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侵权_为何媒体多败诉_十五起新闻侵权案件分析
新闻业界新闻侵权行为原因探析及对策
下, 图通过对新 闻侵权行 为的特征及表现进行 分析 , 出新 闻 试 找
侵 权 的 一 些原 因并 对 针 对 不 同 的原 因给 出不 同 的 对 策 , 期 望 以
本 文对新闻侵权行为的解决有所帮助 。 关 键词 : 闻 ; 新 侵权 ; 因分 析 原
中图 分类 号 : 2 G1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号 :6 3 2 l(02 0 02 0 17 — 1 12 1 )8— 38— 2
由于社会对信息需求的扩大和新闻媒介报道领域 的扩展 , 特别 是舆论监督 功能的实施 , 因报道失实而 引起的侵权 纠纷 乃至诉
讼便不可避免地增 多。那 么,对新闻媒 介来说 , 易造成哪 些 容
2新 闻侵权 的原 因探析 -
2பைடு நூலகம் . 经济利益的驱使
传媒产化规模越 来越大 , 我国实力 强的媒体发 展速度 更是 令人惊叹 , 一些媒体甚至 实现 了上 市我国传媒行 业在创 造巨大 社会效益的同时, 也给 国家税收做出越来越大 的贡献 , 例如视每 年的广告标王广告数额每年不断飙升 。很 多地方 卫视也在不断
设立的从事新闻报道工作的机构 , 包括报社 、 杂志社 、 广播 电台 、
施的全媒体战略 , 无不是想扩大社会影响 力打 造品牌 , 取得更 多 企业的广告投入 , 而要赢 取高 的广告收 益 , 就要提 高收视 率、 收 率、 订阅率和点击 率, 电视 、 广播 电台 、 刊杂志 、 报 网络 无不需要 靠自身有吸引力的容来赢取受众 , 新闻报道作 为一种最常规 、 最 能赢得眼球的媒体 内容 , 引起各类体高度重视 , 对独家首家新 闻 报道竞争抢发也愈来愈激烈 , 常常发生大面积 的侵 转载 , 新闻被 “ 头去尾 ” 隐去报 道来源和记 者名字 , 变成了 自己的内容 。 掐 , 就
媒体行业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网络新闻、娱乐、科技等领域的综合性网络媒体公司,旗下拥有多个知名网络平台。
乙公司是一家专注于文学作品的原创和推广的公司。
甲公司在未经乙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其平台上大量转载乙公司旗下作者丙的原创作品,侵犯了丙的著作权。
丙发现后,向甲公司发送了侵权警告,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甲公司未予以理睬,丙遂将甲公司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甲公司是否侵犯了丙的著作权?2. 甲公司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案例分析(一)甲公司是否侵犯了丙的著作权?1. 著作权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下列权利:(一)发表权;(二)署名权;(三)修改权;(四)保护作品完整权;(五)复制权;(六)发行权;(七)出租权;(八)展览权;(九)表演权;(十)放映权;(十一)广播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十三)翻译权;(十四)汇编权;(十五)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2. 案件分析本案中,甲公司在未经丙许可的情况下,在其平台上大量转载丙的原创作品,侵犯了丙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因此,甲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对丙著作权的侵犯。
(二)甲公司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1. 著作权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承担以下民事责任:(一)停止侵害;(二)消除影响;(三)赔偿损失;(四)赔礼道歉。
2. 案件分析本案中,甲公司侵犯了丙的著作权,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停止侵害:甲公司应立即停止在其平台上转载丙的原创作品。
(2)消除影响:甲公司应在其平台上发布道歉声明,消除因侵权行为给丙带来的不良影响。
(3)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侵权人应当按照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关于新闻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摘要:随着互联网的普及,新闻传播的速度和范围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扩大。
然而,在言论自由与法律责任的边界问题上,新闻法律案例频发,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通过对一系列新闻法律案例的剖析,探讨言论自由与法律责任的平衡,以期对新闻传播行业及社会公众有所启示。
一、引言近年来,我国新闻传播领域不断涌现出一系列法律案例,涉及言论自由、名誉权、著作权等多个方面。
这些案例不仅反映了新闻传播行业在法治化进程中的困境,也引发了社会对言论自由与法律责任边界的关注。
本文选取了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新闻法律案例,对其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案例一:某知名媒体人因言论不当被诉名誉侵权案例背景:某知名媒体人在微博上发布了一条涉及某明星名誉的言论,被该明星及其团队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名誉侵权损失。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该媒体人的言论构成对明星名誉的侵犯,依法判决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例分析:此案涉及言论自由与名誉权的冲突。
在我国,公民享有言论自由,但言论自由并非绝对,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媒体人在行使言论自由时,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他人名誉。
此案判决对媒体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在言论自由与法律责任之间寻求平衡。
三、案例二:某自媒体因涉嫌传播虚假信息被行政处罚案例背景:某自媒体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发布了一条虚假信息,引发社会恐慌。
当地监管部门依法对该自媒体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此案涉及言论自由与虚假信息的传播。
自媒体在传播信息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虚假信息传播可能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甚至引发社会恐慌。
监管部门对自媒体进行行政处罚,旨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确保信息传播的真实性。
四、案例三:某知名网站因侵犯著作权被诉案例背景:某知名网站未经授权,在其平台上发布了某知名作家作品的全部内容。
作家及其团队将该网站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著作权侵权损失。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该网站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依法判决其赔偿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此案涉及言论自由与著作权的冲突。
关于正确处理大众媒体新闻侵权问题的几点思考
关于正确处理大众媒体新闻侵权问题的几点思考摘要:媒体的舆论监督和新闻报道权利两者的冲突日益显现,如何来寻找这两者之间的一个平衡点,成为立法和司法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通过分析新闻侵权表现形式及产生的原因,提出了保护舆论监督的几种原则构想。
关键词:大众媒体新闻侵权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日益健全和发展,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显得非常重要,但是与此同时,作为新闻媒体还要在政策上和事实上把握好分寸,一定要避免侵权,这是广大新闻工作者必须注意的问题,既要搞好报道,又不能侵权。
一、大众传媒不可忽视新闻侵权问题所谓新闻侵权是指大众传播媒介由于新闻报道、新闻评论内容不实、形式不合理或措词不当而造成的对新闻报道、新闻评论对象正当权益上的损害。
新闻侵权的客体是公民、法人的人格权,特别是指名誉权和隐私权。
新闻侵权导致的诉讼近年来呈逐步上升的态势,在层出不穷的新闻侵权案件中,其侵权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类:第一、内容不真实。
本来,新闻是客观事实的反映,事实是第一性的,因而真实是新闻的生命。
但在实践中,由于种种主客观原因引起的新闻失实情况很多。
有的因新闻工作者采访不够深入,有的因取证不够严密、缺乏权威性;有的道听途说、忽略新闻的查证核实;有的通篇捏造以追求轰动效应,再加上一些新闻或评论撰写方法不驾,导致不合理想象和牵强附会,所有这些都可能造成不同程度的失实,导致新闻侵权。
第二、评论不恰当。
公正的评论是舆论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
媒体作为舆论宣传的工具,对各种不正之风及阴暗面有权利表明自己的观点、作出评论,这也可以说是新闻媒体的一种义务。
公民也有权在媒体上充分、公开地表达自己对社会事务的意见。
但由于评论往往针对社会热点、热门话题而发,不可避免地带有某些倾向性。
评论依据的事实是否准确、评论的立场是否公正、评论的形式是否恰当,都在实践中影响着评论的合法性,如稍有不当,就有可能使舆论监督滑人“新闻侵权”的泥塘。
第三、触及隐私权。
隐私权是现代人格权的一种。
新闻侵权案例
新闻侵权案例新闻侵权是指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新闻作品的行为。
在当今社会,随着信息传播的快速发展,新闻侵权案例也层出不穷。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新闻侵权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这一问题。
案例一,某媒体未经授权转载他人新闻报道。
某媒体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将另一家媒体的新闻报道进行了全文转载,并未标明来源。
这一行为不仅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也造成了信息传播的混乱。
原作者对此提起了诉讼,并最终获得了赔偿。
案例二,某网站擅自使用他人新闻图片。
某网站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另一家媒体的新闻图片作为自己的报道配图。
原图片作者发现后,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网站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该网站赔偿了相应的费用。
案例三,某自媒体篡改他人新闻内容。
某自媒体在转载他人新闻报道时,故意篡改了原文内容,使得报道的信息产生了偏差。
原作者对此提起诉讼,要求该自媒体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
经过法院审理,该自媒体最终被判处赔偿了相应的经济损失。
以上案例反映了新闻侵权在当今社会中的普遍存在。
对于新闻侵权行为,我们需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执行,提高人们对于著作权的保护意识,同时也需要加强对于新闻侵权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以维护新闻作品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新闻侵权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原作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信息传播的秩序。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新闻传播环境。
希望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能够引起更多人的重视,共同维护新闻作品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良性发展。
我国新闻侵权案件为何增多
一、我国新闻侵权案件为何增多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中期起,新闻侵权案件已成为令人关注的社会问题。
尤其是近年来新闻案件的频繁发生,导致了很多不良的社会影响。
导致新闻案件多发的成因如下:(一)新闻法制不健全新闻诉讼失衡归根结底在于新闻诉讼中法律法规依托的失衡及规范与保护的失衡。
一方面,民法对人格权的相关内容有规定,且从侵权行为法上看,具有可补救性,但其内涵和外延存在一定的模糊性,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立法上至今没有对人格权做个明确的界定,另一方面,我国.至今尚未制定新闻法,法律上存在着很大的空白,这在实践上也导致了很大的问题:一些原本不需要进入诉讼程序的事件被立案处理,在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之外又庭外和解。
一些应当属于侵权特别法范畴的诉讼,因无法可依只能援引一般的民法规则,这也为案件审理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二)全民法制意志的增强使新闻侵权案件浮出水面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起,我国就大量的在群众中开始普及法律知识,并开展了“一五”普法,“二五”普法及“三五”普法活动。
立法和司法机关也迅速健全起来,十年间,我国的法制飞速发展。
1982年全国人大批准通过了国家《宪法》,1986年又批准通过了《民法通则》,为公民或法人充分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现实保障。
这时,许多公民开始意识到,即便是新闻媒体或是新闻记者,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是可以用法律讨回公道的。
事实上,新中国成立后第一个状告媒体新闻的,就是一位普通公民,而在八十年代末的许多新闻侵权案件的原告也多为普通公民,这说明普法活动在广泛地宣传中也得到了很好的效果,很多人已经有了法制意识。
如今,我国的法制建设和全民的法制教育已经进入健康发展的全新阶段,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成为了公民保护自己的一个有效手段。
(三)新闻从业人员急于求成,是导致新闻侵权的思想原因新闻是对“新近发生的事实“的报道。
但事实上,许多新闻记者已经用他们的新闻实践,把正在发生的写到文章中,用来谋求一些利益,这也是现在的新闻记者观念转变的一个方面。
媒体法律责任案例分享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媒体行业在我国的影响力日益增强。
然而,媒体在传播信息的同时,也面临着诸多法律责任问题。
为了提高媒体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加强媒体行业的规范管理,我们举办了一场媒体法律责任案例分享会。
以下是本次分享会的详细内容。
二、案例一:虚假报道引发的侵权纠纷1. 案例背景某知名门户网站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发布了一篇关于某知名企业产品质量问题的报道。
该报道中,作者引用了多名消费者的投诉,声称该企业的产品质量存在问题。
然而,经过调查发现,该报道内容严重失实,给企业造成了极大的名誉损失。
2. 案件分析(1)侵权行为:该门户网站在未核实报道内容的情况下,发布了虚假报道,侵犯了企业的名誉权。
(2)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门户网站需承担法律责任,包括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
3. 经验教训(1)媒体从业人员应提高法律意识,严格核实报道内容,避免发布虚假信息。
(2)媒体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审核制度,加强对报道内容的把关。
三、案例二:侵犯他人隐私权案件1. 案例背景某电视台在未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公开报道了一起涉及未成年人隐私的案件。
报道中,详细披露了当事人的个人信息,给当事人造成了极大的心理压力。
2. 案件分析(1)侵权行为:该电视台在报道过程中,未经当事人同意,公开了其个人信息,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
(2)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电视台需承担法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3. 经验教训(1)媒体从业人员应尊重当事人的隐私权,未经同意不得公开其个人信息。
(2)媒体机构应加强对报道内容的审核,确保报道内容符合法律法规。
四、案例三:诽谤案件1. 案例背景某自媒体作者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发布了一篇针对某知名人士的诽谤文章。
文章中,作者恶意攻击该人士,捏造事实,严重损害了其名誉。
新闻侵权的案例
新闻侵权的案例新闻侵权是指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新闻作品的行为。
在当今信息爆炸的时代,新闻侵权案例层出不穷,给新闻行业和相关从业者带来了巨大的困扰。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典型的新闻侵权案例。
案例一,某网站未经授权转载他人新闻报道。
某新闻网站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转载了另一家新闻网站的新闻报道,并且未注明原作者和出处。
这一行为严重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和新闻网站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原作者和新闻网站对此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该网站赔偿了巨额经济损失,并公开道歉。
案例二,某报纸擅自使用他人新闻图片。
某报纸在报道一起新闻事件时,擅自使用了另一家媒体的新闻图片,而且未经授权和支付费用。
原图片作者和媒体对此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最终,法院判决该报纸赔偿了相应的费用,并公开道歉,以消除不良影响。
案例三,某电视台未经授权播放他人新闻视频。
某电视台在新闻节目中播放了另一家电视台的新闻视频,而且未经授权和支付费用。
原视频作者和电视台对此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最终,法院判决该电视台赔偿了相应的费用,并公开道歉,以维护新闻行业的正常秩序。
以上案例充分说明了新闻侵权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性。
新闻作为一种信息传播的重要方式,其合法权益应得到充分的保护。
对于侵权行为,相关法律法规应当给予严厉的打击和制裁,以维护新闻行业的正常秩序,保护新闻从业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呼吁全社会关注新闻侵权问题,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共同维护新闻行业的良好发展环境,促进新闻事业的繁荣和进步。
希望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能够有效遏制新闻侵权行为的发生,为新闻行业的健康发展营造更加良好的环境。
新闻侵权研究概述
进一步检查之中”。造纸公司以法制报社和记者李某某为 被告,向法院起诉,以“李文”严重失实,对其名誉造成损
害为理由,要求被告公开登报道歉,为其恢复名誉,并赔
原判:
•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某未通过正当途径,取得 某省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向省级主要领导反 映的情况简报,据此编写文章,某省法制报社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和同意,即予以登载,虽然 某省造纸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但某 省法制报社登载“李文”中的七百余万元的数 字,与有关部门查证核实的数字相差甚远。为 此,某省法制报社和李某某的行为给某省造纸 公司名誉上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致使其经济受 到一定损失。该院判决:某省法制报社和李某 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某省法制报 第一版登报声明,向某省造纸公司赔礼道歉; 某省法制报社和李某某赔偿某省造纸公司经济 损失10000元。某省法制报社和李某某不服, 提起上诉。
新闻侵权研究 概述
林爱珺
15917417630 Lin.aijun@
一、基本概念及其理解
• 新闻侵权是指新闻传播活动中发生的侵害他人人 格权的活动。 ——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
• 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大众传播媒 介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等形式向公众传播 内容违法或侵害他人权利的新闻,从而侵害了公 民和法人的人格权的行为。 ——王利明、杨立新主编《人格权与新闻侵权》
1989年5月30日家庭与生活刊文大明星偷漏税款百万元毛阿敏只是小巫见大巫?广州侨房公司诉中国改革杂志社?擦鞋作家怒告两媒体?中国农民报告案三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三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一新闻侵权行为?侮辱?诽谤?新闻失实?揭人隐私?滥用他人肖像二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受害人社会评价的降低表现为社会公众对受害人产生不良看法或发表贬损性议论或疏远排斥蔑视受害人
论媒体的新闻侵权与防范
论媒介的新闻侵权与防范【内容摘要】随着新闻事业的蓬勃发展,各种传播媒介在广泛、迅速、连续地向社会传播着各种新的信息,报纸、广播、杂志、电视以及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已渗透到人们生活的各个领域,成为人们获得信息的主要途径,产生着越来越大的影响。
但是,一些媒介在传递信息时,由于新闻报道失实、过实、评论不当、转载不当或记者编辑责任心不强、法律意识不强等原因,造成了新闻侵权事件的发生,这侵犯了公民(组织,法人)的合法权利。
由于媒介自身的特点,这些侵权的稿件往往会产生强大的社会舆论,使报道或评论对象承受极大的社会压力,使其人格、名誉等利益受到极大的伤害,或承受极大的财产损失。
因此,新闻媒介必须强调与牢记新闻真实性原则,既不可主观臆断,不实报道,也不可过实报道;还要注意文风朴实,人文关怀,还要努力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
更好地肩负起新闻媒介报道事实,引导舆论的重任。
【关键词】新闻侵权新闻侵权构成要件特征防范近年来,包括报纸、广播、杂志、电视等在内的众多媒体频频被告上法庭,涉及的赔偿数额屡创新高,究其原因,却几乎无一例外是因为新闻侵权。
那么,什么是新闻侵权?它的构成要件、特征、表现形式及原因又有哪些?怎样才能既快速准确地报道新闻,又不会造成新闻侵权呢?本文旨在对以上几个问题进行探索。
一新闻侵权的概念及构成要件现代社会,新闻成为一个庞大的产业,报纸、广播、杂志、电视以及互联网已经渗透到人们生活的各个领域,成为人们获得信息的主要途径,在社会生活中产生着越来越大的影响。
众多的媒体,丰富的内容,大量的信息,既方便了人们的生活,又开阔了人们的视野,但是,与之相伴随的是,一些新闻媒介在传播的各种信息和报道中,夹杂着一些不真实,不客观的报道,各类评论中存在着不恰当的言辞,这不可避免地触及到个人隐私生活和社会成员的名誉,因而导致的纠纷越来越多。
根据新闻出版总署的调查,仅2004年,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有关新闻侵权的案件就达15起,平均每月1.25起。
浅谈案例报道中的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
浅谈案例报道中的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案例报道中的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一直是引起广泛关注和争议的话题。
媒体作为信息传播的重要角色,其在案例报道中的立场和揭示真相的责任备受关注。
然而,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如何平衡媒体的报道自由和被报道者的隐私权以及声誉权,以及如何防止新闻侵权的发生。
首先,媒体审判是指媒体通过报道案件对被告进行舆论压力和公众监督,影响法院的裁决。
在案例新闻报道中,媒体往往扮演着第四权力的角色,监督政府、法院和其他权力机构。
正因为如此,案例报道中的媒体审判常常具有双重性,既可以促进公正审判,也容易引发舆论扭曲和侵权行为。
媒体审判的一个问题是,媒体对被告的舆论压力可能会对案件的审理产生不利影响。
由于舆论的传播和影响力,被告往往难以接受公正的审判,他们可能会感受到公众的偏见和不公平对待。
这种情况下,案件的审理可能会受到舆论的影响,法院的判断可能受到媒体报道的影响而产生偏颇。
另一个问题是,媒体在案例报道中可能会出现舆论扭曲的情况,这可能导致公众对案件的误解。
媒体往往以吸引眼球和提高销量为目的,会对案件进行戏剧化和夸大的报道,这样的报道可能会误导公众的认识,对被报道者产生负面影响。
与媒体审判相对的是新闻侵权,指媒体在案例报道中侵犯了被报道者的合法权益,例如隐私权和声誉权。
媒体在报道案例时,应当尊重被报道者的隐私权和声誉权,不得进行无理侵犯。
然而,实际情况是,媒体在报道案例时,往往会对被报道者的私生活和个人隐私进行曝光,对其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
为避免新闻侵权的发生,必须在媒体的自由和被报道者的权益之间平衡。
首先,媒体应该加强自律,遵守新闻道德规范,不以追求利益为目的进行无理报道。
媒体在报道案例时,应尽量减少对被报道者的隐私进行曝光,避免对其声誉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害。
其次,法律法规应当加强对新闻侵权的惩处力度,对媒体的不当行为给予法律制裁。
当媒体的报道明显侵犯了被报道者的合法权益时,被报道者应当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新闻侵权规避分析
新闻侵权规避分析1 新闻侵权的含义近年来媒体竞争激烈,各家新闻单位在抢抓新闻,强化舆论监督的同时,侵权案件也不断发生。
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单位或新闻记者利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等新闻传播工具,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者过失报道的形式向社会公众传播有损公民、法人及其它社会组织的不当内容或者法律禁止的内容,从而破坏公民或社会组织的真实形象,降低社会对他们的评价的违法行为。
新闻侵权行为特指在新闻传播活动中发生的侵害他人人格权的行为。
其中主要是新闻传播的内容不当造成的,还有一些则发生在采集信息过程之中,它所侵害的,是人格权中的精神性人格权,或称人格尊严权。
新闻侵权是指新闻报道主体违反新闻法规和其他法律规范,通过新闻传播媒介,在新闻采访、制作、刊播过程中,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等形式,向公众传播内容不当或法律禁止的内容,从而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格权造成不法侵害的行为。
包括侵犯他人名誉权、侵犯他人隐私权、侵犯商誉权、侵犯他人肖像权及记者的职务犯罪行为等。
2 新闻侵权的分类新侵权闻行为包括:侵害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姓名权(名称权)、等行为。
新闻侵权行为中发行率较多的是名誉侵权和隐私权。
名誉侵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对于根据自己的观点、行为、工作表现所形成的有关其素质、才干、品德的社会评价等方面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新闻侵害名誉权的对象,也就是名誉权的权利主体。
名誉权的主体是特定的自然人和法人。
侵害名誉权行为分为诽谤和侮辱两种方式。
在新闻报道中通常把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称为诽谤。
侮辱是从语义上说,就是使人蒙受耻辱。
侮辱的方式包括暴力方式、口头方式和书面方式。
既包括文字,也包括图像。
隐私权,就是个人有依照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不受侵害权利。
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公民对于自己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人事项和个人资料,有权要求他人不打听,不搜集,不传播,也有权要求新闻媒介不报到,不评论以及不非法获得。
(二)是公民对于自己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人生活,有权要求他人不得任意干扰,包括自己的身体不受搜查,自己的住宅和其他私生活区域不受侵人,自己的通讯不受窃听窃取。
新媒体新闻侵权下的被侵权人类型及原因分析——以名誉权为例
第10卷第8期 2019年04月Vol.10 No.8 April 201965新媒体新闻侵权下的被侵权人类型及原因分析——以名誉权为例李 琪(兰州财经大学,甘肃兰州 720100)摘 要:随着互联网在我国的普及和广泛应用,公民的名誉权在新媒体环境下被屡屡侵犯。
而作为侵权客体的被侵权人遍布各行各业,从法人到自然人、明星到普通“粉丝”、政府官员到普通群众都有可能成为侵权对象。
本文尝试以被侵权人为核心,以典型案例分析为主体框架,以名誉权侵权行为为例,着重分析被侵权人易受到侵害的原因以及他们的诉讼心理和应激反应。
关键词:新媒体新闻;被侵权人;名誉侵权;原因分析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8883(2019)08-0065-02一、前言我国新闻纠纷的历史可以追溯到近代法制建设伊始。
1987年《民法通则》颁布以后,我国新闻侵权纠纷呈现爆发态势,新闻侵权案件向着多样化、复杂化、普遍化的方向发展,法人维权、公众人物维权和普通公民维权以聚集式、交叉式涌现。
而现有对媒介侵权的研究,或多从个案出发,或停留于感觉层面,缺乏系统全面的案例剖析,在广度和深度上都不足以揭示新媒体新闻侵权被侵权人的本质与规律。
本文力求对重大的新媒体新闻名誉侵权案例进行系统分析,案例选择标准有三:第一,在百度搜索引擎上出现相关报道超过1万条;第二,在大范围内引起社会广泛关注;[1]第三,具有代表性,有研究价值,尽可能具有普遍意义或历史意义。
最终案例规定范围为我国2006—2017年的重大新媒体新闻名誉侵权案件。
笔者将从名誉权侵权行为案例的关键要素,如被侵权人类型、易受侵害的原因、损害赔偿、影响效果等进行逐一分析,力图对被侵权人有一个更宏观细致的深入了解。
二、容易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类型在新媒体新闻侵犯名誉权所选取的20个典型案例中,所涉及的被侵权人类型众多。
其中以明星群体比例最高,相关案例共7起,占整体的35%。
其次是普通工薪阶层,案例共5起,占到整体的25%。
新闻联播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近日,某市消费者协会接到多起消费者投诉,反映某知名品牌在新闻联播中播出的广告存在虚假宣传。
消费者表示,广告中宣传的产品功效与实际效果存在较大差距,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
经调查,该广告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涉嫌虚假宣传。
二、法律分析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含有违反社会公德、损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
”该广告宣传的产品功效与实际效果存在较大差距,误导消费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九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中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该广告在新闻联播中播出,利用国家权威媒体的形象进行宣传,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3.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式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该广告宣传的产品功效与实际效果不符,误导消费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三、处理结果1. 消费者协会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出警告,要求其立即停止发布该虚假广告,并公开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2. 消费者协会建议广告监管部门依法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进行处罚,追究其法律责任。
3. 消费者协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要提高警惕,理性消费,切勿轻信虚假广告宣传。
四、案例启示1.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发布虚假广告,损害消费者权益。
2. 新闻媒体应提高自律意识,严格审查广告内容,确保广告真实、合法、合规。
3. 消费者要增强维权意识,遇到虚假广告,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 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严厉打击虚假广告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新闻侵权案例
新闻侵权案例新闻侵权是指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新闻作品的行为。
在当今信息爆炸的社会,新闻侵权案例屡见不鲜。
下面将通过几个案例来探讨新闻侵权的具体情况和应对措施。
案例一,某网站擅自转载他人新闻报道。
某网站未经授权,擅自转载了某家媒体的新闻报道,而且还篡改了部分内容。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也损害了媒体的声誉。
原作者和媒体对该网站提起了诉讼,最终法院判决该网站赔偿了巨额的经济损失,并公开道歉。
案例二,新闻编辑擅自使用其他媒体的图片。
某新闻编辑在报道中使用了其他媒体的图片,而且没有标明图片来源。
这种行为侵犯了原图片作者的版权,也违反了新闻行业的职业道德。
原图片作者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该编辑赔偿经济损失,并要求公开道歉。
最终,编辑被迫承担了法律责任,并对错误行为进行了深刻反思。
案例三,新闻机构未经授权使用了他人的采访内容。
某新闻机构在报道中使用了其他媒体的采访内容,而且没有经过授权。
这种行为侵犯了原采访者的著作权,也损害了其他媒体的利益。
原采访者通过法律手段要求新闻机构赔偿经济损失,并公开道歉。
最终,新闻机构不得不承担了法律责任,并对侵权行为进行了整改。
针对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新闻侵权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性。
为了避免新闻侵权案例的发生,我们需要做好以下几点:首先,加强版权意识。
新闻从业者要严格遵守著作权法和新闻行业的相关规定,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擅自使用他人的新闻作品。
其次,加强审核制度。
新闻机构要建立完善的审核制度,严格把关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和来源,杜绝侵权行为的发生。
最后,加强法律意识。
一旦发生新闻侵权案例,要及时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新闻行业的正常秩序。
总之,新闻侵权案例的发生给新闻行业带来了不小的负面影响。
只有加强版权意识,加强审核制度,加强法律意识,才能有效避免新闻侵权案例的发生,维护新闻行业的良好秩序。
新闻侵权纠纷对策分析
论焦点大多有 以下几个方面 :
报道 内容是否是 为了公 共利益 ; 报道 公 民共 同营造 的。 内容是否是公众合理兴趣所 在 ; 报道 内容
是否是为 了隐私权人 的利益 ; 刊登 的内容 法律 上人人平等 , 当 自己的合 法权益
( 三) 公 民角度
从 司法实践 和新 闻实践来看 , 一些 新
是否侵犯 了公 民的隐私权 , 避免 因疏忽大 意或轻率而侵害 了特定人 的隐私权 。 有时 即使被证 明刊发 的材料是虚假 的, 虽然你 没有构成侵犯隐私权 , 但 是你 可能会构成 侵犯名誉权 而遭 到诉讼 。 ① 规范操 作规程 , 避 免隐 性采访 , 在 采 个人信 息发布 ; 把好 内容 、 文字 和法律 常 识 关 ,必要时在 发稿前请 消 息源审查 稿 件; 辨清消息来源 的真实性 、 合法性 、 权威
需要 我们探讨 出科学有效的规则 和措施 ,
隐私权保护法 。 收集 、 储存 、 公布个 人资料
须得本人 明确同意贯穿保护公 民隐私权 的 全过程 ,但出于社会公共利益或法律另有 规定 的除外。规范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关 系 并消除法律法规 中的 “ 模糊地带” 。
( 二) 社 会 角度
则 》中的报道 原则 : 探 索真 相并 报道之 ;
增强证据意识 。 在采访报道的整个过
把伤害降低到最小程度和范围。 正 确的选择 应该 在追求 给最 大多数
人带来最 大量的幸福 和利 益 , 同时把伤害 减少到最小 。 即列出所有可能受到影响 的
程 中及 时保存 证据 ,包括 书证 ( 采访笔
新 闻侵权 纠纷 对 策 分析
。崔 松 旺
【 摘
要】 现代社会 随着信 息技 术的发 展和新 闻媒介竞争 的加剧 , 以及新 闻法律规 范的 不健全 , 新 闻侵权诉讼骤 升 , 特 别是 隐私
媒体行业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社交媒体的兴起,网络舆论的影响力日益增强。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网络诽谤、侵犯隐私等法律问题。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网络诽谤案为例,分析媒体行业在法律实践中所面临的挑战,并探讨如何应对这些问题。
案件概述:原告甲,某知名网络博主,因其具有较高的网络知名度,经常受到粉丝的追捧。
2018年,原告甲在个人微博上发表了一篇名为《揭秘娱乐圈潜规则》的文章,文中涉及多名娱乐圈人士,称其涉及不正当关系。
随后,原告甲的微博账号被大量网友质疑真实性,并引发了一场网络风波。
被告乙,某娱乐公司,旗下拥有多名娱乐圈艺人。
被告乙认为,原告甲的文章严重侵犯了其旗下艺人的名誉权,遂将原告甲及文章发布平台告上法庭。
二、案件审理本案经过一审、二审,最终法院判决如下:1.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甲在未核实事实的情况下,对被告乙旗下艺人进行恶意诽谤,严重侵犯了被告乙旗下艺人的名誉权。
判决原告甲及文章发布平台赔偿被告乙经济损失10万元,并在其微博上公开道歉。
2. 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并指出,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网络博主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时,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三、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1. 名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24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
本案中,原告甲在未核实事实的情况下,对被告乙旗下艺人进行恶意诽谤,侵犯了其名誉权。
2. 网络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原告甲作为网络博主,在其微博上发表的诽谤言论,侵害了被告乙旗下艺人的名誉权。
3. 证据认定: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原告甲提供的证据进行了严格审查。
最终认定,原告甲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言论的真实性,故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
四、启示与建议本案给媒体行业带来了以下启示:1. 加强自律:媒体从业者应提高自身法律意识,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第五章_新闻侵权20页
【点评】中国农业大学党委常委、宣传部
长、新闻发言人钱学军在接受采访时予 以痛斥:“把道听途说的小道消息作为新 闻报道是极其不负责任的,是对当事人名 誉的侵害,也有违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 德。”连业外人士都明了的简单道理, 我 们新闻从业人员却糊里糊涂。其实,这些 道理记者都懂,但是为了吸引眼球,多挣 几个稿费,也就置这些道理于不顾。 怪不
据悉,此决定李连杰已经向太太利智 请示,并获得太太全力支持。不过对于李 连杰所作出的决定,其好友们也有些唏嘘 地表示,41岁就退出太可惜,这些朋友们 均表示希望李连杰可以一边修行,一边继 续在好莱坞发展,不要轻言退出。
【真相】《青年报》3月19日报道:“昨 天晚上,在上海大剧院的马克希姆西餐 厅内,担任中国十佳劳伦斯冠军奖颁奖 嘉宾的中国功夫明星李连杰,在传出 ‘出家隐退’传闻后首次出现在记者镜 头前,本报记者终于零距离采访了这位 明星,对于以前的传闻他付之一笑,反 问记者:‘这样的消息,你相信吗?你 都不相信你说我怎么会相信?’就此彻 底粉碎了关于他出家的传闻。”
【点评】有人调侃道:如今的娱乐新闻,
无非是绯闻、丑闻加讣闻,否则难以 吸引人。至于绯闻和丑闻,想必读者 诸君早已领教,无须赘言。至于后者, 近来也屡有尝试,让不少明星歌星 “死去活来”好几回。比如风传著名 影星李雪健病逝,其实人家不过是生 了一场大病而已。如此看来,让李连 杰出家一回,还算是笔下留情,给足 了面子。
【真相】王小丫表示:一、这完全是条假 新闻,她与作者并不相识,作者也未采访过 她。12月21日,苏州广播电视报在网站刊 登启事:“本报今年第49期(12月9日出 版)‘娱乐追踪’版上刊登的《王小丫陈 章良携手入围城?》一文所披露的内容,因 采访、刊发时听信误传,未及与文中所涉 及的两位当事人作求证,造成文中报道的 情况与事实有出入,对文中涉及两位当事 人造成影响表示深切不安,为此特向两位 当事人和本报读者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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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005.6 CHINESE JOURNALIST报纸、广播、电视以及互联网已经渗透到人们生活的各个领域,成为人们获得信息的主要途径,在社会生活中产生着越来越大的影响。
而在新闻媒介传播的各种信息和报道中,可能会夹杂着一些不真实、不客观的报道,不可避免地会触及到个人隐私生活和社会成员的名誉,各类评论可能会存在着不恰当言词。
这些新闻活动产生的社会舆论,往往使受害人承受社会压力,使其名誉、肖像、隐私等权利受到损害。
近年来,通过新闻媒体传播而引发的名誉侵权、肖像侵权、隐私侵权等新闻侵权案件层出不穷,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问题。
常见的新闻侵权种类新闻侵权是指新闻报道主体违反新闻法规和其他法律规范,通过新闻传播媒介,在新闻采访、写作、编辑、发表过程中,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等形式,向公众传播内容不当或法律禁止的内容,从而侵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格权,造成不法侵害的行为。
新闻侵权的主体是从事新闻报道活动的新闻媒介和新闻从业人员。
新闻媒介是指从事新闻采编和传播的单位,即法人,如电视台、电台、报刊社等;新闻从业人员主要是指新闻单位中从事新闻报道活动的工作人员,如记者。
但非新闻工作者从事新闻工作,如给新闻单位投稿的其他作者,其提供的新闻稿源如果内容侵害他人权益时,亦构成新闻侵权。
根据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等法律条文和司法实践,常见的新闻侵权行为主要有新闻侵害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姓名权、名称权等几种行为。
新闻侵害名誉权是新闻侵权诉讼中数量最多的一类诉讼。
目前绝大多数新闻官司都属这类纠纷。
据了解,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年来审理的新闻侵权案件中名誉侵权案件占新闻侵权案件的绝大多数,超过75%。
新闻侵害名誉权就是指行为人通过新闻传播有损他人名誉的作品的行为。
这些作品一般包括消息、通讯、评论、报告文学等等一系列新闻体裁。
新闻侵害隐私权,是指在新闻作品中公开他人隐私而使他人隐私权受到伤害的行为。
一般而言,未经被采访者同意,采取非法手段接近被采访者获取新闻,很可能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害。
虽然新闻必须报道真实的信息,但并不是所有真实的信息都可以报道,有关公民隐私的信息就有报道上的限制。
在我国,新闻侵害公民隐私权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某报报道一起流氓抢劫案,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详尽的描写,虽未点名道姓,但公开了受害人的住址,引起轩然大波,受害人天天被邻居指指点点,因此痛不欲生,只好诉上法庭。
肖像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的拥有、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
肖像权是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权利,其第100条将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视为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新闻侵权:为何媒体多败诉——十五起新闻侵权案件分析□ 郭京霞侵害焦玫瑰名誉权就缺乏说服力。
如果最先刊登“姘头”说法的媒体对“姘头”的来源无任何合法依据,仅仅是为了吸引读者眼球杜撰了这么一个富有刺激性的词句,主要侵权责任应由最先刊登这一说法的媒体和作者承担,中青报和“保护伞”一文的作者使用这一词语时属于不够谨慎,其责任是次要的。
⑦现在我感到上述观点不科学,主要是很难确定源头媒体。
现在是资讯非常发达的时代,一家媒体刊登了一条轰动性新闻,可能引来无数媒体的刊登,以致以讹传讹。
你说是引用了甲媒体最先刊登的新闻,甲媒体可能说是引用的乙媒体,仅为了找源头媒体,将耗费大量诉讼时间,不符合公正与效率的司法原则。
根据以上分析,我认为,对未注明新闻来源的侵权稿件,应当推定为原始作品,承担与原始新闻相同的法律责任。
对于读者来说,看到未注明新闻来源的新闻,他们就会把该作品视为该媒体的独家新闻。
比如,《中国青年报》刊登了《揭开“黑道霸主”刘涌的保护伞:干爹干妈和姘头》一文,由于未注明该作品系转载其他媒体,读者就会把该作品视为《中国青年报》的独家新闻。
作品不注明原载新闻媒体,就享受了原始新闻的精神和物质回报。
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转载作品的媒体不注明原载媒体,侵权责任就不能让原载媒体分担。
如果被侵权人不同意追加刊登原始作品的媒体和作者为被告,未注明新闻来源的媒体要承担完全的诉讼义务和实体侵权责任。
如此,可以逐步强化在新闻作品中注明新闻来源的习惯。
【注释】①魏永征:《转载失实不能免除责任》, 载《中国青年报》2000年3月8日第8版。
②③祝铭山主编:《名誉权纠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8月第1版,第264页。
④魏永征:《转载失实不能免除责任》, 载《中国青年报》2000年3月8日第8版。
⑤宰飞:《从一则假新闻看媒体对“消息源”的使用》,《新闻记者》2005年第4期。
⑥邓:《消息来源与新闻诚信》《新闻与写作》2003年第9期。
⑦参见拙作《焦玫瑰一案将遭遇若干司法难题》,载《中国记者》2005年第2期。
F O R U M根据这一条,未经本人同意和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是构成侵害肖像权的两个必要条件。
导致新闻侵权的原因综合分析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年审理的15起新闻侵权案件,具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名誉侵权占新闻侵权案件的绝大多数,15起案件中有10起是名誉侵权案;二是新闻媒体败诉比例高,15起案件中只有1起是媒体胜诉。
是什么导致上述现象出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分析其中原由:报道内容失实。
新闻报道内容失实主要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新闻作品中基本事实不真实,即新闻作品中的“事实”与客观存在的事实不符,使受害人名誉受到毁损,构成侵权。
第二种是新闻作品中反映的内容不全面,所反映的内容不是事实的全部,而是事实的一部分,即主要内容、基本内容贬损他人名誉,造成社会评价降低。
北京某报记者在报道一起坠楼自杀事件时,没有采访当地派出所和街道居委会,但文章中称,经采访当地派出所和街道居委会,得知该坠楼女子为精神病患者,在家受到哥哥的虐待。
文章刊登后,死者家属非常不满,将报社诉上法庭。
经审理,一中院终审判决报社承担侵权责任,并公开致歉,赔偿损失人民币3500元。
评论不当。
新闻报道评论不当包含两种情况,一种是报道事实基本属实,但在语言上使用了侮辱、谩骂或其他具有人身攻击性的言词,另一种情况是新闻报道对客观事实进行随意评论,造成对他人社会评价的贬损,构成侵权。
不过,如果报道内容基本属实,仅是个别评论的词句表达不当,且无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和用语,不能认定为侵权。
某杂志因刊登北京一作家撰写的文章被诉上法庭,该文章对另外一名社会知名人士使用了诸多贬损性语言,经法院审理认定该杂志刊登此篇文章的行为构成了对该知名人士的名誉侵权,被判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
未经核实转载其他媒体报道,事后证实报道不实。
比如北京某报从网络媒体转载报道称某演员因病去世,实际上该演员正在某剧组拍戏。
该演员愤而将报纸诉上法庭,一中院终审判决该报的行为构成对这名演员的名誉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10000元。
采用与报道内容无关的照片,或者未经同意采用照片。
一中院审理过这样一起肖像权纠纷案。
陕北老汉张大爷在村口晒太阳时被正在陕北采风的摄影家抓拍下来,后该照片刊登在一家杂志的封面上,陕北老汉遂起诉该杂志和摄影师侵犯肖像权。
一中院支持了陕北老汉的诉讼请求,陕北老汉终于维权成功。
过实报道或暴露他人隐私。
为追求猎奇、招徕读者,或为扩大影响、哗众取宠,未经他人同意在媒体上宣扬他人隐私,使人格评价降低,构成新闻侵权,或因过失侵害了他人的隐私权。
如某篇报道本为表扬某人在工作上取得的进步,却将此人不愿让人知道的污点披露出来,进行前后对比,本意是好的,但侵害了他人的隐私权,构成侵权。
褒扬性报道同样容易引起新闻侵权。
无中生有的任意拔高,对当事人而言不但没有抬高声誉,反倒引起社会的非议,造成精神痛苦。
批评可能脱离真实,表扬也可能脱离真实。
表扬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损,也导致侵权。
怎样减少败诉媒体败诉增多的原因。
分析媒体败诉增多的原因,一方面是新闻行业竞争非常激烈,生存压力很大,个别新闻媒体及其从业者缺乏足够自律。
为了寻求生存空间,有的新闻媒体和记者不得不“出奇制胜”,用与众不同的表现来吸引读者,对涉及“色情、暴力和隐私”的社会新闻特别感兴趣,不惜夸大其词,言过其实地制造“卖点”。
另一方面是新闻媒体及其从业者没有证据意识,在采访报道过程中不及时保存证据,导致法庭上举证不利。
三是个别新闻记者素质偏低,缺乏责任心和职业道德,未经核实即进行报道,敷衍了事,甚至有的记者出于个人目的制造假新闻谋取私利等。
从法律角度看问题。
为此,法官建议,提高新闻记者的法律意识,让记者有意识地学习一些必要的法律知识,从法律的角度看待问题,可以有效避免新闻侵权案件的发生,尤其是一定要注意保留采访的证据,最好取得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保证在法庭上经得起质证。
比如,一中院法官在审理一起记者因报道自杀事件引发的新闻侵权案件时发现,记者在自杀现场对当地居委会工作人员进行了采访,但未进行录音,亦未让被采访人在采访记录上签字,因此,记者提供的采访记录没有被法庭作为证据予以确认,记者承担了败诉的后果。
培养严谨的工作作风。
为避免新闻侵权,还应该注重培养新闻记者队伍严谨、认真、规范、负责的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
有的新闻侵权事件完全是由于记者或编辑工作态度不认真、不严谨造成的。
比如北京某报在刊登一起名誉权纠纷案时,因工作人员疏忽,将二审开庭审理写成二审宣判,导致当事人的强烈不满,找到报社和法院,要求妥善处理这一侵权事件,否则将诉上法庭。
不小心写错一句话,确给当事人造成了极大的名誉损失,甚至是严重的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
发现错误及时更正。
另外,法官还建议,新闻媒体一旦发现报道确有失误,或因侵权被当事人告上法庭,要主动及时地纠正错误,通过刊登更正声明、致歉声明等方式挽回影响,避免侵权后果的进一步扩大。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栏编辑 周燕群 zhou@xinhuanet.com文 璐 wenlu@xinhuanet.com万智炯 wanzj@xinhuanet.com论坛192005.6 CHINESE JOURNALI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