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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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革构想

现行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革构想

独具 中国特色 的劳 动教养 制度 已走 过将 近半 个
世纪 的历程 。长期 的实践 证 明 , 项 制 度 有 其存 在 这
关 法 制部 门行使 。我 国学者对 现 行 的劳动 教养 审批 过程 作 了以下 客观 描 述 : 层 公 安机 关 的派 出所 和 基 刑警 队等 机 构 在 办 理 治 安 案 件 和 刑 事 案 件 的 过 程
根据我 国《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1 第 2条规定 , “ 对需 要劳 动教 养 的人 , 办 单位 必 须 查 清 事实 , 承 征 求本 人所 在单位 或 街 道组 织 的意 见 , 请 劳 动 教养 报
管理 委员会 审查 批准 , 出劳动 教养 的决 定 , 做 向本人 和家 属宣 布 决 定 劳 动 教 养 的根 据 和期 限 。 这 是 对 ” 劳动教 养 审 批 程 序 的规 定 。从 这 一 规 定 中可 以看 出 , 是一 种 行 政 性 的决 定 , 有 司法 程 序 作 为 保 这 没 障 。而在实 际操 作 中 , 这 一简 单 的审 批 程 序也 已 连
的价 值基 础 。但 劳动 教养 制度 在实 施 中也 存 在诸 多 问题 , 其合 法性 、 合理 性 和正 当性不 断受 到质 疑 。本
文试 图对 劳动 教养 制 度 的 现状 进 行 分 析 , 讨 劳 动 探
中, 发现行为人的行为触犯了法律 , 符合劳动教养条 件 , 为需要 劳 动教 养 的 , 认 应该 将 相关 材料 移送基 层
会的名义行使 审批权。在这一审批过程 中, 负责审
批 的人 员只是 根 据 呈报 的 书面 材 料 进 行 审查 , 并不 直接 与 被审批 人 员见 面 。被审 批人 员也 无权 进行 自 我辩 护 以及聘 请 律 师 为 本 人 进 行辩 护 。 同样 , 上诉 权也 是 不存 在 的 , 被 决 定 劳 动 教养 的人 可 以提 出 但 复查 的请求 , 查机 关 是决 定 劳 动教 养 的机关 。 复

我国劳动教养守则的弊端及立法建议.doc

我国劳动教养守则的弊端及立法建议.doc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弊端及立法建议-劳教制度在我国已运行近50年,对解决社会问题起了巨大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不断完善,劳教变得越来越自由,越来越失控,越来越远离法治的轨道,其弊端日益暴露。

为完善劳动教养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制定《违法行为矫治法》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以《违法行为矫治法》替代“劳动教养”制度。

本文试分析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弊端,并就违法行为矫治法立法提出一些看法。

一、劳动教养制度的弊端1、劳动教养缺乏法律依据现行劳教依据的是《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57年发布)、《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规定》(1979年发布)和《劳动教养试行办法》(1982年发布),仅此一个决定,一个补充规定,一个试行办法而已。

其中决定和补充规定虽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但其发布主体是国务院,其法律地位仅处于行政法规之档次。

而试行办法则是国务院转发公安部的文件。

被转发的试行办法在内容上较为完备,对决定和规定作了补充,成为了劳教的主要依据。

(1)劳动教养制度明显违反了《宪法》和《立法法》的有关规定。

我国现行《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立法法》第8条第五款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

”而劳动教养不经正当的司法程序,不需审判,甚至被劳教人员没有上诉的权利,仅由劳动教养委员会审查决定,事实上是由公安机关或党政领导决定,就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长达3年,还可延长为4年。

(2)劳动教养制度与现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也不符。

《行政处罚法》第9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

”第10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第64条第二款规定:“本法公布前制定的法规和规章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与本法不符合的,应当自本法公布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修订,在1997年12月31日前修订完毕。

劳动教育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劳动教育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劳动教育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一、问题分析1.1 教育体制和观念的问题目前教育体制中普遍存在着知识的偏重,忽视了实践能力培养的问题。

劳动教育往往被排在次要地位,学生对于劳动的认识和价值意识不够深刻。

1.2 劳动教育资源匮乏由于学校资源有限,许多地区的学校缺乏足够的设施和场地来进行劳动教育。

有些学校甚至没有专门负责劳动教育的老师,导致无法开展相关活动。

1.3 课程设置不合理传统意义上的劳动课程通常只是简单地安排一两个小时的体验活动,无法提供长期、系统化、可持续发展的劳动教育。

缺乏完整的课程设计和规划。

1.4 学生对劳动教育缺乏兴趣社会环境对于劳动职业角色和价值观念的影响使得很多学生对于从事实际工作缺乏兴趣和热情。

他们更倾向于追求知识层面上的成就。

二、解决劳动教育问题的建议2.1 改变教育观念,提高劳动教育地位学校和家庭应认识到劳动教育对培养学生全面发展和社会适应能力的重要性。

打破传统观念的束缚,将劳动教育纳入正式课程,设立相应考核评价机制。

2.2 加大对教师队伍培训力度学校应加强对劳动教育相关老师的培训和进修。

提高他们在课程设计、实践指导等方面的专业能力,为学生提供更好的劳动教育环境。

2.3 加强与社会资源的合作学校可以与企业、社区等相关机构进行合作,共享资源,并通过实习或参观等形式,使学生接触真实工作场景,并了解不同职业领域的发展前景。

2.4 完善劳动教育课程体系建立符合国情、完整系统的劳动教育课程体系。

课程设置既要包含基本技能培养,如木工、电工等实际技能,还要涵盖劳动伦理和职业素养的培养。

2.5 弘扬正面劳动文化加强对社会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劳动的认知水平。

通过媒体、校园活动等形式,营造尊重劳动、崇尚劳模精神的氛围。

2.6 激发学生的兴趣和参与度通过精心设计的课程内容和实践活动,激发学生参与劳动教育的兴趣。

鼓励他们参与志愿工作和社区服务,培养责任感和社会意识。

三、效果评估为了确保改革措施取得预期效果,需要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估机制。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完善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完善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完善内容提要:劳动教养制度是我国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之一,建立40多年来教育挽救了大批失足劳动教养人员,为社会治安稳定和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也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但虽几经发展,目前并不完善。

本文就劳动教养制度的立法完善作了探讨,文章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讲述了劳动教养制度的发展历程;第二部分说明了劳动教养制度的成功经验;第三部分分析了当前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问题,包括劳动教养的法律依据不充分,劳动教养制度与我国其它法律制度和国际人权公约的矛盾与冲突,以及劳动教养法律规范缺乏统一性,执法存在随意性;第四部分阐述了进行劳动教养立法完善的重要意义;第五部分是劳动教养立法完善应该注意的问题:劳动教养法律制度定性要科学明确,未来劳动教养法的实体和程序都要合乎正义,体现公平。

关键词:劳动教养问题立法完善一、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发展历程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始建于1955年8月,这是建国初期的阶级斗争形势和中国共产党的刑事政策所决定的。

建国之初,清查出了10万多名反革命分子,其中的一部分用说服教育方法是无效的,采取简单的惩罚方法也不行;在机关、团体、企业内部也决不能继续留用;让他们另行就业又没有单位愿意收留他们。

因此对于这些人,就需要一个既能改造他们,又能保障其生活出路的妥善办法……把他们收容起来,实行劳动教养,就是最适当的也是最好的办法。

表现了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对于这些人的生活、劳动、前途的关怀和负责精神。

国家对他们的处理和安排,也正是为了保障绝大多数劳动人民的自由幸福生活和社会主义秩序不受破坏。

1957年以后,国内的剥削阶级、反革命残余势力已经肃清,为巩固政权,维护社会治安秩序,1957年8月3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这一决定由第一届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

该决定明确规定了劳动教养的目的、性质、工作方针、收容对象、报批程序、批准机关以及劳动教养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机关。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是我国法律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

劳动教养制度是一种劳动教育与改造的手段,旨在惩罚劳动争议和违反劳动法规的行为,同时也具备预防和遏制犯罪的作用。

然而,长期以来,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着一些问题,亟待改革与完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详细论述我国劳动教养制度改革与完善的必要性、目标和具体措施。

首先,我国劳动教养制度改革与完善的必要性是由于当前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方面,由于对劳动教养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存在差异,导致部分司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劳动教养执行过程不规范。

这些不规范执行往往会对劳动参与者的权益产生不良影响,使他们产生不满和不平等感受。

另一方面,劳动教养制度的实施缺乏公正与透明度,一些政府机构监管不力,导致劳动争议的解决无法达到公平公正的结果。

因此,改革与完善劳动教养制度是解决现存问题的关键。

其次,我国劳动教养制度改革与完善的目标是保护劳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劳动教养制度的目标应该是通过教育和改造,使违法劳动行为者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改正错误,并恢复正常劳动参与的权利。

同时,通过制度改革与完善,保障劳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最后,为了实现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与完善,需要采取一系列具体措施。

首先,加强立法工作,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劳动教养制度的目标、原则和程序。

其次,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对劳动争议的监管和调解力度,确保争议解决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再次,加强对劳动参与者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劳动素质,增强其合法权益的保护意识。

最后,加强对劳动教养机构的管理,提高机构的执行能力和执行质量,确保劳动教养制度的有效执行。

综上所述,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是当务之急。

只有通过改革与完善,才能实现劳动教养制度的公正与公平,有效保障劳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当然,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不仅仅是解决问题,更是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律制度,提高社会治理水平,推动社会发展和进步。

劳动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3)

劳动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3)

劳动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一、劳动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在当前社会发展背景下,劳动教育已经成为教育体系重要的组成部分。

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和人们观念的转变,劳动教育也面临着一些问题。

1. 缺乏足够的重视目前,许多学校将重点放在学术知识上,对于劳动教育却缺乏足够的重视。

这导致学生们对劳动教育缺乏兴趣和参与度低下。

很多学生认为劳动是低质量、粗低级别工作,不愿意去参与其中。

2. 教育内容单一化劳动教育往往只注重传授基本技能,如刨木、耕地等简单机械性工作。

但现实中,劳动岗位需要的职业技能日新月异,仅仅传授传统技艺已经无法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

同时也忽略了培养学生创新思维、团队合作等软技巧方面的培养。

3. 学校与企业联系薄弱劳动教育应该紧密结合实际生产,让学生能够亲身参与工作实践。

然而,在现实中,学校与企业之间的联系薄弱,导致学生缺乏真正的工作体验。

这也使得劳动教育脱离了现实需求,无法帮助学生有效地培养职业意识和能力。

4. 忽视价值观培养劳动教育应该不仅仅是技术层面的传授,更重要的是价值观的培养。

然而,眼下很多教育机构忽视了这一点。

学生不仅需要掌握一定的操作技能,还应该在劳动过程中培养自主性、创新性和事业心等品质。

二、解决劳动教育问题的对策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并有效推进劳动教育的发展,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对策:1. 加强政府引导和全社会意识提升政府应加大对劳动教育重要性的宣传力度,并将其纳入重要政策体系中。

同时理顺社会评价体系,调整普遍倾向于高考录取标准各方面权重分配,适当提高劳动教育在评价体系中的比重。

2. 创新劳动教育内容学校应该创新教育内容,将其与现实职业需求紧密结合。

这包括引入科技化、智能化工作方式的教育元素,培养学生适应未来社会职业发展的能力。

同时,也要注重对学生软技能的培养,如创新思维、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等。

3. 增强校企合作为了让学生能够接触真正的工作环境,学校应该积极与企业建立合作关系。

通过联合开展实践项目或实习机会,使学生们有机会亲身参与到各类岗位中去。

劳动教养制度的劣势与处理

劳动教养制度的劣势与处理

劳动教养制度的劣势与处理首先,劳动教养制度存在法律、程序不严谨的问题。

该制度涉及的行政强制措施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容易导致权利的滥用和乱用。

同时,在劳动教养过程中,个别执法人员也存在滥用职权、违背程序公正等行为,进一步加剧了该制度的不合理性。

其次,劳动教养制度存在人权侵犯的风险。

由于该制度的执行标准较为宽泛,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一些无辜的人可能会因为个人信仰、言论自由等被错误地纳入劳动教养制度,使得其人身权利受到侵犯。

再次,劳动教养制度存在与现代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

劳动教养主要集中在体力劳动方面的工作,这与当今信息化和技术发展快速的社会环境不相适应。

对于那些有专业技能但不具备体力劳动能力的人来说,劳动教养制度无法提供合适的处罚方式和改正途径。

最后,劳动教养制度对社会秩序的维护作用有限。

该制度主要通过关进劳动教养场所对违法行为者进行自我教育和改造。

然而,对于那些不配合改造、不以罪犯身份认识自己的人,劳动教养的效果非常有限。

同时,劳动教养制度并没有完善的监管机制和评估体系,无法确保对违法者的改造效果和复议机会。

针对以上劣势,应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以保证劳动教养制度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首先应该修订相关法律,明确劳动教养的法律依据和执行程序,避免滥用和乱用行政权力。

同时,要建立有效的监察机制,对执行劳动教养制度的公职人员进行严格监控和考核,确保其行为合法公正,并追究滥用职权的责任。

其次,应该充分保障人权,加强对劳动教养案件的审查和监督,避免错误判决和冤假错案的发生。

进一步提高执行标准,保证制度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此外,要与时俱进,探索更加符合现代社会发展需求的行政拘留方式,以满足不同类型违法者的处罚和改造需求。

最后,要加强对劳动教养效果的评估和监测,建立完善的改造机制,提高劳动教养制度的执行效能和社会效果。

综上所述,劳动教养制度存在法律、人权、适应性和有效性方面的劣势,需要通过修订相关法律、加强监察机制、保障人权、探索新的改造方式等措施来加以处理,以确保此制度能够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管理秩序的维护。

我国劳动教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我国劳动教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一 一
、பைடு நூலகம்
二、 程序 上 存 在 的 问 题
( ) 批 程 序存 在 缺 陷 。根 据 《 动 教 养 试 行 办 法 》 三章 第 一 审 劳 第 十 一 条 规定 : 要 实 行 劳 动教 养 的人 , 由省 、 需 均 自治 区 、 辖 市 和 大 直 中城 市 的劳 动 教养 管 理 委 员 会 审 查 决 定 。也 就是 说 劳 动 教 养 的 审 查 权 在 于 劳 动教 养 管 理 委 员 会 。而 现 实 情 况 是 , 动 教 育 管 理 委 劳 员 会 多 为公 安局 下 属 部 门 , 挂 靠 于公 安 局 。基 于 这 种 依 靠 关 系 , 或 劳 动 教 育 管 理 委 员 会 的 审 批 决 定 多 会 受 到 公 安 局 的影 响 , 真 正 既 作 出劳 动教 养 审批 的实 际 上 还 是 公 安 局 。劳 动 教 养 制 度 的 审 批 缺 陷 为 公 安 机 关 提 供 了 便 利 , 这 种将 剥 夺 他 人 人 身 自 由的 权 力 挪 但 为 已用 的做 法 对 于被 剥 夺 自 由之 人 来 说 是 十 分 之 不 公 平 的 , 违 也 背 了法 律 正 义 的本 质 。 ( ) 法救 济 途 径上 的 缺 陷 。劳 动 教 养 是 公 安 机关 单 方 面 的 二 司 决 定 , 劳 动 教 养 的 人 在 劳 动 教 养 的 决 定 过 程 中是 一 个 消 极 的 客 被 体 , 享 有 任何 诉 讼 权 利 , 有 辩 护 权 也 没 有 上 诉 权 , 就 很 难 保 不 没 这 证 劳动 教 养 实 体 处 理 的合 法性 和公 正 性 。根 据 现 行 的 劳 动 教 养 制 度 , 劳 动教 养 人 员 可 以 向法 院 提起 行 政 诉 讼 , 被 但是 行政 诉 讼 的 提 起 并 不 影 响 劳 动 教养 决 定 的执 行 。 因 此 , 种 司 法 救 济 模 式 带 有 这

浅谈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现状与改革

浅谈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现状与改革

24 劳动教养缺 乏监督 , . 实际操作混乱 由于劳动教养管理委 员 1我 国劳 动 教 养 制 度 的发 展 历 史 公 安 机 关 独 自行 使 , 使 其 形 同虚 设 。 实 致 我国的劳动教养创建于 1 5 9 5年 8月, 当时中共中央发布了《 关 由于 没 有 第 三者 的参 与 , 公安 机 关 成 为 了 自 己案件 的法 官 , 易导 致 容 于彻底肃清暗藏反革命 分子 的指 示》 旨在把不务正业 、 , 违反法纪 的 劳动教养 案件办理的任意性、 不规范性。 虽然《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和 有 劳动 能 力 的 人进 行 改 造 , 以维 护 公 共秩 序和 利 于 社 会 主 义 建 设 。 改 《 民检察院劳教检察工作试行 办法》 法规、 人 等 文件 明确 了人民检 察 革开放 以来 , 国务院公布了《 关于 劳动教养 问题的决定 》公安部发布 、 院对劳动教养具有监督权 , 但是在实践中 , 检察院往往只对劳动教养 了《 劳动教养试行办 法》 此外 , 国人 大常委 会根据 治安领域实际 , , 全 的执行 实行监督 , 没有对劳动教养 的审批、 申诉 等环节监督。除此之 通过 了《 关于严 禁卖淫嫖娼 的决定 》 《 、 关于 禁毒 的决定》 法律 对劳 等 外, 由于检 察机 关缺 少具体的监督程序和相应 的有力纠正 手段 , 致 导 动教养对象作 了扩大 , 而一些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和有 关规范性文件 检察机关对劳动 教养 的过 问较少。 因为即使过问 , 检察机关发现有违 也对 劳 动 教养 作 了补 充 。劳动 教养 经 历 了 5 O多年 , 成 了我 国 现行 形 法错误行为的存在 , 只能通过违法纠正通知书提出纠错意见 , 对作 出 的劳动教养法律体系。而劳动教养的宗 旨, 也从最初的“ 民民主专 人 决 定 机 关 缺 乏 必 要 的 制约 效 力 , 上 复 查 纠 正 时 遇 至其 它种 种 阻碍 , 加 4 政工具 ” 变为“ 转 对被劳动教养 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 的行 政措 施 , 是 更 加 难 以保证 切 实 的监 督 。 处理 人 民 内部 矛盾 的 一种 方法 。 ” 3 对 现 行 劳 动教 养制 度 的 建 议 2 我 国劳 动教 养 制 度存 在 的 弊 端 31制定专 门的劳动教养法律 , . 使之于法有据 目前劳动教养的 21 教 养 制 度 在 立 法上 的 冲 突 导 致 其 陷 入 于 法 无据 的 局 面 我 . 法律体 系主要是 由行政法规、 门规章、 部 司法解释和其 它规范性文件 国现行劳动教养法的依据主要是国务院颁发 的 《 关于 劳动教养 问题 组成 , 其法律效 力层 次低而杂 , 法律依据不充分。对 现行劳动教养法 的决定》 公安部发布 的《 、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 律体 系进行全面的清整 ,由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制定一部专门的关于 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不受侵犯。 意味羞我国公民人身非 劳动教养 的法律 , 上升其法律效力层次 , 给予劳动教养充分法律依据 经法定 的程序和依据不得非法逮捕、拘禁、非法剥夺 或限制人身 自 是顺应形势的要求。 在制定劳动教养法律时 , 应该根据我国的实际 国 由。 中华人 民共和 国立法法》 而《 第二章第 一节 明确规定 : 对公 民政治 情, 借鉴 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 , 遵循 科学、 整、 一、 完 统 合理 的立法原 权利 的剥夺 , 限制人身 自由的强制措施只 能由法律制定。同时《 中华 则 , 目前繁杂 混乱的法律规 范进行清理 , 对 取之精华 , 弃其糟粕 , 实现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九条也明确规定 : 限制人身 自由的强制措 劳动教养法律体 系的规范和协调 。 施和 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劳动教养作为一种剥夺公 民人身 自由进 32 规范劳动教养程序以保证其公正公平。 . 行改造 的行政处罚 , 其所依据 的仅仅 是行政 法规、 门规章 , 部 甚至是 321审批主体 方面 的改革。 目前 有的学者 提出劳动 教养 的审 -. 法律效力等级更低的各种 规范性文件和司法解释 ,没有一部可依据 批 应 通 过 特 别 设 立 的 “ 安 法庭 ” 照 法 定 的 程 序 作 出 , 者 认 为 劳 治 依 笔 的法律 ,这导致我国 目前劳动教养的法的依据与 国家基本大法和 比 动教养作为一种偏短期的人身处罚措施 , 倘若经 由法院审判, 则导致 之更高法律效力层 次的法律相冲 突, 显然不符合《 宪法》 和我国所签 效率下降, 延长案件办理时间 , 浪费 国家行政、 且 司法资源。 我国的劳 署 的《 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公 的保护人身不受非法侵犯 的立 动教养委 员会在劳动教养的历史 中曾发挥过积极 的作用 ,只是 因为 法精神。 社会发展 才使其形同虚 设。笔者认为若充分发挥劳动教养委员会的 22劳动教养的审批权过于集 中, _ 程序规定不严 格 , 易导致权力 职 能 , 案 件办 理 效 果 并 不 会 比 法 院 审 判差 , 该 继 续 坚 持 由 劳动 教 其 应 滥 用 我 国法 定 的劳 动 教 养 领 导 和 管 理 机 构 是 省 、 自治 区 、 辖 市 和 直 养 委 员会 办 理 案件 , 是 对 其组 成 主 体 应 该 进 行 改 革 , 有 法律 知 识 但 使 大 中 城 市 的劳 动 教 养 管 理 委 员 会 , 民政 、 安 、 动 部 门 负 责 人 组 由 公 劳 的部 门介 入 , 议 由公 安 、 法 行 政 、 察 院 组成 , 建 司 检 由公 安机 关 负责 收 成。 虽然劳动教养委员会是由民政、 公安 、 劳动部 门组成 , 但是实际上 取证 据 、 提请 劳 动 教 养 和 执 行 , 法 行 政部 门 负责 审 批 决定 及 受理 复 司 劳动 教养委员会的职权长期由公安机关独揽 ,掌握着劳动教养的决 议, 检察机 关负责对劳动教养 的侦查、 审批 、 和执行进行监督、 受理申 定、 延长、 减少、 解除的审批权 , 劳动教养委员会名 存实亡。而在程 序 诉 和 提 起 抗诉 , 立 错 案 赔偿 、 任追 究制 度 。 时 , 级 劳动 教 养 委 建 责 同 各 方 面 , 动教 养 的操 作 规则 和 刑 事 案 件刑 罚 适 用 相 比 较 , 有 刑 事 诉 劳 没 员会 明确 隶属 关 系 , 此进 行 分 工 配合 , 级 劳 动 教 养 委 员 会 负责 2 彼 市 讼法规定的严格 的侦查、 起诉和审判后 才能交付执行的司法程序。 在 年 以下 劳 动 教 养 的 审 批 , 级 的负 责 2 3年 的劳 动 教 养 和 延 长 劳 动 省 — 实践 中, 劳动教养一经作 出便立即交付执行 , 没有 明确告知被劳动 教 教 养 时 间 的 审 批 , 家级 的 负 责 对 下 级 进 行 业 务 指 导 、 调 和 监 督 , 国 协 养人 复 议 权 、 诉权 等 救 济 方 法 。 样 的 形势 使 劳 动 教 养 处于 一种 独 起 这 使 劳 动教 养 委 员会 形成 相 互 配合 、 工 明确 、 互 制约 的新 体 系 。 分 相 权 、 公开 、 不 不透 明 的状 态 , 使 公 安机 关 在 处理 该 类案 件 时 , 致 由于 人 322 调 整 适 用 条 件 。我 国 的 劳 动教 养 适 用 条 件过 于 粗 放 笼 统 , ,_ 情世故 、 接受贿赂 等而贪赃枉法进行 “ 黑箱操作 ”滋生腐败 , , 导致 冤 弹 性 过 大 , 致 出现 劳 动 教 养 和 治 安 处罚 、 0 处罚 界 限 不清 , 用 导 开事 适 假 错 案 的 发 生。 重叠的混乱局面。有鉴于 此, 我国应 明确劳动教养 的适用条件 , 处理 23劳动教养的处罚界限不明确 , . 处罚程度偏于严厉 我 国刑法 好治 安处罚和刑罚适用 的衔接关系 ,科 学合理 的规定和劳动教养违 规 定 的管 制 期 限 为 3个 月 至 2年 ,拘 役 的 期 限 为 1个 月 至 6个 月 , 法性 相 适 应 的 处 罚程 度 。笔 者 建 议 : 是 违 反 治 安 管理 , 处罚 屡 教 凡 经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条 例 规 定 的治 安 拘 留最 长 不得 超 过 1 日 ,而 劳 动 ��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建议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建议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建议近年来,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存在问题逐渐浮出水面。

一方面,部分劳动教养中心存在不当对待、虐待、违法犯罪等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另一方面,劳动教养制度的合理性、必要性、人权保障等方面也引发了争议。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

首先,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问题之一是权力过于集中。

目前,劳动教养制度的执行主体是公安机关,而公安机关在劳动教养过程中具有较大的权力,包括对犯罪嫌疑人的拘押、审查、惩罚等。

这种权力过于集中的情况容易导致公安机关滥用职权、侵犯人权,甚至出现违法犯罪的行为。

其次,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在程序保障方面存在不足。

例如,劳动教养决定的制定、申诉、审理等程序并不完善,容易导致冤错案件的发生。

同时,一些劳动教养中心存在管理混乱、制度不规范等问题,容易导致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侵害。

此外,我国目前的劳动教养制度缺乏社会监督机制。

劳动教养中心一般不向社会公开信息,社会无法了解其中的情况,容易导致不公正、不透明的问题。

同时,由于劳动教养中心一般设在偏远地区,很难接受公正、公正的监管。

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加强程序保障,完善劳动教养制度的决定、申诉、审理等程序,确保程序公正、透明。

二是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加强劳动教养中心的监管,使其接受公正、公正的监管。

三是加强权力制约,建立权力分立机制,防止公安机关滥用职权、侵犯人权。

四是建立惩罚机制,加强对劳动教养中心及其工作人员的惩罚力度,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综上所述,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存在一系列问题,需要加以解决。

建议立法部门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时,应充分考虑社会公正、人权保障等方面,制定科学合理的政策,推动劳动教养制度不断完善。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建议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建议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建议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已经成为社会热议的话题。

虽然该制度的初衷是为了保护社会安全和维护社会秩序,但是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探讨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立法建议。

第一,劳动教养制度的刑事化倾向过重。

当前我国劳动教养制度所涉及到的犯罪行为范围过于广泛,许多与社会秩序或者名誉权无关的违法行为也被纳入到劳动教养制度的范畴之中。

这种刑事化倾向的存在,一方面容易引起社会的不满和反感,另一方面也影响了劳动教养制度的公信力。

针对这种问题,建议立法者应该明确劳动教养制度的目的和范围,避免过度使用该制度,同时要增强司法透明度,严格限制劳动教养的使用。

第二,劳动教养制度的程序不透明。

目前,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程序存在一些不透明的情况,例如执行机关的选择标准不够明确,对劳动教养的理由和期限不够规范等等。

这种情况容易引发社会争议,不利于维护社会公正和司法公正。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建议立法者应该完善劳动教养的程序规范,强化对执行机关的监督和制约,确保劳动教养的公正和透明。

第三,劳动教养制度的人权保障需要加强。

在实践中,劳动教养制度可能会侵犯一些人的人权,例如剥夺个人自由、限制通讯自由等等。

这种情况容易引起社会不满和争议,并且也有可能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建议立法者要加强对劳动教养制度的人权保障,明确劳动教养的限制条件和期限,规范执行机关的行为,确保劳动教养不会对个人的人权产生过度的侵害。

综合而言,当前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立法者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来解决。

通过完善劳动教养的立法和程序规范,加强人权保障,才能真正实现劳动教养的公正和合理。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途径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途径

浅析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途径摘要劳动教养制度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法律制度,在五十余年的发展历程中,为维护社会稳定,预防犯罪和教育违法犯罪分子,做出了重要的历史性贡献。

但随着我国的政治经济形的变化,人权保障和科学发展理念日益深入人心的背景下,劳动教养制度因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和权力制约机制而备受质疑。

因此,作为对这种社会发展与变革的积极回应,劳动教养制度也必将发生重大的历史性变革。

关键词劳动教养刑罚治安处罚改革中图分类号:df88 文献标识码:a劳动教养就是劳动、教育和培养,简称劳教。

劳动教养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从前苏联引进,但形成世界上中国独有的制度。

劳动教养并非依据法律条例,从法律形式上亦非刑法规定的刑罚,而是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相关法规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毋须经法庭审讯定罪,即可对疑犯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

195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国务院关于劳教问题的决定。

其实,劳动教养制度早在1957年就已经出现,当时是刚解放以后的镇压反革命,对不能够判刑的法律分子放到社会里去又没有工作,这么些人就把它集中起来劳动教养,一是管制住这些人,二是安排就业。

这个制度一直坚持到文化大革命结束,文化大革命以后,恢复劳动教养制度,取消安排就业制度,故只剩下一个管制功能。

研究劳动教养的历史与现实,我们就会发现其作为犯罪预防和犯罪控制的特殊手段的重要作用,这种以行政强制力为表现形式的控制手段,通过对符合收容条件的违法行为人收容教养的方式,对社会治安领域内的几类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的严重违法行为进行的法律干预和特殊预防。

目前,劳动教养的行为类型包括两大类:第一类为行为人违反社会治安秩序,这类危害性行为的后果虽未达到必须予以刑事处罚的程度,但是因为此类行为的数量之大,影响范围之广,对社会秩序已经构成现实的危害和潜在的威胁。

而且行为人恶习难改,屡教屡犯。

假如用犯罪化的办法势必会扩大刑罚的范围,增加刑罚成本,而采取非犯罪化手段又会放任自流,甚至会导致该行为愈演愈烈。

劳动教育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

劳动教育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

劳动教育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
劳动教育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
随着经济的发展,劳动教育在中国的重要性也愈发突出,劳动教育成为改善人力资源素质的重要手段,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首先,教育投入不足。

由于劳动教育所涉及的东西范围较广,教育资源往往匮乏,而且,有些企业在劳动教育上的投入不够,很多企业只是心中有数,从而导致劳动教育面临着严重的延迟。

其次,劳动教育内容落后。

劳动教育的新内容迭出,但这些内容仍然处于落后状态,很多劳动教育机构仍然只是讲授传统的劳动法律知识,有益于劳动者的有效技能培训则很少见。

最后,劳动者的整体水平不高。

劳动者的素质不高,很多劳动者普遍缺乏实践能力,在实际工作中表现不佳,这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负担,且可能导致产品质量的下降。

针对以上现象,有以下几种解决措施:
首先,提高教育投入。

政府应大力宣传企业应该大力投入劳动教育的重要性,积极出台政策,激励企业投入劳动教育,使教育资源得到有效的利用。

其次,引入新的内容。

政府应推动劳动教育机构引入更多新的内容,建立新的劳动教育框架,更新内容,增加劳动者的实践能力,帮助企业提升效率和质量。

最后,加强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

企业应该投入更多的资金和人力投入,加强对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的素质,提高
企业的效率和质量,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以上是关于劳动教育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的概述,希望能够为政府及企业提供一些有益的建议,促进中国劳动教育的发展。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完善(1)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完善(1)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完善(1)内容提要:劳动教养制度是我国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之一,建立40多年来教育挽救了大批失足劳动教养人员,为社会治安稳定和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也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但虽几经发展,目前并不完善。

本文就劳动教养制度的立法完善作了探讨,文章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讲述了劳动教养制度的发展历程;第二部分说明了劳动教养制度的成功经验;第三部分分析了当前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问题,包括劳动教养的法律依据不充分,劳动教养制度与我国其它法律制度和国际人权公约的矛盾与冲突,以及劳动教养法律规范缺乏统一性,执法存在随意性;第四部分阐述了进行劳动教养立法完善的重要意义;第五部分是劳动教养立法完善应该注意的问题:劳动教养法律制度定性要科学明确,未来劳动教养法的实体和程序都要合乎正义,体现公平。

关键词:劳动教养问题立法完善一、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发展历程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始建于1955年8月,这是建国初期的阶级斗争形势和中国共产党的刑事政策所决定的。

建国之初,清查出了10万多名反革命分子,其中的一部分用说服教育方法是无效的,采取简单的惩罚方法也不行;在机关、团体、企业内部也决不能继续留用;让他们另行就业又没有单位愿意收留他们。

因此对于这些人,就需要一个既能改造他们,又能保障其生活出路的妥善办法……把他们收容起来,实行劳动教养,就是最适当的也是最好的办法。

表现了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对于这些人的生活、劳动、前途的关怀和负责精神。

国家对他们的处理和安排,也正是为了保障绝大多数劳动人民的自由幸福生活和社会主义秩序不受破坏。

1957年以后,国内的剥削阶级、反革命残余势力已经肃清,为巩固政权,维护社会治安秩序,1957年8月3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这一决定由第一届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

该决定明确规定了劳动教养的目的、性质、工作方针、收容对象、报批程序、批准机关以及劳动教养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机关。

我国现行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我国现行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我国现行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我国现行劳动教养制度的法制构架是:在法律、法规上,1957年8月1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8月3日国务院公布实施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1979年11月29日第5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公布施行的《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1982年1月国务院转发、公安部发布实行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及公安部关于劳动教养相关问题批复等规范性文件;在审批和管理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成立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由民政、公安、劳动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领导和管理劳动教养工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公安机关设置的劳动教养工作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对劳动教养人员的管理、教养和改造工作";在法制的完善上,公安部可以对劳动教养工作中的相关问题作出解释、答复和具体规定。

随着我国加入WTO和批准国际人权公约及法治进程的加快,上述制度的内容和体系遇到了严峻的挑战,出现了较为原则的争议,并且在国际人权领域受到了责难。

要适应国际人权潮流,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必须修订、完善现行劳动教养制度。

我们应当对现行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继续保留该制度的必要性加以深入研讨。

现行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政治和经济基础的重大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到1957年,是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革命时期的大规模的急风暴雨式的群众阶级斗争基本结束,但阶级斗争还没有完全结束。

"这一历史时期和以后相当时期内,社会矛盾是"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交织,《决定》是解决这一矛盾的方法之一,"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其主旨是"把游手好闲、违反法纪、不务正业的有劳动能力的人,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时值新中国成立八年时间,因而"新人"实质上是对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一部人而言,是纵向即新、旧社会之比而产生的。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措施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措施
第3 5卷
第 1 期
湖 州 师 范 学 院 学 报
J o u r n a l o f H u z h o u Te a c h e r s Co l l e g e
Vo I . 3 5 No . 2
AD r ., 2 01 3
2 0 1 3年 4月
我 国劳动教养制度的缺陷及其 完善措施
中 图分 类 号 : D 9 2 2 . 1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0 0 9—1 7 3 4 ( 2 0 1 3 ) 0 2— 0 0 8 0— 0 3


我 国 劳动教 养 制度 存 在 的 问题
( 一) 劳 动教 养制 度与 现行 法律 制度 的冲 突
劳 动教 养制 度从其 产 生至今 的半 个世 纪 以来 , 不 可否认 的是在维 护社 会治 安和 稳定 , 教育并 且 挽救轻 微 犯罪 人员 , 预 防和减 少违 法犯 罪等 方面产 生 过积极 的作 用 。但 是 , 我们 不能仅 仅看 到劳 动教 养制 度 的积 极 作用 , 更加 要认 识 到这种 制度本 身 所存在 的不正 当性 , 我们 应 该看 到 , 劳 动教 养 在 几个 方 面 与我 国现行 法制运 行 的重要 价值 以及 国际立法 领域方 面 的法律 相违 背 。
张 茜 茜
( 安 徽 师 范 大 学 法 学 院 ,安徽 芜 湖 2 4 1 0 0 0 )
摘 要 : 随着我国政治 、 经济 、 法 律、 文化等多方面 的发展 , 劳 பைடு நூலகம் 教 养 制 度 在 其 具 体 适 用 中不 断 地 暴 露 出 诸 多
弊端 , 与 我 国 现行 的 法 律体 制 不 相适 应 , 对 我 国劳 动 教 养 制 度 的改 革 显 得 更 加 紧 迫 。文 章 从 建 立 健 全 劳 动 教 养 法

浅谈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路径选择

浅谈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路径选择

浅谈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路径选择【摘要】本文从一起劳教行政处罚案件谈起,阐述了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改革的路经选择。

【关键词】劳动教养制度行政处罚一、案情回放2007年8月6日,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做出劳动教养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2007年7月9日,侯某某为向他人索讨赌债,纠集徐某某、张某某、陈某某、胡某、刘某某、颜某等人,携带大砍刀、折叠刀至上海市江场路1400号附近时,被发现并当场查获。

刘某某不服该劳动教养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劳动教养决定书违法,并予以撤销并赔偿损失。

对于原告诉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行政处罚一案,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在劳动教养决定书中,仅对侯某某等七人的行为进行了概括性的认定,对刘某某实行了哪些寻衅滋事行为,则未做出具体的认定;被告做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对于原告刘某某诉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行政赔偿一案,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据此对原告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侵犯了原告的人身权,被告自2007年8月9日起至释放日止,按每天83.66元支付原告刘某某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金。

被告上海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给原告刘某某。

一审宣判后,被告对二案均不服,上诉至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现案件已经自动履行完毕,被告共赔偿原告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金19241.8元。

本案的处理中涉及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适用,从案例中可以看出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存在合法性不足、合理性令人质疑、审批权缺乏监督等诸多问题,这与当前我国依法治国和建设法制社会的治国方略是及不相称的,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对该项制度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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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是根据1957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建立的。

四十多年来,通过执行劳动教养法规,实施劳动教养制度,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经济事业的全面发展。

从目前来看,我国劳动教养法规不够完善,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所以有人认为劳动教养制度应予以废除。

但对于劳动教养制度是否废除,应客观地分析,它自产生以来,为我国预防犯罪,减少犯罪以及社会稳定、经济发展都做出了不可抹灭的贡献,劳动教养制度的产生,是根据政治经济及社会治安形势的需要而产生的。

由于《治安处罚条例》的处罚较轻,对某些违法犯罪分子难以追究刑事责任,如不实行劳动教养,极有可能成为各类严重刑事犯罪的后备力量,无论对于失足者的挽救,还是对于社会的稳定都是极其不利的。

四十余年来,它已成为我国治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尚很难被其它制度所取代。

尤其在社会治安形势仍然异常严峻,劳教人员构成越来越复杂,99年底又开始收容“法轮功”劳教人员等现实面前,必须进一步加大劳动教养力度,进一步完善劳动教养制度,更大程度地发挥劳动教养法规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而不是简单地加以否定。

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是根据1957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建立的。

四十多年来,通过执行劳动教养法规,实施劳动教养制度,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经济事业的全面发展。

一、我国劳动教养法的渊源
(一)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或批准实施的法律法规。

这种立法虽然规格较高,但从立法形式上看,却属附属立法,有关劳动教养的决定散见于其它立法中。

这类法律法规主要有《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0条和第32条的规定,以及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17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禁毒的决定》,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21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等。

(二)由国务院颁布实施的行政法规。

纵观现行劳动教养立法中,这类行政法规是规范并直接指导劳动教养工作的主要法律架构:是有关劳动教养立法中最核心最基本的部分。

它们有
《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统一于《国务院关于转发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劳动教养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管理和劳教工作管理的通知》等。

(三)由主管行政机关颁布实施的行政规章。

其立法形式多采用“管理办法”、“行为准则”、“执行准则”。

(四)有关部门对某些法律条文所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解释。

从以上渊源可以看出,我国现行劳动教养立法多采用行政法规及行政规章,辅之以相关的司法解释,尚缺乏专门的劳动教养法。

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步伐的加快,以及依法治国工作的不断深入,劳动教养原有立法的滞后迹象越来越明显。

它主要表现在,立法规格低,法律定性不明,法律体系庞杂且互为矛盾,同我国依法治国的要求相距甚远,使劳动教养不能充分发挥作用,与预防犯罪、减少犯罪的目的相左。

二、劳动教养的性质
在我国预防犯罪、减少犯罪法律体系中,刑事法律适用于已构成犯罪的人,我国刑法第13条对犯罪概念进行了明确表述,即一切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都是犯罪。

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对已构成犯罪的人适用刑罚,以达到特殊预防的目的。

而《治安处罚条例》的适用对象是实施了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的违法人员,但在刑事法律制度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适用对象之外,还有一部分行为危害性虽比刑事法律适用对象的社会危害性小,但却比治安处罚条例适用对象的社会危害性大的“准犯罪”
层次。

从他们的社会危害程度上看,虽不及刑事制裁程度,但其主观恶性大,人员数量多,因而仅靠治安处罚条例是不足以达到预防犯罪、减少犯罪的目的,劳动教养制度正是应需而生。

由此可见,劳动教养制度既是预防犯罪、减少犯罪的重要法律制度,又是对劳动教养人员实施强制性教育改造的措施则为了挽救他们,使其不再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以消除他们对社会的危害,达到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从处罚性质来看,既不属刑事处罚,又不属治安处罚,而是介于二者之间的特殊行政处罚措施。

三、现行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

1982年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制定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应属于行政法规,因而劳动教养只能被认为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

但《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的七种行政处罚种类中,并无“劳动教养”的规定。

该法第9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10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行政处罚”。

第64条第二款规定:“本法公布前制定的法规和规章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与本法不符合的,应当自本法公布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修订,在1997年12月31日前修订完毕。

”由此可见,《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作为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劳动教养”,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尚没有立法设定“劳动教养”之前,显然与其上位法冲突,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但由于客观现实的需要,目前还难于废止。

这样就有违我们的法制精神。

(二)劳动教养的目的宗旨亦落后于时代。

1957年8月3日公布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用法律形式表述了劳动教养的宗旨,即:“为了把游手好闲、违法乱纪、不务正业的有劳动力的人,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为了进一步维护公共秩序,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

这是当时计划经济的产物,在当前改革开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已不适应新形势,必须使劳动教养真正摆脱对政治、道德的从属地位,而纳入法治轨道。

(三)与刑罚相比有失公平。

《劳动教养办法》第1条指出:“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

就其期限来说与刑罚中的4年以下有期徒刑基本相当,因为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中明确规定“必要时可延长1年”。

依据刑法,已构成犯罪而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在原居住地执行;而判处拘役的罪犯,一般在当地专设的拘役所或看守所里就近执行,每月可回家一至两天;而被判处劳教的人,则需收容于专门的劳教场所,节假日也只能就地休息。

由此产生这样的问题,不够刑事处罚的人所受处罚,可能往往比刑事处罚还要重。

有时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主犯被诉至法院可能被判处拘役或短期有期徒刑,而从犯由于不够刑事处罚而被处以1—3年的劳动教养,远远超过主犯的羁押期限。

因此,许多劳教人员觉得冤,认为劳教还不如被判刑,判刑可能比劳动教养还要轻。

实践中,也确有劳教人员转捕,以求得由检察机关向法院起诉,结果获得无罪或短期判决,很快就予以释放。

(四)对劳动教养的处罚决定缺乏必要的法律监督。

依照《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劳动教养委员会由公安、民政、劳动部门负责人组成,统一领导和管理劳动教养工作。

但从多年实践看,这种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是非常性的临时机构,受各届政府机构领导任期变动影响很大,有时连委员会开个会都难,实际上却是由公安机关一家审批劳动教养,而管理改造工作则分属司法行政机关,劳动、民政仅徒挂虚名,更何况,劳动、民政部门纯系行政部门,而决非司法机关。

这样劳动教养就由公安机关一家说了算,既是审批机关,又是复议机关,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往往容易产生以下问题:1、本不该被劳教的却被劳教,在程序上无法象刑事诉讼那样,可获得律师的帮助和辩护,而检察机关也无法行使侦查监督权、审判监督权,被劳教人的权益很难得到保障;2、可能会放纵真正的罪犯。

依法本该判刑的,甚或可能被判较重刑罚的,由于各种因素,被劳教了事;3、有些案件有罪证据不足,当然同时也缺乏无罪证据,依
照刑事诉讼关于“疑罪从无”的立法精神,本该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而根据刑诉的有关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

”有时公安机关认为侦查有困难,证据难以收集,但行为人又有犯罪嫌疑,为避免被检察机关退回,或因证据不足要求补充侦查,便迳行适用劳动教养。

同时,对于劳教人员提前解教、所外执行、减期或延期,也是由劳教机关一家说了算,同样缺乏外部监督和制约机制,易于产生不公平,继而萌生腐败。

(五)有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9条规定:“劳动教养收容家居大中城市需要劳动教养的人,对家居农村而流窜到城市、铁路沿线和大型工矿作案,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人,也可以收容劳动教养。

”从此条可以看出,劳动教养对象是特定的,而家居农村或小城市进行违法犯罪的人是不可能被劳动教养的。

这样,就使一些违法犯罪行为不够刑事处罚,且治安处罚又太轻,而又家居农村的违法犯罪人员得不到应有处罚,不利于维护农村和小城市社会治安的稳定,也不符合我国《宪法》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规定。

而有些轻罪,依据刑法有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甚至可以免予刑事处分,但是那些不够刑事处分的违法分子却可以被处最高4年的劳动教养,这有悖刑法中“罪刑相适应原则”。

另外还有,同样的犯罪,在刑法、治安处罚条例中要处罚,而劳教法规中却没有提及,使一些有罪错的人有可能逃避打击,显失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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