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农村人畜饮水工程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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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人畜饮水工程管理方案

农村人畜饮水工程管理方案

农村人畜饮水工程管理方案一、引言农村人畜饮水工程管理方案是指对农村地区的人畜饮水工程进行科学管理的一套操作方针和方法。

农村地区的水资源管理一直是一个重要的议题。

水是生命之源,尤其是对于农村地区的人畜来说,良好的饮水条件对于健康和生活质量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因此,对农村地区的人畜饮水工程进行科学管理,提高水资源的利用率,保证饮水水质,对于农村地区的可持续发展和民生福祉都具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工程概况1. 地理位置本项目位于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县,地处我国南部,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区域。

该地区地形多为丘陵和山地,水资源较为丰富,是一个适宜农业生产的地区。

2. 工程规模本工程是针对农村地区的人畜饮水工程,主要包括农村自来水、畜禽饮水设施、水质监测和维护保养等方面。

3. 工程目标本工程旨在解决农村地区的人畜饮水问题,改善农村地区的饮水条件,提高水资源的利用率,保证饮水质量,推动农村地区的可持续发展。

三、工程管理方案1. 规划设计(1)对农村地区的水资源进行全面的调查和评估,了解水资源的特点和分布情况。

(2)根据水资源的特点和分布情况,科学规划人畜饮水工程的建设位置和规模。

2. 建设施工(1)选择可靠的施工单位进行人畜饮水工程的建设。

(2)建设过程中,保证水资源的合理利用,节约水源,减少水资源的浪费。

3. 设备运维(1)建立定期检查维护制度,对人畜饮水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转。

(2)设立专门的设备运维团队,负责设备的维护和维修工作。

4. 水质监测(1)建立水质监测系统,对农村地区的饮水水质进行定期监测,确保水质合格。

(2)对饮水水质不合格的地区,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保证人畜饮水水质的安全。

5. 安全管理(1)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人畜饮水工程的设计和施工符合安全标准。

(2)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6. 环境保护(1)在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环保法规,保护周围的生态环境。

农牧区安全饮水管理制度

农牧区安全饮水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牧区居民饮水安全,提高生活质量,促进农牧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农牧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农牧区安全饮水,是指农牧区居民生活用水、牲畜饮水及农业生产用水达到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满足农牧民基本生活需求。

第三条农牧区安全饮水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分级负责。

各级政府应当将农牧区安全饮水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

(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根据农牧区水资源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需求,分类制定饮水安全保障措施。

(三)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农牧区安全饮水工程建设、运营和管理。

(四)科学管理,持续改善。

加强农牧区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不断提高饮水安全保障水平。

第二章工程建设第四条农牧区安全饮水工程建设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规划先行。

根据农牧区实际情况,编制安全饮水工程规划,明确建设目标和任务。

(二)质量第一。

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工程建设,确保工程质量。

(三)合理布局。

充分考虑农牧区居民分布、水源状况、地形地貌等因素,合理布局饮水工程。

(四)节水优先。

在工程建设中,优先采用节水技术,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第三章运营管理第五条农牧区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明确责任。

建立健全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制度,明确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运营单位的职责。

(二)规范收费。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水价政策,合理确定水价,确保工程正常运行。

(三)水质监测。

定期对饮水工程水质进行监测,确保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四)设备维护。

定期对饮水工程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四章水源保护第六条农牧区水源保护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划定水源保护区。

根据水源地实际情况,划定水源保护区,禁止在保护区内从事污染水源的活动。

(二)加强水源监测。

对水源地水质进行定期监测,确保水源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县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实施细则

县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实施细则

县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实施细则县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实施细则为了保障农村居民的饮用水安全,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本县制定了以下的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实施细则:一、水源管理1. 建立完备的水源保护制度,将水源划定为禁止人类活动和生产活动的区域,严禁在水源保护区内种植经济作物和传统耕种方式,并加强对水源保护区的巡查和监测。

2. 加强水源的检测和评估工作,定期对水源进行水质监测和相关指标检测,确保水源的纯净度和安全性。

3. 开展水资源开发和利用规划,调查农村地下水资源的情况并进行科学开采和利用,确保供水量满足农村居民的日常生活需求。

二、水处理设施建设1. 建设农村饮用水处理设施,包括水收集、水处理和供水设施,并确保其质量达到国家卫生标准,保证供水的卫生安全。

2. 加强农村饮用水处理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水质的稳定。

3. 定期对农村饮用水处理设施进行检修和改造,确保设施的可靠性和性能的优化。

三、水质监测1. 建立农村饮用水质监测网络,确保对供水水质进行全面、及时、科学的监测和评估。

2. 设立饮用水检测实验室,并配备专业的检测人员,对供水的水质进行常规监测和紧急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水质问题。

3. 定期公布农村饮用水质监测结果,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农村居民的知情权和参与度。

四、应急处理机制1. 建立农村饮用水应急管理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和处置方案,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响应和处置。

2. 加强对供水设施的监控和排查,对可能导致水质污染的因素采取预防措施,确保源头水质的安全性。

3.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动,做好沟通和协调工作,确保应急处置的效果。

五、宣传教育1. 组织开展农村饮用水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农村居民对饮用水安全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2. 加强对农村居民的技能培训,提高其对水质问题的识别和应对能力。

3. 制作宣传资料,开展宣传活动,提高农村居民对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细则的了解和遵守度。

本县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实施细则的制定,为农村居民提供了更加安全、可靠的饮用水,将极大地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健康状况。

县级农村人畜饮水工程管理细则

县级农村人畜饮水工程管理细则

县级农村人畜饮水工程管理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提高农村饮水工程管理水平,保障农村饮水工程的良性运行,并长期发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西省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村饮水工程是指承担农村人畜饮水及兼有农田浇灌、工业用水、城镇居民生活用水等供水任务的集中供水工程、单村供水工程、单户供水工程。

第三条:凡在本县从事农村饮水工程经营管理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从农村饮水工程取水使用的用水户,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县水务局作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对全县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

各乡镇水管站作为水务局派出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加强对所属范围内的农村饮水工程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工程管理第五条:农村饮水工程的产权以及工程管机构依下述原则确定。

⒈以国家投资(县级以上投资)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主体工程所有权属国家所有。

受益村跨乡(镇)的由县水务局与乡(镇)协商组建供水管理机构,隶属县水务局管理;受益村集中在一个乡(镇)的由乡(镇)主导组建供水管理机构,隶属乡(镇)管理。

⒉由国补资金、群众自筹及社会资金共同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应根据各方投资比例确定股份,工程产权属股东所有。

按股份制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供水管理机构。

县水务局为国补资金的法人代表,代理履行有关权利与义务。

受益村跨乡(镇)的隶属水务局管理;受益村集中在一个乡(镇)的隶属乡(镇)管理。

⒊以国家投资(县级以上投资)、或国家补助,群众自筹,群众投劳建设的单村供水工程,工程所有权属村集体所有。

由村委会负责组建供水管理机构,隶属村委会管理。

具体管理形式由受益村委会在充分征求村民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无论何种管理形式,要有利于工程的持续利用。

不得与现行法律法规相违背,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村民的利益。

4.由社会资金建设的单村供水工程(或供水系统中的某一部分工程),所有权归投资人所有。

农牧区安全饮水管理制度

农牧区安全饮水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牧区居民生活饮用水的安全,提高生活质量,促进农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农牧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农牧区范围内的饮用水工程、供水设施和供水管理。

第三条农牧区安全饮水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注重实效;(三)保障水质,安全供水,合理收费;(四)持续改进,动态管理,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章供水工程与设施第四条农牧区饮用水工程应纳入国家和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保工程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农牧区饮用水工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水源地保护: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保护标志,加强水源地管理;(二)水厂建设:按照国家标准建设水厂,确保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三)输配水管网:建设完善输配水管网,提高供水能力;(四)供水设施:配置必要的供水设施,如水表、阀门、管道等。

第六条供水工程建设和设施维护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二)选用优质、安全、耐用的材料;(三)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四)定期对供水设施进行检修和维护。

第三章供水管理第七条农牧区供水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供水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第八条农牧区供水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建立健全供水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分工;(二)严格执行供水标准,确保水质安全;(三)加强供水设施维护,确保供水稳定;(四)合理制定供水价格,实行计量收费;(五)加强对供水人员的培训,提高服务水平。

第九条农牧区供水管理应当实行以下制度:(一)水质监测制度: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确保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二)供水设施维护制度:定期对供水设施进行检查、检修和维护;(三)供水收费制度:按照国家标准和地方规定,合理制定供水价格;(四)供水信息公开制度:公开供水水质、供水价格、供水设施等信息;(五)供水应急制度:建立健全供水应急预案,确保供水安全。

村级人畜饮水工程实施方案

村级人畜饮水工程实施方案

村级人畜饮水工程实施方案一、项目背景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生活水源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

农村地区人畜饮水工程是解决农村居民及牲畜饮用水问题的重要基础设施工程,是实现农村小康建设的重要保障。

根据国家“十三五”规划和农村人畜饮水工程建设规划,本项目旨在改善农村居民和牲畜的饮水环境,提高水质,保障供水安全,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二、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村级人畜饮水工程2.建设地点:某省某市某县3.建设内容:人畜饮水工程包括取水工程、输水工程、净化处理工程、储水工程、配水工程等组成。

4.建设规模:建设涵盖全县100个行政村,受益人口5万人,牲畜约6000头。

5.项目投资:总投资为5000万元。

三、项目建设目标1.改善农村居民饮水环境,提高水质,保障供水安全。

2.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提高农民生活水平。

3.达到国家卫生标准,保障农民及牲畜的健康饮水。

四、项目建设内容1.取水工程:利用当地水资源,建设地下水取水井或者引河入井取水工程。

2.输水工程:建设输水管道,将取得的水资源输送至各个行政村。

3.净化处理工程:对取水的生活用水进行净化处理,提高水质。

4.储水工程:建设水塔、水库等水源储存设施,保障供水的稳定性。

5.配水工程:将处理好的水资源分配至各个村民家庭以及牲畜饮用处。

五、项目建设方案1.选址规划: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择适宜的建设地点,充分调查周边的地质水文情况,确保水质来源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2.技术选用: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水资源开发利用技术,确保取水质量符合卫生标准。

3.设备采购:购买适合当地实际情况的水处理设备和输水设备,确保设备质量和使用寿命。

4.工程建设:组织专业施工队伍进行工程建设,确保工程施工的质量和进度。

5.运维管理:建设后,对工程进行一定时间的运行试验,确保设备运行稳定;并建立定期检修和维护制度,保障项目长期运行稳定。

六、项目实施步骤1.前期准备:确定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土地征用、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

人畜安全饮水工程实施方案

人畜安全饮水工程实施方案

人畜安全饮水工程实施方案1. 引言人畜安全饮水工程是指为人和畜牧给予安全、清洁可靠的饮水条件的工程项目。

该工程的实施是为了改善农村地区饮水条件,提高农村居民和畜牧养殖户的生活水平和生产效益。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人畜安全饮水工程的实施方案。

2. 目标人畜安全饮水工程的目标是确保农村地区居民和畜牧养殖户能够获得安全、清洁可靠的饮水条件。

具体目标包括:•建立水源保护区,确保水源的安全性;•构建人畜合用的饮水设施,提供清洁的饮用水;•提高饮水供应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3. 实施步骤步骤一:选址和方案设计1.调研选择合适的水源地,评估其水质和供水能力。

2.针对选定的水源地,制定详细的方案设计,包括引水系统、净水设备和输水管道等。

步骤二:建设净水设施1.在选定的水源地建设水池或蓄水塘,用于储存和调节水源。

2.安装净水设备,如过滤器和消毒装置,确保供水的清洁和安全。

3.建设人畜饮水点,配备饮水装置,保证居民和畜牧养殖户能够方便地获取饮水。

步骤三:建设输水管道1.根据需要修建输水管道,将净化后的水源输送到各个居民点和畜牧场。

2.确保输水管道的质量和稳定性,以减少漏水和损耗。

3.针对畜牧场,需要设计合适的饮水设施,使畜牧养殖户能够方便地为牲畜提供清洁的饮水。

步骤四:设立水源保护区1.根据水源的特点,设立水源保护区,确保水源地的水质安全。

2.加强对水源保护区的管理,防止人为和自然因素对水源的污染。

4. 预计时间和资源时间人畜安全饮水工程的实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包括选址、方案设计、建设和管理等阶段。

一般情况下,整个工程的实施时间需要半年至一年。

资源实施人畜安全饮水工程需要以下资源:•人力资源:工程设计师、施工人员、管理人员等。

•物资资源:净水设备、输水管道材料、饮水装置等。

•资金资源:用于项目实施和管理的资金。

5. 风险和解决方案实施人畜安全饮水工程可能面临以下风险:1.水源供应不稳定:可能因为干旱或其它原因导致水源供应中断。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最新】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最新】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保证供水工程良性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发改农经[2013]2673号)和《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农〔2015〕30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政府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包括饮水水源、供水设施、水处理设施、管网以及其它相应的配套设施。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授权乡镇人民政府行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运行管理职权,乡镇人民政府也可委托村民委员会具体负责工程运行管护工作。

第四条以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政府投资部分的产权归国家所有,政府投资以外的部分产权归相应的投资者所有。

第五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成并经验收合格后,由水务部门将工程设施产权移交给工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第二章经营管理第六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采用集中运营管理为主,多种运营管理为辅的运营模式,按照因地制宜、因事制宜、因时制宜的原则。

采取政府购买服务,企业统一运行的管理模式。

维修及管护费用采取水费收一些、国家补一些、政府拿一些的方式,确保足额支付,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久运行。

全县乡镇级(含千吨万人)集中供水厂的日常运营维护管理统一发包给一个专业企业进行运行维护管理,承包企业不参与水费收缴,企业只收取水厂运行管理所产生的人工费用,费用由乡镇从收缴水费中支出。

设备及网管维修需购买原材料及配件等由管理企业与乡镇政府共同购买,并从水费中支出。

水费由乡镇自已收缴存入县级财政国库管理,必须专款专用,用于支出水厂日常运行费用,结余部分全部转存下年做为维修基金。

如果本年度收缴的水费及维修基金不够维修费用,由省维修资金解决,如果当年省级没有维修资金或不足部分由县财政给予补充,保证维修费用足额支付。

对于千人以上万人以下和千人以下的村级供水厂和供水点,由乡镇参照本办法,公开发包给懂经营会管理的企业或个人经营管理。

《农村人畜饮水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农村人畜饮水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农村人畜饮水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家计委、水利部xx年9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困难问题,改善农民的生存环境和生活条件,国家决定在中央基本建设投资中安排部份资金,专项用于补助农村人畜饮水工程建设。

为加强计划管理,保证各项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困难的范围。

主要指解决农村(包括牧区、渔区)人口的生活用水。

不含国营农林牧场、城镇企事业单位以及县城的缺水问题。

凡因开矿、建厂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人畜饮水困难,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三条中央补助资金重点安排中西部地区,东部地区主要靠自筹资金解决。

第二章农村人畜饮水困难标准和解决标准第四条农村人畜饮水困难标准是指居民点到取水点水平距离大于1公里或垂直高差超过100米,正常年份连续缺水70-100天;水源型氟病区为饮用水含氟量超过1.1毫克/升,当地出生8-15岁人群中氟斑牙患病率大于30%,出现氟骨症病人。

第五条工程建设标准以初步解决人畜饮水困难为原则。

供水系统一般只到公共给水点;人均日生活供水量正常年份20-35升,干旱年份为12-20升;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标准。

第三章项目申报和审批第六条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困难项目参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管理。

第七条原则上以地市为单元,由具有一定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现行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要求,由省级发展改革(计委)部门商水利部门审批。

第八条地市级计委和水利局根据年度计划控制规模,联合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和水利(水电)厅(局)申报年度项目建议计划,由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委)和水利(水电)厅(局)联合编制省级年度项目建议计划,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

第九条报送的文件材料包括:1、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困难年度项目建议计划;2、所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文件;3、省级有关部门对配套资金的承诺文件;4、上一年度项目建议情况总结,包括工程进度、效益、配套资金到位和中央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

农村人畜饮水安全供水与饮水工程管理措施

农村人畜饮水安全供水与饮水工程管理措施

农村人畜饮水安全供水与饮水工程管理措施摘要:当代农村地区的供水系统已经基本建设完毕,并在人畜饮水安全的保障之中占据重要地位。

从实际上来看,农村地区的供水质量及效率能够对农业及畜牧业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对于农村地区人畜的饮水安全及健康也能够产生重要影响,所以必须针对农村人畜饮水安全相关问题予以充分重视,切实发挥相应的职能作用,优化农村地区的用水安全和效果,所以,本文对农村人畜饮水安全供水与饮水工程管理措施进行分析,以供参考。

关键词:农村;人畜饮水安全;供水饮水工程;管理措施长期以来,农村地区主要取地表水、地下水或是天然雨水作为人畜饮水,但是受到多方面干扰因素的影响,通过以上各途径获取的饮用水极易出现水质问题,甚至可能存在病源微生物过量残留的情况,进而导致人畜饮水安全受到严重影响,为了优化农村地区的用水安全性,当前国家已经组织农村地区建设了安全供水系统,且应用效果良好,农村地区长期存在的饮水安全问题得到了基本解决,但是部分相对落后的区域仍然存在一定程度的人畜饮水安全问题,主要表现在水资源短缺和污染方面,同时相关地区存在饮水安全工程应用效果不良、运行效率较低的情况,所以需要针对相应的工程管理措施进行深入探究。

以此为基础,针对农村人畜饮水安全供水与饮水工程管理措施进行分析具有重要意义。

一、农村人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现状和困难(一)自然水质差别我国具有幅员辽阔的特点,各地的地质各不相同,水质自然也存在较大差异。

一般来说,偏远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其中水资源总量小于全国平均水平,并且受到地形等多方面因素的限制,其经济也较为落后,水利工程建设发展效果不佳,水资源主要来源为江水、河水、地下水或是自然降水,但是此类水资源极易受到季节影响,若处于旱季,水资源数量过少,可能导致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受到影响,而进入到雨季,还可能导致泥石流等情况出现。

与此同时,农村地区普遍不具有健全的水质处理系统,导致饮用水中的微生物含量过多,不适合人畜饮用。

人畜饮水管理制度模板

人畜饮水管理制度模板

一、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畜饮水安全,预防疾病传播,提高农村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区域内所有人畜饮水工程、供水设施及用水户。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人畜饮水安全。

二、组织与管理第四条成立人畜饮水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制度实施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事务的落实和日常工作。

第六条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人畜饮水安全工作的领导,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三、水质管理第七条人畜饮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八条供水单位要定期对水源、供水设施、水质进行检测,确保水质安全。

第九条发现水质问题,供水单位应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并向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条对不符合水质标准的供水设施,供水单位应停止供水,并及时进行维修、更换。

四、供水设施管理第十一条供水设施建设要符合国家标准,确保安全、卫生、耐用。

第十二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修、更换由供水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供水设施应定期进行巡查、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供水设施损坏,供水单位应立即修复,确保供水不受影响。

五、用水户管理第十五条用水户要自觉遵守本制度,合理使用水资源。

第十六条用水户应按照规定的计量收费标准和供应价格按时交纳水费。

第十七条用水户发现供水设施损坏、水质异常等问题,应及时向供水单位或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八条用水户有义务保护供水设施,不得损坏、占用或擅自改动。

六、宣传教育与培训第十九条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积极开展人畜饮水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群众饮水安全意识。

第二十条供水单位要定期对管理人员和用水户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安全意识。

七、监督与考核第二十一条领导小组要定期对供水单位、用水户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本制度有效实施。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三条对在饮水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青海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青海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青海省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青海省农村牧区人畜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至2013年前全面完成我省饮水安全的目标任务,根据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和卫生部颁布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农经[2007]1752号)、《关于改进中央补助地方小型水利项目投资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农经[2009]1981号)等的相关规定及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解决农村牧区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解决县城(不含县城城区)以下乡镇、村庄、学校、国营农(牧)场和林场等饮水不安全人口的生活饮用水。

列入全省农村牧区饮水安全总体规划的水源、水量、水质不达达标地区的人畜饮水安全工程项目。

凡因开矿、建厂及其他人为因素引起的水源变化、水质污染而造成的农牧区饮水困难,由责任单位或个人负责解决。

第三条工程建设标准以解决农村牧区饮水安全问题为原则。

优先安排适度规模的集中供水项目,保障供水水质,积极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进程。

供水系统一般包括水源工程、输配水管网(不包括入户部分),水处理设施等,不包括农村牧区学校校内供水设施建设。

第四条解决农村牧区饮水安全问题由各地政府负总责,在中央给予投资支持的基础上,省、州、地、市予以配套投资。

第五条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编制报批、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和建设管理监督等工作。

水利部门组织做好工程规划、实施方案编制、审查等工作,以及项目的实施和运行管理。

卫生部门负责项目建成前后的水质检测、监测,并提出地氟病、地砷病等需要解决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

第六条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参照《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04)和《农村饮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执行。

第二章项目前期工作程序和投资计划申报下达第七条完善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规划。

农村牧区饮水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分为规划和项目实施方案两个阶段,规划由省、州(地、市)、县顺序依次由各级政府审批,主要明确工程建设目标、任务、布局、范围等,要健全规划体系,完善协调衔接机制,着力提高规划质量。

农村人饮工程制度

农村人饮工程制度

农村人饮工程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目的在于规范农村人饮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保障农村居民饮用水安全。

2. 本制度适用于辖区内所有农村人饮工程项目,包括水源开发、水质净化、输水管网建设和维护等各个环节。

二、组织管理1. 建立农村人饮工程领导小组,由村委会主任担任组长,成员包括水利专家、财政专员以及村民代表。

2. 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规划、监督管理、资金筹措及使用等工作,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三、工程建设1. 水源选择应遵循可持续利用原则,优先考虑地下水、山泉水等清洁水源,并做好水源保护工作。

2. 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可靠。

3. 鼓励采用节水技术和设备,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四、资金管理1. 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政府投入、社会捐助和受益农户自筹等。

2. 设立专项资金账户,实行专款专用,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监督。

3. 定期公布财务报告,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五、运营管理1. 建立健全日常维护机制,定期对水源、水厂和管网进行检查和维护。

2. 制定应急预案,对可能发生的水污染事故进行风险评估和应对准备。

3. 加强用户宣传教育,提高农村居民的饮水安全意识。

六、水质监控1. 建立水质监测体系,定期对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进行检测,确保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2.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不发生水质安全事故。

七、法律责任1. 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2. 对于破坏水源环境、污染饮用水体的行为,依法予以严厉处罚。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农村人饮工程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更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完善。

江城县农村人畜饮水供水安全与饮水工程管理

江城县农村人畜饮水供水安全与饮水工程管理
族聚居 处 、边远 贫 困交通 不便 、经济 文化相 对落后 的地 区。这 些地 区 的人畜饮水多数采用地面水 、地下水和降水 。 地 面水 一般是河水 、水库等 。河 水的流量大 小受季节 和降水 的影 响 ,浑浊 度相对来 说很高 ,而且含有 很多细 菌。而水库 的蓄水 量会受 到季节的影 响 , 农业 用水量也很大 , 但相 对来说水质较 好 ,浑浊度低 。 这 也是 现阶段农村人畜饮水的主要来源 。 地 下水和地质 的情况紧密相 关。地下水分 为浅层 、深 层地下水 和 泉水 。浅 层地下水 供给量有 限 ,而且 水质容 易受到地 面上污染 物 的污 染 。深层 地下水相 对较为 充沛 ,而且 细菌含 香较少 ,能够符合 卫生 的 标 准。但 是氟化物 等化学元 素超标 。泉水 的水 量 由于地 形地质 等因素 各 地相差很大 ,但水质较好 。 降水则 受天气影 响极大 ,且各个 地区降水量 不同 ,水质 的好与坏 也 与当地 的空气污 染情况 紧紧相关 。很 多缺水 的山 区采 用水池 等收集 降水 ,积累起来 以供人畜饮水 。 2 . 关于农村人膏饮水 的安全 问墨 2 . 1 农村人畜饮水安全面 临的问题 目前 面临的安全 问题主要有水 资源短缺 、水 污染严重 、水 性传染 病 等等 ,加之 农村 本身 缺乏谁 处理 的设施 ,对饮 水 的质量 没有保 障 , 而 且受到 资金 的制 约 ,水质 得不到改 善 ,一直无 法达 到国家生 活饮用 水 的标准 。此外 ,虽 然近几年 随着我 国经济 的不断发展 ,农村 的基本 温 饱 问题 已经得 到解决 ,电力 、交通 等问 题已 经逐 步的得 到 了改 善 , 农 村 的生活 水平也 得 到了提 高。但有 关饮 用水 的设施 建设 还不 完全 , 相 对于其 他的设施 还处于 落后的状态 。大部分 的农村地 区没有水 处理 设 施 ,水质 达不到要 求 ,对人 们 的生命 安全造 成威胁 。所 以必 须要 曾 江 饮水工 程的建设 与管理 ,加强对水 质量 的监 测 ,达 到人们对水 质 的

人畜饮水工程管理办法

人畜饮水工程管理办法

人畜饮水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篇:人畜饮水工程管理办法五原县人畜饮水工程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农村供水工程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国家人畜饮水工程的正常运行,充分发挥供水工程应有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切实做好水源地、供水工程的保护和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管理工作,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二条:工程建成后的水源井、水厂房屋设施、电路、主支管道、阀门井等一切设备设施的产权归五原县水务局所有。

第三条:工程由五原县农村供水管理总站管理,负责管理供水水源,水厂及主管道工程。

阀门井及阀门井以下分支管道、入户管道由各用水村组自己管理。

第四条:供水管理站供水必须做到水质好、水量够、水压足、成本低、计量准确、检修及时。

第五条:水费管理:水价的拟定和调整由物价部门批准,供水水价暂定为2.0元/吨。

水费主要用于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人员的工资。

实现以水养水良性循环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工程效益。

第六条:各村组水费一年一缴,有条件的村组可采取预缴优惠制度,年按时缴不清水费将采取片域停水、加收滞纳金等管理办法,保证应收水费的足额收取。

第七条:供水时间:根据各供水站的实际情况,采取全天供水或分时段供水两种方法。

供水站如因维修或停电等原因停水,应提前一天通知各用水村、组。

第八条:在工程设计范围之内的村组接水由工程中标单位统一组织施工。

工程完工后未接入户如需接入自来水,必须报五原县水务局审批,并由供水管理总站组织施工,各村、组村民严禁私自接水,违者除按当地标准交纳入网费外并处罚款500元。

第九条:供水站要加强管理,确保供水设施完好,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启用、改动、损坏、拆除、侵占、盗卖供水设施,违者追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条:保护好水源地,在水源井周围500米范围内严禁盖厕所、牲畜圈舍、渗水井等可能发生污染的建筑,供水管道上面及两侧2米以内的地方严禁乱挖、乱建,不准堆放物品。

村人畜饮水工程管理制度

村人畜饮水工程管理制度

村人畜饮水工程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村民和牲畜的饮水安全,维护农村饮水工程的正常运行,提高农村环境卫生水平,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农村的人畜饮水工程,包括水井、水泵、水管、水箱等设施。

三、管理机构1.设立村人畜饮水工程管理委员会,由村委会主任、村委会委员、水务专家、村民代表等组成,负责管理村人畜饮水工程。

2.设立村人畜饮水工程管理办公室,由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具体工作,协助管理委员会开展工作。

四、管理责任1.村人畜饮水工程管理委员会对村人畜饮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维护、检查等工作负有监督责任。

2.村委会负责组织村民参与村人畜饮水工程的建设和维护,落实防治污染措施。

3.村人畜饮水工程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督促工作人员落实各项工作要求,定期检查设施运行情况。

五、工程建设1.村人畜饮水工程的建设需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确保质量合格。

2.选派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建设,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工程顺利完成。

3.村人畜饮水工程建设完成后,进行验收并填写验收报告,方可投入使用。

六、工程维护1.村人畜饮水工程的维护需定期进行,包括清理水井、检查水泵、修缮水管等。

2.村人畜饮水工程管理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制定维护方案,规定具体措施和时间,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3.发现问题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确保设施安全、卫生。

七、水质监测1.定期对村人畜饮水工程的水质进行监测,确保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2.检测结果不合格时,立即停用该工程,查明原因并进行处理,直至水质符合标准再次投入使用。

八、污染防治1.加强村人畜饮水工程周边卫生管理,禁止乱扔垃圾、排放废水等行为。

2.建立规范的污水处理设施,对生活污水进行处理,减少对饮水工程的污染。

九、技术支持1.村人畜饮水工程管理办公室可邀请专业的水务专家提供技术支持,解决工程运行中遇到的问题。

2.组织工作人员参加相关培训,提高水务管理能力。

十、奖惩制度1.对工作出色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人畜饮水的管理制度(3篇)

人畜饮水的管理制度(3篇)

第1篇一、总则为保障人畜饮水安全,预防疾病传播,提高人畜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人畜饮水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三、组织机构(一)设立人畜饮水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人畜饮水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二)设立人畜饮水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人畜饮水管理日常工作。

(三)各级卫生、水利、畜牧兽医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人畜饮水管理工作。

四、水源保护(一)水源地保护1.各级政府应加强对水源地的保护,确保水源地水质安全。

2.禁止在水源地周边从事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如垃圾堆放、废水排放等。

3.对水源地周边的工业企业、养殖场等进行严格的环境保护监管,确保其排放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污染物达标排放。

(二)水质监测1.建立健全人畜饮水水质监测网络,定期对人畜饮水水源、取水口、供水设施等进行监测。

2.对监测结果进行及时分析,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对水质不达标的饮用水源,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治,直至达标。

五、供水设施管理(一)供水设施建设1.按照规划要求,合理布局供水设施,确保供水设施安全、可靠。

2.供水设施建设应采用先进的技术和材料,提高供水设施的使用寿命和供水质量。

(二)供水设施维护1.建立健全供水设施维护制度,确保供水设施正常运行。

2.定期对供水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供水设施改造1.根据供水需求,对供水设施进行改造和升级,提高供水能力。

2.对老旧供水设施进行更新,确保供水设施的安全、可靠。

六、人畜饮水保障(一)供水保障1.建立健全人畜饮水供应保障体系,确保人畜饮水需求得到满足。

2.优先保障农村居民饮水需求,确保农村居民饮水安全。

3.对特殊人群,如老年人、残疾人等,提供特殊饮水保障。

(二)应急保障1.建立健全人畜饮水应急保障机制,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人畜饮水得到有效保障。

人畜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制度

人畜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制度

人畜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制度
一、总则
我镇人畜饮水工程是国债资金项目,为规范我镇人畜饮水工程运行管理,
充分发挥该项目工程的作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
村蓄水池2处,供水管道4000米;村供水水源堰坝1处,供水管道2000米;宫村水井11口,供水管道1300米。

三、管理机构任务和职责
管理机构的任务是确保“人饮”工程安全运行,职责是合理利用水资源。

充分发挥该工程的效益,建立技术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按区水务局文件
执行人饮工程的使用性质,如变更时,应报水务部门批准。

四、人畜饮水工程的监测和维护
各村人饮工程管理工作组对各自管辖工程水质进行定期检测。

发现水质安全问题以及工程设施破损情况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上一级管
理机构报告,确保人饮工程水源及水源工程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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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村人畜饮水工程管理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提高农村饮水工程管理水平,保障农村饮水工程的良性运行,并长期发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西省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村饮水工程是指承担农村人畜饮水及兼有农田浇灌、工业用水、城镇居民生活用水等供水任务的集中供水工程、单村供水工程、单户供水工程。

第三条:凡在本县从事农村饮水工程经营管理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从农村饮水工程取水使用的用水户,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县水务局作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对全县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

各乡镇水管站作为水务局派出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加强对所属范围内的农村饮水工程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工程管理第五条:农村饮水工程的产权以及工程管机构依下述原则确定。

⒈以国家投资(县级以上投资)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主体工程所有权属国家所有。

受益村跨乡(镇)的由县水务局与乡(镇)协商组建供水管理机构,隶属县水务局管理;受益村集中在一个乡(镇)的由乡(镇)主导组建供水管理机构,隶属乡(镇)管理。

⒉由国补资金、群众自筹及社会资金共同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应根据各方投资比例确定股份,工程产权属股东所有。

按股份制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供水管理机构。

县水务局为国补资金的法人代表,代理履行有关权利与义务。

受益村跨乡(镇)的隶属水务局管理;受益村集中在一个乡(镇)的隶属乡(镇)管理。

⒊以国家投资(县级以上投资)、或国家补助,群众自筹,群众投劳建设的单村供水工程,工程所有权属村集体所有。

由村委会负责组建供水管理机构,隶属村委会管理。

具体管理形式由受益村委会在充分征求村民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无论何种管理形式,要有利于工程的持续利用。

不得与现行法律法规相违背,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村民的利益。

4.由社会资金建设的单村供水工程(或供水系统中的某一部分工程),所有权归投资人所有。

由投资人与村委会协商组建供水管理机构,接受村委会管理。

5. 国家补助修建的水窖(旱井、水窑)等单户工程,实行“户建、户有、户管、户用”,由县政府发给产权证。

⒍供水管理机构实行企业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县水务局、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要与所辖供水管理机构签订协议书、责任状。

供水管理机构要与聘用的管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以规范各自的行为。

7.凡在*县境内从事农村饮水工程管理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在县水务局履行备案登记手续,备案登记由供水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加注意见。

第六条:农村饮水工程设施保护1、对农村饮水工程供水水源、构筑物、管道、清水池、供水点等供水设施的保护范围,按照《山西省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山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划定。

具体由供水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报水务、土地等部门提出意见,经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保护标志牌。

2、在农村饮水工程供水设施的保护区内,不得修建影响供水工程的其它建筑物,严禁在保护区取土、堆放物料、垃圾、植树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动,破坏和侵占供水设施。

3、非生活饮用水管网不得与生活饮用水管网直接连接,以防止造成饮用水被污染。

第七条:工程运行管理1、农村供水设施管护责任区划分①跨村集中供水工程实行供水管理机构与受益村以及用水户分区管护制。

从水源到受益村村口总水表之间的所有农村饮水工程供水设施由集中供水管理单位管理维护,管护费用包含在管理机构向用户收取的水费中。

村口总水表后及村内街巷的所有供水设施由受益村村民委员会指定的专人管理维护管护费用由供水管理机构村委会的水费提成中列支;用水户院内的供水设施由用水户管理维护,管护费用由用水户自行解决。

②单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实行村委会,用水户分区管护制,从水源到村街巷的所有供水设施由村级供水管理机构管理维护管护经费包含在向用户收取的水费中;用户院内的用水设施由每个用户管理维护。

2、农村供水设施管护要求供水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对管理人员要明确职权落实责任。

供水管理单位对所辖供水水源、构筑物、管道、清水池、泵房、加压设备供水点等设施,要定期巡查,随时掌握工程设施工作状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供水管理人员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做好运行维修记录。

要善于从逐日记录中分析总结最佳运行方案。

供水设施设备要定期保养维修,供电电源及配电、控制设备每年冬春季各检修一次,井泵每季一小修每年一大修,调蓄水池每年清洗一次,保持清洁卫生。

第八条:工程档案管理农村饮水工程,都要建立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归档资料包括:供水工程设计、图表、施工过程的各项记录、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决算、财产清单、验收资料、供水工程运行中的水质监查记录、地下水位动态变化记录、设备运行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等。

全县农村饮水工程实行月报、年报制度。

单村供水管理机构同时报村委会和乡(镇)水管站,乡镇水管站汇总后报县水务局。

乡(镇)人民政府管理的集中供水工程管理机构,同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水务局,县水务局管理的集中供水工程,供水管理机构直接报县水务局。

第三章水源、水质管理第九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县水务局、各乡(镇)水管站、农村饮水工程管理机构及受益区群众都有依法保护农村饮水水源不受污染破坏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所有农村供水工程水源必须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划定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如有必要可划出准保护区。

对现有农村供水工程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供水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报县水务、卫生、环保部门提出意见,经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保护标志牌。

对新建农村供水工程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前协助供水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报县水务、卫生、环保部门提出意见,经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保护标志牌。

农村供水工程水源一、二级保护区,由县水务局、乡(镇)或村按照各自的管理范围制订水源保护公约并进行管理。

县水务局、环保局、卫生局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对水源保护工作进行定期检查监督。

第十一条:凡在农村供水工程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因开矿、建厂或进行其它的生产经营活动,可能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和工程损坏,引起人畜饮水不安全的,要由从事该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拿出不会引起人畜饮水不安全的论证报告,否则付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县水务局、有关乡(镇)、村以及农村供水工程工程管理机构应坚决出面制止。

第十二条:凡因开矿、建厂或进行其它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和工程损坏,引起人畜饮水不安全的,应按“谁污染谁负责,谁损坏谁补偿”的原则,由造成破坏、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及时处理,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供水工程的沉淀池、清水池、泵站、输水管道及其它农村供水工程设施**m范围内,不得设立生活区和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不得修建污水渠道等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污染的设施。

农村饮水工程工程管理机构对此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对以上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污染的行为应坚决出面制止,及时报告。

第十四条:为减少传染病的发生运行,集中供水工程应有消毒设备,分散供水工程应有防污设施,要逐步创造条件进行饮水消毒。

第十五条:农村供水工程要要逐步创造条件,按照供水技术规范和农村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查,保证供水质量达到饮用水卫生标准。

雨季和旱季怀疑水质可能有问题时要分别加测水质。

第十六条:供水工程管理人员必须持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颁发的健康证上岗,并建立健康档案,农村供水工程工程管理单位应对其管理人员每年组织进行一次体检,如发现有传染病,要立即离岗治疗。

第四章供水管理第十七条:以解决农村人畜用水为目的农村饮水工程应优先保证工程设计范围内的人畜饮用水的需要,余水可以为庭院种植,农付产品加工,工业,农业生产提供。

当遇村民的生活用水水量不足时,其它用水必须停止,由此造成的损失,供水管理机构不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十八条:供水管理机构应与用水户签订供水协议,由协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供水方式、停水告知,确定供水时间,时限等事项。

供水合同有标准文本(由水务局提供)和非标准文本,非标准文本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合同除有供用双方的签字盖章外,必须有村委会签字盖章。

第十九条:农村饮水工程受益村每天供水时间长短、供水流量大小,在确保村民用水的前提下,由受益村村民代表大会自行确定,村委会监督执行。

如果村民发现供水单位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流量向村民提供生活饮用水,可向村委会提出口头或书面举报,村委会要及时出面协调供水管理机构按合同规定的执行,如不能立即履行合同,要给出用水户信服的理由。

第二十条:为最大限度的保证村民用水方便,供水管理机构管理的农村饮水工程设施必须定期检修。

每年检修次数,每次检修时间均由村民代表大会决定。

供水管理机构正常检修停水前必须首先征得村委会同意,并同时向村民报告停水的时间;非正常停水要及时向村委会及村民通报停水事故的原因、事故范围的大小、预计修复的时间;并组织抢修。

第二十一条:对于供用水缺口较大的农村饮水工程,可实行计划用水,定额供水,超额累进加价和季节浮动水价。

利用水价杠杆,保证用户的基本用水。

用水计划、用水定额、超额额进加价额度、季度水价浮动幅度,由供水管理单位,村委会、村民协商确定,并报县水务局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二条:由供水企业提供给村民的生活饮用水具有商品属性,为体现买卖公平,要求用户要安装用水计量设备。

对拒绝安装用水计量设备的用户,由供水管理机构、村委会寻求解决办法,和用户协商确定,几方协商不妥时,供水管理机构在取得村委会同意后可停止向该用户供水。

第二十三条:集中供水工程实行供水管理机构、村委会(或村饮水户协会)与用水户分级管理的模式。

即供水管理站负责理从水源到受益村口水表区间的输配水,并按村口水表指示数向村委会(或村饮水户协会)收取水费;村委会(或村饮水户协会)管理村内供水,按用户水表指示数向用户收取水费。

单村供水工程由村委会安排的管理机构向村民按水表指示数收取水费。

第二十四条:用水户要按时足额缴纳水费,在规定的时间内用户拒不交费的,供水管理机构可向村委会提出停止为该用户供水的书面申请,在村委会批准后,按批准的时间、方式等停止向该用户供水。

已被停水的用户如要继续供水,需补齐所欠水费及滞纳金,并承担供水管理机构实施停水所造成的工料费后,由供水单位开通供水。

第二十五条:水费标准按照成本价加适当利润的原则,由各村村委会自行确定,并要在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水费成本包括对于为庭院种植,农村产品加工,工业,农业生产供水水费,各村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水费征收标准。

第二十六条:供水单位的收支每年向村民公布,如有50%以上的村民对公布的真实性提出的质疑,供水管理机构有义务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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