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津《国际法》(第4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第十章 外交和领事豁免、国际组织的豁免【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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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外交和领事豁免、国际组织的豁免

一、概念题

1.代办(上海对外贸易学院2003年研)

答: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代办是一国外交部长派向另一国外交部长的使节,在使馆馆长中级别最低。代办仅可以随时要求谒见接受国的外交部长,代表本国处理相关外交事宜。如两国长期保持代办级的外交关系,则表明双方的外交关系是不完全的。一般说来,当两国关系存在某些问题时才互派代办。

2.外交团(上海对外贸易学院2000年研)

答:外交团(diplomatic corps),是由各国派驻某一国的外交使节按照外交惯例组成的团体。广义上的外交团包括驻该国的外交代表机关的全体外交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外交团并非一个依法组成的团体,所以,不具有法定的地位和职能,各国使节之间也不存在相互的隶属关系。

3.国书(外交学院1999年研)

答:国书,即派遣国书,是派遣国国家元首致接受国国家元首用以证明大使或公使身份的正式文件。派遣国书由派遣国元首签署,外交部长副署,由大使或公使向接受国元首递交。公约规定,使馆馆长到达派遣国后,一般应立即拜会接受国外交部长,商定递交派遣国书或委任书;使馆馆长在呈递国书后,或在向接受国外交部或另经商定之其他部通知到达并将所奉国书正式副本送交后,即视为已在接受国内开始执行职务。

4.外交特权与豁免(外交学院1994年研)

答:外交特权与豁免,是指一国派往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根据国际法或有关协议在接受国所享有的一定的特殊权利和优惠优遇的总称。外交特权与豁免的理论根据有治外法权说、代表性说、职务需要说三种,《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以条约的形式肯定了植物需要说和代表性说,确认此等特权与豁免之目的不在于给予个人以利益,而在于确保代表国家之使馆能有效执行职务。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内容主要包括使馆的特权与豁免和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以及其他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5.不受欢迎的人(郑州大学2005年研;上海对外贸易学院2004年研)

答:“不受欢迎的人”是为了保障接受国利益,防止外交特权和豁免被滥用,维也纳公约根据大多数国家的做法规定的一国对别国派驻或将派驻的外交官表示不满和不能接受而要求派遣国收回任命或召回该外交官的程序。公约规定,接受国可以随时不加解释,通知派遣国,宣告使馆馆长或使馆任何外交人员为不受欢迎的人。遇这种情形,派遣国就应斟酌情况召回该人员,或者在他是接受国国民的场合终止其在使馆中的职务。如果派遣国拒绝或者不在合理期间内履行上述义务,接受国可以拒绝承认该人员为使馆人员。

6.治外法权说

答:它以使馆和外交代表处于接受国领域之外这种拟制来说明外交特权和豁免。这种学说既不是以事实为根据,也不符合各国在外交特权和豁免方面的做法。治外法权说现已被摒弃,但有时仍可看到治外法权一词被用来作为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同义语。

7.领事裁判权

答:领事裁判权是指历史上西方列强在亚非各国的领事按照其本国法对其本国侨民行使司法管辖权的片面特权。列强在中国的领事裁判权首次规定于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中。

8.special mission(武汉大学2007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

答:特别使团。特别使团是一国经另一国的同意或邀请。派往另一国,代表派遣国进行谈判或完成某项特定外交任务的临时机构。特别使团有的纯属礼仪性的,其职务只是代表派遣国参加接受国的重要庆典;有的是为了出席双边或多边国际会议,其职务是代表派遣国参加会议的各项活动;有的是为了缔结一项条约,其职务是代表派遣国与对方谈判,达成有关协议;有的是为了处理某种突发事件,其职务是调查和解决有关争端。

二、简答题

1.请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简要论述“使馆特权与豁免”。(上海交大2006年研)

答:使馆特权和豁免:

(1)使用国旗和国徽

使馆及其馆长有权在使馆馆舍、及在使馆馆长寓邸和交通工具上使用派遣国的国旗或国徽。

(2)使馆馆舍不可侵犯

①使馆馆舍的含义

使馆馆舍是指供使馆使用和供使馆馆长寓邸之用的建筑物或建筑物各部分,以及其所附

属的土地,至于所有权谁属,则在所不问。

②使馆馆舍不可侵犯的含义

a.接受国官员非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进入馆舍。

b.对使馆馆舍要加以特别保护。

c.接受国不得对馆舍及其设备等财产采取强制措施。

(3)档案和文件不可侵犯

使馆档案和文件,无论何时,也不论位于何处,都是不得侵犯的。

(4)通讯自由

①使馆与派遣国政府及无论设于何处的该国其他使馆及领事馆通讯时,可以采用一切适当办法,包括外交信使及明密码电信在内。但使馆非经接受国同意,不得装置并使用无线电发报机。

②使馆的来往公文不得侵犯。

③外交邮袋不得予以开拆或扣留。

④行动及旅行自由

使馆人员的行动和旅行自由被认为是使馆执行其保护和了解等职务所需要的一种便利。接受国家应确保所有使馆人员在其境内行动及旅行之自由。

(6)免纳捐税、关税

①使馆免纳捐税的项目包括:使馆馆舍免纳全国性或地方性各种捐税,但其为对提供的特定服务所应付的费用,例如清除垃圾费,不在免除之列;使馆办理公务所收的规费和手续费免征一切捐税。

②在关税方面,使馆公务用品(如办公室家具、打字机、车辆)准许入境并免除一切关税和除了贮存、运送及类似的服务费用以外的一切其他课征。

2.试述外交代表的管辖豁免。(外交学院2000年研)

相关试题:简答外交代表管辖豁免的主要内容。(中国政法大学2006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

答:外交代表的管辖豁免

(1)刑事管辖的豁免

外交代表对接受国之刑事管辖享有豁免。享有外交特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2)民事和行政管辖的豁免

外交代表享有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但存在例外情形:

①关于接受国境内私有不动产之物权诉讼,但其代表派遣国为使馆用途置有之不动产不在此列。

②关于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并不代表派遣国而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之继承事件之诉讼。

③关于外交代表于接受国内在公务范围以外所从事之专业或商业活动之诉讼。

④外交代表或其他享有管辖豁免的人如主动提起诉讼而被告提起“与主诉直接相关之反诉”。

(3)作证义务的免除

外交代表没有以证人身份作证的义务,不能强迫外交代表作证。但这并不等于外交代表一定要拒绝与接受国当局合作。

(4)管辖豁免的放弃与执行豁免的放弃

①外交代表和其他享有特权和豁免的人员对管豁的豁免可由派遣国放弃,豁免的放弃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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