲突事项的决策、执行和监督;3. 回避结束后,员工可恢复原工作职责。
五、预案实施与监督(一)预案实施1. 各部门负责人应加强对本部门回避制度的学习和宣传,提高员工对回避制度的认识;2. 员工应自觉遵守回避制度,发现利益冲突情形时,主动提出回避;3. 单位应定期对回避制度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确保预案的有效执行。
(二)预案监督1. 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回避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 员工对回避制度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可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六、预案修订本预案根据实际情况可进行修订,修订内容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执行。
利益回避制度
利益回避制度一、确定利益冲突的标准利益冲突是指个人或团体在处理利益关系时,因自身利益与其他个人或团体的利益发生矛盾或冲突,从而面临难以处理的问题。
为了防止和解决利益冲突,首先需要明确哪些行为或情况属于利益冲突的范畴。
一般来说,以下情况可能构成利益冲突:1.直接或间接利用职务或权力谋取私利;2.与亲属、朋友等具有直接或间接经济利益关系;3.在同一业务范围内从事营利活动;4.接受可能影响公正判断的宴请、礼品或其他好处;5.利用工作机会谋取个人私利;6.掌握的私人信息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等。
二、建立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为了防止和解决利益冲突而建立的一种制度。
具体来说,回避制度是指在处理特定事项或与特定人打交道时,相关人员需要主动避免参与或介入其中,以防止利益冲突的发生。
回避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自行回避:在明确利益冲突标准的基础上,相关人员应当自觉回避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或交往。
2.告知回避:在某些情况下,相关人员可能不知道已经存在或即将发生的利益冲突。
因此,在涉及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事项或交往前,应当告知相关人员并请求回避。
3.责令回避:在特定情况下,上级或组织可以责令相关人员回避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或交往。
三、实行回避措施为了确保回避制度的落实,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保障回避的执行。
具体来说,回避措施包括:1.制定详细的回避规定和操作指南;2.在招聘和选拔人才时加强对候选人是否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审查;3.对现有员工进行定期的利益冲突审查和培训;4.在涉及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事项或交往前,相关人员应当提交书面回避申请,并经过审批后生效;5.对于不遵守回避制度的员工,上级或组织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
四、监督和管理为了确保回避制度的执行效果,需要建立监督和管理机制。
具体来说,监督和管理机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或岗位,负责监督和管理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2.加强对员工遵守回避制度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反回避制度的行为;3.定期对回避制度进行评估和审查,及时完善和修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4.加强内部沟通协调,确保员工了解回避制度的内容和执行要求;5.对违反回避制度的员工进行相应的处罚和教育。
利益冲突回避制度
利益冲突回避制度利益冲突回避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避免评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确保公司信用评级业务规范发展,维护公司声誉及公司、客户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回避是指公司和公司员工因为信用评级业务过程中存在的利益冲突而不得从事评级业务的情形。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四条在公司的评级业务流程设计中,应设置必要的环节,检查、回避利益冲突。
第五条在公司的部门职能划分中,要设定相应的岗位和职能,确保业务流程中有关回避制度的执行。
第三章原则与准则第六条公司与评级对象存在下列利害关系的,不得受托开展信用评级业务:1、公司与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所控制;2、同一股东持有本公司、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的股份;3、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4、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受评级证券发行人或者受评级机构股份;5、本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在开展证券评级业务之前6个月内买卖受评级证券;6、本公司公布或维持受评对象的信用级别,而该受评对象在最近结束的财政年,为本公司提供相当于或超过本公司该财政年度总净收益的10%的净收益。
7、本公司公布或维持与公司关联人员的信用级别,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人以及直接或间接受控于本公司的人员。
8、监管机构相关规定限制的情况。
第七条信用评级评审委员会成员及评级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本人、直系亲属持有受评级证券或证券发行人股份,或者是受评级机构、受评级证券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2、本人、直系亲属担任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3、公司需依赖并担任以下一个或以上职位的人员:(1)会计公司负责审计受评对象财务报表的签字人;(2)为受评对象提供法律咨询,或担任受评对象财务顾问或其他证券服务顾问;4、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持有受评对象发行的证券或为受评对象的实际控制人,或与受评对象或其实际控制人交易受评对象发行的证券,且累积交易金额超过50万元。
利益冲突防范与回避制度
利益冲突防范与回避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评级”或“公司”)为保障公司评级业务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提高评级业务质量和评级机构的公信力,有效识别、防范和消除信用评级业务中产生的利益冲突,保护投资者利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与监管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之利益冲突/利害关系是指与证券市场信用评级业务相关,并使证券评级业务等活动的实施或完成受到积极或消极影响的因素。
第三条公司及评级从业人员应保持形式和实质上的独立性和客观性,确保评级不受委托人、发行人、投资者及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影响。
第四条本制度主要适用于公司及评级从业人员。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的回避是指评级机构及评级从业人员在从事评级业务时,因与评级对象存在某种利害关系而不得参与该评级项目的评级过程。
公司及评级从业人员在参与评级项目时,如发现按照本制度规定,存在需要回避的情形,有义务及时声明并申请回避。
第六条除本制度所列举的回避情形外,公司及参与项目的评级从业人员应根据“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从严掌握,并进行回避。
第二章利益冲突管理规则第七条公司在与委托人签订的评级业务委托书中应明确执行评级收费标准,且不得做出收费标准、费用支付与评级对象的最终信用等级级别、受评证券能否成功发行等相联系的约定。
第八条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评级项目组成员及其直系亲属、评级委员会委员及其直系亲属在开展证券评级业务期间,不得买卖受评级机构或受评级证券发行人发行或提供担保及其他支持的证券或衍生品。
第九条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评级从业人员应自觉抵制不正当交易和商业贿赂行为,不得索取或接受现金、贵重礼品或其他好处。
第十条公司评级分析人员的薪酬和考核,不与该评级人员所评估的证券发行成功与否、评级机构从发行人处获得的收入高低相联系。
第十一条公司及评级从业人员在开展证券评级业务期间,不得向受评级机构或受评级证券发行人提供管理咨询或财务顾问咨询方面的服务或建议。
利益冲突回避制度
XXXXX利益冲突回避制度完善的回避制度是保障行政执法公正、公平的重要基石,也是保障廉洁从政的重要措施。
一、工作需要回避的情形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本人同时为行政相对人或与行政相对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工作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与行政相对人的委托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业务公正的。
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人、投诉人、申诉人有权要求其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私下会见行政相对人及其委托人的;接受行政相对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接受行政相对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向行政相对人及其委托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信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行政相对人及其委托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二、回避申请的提出一是工作人员主动提出。
工作人员发现或认为自己属于上述第一类或第二类情形的,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二是行政相对人及举报人、投诉人、申诉人提出。
行政相对人发现工作人员有上述第一类情形中不利于己方情形时,或举报人、投诉人、申诉人发现工作人员具有上述第一类或第二类情形的,有权要求其回避。
三、回避的审查和决定1.申请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同时,应当说明要求回避的理由,包括具体属于法律规定的哪种情形,还应提供有关证明其理由的线索或情况,以便审查。
2.对申请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进行审查或者调查,符合回避条件的应当提请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并在3日内做出接受回避申请的书面决定;不符合回避条件的应当做出不接受回避申请的书面决定。
3.单位在做出不接受回避申请决定后,应当告知申请人如不服该决定有权在收到此项决定时向原决定单位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单位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工作回避以及违反回避的后果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回避决定做出前,应当暂停参与相关工作。
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回避规定
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回避规定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回避规定是指为了防止利益冲突和保护公共利益,对事业单位人员在特定情况下应当回避的行为进行规定。
回避规定的目的是确保事业单位人员遵守道德和职业操守,保持公正、廉洁和透明的工作环境,提高事业单位的管理效能和公信力。
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回避规定涉及以下方面:1. 利益冲突的回避:事业单位人员在处理与其个人利益相关的事务时,应当回避相应的职务行为,避免利益冲突。
例如,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属、朋友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不得以职务之便获得不正当的利益。
2. 知识产权的回避:事业单位人员在参与知识产权相关工作时,应当回避与其个人利益相关的情况,避免知识产权的滥用或盗用。
例如,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将单位的技术和专利信息泄露给他人或用于个人利益,不得将个人知识产权申请与单位的工作内容相冲突。
3. 财务利益的回避:事业单位人员在财务管理方面应当回避与个人利益相关的行为,确保财务管理的公正和透明。
例如,事业单位人员不得私自挪用单位财产或接受他人的财物,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进行非法的经济活动。
在实施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回避规定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建立回避机制和程序: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回避机制和程序,明确回避的范围和条件,并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和操作细则。
2. 提供培训和教育:事业单位应当向管理人员和员工提供相关的培训和教育,加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职业操守,增强他们的回避能力和自觉性。
3. 加强监督和检查: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回避规定的监督和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责任。
4. 建立激励和惩戒机制:事业单位可以建立激励和惩戒机制,对遵守回避规定的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规行为进行惩戒和处罚。
综上所述,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回避规定是保证公正、廉洁和透明的重要手段,对于维护公共利益和提高事业单位的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回避机制和程序,提供培训和教育,加强监督和检查,并建立激励和惩戒机制,以确保回避规定得到有效执行和落实。
利益冲突回避制度
利益冲突回避制度利益冲突回避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规范发改工作人员廉洁从政行为,防止利益冲突行为发生,根据《威海市党政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利益冲突是指发改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其作为或不作为,直接或间接使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获取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发改工作人员指市发改委履行职责的干部和职工。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发改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拟制血亲、近姻亲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一)“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二)“拟制血亲”,包括养父母、养子女、继父母、继子女。
(三)“近姻亲”,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利益,包括财产上利益及非财产上利益。
财产上利益包括不动产;现金、存款、外币、有价证券;债权或其它财产上权利;其它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
非财产上利益包括录用、调动、提任、奖惩及其它人事措施。
第二章行为规范第六条发改工作人员应当公平、公正执法,正确履行职责,不得借职务权力、机会,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利益。
对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行为,应主动回避,防止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
第七条发改工作人员在执行涉及本人或特定关系人的审批、核准、备案等事项时,不得参加有关审核和决定等环节的工作,或利用职权、请托斡旋等不当方式施加影响。
第八条发改工作人员在执行涉及本人或特定关系人的录用、调动、提任、奖惩等事项时,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和决定等环节的工作,或利用职权、请托斡旋等不当方式施加影响。
第三章回避实施第九条市发改委成立利益冲突回避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任副组长,政工科工作人员任成员,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政工科,负责需要回避的相关事宜以及强制回避相关事宜。
第十条利益冲突回避形式分为自行回避、依申请回避和强制回避。
第十一条自行回避程序:在具体工作中,发改工作人员认为该项工作符合回避条件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书面向利益冲突回避领导小组提出自行回避的申请。
利益冲突和回避规定
利益冲突和回避规定合同书本合同书是由以下各方根据《利益冲突和回避规定》制定,旨在管理和规范各方在业务合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问题,以确保公平、公正、透明的商业环境。
第一条合同目的本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各方在履行业务合作过程中遵守利益冲突和回避规定,以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商业合作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定义1. 利益冲突:指合同当事人在履行业务合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与其个人利益相关的利益冲突,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间接经济利益、关联方利益等。
2. 回避规定:指各方需遵守的与利益冲突回避相关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避免与自身利益冲突的行为、保密义务、禁止违规援助等。
第三条原则各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各方应确保对待所有合同当事人一视同仁,避免偏袒或不公平对待任何一方;2. 诚信原则:各方应保持诚实、守信的态度和行为,共同维护业务合作的良好信誉;3. 保密原则:各方应妥善保管商业合作中涉及的机密信息,不得泄露给未经授权的第三方。
第四条利益冲突的披露和回避1. 各方应主动披露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并按照约定的程序进行申报;2. 各方应及时采取措施回避利益冲突,避免其对业务合作产生不良影响;3. 若发现其他合同当事人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应及时向有关方面进行报告,并协助解决。
第五条违规行为的处理1. 各方发现其他合同当事人违反利益冲突和回避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协助调查处理;2. 对于违反利益冲突和回避规定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可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经济处罚、解除合同等。
第六条保密义务各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接触到商业机密信息,应履行严格的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给未经授权的第三方,如因违反保密义务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条争议解决本合同的争议解决适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对于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
利益冲突回避制度
利益冲突回避制度利益冲突回避制度是一种组织内部的管理制度,旨在确保员工在处理利益冲突时能够公正、客观地行事,维护组织的利益和声誉。
在商业环境中,利益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因为员工可能同时面临多个利益相关方的需求和期望,这些利益可能存在冲突甚至对立。
为了避免利益冲突对组织产生负面影响,建立利益冲突回避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首先,利益冲突回避制度应该明确规定什么是利益冲突,并提供具体的案例和指导,以帮助员工识别和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
例如,在与供应商谈判合同时,员工可能面临到底应该选择哪个供应商的问题,这时候就存在利益冲突。
制度应该明确告知员工,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如何行事,例如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来确保选择过程公正透明。
其次,利益冲突回避制度应该明确规定员工在利益冲突情况下应该如何抉择,并提供相应的决策流程和审批程序。
这样可以确保员工在处理利益冲突时能够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且可以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决策是公正合理的。
例如,在与客户进行业务洽谈时,如果员工同时担任了客户的股东或者代理人,就存在利益冲突。
制度可以规定员工需要将这种情况向上级报告,并由上级进行审批和指导。
此外,利益冲突回避制度还应该规定违反制度的后果和处罚措施,以及员工可以向谁寻求帮助和投诉。
这样可以增加制度的执行力度,并且为员工提供一种安全感,使他们敢于揭示和处理利益冲突。
例如,如果员工违反了利益冲突回避制度,可以给予相应的警告、罚款或者停职等处罚,并且可以向人力资源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进行投诉。
最后,利益冲突回避制度还应该定期进行评估和修订,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商业环境和组织内部的需求。
制度的修订应该充分考虑到员工的反馈意见,并且及时向员工进行宣传和培训,以提高员工对制度的认知和执行力度。
只有不断完善和强化利益冲突回避制度,才能有效地降低利益冲突对组织造成的风险和损失。
总之,利益冲突回避制度是一种重要的管理制度,可以帮助组织避免利益冲突对组织造成的负面影响。
领导干部利益冲突回避制度
领导干部利益冲突回避制度为切实规范我镇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防止利益冲突行为发生,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利益冲突是指我镇领导干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其作为或不作为,直接或间接使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获取利益的行为。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我镇领导干部指我镇行使行政管理权的副科级以上干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我镇领导干部的近亲属、拟制血亲、近姻亲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1、“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拟制血亲”,包括养父母、养子女、继父母、继子女。
3、“近姻亲”,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利益,包括财产上利益及非财产上利益。
财产上利益包括不动产;现金、存款、外币、有价证券;债权或其它财产上权利;其它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
非财产上利益包括录用、调动、提拔、奖惩及其它人事措施。
第五条我镇领导干部应正确履行职责,不得借职务权力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利益。
对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行为,应主动回避,防止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
第六条我镇领导干部在执行涉及本人或特定关系人的录用、调动、提拔、奖惩等事项时,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和决定等环节的工作,或利用职权等不当方式施加影响。
第七条利益冲突回避形式分为自行回避、依申请回避和强制回避。
1、自行回避程序:在具体工作中,我镇领导干部认为该项工作符合回避条件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并书面向镇纪委提出自行回避的申请。
2、依申请回避程序:利益冲突相对人可以就特定领导干部与本人正在从事或申请的事项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可以向镇纪委提出回避申请。
镇纪委对其进行审核,并及时做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被申请回避人在回避申请受理部门做出回避决定前,应暂停参与该事项。
3、强制回避程序:镇纪委根据相关信息发现工作人员存在应回避而未回避的行为,应及时采取强制回避措施。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回避利益冲突制度
回避利益冲突制度一、背景与目的为维护企业管理的公正性、透亮度和道德规范,确保企业的利益和员工的利益得到妥当保护,避开利益冲突对企业运行和员工关系造成负面影响,订立本《回避利益冲突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全部员工、管理人员和董事会成员,无论其在企业内部或外部从事何种工作或职务,都应遵守本制度。
三、定义 1. 利益冲突:指员工的个人利益与企业的利益发生直接或间接的冲突,可能影响员工在处理企业事务时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2. 关联人:指员工的直系亲属(包含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与员工有亲属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的个人、公司、组织等。
四、禁止行为为避开利益冲突的发生,以下行为被严格禁止: 1. 员工与本企业签订或与其它任何与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单位或个人签订利益冲突的合同或协议; 2. 员工利用职务之便,利用企业的信息、资源或名义为本身或关联人牟取利益; 3. 员工利用职务或影响力,与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单位或个人进行不正当的利益输送或接受; 4. 员工利用职务或影响力,在企业与供应商、客户、合作伙伴等业务往来中谋取不合理的私利; 5. 员工为亲友、合作伙伴等关联人在企业内部谋取不正当利益; 6. 员工在企业决策过程中,对与自身或关联人利益冲突的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或影响决策结果。
五、合规咨询与报告 1. 对于涉及利益冲突的具体情况,员工可以向上级主管或人力资源部门进行咨询,寻求合规建议和帮忙; 2. 员工在发现他人存在利益冲突行为时,应乐观向上级主管或人力资源部门进行报告,供应相关证据和信息。
六、利益冲突审查 1. 为确保企业运营的透亮性和公正性,企业将对涉及利益冲突的情况进行审查; 2. 员工在发生或可能发生利益冲突时,应自动向上级主管或人力资源部门申报,并供应详实的有关情况和证据; 3. 企业将对申报的利益冲突情况进行认真调查,并订立相关矫正措施。
七、措施与矫正 1. 对于发生利益冲突的员工,企业将依据具体情况对其采取相应的矫正措施,包含但不限于警告、禁止与关联人有业务往来、降职、暂时停止职务、停止劳动合同等; 2. 若员工因利益冲突行为造成对企业经济利益的损失,企业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并保存追诉权利。
实验室回避制度
实验室回避制度
实验室回避制度是确保实验室工作公正、公平和公开的重要措施。
以下是实验室回避制度的主要内容:
1. 亲属关系回避:实验室成员之间存在亲属关系时,应主动申请回避。
亲属关系包括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等。
2. 利益冲突回避:实验室成员若在涉及的实验项目中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实验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应主动申请回避。
利益关系包括经济利益、学术荣誉等。
3. 敏感信息回避:对于涉及敏感信息的实验项目,如涉及国家安全、商业机密等,相关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确保敏感信息不被泄露。
4. 外部合作回避:实验室成员在参与外部合作项目时,若存在利益关系或冲突,应主动申请回避,避免影响实验结果的公正性。
5. 监督职责回避:在实验室管理层面,担任监督职责的人员,如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成员等,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应主动申请回避,确保监督工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为确保实验室回避制度的落实,实验室应建立完善的申请和审批流程,对需要回避的情况进行及时处理和记录。
同时,实验室应加强对成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成员对回避制度的认识和理解,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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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利益冲突回避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工作人员的行为,防止利益冲突,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利益冲突,是指学校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其作为或不作为,直接或间接使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工作人员,包括教职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等。
第二章利益冲突回避的范围第四条以下情形属于利益冲突:(一)本人或特定关系人直接或间接参与与学校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或在学校业务领域内拥有投资权益。
(二)本人或特定关系人参与与学校利益相关的招投标、采购、项目评审等活动,可能影响公正公平。
(三)本人或特定关系人担任与学校业务相关的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
(四)本人或特定关系人接受与学校业务相关的公司、企业的捐赠、赞助、广告等。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
第三章利益冲突回避制度第五条学校工作人员在以下情况下,应当主动回避:(一)本人或特定关系人直接或间接参与与学校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二)本人或特定关系人参与与学校利益相关的招投标、采购、项目评审等活动。
(三)本人或特定关系人担任与学校业务相关的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
(四)本人或特定关系人接受与学校业务相关的公司、企业的捐赠、赞助、广告等。
第六条学校工作人员在发现利益冲突时,应当立即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报告,并按照以下程序处理:(一)所在部门负责人收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
(二)经调查核实,确属利益冲突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1. 主动回避相关业务;2. 由其他人员代为处理相关事务;3. 必要时,报请学校领导批准,暂停或终止相关业务。
(三)所在部门负责人应将处理结果报学校领导审批。
第七条学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未履行回避义务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章附则第八条本制度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利益冲突查证和回避制度
利益冲突查证和回避制度一、在正常受理案件前,承办律师须首先上网进行查询,是否有双方代理或其它与本所利益冲突的案件。
在办理受案手续时,本所办公室工作人员须严格把关,并再次进行利益冲突搜索查询。
经过查实,确无利益冲突,方可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二、律师不得在同一法律事务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即:曾在前一法律事务中为一方代理,虽然已解除或终止了原代理关系,但仍然不能接受与前任委托人相对方,就同一事项或事实及利益相关联的事项的委托。
三、承办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发现诉讼相对方或利益冲突方,所聘请的律师是自己的近亲属或与自己有其他利害关系的人,应及时将这种关系告知委托人。
委托人提出异议的,承办律师应当予以回避。
四、承办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发现诉讼相对方或利益冲突方已聘请了本所律师,应及时将这种情况告知委托人,并解除一方的委托关系。
按下列原则处理:1、合同均已签订,费用均已支付或费用尚未支付,应解除签订在后的合同;2、合同均已签订,一方已支付了费用,而另一方尚未支付费用,应解除未支付费用的合同;五、律师在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法律顾问单位的对方当事人或者其他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法律事务,经顾问单位特别同意的事项除外。
任何律师不得将本所其他律师的法律顾问单位作为工作对手,直接或间接的损害本所律师的法律顾问的利益。
遇有冲突按下列原则处理:1、本所律师已受聘于某单位担任法律顾问,该单位未通过法律顾问,而又需要另聘其他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原则上本所其他律师不应再介入或与该律师及时沟通酌情解决。
2、一方系本所的顾问单位,尽管合同签订或费用支付在后,以顾问单位优先为原则,应解除非顾问单位的合同;3、双方都系本所的顾问单位,应解除合同签订在后的顾问单位。
公司回避管理制度规定文件
公司回避管理制度规定文件我们要明白什么是回避管理制度。
简单来说,它是指在企业决策过程中,为了避免利益冲突,确保决策的公正性,对决策者或关键执行者进行必要的限制和规范。
这种制度通常适用于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董事会成员以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
我们来看这份规定文件范本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该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公司重要决策过程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
二、回避原则1. 利益冲突:当决策者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存在直接或间接冲突时,应当主动回避。
2. 关联关系:如决策者与某一决策事项存在亲属、朋友等私人关系,可能影响决策公正性的,应当回避。
3. 信息保密:决策者在获知敏感信息后,若因个人原因需要回避,应确保相关信息的保密性。
三、回避程序1. 申报:决策者应在决策前主动申报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
2. 审查:由专门的审计或合规部门对申报情况进行审查。
3. 决定:根据审查结果,由董事会或相关权力机构做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4. 记录:所有回避情况应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四、违规处理对于未按规定申报或故意隐瞒的决策者,公司将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罚款、降级、解聘等措施。
五、监督与执行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或合规部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六、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修改,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通过上述内容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到,这份公司回避管理制度规定文件范本旨在通过明确的规范和程序,确保公司决策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这不仅有助于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也能够增强外界对公司的信任度。
在实际运用中,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行业特点,对上述范本进行适当的调整和补充,以确保制度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同时,企业还应定期对回避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和更新,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利益冲突回避制度
精品word文档可以编辑(本页是封面)【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利益冲突回避制度一、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 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四川省律师协会制定的《四川省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规定,为规范本所律师执业行为,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所严格执行利益冲突回避制度。
本所成立律师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小组,组长由本所主任担任。
审查小组的职责是负责审查本所代理的委托事项与本所其他委托事项的委托人之间是否存在利益冲突。
三、对于与本所已建立法律服务关系的当事人,本所建立当事人信息档案本所在与当事人办理委托代理手续时,应当谨慎严格审查。
承办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之前,应当向本所行政办公室检索相关当事人的信息档案(包括咨询档案),查证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
四、本所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发现有下列利益冲突情形的,应当立即向本所主任或者审查小组报告:(一)在同一刑事案件中,本所律师同时担任该案件中涉嫌共同犯罪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犯罪嫌疑人的律师或者被告人的辩护人。
(二)在同一刑事案件中,本所律师同时担任该案件中被害人的代理人、犯罪嫌疑人的律师或者被告人的辩护人。
(三)在同一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中,本所律师同时为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提供法律服务。
(四)与本所已建立法律服务关系的的两个或者数个当事人之间发生诉讼、仲裁类案件,本所律师同时担任两方以上当事人的代理人。
(五)本所律师在诉讼、仲裁类案件中与一方当事人依法解除委托代理关系后,又在该案件中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担任代理人。
(六)本所律师及其近亲属同委托事项有利益冲突,或者诉讼相对方的律师是本所其他律师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七)本所律师在前一法律事务中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委托代理关系后,又接受与前任委托人具有利益冲突的相对方的委托,办理相同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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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冲突回避制
一、工作人员应当公平、公正办事,切实履行职责,不得借
工作、职权之便,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利益。
对可能影响公正
办事的行为,应主动回避,防止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
二、工作人员在执行涉及本人或特定关系人的选拔、评审、
推荐等事项时,不得参加有关环节的工作,或者利用职权、请托
斡旋等不当方式施加影响。
三、工作人员在执行涉及本人或特定关系人的录用、调动、
提任、奖惩等事项时,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和决定等
环节的工作,或利用职权、请托斡旋等不当方式施加影响。
四、工作人员要及时报告有关利益冲突回避信息和廉政信息,对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责令改正并予以批评教育。
五、对未按照利益冲突回避所作有关事项的决定、建议、调
查等行为应予以废除,并重新作出。
同时,按有关党政纪条规对
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