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等二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项法规的决定(2012)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2.07.26

【实施日期】2012.07.26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部分失效依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五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5号)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项法规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2年7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7月26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

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项法规的决定

(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2年7月26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对《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项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

1.将第六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民营科技企业的科技业务管理部门,对民营科技企业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其指导和服务,不参予经营活动,不承担经济连带责任;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的职责负责有关工作。”

2.将第二章章名修改为“设立与变更”。

3.删除第八条第一项。

4.将第十条修改为:“民营科技企业的分立、合并、变更登记注册内容以及申请实行股份制转换等事项,应到原核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5.删除第二十七条。

二、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

将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省级创新型企业可以优先承担省级自主创新重大专

项,其相关研究开发和产业化涉及的资金及用地优先予以保障。”

三、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易地重建,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并由批准部门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四、广东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生产、经营清真食品、肉食、饮食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给予办理营业执照。”

五、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

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所列的地质遗迹由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设立标志。”

六、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1.将第四十条修改为:“采矿权人出租采矿权应当与承租人签订书面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地矿主管部门备案。”

2.将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申请探矿权、采矿权抵押应当签订抵押合同。”

3.删除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七、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1.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以招聘人才为对象的各类人才交流会,应当由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举办。人才交流会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制定。”

2.删除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八、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

1.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职业介绍机构举办劳动力交流会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制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