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立法问题浅析
关于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若干思考
关于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若干思考【摘要】中国劳动教养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诞生于上世纪50年代,为我国社会和谐做出巨大的贡献,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不适应社会经济与政治需要,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弊端越来越突出,本文针对我国现行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相关的建议。
【关键词】劳动教养制度;由来;问题;建议富有中国特色的劳动教养制度最早可追溯到上世纪50年代,诞生于肃清反革命运动中,经过了初期的高效与辉煌,之后一路蹒跚而行,国务院、公安部和人大常委会根据50年来客观情况的变化,多次修补,希冀此项饱受争议的制度能够为中国的和谐发展作出贡献。
目前针对劳动教养制度的走向存在多种主流观点,大部分均赞同保留原制度,于法律根据和执行机关上进行必要改革,让该项制度更符合新时代法制建设、经济社会建设的要求,继续承担历史使命。
一、劳动教养制度的由来劳动教养制度,即是对有轻微犯罪,但尚不够刑事处罚并且有劳动能力的人实行强制性劳动教育改造的处罚措施。
目前主流的观点认为它是一种剥夺人生自由的行政处罚措施,如上所述,它诞生于建国初期,目的是为了巩固刚刚建立的新中国人民政权,同时解决那些反革命不安份分子的就业生活问题以及由此引发的社会稳定问题的一项措施。
最早的相关文件是国务院于1957年下半年颁布的《关于劳动教养的问题的决定》,随着时代的发展,劳动教养至今已经改造教育了近300万人,在发挥巨大作用,促进社会安定发展的同时,其程序上实体上的不合法性也广受民权意识觉醒的人民大众和学者的广泛批评。
为此,结合时代具体情况,国务院公布《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对劳动教养作了笼统性原则性的规定。
在1991年的《中国人权状况》白皮书中肯定了作为行政处罚的劳动教养制度。
1995年国务院又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的通知》。
上述后续的行政规章一定程度上加深了人们对劳动教养的认识,但是仍然不能彻底根除劳动教养的弊病。
二、劳动教养制度现存问题首先,广受争议的是该制度于我国多部上位法和基本的法律原则冲突。
中国劳教制度分析和对策
中国劳教制度现状,根源探析及应对之策12307110404 唐睿蝶自然科学试验班12307130320刘云技术科学试验班12300120104徐黎彤法语系一.劳教制度的现状1955年开始至今,劳动教养作为制度已经存在了近一个甲子。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它对公民权利的损害和对社会稳定的副作用正受到学界与大众的密切关切。
劳动教养美其名曰通过劳动对人进行思想改造,但那些被关在劳教所的人们是否真的通过劳动受到了教育,提高了思想觉悟?“劳教”真的是劳教?让我们来看看一个发生在马三家劳教所的真实案例。
一位从马三家劳教所逃出的叫刘玉玲的人叙述了她在劳教所的真实经历。
小号:惩戒室的俗称。
有多种形制,最窄的面积不到4平方米,稍大的约6平方米。
没有光线,日夜靠电灯照明。
没有窗户,有一透气窗。
如果关上,呼吸会有窒息感。
另外,由于不能自由上厕所,吃喝拉撒都要在这个空间中完成。
包夹:一种劳教所内特有的监护制度。
对于被严管的劳教人员,管理者安排表现好的劳教人员全时段监视控制,一同起居、劳动、休息,控制其行为并汇报其表现。
包夹者也会参与对被包夹者的体罚。
卡齐:劳教所里的教育方式俗称。
全体学员每天下班后到教室,在小板凳上坐齐,背诵劳教人员行为准则。
时间为一到二个钟头。
有时关小号者会单独被要求坐小板凳反复背诵行为准则,直到无法支持。
大挂:使用手铐将人固定在床、墙壁、门等物体上,拉伸四肢,或者将身体悬挂起来,使当事人承受超越其生理极限的重力或者张力。
老虎凳:一种用于长时间限制体位、姿式的椅子,铁制,有搭扣用于固定人的手脚,使其无法坐直亦非全然弯腰,长时间乘坐可造成肢体磨损伤害。
死人床:用于对绝食劳教人员灌食的专用床。
铁制,皮革面,两侧有多道搭扣和布索,可以从头到脚控制人体,使其不能反抗。
臀部有一方形铁铸口,为排泄孔。
绝食者下身或全身衣服被脱,灌食与便溺均在床上,被缚时间从数小时至数日不等。
这些都是她们日常生活中都要接触到的东西。
而且劳教警察普遍文化水平不高,再加上无人管辖,便更加肆意虐待她们。
劳动教养立法研究论文
劳动教养立法研究论文[摘要]劳动教养制度,为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依法治国的法制背景下存在着严重不足,劳教工作实践者、领导者和从事劳教研究的法学家们推动劳动教养制度改革作出了不懈的努力,虽然四次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但迟迟没有与大家见面。
本文从现行劳动教养制度本身急需解决的问题、立法所遇到的障碍、立法时所持有的思路和定位等三个方面问题进行分析,对劳动教养立法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劳动教养立法执行一体化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存在近50年,为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和我国签署有关联合国国际人权公约,现行劳动教养制度的弊端日益凸现,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与立法成为人们关注和争议的焦点,司法部的领导、劳教工作的实践者和对劳动教养研究的法学家们历经十几年的步履维艰地推动中国劳动教养的立法,《劳动教养法(草案)》也形成了十几稿甚至几十稿,去年准备以《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为劳动教养正名立法,虽然已经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但迟迟没有面世。
我认为,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的立法问题不仅仅是为劳动教养的立法而立法,它涉及到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法律的方方面面,甚至会改变我国的刑法体系。
如何把劳动教养合理、科学地融入到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行中去呢?笔者谈点粗浅看法。
一、劳动教养立法最需要解决的问题(一)解决劳动教养处罚程度与罪错性质不相对应的问题。
根据人对社会危害程度来看,行为可分为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轻微犯罪行为、严重犯罪行为。
从我国大家普遍认为的社会治安管理的“三级制裁体系(刑罚——劳动教养——治安管理处罚)”来看,刑罚管理犯罪行为,劳动教养管理轻微犯罪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治安处罚管理一般违法行为。
处分相当原则,就是要求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与所接受的处罚程度应相一致,从实际操作来看,劳动教养剥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程度大大严厉于刑事处罚中短期自由刑、拘役和管制,这在处罚相当理论上显然是解释不通的。
试评劳动教养制度- 裴文魁律师.
试评劳动教养制度- 裴文魁律师一、劳动教养制度的由来及发展1955年8月25日,中共中央《关于彻底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指示》指出:对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除判处死刑和罪状较轻,坦白彻底或因立功而继续留用的以外,分两种办法处理,一种是判刑后劳动改造。
另一种是不够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用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又增加失业的,则进行劳动教养,即集中起来,替国家做工,由国家发给一定的工资。
1956年1月10日,党中央又发布了《关于各省、市应立即筹办劳动教养机构的指示》对劳教性质、指导原则、审批权限等作了原则规定。
从此,劳动教养制度在我国诞生。
1957年8月3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这是我国第一部劳动教养法规。
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1979年12月5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规定》。
1982年1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了《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对劳动教养的具体实施作了详细的规定。
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根据社会治安领域出现的一些新问题,在1986年修正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1990年12月28日通过的《关于禁毒的决定》、1991年7月12日通过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等法规中对劳动教养的对象作了扩大规定。
二、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劳动教养制度在立法上存在的问题1.劳动教养制度没有宪法根据我国有关劳动教养的第一部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为了把游手好闲、违反法纪、不务正业的有劳动力的人,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为了进一步维护公共秩序,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对于劳动教养问题,作如下决定,……。
这里所指的《宪法》应是1954年宪法,而1954年宪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内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从宪法第一百条内容看,并无任何强制性劳动教养的立法授权。
劳动教养制度的废止的反思
劳动教养制度的废止的反思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终于迎来了废止。
劳动教养制度作为一项存在了几十年的制度,在废止之后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反思。
本文将从劳动教养制度的起源与演变、废止的原因、问题与挑战以及对劳动教养制度的反思等方面展开讨论,以深入了解劳动教养制度的废止所带来的深远影响。
一、劳动教养制度的起源与演变劳动教养制度起源于我国上世纪50年代,当时被视为社会治安的一种手段。
最初的劳动教养制度主要是对突破社会秩序、扰乱社会稳定的违法行为人进行强制教育和劳动改造。
随着时间的推移,劳动教养制度逐渐演变成了对轻微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改造的手段,并扩大到了一些非法经营、传销等经济犯罪领域。
二、废止劳动教养制度的原因废止劳动教养制度是我国政府推进法治建设、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举措。
废止劳动教养制度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 针对合法程序不健全:在过去的实践中,劳动教养制度存在合法程序不健全等问题,导致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
这直接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削弱了法治的公信力。
2. 新制度的建立:随着我国司法体系的完善和改革,劳动教养制度逐渐被新的法律规定所取代,如刑事拘留制度等,使得废止劳动教养制度成为必然选择。
3. 社会公众的不满:一些被劳动教养制度影响的公民,对其合法性和人权保障性持怀疑态度,也是废止劳动教养制度的原因之一。
三、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带来的问题与挑战尽管废止劳动教养制度是一项必要的改革,但在实践中也带来了一些问题与挑战,需要我们进行深入思考和总结。
1. 社会治安问题: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后,一些轻微犯罪行为不再得到相应的惩罚,可能导致社会治安问题的加剧。
因此,应加强其他措施的补充,确保社会安定与秩序。
2. 犯罪分子的改造与教育: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后,对于轻微违法行为的犯罪分子,如何进行有效的改造和教育,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建立合适的法律制度,加强社会矫正工作,是必要的步骤。
3. 社会舆论的引导: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后,社会舆论多样化,对于新的司法制度存在一定的误解和争议。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法律困境
201 2.3
政 府 誓 理 案 圈
我 劳 教 制 的 律 境 国 动 养 度 法 困
李 燕
( 西 师 范 大 学 法 学 院 ,广 西 桂 林 5 10 ) 广 4 0 4
[ 摘 要 】 我 国现 行 的 劳 动教 养 立 法 存 在 很 多 问题 ,本 文从 立 法语 言 、 立 法 体 系以 及 立 法 内容 ( 主
关于劳动教养,学界已经对其产生历史、发展过
一
个 问题—— 劳动教养中存在的立法语言问题 。
程、性质和存废等问题进行了很多讨论。对于这一严
面对其进行规范为本文之核心。
在本案中,关于邹某是否属于劳动教养的适用对
重影响公民人身 自由的行政行为而言,如何从立法层 象 ,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 “ 劳动教养是限制公民
① 本 文 案例 均选 自 《 大 法 宝— — 司法 案 例库 》 北 。
判决撤销劳动教养决定。某市劳动教养委员会不服,
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相同的理 由维持了一审判决。
此案中关于邹某是否属于劳动教养对象之问题即为第
[ 收稿 日期]21 — 3— 0 02 0 2
[ 作者简介] 李燕 (96 ,广西师 范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中国政法大 学2 1 17 一) 01级宪法学与行政 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居某市。2 1 年 8 5日晚,邹某和朋友在某歌厅唱 00 月
民, 家居农村前往上海市经商,在上海有其居所 , 也 并非流窜到城市作案的人,所以原告不属于劳动教养
的对象。 ”而某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认为:“ 一审法
歌,因口角,邹某及朋友殴打高某。经鉴定 ,高某构 成轻微伤。某市公安局某分局对邹某予 以刑事拘留, 由于邹某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8 2 某市公安局 月 7日 某分局报请某市劳动教养委员会 ,要求对邹某劳动教
论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法律缺陷
中图分类号 :D 2 . 6( o o 2 () 1 7 1 0 9 9 2 l )o 3c一03 —0 6
两劳人 员”。而且 ,劳动教养 劳动教养制度在特殊的历史背景下制定 出来 ,其立法 劳教人 员和劳改犯统 称 “ 与管制 、拘役这些刑 罚内在逻辑混乱 ,导致实践中出现 思 想 强 调政 策性 、行 政 性 、 而 法 制根 基 不 足 ,法 定性 、 司法 性 、理 论 性 较 弱 ,发 展 至 今 ,已不 符 合 我 国 法治 建 了一些不正常现象 ,如在有的共同犯罪中,主犯被判管
( )项规定 : “ 一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 限制人身 自由以 外的行政处罚。”第6 条第 ( 4 二)项规定 : “ 本法公布 前制定的法规和规章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与本法不符 合 的,应当 自本法公布之 日起 ,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修订 , 在 19年1 73 日前修订完毕。”从上述几条法规不难看 97 2 ]1 出:由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规定的 “ 劳动教养”这样 种限制人身 自由的行政处罚 ,与 行政处罚法》矛盾 和冲突。而且 ,现行的劳动教养制度与 立法法》存在 着十分 明 显 的冲突 。 三 劳动教养制度强度设计不合理 ,背离了比例原则 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体现为强制措施的轻重应当与行 为人所实施行为轻 重相适应 。而劳动教养处 罚的严厉程 度与其所对应的 “ ”不适应。作为一种在治安管理领 过 域针对性 、 目的性 、强制性比较强的行政措施 ,其适 用 对象主要是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 ,不够刑事处分的人 , 因此这些人员所受 到的处罚理应比刑法处 罚要轻微 ,才 符合 比例原贝 。但现行的劳动教养制度从规定劳动教养 0 期限以及剥夺被劳动教养人 员的人身 自由程度看 ,却比 适用犯罪人的管制和拘役的刑罚还要严厉 。劳动教养的 这种严厉性 ,使 公众 习惯于把劳改与劳教混为一谈 ,把
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改革的立法构想
违法 犯罪人员等方面起到了积极 的作用 。但是 ,随着我 国 政治 、经济 、文化等 各方面 的发展 变化 ,特 别是 “ 依法 治国”方略的确 立 和 国际社 会 对人 权 保 障的 日益 重 视 ,
劳动教养 已 日益显露出一些与现代 民主法制发展和社 会文 明进 步不 相适应之处。因此 ,认真考察 、分析这一制度存 在 的主要 问题与弊端 ,寻求改革 的正确途 径和有效措施 ,
为。而劳动教养是对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 、尚未够刑事 处罚 的人所采取的措施 ,这一措 施明显地带有制裁性 ,它 是对行为人 的最终处分而不是临时的限制 。而且 ,劳动教 养的期限长达 1 3年 ( 殊情况下还可延长一年 ,即最 至 特 长达 四年 ) 。在如此长的期限 内限制一个被认为有违法 或 轻微犯罪行 为的公 民 的人身 自由,如果 说 它仅仅 是一 种 “ 期限较短 的、临时性的 、通常不具有 惩罚 目的 的”行 政
一
、
现行 劳动 教养 制 度存 在 的 主 要 问题 与 弊
端
教养定性为 “ 治安行政处罚” 。总之 ,这种 有关劳 动教养 性 质的不 同的法规和文件之间的分歧 和冲突导致理论和实 务工作者对 于劳动教养的性质众说纷纭 ,莫衷一是 。具有
( 一) 劳动教养定性模糊 劳动教养的性质是劳动教养制度最基本的问题 ,关系 到劳教制度的法律地位。现行劳教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是
N l
劳 动教 养 制 度存 在 的 问题 及 其 改 革 的 立 法 构 想
马
( 合肥市委党校
俊
安微 合肥 20 3 ) 3 0 1
[ 关键词] 劳动教养; 问题;改革 与完善 ;立法构想 [ 摘 要] 劳动教养制度是我国特 有的一项制度 ,该制度 实施近 5 0年来在 维护社会 治安 、稳定社会秩序 ,预 防和
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的法律应对
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的法律应对劳动教养制度是中国建国初期为了维护社会秩序而实行的一种行政拘留制度,但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其治安维稳的过度使用问题,导致引起了一系列社会争议和人权问题。
因此,2024年法制全面推进,全国范围内废除了劳动教养制度,取而代之的是刑法修订案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修改。
本文就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的法律应对进行探讨。
首先,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需要加强刑法的修订,确保刑法能够更全面地对违法行为进行规范。
在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前,一些轻微的违法行为也可能被处以劳动教养,这被认为是对人权的侵犯。
因此,在修订刑法时,应该将违法行为与合适的刑事处罚相匹配,避免任意对待和过度使用刑事制裁。
此外,刑法修订还应着重保护被刑事追究的个人权益,如合理的逮捕和刑事审判程序等,以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人权的保障。
其次,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修改也是非常重要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对轻微违法行为进行管理的法律依据,在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后,需加强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修订,根据不同的违法行为制定更为合理和科学的处罚标准。
此外,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确保他们能正当行使权力,在处罚过程中保护被处罚者的合法权益,避免滥用和任意对待。
第三,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后,应强化民事救济机制。
在过去,由于劳动教养制度的存在,一些被错误拘留的人无法得到任何补偿和赔偿,这对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因此,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后,应建立健全的民事救济机制,确保受到冤假错案侵害的个人能够及时得到赔偿和补偿。
同时,应加强对执法部门的监督和问责,确保他们正确履行职责,不再导致类似的冤假错案发生。
第四,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后,应加强社会矫治工作的力度。
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并不意味着对轻微违法行为置之不理,而是要通过其他的方式对违法者进行矫治和教育。
因此,需要加强社区矫治机构的建设,通过社区服务、教育和康复等方式,帮助违法行为者重新融入社会,避免再次犯罪。
同时,也需要加强社区监督和文化建设,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规范意识,共同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
劳动教养制度
劳动教养制度劳动教养制度是指国家为了治安管理,对一些轻微违法或者治安问题进行管理和教育,采取强制劳动、娱乐、文化和思想教育等方式的制度。
该制度在中国的历史上有着悠久的传统,但是在现代社会中,它面临着诸多的争议和质疑。
本文将对劳动教养制度的起源、现状、问题和改革进行探讨。
一、劳动教养制度的起源劳动教养制度起源于清朝的醇政时期,当时有关部门依据旧式刑法,对流浪汉、乞丐、妓女等社会最底层的人进行强制劳动,以维护治安。
此后,这种制度一直延续到民国时期,成为治理社会和维护社会秩序的一种手段。
新中国成立后,劳动教养制度也得到了沿用和发展。
1957年,《公安机关劳动教养条例》颁布,规定了劳动教养的范围、对象、方式和时限等。
此后,中国多次修改和完善劳动教养制度,完善了思想教育、安全保卫等方面的工作,对罪犯进行优待也逐渐成为了刑罚制度的一部分。
二、劳动教养制度的现状截至2013年,中国仍然保留了劳动教养制度。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可以根据社会危害性,对轻微违法或者治安问题进行劳动教养,并且可以将劳动教养作为刑罚的替代方式。
在劳动教养期间,罪犯必须按时按量地完成劳动任务,同时接受志愿教育、文化教育和政治思想教育。
尽管劳动教养制度具有一定的社会效益,但是它也面临着许多争议和质疑。
一方面,一些罪犯在劳动教养期间遭到了虐待和不公正对待。
另一方面,一些人认为劳动教养制度的存在会导致公权力滥用、侵犯公民自由和权利。
三、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问题1. 判定标准不够明确。
处在治安管理范围内的罪犯和轻微违法现行行为的判定,目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导致了大量的误判和误关。
2. 社会监管不足。
劳动教养制度需要社会监管,但是由于社区、单位和监狱等机构存在着诸多问题,导致劳动教养的监管不足,罪犯也有可能在劳动教养期间逃跑或者搞破坏。
3. 人权保障不够。
劳动教养制度有时候没有正确处理人权与利益之间的关系,使得其侵犯了罪犯的人权,增加了罪犯的痛苦和不满意。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法理反思及立法改革
审视我 国法制建设历程和劳动教养调整对象的变化 , 就会发现劳动教养调整对象 的确定确实存在某种客 观的必然性 ,这正是劳动教养制度存在并发展的重 要原因 。第 一, 社会 主义法制建设初期, 劳动教养的 调整对象是为 了补充当时刑事立法的缺陷和强化治
社会治安秩序管理领域之 内。在我 国,通过国家强
坏分子实行 劳动 教养 。几十年来 ,我 国劳动教养制 度发生 了翻天覆 地的变化 。 目前 ,劳动教养从对特 定范 围的人 实行 强制性 教育改造的强制措施演变成 了对违法行 为人 强制限制人身 自由的一种严厉的处
罚方式 , 与保 护人权 的宗 旨相违背, 这 成为我 国建设 人权保障体系道 路上 的一大障碍 。本 文试对 这一制 度进行法 理分析并完善相关途径 。
正经历着 一场重大变革 , 而在学术界, 劳动教养 制度 又存在着存废之争 。解决 问题的关键在于 明确界定
劳动教养的对象 , 进而确定劳动教养 的法律地位 。
【 收稿 日期】 O 2 1 5 l—O —O
【 作者简介】段超 , , 男 湖北荆州人 , 甘肃政法 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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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5
在许 许 多多的 矛盾 冲突 与理 论 困惑 。 由 于理 论界 对这 一制 度 缺乏 深入 、 系统的研 究 , 以及 具 有建 构 意义 的 法 学理 性 批 判与 反 思 , 这 种状 况 成 为 劳动 教 养 立 法工作 屡 屡 受挫 、 使 制度 创新 举 步 维艰 、 长期 处 于徘 徊局 面的深 层原 因。 因 此 , 必要 在 法 学理 论上 进 行梳 理 , 究 劳动教 养 制度 的 内在 机 理 、 能和 作 用 , 有 研 功 并在 此基 础 上进 一 步 明确现 行 劳动
劳动教养制度废除时间
劳动教养制度废除时间劳动教养制度,即劳动教养管理制度,是我国20世纪50年代建立起来的一种行政处罚制度,旨在通过劳动改造、教育改造等手段对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治安的人进行惩罚和教育,以期实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
然而,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权意识的觉醒,劳动教养制度在废除的呼声越来越高。
本文将从劳动教养制度的问题、废除的必要性和效果等方面探讨劳动教养制度废除的时间。
首先,劳动教养制度存在一系列的问题。
首先,劳动教养制度的法律依据存在问题。
过去,劳动教养制度是由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进行管理,而缺乏相应的立法依据。
这使得劳动教养制度的合法性受到了质疑,容易滥用行政权力,侵犯公民的权利。
其次,劳动教养制度过于简单粗暴。
对于违法违纪行为,往往只需要以劳动改造的名义将其送入劳动教养所,缺乏具体审判程序。
这种简单粗暴的做法容易导致错误的判决,给无辜者带来不必要的伤害。
此外,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造效果也需置疑。
对于一些严重违法犯罪行为,过于轻描淡写地将其视为劳动教养对象,对其进行劳动改造,并不能实现根本的改造效果,反而容易令其重操旧业。
其次,废除劳动教养制度是追求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
在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已经成为我国的基本国策,追求公平正义应该贯穿于整个法律体系。
废除劳动教养制度是符合这一原则的。
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将使得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更加依法规范,避免滥用行政权力和冤假错案的发生。
与此同时,废除劳动教养制度也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人权。
每个公民都有受到公正审判的权利,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将为其提供更加公平的审判程序,保障他们的人权和尊严。
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时间,应该是在我国法治建设达到一定程度后逐步实施。
虽然劳动教养制度存在一系列问题,但其也有一定的社会管理功能,尤其是对社会管理滞后的地区和群体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因此,需要在保证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的前提下,逐步地废除劳动教养制度。
具体来说,可以设立过渡期,逐步减少劳动教养的适用范围和人数,逐步提高其他更适用的行政处罚措施的适用力度,为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方案提供充分的过渡期和准备时间。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建议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建议近年来,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存在问题逐渐浮出水面。
一方面,部分劳动教养中心存在不当对待、虐待、违法犯罪等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另一方面,劳动教养制度的合理性、必要性、人权保障等方面也引发了争议。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
首先,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问题之一是权力过于集中。
目前,劳动教养制度的执行主体是公安机关,而公安机关在劳动教养过程中具有较大的权力,包括对犯罪嫌疑人的拘押、审查、惩罚等。
这种权力过于集中的情况容易导致公安机关滥用职权、侵犯人权,甚至出现违法犯罪的行为。
其次,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在程序保障方面存在不足。
例如,劳动教养决定的制定、申诉、审理等程序并不完善,容易导致冤错案件的发生。
同时,一些劳动教养中心存在管理混乱、制度不规范等问题,容易导致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侵害。
此外,我国目前的劳动教养制度缺乏社会监督机制。
劳动教养中心一般不向社会公开信息,社会无法了解其中的情况,容易导致不公正、不透明的问题。
同时,由于劳动教养中心一般设在偏远地区,很难接受公正、公正的监管。
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加强程序保障,完善劳动教养制度的决定、申诉、审理等程序,确保程序公正、透明。
二是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加强劳动教养中心的监管,使其接受公正、公正的监管。
三是加强权力制约,建立权力分立机制,防止公安机关滥用职权、侵犯人权。
四是建立惩罚机制,加强对劳动教养中心及其工作人员的惩罚力度,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综上所述,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存在一系列问题,需要加以解决。
建议立法部门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时,应充分考虑社会公正、人权保障等方面,制定科学合理的政策,推动劳动教养制度不断完善。
关于劳动教养制度的法律思考
既可能被公安机关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 处以治 安处罚、 也可能被处 以劳动教养、 还可能因被提交 司法程序而被释放 。现代法治要求权力必须有清 晰的界限,权力的行使也必须是可知的、可预测 的。 但是 , 劳动教养作为治安处罚与刑事处罚之间
属于法律 , 显然与《 行政处罚法》 立法法》 和《 的规
的决定过程进行合法的控制。这显然违背公约的
上述精 神 。
制公民人身 自由的行政处罚 , 这点与《 宪法》 精神
有冲突。《 行政处罚法》 9 1 条规定 , 第 、O 限制人身
自由 的行政处 罚只 能 由法律设 定 ,行政 法规 只 能
( 劳动教养的适用条件不明确。 三)
根 据 现 行 劳 动 教养 制 度 有关 法 规 的 规定 , 对
制人身 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的事项只能制定法
律。 尚未制定法律的,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作
出决定 , 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 , 对其 中的部分 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 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 、 对公 民政治权利 的剥夺和限制人身 的强制措施 和处 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劳动教养制度依据的 《 决定》 《 、规定》 《 、办法》属于行政法规及规章 , =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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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 索与争鸣
关 于 劳 动 教 养 制 度 的法 律 思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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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制度 自产生至今已近半个世纪, 可以说伴随着我国法制建设发展的始终 , 它作为我国独有 的一项法律制度 , 曾经发挥过重要的作用, 但随着我 国法制化进程的不断发展 , 这一制度的正当性问题 正面临着越来越广泛的社会关注和理论争议 。 本文试图对劳动教养制度的性质、 所处的法律困境等问题 作初步的阐述 , 并提出对该制度改革方 向的一些意见。
浅谈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现状与改革
浅谈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现状与改革摘要:劳动教养制度在我国实施50多年来,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社会秩序,教育与挽救违法分子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我国社会发展和法制化进程的推进,劳动教养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逐渐浮出台面,面临着新的挑战。
本文拟从我国现行劳动教养制度存在问题进行分析,探索其改革的有效、正确途径,为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完善提出浅薄见解。
关键词:劳动教养制度现状与改革1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发展历史我国的劳动教养创建于1955年8月,当时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彻底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指示》,旨在把不务正业、违反法纪的有劳动能力的人进行改造,以维护公共秩序和利于社会主义建设。
改革开放以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公安部发布了《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治安领域实际,通过了《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关于禁毒的决定》等法律对劳动教养对象作了扩大,而一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和有关规范性文件也对劳动教养作了补充。
劳动教养经历了50多年,形成了我国现行的劳动教养法律体系。
而劳动教养的宗旨,也从最初的“人民民主专政工具”转变为“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的行政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
”2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弊端2.1 教养制度在立法上的冲突导致其陷入于法无据的局面我国现行劳动教养法的依据主要是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公安部发布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不受侵犯。
意味着我国公民人身非经法定的程序和依据不得非法逮捕、拘禁、非法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二章第一节明确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制定。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也明确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劳动教养作为一种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进行改造的行政处罚,其所依据的仅仅是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甚至是法律效力等级更低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和司法解释,没有一部可依据的法律,这导致我国目前劳动教养的法的依据与国家基本大法和比之更高法律效力层次的法律相冲突,显然不符合《宪法》和我国所签署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保护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立法精神。
对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思考
《 决定》 《 和 补充规定》 的全面修 改和补充 , 因此 , 事实上《 试行 办法》 就 成为劳动教养工作的主要法律 依据 。 我 国《 立法法》 明确规定: 对限制人身 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 只 能 由全 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制定法律来规定 。 显然,试 行办法》 《 等 不符合该要求。 因此劳动教养现在事 实上处于缺乏法律依据 的状态。 3 与我 国参加的国际人权 公约相冲突 . 我 国已签署 《 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现行劳动教养与这 , 项公约有很大冲突, 别是在限制人身 自由方面 。《 民权利与政治 特 公
门 规章 。虽 然 《 试行 办 法》 1条 的规 定 表 明 它 是 根据 前述 《 第 决定 》 和
劳动教养是对有轻微犯罪行为, 但尚不够刑事处罚条件且有劳动 能力的人实行强制 性教育 改革的处 罚措施。劳动教养是我国特有 的 制裁违法犯罪的手 段之一 。5 O多年来 , 它教育和矫治了一大批轻微
性, 多具体规定相互之间又未能实现系统协调, 许 这必然会影响到劳 动教养制度在实践中的顺利运 作, 偏离其所追求的价值 目标 , 这些问 题主要表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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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劳动教 养 是我 国特有 的一 项法律 制度 , 已经走 过 了 5 0多年 的历程 , 国的 法制化建 设做 出了重要 的贡 献 , 为我 发挥
违法犯罪人员, 在维护社会治安, 预防和减少犯罪, 保障社会主义现代 《 充规定》 补 而制定的, 但纵观其 内容 , 我们不难发现, 它实际上是对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措施
第 1 期
湖 州 师 范 学 院 学 报
J o u r n a l o f H u z h o u Te a c h e r s Co l l e g e
Vo I . 3 5 No . 2
AD r ., 2 01 3
2 0 1 3年 4月
我 国劳动教养制度的缺陷及其 完善措施
中 图分 类 号 : D 9 2 2 . 1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0 0 9—1 7 3 4 ( 2 0 1 3 ) 0 2— 0 0 8 0— 0 3
一
、
我 国 劳动教 养 制度 存 在 的 问题
( 一) 劳 动教 养制 度与 现行 法律 制度 的冲 突
劳 动教 养制 度从其 产 生至今 的半 个世 纪 以来 , 不 可否认 的是在维 护社 会治 安和 稳定 , 教育并 且 挽救轻 微 犯罪 人员 , 预 防和减 少违 法犯 罪等 方面产 生 过积极 的作 用 。但 是 , 我们 不能仅 仅看 到劳 动教 养制 度 的积 极 作用 , 更加 要认 识 到这种 制度本 身 所存在 的不正 当性 , 我们 应 该看 到 , 劳 动教 养 在 几个 方 面 与我 国现行 法制运 行 的重要 价值 以及 国际立法 领域方 面 的法律 相违 背 。
张 茜 茜
( 安 徽 师 范 大 学 法 学 院 ,安徽 芜 湖 2 4 1 0 0 0 )
摘 要 : 随着我国政治 、 经济 、 法 律、 文化等多方面 的发展 , 劳 பைடு நூலகம் 教 养 制 度 在 其 具 体 适 用 中不 断 地 暴 露 出 诸 多
弊端 , 与 我 国 现行 的 法 律体 制 不 相适 应 , 对 我 国劳 动 教 养 制 度 的改 革 显 得 更 加 紧 迫 。文 章 从 建 立 健 全 劳 动 教 养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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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立法问题浅析
[摘要]劳动教养作为一项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自1957年创立以来,教育、感化、挽救了大批违法犯罪人员。
然而,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加快,劳动教养制度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的需要,尤其在立法诸方面都明显滞后于社会的发展。
因此,分析劳动教育立法存在的问题,完善劳动教养立法,使劳动教养有法可依,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
[关键字]劳动教养;立法;缺陷;必要性;完善
劳动教养制度创建50多年来,应当说我们已经有了不同层次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劳动教养制度一直随着我国社会治安实践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发展而不断改进、完善,劳动教养立法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绩。
但是,我们应当清醒地看到:我国至今还没有制定出一部比较完整地、系统地调整劳动教养各方面关系的法典,现有的法律、法规是在计划经济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制定的,已经不能适应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客观实际的需要。
同劳动教养的法律地位相比,同劳动教养工作50多年来极其丰富的社会实践经验相比,可以说,劳动教养立法工作明显处于滞后状态。
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以及各方面的法律专家、学者和从事实际工作的同志,从进一步完善劳动教养法制建设出发,多次呼吁制定劳动教养法典,表明了对劳动教养立法的紧迫要求。
因此,制定一部劳动教养法典已势在必行。
由于在世界各国的立法例中很难找到可资借鉴的劳动教养立法资料,因而给我们国家的劳动教养立法带来了一定困难。
我国学者的几种立法建议值得关注:第一种建议是主张将劳动教养纳入刑法规范,在立法上摆脱传统的劳动教养观念、理论和实践模式的影响,从劳动教养的处理对象和我国刑法犯罪概念定量因素的社会事实出发,着眼建立适合中国的轻罪制度。
第二种建议是主张将劳动教养保安处分化,借鉴西方国家的保安处分,构建有中国特色的保安措施体系。
第三种建议是对劳动教养现状加以立法完善。
从功利角度看,任何一种制度在价值取向的选择上都不可能尽善尽美,劳教立法完善同样面临在社会本位与公民本位的价值取向、维护秩序与保障公正的法制目标之间进行平衡。
笔者倾向于第三种建议,制定一部单独的劳动教养法典,鉴于劳动教养法典是一部集实体、程序以及执行于一体的综合性法律,其内容既涉及到公安、检察、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又牵涉公民人身自由的剥夺或限制,因此,它已经超出了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的调整范围,逐一由权力机关通过单行决定来解决问题已不可能,由国务院某一职能部门牵头立法也力所难及,依据《宪法》精神,只能有赖于国家权力机关牵头来完成这部法典的制定任务,因而需要全国人大来制定《劳动教养法》,提高其法律层级。
笔者认为,还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确定劳动教养立法的基本原则:一是行为与处罚法定原则。
由法律明文规定适用这项措施的行为,并规定对不同类型和情节的行为的教养期限,禁止类推,以体现“法无明文规定者不为罚”的精神,防止随意滥用这项措施。
二是行为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教养的期限应当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相适应,实现处罚的个性化。
三是一事不再罚的原则,法律应当明确规定对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不能重复设置和重复处罚。
[1]
第二,劳动教养的适用对象予以明确法定化。
法律应对劳动教养适用对象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以免导致混乱和随意。
就现阶段认识看,与当前的社会治安形势、《刑法》相衔接,解决劳动教养在打击违法犯罪斗争中存在部分“ 盲区”和徇私枉法、降格处理的弊端,对那些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而治安处罚又太轻,起不了惩戒作用的违法分子予以有力的惩处,这样才能有效遏制违法犯罪的猖獗势头。
[2]所以,劳教制度大体应包括以下五类人员:一是各种轻微犯罪但不需要刑事处罚或不宜于刑事处罚者;二是严重或多次违反治安管理法规、屡教不改的惯犯、累犯及职业犯,虽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但又不构成犯罪者;三是利用邪教、迷信等手段危害国家安全或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者;四是严重行为失当违害社会良俗者,如吸毒成瘾及多次卖淫嫖娼者;五是青少年犯罪者。
第三,缩短劳动教养期限未来立法中劳动教养的期限首先必须符合教育矫治的目的,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应当根据教育措施功能的多样性和适用对象的复杂性,分层次、分种类决定不同的期限,实行处罚的个性化和多样化。
第四,改革现行劳动教养的适用程序,实现适用工作的司法化。
程序立法是劳动教养立法的一个重要部分,劳动教养的司法化是劳动教养立法和改革的必由之路和最终选择。
目前,正在进行的立法讨论中,比较倾向一致的意见是劳动教养应引入司法程序,实现适用工作的司法化。
司法化是指劳动教养的适用程序应改变目前的工作模式而采用法院审理裁定的司法制裁方法。
[3]
最后,完善监督程序。
一要实行上级复查议制。
应坚决取消与行政复议条例精神相悖的同级复查议,实行上级复查议制,4以防止复查议走过场,克服自行纠错难。
二是强化检察院对劳教工作的法律监督力度。
对经
两级检察机关认定有误或违法的劳教决定,审批机关应当予以纠正或撤销。
三要充分保障被劳教人员运用诉讼这一有效手段保护自己的权利。
由于进行诉讼时,劳教人员几乎都处于劳教期间,因此应当规定劳教人员有权通过合法途径行使用诉讼权利,可以委托代理人包括律师代为起诉、上诉,行使辩护权。
另外,复议前置的作法于法无据,剥夺了当事人的选择权,应坚决取消。
四是重视劳教人员的申诉。
对劳教人员的申诉,检察院驻所检察室和劳教所应当帮助复查,原审批机关应有专人办理申诉案件。
五要建立劳教错案追究责任制。
对冤假错案,应按法律规定给予赔偿,并严肃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
[参考文献]
[1]改革与完善中国劳动教养制度(下).中国司法.2004,(4).
[2]张奋成.反思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发展.2005,(10).
[3]曹化霞.劳动教养制度面临的挑战与出路.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5,(5).
[4]林方,吴长东.劳动教养制度的弊端与改革.现代法学.1999-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