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思考
关于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若干思考
关于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若干思考【摘要】中国劳动教养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诞生于上世纪50年代,为我国社会和谐做出巨大的贡献,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不适应社会经济与政治需要,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弊端越来越突出,本文针对我国现行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相关的建议。
【关键词】劳动教养制度;由来;问题;建议富有中国特色的劳动教养制度最早可追溯到上世纪50年代,诞生于肃清反革命运动中,经过了初期的高效与辉煌,之后一路蹒跚而行,国务院、公安部和人大常委会根据50年来客观情况的变化,多次修补,希冀此项饱受争议的制度能够为中国的和谐发展作出贡献。
目前针对劳动教养制度的走向存在多种主流观点,大部分均赞同保留原制度,于法律根据和执行机关上进行必要改革,让该项制度更符合新时代法制建设、经济社会建设的要求,继续承担历史使命。
一、劳动教养制度的由来劳动教养制度,即是对有轻微犯罪,但尚不够刑事处罚并且有劳动能力的人实行强制性劳动教育改造的处罚措施。
目前主流的观点认为它是一种剥夺人生自由的行政处罚措施,如上所述,它诞生于建国初期,目的是为了巩固刚刚建立的新中国人民政权,同时解决那些反革命不安份分子的就业生活问题以及由此引发的社会稳定问题的一项措施。
最早的相关文件是国务院于1957年下半年颁布的《关于劳动教养的问题的决定》,随着时代的发展,劳动教养至今已经改造教育了近300万人,在发挥巨大作用,促进社会安定发展的同时,其程序上实体上的不合法性也广受民权意识觉醒的人民大众和学者的广泛批评。
为此,结合时代具体情况,国务院公布《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对劳动教养作了笼统性原则性的规定。
在1991年的《中国人权状况》白皮书中肯定了作为行政处罚的劳动教养制度。
1995年国务院又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的通知》。
上述后续的行政规章一定程度上加深了人们对劳动教养的认识,但是仍然不能彻底根除劳动教养的弊病。
二、劳动教养制度现存问题首先,广受争议的是该制度于我国多部上位法和基本的法律原则冲突。
劳动教育的实践与思考(精选5篇)
劳动教育的实践与思考(精选5篇)劳动教育的实践与思考范文第1篇一、劳动实践教育有助于中小同学的全面进展1.有助于思想道德的进展思想道德教育是中小同学最为紧要的教育。
古语有云:“道德当身,不以物惑。
”道德是一个人在社会上的立身之本。
中小学教育,最紧要的是培育同学的道德观,而非仅仅是增长同学们的见识。
在思想道德教育方面,劳动实践教育拥有其他教育方式难以比拟的优势。
思想道德本身便是先人在不断摸索之中总结出来的阅历教训,其本质是现实性的,并不是写在书本上的文字,而是需要受教育者自身去体悟,收获才是最大,也是最有效的。
假如中小同学只是坐在教室里听老师讲道理,没有任何事实证据加以辅佑襄助,同学很简单提不起爱好,认为这是老生常谈,教育就非常低效。
由此可见,劳动实践教育有助于受教育者思想道德的教育。
2.有助于身体健康现在的中小学教育由于畏惧安全事故的发生,学校里的体育课越来越少,即使尚存,运动量也是一降再降,体育课的功能极大萎缩。
一方面,学校、家长和孩子都承当不起万一发生的事故的责任,另一方面,对安全事故的顾虑使得体育课越来越名不副实,导致同学身体素养极大下滑,又是确凿的事实。
这两者之间的冲突可以有两种方法解决:一、提升体育课课程的整体素养,提高体育老师水平,加添器材和医疗设施,从两方面缓解冲突;二、寻求体育课以外的方式进行体育教育。
前者看似很好,可行性却相当低,资金和人才的匮乏使得学校难以招收更加优秀的体育老师,配置丰富多样的器材,因此,另寻出路是改善受教育者体育教育不足的唯一方式。
劳动实践教育正是“其他方式”的一种。
劳动实践教育由于其自身固有的实践性,学习过程中自然而然会加添同学们的运动量,间接弥补了学校体育教育不足的问题;并且由于劳动实践教育的内容大多从生活中来,不会像体育课那样简单产生意外事故。
3.有助于创新本领的进展创新是利用已有事物制造出前所未有的新鲜事物的本领,因此,创新必需来源于对已有事物的深刻理解。
幼儿园劳动教育改革:问题与对策探讨
幼儿园劳动教育改革:问题与对策探讨1. 问题背景幼儿园劳动教育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之一。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幼儿园劳动教育也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和挑战。
如何有效推动幼儿园劳动教育改革,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2. 存在问题1) 劳动教育内容单一目前,幼儿园劳动教育的内容过于单一,主要以简单的手工制作和农作为主要内容,缺乏多样化和个性化的教学内容。
这导致一部分孩子缺乏对劳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 师资力量不足幼儿园教师的整体素质和专业水平参差不齐,导致劳动教育的教学效果参差不齐。
3) 家校合作不充分幼儿园与家庭、社区、企业之间的连系不够紧密,缺乏有效的家校合作模式,造成劳动教育孤立化,内容脱离实际。
3. 对策探讨1) 完善劳动教育内容应该通过多样化的课程和活动,丰富孩子的劳动教育体验,提升其参与的积极性。
比如引入烘焙、园艺、绘画等更有实际意义和乐趣的活动。
2) 提升师资水平对幼儿园教师进行持续的劳动教育培训,提高其劳动教育的教学能力和素质。
3) 拓展家校合作建立更加紧密的家校合作模式,加强家长的参与度,让家庭、幼儿园、社区和企业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劳动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4. 个人观点和理解对于幼儿园劳动教育改革,我认为需要从内容、教师、家校合作三个方面入手。
内容的多样化有助于激发孩子的兴趣和创造力,而提升教师的素质和能力,也是关乎改革成效的关键。
家校合作可以让孩子在各方面都能获得全面的支持和帮助,有助于劳动教育的贯彻落实.5. 总结与回顾幼儿园劳动教育是培养孩子独立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的重要途径,但目前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劳动教育改革势在必行。
通过丰富内容、提升教师、拓展合作三方面的对策,应该能较好地推动劳动教育改革的进程。
通过本文的了解,相信读者对于幼儿园劳动教育改革的问题与对策,以及个人观点和理解都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希望本文也能成为推动幼儿园劳动教育改革的一个契机。
至此,本文以简单介绍了幼儿园劳动教育改革的问题和对策探讨,并且共享了个人观点和理解。
对劳教制度的发展历史及其现实困境的政治思考
戴韶华如果从劳教制度创立的政策依据──1955年8月25日党中央发出的〈关于彻底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指示〉算起,该项制度在中国已经有50多年的时间了,基本伴随著整个国家的历史发展进程。
在这个过程中,劳教制度随著国家的政治形势在发生著变化──不断完善的变化,并表现出极强的政策性和随意性。
这项土生土长的制度非常具有中国本土性,其创立和发展过程展现了中国人的创造性和特有的政法观念。
「劳动教养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的一大创举,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1然而在依法治国的战略推进中,劳教制度的历史局限性及其造成的弊端非常明显,在国际国内经常成为人们诟病的话题。
尽管其在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方面也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至今为止没有一部法律作为其存在的支撑和显而易见的违反法律程式的事实,使得这项制度经常有「存、废、改」的争论,不得不面对几乎走到尽头的困境。
根据最近的新闻报导,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把劳教立法列入立法规划,名称为《违法行为矫治法》,这一消息意味著这项制度最终将走向合法化。
一、超越法律的惩罚措施劳教制度经过50多年的发展却成为几种相关法律冲突的焦点,包括与《立法法》、《行政处罚法》、《刑法》等,直至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
在我国法制体系不断完善,党和国家提出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今天,劳教却几乎成为法治进程中的一个难以攻克的堡垒。
我们反思劳教制度发展的过程,50多年的时间为甚么会走到这样一个地步,尽管在不断完善。
考虑到我国建国后前三十年的特殊情况,即使从改革开放算起也有二十多年的时间了,为甚么劳教制度还处于这样一个尴尬的处境?造成今天这种情况的原因到底是甚么样的阻力,是不是反映了在高调法治建设的外表下,中国真正核心的东西并没有发生根本的变化,是否反映了中国人的思维惯性中的根深蒂固的本土性的传统的作用──这是法治化进程中最难改变的。
但究竟是现代法治产生的西方背景与中国传统文化的根本区别的原因,还是革命的历史进程所造就的观念、政治制度与法治的本义之间的磨合过程,亦或两者兼而有之。
当前劳动教育的困境与解决途径之思考
当前劳动教育的困境与解决途径之思考当前劳动教育的困境与解决途径之思考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和教育体制改革的推进,劳动教育作为培养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一环逐渐受到人们的重视。
然而,尽管劳动教育在教育理念和政策上得到了广泛支持,但在实际推行过程中却面临许多困境。
本文将探讨当前劳动教育的困境,并提出相应的解决途径。
首先,当前劳动教育面临的困境是教育观念的不合理。
在传统的教育观念中,劳动被贬低为体力劳动或低端劳动,被视为辅助性的工具。
这种观念使得劳动教育在学校教育中缺乏足够的重视和资源投入,导致学生对劳动教育持消极态度,甚至拒绝参与。
因此,我们需要通过改变教育观念,提升劳动教育的地位和作用,将其纳入教育体系的核心部分。
其次,当前劳动教育的困境还表现在教师队伍和教育方式上。
一方面,许多学校缺乏专业的劳动教育教师,无法提供高质量的劳动教育课程。
另一方面,现有的劳动教育方式过于单一,只追求技能的培养,缺乏对学生创新能力和问题解决能力的培养。
因此,我们需要加强教师培训,提高他们的劳动教育专业素养,同时创新劳动教育的教学方式和方法,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造力。
此外,当前劳动教育还面临资源不足的困境。
在许多学校,劳动教育的场地、设备和材料都十分匮乏,无法满足学生的劳动需求。
这导致学生无法充分参与劳动活动,无法真正体验到劳动的乐趣和价值。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需要加大对劳动教育资源的投入,提供充足的场地、设备和材料。
同时,还可以通过与企业合作,积极开展校企合作,为学生提供更广阔的劳动实践机会。
此外,当前劳动教育还面临家庭教育的挑战。
由于许多家庭忙于工作,无法给予孩子充分的劳动教育和自主实践的机会,导致学生对劳动教育的重要性认知不足。
因此,我们需要加强与家庭的沟通与合作,引导家长正确对待劳动教育,鼓励他们在家庭中给予孩子劳动的机会和培养自主劳动的意识。
总之,当前劳动教育面临教育观念不合理、教师队伍和教育方式不足、资源紧缺以及家庭教育的困境。
政治学原理论文
政治学原理论文第一篇:政治学原理论文关于劳教制度的几点思考摘要:随着2013年中国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劳动教养制度迎来终结。
作为一种中国特殊的行政处罚制度,其无法律依据长时间禁锢公民人身自由长期以来为人民所诟病。
那么现行劳教制度的在历史上如何演变,给社会带来了怎样的不良影响。
同时,该制度废除的原因是什么,原因的背后又带给我们什么样的思考。
关键词:劳教弊端废止原因法制一劳教的历史发展劳动教养制度中国独有的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其发轫于1955年的政治“肃反”运动。
作为一种政治斗争的工具,劳教为保障当时政权稳固,维持社会稳定发挥了一定作用。
1957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指出劳教是“为了把游手好闲、违法乱纪、不务正业的有劳动能力的人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是“对于被劳动教养的人试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也是对他们安置就业的一种办法”。
在文革过程中,劳教制度被打倒,暂时废止。
文革结束后,社会管理趋严,重新恢复劳教制度。
1979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规定》,将1957年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重新发布实施。
此后,国务院和公安部又相继制定发布一些关于劳动教养的法规文件。
其中1980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和1982经国务院批准转发的公安部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被作为决定是否劳教的主要依据。
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废除劳动教养制度。
同时,随着各种文件法规的颁布,劳动教养的性质从开始的政治斗争工具到带有“安置就业”和教育改造相结合,再到单纯成为一种强制性的教育改造措施。
1991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对外发布《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再次强调将劳教定性为行政处罚。
二劳教的弊端2.1被劳教人员权利被侵犯,被创收劳教强行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在无相应有效的监督机构监管下,公民自身本应享有的权利甚至是生命权亦无法获得保障,而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请行政诉讼的救济渠道形同虚设。
劳动教养制度
劳动教养制度劳动教养制度是指国家为了治安管理,对一些轻微违法或者治安问题进行管理和教育,采取强制劳动、娱乐、文化和思想教育等方式的制度。
该制度在中国的历史上有着悠久的传统,但是在现代社会中,它面临着诸多的争议和质疑。
本文将对劳动教养制度的起源、现状、问题和改革进行探讨。
一、劳动教养制度的起源劳动教养制度起源于清朝的醇政时期,当时有关部门依据旧式刑法,对流浪汉、乞丐、妓女等社会最底层的人进行强制劳动,以维护治安。
此后,这种制度一直延续到民国时期,成为治理社会和维护社会秩序的一种手段。
新中国成立后,劳动教养制度也得到了沿用和发展。
1957年,《公安机关劳动教养条例》颁布,规定了劳动教养的范围、对象、方式和时限等。
此后,中国多次修改和完善劳动教养制度,完善了思想教育、安全保卫等方面的工作,对罪犯进行优待也逐渐成为了刑罚制度的一部分。
二、劳动教养制度的现状截至2013年,中国仍然保留了劳动教养制度。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可以根据社会危害性,对轻微违法或者治安问题进行劳动教养,并且可以将劳动教养作为刑罚的替代方式。
在劳动教养期间,罪犯必须按时按量地完成劳动任务,同时接受志愿教育、文化教育和政治思想教育。
尽管劳动教养制度具有一定的社会效益,但是它也面临着许多争议和质疑。
一方面,一些罪犯在劳动教养期间遭到了虐待和不公正对待。
另一方面,一些人认为劳动教养制度的存在会导致公权力滥用、侵犯公民自由和权利。
三、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问题1. 判定标准不够明确。
处在治安管理范围内的罪犯和轻微违法现行行为的判定,目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导致了大量的误判和误关。
2. 社会监管不足。
劳动教养制度需要社会监管,但是由于社区、单位和监狱等机构存在着诸多问题,导致劳动教养的监管不足,罪犯也有可能在劳动教养期间逃跑或者搞破坏。
3. 人权保障不够。
劳动教养制度有时候没有正确处理人权与利益之间的关系,使得其侵犯了罪犯的人权,增加了罪犯的痛苦和不满意。
劳教制度的弊端及改革思考
最长 不超 过 1年半 。 法 行 为矫 违
治 的 场 所 应 当 分 为 半 开 放 式 和
的对 象 主 要 限定 在 妨 害 治 安 管 理 、 坏 社会 公 共 秩序 方面 的违 破
法 人 员 。 其 他 违 法 人 员 是 否 应 对 当作 为 劳 教 对 象 一 直 没 有 明 确
调 整 范 围 , 为 社 区 矫 正 更 符 合 因 违 法 行 为 矫 治 的 管 理 方 式 , 与 而 司 法矫 治 方 式相 去甚 远 。 另外 ,
门审理 。 决定 矫治 的人 员 对审 被
判机 关的裁 决 不 服 以提 出 申 可
诉 审 判机 关应 当另行 组成 合议
庭 进 行 审 理 , 作 出 是 否 矫 治 或 并
神 , 有助 于 保障 公 民 的基 本 人 又 身权 利。
现 在 , 国 对 违 法 行 为 主 要 我
劳 动 改 造 :二 是 违 法 行 为 矫 治 ,
取 原 审 卷 宗 进 行 复核 和 必 要 的 调 查 , 根 据 调 查 情 况 , 出驳 并 作 回 当事 人 申诉 或 建 议 原 审 机 关
工 作 的 监 督 “ 法 行 为 矫 治 法 ” 违
应 进 一 步 明 确 检 察 机 关 对 违 法 矫 治 的法 律 监 督地 位 , 出对违 作 法 责任 进 行 追 究 的方 法和 规 定 , 以确保 该 法 的正 确 实 施 , 而保 从 障 公 民合法 权 益。
其 六 . 目前 试 点 中 的 社 区 为 矫 正 提 供 规 范 和 合 法 性 依 据 。正
而 劳动 教养 缺 乏公 正 、 格 的程 严 序保 障。虽然劳 动教养 也 有行政
复 议 的 机 会 , 行 政 复 议 还 是 在 但
关于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思考
关于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思考一、劳动教养制度自身存在严重法律缺陷劳动教养是我国特定的行政机关对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人所采取的一种以限制人身自由为内容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行为中最为严厉的一种。
行政机关实施这一类具体行政行为,理应遵循科学、完整的法律依据。
但是,综观我国有关劳动教养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发现其在法律上的缺陷十分明显。
(一)关于劳动教养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混乱,各种规范性文件之间无法形成科学、完整的体系。
在我国,有关劳动教养的规范性文件,都是由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所组成,制定主体层次不一,效力等级参差不齐。
劳动教养制度最早确立于中共中央文件之中,当时是针对在“镇反”和“肃反”运动之后,为了解决一部分不够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合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又会增加失业的反革命分子、坏分子的安置问题而采取的措施。
1957年8月3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第一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正式确立了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
1979年11月29日,国务院又发布了《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
根据上述两个行政法规,公安部于1982年1月21 日发布了《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这是迄今为止最为完整的一部劳动教养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但其内容与国务院行政法规的规定有一定的冲突。
除上述行政法规和规章之外,更多的劳动教养规范是由公安部或由公安部会同其他部门下发的各种通知、报告、批复等文件组成,这些文件从当时形势的需要出发,对劳动教养制度中的个别问题作出了特殊的规定,有许多文件甚至随意冲破国务院行政法规和公安部规章当中的原有规定,对劳动教养中的有关问题作出了扩充性规定,既未经法定授权,又未经过严格的规范制定程序,其“应急性”十分明显。
对于劳动教养这一类较为严厉的、以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为内容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是依据全国人大或者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而是依据这些不成系统的、而且效力明显低于法律甚至低于行政法规的规范性文件,是严重背离法的科学性原则的。
关于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如何改革“大劳教”的思考
关于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如何改革“大劳教”的思考作者:徐晶晶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6期摘要劳动教养制度是在特殊时期,特殊背景下为了巩固新生政权应运而生的,在历史发展进程中,在不同的阶段,该项制度发挥了不同的作用,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加快,劳动教养制度在法律依据不足、程序公正缺失等方面的缺点越来越凸显,因而,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废除了劳动教养制度,这一决定具有历史性的意义。
然而,劳动教养制度虽然废除,可是广义上的“大劳教”问题却依然存在,本文从劳动教养制度的产生过程和历史背景,提出了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亦是劳动教养废止的重要原因。
在对劳动教养废止之后,我过的司法进路问题上,通过对各学说的研究,分析了轻罪化、保安处分化、教育矫治化各观点的基本内涵以及不足或者可取之处,最后选取代表性案例加以分析,提出了如何解决“大”劳教的问题。
关键词劳动教养制度轻罪化保安处分化教育矫治化作者简介:徐晶晶,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9-070-02一、劳动教养制度的产生、存在的问题和废除(一)劳动教制度的产生劳动教养制度的产生最早源于新中国诞生之初严峻的国内外政治形势,中共中央在1955 年发布的《关于彻底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指示》以及1956 年的《关于各省、市应立即筹办劳动教养机构的指示》,成为劳动教养机构建立的基础。
1957年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员会批准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从法律上确定了其基本的地位和作用;1979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规定》,对具体管理和审批问题进行了明确,1982 年公安部又颁发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上述三个规范性文件构成了我国劳动教养的制度框架。
(二)劳动教养制度发展中的问题由上可以看出,我国劳动教养制度是在阶级斗争的背景下产生和发展起来得,作为一种强制性教育矫正措施,在保护政权稳定、维护社会秩序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我国现行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我国现行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摘要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是根据1957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建立的。
四十多年来,通过执行劳动教养法规,实施劳动教养制度,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经济事业的全面发展。
从目前来看,我国劳动教养法规不够完善,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所以有人认为劳动教养制度应予以废除。
但对于劳动教养制度是否废除,应客观地分析,它自产生以来,为我国预防犯罪,减少犯罪以及社会稳定、经济发展都做出了不可抹灭的贡献,劳动教养制度的产生,是根据政治经济及社会治安形势的需要而产生的。
由于《治安处罚条例》的处罚较轻,对某些违法犯罪分子难以追究刑事责任,如不实行劳动教养,极有可能成为各类严重刑事犯罪的后备力量,无论对于失足者的挽救,还是对于社会的稳定都是极其不利的。
四十余年来,它已成为我国治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尚很难被其它制度所取代。
尤其在社会治安形势仍然异常严峻,劳教人员构成越来越复杂,99年底又开始收容“法轮功”劳教人员等现实面前,必须进一步加大劳动教养力度,进一步完善劳动教养制度,更大程度地发挥劳动教养法规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而不是简单地加以否定。
总之,随着中国加入WTO,劳动教养面对的是日渐全面开放的社会,这既是机遇,但更是挑战。
因此,在制定过程中,应坚持辩证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对现行的劳动教养法规进行科学的扬弃,使它具有针对性和时效性,能够更好地教育挽救轻微违法犯罪人员,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法律监督和制约作用,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障社会稳定。
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是根据1957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建立的。
四十多年来,通过执行劳动教养法规,实施劳动教养制度,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经济事业的全面发展。
一、我国劳动教养法的渊源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或批准实施的法律法规。
劳动教养案例
劳动教养案例一、案例背景介绍劳动教养呢,曾经是咱们国家的一项制度。
在以前的社会环境下,它主要是针对一些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但又不够刑事处罚的人。
比如说,有的人可能小偷小摸,或者经常惹是生非但情节不严重的情况。
这时候呢,劳动教养就会被作为一种措施,目的是通过劳动和教育来改造这些人,让他们重新走上正轨。
而且啊,这个制度涉及到社会的很多方面,影响的人群也挺广泛的。
二、问题详细描述不过呢,这个劳动教养制度也存在不少问题。
一方面,劳动教养的判定有时候不是特别严谨。
比如说,对于什么样的行为算轻微违法犯罪,没有特别明确统一的标准。
可能在这个地方这么判定,到了另一个地方又不一样了。
这就容易导致不公平的情况出现。
另一方面呢,在劳动教养的过程中,对被教养者的权利保障有时候不是很到位。
他们可能要长时间地进行劳动,但是在劳动报酬、休息时间等方面缺乏合理的安排。
而且啊,整个教养过程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容易出现一些不规范的操作。
三、解决方案概述后来啊,咱们国家就对劳动教养制度进行了改革。
简单来说呢,就是废除了这个制度。
因为考虑到要更好地保障公民的权利,遵循法治的原则。
现在呢,对于那些以前可能会被劳动教养的行为,都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更细致、更公正的处理。
比如轻微违法的,就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来处理;如果涉及到犯罪的,就严格按照刑法等刑事法律来判定。
四、实施步骤细节首先啊,立法部门开始着手修订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把以前模糊的界限都给明确化了。
像治安管理处罚法就进一步细化了各种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
然后呢,司法部门开始调整工作流程。
以前涉及劳动教养的案件处理流程就都改变了,现在都是按照新的法律框架来操作。
对于那些已经在接受劳动教养的人员,也有相应的过渡措施。
会重新审查他们的案件,如果不符合新的法律规定,就会调整他们的处理方式。
五、成果与效果评估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后,咱们国家的法治建设有了很大的进步。
公民的权利得到了更好的保障。
关于废止劳教制度的几点思考
秣
关 于废 止劳教 制度 的几点思考
项 黎 宁
( 武警政治学院刑事侦查教研室讲师) 摘 要: 2 0 1 3年 1 2月 2 8日劳动教养制度被废止 了, 劳动 教养制度的建立 已有几十年的历史, 在我 国的法治建设的进程中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 但 该制 度的运行在 实践和理论上存在着 巨大的弊端, 本文从劳动教养制度 的含义入手, 分析了劳教制度 的弊端 以及在法制体 系不 断完善 , 法 治观念不断深入 人心的新形式 下废止劳 教制度 的意义。
其二, 废除劳教制度 , 消除了行政处罚 与刑事处 罚之 间的失衡, 化解 了 违法处 罚实际重于犯罪的尴尬。 同时 , 也避免侵犯公民权利事件 的发生 。 废 除劳教制度 ,使公检法机关在打击违法犯罪 中的关系更加科 学和顺畅, 也 让我 国刑诉法 规定的“ 未经法 院判 决不得确 定有罪 ” 原则得 以真 正回归和 全面实现 。因为劳教制度事实上比较轻 的刑罚还重, 在许多人心 目中己把 劳教 当成事实上的坐牢, 这从根本上 违背了现代法治精神 。 其三 , 有利于履行国际义务 , 提升国家形象。废除劳教制度 , 有利于维
关就 可将 其关押至劳教场所 限制其人身 自由、 强迫其劳动、 对其进 行思想 教育 , 最高期 限可达 四年之久 ! 二、 劳 教 制 度 存 在 的 弊 端 ( 一) 劳动教养制度违反了 《 宪法》 、 位 法法》 、 《 : 彳 亍 政处罚法》 等法律。 首 先, 其违反 《 宪法》。《 宪法》 第3 7条规 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 民人身 自由 不 受侵犯 。 其次 , 其违反 位 法法》 。 《 立法法》 规定, 对 公民政 治权利 的剥夺 、 限制人身 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只能通过制 定法律来设定 。 第三 , 其违反 《 彳 亍 政 处 罚法 》 。 《 行政 处 罚法》 也规定 , 限 制 人 身 自由 的行 政 处 罚 , 只 能 由法 律 设定。劳动教养 的主要法律依据足公安部韵 《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 其效 力 属于行政法规 , 规 范性文 件不是上述三法所 要求的法律 , 以此 来设定长 期限制人 身 自由的劳动教养处罚 , 显然与现行上位法 的明确规定相冲突 。 ( 二) 劳动教养制度缺乏实体公正。劳教作为一种行政处 罚, 其适用对 象 主要是有轻微违法行为 , 但 不够刑事处 罚的人, 这就意味着 即使最严重 的行政处 罚也不应 当超过最轻的刑事处罚。刑罚最低一档处罚是管制 , 期 限最短 3个月, 最长 2年, 而被劳动教养 的期 限起点就 是 1 年, 最高可达 4 年, 被 劳教 者 一 般 在 戒 备 森 严 的 劳 教 所 执 行 , 节 假 日照 常 进 行 。 过 错 较 轻 却 要接 受更 为严厉 的处罚, 这其 中的不公正显而易见。 ( 三) 劳教制度 的实行缺乏程序 保障。依据 1 9 8 2 年《 劳动教 养试行 办 法》 , 对劳动教养的决定只需经过 公安局有关科室的批准 , 不需经 过任 何形 式的取证 、 控辩 、 一审、 二审等程序 。也就是完全不通 过司法机关 , 没 有审 判、 没有上诉 、 没有监 督, 可是却 能剥夺 人的 自由几年之 久, 被决 定劳动 教 养 的人甚至连 申辩的渠道都没有 。劳教 的权力集 中于 公安机关, 缺乏必要 的制衡监督机制目 。 这 就必然会 出现公安机关滥用这一权 力的现象 。比如, 有 的公安机关对一些在法定羁押 期限内无法侦 查结案的案件 ,取证困难 、 证据 不足 的案件, 或案情 复杂根本无法查清 的案 件干脆作劳教处 理; 再如 有 的公安机关利用” 劳教峙 击报复上访和维权人员。劳动教养无 需经过法 律程序 , 就可剥夺一个公 民的自由, 因此为某些腐败分子、 贪赃枉法者打击 和 迫 害群 众 的提 供 了方 便 。 三、 废 止 劳 教 制 度 的 意 义
对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思考
《 决定》 《 和 补充规定》 的全面修 改和补充 , 因此 , 事实上《 试行 办法》 就 成为劳动教养工作的主要法律 依据 。 我 国《 立法法》 明确规定: 对限制人身 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 只 能 由全 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制定法律来规定 。 显然,试 行办法》 《 等 不符合该要求。 因此劳动教养现在事 实上处于缺乏法律依据 的状态。 3 与我 国参加的国际人权 公约相冲突 . 我 国已签署 《 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现行劳动教养与这 , 项公约有很大冲突, 别是在限制人身 自由方面 。《 民权利与政治 特 公
门 规章 。虽 然 《 试行 办 法》 1条 的规 定 表 明 它 是 根据 前述 《 第 决定 》 和
劳动教养是对有轻微犯罪行为, 但尚不够刑事处罚条件且有劳动 能力的人实行强制 性教育 改革的处 罚措施。劳动教养是我国特有 的 制裁违法犯罪的手 段之一 。5 O多年来 , 它教育和矫治了一大批轻微
性, 多具体规定相互之间又未能实现系统协调, 许 这必然会影响到劳 动教养制度在实践中的顺利运 作, 偏离其所追求的价值 目标 , 这些问 题主要表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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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 国 蓿动教 养 刳 良 的忍 考
摘 要 劳动教 养 是我 国特有 的一 项法律 制度 , 已经走 过 了 5 0多年 的历程 , 国的 法制化建 设做 出了重要 的贡 献 , 为我 发挥
违法犯罪人员, 在维护社会治安, 预防和减少犯罪, 保障社会主义现代 《 充规定》 补 而制定的, 但纵观其 内容 , 我们不难发现, 它实际上是对
关于现行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思考
关于现行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思考作者:徐勤鸣张岚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23期摘要:学术界对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存有不同观点。
劳动教养制度作为一种剥夺人身自由的严厉措施,理应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
劳动教养制度法律化、防范功能矫治化、决定程序的司法化是改革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劳动教养法律监督司法审查作者简介:徐勤鸣、张岚,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8-043-02劳动教养作为一项曾在我国的现实生活中发挥过极其重要作用的法律制度,从其创建、发展的四十多年风雨历程中,无论在适用的范围、功能方面,还是在审批程序方面,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有关劳动教养制度的公正性和合理性问题在学术界引起了激烈的争论。
笔者认为,对劳动教养制度最终出路的研究,应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方法,以与时俱进的发展眼光,将该项制度放到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下加以考察研究,放到是否适应中国依法治国的民主法制建设总体要求下开展讨论。
一、学术界对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是简单改革说。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在正视劳动教养运作弊端的同时,不能因噎废食而无视其存在的社会功效,因而主张在保留劳动教养制度的前提下对其进行改造。
第二种观点是彻底废除说。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游离于刑法之外的劳动教养实际剥夺被劳动教养人的人身自由,并且只能由以公安机关为班底的劳动教养委员会一家独自决定,既没有受到实体和程序的制约,也缺乏必要司法救济,无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因而主张完全废除劳动教养这项法外“刑罚”手段。
①第三种观点是刑法的保安处分说。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对现行的劳动教养制度进行必要的改造后纳入刑法保安处分体系,并改名为劳动处遇或者教养处分。
改造后的教养处遇主要适用于犯罪轻微者、劳改犯逃跑后又重新犯罪者,以及刑满释放后重新犯罪而被判刑劳改的人。
二、关于检察机关对劳动教养制度的法律监督问题人民检察机关对劳动教养制度实行法律监督的问题一直是困扰司法实践的难题。
改革行进中的劳动教养制度功能与性质之整合性思考
地 带。 其 实, 性 质 定位 决 定 了功 能 导 向 , 鉴 于凡 对 限制 或 剥夺 公 民人 身 自由的 制 裁都 应 尽 量 纳入 司法化 轨 道 , 将 劳动教 养 制度 定位 于刑 事处 罚 的共识 度 正 处 于不 断的 “ 增量” 之 中, 这种
司法化 改 革 方 向呼吁 劳动教 养 制度 的保 安 处分 化进 程 , 旨在 于更 好 地 实现 预 防犯 罪 和 防卫 社会 的功能 , 《 违 法行 为矫 治法》 也 宜以保 安 处 分制度 的 身份 面世 为妥 。
作 者简 介 : 孙道萃 , 北 京 师 范 大 学刑 事 法 律 科 学 研 究 院 2 0 1 1 级刑法学博士研究生 。
① ②
1 0 6
参见秦前红 : 《 从“ 唐慧案” 看劳教制度改革》 , 载《 湖北 日 ̄} 2 0 1 3年 4月 2 9日。 参见时延安 : 《 劳动教养制度的终止与保安处分的法 治化》 , 载《 中 ̄ ) ) 2 0 1 3年第 1 期,义之 下的社会 规训 策略 , 而这 直接 导致 劳动教 养制 度 背 负着厚 重 的 “ 集 体 主 义功
能观 ” . 而功 能异 化 也 为 劳动教 养制 度 的 法律 定位 不 明埋 下 了伏 笔 。 劳动 教 养 制度 的性 质 在
理 论 上 历 来争论 激 烈 , 但 因长 时期 游 离于行 政 处罚 和 刑罚 处罚之 间而 处 于一 个 比较 模 糊 的
2 0 1 3年 1月 的全 国政 法 工 作 会 议 透 露 , 推 进 劳 动教 养 制度 改革 将是 2 0 1 3年 的 四项 重 点 政法 工 作 之一 。 而且 , 中央政 法委 书 记孟 建柱 同志宣 布 : 中央 已研究 并报请 全 国人 大 常委 会批 准 后 , 今 年 将 停 止使 用 劳教 制 度 。 孟 建 柱 同 志还 表 示 : 在 全 国人 大 常 委 会 批 准 之前 , 严 格 控 制 使 用 劳 教 手 段, 对“ 缠访” 、 “ 闹访 ” 等 三 类 对 象将 不 采 取 劳教 措施 。 与此 同时 , 在 2 0 1 3年 的 全 国 两 会 期 间 , 劳
劳动教养制度
劳动教养制度劳动教养制度是一种管理和改造罪犯的方法,旨在通过劳动让罪犯接受教育、学习劳动技能,以及培养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习惯。
在劳动教养制度下,罪犯将被安排进行各类劳动工作,以改变其罪恶行为,重新适应社会。
首先,劳动教养制度可以为罪犯提供正常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机会,帮助其了解劳动的价值和意义。
通过参与劳动,罪犯可以获得经济收入,改善生活条件,并逐步实现自我救赎。
同时,劳动教养也能够培养罪犯的责任感和自律能力,使他们懂得珍惜劳动成果,减少再犯的可能。
其次,劳动教养制度可以使罪犯学习劳动技能,为他们的回归社会做好准备。
在劳动过程中,罪犯将接受相应的培训和指导,学习各类工作技巧和知识。
通过这样的学习,罪犯将能够获得实际的技能,为他们脱离犯罪环境,重新社会化做好准备。
第三,劳动教养制度可以改善罪犯的心理状态,提升其自信心和自尊心。
在劳动过程中,罪犯将亲自参与劳动,亲手创造价值。
这种积极的体验将有助于罪犯树立起自信心,培养积极向上的心态,减少悔过和失落感。
同时,通过劳动的成果,罪犯可以得到他人的认可和赞扬,从而增强其自尊心和自尊感。
然而,在实施劳动教养制度时,也需要注意一些问题。
首先,劳动教养应该遵循公平、正义和人道主义的原则,确保罪犯在劳动中受到尊重和保护。
其次,劳动教养制度应该精心设计和实施,确保罪犯获得真正的改造和教育。
最后,社会也应该为罪犯提供回归社会的机会和支持,让他们能够重新加入社会,拥有一个新的生活。
总之,劳动教养制度是一种重要的罪犯改造方式,通过参与劳动,罪犯可以接受教育、学习劳动技能,并改变其原有的犯罪行为。
同时,劳动教养也能够提高罪犯的自我价值和自尊心,帮助他们走出犯罪的阴影,重新融入社会。
然而,在实施劳动教养制度时,应该注重保护罪犯的权益,确保其受到公平和人道主义的对待。
劳动教养规章制度废除后地法律思考
劳动教养规章制度废除后地法律思考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的法律思考【摘要】劳动教养,是我国对和轻微犯罪人员所采取的一项强制性教育改造措施,是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形成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但是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法制的发展,劳动教养制度逐步暴露出严重的弊端,为了顺应社会变革的需要,我国确定今年停止使用劳教制度,这是社会进步的标志,也是国家法律日益规,司法体系健全的信号。
然而,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又使我们面临着新的问题,如何做好废除后的配套措施和如何运用法律法规来完善劳教制度废止后的法律空档。
因此,我就从法律角度探析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
【关键字】废除劳动教养问题配套措施法律思考【Summary】reeducation-through-labor, is my on illegal and minor crime personnel by take of a items mandatory education transformation measures, is in socialist legal construction in the formed of a items has China features of legal system, but as my political, economic, culture, legal of development, reeducation-through-labor system gradually exposed out serious of disadvantages, to conform to the social change of needs, my determines this year stopped using reeducation-through-labour system, this is social progress of logo, is national legal increasingly specification, justice system sound of signal. However, the abolishment of the reeducation-through-labor system, and we are faced with a new problem, how to put repeal of supporting measures and the use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for perfecting the reeducation-through-labour system abolition of legal gaps. Therefore, I went from a legal perspective on the abolishment of the re-education through labour system..【Keyword】legal consideration on abolition of re-education?;labour issues;supporting measures.?一、劳动教养的历史及现行状况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特殊的历史条件下创建的劳动教养制度,经历了近半个多世纪的风雨历程,我们可以看到这项制度在保卫国家政权,维护社会稳定,教育挽救犯罪青少年,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所具有的重要作用和已取得的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
关于劳动教养制度法律思考
处 罚措施 。 。 从概念 分析可 知 , 中 国特 色的 劳动教 养制度 本质 上
是 国家通 过特 殊 的教育 方式 对某些特 定 对象 的进行 改造 的一 种
二、 劳动教养 制度 缺陷 劳动教养 制度 构建的初 衷是美好 的 , 但制度 本身存 在种种 先
行 政处 罚 。劳动 教养 是国家 法定机 关依 法实施 即 由依法 成立 的 天 的缺 陷, 加 上在 实际运 行 中常常被 歪 曲运 用 , 总 体运行 效果 却
求 的应有 之举 。
一
分。 劳动 教养作 为 同违法犯 罪行 为做斗 争的法 律制 裁手段 ,与 刑事 处 罚,行 政治 安管理 处 罚等共 同构成 与犯 罪抗衡 的法 制体 系。 劳动 教养是 实现 社会 治安综 合治理 的重要 环节之 一 , 通 过对
、
劳动教 养制 度的基 本概 况
பைடு நூலகம்
在 严格 管理 下, 通过深入 细致 的政治 思想工 作 、 文 化技术 教 的行政措 施 。 1 9 9 0年 l 1 月发布 的《 中国的人 权状况 》 白皮书 中又 育 和 劳动锻炼 , 把 他们 改造成 为遵纪 守法, 尊重 公德, 热爱 祖 国。 热 爱 劳动, 具有一 定文 化知识 和生产技 能 的建 设社会 主义 的有用 之 明确提 出劳动 教养不 是刑事 处 罚, 而 是行 政处 罚的一 种 。但 是在 1 9 9 6 年通 过的 《 行政 处罚法》 中, 却把劳教排 除在行政 处罚之外 。 瞢 。
( 一) 什 么是 中国特 色的劳动教 养制度
劳动 教养是 中国在社会 主义建 设中形成 的、 具有 中国特色 的 轻微 犯罪 等特殊 人群 的教育 与改 造, 减 少社会 的不 安定 的因素 , 治 理违法 犯罪 行为行 为 的法 律制度 。劳动教 养, 是 对被 劳动教 养 保 障 良好 的社 会治 安秩序 。劳动教养 是挽 救违 法犯罪 青 少年 的 的人实行 强制性 教育 改造 的行政措 施, 是处 理人 民 内部 矛盾 的一 重要措 施之 一, 青少年 犯罪 由于其特殊 性 , 国家 一直对特 殊对待 。 种 方法 。 。 具 体来说 , 劳动 教养 是 国家 机关依 法对 违法和 轻微 犯 总 的来说 , 劳动教 养制度 维护 社会 治安秩序 , 促进 了社会 消极 因 罪行 为 , 不够 或不给 予刑事 处罚的人 实行强制 性教育 改造 的行 政 素 的积极 转变上 发挥 过积极 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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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思考
【摘要】:中国的劳教制度自1957年建立以来,在为构建和谐社会、矫治轻微违法犯罪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的同时,它的很多方面也饱受学界的争议和质疑,例如劳动教养制度限制人身自由却缺乏法律规范、劳教决定权由公安机关一家享有而缺乏监督、强制改造的过程中侵犯人权的现象屡见不鲜……所有的问题和弊病都向我们提出了一个不可避免的难题,那就是对劳动教养制度进行合理的改革,使其走上司法化的道路,并真正成为保障人权、维护秩序的良性制度。
为此,笔者到山西省劳动教养管理局及某劳动教养管理所调研,以山西省劳动教养制度的运行情况为例进行研究思考。
论文通过现状、问题和对策三大部分展开论述的。
第一部分主要对山西省劳动教养制度的实际情况进行了概述,包括1.山西省劳动教养案件的数量;2.山西省劳动教养对象;3.山西省劳教人员的身份特征;4.劳教期限;5.劳教学员的管理模式等五方面。
第二部分集中阐述了调研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有与全国其他各地有共性的问题,也有仅山西省具有的个性问题。
这些问题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1.公安机关独享决定权,劳教委员会被架空;
2.劳教期限长,对象模糊,太过严厉;
3.劳教学员解教后缺少社会保障和救济。
通过对山西省劳动教养制度的实行现状进行分析整理,笔者提出了自己对劳教制度改革自己的思考。
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1.停用劳教制度,建立新的制度;2.明确新制度的适用对象范围和实体条件;3.建立治安法庭,加强检察机关的监督;
4.劳教制度废除之后,要解决好少年劳教对象和少年犯的管理问题;
5.推进就业指导和社会保障
制度。
笔者的调研和建议还有很大缺陷,也不成熟,希望今后不断完善,对劳教制度的改革能提出有益的建议。
【关键词】:劳动教养制度治安法庭法律监督社会保障就业推荐
【学位授予单位】:山西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D926.8
【目录】:摘要5-6ABSTRACT6-12引言12-14—、山西省劳动教养制度实际运行的现状14-20(一)劳动教养数量呈下降趋势14(二)劳动教养对象情况简述14-16(三)劳教人员的身份特征16-171、劳教人员的职业特征16-172、劳教人员的性别构成173、劳动教养人员的年龄结构174、二次劳动教养人员数量很多17(四)劳动教养的期限17-181、劳动教养期限不断缩短17-182、延减劳动教养期限的人数很少18(五)劳动教养管理模式的人数分配18-20二、山西省劳动教养实际运行中存在的问题20-25(一)劳动教养决定权缺乏监督20-211、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形同虚设202、劳动教养决定权缺乏监督203、劳动教养决定权缺乏法律支撑20-21(二)劳动教养性质模糊,太过严厉21-221、劳动教养制度性质模糊212、劳动教养的惩罚力度十分严厉21-22(三)劳动教养人员极易再犯22-251、社会保障和就业帮助欠缺232、劳动教养人员再犯比率高23-25三、对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建议25-34(一)改变名称明确性质,重建劳动教养法律体系25-261、关于劳动教养法的名称262、关于立法体系26(二)规范适用对象,完善制度设计26-281、
规范构成要件和适用对象272、缩短矫治期限,改变管理方式27-283、保护被矫治人员的法律地位28(三)规范适用程序,加强程序监督28-311、查处机关292、审理机构293、审理程序294、程序监督29-31(四)解决好少年劳教和少年犯的管理问题31-321、利用原场所实施新的矫治内容31-322、规范少年犯的收容条件32(五)推进就业指导和社会保障制度32-341、积极实行就业推荐322、建立就业储备金32-333、完善社会保障制度33-34结语34-35参考文献35-37致谢37-38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38-39 本论文购买请联系页眉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