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劳动教养制度
论我国劳动教养制度

2482013年第5期2013年第5期养制度;另一种观点则是完善论,持这一观点的人认为劳动教养虽有缺点,但其通过劳动教育、劳动改造的人不计其数,对于可教养人员的改造起到重要作用,因此,现阶段尚应保留,并加以完善,如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仁文就认为:“现在的问题是,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来看,如果简单地把劳动教养废除,就会存在一个真空,因为我们劳动教养主要是针对那些主观上屡教不改但客观上罪行又很轻微的,即所谓的“大错不犯,小错不断,气死公安,难倒法院”,刑法构不上,治安处罚又太轻,达不到矫正行为人恶习的目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乔新生教授也认为:“目前社会治安环境不好,在新的制度设计没有出台前,不宜盲目废除劳教制度。
”笔者也赞同这一观点。
笔者认为,劳动教养制度现行存在着弊端是时代发展下的必然结果,每种制度规范都应随社会发展而不断改革、完善,而劳动教养制度对社会的成效,贡献之大是值得考量的。
因此,笔者认为,劳动教养制度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只是尚需革除那些落后的规定,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中的“十不准”,“不准留长发、胡须”“不准随意谈论案情,传习作案手段”等等。
参考文献:[1]薛晓蔚.劳动教养制度研究[M].中国文联出版社,2000:156.[2]刘刚,董瑜.劳动教养制度的进步与完善[J].载《政法论丛》,2000(1).等青少年体质健康影响因素及其对策研究方盛龙(衢州市菁才中学,浙江衢州)【摘要】通过对相关文献进行收集、研读、归纳,进而分析了青少年体质健康影响因素,并提出增强青少年体质健康相关对策。
【关键词】青少年;体质健康;影响因素;对策青少年群体是祖国的希望与未来,是社会主义建设的主力军和接班人,是科技兴国的根本动力。
青少年体质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未来国民整体水平,关系到国富民强的兴衰。
从1979年“中国儿童青少年身体、心理、机能和素质的研究”开始,我国先后于1985年、1991年、1995年、2000年、2005年和2010年共组织了6次大规模的学生体质与健康调查,取得了重要的研究成果,为动态观察和研究青少年体质与健康特征及变化规律,以及为学校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决策提供了理论和实践依据。
中国劳教制度分析和对策

中国劳教制度现状,根源探析及应对之策12307110404 唐睿蝶自然科学试验班12307130320刘云技术科学试验班12300120104徐黎彤法语系一.劳教制度的现状1955年开始至今,劳动教养作为制度已经存在了近一个甲子。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它对公民权利的损害和对社会稳定的副作用正受到学界与大众的密切关切。
劳动教养美其名曰通过劳动对人进行思想改造,但那些被关在劳教所的人们是否真的通过劳动受到了教育,提高了思想觉悟?“劳教”真的是劳教?让我们来看看一个发生在马三家劳教所的真实案例。
一位从马三家劳教所逃出的叫刘玉玲的人叙述了她在劳教所的真实经历。
小号:惩戒室的俗称。
有多种形制,最窄的面积不到4平方米,稍大的约6平方米。
没有光线,日夜靠电灯照明。
没有窗户,有一透气窗。
如果关上,呼吸会有窒息感。
另外,由于不能自由上厕所,吃喝拉撒都要在这个空间中完成。
包夹:一种劳教所内特有的监护制度。
对于被严管的劳教人员,管理者安排表现好的劳教人员全时段监视控制,一同起居、劳动、休息,控制其行为并汇报其表现。
包夹者也会参与对被包夹者的体罚。
卡齐:劳教所里的教育方式俗称。
全体学员每天下班后到教室,在小板凳上坐齐,背诵劳教人员行为准则。
时间为一到二个钟头。
有时关小号者会单独被要求坐小板凳反复背诵行为准则,直到无法支持。
大挂:使用手铐将人固定在床、墙壁、门等物体上,拉伸四肢,或者将身体悬挂起来,使当事人承受超越其生理极限的重力或者张力。
老虎凳:一种用于长时间限制体位、姿式的椅子,铁制,有搭扣用于固定人的手脚,使其无法坐直亦非全然弯腰,长时间乘坐可造成肢体磨损伤害。
死人床:用于对绝食劳教人员灌食的专用床。
铁制,皮革面,两侧有多道搭扣和布索,可以从头到脚控制人体,使其不能反抗。
臀部有一方形铁铸口,为排泄孔。
绝食者下身或全身衣服被脱,灌食与便溺均在床上,被缚时间从数小时至数日不等。
这些都是她们日常生活中都要接触到的东西。
而且劳教警察普遍文化水平不高,再加上无人管辖,便更加肆意虐待她们。
关于我国劳教制度的简析

制度废止:
2013年11月15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 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 定,这意味着已实施50多年的劳教制度被依法废止。决定规定,劳教废止前依法 作出的劳教决定有效;劳教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 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废止的意义:
劳教制度“寿终正寝”是宪政的一大进步,是民意与法治的双重胜利。
维护法律权威,为推进法治中国提供保障。
避免侵犯公民权利事件的发生。 有利于履行国际义务,提升国家形象。
制度产生背景:
一.产生:共和国成立后,为了巩固新生的革命政权,从1951年到1953年,在全 国范围内,开展的镇压反革命运动,三反、五反运动,1955年至1956年,在全国 党、政、军、群、企事业单位开展的内部肃反运动。两次运动阐述了不少罪行轻 微不够判刑,或由于时间短一时查不清问题的人,继续关押在看守所、拘留所。 于是1955年8月中共中央批准下发了《关于彻底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指示》 这个内部肃反文件时,预料到对这批人的处理问题,所以“指示”明确规定:不 够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用于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又增加失业的,则进行劳动 教养,并于1956年1月中共中央又发出《关于各省、市立即筹办劳动教养机构的 指示》。 1957年8月1日,经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8次会议批准,国 务院出台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第一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了劳 动教养制度。
制度发展:
1979年11月,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明确劳动教 养制度可限制和剥夺公民人身自由长达一到三年,必要时可延长一年; 1986年, 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90年12月,七 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了《关于禁毒的决定》;1991年9月,七届全 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又通过了《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等。 以上法律使更多的人员相继被纳入劳动教养的对象范畴。实践中主要是针对 发传单、言论自由、吸毒、游行等。 2004年1月下旬,广东省政协委员联署由朱征夫发起要求废除劳教的提案, 要求广东先行一步废除劳教制度;2008年3月,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人大常委 会委员马克宁正式提交建议,呼吁废除劳动教题的决定》规定:
劳动教养制度

劳动教养制度劳动教养制度是指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对一些违反法律法规、妨害社会稳定的行为人进行劳动教育和改造的制度。
是对于违法犯罪分子的一种特殊惩罚形式,是既惩罚又教化的劳动制度。
下面就劳动教养制度进行详细的介绍。
劳动教养制度是一个兼具惩罚和教育的制度,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以及惩罚犯罪行为并教育改造违法犯罪人员。
对于那些违反法律法规、妨害社会稳定的行为人来说,劳动教养制度是一种温和而有效的打击手段。
首先,劳动教养制度在惩罚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
相对于传统的刑罚,劳动教养制度的惩罚形式更为温和,同时也更具人道关怀。
没有枷锁、没有监狱,罪犯只需要到特定的场所接受一段时间的劳动改造,通过体力劳动和劳动技能培训,以达到惩罚的效果。
相比传统的刑罚,劳动教养制度更能够保护罪犯的尊严和人权。
其次,劳动教养制度在教育改造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
罪犯在劳动教养制度下不仅仅是接受惩罚,更是得到改造和教育的机会。
通过劳动,罪犯能够学习到一技之长,提高自身的职业技能,增强自我价值感和社会归属感。
此外,罪犯还有机会接受法律教育和道德修养,重新认识自己的错误,并有望改过自新。
通过罪犯的劳动和教育改造,劳动教养制度为他们提供了重返社会的机会。
劳动教养制度虽然具有很多优势,但是也存在一些挑战和争议。
首先,劳动教养制度对于刑罚执行机构的要求较高。
劳动教养制度需要有足够的场所和资源,以及合适的管理人员,确保罪犯能够接受有效的教育和改造。
其次,劳动教养制度需要建立良好的监督和评估机制,确保制度的公正、透明和高效。
最后,劳动教养制度也需要在社会上树立起良好的形象,增加公众对其的认可和支持。
劳动教养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应该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的改进和完善:首先,在惩罚方面,应该确保劳动教养的长短和劳动方式的合理性,不给罪犯造成过度的伤害和苦难。
其次,应该注重罪犯个体差异的教育改造,对于不同需求的罪犯,采取个别化的改造方式和手段。
试论我国劳动教养制度

试论我国劳动教养制度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又称为劳动教养,是指通过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员进行特殊教育,以达到惩罚、改造和预防的目的。
劳动教养制度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管理措施,其起源可以追溯到上世纪五六十年代。
在那个时期,我国经济建设刚刚起步,社会秩序相对混乱,特别是一些重点城市和边境地区,频繁发生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损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为了迅速恢复社会秩序,政府开始尝试采用劳动教养的方式对违法行为进行管理,以期通过劳动教养改造犯罪人员,维护社会稳定。
劳动教养制度的实施,从一开始就引起了争议。
有一部分人认为,劳动教养剥夺了个人的自由权利,侵犯了人权,是一种“软禁”,并且对于改造犯罪人员的效果并不明显。
然而,另一部分人则坚持认为,劳动教养制度能够有效地惩罚犯罪行为,起到震慑作用,而且在劳动过程中,犯罪人员也能够通过体力劳动锻炼身体,改变思想观念,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随着时间的推移,劳动教养制度也发生了一些变化和改革。
特别是在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社会治安有了明显的改善,对治安违法犯罪进行严厉打击的同时,也开始注重犯罪人员的改造和教育。
劳动教养机关除了传统的体力劳动之外,还加强了法律法规的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以提高犯罪人员的社会适应能力和就业能力,为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创造条件。
然而,当前我国劳动教养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首先,劳动教养仍然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软关”现象,缺乏权威性和有效性,导致一些犯罪人员不够敬畏和尊重。
其次,劳动教养的改造效果并不理想,一些犯罪人员在劳动教养结束后,仍然存在再犯的可能性。
最后,劳动教养对社会各方面资源的需求较大,造成一定的负担。
面对这些问题,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首先,加强劳动教养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其权威性和有效性。
应该建立健全一套科学的评估机制,对劳动教养的效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改造的效果能够得到回报。
劳动教养制度

劳动教养制度劳动教养制度适用对象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和国务院转发的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年满十六周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决定劳动教养:(一)危害国家安全情节显著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二)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绑架、爆炸或者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团伙中,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三)有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聚众淫乱,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非法拘禁,盗窃,诈骗,伪造、倒卖发票,倒卖车票、船票,伪造有价票证,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抢夺,聚众哄抢,敲诈勒索,招摇撞骗,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以及窝藏、转移、收购、销售物的违法犯罪行为,被依法判处刑罚执行期满后五年内又实施前述行为之一,或者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罚款、行政拘留、收容教养、劳动教养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又实施前述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四)制造恐怖气氛、造成公众心理恐慌、危害公共安全,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强买强卖、欺行霸市,或者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恶习较深、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五)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或者生活秩序,且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六)教唆他人违法犯罪,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七)介绍、容留他人卖淫、嫖娼,引诱他人卖淫,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秽物品,情节较重,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八)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或者行政拘留后又卖淫、嫖娼的;(九)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经过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十)有法制规定的其他应当劳动教养情形的。
对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的人,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可以依法决定劳动教养。
劳动教养制度及其改革

劳动教养制度及其改革【摘要】劳动教养制度是指将犯罪分子送往劳动教养所进行劳动改造,达到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效果。
本文通过分析劳动教养制度的历史背景和存在的问题,探讨了劳动教养制度对罪犯的教育作用和执行情况。
同时指出了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必要性,提出了改革的方向和措施,并对改革的成效进行评估。
最后总结了劳动教养制度及其改革的影响,展望了未来的前景,并探讨了改革面临的挑战和解决之道。
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不仅关乎社会治安和罪犯的再教育,更是为了构建更加公正、有效的司法体系,促进社会稳定和进步。
【关键词】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罪犯教育、执行情况、必要性、方向、措施、成效评估、影响、前景展望、挑战、解决之道1. 引言1.1 什么是劳动教养制度及其改革劳动教养制度,是指依法对行为失范、但又未构成刑事犯罪的人员进行劳动教养和管理,以达到改造、教育和再教育的目的。
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是指不断完善和提高劳动教养制度的管理和执行方式,以更好地服务社会、惩戒犯罪、保护群众安全和促进犯罪人员社会再融入。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劳动教养制度也在不断调整和改进,以适应不同时期的社会需要和人民群众的期望,使得劳动教养制度更具现代化、人性化和科学性。
通过不断改革,劳动教养制度将更好地发挥其教育和惩戒功能,促使犯罪人员自觉改正错误、还原社会价值观、融入社会大家庭,实现矫治的目的。
1.2 劳动教养制度的历史背景劳动教养制度的历史背景可以追溯到古代社会。
在古代社会,对罪犯实施劳动教养的做法已经存在。
在古代的国家法律中,通常存在对罪犯进行劳动教养的规定,以达到惩戒和改造罪犯的目的。
这种劳动教养制度在当时主要是以强制性的方式进行,罪犯被迫进行劳动并接受教育活动,以期达到改造罪犯的效果。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体系的完善,劳动教养制度逐渐得到规范化和制度化。
在现代社会,劳动教养制度被纳入法律体系,成为一种正式的刑罚和改造措施。
劳动教养制度的出现和发展,旨在通过劳动和教育的方式惩戒罪犯,促使其认识错误,改正错误,重新回归社会。
论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法律缺陷

中图分类号 :D 2 . 6( o o 2 () 1 7 1 0 9 9 2 l )o 3c一03 —0 6
两劳人 员”。而且 ,劳动教养 劳动教养制度在特殊的历史背景下制定 出来 ,其立法 劳教人 员和劳改犯统 称 “ 与管制 、拘役这些刑 罚内在逻辑混乱 ,导致实践中出现 思 想 强 调政 策性 、行 政 性 、 而 法 制根 基 不 足 ,法 定性 、 司法 性 、理 论 性 较 弱 ,发 展 至 今 ,已不 符 合 我 国 法治 建 了一些不正常现象 ,如在有的共同犯罪中,主犯被判管
( )项规定 : “ 一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 限制人身 自由以 外的行政处罚。”第6 条第 ( 4 二)项规定 : “ 本法公布 前制定的法规和规章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与本法不符 合 的,应当 自本法公布之 日起 ,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修订 , 在 19年1 73 日前修订完毕。”从上述几条法规不难看 97 2 ]1 出:由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规定的 “ 劳动教养”这样 种限制人身 自由的行政处罚 ,与 行政处罚法》矛盾 和冲突。而且 ,现行的劳动教养制度与 立法法》存在 着十分 明 显 的冲突 。 三 劳动教养制度强度设计不合理 ,背离了比例原则 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体现为强制措施的轻重应当与行 为人所实施行为轻 重相适应 。而劳动教养处 罚的严厉程 度与其所对应的 “ ”不适应。作为一种在治安管理领 过 域针对性 、 目的性 、强制性比较强的行政措施 ,其适 用 对象主要是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 ,不够刑事处分的人 , 因此这些人员所受 到的处罚理应比刑法处 罚要轻微 ,才 符合 比例原贝 。但现行的劳动教养制度从规定劳动教养 0 期限以及剥夺被劳动教养人 员的人身 自由程度看 ,却比 适用犯罪人的管制和拘役的刑罚还要严厉 。劳动教养的 这种严厉性 ,使 公众 习惯于把劳改与劳教混为一谈 ,把
论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

论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
劳动教养制度是指以劳动方式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人员进行教育和改造的制度。
我国
的劳动教养制度始于1957年,旨在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惩罚和改造,提倡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的养成,培养劳动技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分为劳动教养和收容教养两类。
劳动教养主要是通过劳动来改造
矫正违法犯罪人员,让其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培养劳动技能。
劳动教养所在进行政治、法律、职业、文化等方面的教育,帮助违法犯罪人员回归社会。
收容教养则是对危害社会秩序、扰乱社会稳定的违法人员进行管理和单独关押,以保
护社会秩序的需要。
收容教养所可以对违法人员进行限制和约束,同时也进行必要的
教育和改造,帮助其认识错误。
然而,过去几年来,劳动教养制度也受到了一定的争议。
一些问题包括劳动教养是否
符合人权标准、是否存在滥用和不公平的情况、是否影响到个人自由等。
因此,我国
政府也在不断审慎和完善劳动教养制度。
据报道,我国已于2013年取消劳动教养制度,作为刑事处罚方式之一的劳动教养已经废止。
替代的执行方式包括社区矫正、收容教
育等。
今天,我国更加注重依法审判和改造犯罪分子,同时注重保障人权和个人尊严。
劳动
教养制度的发展也应当在保障人权、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原则下进行改进,从而更
好地促进犯罪人员的社会融入和重回社会。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中几个法律问题的探讨

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创立于上世纪50年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它在维护社会治安, 教育和挽救轻微违法犯罪人员,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由于目前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立法规定的粗疏,程序制定的不规范,造成实施过程出现诸多问题 ,已引起了社会各界的争议。
笔者认为,劳动教养制度必须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必须对劳动教养制度的性质、决定机关、适用范围和期限等几个法律问题进行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以利于该制度的正确实施。
一、明确我国劳动教养的性质(一)现行劳动教养法规和文件对劳动教养性质的表述我国不同历史时期的法规和文件对劳动教养制度的性质有不同的表述。
1957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指出:“劳动教养,是对于被劳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也是对他们安置就业的一种办法”。
劳动教养具有强制性教育改造和安置就业的双重性质。
1980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公安部关于做好劳动教养工作的报告》中指出:“劳养是一种强制性的教育改造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一种方法”。
1982年1月,国务院转发公安部《劳动教行办法》规定:“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1991年11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国人权状况》白皮书指“劳动教养不是刑事处罚,而是行政处罚”。
由此可见,教养不仅是行政强制措施,而且是介于刑罚和治安处间的一种比较严厉的行政处罚。
(二) 理论研究上对劳动教养性质存在的不同观点理论界对劳动教养制度性质的争论也比较大,综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强制性教育改造的治安行政处罚措施”[1]说种观点认为,劳动教养作为我国法律制裁的一种形式,具有强制性。
在强制的前提下,把被劳教人改造为社用之人,是劳动教养所应追求的目的,这种强制性教育属于治安行政处罚或者治安行政处罚措施的范畴。
二是“行政处分或处罚”说。
这种观点认为,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和《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规定劳动教养是一种行政处分;1991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公布的《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明确提出劳动教养是行政处罚。
试论我国劳动教养制度

试论我国劳动教养制度介绍劳动教养制度是指通过劳动教养方式对违反治安管理秩序行为人进行一定期限的收容教养,以起到警示、教育和改造作用的制度。
本文将对我国劳动教养制度进行较为详细的探讨,包括其法律依据、目的、实施过程等方面,以期全面了解这一制度,认识其优势与不足,为我国刑事政策的改进提供参考。
法律依据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劳动教养条例等。
其中,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对治安管理秩序触犯案件人员的劳动教养的具体条件和实施要求;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了劳动教养的决定程序;劳动教养条例则对劳动教养的具体实施流程、教育改造要求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劳动教养的目的与原则劳动教养的目的在于通过劳动教养方式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收容、教育和改造,实现社会治安的有效管控。
其原则主要包括教育改造为主、严格执行依法决定、确保被教养人合法权益、实施时间有限、评估安置后教育改造效果等。
劳动教养的实施程序劳动教养的实施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立案审查:公安机关根据事实、证据对涉嫌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案件进行立案审查,并确定是否适用劳动教养制度。
2.决定劳动教养:公安机关根据刑法规定的条件,依法决定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劳动教养,并出具劳动教养决定书。
3.收容教养:违法行为人被送往劳动教养场所进行收容教养,在这期间,将接受法制教育和劳动改造。
4.教育改造评估:在劳动教养期满后,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教育改造效果的评估,确定是否需要继续教育改造或释放。
劳动教养的优势与不足劳动教养制度在我国具有一定的优势,如:•警示作用:劳动教养可以对违反治安管理秩序行为人起到警示作用,提醒他们遵守法律、规则。
•教育改造:劳动教养可以为违法行为人提供教育改造的机会,帮助其认识错误,改变行为。
•空间有效利用:通过劳动教养,可以充分利用违法行为人的劳动力,提供一定的社会价值。
然而,劳动教养制度也有一些不足之处,如:•人权关注:对于劳动教养制度是否符合人权标准,一直存在争议和关注。
劳动教养制度

劳动教养制度劳动教养制度是指国家为了治安管理,对一些轻微违法或者治安问题进行管理和教育,采取强制劳动、娱乐、文化和思想教育等方式的制度。
该制度在中国的历史上有着悠久的传统,但是在现代社会中,它面临着诸多的争议和质疑。
本文将对劳动教养制度的起源、现状、问题和改革进行探讨。
一、劳动教养制度的起源劳动教养制度起源于清朝的醇政时期,当时有关部门依据旧式刑法,对流浪汉、乞丐、妓女等社会最底层的人进行强制劳动,以维护治安。
此后,这种制度一直延续到民国时期,成为治理社会和维护社会秩序的一种手段。
新中国成立后,劳动教养制度也得到了沿用和发展。
1957年,《公安机关劳动教养条例》颁布,规定了劳动教养的范围、对象、方式和时限等。
此后,中国多次修改和完善劳动教养制度,完善了思想教育、安全保卫等方面的工作,对罪犯进行优待也逐渐成为了刑罚制度的一部分。
二、劳动教养制度的现状截至2013年,中国仍然保留了劳动教养制度。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可以根据社会危害性,对轻微违法或者治安问题进行劳动教养,并且可以将劳动教养作为刑罚的替代方式。
在劳动教养期间,罪犯必须按时按量地完成劳动任务,同时接受志愿教育、文化教育和政治思想教育。
尽管劳动教养制度具有一定的社会效益,但是它也面临着许多争议和质疑。
一方面,一些罪犯在劳动教养期间遭到了虐待和不公正对待。
另一方面,一些人认为劳动教养制度的存在会导致公权力滥用、侵犯公民自由和权利。
三、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问题1. 判定标准不够明确。
处在治安管理范围内的罪犯和轻微违法现行行为的判定,目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导致了大量的误判和误关。
2. 社会监管不足。
劳动教养制度需要社会监管,但是由于社区、单位和监狱等机构存在着诸多问题,导致劳动教养的监管不足,罪犯也有可能在劳动教养期间逃跑或者搞破坏。
3. 人权保障不够。
劳动教养制度有时候没有正确处理人权与利益之间的关系,使得其侵犯了罪犯的人权,增加了罪犯的痛苦和不满意。
试论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试论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必要性摘要:劳动教养是公安机关对不构成刑事犯罪的,具有违法或者其他情节的人采取强制劳动的行政处罚措施。
我们认为,该劳动教养制度是特定的时期和场合下国家建立的一项行政制度,在现今的体制内,有悖中国国情的发展,应予以改革,同时,国家应统一劳动教养和刑罚制度,完善国家刑罚体系,打击违法行为,促进社会进步。
关键词:劳动教养、改革、完善一、劳动教养立法本意和现行劳动教养政策的背离国务院1957年8月制定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79年11月制定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及1982年1月21国务院转发的公安部制订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是现行劳动教养制度的基础性法规、规章依据,从立法本意上看,现行的劳动教养对象已经和立法设置的劳动教养对象相背离。
从劳动教养的劳动场所和目的设置看,现行的劳动教养更接近于劳动改造,而不是统一的劳动教育。
1、劳动对象《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明确规定的劳动教养对象为,(1)不务正业,有流氓行为或者有盗窃、诈骗等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的;(2)罪行轻微,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反革命分子、反社会主义的反动分子,受到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的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3)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内,有劳动力,但长期拒绝劳动或者破坏纪律、妨害公共秩序,受到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4)不服从工作的分配和就业转业的安置,或者不接受从事劳动生产的劝导,不断地无理取闹、妨害公务、屡教不改的。
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了劳动教养对象为:(一)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二)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等犯罪团伙中,不够刑事处分的;(三)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
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四)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
不够刑事处分的;(五)有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而又不断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碍公务,不听劝告和制止的;(六)教唆他人违法犯罪,不够刑事处分的。
论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开题报告

论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开题报告
一、研究背景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是指将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的人员,通过劳动强制教养的方式进行管教的制度。
自1957年开始实施以来,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管理、治安维稳的重要手段。
然而,由于近年来国家的法律体系逐渐完善,以及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劳动教养制度在实施中存在一些问题。
如何加强劳动教养制度的法律规定和实施效能,成为当前的研究热点。
二、研究目的
本文旨在深入探究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现状和问题,从法律、实践两个层面入手,提出完善劳动教养制度的建议,以推动我国社会管理和治安维稳工作的持续推进。
三、研究方法
本研究采用文献研究、案例分析和访谈分析等多种研究方法,以对目前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其原因进行全面深入的探究与分析。
四、论文结构
本研究将分为六个章节。
第一章为绪论,介绍研究背景、目的和方法等。
第二章为劳动教养制度法律规定的分析,重点介绍劳动教养制度的法律依据、程序、关键环节及法律条文的适用问题等。
第三章为实践问题的分析,首先从劳动教养制度的执行环节入手,分析执行人员的技能水平、执法规范性及工作压力等方面的问题。
然后,从劳动教养制度的制约因素及动态变化等方面分析其机制的问题。
第四章为案例分析,对劳动教养制度实施中的典型案例进行深入解剖,寻找问题所在及加强劳动教养制度的有效途径。
第五章为提出完善劳动教养制度的建议,主
要从法律方面、实践层面和机制改革等角度出发,对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出建议。
最后,第六章是结论,对研究的主要结论进行综述。
浅谈劳动教养制度及其改革

浅谈劳动教养制度及其改革劳动教养制度是中国管理社会,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罩、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独具特色的重要法律制度,几十年来成功地教育挽救了大量严重违法和轻微犯罪人员,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但由于立法滞后、制度设计不完善,加之国际上没有相似的制度,因而受到国内外普遍关注并引来不少批评。
为此,有必要从理论和实践两个角度深入研究,积极探索,改革和完善现行劳教制度,使其在理代法制的框架下发挥更好的作用。
一、劳动教养制度的历史演进及其现状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肇始于建国初期。
1955年8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彻底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指示》,该指示明确指出:“对这次运动中清查出来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除判处死刑和罪状较轻、坦白彻底或因立功而继续留用的以外,分两种办法处理。
一种办法,是判刑后劳动改造。
另一种办法,是不够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用于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又增加失业的,则进行劳动教养,就是虽不判刑,虽不完全失去自由,但亦应集中起来,替国家做工,由国家发给一定的工资。
”这是党中央提出的第一个关于劳动教养的指示。
50年来,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相关内容体现了如下几个方面的重要变化:(一)劳动教养的性质与宗旨在劳动教养制度建立之初,劳动教养“既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也是对他们安置就业的一种方法。
”其主旨是为了把游手好闲、违反法纪、不务正业的有劳动能力的人,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以维护公共秩序和有利于社会的建设。
至20世纪80年代初,劳动教养被确定为“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
”其主旨也被进一步明确为:“在严格管理下,通过深入细致的政治思想工作、文化技术教育和劳动锻炼,把他们改造成为遵纪守法,尊重公德,热爱祖国,热爱劳动,具有一定文化知识和生产技能的建设社会主义的有用之材”。
至90年代初,司法部又具体规定对劳动教养人员要按照“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实行强制性的教育改造。
浅谈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现状与改革

浅谈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现状与改革摘要:劳动教养制度在我国实施50多年来,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社会秩序,教育与挽救违法分子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我国社会发展和法制化进程的推进,劳动教养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逐渐浮出台面,面临着新的挑战。
本文拟从我国现行劳动教养制度存在问题进行分析,探索其改革的有效、正确途径,为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完善提出浅薄见解。
关键词:劳动教养制度现状与改革1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发展历史我国的劳动教养创建于1955年8月,当时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彻底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指示》,旨在把不务正业、违反法纪的有劳动能力的人进行改造,以维护公共秩序和利于社会主义建设。
改革开放以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公安部发布了《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治安领域实际,通过了《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关于禁毒的决定》等法律对劳动教养对象作了扩大,而一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和有关规范性文件也对劳动教养作了补充。
劳动教养经历了50多年,形成了我国现行的劳动教养法律体系。
而劳动教养的宗旨,也从最初的“人民民主专政工具”转变为“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的行政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
”2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弊端2.1 教养制度在立法上的冲突导致其陷入于法无据的局面我国现行劳动教养法的依据主要是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公安部发布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不受侵犯。
意味着我国公民人身非经法定的程序和依据不得非法逮捕、拘禁、非法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二章第一节明确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制定。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也明确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劳动教养作为一种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进行改造的行政处罚,其所依据的仅仅是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甚至是法律效力等级更低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和司法解释,没有一部可依据的法律,这导致我国目前劳动教养的法的依据与国家基本大法和比之更高法律效力层次的法律相冲突,显然不符合《宪法》和我国所签署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保护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立法精神。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是指通过一定时间的劳动教养,对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改造和教育,使其在改正错误、重塑人格的同时,也能为社会再次作出贡献的一项制度。
作为一种特殊的非监禁刑罚,它在我国已经有一定的历史和实践基础。
劳动教养制度的设立首先是基于对劳动教育效果的肯定。
劳动教育被认为是一种相对温和的刑罚形式,通过让犯罪分子从事劳动活动,使其感受到劳动的重要性和意义,培养他们的劳动观念和职业技能,有助于改变原有的犯罪行为。
此外,劳动教养制度也可以为犯罪分子提供一个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帮助他们重新认识自己的价值和人生目标。
劳动教养制度的运行也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制保障。
我国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文件均对劳动教养制度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其适用范围、实施程序和服刑制度。
例如,根据我国《劳动教养条例》,在一些特定情况下,犯罪分子可以被判劳动教养,并按照制定的劳动教养计划进行劳动活动和法律教育,同时享受相应的待遇和权益。
此外,劳动教养人员也有权提出申诉和投诉,保障其合法权益。
然而,尽管劳动教养制度有其积极作用和合法性,但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争议。
一方面,由于劳动教养不同于传统的监狱刑罚,可能存在对劳动教养人员的身心健康造成影响的问题。
另一方面,由于劳动教养的效果往往难以直接量化和评估,容易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可能导致对犯罪分子的教育效果不尽如人意。
因此,如何进一步完善劳动教养制度,提高其教育和改造效果,成为了一个值得探讨和研究的问题。
总体来说,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是一种有益的刑罚形式,对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改造和教育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然而,劳动教养制度的实施仍然需要充分考虑犯罪分子的权益和社会的关切,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并不断加强对制度的监督与评估。
只有这样,劳动教养制度才能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社会的稳定和和谐作出更多的贡献。
对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思考

《 决定》 《 和 补充规定》 的全面修 改和补充 , 因此 , 事实上《 试行 办法》 就 成为劳动教养工作的主要法律 依据 。 我 国《 立法法》 明确规定: 对限制人身 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 只 能 由全 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制定法律来规定 。 显然,试 行办法》 《 等 不符合该要求。 因此劳动教养现在事 实上处于缺乏法律依据 的状态。 3 与我 国参加的国际人权 公约相冲突 . 我 国已签署 《 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现行劳动教养与这 , 项公约有很大冲突, 别是在限制人身 自由方面 。《 民权利与政治 特 公
门 规章 。虽 然 《 试行 办 法》 1条 的规 定 表 明 它 是 根据 前述 《 第 决定 》 和
劳动教养是对有轻微犯罪行为, 但尚不够刑事处罚条件且有劳动 能力的人实行强制 性教育 改革的处 罚措施。劳动教养是我国特有 的 制裁违法犯罪的手 段之一 。5 O多年来 , 它教育和矫治了一大批轻微
性, 多具体规定相互之间又未能实现系统协调, 许 这必然会影响到劳 动教养制度在实践中的顺利运 作, 偏离其所追求的价值 目标 , 这些问 题主要表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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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劳动教 养 是我 国特有 的一 项法律 制度 , 已经走 过 了 5 0多年 的历程 , 国的 法制化建 设做 出了重要 的贡 献 , 为我 发挥
违法犯罪人员, 在维护社会治安, 预防和减少犯罪, 保障社会主义现代 《 充规定》 补 而制定的, 但纵观其 内容 , 我们不难发现, 它实际上是对
制度的原因论文(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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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的原因论文篇一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的兴衰及废止原因摘要纵观全球,劳动教养制度是我国独有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在我国的法制建设进程中起到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打击轻微的违法犯罪活动的积极作用。
它经历了初级构建、政治运作和逐步法制化三个发展阶段。
由于劳动教养制度存在有悖于现行的法律、适用对象的范围不明确以及缺乏必要的监督和制衡机构等弊端,在2013年底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废除。
关键词法治文明;法制建设The rise and decline of the system of reeducation through labor and the abolition of reasonAbstractThe system of reeducation through labor is Chinesechara law system of China, in China’s legalconstruction process played a positive role in illegal and criminal activities of maintaining social stability and unity,combat of minor. It experienced the primary building, andgradually the legalization of political operation three development stages. Because of the system of reeducation through labor is against the legal suitable object, the current is not clear and lack of supervision and restrictionmechanism defects, in the end of 2013 by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abolished.Key wordsThe civilization of rule of law;The construction of legal system一、劳动教养制度综述劳动教养制度是带有浓郁中国政治特色的一种法律制度,诞生于建国初期的政治斗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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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劳动教养制度
论文摘要
劳动教养制度作为中国法律制度的一个伟大创举,在维护社会秩序和预防减少违法犯罪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的作用。
然而劳动教养制度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存在着许多漏洞和弊端。
本文首先闸述劳动教养制度的历史进展及现状;其次阐述劳动教养制度存在必要性,最后针对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弊端,提出了关于改革和完善劳动教养制度的观点与建议。
本文尝试通过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探讨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希望其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对社会的安定团结进一步发挥作用。
关键词:劳动教养制度弊端改革完善
劳动教养制度是党和国家依照马克思主义关于无产阶级改造社会、改造人类
的差不多原理,结合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具体实际而进行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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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差不多政策实践。
这一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全然任务是改造人、挽救人、教育人。
在劳动教养制度走过的四十多年的风雨历程里,尽管其性质随着收容对象的变化有所改变,然而劳动教养“改造人、挽救人、教育人’的宗旨始终未变。
作为社会主义中国法律制度的一个伟大创举,劳动教养制度在维护社会秩序和预防减少违法犯罪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的作用,打击、教育、纠正了大批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失足者,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功不可没。
然而,随着社会情况的进展变化,劳动教养制度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如立法冲突问题在于欠缺合法性;执法主体问题在于欠缺监督机制;程序问题欠缺正义性;适用范围肆意性,对象欠缺法定性:处罚期限长期化,处罚强度欠缺适当性等等,因此,有的主张对此应予改革与完善,有的主张予以废除。
但我认为,“存”、“废,之争的结果殊途同归,无非差不多上查找一种更恰当的制度来适应法治社会的需要。
劳动教养的历史和现实,理论和实践充分证明这一制度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必定性。
然而,劳动教养的立法和司法中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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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问题又使这一制度合法性面临危饥。
因此,在大力开展依法治国的今天,重新审视劳动教养这一法律制度,意义是不可言明的。
一、劳动教养制度的进展过程
1、劳动教养及其法律依据
劳动教养,是指对不够刑事处罚的或不需要刑事处罚的且具有劳动能力的违法人员,让其在劳动教养场所进行劳动,同意强制性教育改造的最为严厉的行政处理方法。
1955年8月25日,中共中央《关于完全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指示》指出:对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除判处死刑和罪状较轻、坦白完全或因立功而接着留用的以外,分两种方法处理。
一种是判刑后劳动改造。
另一种是不够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用于接着留用,放到社会上又增加失业的,则进行劳动教养,即集中起来,替国家做工,由国家发给一定的工资。
1956年1月10日,党中央又公布了《关于各省、市应立即筹办劳动教养机构的指示》,对劳教性质、指导原则、审批权限等作了原则规定。
从此,劳动教养制度在我国诞生。
1957年8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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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8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这是我国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正式确立了劳动教养制度。
1979年11月29日国务院所公布的《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
1982年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方法》将劳动教养的对象规定为6种,即“劳动教养收容家居大中都市需要劳动教养的人”,“对家居农村而流窜到都市、铁路沿线和大型厂矿作案,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人,也能够收容劳动教养”;1982年解放军总政治部、公安部联合公布《关于军队执行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方法〉几个问题的通知》,将劳动教养的对象扩大至军人。
1987年公安部、司法部公布的《关于对卖淫嫖宿人员收容劳动教养问题的通知》规定卖淫嫖宿人员不管来自城、乡,只要符合该通知中的相应规定,则一律被收容劳动教养。
这种处于相对较低层次的规范性文件不断扩充处于相对层次较高的行政法规所规定的适用对象范围的做法,也是欠妥当的。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试行方法》是对《决定》和《补充规定》的完善和补充,其只能确实是“准行政法规”性质的部门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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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以这些法规、规章为依据的劳动教养制度显然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
尽管,在后来颁布的《治安治理处罚条例》、《关于禁毒的决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等单行法律中都有关于劳动教养的决定,但差不多上适用劳动教养,而不是对劳动教养具体制度的规定。
“劳动教养只有政策,没有法律”的观点虽有偏颇,却从另一侧面讲明了劳动教养制度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
2、劳动教养的性质与治理体制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向全世界公布的《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中,将劳动教
养讲明为是一一种行政处罚。
对劳动教养人员要按照“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实行强制性的教育改造。
国务院没有国家劳动教养治理委员会,其具体工作是由公安部和司法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领导和治理,只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都市设置各自的劳动教养委员会,由公安、司法、民政、劳动等部门的负责人共同组成,一般是挂牌在公安机关法制机构内,负责治理劳动教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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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劳动教养的对象和范围
1957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规定应当实行劳动教养的人有四种:(1)不务正业,有流氓行为或者有追究刑事责任的盗窃、诈骗等行为,违反治安治理、屡教不改的;(2)罪行轻微,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反革命分子、反社会主义的反动分子,受到机关、团体、企业、学术等单位的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3)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内有劳动能力,但长期拒绝劳动或者破坏纪律、阻碍公共秩序,受到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4)不服从工作的分配和就业转业的安置,或者不同意从事劳动生产的劝导,不断地无理取闹、妨害公务、屡教不改的。
1982年公安部的《劳动教养试行方法》将劳动教养人员调整为六类:(1)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2)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等犯罪团伙中,不够刑事处分的;(3)有流亡民、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4)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5)有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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