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劳动教养制度
浅论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现状和存在意义
容 对 象范 围 , 甚 至 出现“ 维稳式 劳教 。 劳 动教 养对 象在 短短 半个 员混杂 , 这势 必销 蚀正 面 的教育 影响 , 造 成他 们相 互之 间 的交叉
世纪 中几经其 变 , 现 时除 了国家法 律法规 规定 的劳动 教养收 容对 感染和深 度感 染 , 不 少劳教 人 员再次违法 犯罪 的能力 非但没 有减 象, 各省 、 自治 区 、 直 辖市 也有 自己的规定 。总 之 , 劳动 教养 主要 弱 , 反而增 强 。
刑法是 我 国处罚犯 罪人 的一部法 典 , 其刑 罚相 比于其他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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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劳动 教养 是对 轻微违 法人 员进行 惩治和 教育 的一种 措施 , 是 如行 政处 罚 、 治安 管理 处罚等 都较 为重 一些 。 我 国刑法 规定 的拘 我 国特 有 的一种 法律 制度 。 在 五十 多年 的存 在历 史 中, 劳动 教养 役 的期 限最多 不超 过一 年 , 但是, 劳教 期 限在与 刑法规 定 的拘役
制 度 经历 着废 与存 的争 论 , 2 0 1 2年 的大学 生村 官任 建宇 案和湖 期 限相 比时 , 期 限上 却长 于拘 役刑 , 这容 易造成 轻违法 重处 罚 的
南永 州唐 慧被劳教 一 案, 更是将 劳动 教养制度 又 被推 到了社会 舆 现 象 。 论 的风 口浪 尖 ,成为 了社 会热 议 的话题 。劳动 教养 改革 已成 定 2 . 劳教 决定 权划 分不 明确
公安 机关 作为 调查者 , 是不 能再 作 为决定者 出现 的 , 无 论是 名义 上 的还是 实质 上的 所 以 , 在 劳动教养 决定权 上, 由于行政 权与
我 国的 劳动教 养制 度从 最初 的 强制 劳动 接受 教育 改造 的一 司法 权划 分 的模糊 , 导致 了行政权 力 的滥 用 。 项政 治色彩 浓厚 的措施 , 慢 慢演 变发展 为 以增 加安 置就业 为 目的 以及 行政 强制 措施 , 直 至现 阶段 的行政 处 罚 。根 据 1 9 8 2年公 安 3 . 劳 教事 实条 件 不统 一 亚里 士 多德 曾说 过 , 公正 是成 比例 的。 目前 , 我 国 的劳动教
劳动教养管理制度
劳动教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教养管理制度,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生产经营效率,促进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单位内发生劳动教养行为的管理,涉及员工劳动教养相关事宜的处理均应遵循本制度。
第三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教养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分工,负责劳动教养的规范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单位应当将本管理制度上墙公示,并向全体员工进行宣传,确保员工了解本管理制度的内容。
第五条单位应当积极开展员工的劳动教育和培训工作,加强员工自觉遵守劳动纪律。
第二章劳动教养的内容和程序第六条单位对员工实施劳动教养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真实存在的违纪事实;(二)依法合规的程序进行;(三)教养决定明确,基于事实、依法合规。
第七条单位应当对员工的违纪情况进行调查核实,采取合理的证据处理和听证程序。
第八条单位应当向员工发出书面的劳动教养通知书,告知其违纪事实、依据和处理程度,并告知其享有的申诉权利。
第九条员工在收到劳动教养通知书后有权向单位提出申诉,并要求组织听证。
第十条单位应当对员工的申诉进行审理,并根据事实和程序做出合理的处理决定。
第三章劳动教养的方式和措施第十一条单位对员工实施劳动教养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和措施:(一)口头警告:对轻微违纪行为进行劝告和提醒,教育员工依法合规。
(二)书面警告:对一般违纪行为进行书面警告,并要求员工签署确认。
(三)通报批评:对较为严重的违纪行为进行通报批评,提醒员工警醒。
(四)记过:对情节严重的违纪行为进行记过处理,并留存员工档案。
(五)降职:对职务不能胜任或有其他违纪行为的员工进行降职处理。
(六)停职检查:对严重违纪行为的员工进行停职检查,并进行全面审查。
(七)解雇:对严重违纪行为的员工进行解雇处理,并终止劳动合同。
第四章劳动教养的监督与评估第十二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教养工作的监督评估机制,定期对员工的违纪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
浅谈劳动教养制度及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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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国劳动 教养 制度 的现 状
( ) 一 劳动教养的主要法律依据 15 年 8 1日, 97 月 经全 国人大常委 会批准 , 国务院公布 了《 于 关 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用法规形式把劳动教养工作固定 下来。1 7 , 99 年 1 月2 1 9日. 应新形势 的要求 和法制建设需要 , 为适 全国人大常委 会批准 国务院公布了 《 关于 劳动教 养 的补充规定 》 92 1 2 。1 8 年 月 1 日, 国务院转发 了公 安部发 布的《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对劳动教养 的 , 具体实施作了详细规定 。 ( ) - 劳动教养的适 用对象和范 围 国务 院转发公 安部 《 劳动教 养试行 办法 》 的通 知 ( 发 [ 8 7 国 1  ̄1 9
劳动教养是我国特有的一种行政处罚制度 . 是对有轻微违法犯罪 行 为而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 实行强 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行政处罚 措拖 , 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 。5 多年来 , 制度在维护社 o 该 会 治安 , 预防和减 少犯 罪 , 教育和挽救轻微违法犯 罪人员等方面起 到 过积极 的作 用。但 随着 劳动教养的演变及有关劳动 教养问题的规 范 性 文件 不断 出台 , 了相 互冲突和与法律相抵触 的现 象 , 出现 致使劳动 教养在执行 中存在 着种 种矛盾 与弊端。笔者 以下试 图从 我 国劳动教 养制度现状及其存在的弊端 , 以及今后 的改革趋势三方面加以论述 。
号) 对收容劳教对象规 定为六种人 , 包括罪行轻微 , 不够刑事处分的反 革命 分子 、 反社 会主义分子以及结伙杀人 、 反党 抢劫 、 强奸 、 放火等犯 罪 团伙 中, 不够刑事处 分的等等。并规定对精神病人 , 呆傻 人员 , 、 盲 聋、 哑人 , 重病患 者 , 或哺乳 未满一年的妇女 , 严 怀孕 以及丧 失劳动能 力者 , 不应收容 。后 来, 又明确规 定对 赌博 , 制作 、 出售或 传播淫秽物 品和经强 制戒除后 又吸食 、 注射毒 品的人员亦可实行劳 动教养 , 对经 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 、 的, 当实行劳动教养。 嫖娼 应 ( ) 三 劳动教养的期限 17 年《 9 9 国务院关于劳动 教养 问题 的补充 决定》 才确 定劳动 教 养 的期限 为 1 3 , 至 年 必要时得延长 1 。18 年《 年 92 劳动教养试行办 法》 对提 前解除 劳动 教养 、 延长和减少劳动教养期 限的条件与审批权 限作 了具体规定 : 前解除 劳动教 养 , 提 一般不超过原 劳动 教养期限 的 二分之一 ; 延长劳动教 养, 累计 不得超 过 1 ; 年 提前解除 劳动教养 、 延 长和减少劳动教养期限, 由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批准。 均 ( ) 四 劳动教养的审批和管理 根据劳动教养法律 、 法规 的规定 , 我国现行 的劳 动教养管理工 作 三 、 动教 养 制 度 的改 革趋 势— — 制定 一 部《 劳 治 是在 国家统一领导下 , 实行分级领导 、 分级管理 的体制 。名义上 , 劳动 安 和教 养法》 教养 的审批权为劳动教养委员会行使 , 由于劳动教养委员会不是实 但 人身 自由是宪法赋 予每个公 民的基本权利 , 对人身 自由的限制和 体 , 以事实上 , 所 公安部门既是劳动教养的审批机 关 、 执行机关 , 同时 剥夺只能 由法律加 以调整。在这方面 , 国先后 颁布 、 我 修改了针对犯 也是对劳教决定 申诉的复查机 关和错案 的纠正机关 。 罪分子适 用的《 法》刑事诉讼法》监 狱法 》 刑 《 《 。这 些都是 以比较 完整 二、 劳动 教养 制度存 在 的弊 端 的法典形式加 以体现 的。唯 有对限制公民人 身自由可达三年之久 的 ( ) 一 与现行法律及 国际公约相冲突 劳动教养 , 目前还 没有一部系统完备的法典 。笔者认 为 。 必须确 立一 我 国 20 年 3 01 月由全国人大通 过的《 立法法》 明确规定 : 对限 制 个 由公安机关承办案件 , 人民法院审理裁 决, 司法行政机关管理教育 , 四机 互相配合 、 互相制约的劳动教 人 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 由全 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制定法 人民检察院全面监督 , 关分工负责、 只能 律 来规定 。显然 , 作为行政 规章的《 劳动教养试行办 法》 规定“ 劳动 教 养” 这样一种限制人 身 自由的行政 处罚 , 也不符合 《 立法法 》 的规定 。 另, 国已经在 19 年签署了《 我 98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 利国际公约》 以下 ( 简称 《 约》 , 《 约》 9 公 )该 公 第 条第一款规定 :除 非依 照法律所规定 的 “ 根据和程序 , 任何人不得被 剥夺自由。” 总之 , 无论是我国的《 立法法》 还是《 公民权利和政 治权利 国际公约》 都不允许超越法律 限制公 民人 , 身 自由。 ( ) - 劳动教养的法律性质与其实际严厉程度不相适应 劳动教养作 为一种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 ,其适用 的对 象 养工作体 制。而建 立这种新 的体制 , 只能有赖 于制定一部定性准确 , 条款齐全的法典来解决。 ( ) 一 明确劳动教养的法律 性质 笔者认 为 , 来的劳动教养法可将劳动教 养的性 质表述为 : 未 劳动 教养是 国家为 了预 防和减少违法犯罪 , 维护社会 治安 , 对违 反治安管 理, 屡教不改 , 者实施 轻微 犯罪行为 , 或 不够刑罚 处罚 的人所采取 的 , 限制其一定期限人身自由 。 其进行矫治 、 对 教育 、 玫造的一种司法处分 或非刑罚方法。将 劳动 教养改 变成 为一种司法处分 , 由人民法院审理 裁决 , 既符合 我国现行 司法体制 , 也符合世界许 多国家刑事政策 的发 :ຫໍສະໝຸດ 璺 : 垒 璺堂
劳动教养制度
劳动教养制度劳动教养制度是指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对一些违反法律法规、妨害社会稳定的行为人进行劳动教育和改造的制度。
是对于违法犯罪分子的一种特殊惩罚形式,是既惩罚又教化的劳动制度。
下面就劳动教养制度进行详细的介绍。
劳动教养制度是一个兼具惩罚和教育的制度,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以及惩罚犯罪行为并教育改造违法犯罪人员。
对于那些违反法律法规、妨害社会稳定的行为人来说,劳动教养制度是一种温和而有效的打击手段。
首先,劳动教养制度在惩罚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
相对于传统的刑罚,劳动教养制度的惩罚形式更为温和,同时也更具人道关怀。
没有枷锁、没有监狱,罪犯只需要到特定的场所接受一段时间的劳动改造,通过体力劳动和劳动技能培训,以达到惩罚的效果。
相比传统的刑罚,劳动教养制度更能够保护罪犯的尊严和人权。
其次,劳动教养制度在教育改造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
罪犯在劳动教养制度下不仅仅是接受惩罚,更是得到改造和教育的机会。
通过劳动,罪犯能够学习到一技之长,提高自身的职业技能,增强自我价值感和社会归属感。
此外,罪犯还有机会接受法律教育和道德修养,重新认识自己的错误,并有望改过自新。
通过罪犯的劳动和教育改造,劳动教养制度为他们提供了重返社会的机会。
劳动教养制度虽然具有很多优势,但是也存在一些挑战和争议。
首先,劳动教养制度对于刑罚执行机构的要求较高。
劳动教养制度需要有足够的场所和资源,以及合适的管理人员,确保罪犯能够接受有效的教育和改造。
其次,劳动教养制度需要建立良好的监督和评估机制,确保制度的公正、透明和高效。
最后,劳动教养制度也需要在社会上树立起良好的形象,增加公众对其的认可和支持。
劳动教养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应该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的改进和完善:首先,在惩罚方面,应该确保劳动教养的长短和劳动方式的合理性,不给罪犯造成过度的伤害和苦难。
其次,应该注重罪犯个体差异的教育改造,对于不同需求的罪犯,采取个别化的改造方式和手段。
论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法律缺陷
中图分类号 :D 2 . 6( o o 2 () 1 7 1 0 9 9 2 l )o 3c一03 —0 6
两劳人 员”。而且 ,劳动教养 劳动教养制度在特殊的历史背景下制定 出来 ,其立法 劳教人 员和劳改犯统 称 “ 与管制 、拘役这些刑 罚内在逻辑混乱 ,导致实践中出现 思 想 强 调政 策性 、行 政 性 、 而 法 制根 基 不 足 ,法 定性 、 司法 性 、理 论 性 较 弱 ,发 展 至 今 ,已不 符 合 我 国 法治 建 了一些不正常现象 ,如在有的共同犯罪中,主犯被判管
( )项规定 : “ 一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 限制人身 自由以 外的行政处罚。”第6 条第 ( 4 二)项规定 : “ 本法公布 前制定的法规和规章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与本法不符 合 的,应当 自本法公布之 日起 ,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修订 , 在 19年1 73 日前修订完毕。”从上述几条法规不难看 97 2 ]1 出:由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规定的 “ 劳动教养”这样 种限制人身 自由的行政处罚 ,与 行政处罚法》矛盾 和冲突。而且 ,现行的劳动教养制度与 立法法》存在 着十分 明 显 的冲突 。 三 劳动教养制度强度设计不合理 ,背离了比例原则 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体现为强制措施的轻重应当与行 为人所实施行为轻 重相适应 。而劳动教养处 罚的严厉程 度与其所对应的 “ ”不适应。作为一种在治安管理领 过 域针对性 、 目的性 、强制性比较强的行政措施 ,其适 用 对象主要是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 ,不够刑事处分的人 , 因此这些人员所受 到的处罚理应比刑法处 罚要轻微 ,才 符合 比例原贝 。但现行的劳动教养制度从规定劳动教养 0 期限以及剥夺被劳动教养人 员的人身 自由程度看 ,却比 适用犯罪人的管制和拘役的刑罚还要严厉 。劳动教养的 这种严厉性 ,使 公众 习惯于把劳改与劳教混为一谈 ,把
论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可证伪性——一种法理上的批判性视野
文章编 号 :1 0 - 9 2 2 0 )2 0 6 - 3 0 8 5 1(06 0- 0 60
合公法领域 的三大原则 , 罪刑法定原则、 即: 比例性
原则 、 要 性原 则 , 且有 三道 程 序在 发 挥 作用 , 必 并 一 是 事 前 的 司 法授 权 , 二是 事 中的 司法 审 查 , 是 事 三
收 稿 日期 :06 0 - 2 2 0- 10
而劳动教养在此却独独与众不同。 中外 有别 。根据 19 年5 7日《 安部 关 于对 9 2 月2 公
作 者 简 介 : (9 0 )男 , 南 冷 水 江人 , 潭 大 学法 学 院20 级 硕 士研 究 生 。 究 方 向 : 理 学 。 黄洪 18 - , 湖 湘 04 研 法
序 , 重社会 公 德 。” 条规 定 的是 公 民 的义 务 , 尊 该 而
的地域 范 围是 特定 的范 围 , 即大 中城 市 的 居 民 ,家 ( 居 农村 而 流窜 到 ) 路沿 线 、 型厂 矿作 案 的人 , 铁 大 以
及居住在铁路沿线 、 交通要道 的城镇 居民 ; 对不限
制 地 域范 围 的某些 对 象 实行 劳 动教 养 , 只适 用 于 则
6 6
维普资讯
外 国人 和华侨 、 澳 台 同胞不 得实 行 收容 审查 和 劳 港
动教养 的通知》 规定 , 对外 国人( 含无 国籍人 ) 和华
侨、 港澳 同胞 、 台湾 同胞 , 不应 适用 劳 动教 养 。 明显
的把 外 国人 ( 含无 国籍 人 ) 华 侨和 港 澳 台同胞 排 除 、
律制度。 加多年来 , 它收容和教育矫治了一大批轻微 违法 犯罪 人员 , 维 护社会 治 安 、 防和 减 少犯 罪 、 在 预
论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
论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
劳动教养制度是指以劳动方式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人员进行教育和改造的制度。
我国
的劳动教养制度始于1957年,旨在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惩罚和改造,提倡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的养成,培养劳动技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分为劳动教养和收容教养两类。
劳动教养主要是通过劳动来改造
矫正违法犯罪人员,让其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培养劳动技能。
劳动教养所在进行政治、法律、职业、文化等方面的教育,帮助违法犯罪人员回归社会。
收容教养则是对危害社会秩序、扰乱社会稳定的违法人员进行管理和单独关押,以保
护社会秩序的需要。
收容教养所可以对违法人员进行限制和约束,同时也进行必要的
教育和改造,帮助其认识错误。
然而,过去几年来,劳动教养制度也受到了一定的争议。
一些问题包括劳动教养是否
符合人权标准、是否存在滥用和不公平的情况、是否影响到个人自由等。
因此,我国
政府也在不断审慎和完善劳动教养制度。
据报道,我国已于2013年取消劳动教养制度,作为刑事处罚方式之一的劳动教养已经废止。
替代的执行方式包括社区矫正、收容教
育等。
今天,我国更加注重依法审判和改造犯罪分子,同时注重保障人权和个人尊严。
劳动
教养制度的发展也应当在保障人权、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原则下进行改进,从而更
好地促进犯罪人员的社会融入和重回社会。
劳动教养制度
劳动教养制度劳动教养制度是指国家为了治安管理,对一些轻微违法或者治安问题进行管理和教育,采取强制劳动、娱乐、文化和思想教育等方式的制度。
该制度在中国的历史上有着悠久的传统,但是在现代社会中,它面临着诸多的争议和质疑。
本文将对劳动教养制度的起源、现状、问题和改革进行探讨。
一、劳动教养制度的起源劳动教养制度起源于清朝的醇政时期,当时有关部门依据旧式刑法,对流浪汉、乞丐、妓女等社会最底层的人进行强制劳动,以维护治安。
此后,这种制度一直延续到民国时期,成为治理社会和维护社会秩序的一种手段。
新中国成立后,劳动教养制度也得到了沿用和发展。
1957年,《公安机关劳动教养条例》颁布,规定了劳动教养的范围、对象、方式和时限等。
此后,中国多次修改和完善劳动教养制度,完善了思想教育、安全保卫等方面的工作,对罪犯进行优待也逐渐成为了刑罚制度的一部分。
二、劳动教养制度的现状截至2013年,中国仍然保留了劳动教养制度。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可以根据社会危害性,对轻微违法或者治安问题进行劳动教养,并且可以将劳动教养作为刑罚的替代方式。
在劳动教养期间,罪犯必须按时按量地完成劳动任务,同时接受志愿教育、文化教育和政治思想教育。
尽管劳动教养制度具有一定的社会效益,但是它也面临着许多争议和质疑。
一方面,一些罪犯在劳动教养期间遭到了虐待和不公正对待。
另一方面,一些人认为劳动教养制度的存在会导致公权力滥用、侵犯公民自由和权利。
三、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问题1. 判定标准不够明确。
处在治安管理范围内的罪犯和轻微违法现行行为的判定,目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导致了大量的误判和误关。
2. 社会监管不足。
劳动教养制度需要社会监管,但是由于社区、单位和监狱等机构存在着诸多问题,导致劳动教养的监管不足,罪犯也有可能在劳动教养期间逃跑或者搞破坏。
3. 人权保障不够。
劳动教养制度有时候没有正确处理人权与利益之间的关系,使得其侵犯了罪犯的人权,增加了罪犯的痛苦和不满意。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弊端重生 废除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弊端重生废除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09公管吴晓威091007033劳动教养是指对有轻微的违法犯罪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条件且有劳动能力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处罚性措施。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在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方面发挥了历史性的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依法治国制度的逐步确立和完善,民众对民主法治的要求日益提高,对人权、程序正义和公正等问题的日益重视,劳动教养制度的缺陷越来越凸显出来。
现行劳动教养制度的弊端日益突出,明显不符合我国不断健全的法制要求和改革开放的需要,不可避免地招致了不少批评甚至攻击。
一、劳动教养违背多部现行法律,制度存在缺陷(一)劳动教育制度与我国和国际现行法律相违背:1、劳动教养制度是依据我国1954年《宪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设立的,该规定的内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从法律上看,《宪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并无任何强制性教育改造的立法授权,因而劳动教养制度缺乏宪法根据。
作为限制人身自由长达1-3年的劳动教养的法律依据都是由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组成,制定主体不一,效力等级参差不齐,没有一部基本法律对劳动教养作出规定,作为一种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制度的存在,直接与《行政处罚法》、《立法法》的规定冲突。
2、劳动教养与国际人权公约相违背《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人人有权享有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逮捕或拘禁。
除非依照法律所规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任何因逮捕或拘禁被剥夺自由的人,有资格向法庭提起诉讼,以便法庭能不拖延地决定拘禁他是否合法以及如果拘禁不合法时命令予以纠正”。
而在目前劳动教养制度下,确定一个公民是否应受劳动教养的根据不是国家制定的法律,而是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根据国际公约的有关要求,这种行政部门制定的规章,是不能直接用来作为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法律依据的。
劳动教养制度
劳动教养制度
劳动教养制度是指在劳动力和雇主之间,几乎每一个劳动关系中,应遵守一套合理的安全和劳动条款,以此来为雇员改善工作条件、解决日常冲突和改善生活条件。
它具体体现在福利制度、劳动纪律、职业安全和健康条款、技能培训、工作安排、职业定位、外部联系等。
第一,劳动教养制度的实施应当遵循以雇主的目的为出发点,因为雇主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员工的利益,以及符合劳动用工的标准。
只有满足这些标准,才能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提供保障。
第二,劳动教养制度必须以提高企业效率为出发点,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
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及时、有效的劳动教养制度,促进企业客户满意。
第三,劳动教养制度应该坚持“以实施为导向”,重视实践,力求以实际行动解决实际问题。
它要认真执行,切实加强管理,完善教养机制,确保教养措施的落实,确保双方均利的实施。
第四,劳动教养制度必须以“服务于雇主、改善员工生活”为目标,以期改善员工的安全环境,确保劳动合同正常执行,维护员工权益,提高劳动效率,促进社会和谐。
第五,劳动教养制度必须加强对管理者的教育和疏导,将教养的思想与实践紧密结合起来,让管理者在实践中明白、学习并践行教养思想,从而推动劳动教养制度的落实。
因此,企业必须加强对劳动教养制度的建设,充分认识劳动教养的重要性,严格执行劳动教养制度,改善员工的劳动、生活条件,有助于劳资双方的利益,建立一支唱名事业、忠诚服务的高效管理团队。
劳动教养制度及其改革
劳动教养制度及其改革【摘要】这篇文章从入手,首先介绍了劳动教养制度的历史沿革,然后分析了其特点和作用。
接着提出了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问题,并阐述了改革的必要性。
最后列举了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措施。
在总结了劳动教养制度及其改革的意义。
通过对劳动教养制度的全面介绍和分析,读者可以更深入地了解这一制度的背景和作用,同时也能够认识到其存在的问题和改革的紧迫性。
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对于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提高劳动教养制度的效果,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关键词】劳动教养制度, 改革, 历史沿革, 特点, 作用, 问题, 必要性, 措施, 意义1. 引言1.1 劳动教养制度及其改革概述劳动教养制度是一种对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教育和改造的一种措施,同时也是社会治安管理的一种手段。
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不仅关系到罪犯个体的生存和发展,更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和法治建设的完善。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劳动教养制度也需要不断改革和完善,以适应社会的需求和发展的趋势。
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不仅要关注个体的权益和需求,更要注重社会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
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需要政府、司法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共同努力,才能取得实质性的成效。
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是一个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共同努力,不断探索和实践,才能取得积极的效果,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2. 正文2.1 劳动教养制度的历史沿革劳动教养制度的历史沿革可以追溯至古代的劳作罚,即让罪犯进行劳动来惩罚其犯罪行为。
在中国的封建社会中,劳动教养制度也有着悠久的历史。
宋代就曾有过“劳教”制度,明清时期更是细化为“苦役”、“苦工”等不同形式的劳役制度。
而近代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理念的兴起,劳动教养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
20世纪初,中国开始出现现代化的劳教制度,主要是在一些特殊时期和特殊情况下实行,比如抗战时期的“劳动教化”制度。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基于社会主义制度和法治理念,逐步建立了现代劳动教养制度。
废除劳动教养制度
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劳动教养制度,又称劳教制度,是指国家对一些行为社会不法的人员,依法采取限制自由的强制教育措施。
这个制度已经存在多年,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权观念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质疑其有效性和合理性。
本文将就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必要性进行探讨。
首先,废除劳动教养制度是对个人人权的尊重。
劳动教养制度是以限制人身自由为手段,对罪犯进行再教育的一种方式。
然而,个人的自由权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国家所能限制的范围也是非常有限的。
如果国家可以随意剥夺一个人的自由,那么这个国家就失去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
废除劳动教养制度,不仅是对个人权利的尊重,也是对国家法治精神的维护。
其次,废除劳动教养制度能促进社会的进步与。
劳动教养制度的实施,虽然能够在短时间内对一些犯罪行为进行惩罚和改造,但是其实际效果却并不显著。
很多人在受到劳动教养的打击后,并没有发生根本的转变,很快就会重新回到社会上继续犯罪。
与其将社会问题掩盖在监狱中,不如将资源用于改善监狱环境,提供更好的教育和改造机会,使犯罪行为者真正触及改过的机会,真正成为对社会有益的人。
再次,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可以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在实践中,由于劳动教养制度的特殊性和过度自由裁量权的传统,劳教罪犯往往面临着无法申辩、刑期过长以及滥用权力等问题。
废除劳动教养制度,意味着废除了一种容易滥用的行政强制手段,这有助于减少因违法行为而丢失自由的个人数量,并增加对于刑罚的公正性和严厉性的掌握。
此外,废除劳动教养制度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劳动教养制度使得部分罪犯长期与社会隔离,并且丧失了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
这不仅会导致他们在刑满释放后很难找到工作和生活的机会,也容易引发他们产生再犯罪的念头,给社会带来更多的不安和不稳定因素。
而如果废除劳动教养制度,那么社会就会有更多的机会去关注罪犯的改造与矫治,为他们提供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有助于建立起更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然而,废除劳动教养制度也需要考虑到一系列的问题。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途径
浅析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途径摘要劳动教养制度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法律制度,在五十余年的发展历程中,为维护社会稳定,预防犯罪和教育违法犯罪分子,做出了重要的历史性贡献。
但随着我国的政治经济形的变化,人权保障和科学发展理念日益深入人心的背景下,劳动教养制度因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和权力制约机制而备受质疑。
因此,作为对这种社会发展与变革的积极回应,劳动教养制度也必将发生重大的历史性变革。
关键词劳动教养刑罚治安处罚改革中图分类号:df88 文献标识码:a劳动教养就是劳动、教育和培养,简称劳教。
劳动教养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从前苏联引进,但形成世界上中国独有的制度。
劳动教养并非依据法律条例,从法律形式上亦非刑法规定的刑罚,而是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相关法规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毋须经法庭审讯定罪,即可对疑犯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
195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国务院关于劳教问题的决定。
其实,劳动教养制度早在1957年就已经出现,当时是刚解放以后的镇压反革命,对不能够判刑的法律分子放到社会里去又没有工作,这么些人就把它集中起来劳动教养,一是管制住这些人,二是安排就业。
这个制度一直坚持到文化大革命结束,文化大革命以后,恢复劳动教养制度,取消安排就业制度,故只剩下一个管制功能。
研究劳动教养的历史与现实,我们就会发现其作为犯罪预防和犯罪控制的特殊手段的重要作用,这种以行政强制力为表现形式的控制手段,通过对符合收容条件的违法行为人收容教养的方式,对社会治安领域内的几类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的严重违法行为进行的法律干预和特殊预防。
目前,劳动教养的行为类型包括两大类:第一类为行为人违反社会治安秩序,这类危害性行为的后果虽未达到必须予以刑事处罚的程度,但是因为此类行为的数量之大,影响范围之广,对社会秩序已经构成现实的危害和潜在的威胁。
而且行为人恶习难改,屡教屡犯。
假如用犯罪化的办法势必会扩大刑罚的范围,增加刑罚成本,而采取非犯罪化手段又会放任自流,甚至会导致该行为愈演愈烈。
浅谈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现状与改革
浅谈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现状与改革摘要:劳动教养制度在我国实施50多年来,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社会秩序,教育与挽救违法分子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我国社会发展和法制化进程的推进,劳动教养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逐渐浮出台面,面临着新的挑战。
本文拟从我国现行劳动教养制度存在问题进行分析,探索其改革的有效、正确途径,为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完善提出浅薄见解。
关键词:劳动教养制度现状与改革1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发展历史我国的劳动教养创建于1955年8月,当时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彻底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指示》,旨在把不务正业、违反法纪的有劳动能力的人进行改造,以维护公共秩序和利于社会主义建设。
改革开放以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公安部发布了《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治安领域实际,通过了《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关于禁毒的决定》等法律对劳动教养对象作了扩大,而一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和有关规范性文件也对劳动教养作了补充。
劳动教养经历了50多年,形成了我国现行的劳动教养法律体系。
而劳动教养的宗旨,也从最初的“人民民主专政工具”转变为“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的行政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
”2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弊端2.1 教养制度在立法上的冲突导致其陷入于法无据的局面我国现行劳动教养法的依据主要是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公安部发布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不受侵犯。
意味着我国公民人身非经法定的程序和依据不得非法逮捕、拘禁、非法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二章第一节明确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制定。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也明确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劳动教养作为一种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进行改造的行政处罚,其所依据的仅仅是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甚至是法律效力等级更低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和司法解释,没有一部可依据的法律,这导致我国目前劳动教养的法的依据与国家基本大法和比之更高法律效力层次的法律相冲突,显然不符合《宪法》和我国所签署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保护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立法精神。
对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思考
《 决定》 《 和 补充规定》 的全面修 改和补充 , 因此 , 事实上《 试行 办法》 就 成为劳动教养工作的主要法律 依据 。 我 国《 立法法》 明确规定: 对限制人身 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 只 能 由全 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制定法律来规定 。 显然,试 行办法》 《 等 不符合该要求。 因此劳动教养现在事 实上处于缺乏法律依据 的状态。 3 与我 国参加的国际人权 公约相冲突 . 我 国已签署 《 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现行劳动教养与这 , 项公约有很大冲突, 别是在限制人身 自由方面 。《 民权利与政治 特 公
门 规章 。虽 然 《 试行 办 法》 1条 的规 定 表 明 它 是 根据 前述 《 第 决定 》 和
劳动教养是对有轻微犯罪行为, 但尚不够刑事处罚条件且有劳动 能力的人实行强制 性教育 改革的处 罚措施。劳动教养是我国特有 的 制裁违法犯罪的手 段之一 。5 O多年来 , 它教育和矫治了一大批轻微
性, 多具体规定相互之间又未能实现系统协调, 许 这必然会影响到劳 动教养制度在实践中的顺利运 作, 偏离其所追求的价值 目标 , 这些问 题主要表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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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劳动教 养 是我 国特有 的一 项法律 制度 , 已经走 过 了 5 0多年 的历程 , 国的 法制化建 设做 出了重要 的贡 献 , 为我 发挥
违法犯罪人员, 在维护社会治安, 预防和减少犯罪, 保障社会主义现代 《 充规定》 补 而制定的, 但纵观其 内容 , 我们不难发现, 它实际上是对
劳动教养制度
劳动教养制度劳动教养制度是一种管理和改造罪犯的方法,旨在通过劳动让罪犯接受教育、学习劳动技能,以及培养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习惯。
在劳动教养制度下,罪犯将被安排进行各类劳动工作,以改变其罪恶行为,重新适应社会。
首先,劳动教养制度可以为罪犯提供正常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机会,帮助其了解劳动的价值和意义。
通过参与劳动,罪犯可以获得经济收入,改善生活条件,并逐步实现自我救赎。
同时,劳动教养也能够培养罪犯的责任感和自律能力,使他们懂得珍惜劳动成果,减少再犯的可能。
其次,劳动教养制度可以使罪犯学习劳动技能,为他们的回归社会做好准备。
在劳动过程中,罪犯将接受相应的培训和指导,学习各类工作技巧和知识。
通过这样的学习,罪犯将能够获得实际的技能,为他们脱离犯罪环境,重新社会化做好准备。
第三,劳动教养制度可以改善罪犯的心理状态,提升其自信心和自尊心。
在劳动过程中,罪犯将亲自参与劳动,亲手创造价值。
这种积极的体验将有助于罪犯树立起自信心,培养积极向上的心态,减少悔过和失落感。
同时,通过劳动的成果,罪犯可以得到他人的认可和赞扬,从而增强其自尊心和自尊感。
然而,在实施劳动教养制度时,也需要注意一些问题。
首先,劳动教养应该遵循公平、正义和人道主义的原则,确保罪犯在劳动中受到尊重和保护。
其次,劳动教养制度应该精心设计和实施,确保罪犯获得真正的改造和教育。
最后,社会也应该为罪犯提供回归社会的机会和支持,让他们能够重新加入社会,拥有一个新的生活。
总之,劳动教养制度是一种重要的罪犯改造方式,通过参与劳动,罪犯可以接受教育、学习劳动技能,并改变其原有的犯罪行为。
同时,劳动教养也能够提高罪犯的自我价值和自尊心,帮助他们走出犯罪的阴影,重新融入社会。
然而,在实施劳动教养制度时,应该注重保护罪犯的权益,确保其受到公平和人道主义的对待。
试评劳动教养制度- 裴文魁律师.
试评劳动教养制度- 裴文魁律师一、劳动教养制度的由来及发展1955年8月25日,中共中央《关于彻底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指示》指出:对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除判处死刑和罪状较轻,坦白彻底或因立功而继续留用的以外,分两种办法处理,一种是判刑后劳动改造。
另一种是不够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用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又增加失业的,则进行劳动教养,即集中起来,替国家做工,由国家发给一定的工资。
1956年1月10日,党中央又发布了《关于各省、市应立即筹办劳动教养机构的指示》对劳教性质、指导原则、审批权限等作了原则规定。
从此,劳动教养制度在我国诞生。
1957年8月3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这是我国第一部劳动教养法规。
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1979年12月5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规定》。
1982年1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了《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对劳动教养的具体实施作了详细的规定。
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根据社会治安领域出现的一些新问题,在1986年修正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1990年12月28日通过的《关于禁毒的决定》、1991年7月12日通过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等法规中对劳动教养的对象作了扩大规定。
二、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劳动教养制度在立法上存在的问题1.劳动教养制度没有宪法根据我国有关劳动教养的第一部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为了把游手好闲、违反法纪、不务正业的有劳动力的人,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为了进一步维护公共秩序,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对于劳动教养问题,作如下决定,……。
这里所指的《宪法》应是1954年宪法,而1954年宪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内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从宪法第一百条内容看,并无任何强制性劳动教养的立法授权。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是什么-
The shortest way to do many things is to only one thing at a time.(页眉可删)我国劳动教养制度是什么?劳动教养就是劳动、教育和培养,简称劳教。
劳动教养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从前苏联引进,是世界上中国大陆和朝鲜独有的制度。
劳动教养并非依据法律条例,从法律形式上亦非刑法规定的刑罚,而是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相关法规的一种行政处罚。
经过审判,犯罪嫌疑人会判处有期徒刑的,大部分情况下在监狱服刑。
在很多城市,都设有专门的劳动教养所,负责监督犯人劳动,对犯人进行劳动改造,劳教制度是我国特有的刑罚制度之一,那么,我国劳动教养制度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跟随做个大致了解。
一、我国劳动教养制度是什么?劳动教养就是劳动、教育和培养,简称劳教。
劳动教养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从前苏联引进,是世界上中国大陆和朝鲜独有的制度。
劳动教养并非依据法律条例,从法律形式上亦非刑法规定的刑罚,而是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相关法规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毋须经法庭审讯定罪,即可对嫌疑人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
劳教教养制度改革要坚持“司法化”,就是要将劳教教养纳入司法审查。
劳教教养最让人诟病的就在于劳教基本上由公安机关自己申报、自己批准,“自己当自己案件的法官”,程序上缺乏中立性和公平性。
因此,未来的违法行为教育矫治不能再采用这种公安机关一家审查的方法,而必须引入类似于西方国家那样的司法审查机制,由公安机关搜集证据,并提交法院,由法院来居中裁决是否对当事人采取矫治措施和限制相应的人身自由。
二、执行劳动教养的机构有哪些?1、劳动教养委员会(1)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成立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由民政、公安、劳动部门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和管理劳动教养的工作。
(2)劳动教养收容大中城市需要劳动教养的人。
对于需要实行劳动教养的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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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第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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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第5期
养制度;另一种观点则是完善论,持这一观点的人认为劳动教养虽有缺点,但其通过劳动教育、劳动改造的人不计其数,对于可教养人员的改造起到重要作用,因此,现阶段尚应保留,并加以完善,如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仁文就认为:“现在的问题是,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来看,如果简单地把劳动教养废除,就会存在一个真空,因为我们劳动教养主要是针对那些主观上屡教不改但客观上罪行又很轻微的,即所谓的“大错不犯,小错不断,气死公安,难倒法院”,刑法构不上,治安处罚又太轻,达不到矫正行为人恶习的目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乔新生教授也认为:“目前社会治安环境不好,在新的制度设计没有出台前,不宜盲目废除劳教制度。
”笔者也赞同这一观点。
笔者认为,劳动教养制度现行存在着弊端是时代发展下的
必然结果,每种制度规范都应随社会发展而不断改革、完善,而劳动教养制度对社会的成效,贡献之大是值得考量的。
因此,笔者认为,劳动教养制度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只是尚需革除那些落后的规定,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中的“十不准”,“不准留长发、胡须”“不准随意谈论案情,传习作案手段”等等。
参考文献:
[1]薛晓蔚.劳动教养制度研究[M].中国文联出版社,2000:156.
[2]刘刚,董瑜.劳动教养制度的进步与完善[J].载《政法论丛》,2000(1).等
青少年体质健康影响因素及其对策研究
方盛龙
(衢州市菁才中学,浙江衢州)
【摘要】通过对相关文献进行收集、研读、归纳,进而分析了青少年体质健康影响因素,并提出增强青少年体质健康相关对策。
【关键词】青少年;体质健康;影响因素;对策
青少年群体是祖国的希望与未来,是社会主义建设的主力军和接班人,是科技兴国的根本动力。
青少年体质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未来国民整体水平,关系到国富民强的兴衰。
从1979年“中国儿童青少年身体、心理、机能和素质的研究”开始,我国先后于1985年、1991年、1995年、2000年、2005年和2010年共组织了6次大规模的学生体质与健康调查,取得了重要的研究成果,为动态观察和研究青少年体质与健康特征及变化规律,以及为学校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决策提供了理论和实践依据。
一、青少年体质健康影响因素分析
通过对现有文献的收集整理,研究发现大多学者对学生体质健康的研究很关注,他们从不同的角度,应用不同的方法对影响学生体质健康的因素加以分析,为研究青少年体质健康奠定了理论基础。
对影响因素进行分类,大致可以分为四种:个体、家庭、学校、社会。
陈玉忠在《关于我国青少年体质健康问题的若干社会学思考》中认为:家长的教育观念对孩子体质健康有不同程度的影响,虽然目前一直提倡素质教育,但是属于孩子们的课余时间还是被科目繁多的各种补习辅导所占据,父母总想给孩子最好的,却是忽视了强健的身体是孩子成长和发展至关重要的基础。
张大超等在《影响我国中小学生体质健康发展的主要因素与对策研究》中认为:学校体育活动开展的成效、体育课程的设置、体育课堂的落实情况、学生上课的学习态度以及课外活动和体育竞赛的开展情况都对学生身体素质发展带来了极大的影响。
二、青少年体质健康对策研究
学校相关部门要提高对体育课重视和支持程度,建立健全学校体育工作机制,加大执行力度,充分发挥其监督和管理职能。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教研部门要制定严密的工作方案,对学校的体育教学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要引导、督促教师积极学习《新纲要》,学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要重视和支持体育课教学,协调工作,为体育课教学服务。
要转变观念、更新思想,积极宣传和引导,提高各级各部门对体育课教学的认识和理解,学校要加强体育课教学的研究工作,积极与外界的先进经验进行交流,积极探索适合自己学校特点的体育课教学。
体育教师应加强对学生的健康教育,使学生真正认识到努力提高自身体质健康水平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督促学生加强体育锻炼,培养学生终身体育的意识,形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以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
改革教学内容和授课方式,使体育教学从传统的教学模式逐步向多元化教学模式的方向发展,提高学生对体育的认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促使学生形成终身体育锻炼的习惯。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高校领导要进一步重视教育思想和观念的转变,积极推进学校体育教学改革,扩充场地、器材设置,使之能满足教学的需求,不断改善学生学习生活环境。
加大学校课外活动的宣传力度,加强学生体育社团、体育俱乐部的建设,促进课余体育竞赛的组织,营造和谐的校园体育文化氛围,开展多种多样的校园体育文化活动,为学生身体健康与人际交往提供一个完善的平台。
参考文献:
[1]陈玉忠.关于我国青少年体质健康问题的若干社会学思考[J].中国体育科技,2007(6).
[2]李敏,张大超.影响我国中小学生体质健康发展的主要因素与对策研究[J].第十届全国中学生运动会科学论文报告会暨第五届中国学校体育科学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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