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
关于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
关于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维护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市地方性法规的尊严,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执行,使市人大常委会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更富有实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议、决定,对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有关法规问题的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以下简称执法检查)。
第三条市人大常委会围绕法律、法规实施中涉及本市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确定执法检查的重点。
第四条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对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天津海事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的执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第五条执法检查的目的是,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贯彻实施,监督和支持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发现并纠正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发现和总结执法工作经验,及时推广。
在执法检查中,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不直接处理具体案件和应当由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处理的问题。
第六条执法检查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制定执法检查的年度计划,应当充分考虑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以及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所反映的意见。
执法检查年度计划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拟定,报主任会议批准后,印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并通知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和区、县人大常委会。
执法检查年度计划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应当经主任会议批准。
第七条执法检查应当制定执法检查方案。
执法检查方案由执法检查工作的承办部门拟定,报主任会议批准。
司法监督铿锵行 ——全省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
威 的高 度 , 刻 认识 《 深 决议 》 重 大意 义 , 的 领 会 其 精 神 实质 , 强 责 任 感和 使命 感 , 增
抓 住 机 遇 , 极 进取 . 力开 创 诉 讼 监 督 积 努
作 为 促 进监 狱 机 关严 格 执 法 、 文 明执 法 的 重 要手 段 , 自觉 加强 了与 检 察机 关 的 沟通 , 制 定 了贯 彻 落 实 《 议 》接 受 检 并 决 、 察 机 关 法 律 监督 的具 体 措 施 。
保贯彻《 决议》 工作落到实处 ”省委政 法 。
委 决 定 将 加强 和 改 进诉 讼 监 督 工 作作 为
2l O 0年 全 省政 法 工作 的 重 要 内容 , 年 在
础上 , 备部门根 据《 决议> 的要求 , 分别制 定 了贯彻落实《 决议》 的具体实施意见 。
省 法 院要 求 全 省 各级 法 院 依 法 、 面 、 全 主 动 、 自觉 地 接 受 检察 机 关 对 诉讼 活 动 的
自觉 、 主动 接 受 检察 机 关 的 法 律监 督 。 省
司 法 厅 ( 狱 管理 局 ) 监 将检 察 机 关 的监 督
2o  ̄ 9 2 o9 月 6日《 议 》 台 之后 , 决 出 省 人 大 常委 会 对 《 议 》 贯 彻 落实 工 作 决 的 高 度 重 视 ,将 其 列 为 2 1 0 0年 司 法 监 督 工作 的重 点 。 人 大 常委 会 党 组 书记 、 省 常 务副 主 任 闰丰 ,副 主 任王 琼 同志 分 别作
司 法 监 督 铿 锵 行
一
口马 力 李 雨 印
—
—
全省 贯彻 落 实 省 人 大 常 委会 《 于 加 强 人 民检 察 院对 诉 讼 活 关
人大监督与检察机关行政法律监督工作的衔接机制
149社会治理人大监督与检察机关行政法律监督工作的衔接机制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享有立法权、罢免权、重大问题的决定权、监督权等,对“一府两院”的监督,系其监督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检察机关系《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职责主要包括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等。
从监督对象来看,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主要涉及司法监督以及行政监督。
实践中,司法监督相较成熟,行政监督工作开展起步较晚,且法律上历经被肯定、否定、限缩的历程,故在理论研究、法律依据和实践经验层面均有所欠缺,是检察工作中相对薄弱的方面。
由此,检察机关开展行政监督,既受到人大的监督制约,同时亦需人大的支持。
人大监督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衔接配合的逻辑证成第一,人大权力的至高性给予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支持。
人大系国家权力机关,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由其产生并对其负责,二者的关系系国家权力机关(位高者)对由其产生的机关(位低者)的赞同、鼓励,核心在于为位低者提供合法性支撑,即检察机关的职权源于人大立法权或决定权的赋予。
人大对检察机关的支持寓于监督之中,支持的内涵及于二方面的内容:一是对国家机关严格依法行使职权给予支持。
二是对国家机关开展有关改革试点工作给予法律依据上的支持。
第二,人大监督与检察院法律监督在监督性质、监督对象、监督方式、监督效果等方面存在的差异性,是实现二者衔接配合的前提条件。
从监督性质来看,人大监督是权力机关就关系宪法和法律实施中的重大问题,从宏观上、从权源上进行的监督,具有决策的性质;检察机关监督是对具体案件、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就事论事,依照法定的职权与法定的程序启动。
从监督对象来看,人大监督更具广泛性,其监督“一府两院”实施和执行法律的情况,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对象较为具体,限于法律明确授权。
监督方式上,人大监督方式更为丰富,包括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视察调研、执法检查、工作评议、专题询问、质询等方式。
切实规范司法行为 不断提升审判质效
法 体 制 和 工 作 机制 改革 “ 察 机 关 要 强 化 法 检
律 监 督 ,要 明 确检 察 机 关 对 侦 查 活 动 进 行 法 律 监 督 、纠 正 违 法程 序 ” 的总 体 部 署 ,是 我 市法 制 建 设 的 又 一 重 大 举 措 。 贯 彻 落 实 《决 项
人 民 群 众 合 法 权 益 ,具 有 分 重 要 的 现 实 意
发 展 史 具 有 里 程 碑 意 义 ,进 一 步 落 实 了 中 央
一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要 深 化 思 想 认 识 , 切 实 增 强 接 受 法 律 监
督 的 自觉 性 。在新 形 势下 ,加 强 检 察 机关 法律
监 督 ,对 于 坚 持 和完 善 中 国特 色 社 会 主 义 I作
司法 制 度 ,进 一 步 规 范执 法 、司 法 行 为 ,保 障
义 。全 市 公 安机 关 将 深 化 对 检 察 机关 法律 监督
作 重 要 意 义 的认 识 ,增 强 自觉 接受 法律 监督
的 意 识 ,严格 依 照 法 定 权 限 和 程 序行 使 职 卡 义,
定 》,公 安机 关 责无 旁贷 。
积极 支持 配合 检察 机关 依法 开展 法律 监 督 I
利 开 展 住 维 护 人 民群 众 合 法 权 益 、保 障 社会 公 平 正 义 、确保 法 律 有 效 实 施 及 促 进 社 会 和谐 稳 定 等 方 面 ,法 院 检 察 院有 共 同 的使 命 和 担 j
首先 ,要健 全 内部 监督 检 查 机 制 。把 接 受
和 配 合 检 察 机 关 法 律 监 督 纳 入 年 度 日标 考 核 ,
并 定 期 对 全 市 法 院贯 彻 落 实 《 定 》各 项 要 求 决 开 展 督 查 , 确 保 法 律 监 督 事 项 取 得 实 效 。 其 次 ,要 建 立 法 院与 检 察 院间 沟 通 协调 机 制 ,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9.27•【字号】•【施行日期】2019.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2019年9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全省检察机关全面加强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
会议认为,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对于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监督和支持全省各级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增强法律监督工作实效,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决议:一、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始终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自觉接受本级党委、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积极适应国家司法体制改革、诉讼制度改革的新形势新任务,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忠实履行各项法律监督职责,统筹推进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为开创新时代现代化强省建设新局面提供法治保障。
二、刑事检察监督工作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
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应当积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严格执行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原则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从源头预防冤错案件,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加强对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的监督,通过引导侦查、退回补充侦查、自行补充侦查、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等方式,依法监督纠正有案不立、违法立案、立而不查、以罚代刑、插手民事经济纠纷以及刑讯逼供、违法取证、滥用强制措施、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涉案款物等违法行为。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6.15•【文号】•【施行日期】2021.06.15•【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法治建设正文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2021年6月15日)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是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级检察机关认真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依法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进入新发展阶段,与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新需求相比,法律执行和实施仍是亟需补齐的短板,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发挥还不够充分。
为进一步加强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确保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现就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以高度的政治自觉依法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等检察职能,实现各项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推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大力推进检察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着力提高法律监督能力水平,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断作出新贡献。
二、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1.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面加强接受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面加强接受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1.10.12•【文号】法发〔2011〕14号•【施行日期】2011.10.12•【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面加强接受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接受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1年10月12日关于全面加强接受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以及社会监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
为有效发挥接受监督作用,推动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全面加强人民法院接受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接受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一)接受监督是人民法院的义务和责任。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来自人民、属于人民。
对司法工作进行监督,不仅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的本质要求,也是宪法和法律确定的法定原则。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通过深化司法公开,广泛接受监督,有效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接受监督是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的重要保障。
加强接受监督工作,有利于人民法院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确保司法廉洁,依法公正行使人民赋予的审判权和执行权,更好地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司法服务。
(三)接受监督是人民法院加强改进工作,提升司法公信的有效途径。
司法公信力是国家的司法之基,更是人民法院的立院之本。
人民法院只有主动将审判执行活动置于广泛公开的监督之下,才能不断加强和改进自身各项工作,有效争取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信任,进一步树立司法公正、廉洁、为民的良好形象,为人民法院工作营造良好的环境。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
事故 、食 品药 品安 全 事 故后 ,及 时
关 参 加调 查 ; ( )及 时 向侦 查 机 关 移送 涉 三
线索 ,并 抄 送 检 察 机 关 ;及 时 向检 国家工 作 人 员 涉 嫌 贪 污 贿赂 、渎 职
线索 ;
( )与 检 察 机关 加 强 行 政 监 四
机 关 送 达 减 刑 、假 释 的裁 定 和 暂 予 监 外执 行 的 决 定 ,依 法 及 时 办 理 检 察 机 关 提 出 的 纠 正 意
关;
七 、刑 罚执 行 和 监 管机 关 应 当 配 合检 察机 关 的法律 监督 :
( )及 时办 理 检察 机 关 提 出 的立 案 监 督 五
和 侦查 活 动监督 意见 。
( )通过 建 立 信 息平 台 ,实 一
室 与 监 狱 、看 守所 、强 制 性 教 育 措
六 、各 级 审 判 机关 应 当依 法 接受 并 配 合 检
察 机关 的法 律监督 : ( )及 时办 理 检察 机 关 认 为 审判 、执 行 一
等 监管 场所 的信 息 网络互 联互 通 ;
( )及 时将 提 请 减刑 、假 释 二
监 外 执 行 、所外 就 医 、所 外 执 行 、 制 性 教 育 措施 、延 长 强 制 性 教育 措
关 材料 通报 检察 机关 并 听取意 见 ; ( )发 生 被 监 管人 员 脱 逃 、 三 等 事 故 的 ,及 时通 知 检 察 机关 派 员
查;
活 动 违 反法 律 规 定 或 者 侵 害 当事 人 、辩 护 人 和 诉讼 代理 人诉 讼权 利 而依法 提 出 的监 督 意见 ;
(四 )释放 被 逮 捕 的人 、变 更 逮 捕措 施 或
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12•【字号】甘政发[2008]79号•【施行日期】2008.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意见(甘政发[2008]7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以下简称《决定》),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学习宣传,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市县政府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治观念,每年至少2次聘请专家、学者为领导干部作专题法制讲座。
结合政府的重要决策,认真落实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制度。
加强对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的考查和测试,并将考查和测试结果作为任职的依据之一。
省级有关职能部门要把依法行政作为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制订依法行政培训大纲,每3至5年对市县政府领导进行1次依法行政轮训,切实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
市县政府要建立健全法律学习培训和考核的长效机制,把学习培训纳入公务员培训的总体规划,有计划、有重点地抓好学习培训,做到学法计划、内容、时间、人员、经费、效果“六落实”。
加大公务员录用考试法律知识测查力度,增加法律知识在相关考试科目中的比重。
每2年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1次集中法律知识培训和考核,培训考试不合格的,年度考评不得评为称职。
要大力开展法制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每年至少组织开展2至3次面向社会的依法行政集中宣传教育活动,弘扬法治精神,在全社会广泛倡导学法辨是非、知法明荣辱、用法止纷争的法治意识,促进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社会氛围的形成。
二、完善行政决策机制,提高行政决策水平。
市县政府要依照《甘肃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暂行规则》的规定,在今明两年内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决定等制度。
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法规类别】法律实施监督【发文字号】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发布部门】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9.07.31【实施日期】2009.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9年7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并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中央在甘各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四条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接受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五条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监督范围第六条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照工作性质、管理职能和监督范围,分为综合性和行业性两类。
综合性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监督范围为所在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行业性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监督范围为所在系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接受和配合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监督工作。
主动接受人大监督不断改进检察工作
大 代表 了解 情况 、 取意 见。对 收 听 集 到 的 意见 , 明确 责 任 、 口办 要 归
理 ,做 到件 件 有落 实 、 事 事有 回
第一 , 主动报 告 工作 。除每 年
在 人 代 会 上 向人 大 报 告 工 作 外 , 对重 工作 情 况等 ,要及 时 向
再 加强 。
的 国 家工作 人 员 , 力行 使得 好 , 权 可 以维 护 国 家 法 律 的正 确 实 施 ,
促 进经 济社 会 发展 ;权 力行 使 得 有 偏差 ,就 可能 对党 和 人 民 的利 益造 成 损害 。因此 , 检察 机 关既要
增 强依 法履 行 监 督 职 责 的意 识 , 又 要增 强依 法接 受监督 的意 识。 第三 ,从 民主 法 治建 设 的 维
人 大常 委 会报 告 ,以便 人 大及 时
音。
检 察 机 关 要 增 强 受 人 大 监
在监 督 检察 机 关 方 面 ,建 议
人 大在 以下 五 个 方面 发 挥 更好 的
督 、 人 大 负责 的 宪法 意识 , 实 对 切 加 强与 人 大和人 大代表 的联 系。 第一 ,在 建 立 和 完善联 络制
于解 决 检察 机 关 存在 的 困难 和 问
题 ,为检 察 事 业 的发 展提 供 更 加
有 力 的保 障。
从 大 的 方面 讲 ,检 察 机 关 自
觉接 受人 大监 督 ,主要 体 现在 以
下几 方面 :
一
度 看 。社 会 发展 进 步 的一 个 重要 检 察 机 关及 其 工作 人 员 首 先
识 , 持清 醒头 脑 , 保 更好地 坚 守检 察 人 员 的职 业 道 德底 线 :有 利 于 及 时 发 现 检 察 队伍 存在 的 问题 , 促 进 公 正执 法 :有 利于 排 除 执 法
A县金花锰业有限公司关于公益诉讼竞赛题
A县金花锰业有限公司关于公益诉讼竞赛题一、不定项选择1.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提出()。
A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B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C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D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答案:B2.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检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时间()A 2015年B 2016年C 2017年D 2018年答案:A3.公益诉讼制度正式建立的依据()A 刑事诉讼法B民事诉讼法C 行政诉讼法D侵权责任法答案:B C4.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种类()A 民事公益诉讼B行政公益诉讼C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D其他答案:ABC5.目前公益诉讼受案领域主要包括()A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B食品药品安全C国有财产保护D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E英烈权益保护答案:ABCDE6.关于公益诉讼的表述错误的是()A公益诉讼规则的设立体现了依法治国的法治理念B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只限于法律授权的机关或团体C公益诉讼规则的设立有利于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D公益诉讼的提起必须以存在实际损害为前提答案:D7.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利于()A优化司法职权配置B完善行政诉讼制度C推进效能政府建设D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答案:ABD8.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一般由( )的市(分、州)人民检察院管辖。
A 侵权行为地B 被告住所地C 被害人住所地D 其他答案:AB9.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夤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据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间为()。
A 一个月B 两个月C 三十日D 三个月答案:C10.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检察机关督促其依法履职的方式包括()。
A 问责B 提出检察建议C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D 提起议案答案:BC11.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诉讼请求全部实现而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检察院接受人大监督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情况的发言
检察院接受人大监督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情况的发言各位领导、同志们:这次市委召开人大工作会议,充分体现了市委对人大工作的高度重视。
检察事业是党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监督职能,是对检察工作的最好关心和支持。
我们检察机关一定认真学习贯彻***书记等几位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为建设富强和谐新寿光做出积极努力。
根据会议安排,现在,我就市检察院近年来接受人大监督,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情况以及学习贯彻这次会议精神作一发言。
一、深化认识,健全机制,积极主动地接受人大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是检察机关必须始终遵循的政治原则和宪法义务。
近年来,市检察院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不断强化对国家权力机关和人大代表负责的观念,牢固树立“监督就是关心,监督就是帮助,监督就是支持”的思想,把积极争取和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作为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做好检察工作的重要保障,不断规范接受监督的形式,拓宽接受监督的渠道,确保了检察工作深入健康发展。
(一)健全工作报告制度,自觉主动地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
牢固树立“法律监督机关更要接受监督”的观念,在坚持每年向人代会作工作报告这一法定形式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完善了全面工作定期汇报、主要工作专题汇报、重大案件及时报告、交办案件优先查报等一系列工作报告制度,使报告工作、接受监督逐步走上了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
去年以来,我们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报告了查办职务犯罪工作、检察派出机构建设、侦查监督工作以及高检院和省、市院重要会议、重大部署等情况,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高度重视,认真审议研究,提出了重要意见,为我们进一步抓好工作指明了方向。
(二)创新联络工作机制,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
市检察院制定并落实了《进一步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会联络工作的意见》等制度规范,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积极主动地开展与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
关于加强人大司法监督工作与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衔接的办法
关于加强人大司法监督工作与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衔接的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完善人大对“一府两院”监督评价机制,加强区人大常委会司法监督工作与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有效衔接,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加强人大司法监督工作与省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衔接的办法》、《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规定》等有关法规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法制工作委员会、代表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与区人民检察院建立工作联系制度,保证工作有效开展。
第三条区人大常委会对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和支持区人民检察院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定期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重大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第四条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对收到的涉法涉诉事项依法依规转送有关机关处理。
属于检察机关管辖范围的下列材料依法转送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一)反映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材料;(二)反映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材料;(三)反映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在侦查活动和审判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材料;(四)反映不服人民法院刑事、行政生效判决、裁定的材料;(五)反映不服人民法院民事生效判决、裁定,并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情形的材料;(六)反映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以及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执行存在违法行为的材料;(七)反映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而不移送的材料;(八)反映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材料;(九)反映加强、改进检察工作和检察队伍建设的建议和意见的材料;(十)其他依法属于人民检察院处理的事项。
第五条对属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范围的下列问题,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协助区人大常委会依照交办程序转送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一)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二)区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三)区人大常委会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四)社会普遍关注的重点问题。
新时代检察机关职能
新时代检察机关职能检察机关的根本职责在于实施法律监督,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适用,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
保持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协调有序的社会关系,实施法律监督职能本身就是检察机关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过程。
检察机关相应职能的实施离不开社会管理体系,广泛的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为检察机关提供了创新的工作理念、工作思路和工作机制。
因此在我们国家不断发展和进步的同时,也就更需要履行好检察机关的职能为我国的和谐社会、法治社会保驾护航。
所以从以下几点更加能够说明我检察机关的职能。
一、注重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保障和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要紧紧围绕中央关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推进发展现代农业、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完善基本公共服务、进一步改善民生等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完善和落实服务大局的措施,充分发挥打击、监督、教育、预防、保护等职能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1、要依法严厉打击走私、偷税骗税、操纵股市、非法集资、非法买卖土地等严重经济犯罪,继续推进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深化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国土资源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和相关预防职务犯罪专项工作。
2、要依法打击侵害农民权益、危害农业发展、影响农村稳定的犯罪活动,继续加大查办涉农职务犯罪力度,突出查办支农惠农资金管理使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以及农村基层政权建设中的职务犯罪。
3、要依法打击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以及严重破坏生态、浪费资源的犯罪,严肃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特别是生态修复工程、防灾减灾体系建设背后的职务犯罪。
4、要切实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深入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积极参与对产品制造集中地、商品集散地、侵犯知识产权案件高发地的重点整治,突出打击新闻出版、文化娱乐、高新技术和农业领域侵犯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和植物新品种权的犯罪。
二、更加注重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着力深化重点工作进一步把重点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克服个别检察机关、检察人员存在的无关论、等同论、替代论、无为论思想,坚持立足检察职能,继续在各项检察工作中深化、细化、实化措施,注意总结推广带方向性的经验,研究解决带普遍性的问题,着力建立健全检察机关深入推进重点工作的科学有效工作机制。
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对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全市检察机关开展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
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对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全市检察机关开展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分类】审议意见的报告正文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对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全市检察机关开展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杨学工所作的《关于全市检察机关开展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认为,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紧紧围绕全市工作大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全面加强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努力维护司法公正,为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依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
这个报告比较全面地反映了全市检察机关加强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的情况,总结成绩客观真实,指出问题实事求是,改进措施具体可行。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调解工作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一、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讲话,把检察工作提高到新水平胡锦涛总书记在参加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天津代表团全体会议时,发表了重要讲话。
胡锦涛总书记深刻阐述了经济社会发展的一系列重大问题,对天津工作提出了总体要求和“四个着力”的工作目标,为下一步做好天津改革发展稳定的各项工作指明了方向。
检察机关作为重要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保证国家法律正确实施,依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权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
一定要把思想认识行动统一到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上来,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讲话精神,做到认识上更深刻,思想上更统一,行动上更自觉。
检察院要结合自身实际,研究落实“四个着力”要求的措施,特别是要在社会管理创新上下功夫,创造出检察机关一流工作业绩,让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走在全国前列。
二、进一步提高对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法律监督工作刑事审判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这项职能的履行情况,直接关系到国家法律的实施和司法公正,关系到人民权益的保障,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
论如何加强和完善人大对检察机关的监督
论如何加强和完善人大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由人大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同时,人民检察院还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所以,同级的人大与人民检察院关系问题主要是人大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问题。
人大与人民检察院均享有一定的监督权,那么,人大监督监督者的前提必须先理顺各级人大与其他机关、组织及其同级检察院的关系,明确人大和检察机关各自的监督范围,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独立检察机关司法权,充分发挥人大对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有助于检察机关更加主动接受人大对其监督,形成人大和检察机关对法律监督的双层监督体系。
本文认为应根据人大对检察机关监督的发展现状,及其发展中面临的阻力,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完善人大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更好地加快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进程,实现依法治国和依宪治国。
一、人大对检察机关监督概述(一)人大对检察机关监督的法律依据自1978年以来,我国民主和法治取得了瞩目成就,这离不开司法体制改革前进,因此,这些司法改革的前进过程就成为了我国检察机关接受人大监督的发展史,我国人大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在《宪法》中以最高法律形式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这些规定在《监督法》和《人民检察检察院组织法》都有体现,并在《监督法》中规定:人民检察院要接受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并向本级人大报告工作。
这就在监督方式、监督内容和监督效力上对人大监督检察机关做了实质性规定。
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检察委员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支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重大问题。
这就在法律上明确了检察机关的重大案件和重大问题的最终决定权在人大常委会手里,这项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权是人大对检察机关监督的直接法律依据。
(二)我国人大和检察机关各自的监督范围学术界和司法实务部门对人大和检察机关各自的监督范围各抒己见,人大和检察机关手中的监督权都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但人大的法律监督职权是最高层次的权力监督,而检察机关是在权力分工后,在人大监督之下、特定范围内的监督。
检察机关要练好“监督内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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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活动。围绕如何加强人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 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的法 律监督职 能 人大代表提 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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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人大 20 0 9年 第 "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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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建设
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建设
王伟;肖祥云
【期刊名称】《当代贵州》
【年(卷),期】2005(000)002
【摘要】@@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全面分析了当前形势和任务,着重研究了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若干重大问题,对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作出了重大部署.在司法领域来看,要把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要求落实到具体检察工作中,就是必须加强检察机关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和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具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
【总页数】2页(P41-42)
【作者】王伟;肖祥云
【作者单位】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检察院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思考 [J], 杨剑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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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检察机关如何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 [J], 任力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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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
工作的决议
【法规类别】法律实施监督
【发布部门】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0.11.26
【实施日期】2010.11.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2010年11月26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开展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
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对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进一步规范执法司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强法律监督工作,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特作如下决议:
一、各级检察机关应当牢牢坚持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切实增强法律监督意识,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
全面加强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力度,及时纠正执法、司法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
二、各级检察机关应当高度关注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和重大民生问题的执法司法活动,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影响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为重点,加大法律监督力度。
在刑事立案监督中,重点监督纠正有案不立、立案不侦、违法立案等问题。
在侦查活动监督中,重点监督纠正刑讯逼供、非法取证、违法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性侦查措施、违法将案件长期搁置不作结论、违法另案处理等问题。
在刑事审判监督中,重点加强对定性错误、量刑畸轻畸重,特别是对职务犯罪案件量刑失衡的监督。
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中,重点监督纠正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所)外执行、超期羁押等问题。
加强对侦查和审判机关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及死刑案件证据审查判断相关规定的监督。
积极探索和完善监督社区矫正工作的方式和措施。
在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监督中,着力完善实施监督的范围和程序,依法行使抗诉职能,正确运用纠正违法通知、检察建议和立案通知等监督形式,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
坚决查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