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学平险条款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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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平险合同范本

学平险合同范本

学平险合同范本甲方(保险人):_______保险公司地址:_______邮编:_______联系人:_______乙方(被保险人):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地址:_______邮编: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第一条保险产品1.1 保险名称:学生平安保险(学平险)1.2 保险金额:人民币_______元整1.3 保险期间: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第二条保险责任2.1 甲方同意在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残疾、烧伤,按照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2.2 甲方同意在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的身故,按照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2.3 甲方同意在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的医疗费用,扣除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的比例进行赔付。

第三条保险费用3.1 乙方同意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间,向甲方支付保险费用,共计人民币_______元整。

3.2 乙方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保险费用,或者按照甲方提供的分期支付方式支付。

第四条免责条款(1)故意行为;(2)自杀或故意自伤;(3)犯罪行为;(4)酒驾、毒驾等违法行为;(5)战争、暴乱、核辐射等不可抗力因素;(6)其他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事项。

第五条保险金的支付5.1 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乙方应在_______日内向甲方提出保险金给付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5.2 甲方在收到乙方的保险金给付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后,应在_______日内进行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_______日内支付保险金。

第六条合同的解除和终止6.1 在保险期间内,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但应向甲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6.2 在保险期间内,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_______日通知乙方,并退还乙方已支付的保险费用。

6.3 本合同在保险期间届满后自动终止。

第七条争议解决7.1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学生平安一年定期寿险条款

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学生平安一年定期寿险条款

国华学生平安一年定期寿险条款(国华寿发[2009]77号,2009年8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关于本保险合同1.1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1.2 投保范围在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和幼儿,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1.3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合同保障责任2.1 保险期间和续保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最长不超过1年,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约定终止日的24时止。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续保本保险。

本公司审核同意后为投保人办理续保手续,并按续保当时被保险人的风险性质重新厘定费率并收取保险费。

2.2 保险金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分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3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7.1)或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见7.2)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4 责任免除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7.3);(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7.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5),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7.6)的机动车;(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第1条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7.7)。

人寿保险公司学平险条款

人寿保险公司学平险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在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大、中、小学学生和幼儿,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者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疾病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及时续保者不受本款90日规定的限制。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四、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五、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1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拒捕;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十、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十三、被保险人首次投保前所患未治愈疾病;十四、被保险人首次参加本保险或者非及时续保,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罹患疾病。

合同范本之学平险保险合同

合同范本之学平险保险合同

学平险保险合同【篇一:学平险保险方案】学平险保险方案[保险方案].[ 保险期限 ] 一年。

[ 保险利益]。

1、意外身故: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之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2、意外残疾: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体残疾,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冶疗仍未结束后,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保残疾险金。

3、疾病身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60日后因疾病身故,给付身故保险。

人民币100元以上至1000元部份 50% 人民币1000元以上至5000元部份 60% 人民币5000元以上至10000元部份70%人民币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部份 80% 人民币30000元以上部分90%5、意外伤害医疗: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院所支出的符合社会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医疗费用,扣除100元后,在保险金额内按80%的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门诊治疗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以90日为限)。

6、附加意外伤害住院补贴医疗保险:10元/日,最高赔付为180天,每人每次事故免赔3天。

【篇二:学平险】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学生幼儿短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学生及幼儿,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一、意外伤害保险责任(一)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按以下规定给付保险金:1、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或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学平险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学平险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学平险条款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条款(1999·8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在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大、中、小学学生和幼儿,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者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疾病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及时续保者不受本款90日规定的限制。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四、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五、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1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5.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

5.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在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大、中、小学学生和幼儿,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者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疾病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及时续保者不受本款90日规定的限制。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四、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五、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1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拒捕;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十、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十三、被保险人首次投保前所患未治愈疾病;十四、被保险人首次参加本保险或者非及时续保,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罹患疾病。

中国人寿学平险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学平险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学平险保险条款学平险是中国人寿推出的一款专为学生设计的保险产品。

它旨在为学生提供全面的保障,保障他们在学习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以下是中国人寿学平险保险条款的详细内容。

第一章保险责任第一条学平险的保险责任包括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和疾病保险责任。

第二条意外伤害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将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死亡进行赔付。

第三条疾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将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突发疾病导致的医疗费用、住院津贴等进行赔付。

第二章保险费和保险期间第四条保险费的计算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职业等因素确定,具体费率可参考保险费率表。

第五条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次年同日终止。

第三章保险责任免除第六条在以下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1. 被保险人故意自残、自杀或试图自杀;2. 被保险人参与非法活动导致的伤害;3. 被保险人患有已知的遗传性疾病或先天性疾病;4. 被保险人因酒后驾驶、醉酒或服用违禁药物导致的伤害。

第四章理赔申请和处理第七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医疗记录。

第八条保险公司收到理赔申请后,将进行核实和评估,并在合理的时间内作出理赔决定。

第九条若理赔申请受理,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金额进行赔付,并及时通知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

第五章保险合同解除和终止第十条保险合同解除的情况包括:保险期间届满、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被保险人死亡等。

第十一条保险合同终止的情况包括:被保险人故意隐瞒重要信息、保险费未按时支付等。

第六章其他条款第十二条保险公司有权对保险合同中的条款进行调整和修改,并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第十三条保险合同中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保险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附则第十四条本保险条款中未尽事宜可参照中国人寿其他相关保险条款进行解释和规定。

第十五条本保险条款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所有中国人寿学平险保险合同。

中国人寿学平险

中国人寿学平险

通知
尊敬的家长朋友:
你们好!孩子是我们共同的关爱,他们能够健康快乐地成长是你我共同的心愿,但少年儿童活泼好动,意外事故时有发生,疾病住院也是常有的事儿,把风险提前转嫁到保险公司是您明智的选择,因此我园特聘请一位保险业内专业人员,为孩子们挑选了一款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保险产品,该产品保费底、保障全面,费用是每人100元,保险责任如下:
一、意外伤害人身保险金:3万元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最高3万元
三、意外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1万元
四、附加住院医疗保险金:6万元(注:如感冒、发烧、肺炎住院生成的费用)
五、投保年龄为3周岁以上有户籍的儿童。

本保险为自愿投保,但为了您和孩子的利益,我们建议您选择该保险。

如果您有其它社会保险或商业保险,与本保险并不冲突,您可以在社保、商保报销后,拿分割单来报销余下的部分。

保险是保风险,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希望您积极投保。

收费截止日至---9----月---10----日。

请认真填写以下信息,无论您是否投保,请将回执交回至班主任老师。

谢谢合作!
-------------------------------------------------------------------------------------------------------------------------------- 回执:
金色之星双语幼儿园
2014.9.2。

学平险合同范本

学平险合同范本

学平险合同范本甲方(保险人):[保险公司名称]地址:[保险公司地址]电话:[保险公司电话]乙方(被保险人):[学生姓名]身份证号:[学生身份证号码]所在学校:[学校名称]班级:[班级名称]监护人姓名:[监护人姓名]监护人身份证号:[监护人身份证号码]监护人联系电话:[监护人联系电话]一、保险责任1. 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具体天数]日内因该事故身故、残疾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残疾保险金。

2. 疾病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3. 意外医疗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指定医院进行治疗,保险人就其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按约定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4. 疾病住院医疗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在指定医院住院治疗,保险人就其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按约定比例给付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二、保险金额和保险费1. 保险金额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人民币[具体金额]元;疾病身故保险金额为人民币[具体金额]元;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人民币[具体金额]元;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人民币[具体金额]元。

2. 保险费乙方应按照每人每年人民币[具体金额]元的标准向甲方缴纳保险费。

三、保险期间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具体时间范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保险期满日止。

四、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1. 保险金的申请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具体天数]日内,向甲方报案并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保险单号;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或疾病诊断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收据、病历、诊断证明、出院小结等;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2. 保险金的给付甲方在收到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的申请和上述证明、资料后,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具体天数]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中国人保校方责任险理赔协议范文7篇

中国人保校方责任险理赔协议范文7篇

中国人保校方责任险理赔协议范文7篇篇1甲方:中国人保财险公司乙方:XX学校鉴于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中国人保校方责任险合同,因乙方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意外事件,导致乙方学生受伤,甲方需向乙方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理赔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理赔协议。

一、理赔原则1. 甲方将依据中国人保校方责任险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乙方学生的意外受伤进行理赔。

2. 甲方将遵循公平、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处理理赔事宜。

1. 乙方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意外受伤,包括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 乙方学生因意外受伤导致的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

3. 乙方学生因意外受伤导致的第三方责任赔偿。

三、理赔程序1. 乙方学生在发生意外受伤后,应及时向甲方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甲方在接到乙方学生的理赔申请后,将尽快对事故进行核实,并确定相应的赔偿责任。

3. 乙方学生应按照甲方要求,提供必要的理赔材料,如医疗费用发票、诊断证明、残疾鉴定等。

4. 甲方将在收到完整理赔材料后,尽快完成审核工作,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1. 甲方将依据中国人保校方责任险合同的规定,确定乙方学生的赔偿标准。

具体的赔偿标准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 甲方将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乙方学生的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进行计算。

具体的计算方式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3. 甲方将按照中国人保校方责任险合同的规定,对乙方学生的第三方责任赔偿进行处理。

具体的赔偿标准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五、权利义务1. 甲方有义务及时向乙方支付赔偿金,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支付。

如果甲方未能及时支付赔偿金,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乙方有义务按照甲方要求提供必要的理赔材料,并配合甲方进行事故核实和赔偿标准的确定。

如果乙方未能提供必要的理赔材料或拒绝配合甲方进行核实工作,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必要的理赔材料,并对事故进行核实和赔偿标准的确定。

学平险合同内容

学平险合同内容

学平险合同内容一、保险合同的缔结甲方(投保人)和乙方(保险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经友好协商,就甲方投保乙方学平险,乙方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达成本合同,条款如下。

二、生效和保险期间1. 本合同自乙方收到投保单及交付的保费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自生效日起至次年相应日止。

三、合同范围1. 本合同的保险对象为甲方作为学生的身体及健康状况。

2.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

3. 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包括:意外医疗费用、住院津贴、身故伤残赔偿等。

四、保险费用1.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一定金额的保险费,合同生效后不可撤销。

2. 保险费的缴纳方式有:一次性缴纳、按年缴纳等多种方式,甲方可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合适的缴费方式。

五、保险金给付1. 甲方在发生意外事故或疾病需要医疗治疗时,应及时向乙方报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乙方应在接到报案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理赔审核,并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3. 乙方在收到保险金给付通知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保险金支付到甲方指定的账户。

六、投保声明和承诺1. 甲方在投保时应如实填写各项资料,不得有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

2. 甲方应遵守乙方的管理规定,妥善保管保险单及其他相关资料。

3. 甲方在合同有效期间,应积极遵守交通法规及乙方的安全提示,保障自身的安全。

七、其他事项1. 本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为友好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应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3.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投保人)签字: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签字:______________日期:年月日以上为《学平险合同》的内容,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规定,保障双方的权益,共同维护合同的有效性。

学生平安保险条款三篇

学生平安保险条款三篇

学生平安保险条款三篇篇一:学生团体平安保险条款第一章保险对象第一条凡各类大、中、小学及技工、中等专业学校学生,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日常学习者都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学校向本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

第二章保险期限第二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零时起到期满日二十四时止。

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金额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伍万元。

第四章保险责任第四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内死亡或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残废的,本公司依照《人身保险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标准》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本公司均按第四条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

累计给付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五章除外责任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疾,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被保险人自杀、犯罪、殴斗、酒醉;二、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三、战争或军事行为;四、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情事。

第六章保险费第七条每千元保险金额保险费为壹元。

第七章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第八条投保时,以学校为单位,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本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第九条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应指定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按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条在保险单有效期间,投保单位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加保或退保,应填写变动通知单一式三份,送交本公司据以签发批单,作为保险单的附件。

被保险人中途退学,不论已否办理批改手续,本公司均不负保险责任,但应退还已缴的未到期保险费。

第十一条投保单位应在约定起保日前一次缴清保险费。

第八章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疾时,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应通过投保单位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并提供下列单证:一、保险单证及投保单位的证明;二、被保险人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书;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时,应提供治疗医院出具的残疾程度证明。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学平险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学平险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学平险条款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条款(1999·8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在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大、中、小学学生和幼儿,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者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疾病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及时续保者不受本款90日规定的限制。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四、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五、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1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中国人寿学平险2022版条款

中国人寿学平险2022版条款

中国人寿学平险2022版条款
中国人寿学平险2022版条款是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两全保险产品,旨在满足客户通过全方位保障来维护自身生命财产安全的需求。

该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保险责任:本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为: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而造成的死亡、残疾以及相应的赔偿金。

二、保险金额:根据投保人的选择,保险金额可分为高额和低额两种:高额保险金额最高可达500万元,低额保险金额最高可达50万元。

三、保险期间:保险期限可根据投保人的需求,选择1年、3年、5年、10年不等的期限。

四、缴费方式:投保人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一次性交清或年交的缴费方式。

五、免赔额:本保险的免赔额为0元,即保险公司在赔偿保险金时不扣减免赔额。

六、特别约定:本保险合同还规定了一些特别约定,如投保人可以增加保险金额、变更保险期间等,详情可参见合同条款。

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华人寿

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华人寿

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华人寿在现代社会,大学生不仅需要付出更多的精力去赢得优秀的学业成绩,同时也需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并为自身的未来规划做好充分准备。

其中一项重要准备就是购买一份平安保险合同,以应对生活中可能面对的意外风险。

在众多保险公司中,华人寿保险集团旗下的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备受青睐。

本文将从合同条款、保险范围及理赔流程等方面来详细介绍华人寿的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

合同条款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是一份比较简单的保险合同,其主要条款如下:1.赔付范围:本合同保障意外伤害、意外医疗及身故保险金给付等。

2.保障期限:保险期限可设置为1年、2年或3年。

3.保费: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保费比较便宜,具体保费根据保险期限及保险金额等因素而定。

4.保险金额:本合同保险金额可根据个人需求和承受能力进行选择。

根据上述条款,该合同主要保障意外风险,并且保费相对较低,符合大学生的经济承受能力。

同时,根据个人需求和承受能力,还能够选择合适的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

保险范围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的保险范围相对比较全面。

以下是该合同的主要保险责任:1.意外伤害:意外伤害造成的医疗费用、住院津贴等。

2.意外医疗:发生意外所需要的医疗服务费用。

3.身故保险金给付:如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而身故,将按照合同约定赔付一定金额的身故保险金。

需要注意的是,合同中对于意外的定义亦是相对宽泛,主要申明为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事件,如交通事故以及各种突发疾病等等。

但对于每种保险责任都有具体金额限制和其他细节要求,具体还需根据官方网站或客服进行咨询。

理赔流程在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中,理赔流程比较简单。

下面是大致的理赔流程:1.报案:首先在意外事件发生24小时内,应及时拨打客服电话并按照客服人员引导完成报案流程。

2.提供材料:客服人员会根据事故情况安排理赔员到场进行勘察,并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您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3.审核:保险公司会对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并对合同进行解释说明以及有关理赔金额的赔付。

学校与保险公司学生保险合同范本

学校与保险公司学生保险合同范本

学校与保险公司学生保险合同范本甲方(学校):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一所教育机构,需要为其学生提供保险服务,乙方为一家合法经营保险业务的公司,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学生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合同:第一条保险对象甲方同意将在校学生作为本合同的保险对象,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条款为甲方学生提供保险服务。

第二条保险范围乙方为甲方学生提供的保险包括但不限于:1. 意外伤害保险;2. 疾病住院保险;3. 其他经双方协商一致的保险项目。

第三条保险期限保险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学生毕业离校之日止。

第四条保险费及支付方式1. 保险费由甲方按年度向乙方支付,具体金额根据学生人数及保险项目确定。

2. 甲方应在每年的____月____日前支付下一年度的保险费。

第五条保险责任1. 乙方应按照保险条款对甲方学生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

2. 乙方应在接到甲方或学生索赔通知后,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赔付。

第六条索赔程序甲方或学生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按照乙方规定的程序提交索赔材料,乙方应协助甲方完成索赔。

第七条双方权利与义务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保险服务,并有权监督乙方履行保险责任。

2. 乙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保险费,并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材料。

3. 甲方应确保提供给乙方的学生信息准确无误。

4. 乙方应保守甲方及学生信息的机密性。

第八条违约责任1. 如甲方未按时支付保险费,乙方有权暂停保险服务,直至保险费支付完毕。

学平险合同范本

学平险合同范本

学平险合同范本甲方(保险人):[保险公司名称]地址:[具体地址]联系方式:[联系电话]乙方(被保险人/学生家长):[学生家长姓名]地址:[具体地址]联系方式:[联系电话]一、保险责任1.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或产生医疗费用,甲方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2. 对于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的住院医疗费用,甲方在约定范围内予以赔付。

二、保险金额1. 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险金额为[具体金额]元。

2.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额为[具体金额]元。

3. 疾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额为[具体金额]元。

三、保险期间自[起始日期]起至[结束日期]止。

四、保险费乙方应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保险费[具体金额]元。

五、理赔处理1. 乙方或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通知甲方。

2. 甲方收到理赔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核,并按照约定进行赔付。

3. 乙方应提供真实、完整的理赔资料,如病历、发票等。

六、免责条款下列情形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1. 被保险人故意行为导致的事故。

2. 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发生的事故。

3. 战争、军事冲突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事故。

七、争议处理如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条款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保险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签字):[姓名]日期:[具体日期]乙方(签字):[学生家长姓名]日期:[具体日期]。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学平险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学平险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在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大、中、小学学生和幼儿,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者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疾病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及时续保者不受本款90日规定的限制。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四、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五、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1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拒捕;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十、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十三、被保险人首次投保前所患未治愈疾病;十四、被保险人首次参加本保险或者非及时续保,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罹患疾病。

2023学平险条款

2023学平险条款

2023学平险条款
1. 保险责任,条款会明确保险公司对于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所承担的责任范围,包括赔偿金额、理赔条件等。

2. 保险范围,条款会详细说明哪些意外伤害事件属于保险范围之内,比如意外身故、残疾、医疗费用报销等。

3. 保险费用和期限,条款会规定学生需要缴纳的保险费用以及保险的期限,一般是按学年或学期计算。

4. 理赔流程,条款会说明学生在发生意外伤害后应该如何进行理赔申请,包括所需材料、申请流程等。

5. 免责条款,条款还会列举一些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的情形,比如故意自伤、酒后驾车等。

总的来说,学平险条款是保险合同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学生及其家长需要仔细阅读条款的内容,了解保险的保障范围和理赔流程,以便在需要时能够及时获得保险公司的支持和赔偿。

另外,也
建议咨询保险公司或者专业人士,以便更全面地了解2023学平险条款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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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学平险条款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条款(1999·8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在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大、中、小学学生和幼儿,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者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疾病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及时续保者不受本款90日规定的限制。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四、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五、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1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拒捕;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十、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十三、被保险人首次投保前所患未治愈疾病;十四、被保险人首次参加本保险或者非及时续保,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罹患疾病。

发生以上情形,被保险人死亡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第五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期满日24时止。

一、保险金额由本合同双方约定,最低为人民币3000元。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二、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收,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

保险费率见附录。

三、续保时,本公司有权调整保险费率。

第七条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八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1人或者数人为死亡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死亡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指定或者变更受益人。

投保人指定或者变更死亡保险金受益人时。

须经被保险人或者其监护人书面同意。

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者变更。

第九条保险事故的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杏、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条保险金的申请一、被保险人死亡的,由死亡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1、保险单;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3.公安部门或者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4、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残疾的,由被保险人或者其监护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l、保险单2.申请人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3.由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医师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或者第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或者第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O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

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五、如被保险人在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六、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一条地址变更投保人住所或者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者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二条合同内容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三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单;2.保险费收据;3、解除合同申请书;4.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于接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三、已领取过保险金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争议处理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来达成协议的,可依达成的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

无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时,可向保险单签发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释义及时续保:是指保险期间届满日前,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就本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续签本合同的行为。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潜水:是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运动:是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武术比赛:是指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贻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探险活动:是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者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

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者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特技:是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末满期保险费(l年期):是指保险费×(1-经过月数÷12),不足月的日数按经过1个月计算。

本公司:是指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附录:保险费率为2‰。

体育院校学生,签单公司可在本款规定的保险费率基础上,视风险程度在50%幅度内加收特别风险保险费。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1999·8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本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合同为准。

主合同效力终止,本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

主合同无效,本合同亦无效。

主合同与本合同相抵触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二条投保范围在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大、中、小学学生和幼儿,在参加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的同时,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而诊疗,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者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扣除人民币50元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80%的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二、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三、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1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主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二、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三、被保险人以家庭病床、挂床治疗等;四、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等;五、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六、未经本公司同意的转院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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