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筹股东协议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XX合作股东协议书
股权合作企业:XX集团股份公司
项目运管企业:XX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执行人:
联系人:
项目地地址:XXX
时间:年月日
XXX合作股东协议书
第一章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合作投资XXX项目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合作各方
第一条本合同的各方为:
股权合作企业:XX集团股份公司,主要承当为XX投资集团发行的XXX持有人作为投资比例的股权质押责任,自愿为双方约定的质押合约及条款保证,确保投资者的权益。
项目运管企业:XX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负责XXX的系统管理及合作股东的合法合规运营管理。
认购亿证链出资人:移动:
身份证:(附复印件)
银行开户行:
银行卡号:
现住址:
第三章公司名称及性质
第二条公司名称为:XX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为:XXX层
第四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营业执照法人:XXX ;
第五章经营宗旨和围
第八条公司的经营宗旨:益惠民生品质第一顾客至上服务第一
第九条公司经营围是:新奇特专利产品、日用百货、化妆品、五金交电、家用电器、电子设备、食品、果蔬、酒类、保健品、土特产、农副产品、礼品、饰品、工艺品、珠宝、家居用品、床上用品、孕妇婴幼儿童用品、玩具、家具、灯饰、建材、服饰鞋帽、汽车、汽车用品等的批发与销售。
第六章出资人和众筹会
第一节众筹人
第十条各方按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缴纳出资后,即成为公司出资人。公司出资人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十一条公司出资人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利益分配;
注:公司每月20日核算上月具体每股利润,以方式或公司系统后台方式发给各出资人,确认无误后回复3个工作日将利润汇入指定账户,公司保留相关票据,以备核查。(二)参加或者推选代表参加众筹会并享有表决权;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书面建议;
注:各出资人享有对日常具体经营,监督之权,其建议可采取形式发送给具体负责人,有必要时,负责人通知各出资人,定期举行众筹会会议。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的规定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合同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九)出资人有权向公司引荐优质产品的厂商,经核实商榷后符合条件的厂商公司优先合作。
第十二条出资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合同;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资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出资人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出资人向出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过全体出资人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出资人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出资人同意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出资人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四条公司的出资人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出资人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二节众筹会
第十五条众筹会由全体众筹出资人组成,众筹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六条众筹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日常事务;
(二)选举和更换会长,决定有关会长的报酬事项及资金使用;
(三)选举和更换由出资人代表出任的监理人,决定有关监理人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众筹会或会长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理会或监理人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及其他融资方式作出决议;
(十)对众筹出资人向出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合同;
(十三)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众筹会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出资人通过。但有关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及修改公司合同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出资人通过。
第十八条众筹会会议由出资人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众筹会会议每年召开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出资人,三分之一以上出资人或者监理人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众筹会会议由众筹会召集,会长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指定其他出资人主持。
第二十条召开众筹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出资人。
众筹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出资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监理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会长、和其他部门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会长、和其他部门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众筹会或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四)提议召开临时众筹会议;
(五)列席众筹会会议;
(六)公司合同规定或众筹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
第七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二十三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八章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众筹会会决议解散;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布破产;
(四)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五)其他引起公司不能持续经营的原因。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前条第(一)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成立清算组。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