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劳动教养监督制度的嬗变
中国的劳动教养制度及其改革

主题研讨:获得司法正义的权利中国的劳动教养制度及其改革陈泽宪Ξ劳动教养制度在中国实施40多年来,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社会秩序,预防和减少犯罪,教育和挽救轻微违法犯罪人员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随着中国法制建设的发展进步和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深刻变革,特别是“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和对人权保障的日益重视,中国已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并有待全国人大的批准。
现行的劳动教养制度已逐渐显露出一些与现代法治和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与弊端。
因此,认真考察劳动教养制度的历史发展与现状,仔细分析其利弊缘由,探讨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寻求改革的正确途径和有效措施,对于完善中国的治安法制,强化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和人权保障,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一 劳动教养制度的历史发展与现状劳动教养制度创立于20世纪50年代。
1957年8月1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于8月3日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对该《决定》中规定的四类人实行劳动教养。
这是中国第一部劳动教养法规。
1979年11月29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12月5日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规定》,并重新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1982年1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了《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对劳动教养的具体实施作了详细规定。
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根据社会治安领域出现的一些新问题,在1986年通过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90年通过的《关于禁毒的决定》、1991年通过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等法律中对劳动教养的对象作了扩大。
此外,一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有关规范性文件也对劳动教养工作作了补充,如1989年国务院发布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等。
40多年来,劳动教养在以下几个方面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过程:(一)劳动教养的性质与宗旨在劳动教养制度建立之初,劳动教养既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也是对他们安置就业的一种方法。
论我国劳动教养制度

论我国劳动教养制度【摘要】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经过几十年的坎坷历练满足了当时中国的现实需要,规范了当时的社会形势。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发展以及科学发展观的不断深入,我国劳动教养制度也日益显露出种种弊端,劳动教养制度与社会发展显得有些格格不入。
因此,本文从我国劳动教养制度传统的基本概况出发,来论述其时代背景下存废问题。
【关键词】劳动教养;现状;存废问题一、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基本概况刚建国不久的中国,正处于稳固国内紧迫情势,坚持并维护中国共产党的伟大领导,肃清党内及人民内部的敌对分子,加紧建设各项制度和公共设施,从而迈向人民民主新时期。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产生于1957年,经历了长期战争的中国,百废待兴,经济凋敝,民主意识还不够深入,为保证国家稳步快速发展,防止革命成果再次被窃取,在1955年8月,中共中央专门发出了《关于彻底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指示》。
党中央明确指出:“对这次运动中清查出来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除判处死刑和因为罪状较轻,坦白彻底或因为立功而继续留用的以外,分两种办法处理。
一种办法,是判刑后劳动改造;另一种办法,是不够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宜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又会增加失业的,则进行劳动教养,就是虽不够判刑,虽不完全失去自由,但亦应集中起来,替国家做工,由国家发给一定的工资。
”这是党中央提出的第一个关于劳动教养的指示。
1956年1月10日,中共中央专门就劳动教养问题发出了《关于各省、市应立即筹办劳动教养机构的指示》,要求各省、市立即筹办相当规模的劳动教养机构,并对劳动教养的性质、任务、指导思想、审批权限、领导和管理等问题作了原则的规定。
党中央的这两个指示,为我国试办劳动教养指明了方向和政策依据。
之后,各省、市陆续建立了劳动教养机构,办起了劳动教养所。
1957年,党中央指示:劳动教养不仅要办,而且还要办得规模更大一些,不仅要收容肃反运动中的需要劳动教养的分子,而且要改造更大量的社会上的流氓、坏分子。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摘要】我国劳动教养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社会控制和教育手段,旨在惩罚和改造违法行为。
现行制度存在诸多问题,包括程序不公正、人权受损等。
为此,需要对劳动教养制度进行改革与完善。
改革方向包括加强人权保障、提高程序公正性和强化教育功能。
这些改革的重要性在于确保制度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推动我国劳动教养制度朝着更加人性化和公正的方向发展。
未来劳动教养制度的发展方向应当更加注重康复教育和社会融合,为违法者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支持,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
劳动教养制度改革是劳动教养制度的必然需求,也是社会发展的需要。
【关键词】劳动教养制度、改革、完善、重要性、现状、历史演变、问题、人权保障、程序公正性、教育功能、必要性、发展方向。
1. 引言1.1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重要性中国的劳动教养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社会管理措施,它旨在对违反社会秩序、危害社会安定的犯罪分子进行矫正和教育。
通过劳动教养制度,可以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提高社会治安水平,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劳动教养制度还可以帮助犯罪分子改正错误,重新回归社会,减少和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
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共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劳动教养制度也需要不断改革和完善,以适应新的社会需求和现实情况。
只有通过不断地改革和完善,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才能更好地发挥其作用,更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利益。
1.2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现状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现状是一个既有积极作用又存在争议的领域。
从历史上看,劳动教养制度起源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是一种针对轻微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制度。
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发展,劳动教养制度经历了多次改革,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最为突出的是劳动教养制度的透明度和公平性问题。
在执行过程中,有些被劳动教养的对象并没有得到充分的程序保障,造成一定的公正性争议。
劳动教养制度在教育功能方面也存在不足,有些人员在劳动教养中并没有得到有效的改造和教育,仍会重蹈犯罪的老路。
中国劳教制度的历程和演变

中国劳教制度的历程和演变劳教制度是近代以来中国独特的一种行政拘留制度,其历程和演变对于了解中国现代法治的过程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介绍中国劳教制度的起源和发展,以及近年来的变化。
起源和发展中国的劳教制度起源于1957年,当时它被称为劳动教养制度。
此制度的初衷是为了打击社会不良行为,保护社会稳定和秩序,同时也为年轻人提供教育和改造的机会。
在1957年至1979年的22年间,中国实行了基于劳动教养制度的留(逮)教(防)管(控)相结合的社会治安管理模式,即“控制失范”模式。
1979年,中国开始实行刑法改革,其中包括修改了劳动教养制度,并将其改名为“劳动教养改造制度”。
根据新的制度规定,劳动教养改造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强制劳动和预防教育来改造和教育罪犯,同时也为社会提供正义和实现法制的保障。
1991年,为了进一步完善劳动教养制度,国家在宪法、刑法、行政诉讼法以及其他法令中增加了相应规定,强调了劳教制度必须遵守法律原则,明确了实施劳教必须符合正当程序和人权保障原则。
然而,在实践中,劳教制度经常被用于打击政治异见人士、维稳以及镇压社会不满情绪等,这违背了制度设立的初衷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和批评。
变化由于社会对于劳教制度的普遍批评和压力,中国政府于2013年11月宣布取消劳动教养制度。
此举被视为对禁锢政治异见人士的一项重要改革。
取消行政拘留,这是自1950年代以来取消的重要行政拘留措施之一。
取消劳教制度是中国未来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步骤。
通过取消劳教制度,中国逐渐向着建立完善的现代法治体系迈进。
在此基础上,中国正通过多种手段加强司法改革,以进一步保障公民的人权和法治。
结论劳教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行政拘留制度,其起源和演变对于中国现代法制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和法律意义。
在不断改革和完善劳教制度的过程中,中国正在逐渐建立起更加符合现代规范的法制体系,并在此基础上推动司法改革,以进一步保障公民的人权和法治。
劳动教养制度的废止的反思

劳动教养制度的废止的反思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终于迎来了废止。
劳动教养制度作为一项存在了几十年的制度,在废止之后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反思。
本文将从劳动教养制度的起源与演变、废止的原因、问题与挑战以及对劳动教养制度的反思等方面展开讨论,以深入了解劳动教养制度的废止所带来的深远影响。
一、劳动教养制度的起源与演变劳动教养制度起源于我国上世纪50年代,当时被视为社会治安的一种手段。
最初的劳动教养制度主要是对突破社会秩序、扰乱社会稳定的违法行为人进行强制教育和劳动改造。
随着时间的推移,劳动教养制度逐渐演变成了对轻微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改造的手段,并扩大到了一些非法经营、传销等经济犯罪领域。
二、废止劳动教养制度的原因废止劳动教养制度是我国政府推进法治建设、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举措。
废止劳动教养制度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 针对合法程序不健全:在过去的实践中,劳动教养制度存在合法程序不健全等问题,导致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
这直接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削弱了法治的公信力。
2. 新制度的建立:随着我国司法体系的完善和改革,劳动教养制度逐渐被新的法律规定所取代,如刑事拘留制度等,使得废止劳动教养制度成为必然选择。
3. 社会公众的不满:一些被劳动教养制度影响的公民,对其合法性和人权保障性持怀疑态度,也是废止劳动教养制度的原因之一。
三、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带来的问题与挑战尽管废止劳动教养制度是一项必要的改革,但在实践中也带来了一些问题与挑战,需要我们进行深入思考和总结。
1. 社会治安问题: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后,一些轻微犯罪行为不再得到相应的惩罚,可能导致社会治安问题的加剧。
因此,应加强其他措施的补充,确保社会安定与秩序。
2. 犯罪分子的改造与教育: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后,对于轻微违法行为的犯罪分子,如何进行有效的改造和教育,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建立合适的法律制度,加强社会矫正工作,是必要的步骤。
3. 社会舆论的引导: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后,社会舆论多样化,对于新的司法制度存在一定的误解和争议。
论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完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化,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逐渐受到质疑,特别是在不少人对于其合理性和公平性的怀疑声中,政府开始思考和探索如何完善该制度。
本文将就该议题分别从制度背景、存在问题和改进方案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背景劳动教养制度是我国现行治安管理体系的一部分,其实施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我国最早设立劳动教养制度是在1957年,但由于历史原因和其特殊的性质,该制度长期以来一直备受争议。
尤其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双规”等强制性惩罚手段不再适应社会多元化趋势,部分案件较容易引起社会关注和争议,加上管理方式过于粗放和单一,局限性日渐明显,劳动教养制度逐渐成为一个问题制度。
二、存在问题1.滥用管理权利问题在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中,一些地方人民政府或部门存在滥用权力的情况,将其作为处罚或威慑的手段,而非真正意义上的治安管理方式,此类弊端需要根治。
2.管理理念落后问题当前的公民意识常常被视为社会管理水平和治理成就的风向标,但是一些管理人员的管理意识和方式仍然停留在旧时代,使得劳动教养制度不能适应当今社会所需,其解决思路非常单一和塑造力不足。
3.管理效率低下问题目前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运行效率不高,监管措施不够科学和全面,并存在操作上的问题,加上制度本身的欠缺和对处罚方式的低效性,导致问题不能及时有效地得到解决。
三、改进方案1.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要想完善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必须从法律法规入手。
在规范实施劳动教养制度的同时,对不当行为的违反予以明确和严厉惩罚,以确保其合法性和权威性。
2.广泛征求社会意见要引入多元化管理方式,不断扩大社会民主参与,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加速管理方式的改进和更新,更好满足当今社会的发展需要。
3.多方面合作与共商共治要加强诸部门协调配合,结合既有资源进行整合,依据职能优势制定配套政策,借鉴国内外先进模式,协调为劳动教养制度改革提供坚强保障,此项方案正是因其具体性和可行性,得到了普遍认同和广泛应用。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劳动教养制度是我国一项特殊的行政拘留措施,旨在对社会上一些轻微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处罚,强化对社会秩序的管理和维护。
然而,在实践中,该制度却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因此,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与完善势在必行。
首先,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与完善需要优化审批权的配置。
目前,劳动教养制度的决定权主要在公安部门手中,这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滥用行政权力的风险。
因此,应当增加其他部门的参与,形成多方面的决策机制。
比如,可以引入司法部门或法院对劳动教养决定进行审核,以防止滥用劳动教养权力。
其次,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与完善需要明确制度的法律性质。
目前,劳动教养制度主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实施,但其法律性质并不明确。
因此,在中需要明确劳动教养制度的法律依据,并加以完善。
可以考虑制定专门的劳动教养法,明确制度的适用范围、执行程序、质量要求等,以确保劳动教养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三,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与完善需要注重人权保障。
劳动教养的目的是为了改造和教育犯罪嫌疑人,但目前实施中存在一些人权问题。
一方面,劳动教养制度对个人自由存在一定程度的限制,需要合法且合理的限制原则。
另一方面,在教育过程中,应当尊重和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如言论自由和人身安全等。
因此,在中应当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确保劳动教养不侵犯人权。
第四,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与完善需要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与管理。
劳动教养制度的实施需要专业人员,包括警察、教育人员等,他们需要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
因此,应当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执行能力。
同时,要加强对相关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形成一支高素质的劳动教养队伍。
综上所述,要与完善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需要优化审批权的配置,明确制度的法律性质,注重人权保障,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与管理。
这样才能使劳动教养制度更加符合法治精神和人权保障的要求,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中国劳教制度的历程和演变

中国劳教制度的历程和演变一、劳教制度的起源劳教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57年。
当时,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改造的初期,面临着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1957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开展劳动改造工作并建立劳动改造改造营的意见》,标志着中国劳教制度正式开始运行。
劳教制度主要以无期限的劳动改造为主要形式,旨在通过劳动努力,改造和教育犯有轻微罪行的人员,使其成为社会主义新人。
二、劳教制度的演变1.1957-1978年:初期发展劳教制度在这一时期主要是通过劳动改造营来实施。
劳动改造营为劳教人员提供劳动、学习和文化教育,并通过整顿、改造、感化来完成惩罚和教育任务。
除了严格限制劳教人员的人身自由,还对劳教人员实行了一系列的管教制度。
2.1978-1996年:制度偏废开放以后,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劳教制度逐渐偏离初衷,变得僵化和滥用。
一些地方劳教机关开始过度依赖和滥用劳教手段,不仅劳教的范围扩大,同时也导致了一些不当的情况发生。
此时劳教制度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受到了质疑。
3.1996-2003年:修改和完善面对劳教制度存在的问题,1996年国务院颁布了《劳动教养办法》,对劳教制度进行了调整和规范。
该办法加强了对劳教制度的监督和管理,并对劳教人员的权益进行了一定保护。
此时劳教制度又得到一定程度的合理化和规范化。
4.2003-2024年:进一步演变2003年,为解决劳教制度滥用和不当使用的问题,公安部决定对劳教制度进行。
公安部门首次提出减少同时物质劳教人员数量的目标,并大力推进依法办案。
此后,一系列措施相继出台,使劳教制度在实际操作中逐渐得到改善。
三、废止劳教制度自2024年1月1日起,中国国务院正式废止劳教制度。
废止劳教制度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劳教制度的滥用、不当使用问题一直存在,并导致了一些严重的不法行为;二是中国政府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意识到劳教制度与宪法法律的要求存在冲突;三是国际社会对中国的劳教制度进行了质疑和批评。
2024年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研究论文

2024年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研究论文劳动教养,简称劳教,是中国对在城市和乡村流氓、无赖、游民、偷窃、诈骗、拐骗、赌博、卖淫、嫖娼、流氓恶霸、地痞、斗殴闹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尚不够刑事处分的违法犯罪人员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
劳动教养起源于1955年党中央发出的《关于彻底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指示》,1956年1月,中共中央批转中央政法小组《关于各地建立劳动教养机构的请示报告》,初步建立劳动教养制度。
一、劳动教养制度的历史沿革自1957年8月1日起,先后颁布《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规定》、《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等法规性文件。
1982年1月国务院转发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劳动教养制度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教育、挽救有违法犯罪行为但又不构成刑事处分的违法分子,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治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随着中国的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劳动教养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因此,有必要对劳动教养制度进行深入研究,以推动其改革和完善。
二、劳动教养制度的现状与挑战当前,劳动教养制度面临着多方面的挑战。
首先,随着法治理念的深入人心,公众对权利保障的期待日益提高,劳动教养制度在程序公正、权利保障等方面的问题愈发凸显。
其次,随着犯罪形态的变化,劳动教养制度在应对新型犯罪方面的有效性受到质疑。
最后,劳动教养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操作不规范、滥用职权等问题,也严重损害了其公信力和社会认同感。
三、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建议针对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挑战,本文提出以下改革建议:完善法律法规,提高程序公正和权利保障。
首先,应制定更为详细的劳动教养法规,明确适用范围、程序、权利保障等关键内容,防止滥用和误用。
其次,应加强对劳动教养决定的审查和监督,确保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摘要】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是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本文首先从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意义和改革背景入手,探讨其历史沿革和存在的问题,同时强调需要加强对其监督与管理。
接着介绍我国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以及深化改革的路径和政策。
最后分析改革的成效并展望未来发展方向。
通过对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可以更好地保护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劳动力资源的有效利用。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是一个系统性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支持。
希望通过本文的探讨,能够引起更多人对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关注和思考。
【关键词】劳动教养制度、改革、完善、意义、背景、历史沿革、问题、监督、管理、重要举措、路径、政策、成效、未来发展、展望1. 引言1.1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意义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意义在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稳定。
劳动教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管理手段,对于那些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改造和矫正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劳动教养制度,可以达到惩罚和教育并重的目的,使罪犯在服刑期间接受劳动教育,培养自律和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
劳动教养制度也有助于减轻监狱系统的负担,缓解监狱人满为患的情况。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实施还有助于提高罪犯的劳动技能,增强其就业能力,促进其重新融入社会。
通过对罪犯的劳动教养,可以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引导他们走上正常的人生轨道。
劳动教养不仅是对罪犯的一种惩罚,更是对其进行改造和教育的一种方式,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和进步。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意义重大,对社会稳定和罪犯的改造有着积极促进作用。
1.2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背景我国劳动教养制度自20世纪50年代起就开始施行,是一种行政性强制性措施,旨在对社会上一些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教育和改造,保护社会安宁和公共秩序。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我国劳动教养制度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和弊端。
一些地方滥用劳动教养制度、过度强调惩罚性质、缺乏有效监督和管理等现象频发,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和批评。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是我国法律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
劳动教养制度是一种劳动教育与改造的手段,旨在惩罚劳动争议和违反劳动法规的行为,同时也具备预防和遏制犯罪的作用。
然而,长期以来,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着一些问题,亟待改革与完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详细论述我国劳动教养制度改革与完善的必要性、目标和具体措施。
首先,我国劳动教养制度改革与完善的必要性是由于当前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方面,由于对劳动教养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存在差异,导致部分司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劳动教养执行过程不规范。
这些不规范执行往往会对劳动参与者的权益产生不良影响,使他们产生不满和不平等感受。
另一方面,劳动教养制度的实施缺乏公正与透明度,一些政府机构监管不力,导致劳动争议的解决无法达到公平公正的结果。
因此,改革与完善劳动教养制度是解决现存问题的关键。
其次,我国劳动教养制度改革与完善的目标是保护劳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劳动教养制度的目标应该是通过教育和改造,使违法劳动行为者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改正错误,并恢复正常劳动参与的权利。
同时,通过制度改革与完善,保障劳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最后,为了实现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与完善,需要采取一系列具体措施。
首先,加强立法工作,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劳动教养制度的目标、原则和程序。
其次,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对劳动争议的监管和调解力度,确保争议解决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再次,加强对劳动参与者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劳动素质,增强其合法权益的保护意识。
最后,加强对劳动教养机构的管理,提高机构的执行能力和执行质量,确保劳动教养制度的有效执行。
综上所述,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是当务之急。
只有通过改革与完善,才能实现劳动教养制度的公正与公平,有效保障劳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当然,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不仅仅是解决问题,更是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律制度,提高社会治理水平,推动社会发展和进步。
浅谈劳动教养制度及其改革

浅谈劳动教养制度及其改革劳动教养是我国特有的一种行政处罚制度,是对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而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
50多年来,该制度在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犯罪,教育和挽救轻微违法犯罪人员等方面起到过积极的作用。
但随着劳动教养的演变及有关劳动教养问题的规范性文件不断出台,出现了相互冲突和与法律相抵触的现象,致使劳动教养在执行中存在着种种矛盾与弊端。
笔者以下试图从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现状及其存在的弊端,以及今后的改革趋势三方面加以论述。
一、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现状(一)劳动教养的主要法律依据1957年8月1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用法规形式把劳动教养工作固定下来。
1979年11月29日,为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和法制建设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
1982年1月21日,国务院转发了公安部发布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对劳动教养的具体实施作了详细规定。
(二)劳动教养的适用对象和范围国务院转发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82]17号)对收容劳教对象规定为六种人,包括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以及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等犯罪团伙中,不够刑事处分的等等。
并规定对精神病人,呆傻人员,盲、聋、哑人,严重病患者,怀孕或哺乳未满一年的妇女,以及丧失劳动能力者,不应收容。
后来,又明确规定对赌博,制作、出售或传播淫秽物品和经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亦可实行劳动教养,对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应当实行劳动教养。
(三)劳动教养的期限1979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决定》才确定劳动教养的期限为1至3年,必要时得延长1年。
1982年《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对提前解除劳动教养、延长和减少劳动教养期限的条件与审批权限作了具体规定:提前解除劳动教养,一般不超过原劳动教养期限的二分之一;延长劳动教养,累计不得超过1年;提前解除劳动教养、延长和减少劳动教养期限,均由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批准。
浅谈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现状与改革

24 劳动教养缺 乏监督 , . 实际操作混乱 由于劳动教养管理委 员 1我 国劳 动 教 养 制 度 的发 展 历 史 公 安 机 关 独 自行 使 , 使 其 形 同虚 设 。 实 致 我国的劳动教养创建于 1 5 9 5年 8月, 当时中共中央发布了《 关 由于 没 有 第 三者 的参 与 , 公安 机 关 成 为 了 自 己案件 的法 官 , 易导 致 容 于彻底肃清暗藏反革命 分子 的指 示》 旨在把不务正业 、 , 违反法纪 的 劳动教养 案件办理的任意性、 不规范性。 虽然《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和 有 劳动 能 力 的 人进 行 改 造 , 以维 护 公 共秩 序和 利 于 社 会 主 义 建 设 。 改 《 民检察院劳教检察工作试行 办法》 法规、 人 等 文件 明确 了人民检 察 革开放 以来 , 国务院公布了《 关于 劳动教养 问题的决定 》公安部发布 、 院对劳动教养具有监督权 , 但是在实践中 , 检察院往往只对劳动教养 了《 劳动教养试行办 法》 此外 , 国人 大常委 会根据 治安领域实际 , , 全 的执行 实行监督 , 没有对劳动教养 的审批、 申诉 等环节监督。除此之 通过 了《 关于严 禁卖淫嫖娼 的决定 》 《 、 关于 禁毒 的决定》 法律 对劳 等 外, 由于检 察机 关缺 少具体的监督程序和相应 的有力纠正 手段 , 致 导 动教养对象作 了扩大 , 而一些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和有 关规范性文件 检察机关对劳动 教养 的过 问较少。 因为即使过问 , 检察机关发现有违 也对 劳 动 教养 作 了补 充 。劳动 教养 经 历 了 5 O多年 , 成 了我 国 现行 形 法错误行为的存在 , 只能通过违法纠正通知书提出纠错意见 , 对作 出 的劳动教养法律体系。而劳动教养的宗 旨, 也从最初的“ 民民主专 人 决 定 机 关 缺 乏 必 要 的 制约 效 力 , 上 复 查 纠 正 时 遇 至其 它种 种 阻碍 , 加 4 政工具 ” 变为“ 转 对被劳动教养 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 的行 政措 施 , 是 更 加 难 以保证 切 实 的监 督 。 处理 人 民 内部 矛盾 的 一种 方法 。 ” 3 对 现 行 劳 动教 养制 度 的 建 议 2 我 国劳 动教 养 制 度存 在 的 弊 端 31制定专 门的劳动教养法律 , . 使之于法有据 目前劳动教养的 21 教 养 制 度 在 立 法上 的 冲 突 导 致 其 陷 入 于 法 无据 的 局 面 我 . 法律体 系主要是 由行政法规、 门规章、 部 司法解释和其 它规范性文件 国现行劳动教养法的依据主要是国务院颁发 的 《 关于 劳动教养 问题 组成 , 其法律效 力层 次低而杂 , 法律依据不充分。对 现行劳动教养法 的决定》 公安部发布 的《 、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 律体 系进行全面的清整 ,由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制定一部专门的关于 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不受侵犯。 意味羞我国公民人身非 劳动教养 的法律 , 上升其法律效力层次 , 给予劳动教养充分法律依据 经法定 的程序和依据不得非法逮捕、拘禁、非法剥夺 或限制人身 自 是顺应形势的要求。 在制定劳动教养法律时 , 应该根据我国的实际 国 由。 中华人 民共和 国立法法》 而《 第二章第 一节 明确规定 : 对公 民政治 情, 借鉴 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 , 遵循 科学、 整、 一、 完 统 合理 的立法原 权利 的剥夺 , 限制人身 自由的强制措施只 能由法律制定。同时《 中华 则 , 目前繁杂 混乱的法律规 范进行清理 , 对 取之精华 , 弃其糟粕 , 实现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九条也明确规定 : 限制人身 自由的强制措 劳动教养法律体 系的规范和协调 。 施和 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劳动教养作为一种剥夺公 民人身 自由进 32 规范劳动教养程序以保证其公正公平。 . 行改造 的行政处罚 , 其所依据 的仅仅 是行政 法规、 门规章 , 部 甚至是 321审批主体 方面 的改革。 目前 有的学者 提出劳动 教养 的审 -. 法律效力等级更低的各种 规范性文件和司法解释 ,没有一部可依据 批 应 通 过 特 别 设 立 的 “ 安 法庭 ” 照 法 定 的 程 序 作 出 , 者 认 为 劳 治 依 笔 的法律 ,这导致我国 目前劳动教养的法的依据与 国家基本大法和 比 动教养作为一种偏短期的人身处罚措施 , 倘若经 由法院审判, 则导致 之更高法律效力层 次的法律相冲 突, 显然不符合《 宪法》 和我国所签 效率下降, 延长案件办理时间 , 浪费 国家行政、 且 司法资源。 我国的劳 署 的《 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公 的保护人身不受非法侵犯 的立 动教养委 员会在劳动教养的历史 中曾发挥过积极 的作用 ,只是 因为 法精神。 社会发展 才使其形同虚 设。笔者认为若充分发挥劳动教养委员会的 22劳动教养的审批权过于集 中, _ 程序规定不严 格 , 易导致权力 职 能 , 案 件办 理 效 果 并 不 会 比 法 院 审 判差 , 该 继 续 坚 持 由 劳动 教 其 应 滥 用 我 国法 定 的劳 动 教 养 领 导 和 管 理 机 构 是 省 、 自治 区 、 辖 市 和 直 养 委 员会 办 理 案件 , 是 对 其组 成 主 体 应 该 进 行 改 革 , 有 法律 知 识 但 使 大 中 城 市 的劳 动 教 养 管 理 委 员 会 , 民政 、 安 、 动 部 门 负 责 人 组 由 公 劳 的部 门介 入 , 议 由公 安 、 法 行 政 、 察 院 组成 , 建 司 检 由公 安机 关 负责 收 成。 虽然劳动教养委员会是由民政、 公安 、 劳动部 门组成 , 但是实际上 取证 据 、 提请 劳 动 教 养 和 执 行 , 法 行 政部 门 负责 审 批 决定 及 受理 复 司 劳动 教养委员会的职权长期由公安机关独揽 ,掌握着劳动教养的决 议, 检察机 关负责对劳动教养 的侦查、 审批 、 和执行进行监督、 受理申 定、 延长、 减少、 解除的审批权 , 劳动教养委员会名 存实亡。而在程 序 诉 和 提 起 抗诉 , 立 错 案 赔偿 、 任追 究制 度 。 时 , 级 劳动 教 养 委 建 责 同 各 方 面 , 动教 养 的操 作 规则 和 刑 事 案 件刑 罚 适 用 相 比 较 , 有 刑 事 诉 劳 没 员会 明确 隶属 关 系 , 此进 行 分 工 配合 , 级 劳 动 教 养 委 员 会 负责 2 彼 市 讼法规定的严格 的侦查、 起诉和审判后 才能交付执行的司法程序。 在 年 以下 劳 动 教 养 的 审 批 , 级 的负 责 2 3年 的劳 动 教 养 和 延 长 劳 动 省 — 实践 中, 劳动教养一经作 出便立即交付执行 , 没有 明确告知被劳动 教 教 养 时 间 的 审 批 , 家级 的 负 责 对 下 级 进 行 业 务 指 导 、 调 和 监 督 , 国 协 养人 复 议 权 、 诉权 等 救 济 方 法 。 样 的 形势 使 劳 动 教 养 处于 一种 独 起 这 使 劳 动教 养 委 员会 形成 相 互 配合 、 工 明确 、 互 制约 的新 体 系 。 分 相 权 、 公开 、 不 不透 明 的状 态 , 使 公 安机 关 在 处理 该 类案 件 时 , 致 由于 人 322 调 整 适 用 条 件 。我 国 的 劳 动教 养 适 用 条 件过 于 粗 放 笼 统 , ,_ 情世故 、 接受贿赂 等而贪赃枉法进行 “ 黑箱操作 ”滋生腐败 , , 导致 冤 弹 性 过 大 , 致 出现 劳 动 教 养 和 治 安 处罚 、 0 处罚 界 限 不清 , 用 导 开事 适 假 错 案 的 发 生。 重叠的混乱局面。有鉴于 此, 我国应 明确劳动教养 的适用条件 , 处理 23劳动教养的处罚界限不明确 , . 处罚程度偏于严厉 我 国刑法 好治 安处罚和刑罚适用 的衔接关系 ,科 学合理 的规定和劳动教养违 规 定 的管 制 期 限 为 3个 月 至 2年 ,拘 役 的 期 限 为 1个 月 至 6个 月 , 法性 相 适 应 的 处 罚程 度 。笔 者 建 议 : 是 违 反 治 安 管理 , 处罚 屡 教 凡 经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条 例 规 定 的治 安 拘 留最 长 不得 超 过 1 日 ,而 劳 动 ��
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劳动教养制度是我国自1957年开始实施的一种行政拘留方式,其目的是通过劳动教养,使违法犯罪人员进一步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并且通过劳动教养产生经济价值,同时保护社会治安。
然而,在这个制度实施的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例如制度的滥用、人权的被侵犯等等。
因此,我们需要对劳动教养制度进行改革与完善。
首先,改革劳动教养制度,需要加强制度的透明度。
对于被劳动教养人员的权利和权益需要进行保障,他们需要了解自己的权利,也需要知道违反规定的后果。
此外,劳动教养机关也需要公开受劳动教养人员的管理和教育情况,以使权利的行使和行政执法更加公正和透明。
其次,改革劳动教养制度,需要完善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模式。
劳动教养制度的初衷是通过劳动来整治罪犯,同时为社会创造经济价值。
需要保证劳动教养的持续性,以保证劳动教养的经济价值。
劳动教养过程中应该建立针对个人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受劳动教养的人员获得具有市场需求的技能。
同时,应建立受劳动教养人员用工的专门机构,为受劳动教养人员提供就业机会。
这样,受劳动教养的人员可以在劳动教养期结束后,有机会获得更好的就业机会,实现自我价值和经济自立。
最后,改革劳动教养制度,需要注重人道主义。
目前,大部分劳动教养机构的管理水平较低,劳动教养人员在个人卫生、食品质量、睡眠环境以及劳动强度等方面遭受着重大困难。
应当根据受劳动教养人员的具体情况改善各方面的福利待遇,人道对待,保障受劳动教养者的基本权益,既做好监管的工作,也保护受监管人员的人权。
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旨在加强制度的透明化,完善可持续性经济模式以及注重人道主义,使这个制度更加符合现代法制的要求,更加公正合理,并实现它的内在价值。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建议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建议近年来,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存在问题逐渐浮出水面。
一方面,部分劳动教养中心存在不当对待、虐待、违法犯罪等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另一方面,劳动教养制度的合理性、必要性、人权保障等方面也引发了争议。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
首先,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问题之一是权力过于集中。
目前,劳动教养制度的执行主体是公安机关,而公安机关在劳动教养过程中具有较大的权力,包括对犯罪嫌疑人的拘押、审查、惩罚等。
这种权力过于集中的情况容易导致公安机关滥用职权、侵犯人权,甚至出现违法犯罪的行为。
其次,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在程序保障方面存在不足。
例如,劳动教养决定的制定、申诉、审理等程序并不完善,容易导致冤错案件的发生。
同时,一些劳动教养中心存在管理混乱、制度不规范等问题,容易导致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侵害。
此外,我国目前的劳动教养制度缺乏社会监督机制。
劳动教养中心一般不向社会公开信息,社会无法了解其中的情况,容易导致不公正、不透明的问题。
同时,由于劳动教养中心一般设在偏远地区,很难接受公正、公正的监管。
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加强程序保障,完善劳动教养制度的决定、申诉、审理等程序,确保程序公正、透明。
二是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加强劳动教养中心的监管,使其接受公正、公正的监管。
三是加强权力制约,建立权力分立机制,防止公安机关滥用职权、侵犯人权。
四是建立惩罚机制,加强对劳动教养中心及其工作人员的惩罚力度,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综上所述,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存在一系列问题,需要加以解决。
建议立法部门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时,应充分考虑社会公正、人权保障等方面,制定科学合理的政策,推动劳动教养制度不断完善。
中国劳教制度的历程和演变

中国劳教制度的历程和演变引言劳教制度作为中国特有的行政处罚措施,在过去的几十年里一直备受争议。
早期的劳教制度在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出现了许多不合理和冤案悬而未决的问题。
随着中国法治化进程的加速和人权意识的强化,劳教制度的根本存在也被进一步质疑。
本文将回顾中国劳教制度的历程和演变,探究其优缺点及未来发展方向。
劳教制度的起源和发展劳教制度源自早期的“劳动教养制度”,该制度在1957年被正式固定并纳入刑法。
劳动教养是一种行政处罚方式,通常用于短期拘留、批评教育、劳动改造等非刑事罪行的惩罚手段。
20世纪80年代,为了缓解刑罚过重和对社会秩序造成的压力,中国政府逐渐推广劳教制度,使之成为了“治安监管的重要手段”。
据统计,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每年有800,000至1,000,000人被送入劳教所。
劳教制度的使用范围逐渐扩大,除了常规的扰乱社会秩序行为,还包括“危害社会性事业的罪行”,如非法传教、扰乱社会公共场所秩序等。
此外,一些政治异见人士和维权人士也被以“寻衅滋事”等罪名被关押在劳教所。
劳教制度的争议及改革劳教制度在执行中存在许多争议和问题。
一方面,一些犯罪分子和社会闲散人员常常通过逃避监管、隐瞒身份来躲避惩罚,给社会稳定造成威胁;另一方面,不可避免地也会有一些冤假错案,被关押在劳教所中的人在无法申诉和维权的情况下受到严重侵害。
随着中国社会的转型和民主法治理念的兴起,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劳教制度并提出改革建议。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公布关于劳教制度的司法解释,其中明确规定了劳教所的管理机制、强制治疗范围和期限等,为劳教制度的改革和规范打下了基础。
2013年,中国政府颁布了有关劳教制度的废止条例,并正式宣布废除劳教制度。
废除劳教制度标志着中国政府在法治建设中的进一步推进,被认为是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改革。
不过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废止劳教制度可能涉及到一系列法律和社会问题,需要各方密切合作来解决。
中国劳教制度的历程和演变

由于历史文献的有限性和部分数据的缺失, 本研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部分结论可能存
在一定的主观性和片面性。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列表
4. 李晓明. 中国劳教制度改革研究[J]. 法 学研究, 2017(3): 12-23.
3. 何家英. 中国劳教制度研究[M]. 天津: 天津人民出版社, 2015.
1. 张千帆. 中国宪法学导论[M]. 北京: 北 京大学出版社, 2013.
2. 王晨光. 中国法律制度史[M]. 北京: 法 律出版社,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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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得到了不断完善和 进步。
人权保障的加强
中国政府越来越重视人权保障,使得社会治理体系更加完善和进 步。
社会治理创新
近年来,中国政府积极推动社会治理创新,为社会治理体系的发 展和完善提供了新的动力。
未来社会治理的展望和建议
加强法治建设
01
继续加强法治建设,完善法律法规,提高司法公正性和透明度
05
劳教制度的历史反思和展 望
劳教制度的历史反思
劳教制度的起源
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作为对犯罪预防和罪犯 改造的一种手段。
劳教制度的发展
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劳教制度得到了大规模的推 广和应用。
劳教制度的废除
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劳教制度在 2019年被正式废除。
社会治理体系的完善和进步
法治建设的推进
随着中国社会转型和法治建设的推进,劳教制度逐渐被废止,取而代之的是更加 人道和法治化的社会治理方式。
劳教制度的废止标志着中国社会治理体系的进步和完善,体现了中国法治建设的 不断深化和人权保障的加强。
论我国劳教制度的兴衰及废止原因

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的兴衰及废止原因摘要纵观全球,劳动教养制度是我国独有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在我国的法制建设进程中起到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打击轻微的违法犯罪活动的积极作用。
它经历了初级构建、政治运作和逐步法制化三个发展阶段。
由于劳动教养制度存在有悖于现行的法律、适用对象的范围不明确以及缺乏必要的监督和制衡机构等弊端,在2013年底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废除。
关键词法治文明;法制建设The rise and decline of the system of reeducation throughlabor and the abolition of reasonAbstractThe system of reeducation through labor is Chinesechara law system of China, in China's legal construction process played a positive role in illegal and criminal activities of maintaining social stability and unity,combat of minor. It experienced the primary building, andgradually the legalization of political operation three development stages. Because of the system of reeducation through labor is against the legal suitable object, the current is not clear and lack of supervision and restrictionmechanism defects, in the end of 2013 by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abolished.Key wordsThe civilization of rule of law;The construction of legal system一、劳动教养制度综述劳动教养制度是带有浓郁中国政治特色的一种法律制度,诞生于建国初期的政治斗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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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5年 6月 安 徽 一 青 年 在 上 海 盗 窃 自行 车 一 辆 , 闵行 公 安 分 局 裁 定 劳 动 教 养 一 年 , 被 当事 人 不 服, 提起 行政 复 议 。上海 市人 民政 府行 政 复议 认 为 , 只有 屡 教不 改 的盗窃 违 法 , 可 以劳 动教 养 , 才 但本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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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劳教 管理 委 员 会 以 “ 迫 交 易 ” 鲜 某 某 决 定 劳 强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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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述案 例可 以看 出 ,我 国劳 动教 养制 度 在 卅法 实践 中存 在 的 随意性 ,其 根本 原 因就 是 由于 我 国对 劳 动教 养 的监 督 缺乏 强 有力 的制 度保 证 ,缺 乏规 范
化 的制度 约束 。 此 ,研 究我 国劳动 教养 监督 制度 有利 于 革除 劳动 教养 制 度 的弊端 ,有 利 于我 国劳 动
养 机关 的活动 , 受 人 民检 察 院 的 监督 。而 劳 动 教 接 养 行政 机关 内部 的监 督 , 当前 在 实 践 中发 挥 着 重 大
挽救 违法 犯罪 人 的 ・ ! 种法
嫂 ,它 以 『 独特 1
的方 式存 在 至今 仃 』 ・ 的J 必然 性 。 定
的作用 。劳动教 养 监 督 的客 体 , 主要 是 劳 动 教养 则
行政措施 。顾名思 义 , 劳动教 养监督 是对 劳动教 养机
父的执法行 为进行 的监督活动 。笔者 认 为 , 从广 义论 的 范畴 看 , 动 教养 监 督 活 动也 是 一 种 法 律 监督 活 劳
动 。从 溯源含义上说 , 它是依法对 各种 行使 劳动 教养
执 法权 力 的行 为 和其 他 相 关法 律 活 动 进行 监 视 、 察 看、 约束 、 制 、 控 检查和督促 的 法律机 制 。同时从 它在
动教 养 3年 , 案 后 经 检 察 院提 起 诉 讼 , 该 同年 9』 】 2 日, 院以 “ 迫 交易 罪 ” 处 鲜 某 某 有 期徒 刑 1 9 法 强 判
年 6个 月 。
法治社会 中发挥 的作 用来说 , 劳动教养 监督 必须 以社
会 主义法 治理念为原 则 , 法权力 的合理 划分 与相 以执 互 制约为核 心 。与其 他监督一样 , 它也 必须 具备 五个 要素, 即监督 的 主体 、 督 的客 体 、 监 监督 的 内容 、 督 监
成一个完 整的劳动教 养监督机 制 。
劳 动教 养监 督 主体 主要 包括 国家权力 机关 即各
级 人大 、 察机 关 、 民法 院 、 动教 养机 关 内部 、 检 人 劳 社
会 团体 和 人 民群众 , 中最 主要 、 重要 的是 各级 检 其 最 察 机关 的监 督 。《 动 教 养 试 行 办 法 》 定 劳 动教 劳 规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 学院学报
21 0 0年 第 4期 ( 总第 1 1 ) 2期
论 我 国劳 动 教 养 监 督 制 度 的嬗 变
雷 鑫 潘 益 云
(. 1 中南 林业 科 技大 学 政法 学 院 , 湖南 长 沙 4 00 ;. 10 4 2 湖南 省 劳教局 , 南 长 沙 400 ) 湖 104
摘
要: 劳动教养监督是对 劳动教养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 的监督活动。 目前 劳动教 养监督存在的问题
主要表 现 为 劳动教 养 法律监 督权 缺 失 , 劳动 教 养 审批 环 节监 督制 度存 在 结构 性缺 陷, 劳动教 养执 行 环 节监督 弱化 等 。应 全 面更 新和 完善 劳动 教 养检 察监 督 制度 、 完善 劳动教 养 内部监 督 制度 、 完善 法律 明确规 定 劳动教
养法律 监督 权 。 关键词: 劳动教 养 ; 监督 ; 变; 嬗 完善 中 图分 类 号 : 9 5 6 文 献标 识码 : 文章 编 号 :0 8— 9 1 2 1 ) — 0 5— 6 D 2. A 10 6 5 (0 0 0 0 8 0 4
一
、
问题 的 提 出
二 、 国劳动 教 养监督 的含义 与功 能 我 ( ) 一 劳动教 养监 督 的含 义 劳动教养 是指对违 反政府行 政法规 , 多次受 到处 罚, 而屡教不 改 的 , 者违反刑 事法律 , 或 情节 轻微 尚不 构成追究 刑事 责任 的人 实 行强 制性 教 育改 造 的一 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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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 , 理论 上说应 该包 括 审 批 劳 动教 养 的公 安 机 关
养人 员接受 教育 改造 的情况 是劳 动教养 法律监 督 的
和劳 动教养执 行机关 —— 劳动教 养管理 所及 其上级
又一重 要 内容 。在 这 一 方 面 , 要 的就 是发 现 并 打 主 击 劳动 教 养 人 员 在 劳 动 教 养 期 间 的犯 罪 活 动 。如 18 最高人 民检 察 院颁 布 的《 97年 劳教 检察 工作 办法
} 收 稿 日期 :0 0—0 2l 3—0 5
作者简介 :. 鑫( 9 9 I 16 一 ) ji』 -『人 ,『I 、 . ,l Jl 『 柯株 科技火 政法 院副教授 , 士 ;. l南 1 f I 硕 2 潘益 云 (9 8 16 一 省劳教局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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