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侵权_为何媒体多败诉_十五起新闻侵权案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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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005.6 CHINESE JOURNALIST
报纸、广播、电视以及互联网已经渗
透到人们生活的各个领域,成为人们获
得信息的主要途径,在社会生活中产生
着越来越大的影响。而在新闻媒介传播
的各种信息和报道中,可能会夹杂着一
些不真实、不客观的报道,不可避免地会
触及到个人隐私生活和社会成员的名誉,
各类评论可能会存在着不恰当言词。
这些新闻活动产生的社会舆论,往往
使受害人承受社会压力,使其名誉、肖
像、隐私等权利受到损害。近年来,通过
新闻媒体传播而引发的名誉侵权、肖像
侵权、隐私侵权等新闻侵权案件层出不
穷,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问题。
常见的新闻侵权种类
新闻侵权是指新闻报道主体违反新闻
法规和其他法律规范,通过新闻传播媒
介,在新闻采访、写作、编辑、发表过程
中,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等形式,
向公众传播内容不当或法律禁止的内容,
从而侵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
格权,造成不法侵害的行为。
新闻侵权的主体是从事新闻报道活
动的新闻媒介和新闻从业人员。新闻媒
介是指从事新闻采编和传播的单位,即
法人,如电视台、电台、报刊社等;新
闻从业人员主要是指新闻单位中从事新
闻报道活动的工作人员,如记者。但非
新闻工作者从事新闻工作,如给新闻单
位投稿的其他作者,其提供的新闻稿源
如果内容侵害他人权益时,亦构成新闻
侵权。
根据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等
法律条文和司法实践,常见的新闻侵权
行为主要有新闻侵害名誉权、隐私权、肖
像权、姓名权、名称权等几种行为。
新闻侵害名誉权是新闻侵权诉讼中数
量最多的一类诉讼。目前绝大多数新闻
官司都属这类纠纷。据了解,北京市第一
中级人民法院近年来审理的新闻侵权案
件中名誉侵权案件占新闻侵权案件的绝
大多数,超过75%。
新闻侵害名誉权就是指行为人通过新
闻传播有损他人名誉的作品的行为。这
些作品一般包括消息、通讯、评论、报告
文学等等一系列新闻体裁。
新闻侵害隐私权,是指在新闻作品中
公开他人隐私而使他人隐私权受到伤害
的行为。一般而言,未经被采访者同意,
采取非法手段接近被采访者获取新闻,
很可能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害。虽然
新闻必须报道真实的信息,但并不是所
有真实的信息都可以报道,有关公民隐
私的信息就有报道上的限制。在我国,新
闻侵害公民隐私权的情况时有发生,如
某报报道一起流氓抢劫案,对案件事实
进行了详尽的描写,虽未点名道姓,但公
开了受害人的住址,引起轩然大波,受害
人天天被邻居指指点点,因此痛不欲生,
只好诉上法庭。
肖像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的
拥有、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肖像
权是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权利,其第
100条将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
用公民的肖像视为侵害肖像权的行为。新闻侵权:
为何媒体多败诉
——十五起新闻侵权案件分析
□ 郭京霞
侵害焦玫瑰名誉权就缺乏说服力。如果最先刊登“姘头”说法的媒体对“姘头”的来源无任何合法依据,仅仅是为了吸引读者眼球杜撰了这么一个富有刺激性的词句,主要侵权责任应由最先刊登这一说法的媒体和作者承担,中青报和“保护伞”一文的作者使用这一词语时属于不够谨慎,其责任是次要的。⑦现在我感到上述观点不科学,主要是很难确定源头媒体。现在是资讯非常发达的时代,一家媒体刊登了一条轰动性新闻,可能引来无数媒体的刊登,以致以讹传讹。你说是引用了甲媒体最先刊登的新闻,甲媒体可能说是引用的乙媒体,仅为了找源头媒体,将耗费大量诉讼时间,不符合公正与效率的司法原则。
根据以上分析,我认为,对未注明新闻来源的侵权稿件,应当推定为原始作品,承担与原始新闻相同的法律责任。对于读者来说,看到未注明新闻来源的新闻,他们就会把该作品视为该媒体的独家新闻。比如,《中国青年报》刊登了《揭开“黑道霸主”刘涌的保护伞:干爹干妈和姘头》一文,由于未注明该作品系转载其他媒体,读者就会把该作品视为《中国青年报》的独家新闻。作品不注明原载新闻媒体,就享受了原始新闻的精神和物质回报。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转载作品的媒体不注明原载媒体,侵权责任就不能让原载媒体分担。如果被侵权人不同意追加刊登原始作品的媒体和作者为被告,未注明新闻来源的媒体要承担完全的诉讼义务和实体侵权责任。如此,可以逐步强化在新闻作品中注明新闻来源的习惯。
【注释】
①魏永征:《转载失实不能免除责任》, 载《中国青年报》2000年3月8日第8版。
②③祝铭山主编:《名誉权纠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8月第1版,第264页。
④魏永征:《转载失实不能免除责任》, 载《中国青年报》2000年3月8日第8版。
⑤宰飞:《从一则假新闻看媒体对“消息源”的使用》,《新闻记者》2005年第4期。
⑥邓:《消息来源与新闻诚信》《新闻与写作》2003年第9期。
⑦参见拙作《焦玫瑰一案将遭遇若干司法难题》,载《中国记者》2005年第2期。
F O R U M
根据这一条,未经本人同意和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是构成侵害肖像权的两个必要条件。
导致新闻侵权的原因
综合分析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年审理的15起新闻侵权案件,具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名誉侵权占新闻侵权案件的绝大多数,15起案件中有10起是名誉侵权案;二是新闻媒体败诉比例高,15起案件中只有1起是媒体胜诉。
是什么导致上述现象出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分析其中原由:报道内容失实。
新闻报道内容失实主要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新闻作品中基本事实不真实,即新闻作品中的“事实”与客观存在的事实不符,使受害人名誉受到毁损,构成侵权。
第二种是新闻作品中反映的内容不全面,所反映的内容不是事实的全部,而是事实的一部分,即主要内容、基本内容贬损他人名誉,造成社会评价降低。
北京某报记者在报道一起坠楼自杀事件时,没有采访当地派出所和街道居委会,但文章中称,经采访当地派出所和街道居委会,得知该坠楼女子为精神病患者,在家受到哥哥的虐待。文章刊登后,死者家属非常不满,将报社诉上法庭。经审理,一中院终审判决报社承担侵权责任,并公开致歉,赔偿损失人民币3500元。
评论不当。
新闻报道评论不当包含两种情况,一种是报道事实基本属实,但在语言上使用了侮辱、谩骂或其他具有人身攻击性的言词,另一种情况是新闻报道对客观事实进行随意评论,造成对他人社会评价的贬损,构成侵权。不过,如果报道内容基本属实,仅是个别评论的词句表达不当,且无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和用语,不能认定为侵权。
某杂志因刊登北京一作家撰写的文章被诉上法庭,该文章对另外一名社会知名人士使用了诸多贬损性语言,经法院审理认定该杂志刊登此篇文章的行为构
成了对该知名人士的名誉侵权,被判公
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
未经核实转载其他媒体报道,事后证
实报道不实。
比如北京某报从网络媒体转载报道称
某演员因病去世,实际上该演员正在某
剧组拍戏。该演员愤而将报纸诉上法庭,
一中院终审判决该报的行为构成对这名
演员的名誉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
精神损失10000元。
采用与报道内容无关的照片,或者未
经同意采用照片。
一中院审理过这样一起肖像权纠纷
案。陕北老汉张大爷在村口晒太阳时被
正在陕北采风的摄影家抓拍下来,后该
照片刊登在一家杂志的封面上,陕北老
汉遂起诉该杂志和摄影师侵犯肖像权。
一中院支持了陕北老汉的诉讼请求,陕
北老汉终于维权成功。
过实报道或暴露他人隐私。
为追求猎奇、招徕读者,或为扩大影
响、哗众取宠,未经他人同意在媒体上宣
扬他人隐私,使人格评价降低,构成新闻
侵权,或因过失侵害了他人的隐私权。如
某篇报道本为表扬某人在工作上取得的
进步,却将此人不愿让人知道的污点披
露出来,进行前后对比,本意是好的,但
侵害了他人的隐私权,构成侵权。
褒扬性报道同样容易引起新闻侵权。
无中生有的任意拔高,对当事人而言
不但没有抬高声誉,反倒引起社会的非
议,造成精神痛苦。批评可能脱离真实,
表扬也可能脱离真实。表扬严重失实,致
他人名誉受损,也导致侵权。
怎样减少败诉
媒体败诉增多的原因。
分析媒体败诉增多的原因,一方面是
新闻行业竞争非常激烈,生存压力很大,
个别新闻媒体及其从业者缺乏足够自律。
为了寻求生存空间,有的新闻媒体和记
者不得不“出奇制胜”,用与众不同的表
现来吸引读者,对涉及“色情、暴力和隐
私”的社会新闻特别感兴趣,不惜夸大其
词,言过其实地制造“卖点”。
另一方面是新闻媒体及其从业者没有
证据意识,在采访报道过程中不及时保
存证据,导致法庭上举证不利。
三是个别新闻记者素质偏低,缺乏责
任心和职业道德,未经核实即进行报道,
敷衍了事,甚至有的记者出于个人目的
制造假新闻谋取私利等。
从法律角度看问题。
为此,法官建议,提高新闻记者的法
律意识,让记者有意识地学习一些必要
的法律知识,从法律的角度看待问题,可
以有效避免新闻侵权案件的发生,尤其
是一定要注意保留采访的证据,最好取
得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保证在法庭
上经得起质证。
比如,一中院法官在审理一起记者因
报道自杀事件引发的新闻侵权案件时发
现,记者在自杀现场对当地居委会工作
人员进行了采访,但未进行录音,亦未让
被采访人在采访记录上签字,因此,记者
提供的采访记录没有被法庭作为证据予
以确认,记者承担了败诉的后果。
培养严谨的工作作风。
为避免新闻侵权,还应该注重培养新
闻记者队伍严谨、认真、规范、负责的工
作态度和工作作风。有的新闻侵权事件
完全是由于记者或编辑工作态度不认真、
不严谨造成的。
比如北京某报在刊登一起名誉权纠纷
案时,因工作人员疏忽,将二审开庭审理
写成二审宣判,导致当事人的强烈不满,
找到报社和法院,要求妥善处理这一侵
权事件,否则将诉上法庭。不小心写错一
句话,确给当事人造成了极大的名誉损
失,甚至是严重的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
发现错误及时更正。
另外,法官还建议,新闻媒体一旦发
现报道确有失误,或因侵权被当事人告
上法庭,要主动及时地纠正错误,通过刊
登更正声明、致歉声明等方式挽回影响,
避免侵权后果的进一步扩大。(作者单
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栏编辑 周燕群 zhou@xinhuanet.com
文 璐 wenlu@xinhuanet.com
万智炯 wanzj@xinhuane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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