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笔记:美国慈善信托和基金会的制度变迁——《遗嘱、信托与继承法的社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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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笔记:美国慈善信托和基金会的制度变迁——《遗嘱、
信托与继承法的社会史》
推介书目:《遗嘱、信托与继承法的社会史》
作者简介[美]劳伦斯?M.弗里德曼,美国斯坦福大学法学院MarionRice Kirkwood教授,20世纪美国“法与社会”学术运动的领袖之一,被誉为美国法社会学界、法制史学界以及比较法文化论的泰斗。著有《二十世纪美国法律史》《美国法律史》《选择的共和国》等书,有广泛而深远的世界影响。
中文译者:沈朝晖,清华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
1.慈善信托和基金会是当代美国社会的突出特点
在2005年68000个基金会资助了大约336亿美元。这对于大学、艺术机构、科研机构或者宗教组织的生存都是至关重要的。
普通人在生前可能从事慈善活动,但是很少在遗嘱中把财产留给慈善。但是,富豪和超级富豪则乐于通过设立基金会。福特基金会2006年价值超过120亿美元,支出超过5亿美元。盖茨基金会资产在2004年已经超过280亿美元。
小型基金会有时只致力于十分狭窄和具体的目标。例如1928年设立的Conrad Cantzen Shoe Fund的捐赠目标是为演员平等协会的“有需要的专业演员采购和捐赠鞋子”。
大型的基金会则有比较宽泛的使命。例如,福特基金会就以“促进民主价值”“扶贫和消除不正义”“提升国际合作”和“增加人类成就”作为自己的目标。
2.法律对慈善活动的支持
2.1 法院在判决中对慈善采取比较宽的定义。只要是证明为了公共利益,信托可以完成任何心愿。作者似乎暗示,如果在美国,萧伯纳以改革英语拼写方法为目的的遗嘱信托可能会被认可。
2.2 税收。对于盈利,不需要缴纳所得税。慈善捐赠,完全不用缴纳遗产(继承)税和赠与税。减免税收和民间慈善。美国主要依赖有钱人的捐助促进艺术和高等教育的发展。
2.3 信托法的规则在慈善领域的变通。
——不适用反永续规则。私益信托中并没有被完全废除。虽然不少慈善基金会或者慈善信托包含有“日落条款”,但慈善信托不受反永续规则的限制。有些慈善信托已经存在100多年了。例如,本杰明?富兰克林在他的遗嘱附件中设置的信托,想让信托至少存在200年。
——不适用受益人原则。慈善信托不能有特定的受益人。
目的信托。目的信托在家族信托中的重要意义。
慈善信托中没有可以强制执行信托的“受益人”,有的只是慈善信托目的。
3. 美国慈善信托法的历史:否定到支持
3.1 废除旧法统和Hart 案。
——1819年,马歇尔法官和Hart 案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马歇尔认为,慈善信托制度起源于1601年的《慈善用益法》并以其为基础,而弗吉尼亚州1792年废除了该法,这样,所有的没有确定受益人的慈善信托都是无效的。该案的判决也被后来的美国信托法权威Scott认为属于“历史性错误”。
John Marshall (September 24, 1755 –July 6, 1835)was an Americanpolitician. He was the fourth Chief Justice of 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States (1801–1835)。 His court opinions helped lay the basis for United Statesconstitutional law and many say he made 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a coequal branch of government along with the legislative and executivebranches.
——1844年,Vidal v Girard's Executors 案。该信托为美国最高法院所支持。但是存在一些问题。本案中的Girard和许多富翁富婆一样,都在寻求某
种不朽,其手段是成立一个永续存在的慈善机构(学校)。但是,他的追求不朽的目标和他在信托中事无巨细的指示(参见198-199页)是存在冲突的。“在追求永恒和事无巨细这两个方面,他的慈善信托都可以称得上是死者之手控制的极端例子”。
——Semuel Tilden案。该信托虽然没有完全失败,但是对许多人而言是一个“创伤性”的事件。哈佛法学院的一片论文中评论“这种场面一定总是令人忧郁,一位立遗嘱人明确死后将财富捐献给伟大的公共福利事业,却被贪婪的亲属将这笔财富转为亲属们的私利之用”,“这是纯粹的邪恶”。1893年,纽约州的法律修改了对慈善信托的禁止性规定。之后的John Crerar遗嘱中的慈善捐赠得到了伊利诺伊州的法院认可。
3.2 改变的原因(p202以下)
关键的改变是,慈善信托和慈善基金会的形象改变了。
在美国建国早期,“对教堂死者之手控制的糟糕记忆把慈善信托的形象毁掉了”。土地转移给教会,由教会永久持有,远离市场交易,储备起来,形成垄断,很少参与财富的创造,这是之前的永久管业法立法时的基本想象。早在13世纪,英国通过了永久管业的法律,这些法律的基本目的是组织土地永久落入法人机构(主要是天主教会)的“死者之手”手中。天主教会聚集大量的土地,国王不能向它征税,为国王所痛恨。永久管业法律的主要目的是反对死者在临终的床上将财产遗赠为教会。随着死亡的临近,死者的内心可能充满对罪恶之今生的汇恒,“在他们扭曲的皮肤里似乎能感受到地狱之手的触摸”,永久管业法的立法基于这样的图景:邪恶的牧师在临死之人的床前祈祷,利用将死之人对地狱的恐惧,迫使他们把财产遗赠给教会,结果使死者家人的继承权受到侵害,使国王的税收权受到侵害。
但是,在后来,新的美国富裕阶层展示了新的社会形象,财产捐出的主要用途是提升社会福利(social welfare),没有捐献给教会,没有用于某个教派的目的,法律没有理由不鼓励他们这样做。
从让自己的灵魂升入天堂的慈善,到博爱,改变社会痼疾的公益的演变。