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发[2008]第87号 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关于职工带薪休假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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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职工带薪年休假办法

医院职工带薪年休假办法

医院职工带薪年休假办法第一条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第514号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第9号令),《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院全体在职职工。

第三条职工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是指按照国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每年安排在岗职工休息的时间。

(一)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

医院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

(二)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

(三)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Ⅰ年、满10年、满20年后的下年度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四)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及探亲假、婚丧假、产假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五)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不跨年度安排。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全年请事假、病假累计超过年休假时间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二)在各类学校脱产学习、外出培训、进修、出国学习期间当年超过半年的。

(三)未休完年休假不能请事假。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不享受年休假的。

第五条各部门(科室)负责人要加强管理,切实安排好职工休假,保证职工年休假制度的落实。

职工因个人原因未休年休假的,不享受年休假报酬。

第六条当年将退休的工作人员应在其退休前优先安排年休假。

第七条年休假程序(一)部门(科室)员工休假时由各部门(科室)负责人批准并在“休假卡”上签字后方能执行。

需要变更休假天数的,必须持休假卡到人事处办理变更手续。

(二)每年年初,职工个人提出年休假申请,部门(科室)根据工作情况,统筹安排年休假计划。

(三)部门(科室)年休假计划分别报医务处、门诊部、护理部、院务部备案。

医院带薪休假制度

医院带薪休假制度

医院带薪休假制度医院带薪休假制度一、休假类别1、婚假:婚假三天。

男职工年满25周岁,女职工年满23周岁以上属晚婚,可另增加晚婚假十五天。

2、产假:(1)女职工产假90天,含产前休假15天。

(2)由妇产科出具《诊断证明书》为难产或剖宫产者另增加15天。

(3)晚婚女职工生育第一孩者另增加产假30天。

(4)一胎生育为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孩,增加产假15天。

3、节育假:晚婚晚育第一次流产或引产者增加休假7天。

4、哺乳假: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员工,每天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者,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5、丧假:员工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可以请丧假。

丧假为3天。

外省酌情给予路程假l一3天。

6、病假:职工因病就医需病休的人员,需出示医院诊断证明。

7、事假:除病、婚、产、节育、丧假外,因私事必须请假的为事假,全年累计不得超过l5天。

享受年休假的职工可用年休假冲抵事假。

8、年休假:职工凡连续工龄满一年的,均可享受年休假制度。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所计工龄为参加工作之日算起)。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一)职工请事假累计15天以上者;(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1个月以上的;(三)累计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年内三个月连续未完成工作量者不享受休假,当年已休假,但之后未完成工作量者,取消下一年度的带薪休假;(六)请事假、探亲假等各类假的人员,其请假天数从享受休假天数内减除,剩余时间一次性休完。

(七)如当年已休假,之后出现的上述情况推至下一年度核算。

(八)享受带薪休假后不再享受每4年一次的探亲假(九)当年休产假五个月以上者不享受该年度带薪休假;医院各科室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在不影响科室正常工作秩序的情况下,合理安排休假。

医院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医院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医院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规范我院职工年休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院在编职工和聘用职工在我院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在编职工累计工作时间以工龄为准;聘用职工累计工作时间以政府有关部门认可的累计工作时间为准,或以在我院实际工作时间为准。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基本工资收入,但不含科室绩效工资。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医院未扣基本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医院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自然年度内一般应集中安排,当年假,当年休,当年完,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因工作需要或集中准备考研等个人特殊情况,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经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医院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年休假办理程序:(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二)科室审批并提出工作安排意见;(三)医院主管领导审批;(四)销假。

第七条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八条职工与医院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我院关于“公休假”的规定停止执行。

昆明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会议制度

昆明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会议制度

昆明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会议制度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和决策水平,使我院管理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按照卫生部《全国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如下会议制度。

一、会议类别会议主要有党委会、党政联席会、书记办公会、院长办公会、院周会、临床医技科主任会、护士长例会、行政职能部门主任例会、科务会、教研室主任例会、门诊例会、临床医技科室晨会、医患沟通座谈会、专项(题)会议等。

二、党委会议见党委会会议制度及议事规则三、党政联席会议见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四、书记办公会(一)书记办公会是研究处理党委日常工作的会议,研究提交党委会讨论决策的议题和党务工作,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二)书记办公会由党委书记、副书记和纪委书记组成,党委书记主持,列席人员和议题由党委书记确定。

(三)党委办公室负责会务工作。

五、院长办公会(一)院长办公会是研究、处理医院日常行政工作,讨论医院医疗、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管理中有关问题,决定有关事项;酝酿需提交党政联席会讨论决策的议题;组织实施党政联席会有关决议的办公会议。

分管院领导不能出席会议时,如无特殊情况,一般不讨论其分管范围的工作。

(二)院长办公会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分管副院长、院务部主任和秘书列席会议,并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院长不能出席时,由院长委托的副院长主持。

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三)院长办公会的会务工作由院务部负责。

每次会议均作记录,重大议定事项形成会议纪要,经院长、行政副院长或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发,分送领导班子成员及有关责任部门。

每次会议的纪要、记录及相关资料一并存档备查。

因故不能参会的院长办公会成员,由院务部向其通报会议情况。

六、院周会(一)院周会是医院党政领导传达文件及上级重要指示精神,通报医院重大事项;全院性规章制度的颁布;干部任免决定;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通报;医疗、护理、科研、教学、行政管理、后勤服务、医德医风、医保等工作情况通报;每月或季度的经济状况分析报告及成本分析报告;每月或季度的医疗护理质量分析报告;每月或季度的安全生产、消防情况分析报告;每月或季度的奖惩情况的通报;动员、部署医院工作的重要会议。

第一部分教学管理工作制度昆明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第一部分教学管理工作制度昆明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百度文库教学管理工作制度一、《昆明医科大学教师任课资格管理暂行规定》⋯⋯⋯⋯二、《昆明医科大学主讲教师资格认定及管理办法》⋯⋯⋯三、《昆明医科大学教学名师评选管理办法》⋯⋯⋯⋯⋯⋯四、昆明医科大学师培工作管理暂行规定⋯⋯⋯⋯⋯⋯⋯五、昆明医科大学对青年教师实行导师制的实施办法⋯⋯六、昆明医科大学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试行)⋯⋯⋯⋯七、昆明医科大学考试工作的有关规定⋯⋯⋯⋯⋯⋯⋯⋯八、昆明医科大学考场规则⋯⋯⋯⋯⋯⋯⋯⋯⋯⋯⋯⋯⋯九、第二临床医学院教师教学纪律⋯⋯⋯⋯⋯⋯⋯⋯⋯十、第二临床医学院教学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十一、第二临床医学院领导干部和教师听课制度⋯⋯⋯十二、第二临床医学院教研室教学设备管理条例⋯⋯⋯十三、第二临床医学院文件管理制度⋯⋯⋯⋯⋯⋯⋯⋯十四、第二临床医学院教研室管理制度⋯⋯⋯⋯⋯⋯⋯十五、第二临床医学院教学评估及考核管理制度⋯⋯⋯十六、第二临床医学院学生临床实习教学查房制度⋯⋯十七、第二临床医学院学生临床见习管理制度⋯⋯⋯⋯⋯十八、第二临床医学院学生临床实习管理制度⋯⋯⋯⋯⋯十九、第二临床医学院教师讲课管理制度⋯⋯⋯⋯⋯⋯⋯⋯⋯二十、第二临床医学院教师备课制度⋯⋯⋯⋯⋯⋯⋯⋯⋯⋯⋯⋯二十一、第二临床医学院教研室集体备课制度⋯⋯⋯⋯⋯⋯⋯⋯二十二、第二临床医学院新教师上课准入制度⋯⋯⋯⋯⋯⋯⋯二十三、第二临床医学院上新课教师准入制度⋯⋯⋯⋯⋯⋯⋯二十四、第二临床医学院试卷命题、交付、印制管理制度⋯⋯⋯二十五、第二临床医学院考试阅卷及成绩登录管理制度⋯⋯⋯⋯昆明医科大学教师任课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加强高等学校教师任课资格管理,是高校依法办学、教师依法从教的重要环节。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的教师任课资格制度,加强对任课资格的管理,建设一支品德高、业务强的教师队伍,提高我校的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根据《教师法》、《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条例》、《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 ( 教高 (2001)4 号) 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 ( 教高 (2007)2 号 ) 等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医院带薪年休假管理制度

医院带薪年休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医院职工休息休假权利,提高职工工作积极性,促进医院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正式事业编在岗职工,包括在编、派遣制、合同制、院内合同工及院聘A、临时工等。

第二章年休假享受条件第三条职工在医院工作年限满一年以上的,享有带薪年休假。

第四条职工累计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

第三章年休假安排与执行第五条年休假天数每年初由人事科公布。

第六条职工年休假应当在工作满一年的下一个年度内安排,具体休假时间由职工与所在部门负责人协商确定。

第七条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八条职工因工作需要,确需调整年休假时间的,应当提前与所在部门负责人协商,并经医院领导批准。

第九条职工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四章年休假不享受条件第十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当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及以上的;(二)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当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及以上的;(三)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当年请病假累计4个月及以上的;(四)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五)当年产假90天的;(六)上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的。

如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则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不再享受。

第五章年休假管理与监督第十一条人力资源处负责贯彻落实本制度,负责全院职工年休假计划的申报、计划的执行跟踪、负责行政后勤片区和临时工年休假的审核审批以及未休年休假的补偿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医务处负责全院临床医生、医技部门年休假的审核审批。

第十三条护理部负责全院护理系列年休假的审核审批。

第十四条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加强对职工年休假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职工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第二人民医院职工假期管理制度

第二人民医院职工假期管理制度
〔一〕职工年休假管理制度 1 范围 1.1 本制度规定了职工年体假管理的有关条例。 1.2 本制度适用于参与工作满一年以上的本院在岗人员。 2 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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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休假:是国家依据劳动者工作年限和劳动繁重紧急程度,每年 给予的肯定期间的带薪连续休假。
1)行政、后勤、医技部门无特别状况的,每年按规定执行年休假 制度。 2)临床医生、护理人员原则上执行年休假制度。
5.2 各科室需提前做好科内职工年休假打算的支配工作,各科室 要优先予以支配。
5.3 各科室需按打算执行年休假,确因科室工作需要或临时执行 某项指令性任务的,科主任、 护士长对科内职工的休假时间有权进行
4.6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 20 天以上且单位根据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2 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3 个月以上 的; 5)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4 个月以上的; 6)如当年享受了年休假以后,其病、事假等假期超过了本条 2)
遇,非法定福利待遇参照医院相关制度执行。 5.3 职工请婚丧假期间,不享受与工作绩效相关的月度奖金和年
度奖金。 〔五〕职工探亲假管理制度 1 范围
1.1 本制度规定了探亲假管理的有关条例。 1.2 本制度适用于家在台州外且与父母、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 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在岗人员,且在本院工作满一年且经见习期考核 合格后次年起享受。 2 术语 探亲假:是指按规定给予与家属分居两地的职工在肯定时期内 回家与父母或配偶团聚的假期。“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够 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父母”包括自幼抚养 职工长大,如今由职工供给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3 职责 人事科负责按国家及浙江省相关政策贯彻执行探亲假制度,负 责全院职工探亲假的审核审批。 4 探亲假休假时间规定 4.1 职工国内探亲,享受探亲假时间按以下规定执行:

第二人民医院职工假期管理制度

第二人民医院职工假期管理制度

第二人民医院职工假期管理制度1. 引言为了科学合理地管理和安排医院职工的假期,提高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质量,第二人民医院制定了本职工假期管理制度。

该制度旨在依法合规、公平公正地管理职工的假期,促进职工健康工作与生活平衡。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第二人民医院全部职工。

3. 假期种类及权益3.1 年假年假是指职工在医院连续工作满一年后享受的带薪休假,每位职工可根据实际工作时间获得相应天数的年假。

职工享有年假期间,医院将发放相应工资并保留职工的薪资待遇。

### 3.2 节假日节假日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包括但不限于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国庆节等。

职工在节假日享有带薪休假,具体休假安排将根据实际情况提前通知职工。

### 3.3 病假职工因病需要请假时,可凭医院指定的假条及医疗证明向所在部门提出请病假申请。

医院将根据职工实际病情合理安排病假时间,并支付相应的病假工资。

### 3.4 事假职工需要请假处理私人事务时,可向所在部门提出请事假申请。

事假时间由医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并予以批准。

事假期间职工不享受工资报酬。

4. 假期管理流程4.1 年假管理4.1.1 职工达到连续工作满一年后,可向所在部门提出年假申请。

4.1.2 部门审核后,将职工的年假申请提交给人力资源部门审批。

4.1.3 人力资源部门根据职工的实际工作时间,确定年假额度,并与职工达成一致。

4.1.4 年假期间,职工需提前与所在部门协商休假时间,确保医院日常工作正常进行。

4.1.5 年假期满,职工需于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年假结算申请,人力资源部门将根据职工的年假使用情况结算工资。

4.2 节假日管理4.2.1 计划安排医院根据职工的工作情况和国家法定假期安排,提前制定节假日工作安排。

安排将在节假日前通知职工并公示。

4.2.2 职工假期调休当职工在节假日需要连续工作时,医院将为其提供补休机会,并在之后适当调整工作安排,确保职工合理享受休假权益。

医院职工休假制度

医院职工休假制度

医院职工休假制度一、医院现阶段假期医院在职正式职工(包括聘用制职工),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分别享有不同假期。

包括,法定节假日、教学假、探亲假、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回国假、丧假、放射假和学术活动时间等。

经批准,可以休病假和事假。

二、教学假具体规定1、参加工作满一年的本院正式职工(含聘用制)可享受教学假。

2、休假天数:(1)工作年限不满10年者,每年可享受教学假10天(不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下同)。

(2)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者,每年可享受教学假14天。

(3)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者,每年可享受教学假18天。

(4)工作年限满30年者,每年可享受教学假22天。

特别说明:(1)当年未休完教学假,可XX到次年二月底,过期作废。

当年存休假可保留至次年二月底,过期作废。

(2)上述工作年限计算方法是,不考虑哪个月满10年,均算至年底。

如1999年8月新参加工作的职工,2009年年底前均视为工作年限10年以内。

3、新职工休教学假的规定:(1)无工作经历当年毕业的新职工(含八年制、本科生、大专生),在见习期或试用期期间不享受教学假。

次年见习期和试用期满转正定级后,可按转正后工作时间的比例享受教学假。

(2)有工作经历的新职工及新调入人员,来院当年按在院时间比例休教学假。

4、当年退休人员休教学假的规定:按当年办理退休手续之前的实际工作月比例享受教学假。

5、教学假与其他几种假期的关系:(1)享受寒暑假待遇的,不再享受教学假。

(2)同一年度内,按照有关规定,既可享受教学假也可享受探亲假者,可由本人任意选择享受其中一种假期,同一年度内不得享受两种假期。

(3)享受放射假、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丧家者,除按有关规定给假外,仍可享受教学假(以上假期须在当年休完,不可存)。

(4)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或22个工作日)者,只能享受一半教学假;病事假超过一个半月(或33个工作日)者,当年不再享受教学假。

各科考勤员每年年终12月份核定本科职工当年可享受教学假的期限,如核定某职工当年教学假超休或属于不能享受教学假之列,应将已超休的教学假根据实际情况补记为病假或事假。

医院职工工资、津贴发放有关规定

医院职工工资、津贴发放有关规定

医院职工工资、津贴发放有关规定(一)目的:为了做好职工工资、各类津贴管理工作,激励全院职工努力工作,多做贡献。

根据国家及省有关工资管理的政策规定,结合医院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编内人员和医院聘用编外人员。

“返聘人员、特殊聘请人员”见第十四章,“医院聘用合同制其他人员”见第十五章。

(三)工资发放实施办法1、工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统一规定执行。

编内人员按国家人事部的规定执行,聘用编外人员参照编内工资标准按相应岗位确定工资。

2、医院实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含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

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3、正常晋升工资。

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2006 年7 月 1 日起,职工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才能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 1 月起执行。

工作年限每满 5 年且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的,可在满 5 年后下年度的 1 月 1 日起晋升一个档次津贴补贴。

4、由较低等级的岗位任聘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次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5、直接从各类学校或社会上录用(含聘用)的新参加工作人员,实行试用期工资(见习期工资、学徒期工资、熟练期工资)期满,按照确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职员职务、工勤等岗位重新确定为相应岗位转正工资。

从正式确定工资的当年起,考核被确定为称职(合格)以上的年限,可作为正常晋升工资的年限,在每年考核称职(合格)及以上后晋升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 1 月起执行;工作年限每满 5 年且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的,可在满 5 年后下年度的 1 月 1 日起晋升一个档次津贴补贴。

6、调进人员的工资,按本单位的工资、津贴待遇执行,其在原单位年度考核称职(合格)以上的年限作为正常晋升工资的年限。

职工假期管理制度

职工假期管理制度

职工假期管理制度[2008-5-5 15:46:36]为了加强医院各类工作人员的管理,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9号)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落实院科两级对职工享受各类假期的管理制度,保障职工依法享受有关假期的权利,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职工假期管理制度》。

一、医院实行院、科两级行政领导负责制,职工(含技术型临时聘用人员,下同)请假应按假期审批权限逐级申报,不得擅自越级报批。

各科主任(负责人)请假应报相应职能部门、分管院领导批准。

职工请假应填写《请假单》,注明事由,起止时间等内容,经科主任批准后方能离岗,假满应返院向科主任销假上岗。

凡未经有关领导批准而无故擅离工作岗位者,离岗时间按旷工处理。

二、需报批的规定假期为病假、事假、探亲假、计生假、婚丧假、学习假、工作年休假。

三、假期待遇及审批程序:1.病假:工作人员因病需离岗治疗,应出具疾病证明依据(市级医院以上证明),经本科行政领导批准同意可为病假。

病休时间应连续,非工作原因不得中断或留假。

审批的权限:病假7天以下,由科主任审批,超过7天应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批,2个月以上的应经政治处报分管领导审批。

六个月以上康复需上岗者,应提交健康鉴定依据报本科领导,经批准分配工作岗位后上岗。

上岗者应连续工作两个月,若在两个月内因原病复发批假,则上岗前后病假合并计算。

因病无法坚持正常工作超过一年者院(科)组织可酌情缓聘或解聘,由院方改发给适当的生活费。

职工病休待遇规定如下:①当月病假每天扣20元,病假一次性超过3天扣发下月考勤奖,卫生津贴按实际天数扣发,当月病假累计超过20天扣发当月奖金及下月浮动工资。

②一次性病假在六个月以内,从第二个月起按以下标准发给工资;实际工作年限(下同)不满二年,享受基本工资70%;满二年不满五年,享受基本工资80%;满五年不满十年,享受基本工资90%;满十年以上,享受基本工资100%。

医院各种假期休假夜班费发放管理规定范本

医院各种假期休假夜班费发放管理规定范本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医院各种假期休假夜班费发放规定(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编号:FS-QG-40923医院各种假期休假夜班费发放规定Provision of night shift fees for various holidays during thehospital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z医院各种假期休假及夜班费发放补充规定一、职工年休假规定:1、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不满10年,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如当年8月进院,到第二年8月满1年,从第三年开始享受年休假)2、有下列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职工学习享受寒暑假。

(2)累计工作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休年休假的程序:职工年休假一般在年内休完。

个人提前申请(不申请的作自动放弃),科主任、护士长统一安排。

原则上,每个职工必须将年休假的一半时间在年内休完(强休),休假具体时间由科室安排。

如科室安排后不休者作自动放弃;其余一半如确因工作关系无法休完,按规定进行补贴。

4、要连续休年休假的按《请销假制度》执行。

5、职工平时需要休假,一律以年休假抵冲(放射假除外)6、休年休假不扣满勤奖。

6、返聘人员享受年休假。

7、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记大过以上处分的当年不安排年休。

二、职工作时间及休假程序:1、科主任、护士长合理安排职工工作,职工工作时间实行8小时/天,每周休息1.5天,实行轮休休制。

2、取消所有余假,所有加班均不再累计加班时间。

除法定节假日外的所有加班以科室承包形式买断。

3、各种假期按《请销假制度》办理请假手续。

三、夜班费规定:1、卫生技术人员大夜班30元,小夜班20元,医生夜班以大夜班计算。

云南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事厅,云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08.29•【字号】云人[2008]31号•【施行日期】2008.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云南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2008〕31号)各州(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干部)处、财务处:为维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息休假的权利,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国家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

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二、工作年限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工作人员自工作年限满1年、10年、20年的下月,即可享受上述规定的年休假期。

三、国家法定的节日、休息日,以及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四、一个年度内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寒暑假,累计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二)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44个工作日)以上的;(四)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66个工作日)以上的;(五)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88个工作日)以上的;(六)工作人员因个人原因脱产学习累计天数超过其年休假天数的;(七)工作人员被停职审查或受到限制人身自由15天以上的行政、刑事处罚的。

XXX医院带薪休假实施办法

XXX医院带薪休假实施办法

欢迎阅读XX医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职工休假权益,保障职工身心健康,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山东省人事厅《关于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若干问题的意见》和XXX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的通知》(X政办字[2014]XX号)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带薪年休假的适用范围及条件第二条凡医院在职职工(含在编、人事代理、合同制、返聘、外聘人员)工作年限累计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满1年、10年、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带薪年休假假期内。

在编人员及退休返聘人员工龄按人事档案工龄计算,现有人事代理、合同制、外聘人员从进院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带薪年休假期间的待遇第三条休假期间,职工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不变。

第四章带薪年休假的安排第四条临床业务科室工作人员由所在科室科主任负责安排;护理人员由所在科室护士长负责安排;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安排。

第五条在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带薪年休假可采取灵活多样、科学合理的方式统筹安排,可分段安排,也可集中安排,不得跨年度安排。

第六条休假审批程序:(一)员工休假报本科室负责人审批,中层干部休假报主管科室同意后由分管院长审批,院领导休假报院长审批。

最后由人力资源部审核后录入个人请假记录信息。

(二)请假人填好休假申请表,按规定程序报批,提前一周将休假申请表下联交至人力资源部备案后,方可休假。

各科室每月应将休假情况随考勤报送人力资源部(于备注处说明)。

第五章带薪年休假的相关规定第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二)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三)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四)一年内事假累计满20天以上的;(五)实习生、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每周出勤不满5天);(六)开除留用察看期间及离岗内退人员。

医院带薪年休假管理制度

医院带薪年休假管理制度

医院带薪年休假管理制度(一)为保障员工休假权益,调动工作积极性,确保医院各项工作有效运转,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在医院连续工作满×年以上的员工,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三)带薪年休假坚持服从工作需要、尊重员工意愿原则各部门科室应合理安排工作,提高质量效率,科学合理制订计划,分期分批统筹安排所属人员年休假。

(四)带薪年休假天数按照员工到医院参加工作的实际年限计算,从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的下月起享受相应年休假天数:1.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年休假5个工作日。

2.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年休假10个工作日。

3.累计工作已满20年,年休假15个工作日。

(五)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六)员工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享受当年带薪年休假。

1.请事假本年度内累计20天以上。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

(七)已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第六条规定的某种情形,不享受下一年度年休假,并按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员工原则上不予请事假。

如确因有事须请事假,须将请假天数与应享受带薪年休假天数冲抵,冲抵后超出天数仍按事假处理。

(九)休假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原则上不跨年度。

(十)如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不安排员工年休假。

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应按照该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十一)各部门、科室每年1月底前将人员带薪年休假计划上报人力资源部门,经审核备案后实施。

对未获批准的自行休假或无故超假视为旷工。

如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视为自动放弃。

(十二)调入医院人员办理工资关系转移手续时应出具原单位休假证明。

2023医院职工休假管理规定制度

2023医院职工休假管理规定制度

2023医院职工休假管理规定制度目录一、适用范围 (2)二、请假程序 (2)三、休假期间的待遇 (4)四、其他情况说明 (5)为进一步规范职工休假管理,提高全院职工的组织性和纪律性,保证良好的工作秩序和劳动纪律,根据国家关于职工休假的有关政策,结合医院实际,经院党委研究决定,制订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凡我院在职职工,因病、事、产、婚、丧、公休等需要休假者均应执行本规定,无故缺勤或虽有正当理由而没有履行请假手续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二、请假程序(-)计划生育假、产假、婚假、丧假、公休假:按国家及医院规定执行,职工休假前须填写职工休假申请表,由所在科室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组织人事科盖章备案。

(二)事假:职工请事假1天以内由所在科室负责人审批;连续请假2-14天须填写职工休假申请表,经科室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报组织人事科盖章备案;连续请假15天及以上者,个人写出请假申请,经所在科室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院务会研究决定。

(Ξ)病(伤)假:1、职工因患病(受伤)需要休假者,每次不得超过2周,每月累计病休超过7天者,须携带本院或其它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并附相应的门诊病历、检查报告及检查缴费单据等有效资料提请分管领导签字同意。

病假经审批同意后有效,先休后补者不予审批。

病假诊断证明作为考勤依据每月由所在科室负责人随科室考勤报组织人事科。

2、院内医师出具的门诊病休证明必须由两名主治及以上医师(其中一名须为该专业科室行政主任)签字,严格按照诊断依据客观真实开具,严禁弄虚作假开人情病假条;门诊部审核盖章时要严格按规定审核门诊病历、检查报告、缴费单据等有效资料,并登记备查。

对在病假的开具、审核过程中违规操作的,一经查实对当事人严肃处理。

3、职工因病住院治疗的,应在出院后持医师开具的住院证明及病历首页(复印件),经所在科室负责人签字后报组织人事科备案。

4、职工因病连续休假达到3个月以上,确因患病丧失劳动能力需长期休假者,必须经医院组织专家会诊后,经院务会研究批准。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2008)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2008)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
通知(2008)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云劳社发[2008]7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8.03.13
【实施日期】200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云劳社发〔2008〕7号)
各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3〕185号),为切实保障企业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生活,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提高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07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原称伤残抚恤金)的1至6级工伤职工(不含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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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的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家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及《云南省人事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保证我院医疗、教学、科研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任务的圆满完成,确保医疗安全,切实维护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结合我院的实际,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职工工作年限满1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二、工作年限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三、国家法定节日、休息日及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假期,不计入休假假期。

四、一个年度内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已享受寒暑假,累计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含20天)以上者按规定
不扣工资的;
(三)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44个工作日)以上的;
(四)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66个工作日)以上的;
(五)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88个工作日)以上的;
(六)职工因个人原因脱产学习,累计天数超过其年休假天数的;考取各类院校(离职学习的五大生、研究生、出国前参加外语学习人员等)的;
(七)公派出国进修、学习、工作6个月以上者,按国家出国人员有关规定休假;
(八)职工被停职审查或受到限制人身自由15天以上行政、刑事处罚的;
(九)无故旷工者,待聘、拒聘、待岗人员;
(十)借调外单位一年以上者(含一年)。

五、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第四条第(二)、(三)、(四)、(五)、(六)、(七)、(八)、(九)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六、各科室、部门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度内可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不跨年度安排。

七、科室、部门因工作需要,无法安排年休假的,应征
求本人意见,并报医院人力资源管理部批准。

对于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医院支付其年休假工资报酬。

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为: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八、科室、部门已安排年休假,本人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九、本规定从2008年11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同时作废。

十、本实施意见由人力资源管理部、财务部分别解释。

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主题词:医院职工带薪休假办法
发:全院各科室
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2008年11月18日印发校对:金晓燕(共印8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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