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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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案例题

【案例1】

2008年5月8日某建筑工程公司向某钢厂发信,信中称“我公司急需某型号钢材100吨,如有货请速与我公司联系”。5月11日某钢厂接到信后,在5月15日向某建筑公司发信,信中写道:“我公司有贵公司所需某型号钢材,质量符合国家一级品要求,价格为1800元/吨,如贵公司需要,我公司可在5月30前用卡车送至贵公司”。某建筑公司在5月18日接到信,5月19日发信称:“贵公司信中的其他条件我公司都接受,只是价格是否可以下调,我公司可在1500元/吨的条件下接受贵公司产品”,某钢厂在5月21日接到信后当日即发信称,同意以1500元/吨的价格向某建筑公司供货。5月23日某建筑公司收到了某钢厂的信。

简要回答以下问题:

(1)5月8日某建筑工程公司向某钢厂发信属于什么行为?

答:是要约邀请,因为内容不具体、不确定。是建筑公司希望某钢厂向其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在5月15日某钢厂向某建筑公司发信属于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什么行为?该行为对某钢厂有何约束力?

答:是要约,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要约要具备条件:内容具体、明确,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本案中某钢厂向某建筑公司发信中内容具具体、确定,并表明一旦某建筑公司承诺,合同成立,某钢厂要受此要约内容的约束。

(3)5月19日某建筑公司向某钢厂发信属于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什么行为?

答:是新要约,因为某建筑公司对某钢厂的要约内容作出了实质性的变更。

(4)5月21日某钢厂向某建筑公司发信属于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什么行为?

答:是承诺,因为某钢厂完全同意某建筑公司的要约内容

(5)该合同从什么时间开始成立?

答:该合同5月23日成立。因为承诺生效,合同成立。承诺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此合同中某钢厂的承诺是5月23日到达要约人某建筑公司的。

【案例2】

2008年3月2日,小李与女朋友在某电影院看电影,散场后,将一个公文包遗落在了座位上,内有手机一部、身份证、护照、存折及现金若干。小李很着急,于是在各大报纸都刊登了寻物启事,表示如果知情者能将该公文包送回,定将一次性给付酬金1000元。一个星期后,小王将拾到的公文包送还小李。小李看到丢失的公文包失而复得后,却对酬金的事只字不提。小王非常气愤,于是将小李告到了法院,请求其支付1000元的酬金。问:

(1)本案中小李在报纸上公布的广告是什么性质?

答:是要约。虽然法律规定商业广告的性质为要约邀请,但是如果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可以视为要约。题中小李发出的悬赏广告内容具体、明确符合要约的规定,所以是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

(2)小李和小王之间是否有合同关系?小王是否有权请求小李支付酬金?

答:小李和小王之间有合同关系。因为小李发出的是要约,小王完全同意小李要约的意思表示,是承诺,所以合同成立。小王有权请求小李支付酬金。

养猪专业户李某欲出售其养猪设备,他与邻村的王某商定价钱为15000元,10日内回话。三日后他又与本村的张某约定出售该设备,价钱为15000元,10日内回话。王某为筹款将新买的摩托车折价卖掉,损失4000元。第八天王某交钱时,李某告诉他两天前设备已经卖给了张某,王某认为李某不讲信用,要么将设备卖给自己,要么赔偿自己损失4000元。李某认为,我的设备爱卖给谁就卖给谁,至于王某折价卖摩托车是他自己的事,与我无关。双方争执不下,该纠纷应如何解决?为什么?

答:李某应赔偿王某折价卖摩托车的损失,因为李某向王某发出的是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此要约还确定了承诺期限,李某在承诺期内应受其要约意思表示的约束,王某在承诺期内作出了承诺,李某违反诚信,将设备卖给他人,因此,王某有权要求李某赔偿自己的损失。【案例4】

2008年1月北京某公司(买方)与深圳某工贸公司(卖方)签订一份买卖1辆进口轿车的合同,北京某公司向深圳某工贸公司支付了货款,深圳某工贸公司向某公司提供了相关的进口报关的各种单证,北京某公司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被有关部门检验出其所持的各种报关手续都是假的,此时北京某公司才知道该轿车是走私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扣押。北京某公司找到深圳某工贸公司要求退款,但深圳某工贸公司称,退款可以,但必须还车,不还车绝不退款。问:

(1)双方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

答:此合同是无效合同。因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是无效合同。深圳某工贸公司以欺诈的手段,用走私车辆和北京某公司订立合同,走私轿车损害了国家的利益.

(2)该纠纷应如何解决?为什么?

答走私轿车收归国家所有,深圳工贸公司应退款,并且如果给北京公司造成损失的,北京公司有权要求深圳工贸公司赔偿损失。:

【案例5】

某商店于2008年4月新进了一批进口照相机,定价为1880元,售货员误标为880元,保修期1年。4月20日顾客王某因五·一期间外出旅游,便在该商店购得一台。月末点货时,售货员发现标价错误便更改为1880元。王某在旅行期间照相机出现故障来店请求维修,售货员在查验发货票时发现该照相机是4月20日售出的,就要求王某再补交1000元钱。王某认为,价格是商店订的,自己一点过错都没有,不应当承担这个责任,不同意补交。双方争执不下,商店起诉至法院。该纠纷应如何解决?为什么?

答:该合同属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合同一方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此合同的售货员对照相机的价格有重大误解,所以商店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此合同,另外此合同也显失公平。如果法院判决撤销此合同,顾客王某应返还相机,商店应返还顾客王某880元;法院判决变更此合同,王某应补缴1000元钱。当然,是撤销该合同还是变更该合同,应按当事人的意思,当事人请求变更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刘某有徐悲鸿八骏图真迹和赝品,便张贴广告称其有徐悲鸿的八骏图真迹以10000元出售。王某看到广告后,信以为真,于2008年3月25日即以10000元的价格买下,并将该画送给了在当地投资建厂的港商叔父。数日后,王某带朋友张某去叔父家欣赏该画,张某指出该画为赝品,王某就到有关部门进行鉴定,结果为赝品,王某看叔父非常喜欢该画,就找到刘某要求退还5000元了事。2008年11月王某的叔父回港,将其房屋及包括八骏图在内的屋内物品都留给了王某。王某认为,5000元买一张赝品也不合适,就找到刘某要求退画,要回剩余的5000元钱。刘某不同意,王某便起诉至法院,王某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什么?

答:王某的主张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由当事人协商一致而订立的,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变更合同。此案中,刘某使用欺骗的手段,用赝品谎称真迹使王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买的八骏图,王某得知受骗后,与刘某协议变更了此合同,变更后的合同是王某明知八骏图是赝品的情况下自愿购买的,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结果,不存在欺骗等违法情节,是有效合同,王某又要撤销此合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案例7】

2008年4月5日,甲公司业务员王某到乙公司联系有关事宜,见乙公司急需20台日产索尼牌彩色电视机,于是未经甲公司授权,就与乙公司签订了销售20台日产索尼牌彩电的合同。乙公司4月15日将20台日产索尼牌彩电的价款65000元通过银行汇给甲公司,甲公司于4月20日、4月25日两次送彩电15台至乙公司。当时市场日产索尼牌彩电销路正好,于是甲公司就先顾零售,而未继续供应5台彩电给乙公司。乙公司多次找人与甲公司联系,甲公司均以“暂时无货”为由,拒不提供5台彩电。后乙公司业务员亲眼看见甲公司在零售彩电,于是又找甲公司,要求立刻供货,否则按合同支付违约金并退款。而甲公司则以业务员王某未经授权就签了合同,是无权代理为由认为此合同是无效合同。问:

(1)本案中王某未经授权擅自代理,事后是否已被追认?为什么?

答:①王某未经授权擅自代理,事后已被追认,因为甲公司接受了乙公司的汇款,并按约定两次向乙公司发货。

②根据《合同法》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本案属于行为人无权代理后已被追认

(2)在本案中应该由谁向乙公司承担责任?

答:本案中应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承担责任,因为本案中业务员王某尽管超越授权代理甲公司,但事后得到了甲公司的追认,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成立且有效,甲公司不履行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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